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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为保障和规范工会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工会法》和《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是对本公司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在公司开展日常的监督检查活动。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1、执行就业规定的情况;

2、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3、执行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况;

4、执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5、执行工资支付形式和发放时间、加班工资、最低工资标准等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情况;

6、执行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防治及危害处理规定的情况;

7、执行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

8、执行职工养老、医疗、意外伤害、生育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情况的规定;

9、执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规定的情况;

10、其他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第二条委员会职责

1、接受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委派,对公司各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调查;

2、对公司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3、对劳动者与公司各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进行调解。职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应当给予帮助;

4、对公司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拒不改正的,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5、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2、奉公守法、公道正派、执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现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有权提出立即停止作业的意见;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停产整改的意见,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答复。

第五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第六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应当参加有关行政部门对伤亡

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健康问题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可以要求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行政人

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在向被调查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时,有权查阅、复制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事实有关的资料。公司各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妨碍、阻挠,不得隐瞒真相、隐匿和毁灭证据。现场调查的笔录,由被调查人员和调查人员分别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员拒不签名的,由调查人员注明情况。

第八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向被调查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全面、客观地收集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有关的证明材料;

2、参加调查、取证的人员不少于二人;

3、为举报人保密,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九条公司各单位应当协助、配合工会依法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委员依法履行职责期间,其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未经聘任工会的同意,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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