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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帝国宪法

德意志帝国宪法
德意志帝国宪法

《德意志帝国宪法》

德国制定宪法的历史始于1815年,全国统一宪法的制定始于1848年革命时期的《法兰克福宪法》。就对近代德国政治生活的影响而言,最重要的要推1850年的《普鲁士宪法》和1867年的《北德意志联邦宪法》,前者是一部以树立国王绝对权威和加强军国主义势力为内容的宪法,后者的基本内容来自《晋鲁士宪法》。

1871年制定的《德意志帝国宪法》是以1867年《北德意志联邦宪法》为蓝本,仅加以稍微修改,反映容克与资产阶级共同意志、混杂着封建因素的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其内容和特点是:(1)规定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由22个邦和自由城市组成。帝国中央拥有极大权力,各邦地位很不平等。事实上,德意志各邦已成为联邦政府的地方自治单位,失去了其原有的独立性。上述规定肯定了德国统一的事实,有利于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

(2)帝国政权组织形式是君主立宪制,由普鲁士掌握帝国最高行政权,宪法赋予皇帝和宰相以极大权力。

(3)宪法规定帝国立法权由联邦参议会和帝国议会两院制议会行使,但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帝国议会完全处于从属地位。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德国资产阶级在统一后的国家机构中,只获得很小一部分权力。

(4)宪法以专章规定了帝国的军事制度,把普鲁士的军事法律施行于全国。这样,也就是把普鲁士的军国主义推行于全帝国。

因此,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所确立的国家制度,具有浓厚的专制色彩,国会只是点缀。劳动大众和资产阶级并未获得多少实际的政治权利。

Paulskirchenverfassung:

The so-called Paulskirchenverfassung (Constitution of St. Paul's Church, Frankfurt) of 1849 was the first constitution of a German Empire (German Empire usually being associated with the Empire founded by Bismarck in 1871), and as such was actually titled Verfassung des Deutschen Reiches (Constitution of the German Empire). It was proclaimed by the Frankfurt Parliament, during its meeting in the Paulskirche church on 27 March 1849, and came in effect on 28 March,[1] when it was published in the Reichs-Gesetz-Blatt 1849, p. 101-147.

Thus, a united German Empire, as successor to the German Confederation, had been founded de jure.[citation needed] De facto, though, most Princes on German soil were not willing to give up sovereignty and resisted it, so it did not succeed on land, with the German Confederation being restored a year later. On the other hand, this first and democratic German Empire, with its small Reichsflotte navy founded a year earlier, fought the First War of Schleswig at sea with the Battle of Heligoland. The fleet's black-red-gold war ensign was one of the first instances of the official use of the Flag of Germany.

After long and controversial negotiations, the parliament had passed the complete Imperial Constitution on 27 March 1849. It was carried narrowly, by 267 against 263 votes. The version passed included the creation of a hereditary emperor (Erbkaisertum), which had been favoured mainly by the erbkaiserliche group around Gagern, with the reluctant support of the Westendhall group around Heinrich Simon. On the first reading, such a solution had been dismissed. The change of mind came about because all alternative suggestions, such as an elective monarchy, or a Directory government under an alternating chair were even less practicable and unable to find broad support, as was the radical left's demand for a republic, modelled on the United States.

The people were to be represented by a bicameral parliament, with a directly elected Volkshaus (House of commons), and a Staatenhaus (House of States) of representatives sent by the individual confederated states. Half of each Staatenhaus delegation was to be appointed by the respective state government, the other by the state parliament.

The constitution's text opens with § 1 Sentence 1: …Das deutsche Reich besteht aus dem Gebiete des bisherigen deutschen Bundes.“ (The German Empire consists of t he area of the German Confederation).

德意志帝国宪法(1871年)

简介:1871年4月16日由帝国制宪会议通过,宣告德意志帝国是君主立宪制的联邦国家,标志着德意志民族统一运动的最后完成,标志着德国走上资本主义发展道路。该宪法在俾斯麦一手包办下由《北德意志

联邦宪法》修改而成,共14章78条。虽保存很多封建残余,但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对德国及其它亚洲各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918年德国爆发十一月革命,帝制被推翻,该宪法寿终正寝。

1、联邦领土

第一条联邦领土由下列各邦组成:普鲁士与洛恩堡、巴伐利亚、萨克森、符登堡、巴登、黑森……律贝克、不来梅和汉堡。

2、帝国立法权

第二条帝国依据本宪法规定在联邦领土内行使立法权,帝国法律应高于各邦法律……

第四条下列事务属于帝国的监督与立法权范围之内:

1)制定关于迁徙的自由、归化与居住自由、公民权、护照、外侨警务、各种行业,包括保险在内的法规;

2)制定海关与贸易的立法,及关于帝国所需赋税立法;

3)规定度量衡与货币制度,以及制定关于发行有保证金的或无保证金的纸币之基本规章……

7)组织统一保护德国海外贸易、德国航运及其航海旗帜,设立由帝国开支经费的统一的领事馆;

8)铁路事业……

10)邮政、电报事业……

13)关于全部民事、刑事与诉讼法之统一立法;

14)帝国的陆军与海军舰队……

第五条帝国立法权由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行使之。帝国法律应取得两个议会必要的和充分的多数的同意。

3、联邦议会

第六条联邦议会由联邦成员代表组成,其票权分配如下:

普鲁士连同汉诺威、库尔黑森、浩斯敦、拿骚及法兰克福的原有票权共有17票;巴伐利亚6票;萨克森4票;符登堡4票;巴登3票;黑森3票;梅格棱堡-许威林2票;布伦斯维克2票。

4、主席职位

第十一条联邦的主席职位属于普鲁士国王,普鲁士国王享有德意志皇帝的尊称。皇帝在国际关系上为帝国的代表,以帝国的名义宣战与媾和,同外国缔结同盟及其他条约,委派并接受使节。

以帝国名义宣战,必须取得联邦议会的同意,除非联邦的领土或其海岸已遭受攻击……

第十二条联邦议会与帝国议会的召集、开会、延会、闭会之权属于皇帝……

第十五条联邦议会的主席职务及其事务的领导权属于由皇帝任命的帝国宰相……

第十七条建议并公布帝国法律及监督执行之权属于皇帝……

第十八条皇帝委派官吏,命令他们宣誓效忠帝国,并在必要情况下,命令他们退职……

5、帝国议会

第二十条帝国议会由秘密投票的普遍和直接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帝国议会议员,就其议员职位而论,不得领取任何薪俸或报酬。

11、帝国军事

第六十一条在本宪法公布之后,在全帝国内,应立刻全部采行普鲁士的军事立法……

第六十三条帝国的全部军事力量组成为统一的军队,在平时和战时收皇帝指挥……

第六十八条如遇联邦领土内有威胁社会安全的情况,皇帝可宣布国内任何地方处于戒严状态。(端木正、邓文才译,蒋相泽校)

(蒋相泽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部分·下册》,第36-39页)

高一历史寒假作业:(9)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的内容和德意志帝国宪法的内容分析与掌握 Word版含答案

(九)复习重点 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的内容和德意志帝国宪法的内容分析与掌握一、单项选择 1.下列关于法国共和制确立过程中相关知识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大革命期间,法国已经走上了共和国的道路 B.法国确立共和制的阻力主要来自农民 C.普法战争不仅使法国的政局发生变动,而且加深了法德之间的矛盾 D.法国共和制的确立不是一帆风顺的 2.下列关于法国共和制与德国君主立宪制的对比,说法不正确的是 () A.都属于资本主义政治体制 B.法国的总统是由议会选举产生,而德皇是世袭的 C.法国总统和德国皇帝都有权解散议会 D.都顺应历史发展,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发展 3.法国下列政体的演变按时间先后排列 () ①法兰西第一共和国②法兰西第二共和国③法兰西第一帝国④法兰西第二帝国 A.①②③④B.①③②④ C.①④②③D.②①③④ 4.有人在1877年号召民众为当前政体的形式和宪法的完整性而战,并指出这是1789年革命的继承者同旧制度特权等级的残余及罗马神权政治代理人之间的斗争。“当前政体”是() A.君主专制B.君主立宪制C.共和制D.无产阶级专政5.法国资本主义共和政体最终建立的标志是 () A.《人权宣言》的发表B.1791年宪法的通过 C.《拿破仑法典》的实施D.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的颁布6.古往今来,无论是东方古国,还是西方近代国家,都以建章立制来强化中央对地方的管辖。下列具有此类性质的文献和制度是 () ①秦汉郡县制②十二铜表法③英国《权利法案》④美国1787年宪法 A.①②B.①④C.③④D.②③7.“德意志民族曾经号称‘思想家和诗人的民族’,也涌现出了一流的科学家和艺术家。…… 但是,这个伟大的民族也曾在一个狂人的操纵下进行过最骇人听闻的大屠杀。”后者产生的历史根源是() A.德意志民族性格的双重性B.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不充分 C.传统的军国主义和专制主义残余的影响D.没有形成一部真正民主的宪法

中美政治制度差异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中美政治制度差异 篇一:中美政治制度比较 中美两国政治制度的比较 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最根本的就是意义就是为公民提供一个“生活环境”,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一个国家社会行为的稳定;此外,政治制度还作为经济制度以及社会制度的奠基石,牵动着整个国家的变革与发展; 作为最具影响力的两个大国,中国与美国的阴晴冷暖时刻影响着整个世界;然而这两个大国却在政治制度上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并成为各自制度领域的代表者;下文将逐点分析中美两国政治制度的不同之处。 首先,政治制度的最根本特性是一个国家的国体: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美国是资产阶级专政的资本主义国家;对于我国来说,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保障了人民在内部实行民主,而对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实行专政。它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我国的社会劳动者们,平等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此外,阶级斗争的问题是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所

以坚持一定的专政只能是十分有必要的。因此,该制度作为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特殊形式,在我国发展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无产阶级专政,是我们需要坚持并发展的内容;然而,对于美国来说,很大的不同是资本主义以个人利益为最高利益,并更加崇尚政治的自由性;其领导的集体是资产阶级,其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和竞争规律还有资本主义的剥削形 式极大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为广泛应用自然力和科学技术开辟了道路; 其次,两个国家的政体也有着显著的差别:我国的政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项制度同样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又一项重要制度,动员全国人民以主人翁的地位投身社会主义的建设。国家的各级人大代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代表性,需要对人民负责,同时又受人民监督,有利于人民当家作主。此外,人民大表大会制度有利于保证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因为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均由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大产生,充分体现了民主和效率的统一,既有利于充分发扬民主,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又可以集中力量,保证国家机关协调高效地运转。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区域自治,并在其中选取人大代表,也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总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能够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

德意志帝国宪法(魏玛宪法)

德意志帝国宪法(魏玛宪法) 德意志国民团结其种族,一德一心共期改造邦家,永存于自由正义之境,维持国内国外之和平,促进社会之进化,爰制兹宪法。 第一编联邦之组织及其职责 第一章联邦及各邦 第一条德意志联邦为共和政体。 国权出自人民。 第二条联邦领土,由德意志各邦构成之。其他地方,如其人民照自决原则愿归属者,得依联邦法律接受,使归入于联邦版图。 第三条联邦旗色为黑红金三色,商旗为黑白红三色,其上内角镶国旗。 第四条已公认之国际法上各法规,得视为德意志联邦法律,有裁制力。 第五条国权之关于联邦事务者,由联邦之机关,依照联邦宪法行使之。 关于各邦事务者,由各邦机关,依照各邦宪法行使之。 第六条下列各立法权为联邦所专有: 1.外交。 2.殖民制度。 3.国籍,自由移住移民,引渡。 4.兵役法。 5.货币制度。 6.关税制度,关税及贸易区域之划一,以及货物流通之自由。 7.邮政、电报及电话制度。 第七条联邦对于下列各项,有立法权: 1.民法。 2.刑法。 3.诉讼法及刑罚执行,及官署间之互助法。 4.护照制度及外事警察。 5.救贫制度及游民之救护。 6.出版、结社、集会制度。 7.人口政策、孕妇、婴儿、幼童及青年之保护。 8.公众卫生制度,兽医制度及对于植物之病害及摧残之保护。 9.劳工法,工人及佣工之保险与职业介绍。 10.全国职业代表机关之设立。 11.军职人员及其家属之保护。 12.公用征收法。 13.天然宝藏,经济企业之社会化,及公共经济货物之生产、供给、分配、定价,与其按照集体主义之组织。 14.商业,度量衡制度,发行纸币,及银行与交易所制度。 15.饮食品,享乐品及日用必需品之交易。 16.营业法及矿业法。 17.保险制度。 18.航海法,大海及沿海之渔业法。 19.铁路,内河航业,陆上水上空中自动机交通,及关于国防道路之建筑。 20.戏院及电影制度。 第八条联邦除上述之立法权外,对于租税以及其他之全部或一部为充实国库而取得之收入,有立

德意志帝国宪法

《德意志帝国宪法》 德国制定宪法的历史始于1815年,全国统一宪法的制定始于1848年革命时期的《法兰克福宪法》。就对近代德国政治生活的影响而言,最重要的要推1850年的《普鲁士宪法》和1867年的《北德意志联邦宪法》,前者是一部以树立国王绝对权威和加强军国主义势力为内容的宪法,后者的基本内容来自《晋鲁士宪法》。 1871年制定的《德意志帝国宪法》是以1867年《北德意志联邦宪法》为蓝本,仅加以稍微修改,反映容克与资产阶级共同意志、混杂着封建因素的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其内容和特点是:(1)规定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由22个邦和自由城市组成。帝国中央拥有极大权力,各邦地位很不平等。事实上,德意志各邦已成为联邦政府的地方自治单位,失去了其原有的独立性。上述规定肯定了德国统一的事实,有利于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 (2)帝国政权组织形式是君主立宪制,由普鲁士掌握帝国最高行政权,宪法赋予皇帝和宰相以极大权力。 (3)宪法规定帝国立法权由联邦参议会和帝国议会两院制议会行使,但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帝国议会完全处于从属地位。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德国资产阶级在统一后的国家机构中,只获得很小一部分权力。 (4)宪法以专章规定了帝国的军事制度,把普鲁士的军事法律施行于全国。这样,也就是把普鲁士的军国主义推行于全帝国。 因此,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所确立的国家制度,具有浓厚的专制色彩,国会只是点缀。劳动大众和资产阶级并未获得多少实际的政治权利。 Paulskirchenverfassung: The so-called Paulskirchenverfassung (Constitution of St. Paul's Church, Frankfurt) of 1849 was the first constitution of a German Empire (German Empire usually being associated with the Empire founded by Bismarck in 1871), and as such was actually titled Verfassung des Deutschen Reiches (Constitution of the German Empire). It was proclaimed by the Frankfurt Parliament, during its meeting in the Paulskirche church on 27 March 1849, and came in effect on 28 March,[1] when it was published in the Reichs-Gesetz-Blatt 1849, p. 101-147.

中美宪法比较之儿童权利

本科生论文 题目:中美宪法比较之儿童权利 姓名:陈玲 学院:公共事务学院 系:政治学系 专业:政治学与行政学 年级:2011级 学号:13820112200393 指导教师:聂安祥职称:助理教授 2012年05月27日

中美宪法比较之儿童权利 摘要:儿童权利是当今各国宪法中相对薄弱的一个部分,随着社会对儿童关注的提 高,中美两国对儿童权利的保障有所加强,但是两国宪法就儿童权利问题仍存在诸多问题。儿童权利宪法化这一观念的提出,将会对今后儿童权利的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同时,通过完善中美宪法审查制度将使儿童权利发展之路更加平坦、宽广。 关键词:儿童权利宪法化宪法审查 儿童是一个国家和民族未来的希望,随着社会的进步,各国对儿童的保护也在逐步加强。中国与《儿童权利公约》接轨,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美国颁布了《儿童虐待预防与处理法》、《2000儿童虐待预防与执行法案》等,然而,中美两国虽然都在法律上对儿童权利有所保障,但是作为核心内容的儿童权利对人们来说却是生疏的,也始终没有真正落实,以至于现今我们仍然可以看到许多儿童受虐待、伤害、遗弃的案例。保障儿童权利的宪法规范并不完善,儿童权利受到侵害后无法依照法律判案或没有合适的渠道维权。本文就中美宪法儿童权利的比较、儿童权利宪法化和完善宪法审查制度提出一些意见和看法。 一、儿童权利 (一)儿童权利的定义 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一条,“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对于权利的定义更是众说纷纭,霍布斯“权利乃自由之范式”,康德“权利是意志的自由行使”,霍菲尔德认为,“权利”一词包含四个方面的意思,即“要求”、“自由”、“权力”和“豁免”。根据上述几种解说,我们可以大致理解“儿童权利①”即指为道德、法律或习俗所认定为正当的,提醒儿童的尊严和道德价值的,带有普遍性和反抗性的利益、主张、资格、权能或自由的总称。 (二)中美儿童现状 儿童权利是否有必要作为宪法当中的一个重点,取决于中美两国儿童现状。联合国《世界儿童状况1996》②曾公布过的一组数字:——关于儿童的基本指标,1994年5岁以下儿童的死亡率,发展中国家平均为101?,中国为43?。——关于儿童的营养状况,1980年到1994年,低体重(中重度)儿童的比例,发展中国家平均为35%,中国为17%。——关于儿童的卫生状况,1994年1岁儿童卡介苗、百白破、小儿麻痹和麻疹的免疫所占的百分比,发展中国家平均分别为87%、80%、80%和78%,中国分别为94%、93%、94%和89%。《世界儿童状况2012》则显 ①王勇民《儿童权利保护的国际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7页 ②中央政府门户网站http://https://www.wendangku.net/doc/1a13690327.html, 2005年05月25日

德国宪法讲稿

德国法以概念精确、法理精深、立法技术高超、法律体系完备而著称,因其具有鲜明的民族和时代特色,推动了大陆法系的现代发展,成为继法国法之后大陆法系的又一分支。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一系列规模宏大、规范详尽的成文法典,对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立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德国队徽的设计灵感来源于国旗及国徽。 中心的黑头鹰其实是国徽图案的转化。雄鹰图案的渊源可追溯到12 世纪曾经统治过普鲁士、后成为德国王室的霍亨索伦家族。自古以来,德国人对雄鹰的崇敬都是虔诚而深沉的。早在古罗马时代,雄鹰被看作是至高无上的上帝的象征,它保护着上帝的子孙和信徒不受侵害。上帝把自己比作雄鹰,谁相信它,谁就可以像雄鹰一样展翅高飞,不断获得新的生命活力。同时它又是太阳之鸟,它的锐眼能经受住太阳神的照射。在封建王朝时代,雄鹰是皇权的象征,帝王们希望以此使皇位永固。以雄鹰入图,早在九世纪就已经出现。据说,该图案是由法兰克国王查理一世的军队从罗马帝国传人德国的。千百年来,对德国人民来说,雄鹰始终被看作是一只圣洁的神鸟,人们相信它会给德国带来幸福、恩宠和力量。下方的黑、红、黄三色是国旗的颜色。这是德国传统的颜色,其历史可追溯至公元一世纪的罗马帝国,当时的士兵就穿着这三色战衣。后来德国的各个朝代均沿袭了下来。队徽上方三颗星代表德国队曾三获世界杯冠军。 大家分享一点小发现,上周我听同学们讲了法国法,这周我们又讲德国法,而法国和德国这两个国家足球都是很强大滴,稍稍熟悉足球的同学们都知道我们习惯叫法国足球队为“高卢雄鸡”,德国足球队为“德意志战车”,那么大家知道这两个名称的由来吗? 罗马帝国把今天法国这个地方叫做高卢(Gallia),把高卢人叫做Gallus,而Gallus在拉丁语里的另一个意思是公鸡。中世纪前期无人作如此联系。大约14世纪后这种联系才普遍起来。法国人也逐渐接受了雄鸡这一代表形像。但直到文艺复兴时期雄鸡才正式成为法国的象征。法国大革命和七月王朝时期,雄鸡取代了王权的标志---百合花。法兰西第一共和国国旗上有雄鸡形像,是当时法国人民革命意识的象征。尽管雄鸡具有警惕、勇敢的品质,但是拿破仑皇帝更喜欢用雄鹰作为法国的标志。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雄鸡被当作法兰西民族抵抗普鲁士入侵的象征。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起,高卢雄鸡被当作法国足球队和橄榄球队的标志,由此使得高卢雄鸡举世闻名。 有关德国的一切,都可以被我们国人称为“战车”,这主要还是由德国人的民族性格决定的。他们意志坚强,严谨求实,团结一致,而且对待任何问题都非常严肃,一丝不苟,因此经常可以获得压倒性的胜利,让对手喘不过气,这就给人一种“战车”的感觉。具体为什么 不叫别的而是叫战车,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历史上德国的坦克装甲部队相当有战斗力,是德军的主力精锐部队,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德军,甚至是德国。在二战中德国的坦克等装甲战车性能世界第一,击败众多老牌资本主义国家的精锐部队,一举成名!给人们留下深刻印象. 至今,德国的地面工业依旧十分发达,如奔驰宝马品牌.再者,战车前进时顽强,威猛,永不服输 的气势符合德国人的民族性格。德国足球总是用整体战胜个体,用战术压倒技术,用谋略出奇制胜。 应该说德国足球已经很全面立体的体现出德国精神,而提到德国精神,我们一定会想到这样几个关键词:关注、严谨求实、一丝不苟,不仅是德国足球,德国的法律也体现出了这

中美宪法的不同

中美宪法的对比 列宁说:宪法是什么?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每个国家都有宪法,因为每个国家都是依据某些原则和规则进行运转的。”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保障人及人的权利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同时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中国的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届、第四届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54年9月、1975年1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周宪法分为序言部分和正文部分,一共有四章,共计一百零六条。 美国的宪法:1787制定的美国宪法是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1776年第二届大陆会议通过的《独立宣言》是世界宪政史上重要的历史文献,马克思称之为世界上的“第一个人权宣言”,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由序言和7条宪法正文组成,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以“三权分立”和联邦制为原则的国家制度,建立了资产阶级民族共和政体。1791年通过了一条由10条宪法修正案组成的《权利法案》,才明确、详细列举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中美宪法从根本上的不同 1理论根基的不同。 宪法的理论根基是指建立宪法时,作为根本出发点的基础理论。基于不同的理论根基,会产生不同的宪法,最终建立完全不同的法律制度。 美国宪政理念是建立在自由主义基础上,强调的是维护和保障个人的权利,它将宪法和法律视为自由的保障。美国宪政经济学的代表人物布坎南,吸收了亚当·斯密关于“经济人”的假设。认为在制定宪法的时候一定要以“人性恶”为假设.通过制定规则来弥补人性的弱点.从而保证权利能够得到正确的运用。所以美国宪法所蕴涵的政治理念是民主共和、人权与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它指导着美国宪法对国家权力的配置、运行与宪法的实施.是概括性的。 与美国基于人性恶假设建立的宪法制度不同,中国的宪政理念是建立在国家至上集体主义的基础上,强调的是国家政权的稳定,国家和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并且中国宪法更多地主张信任民选的政府、信任民选的代表。这是由于受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影响.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是统治阶级统治被统治阶级的工具。政府是服务于人民的,每个人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服务社会的。这是人性善的假设。因此在宪法中以国家为主导的条文比较多。

1.9德意志帝国君主立宪制的确立试题二

德意志帝国君主立宪制的确立试题 一、选择题 1.(2017年海南卷,17,2分)一位在狱中受过军事队列训练的德国老鞋匠,在1906年刑满释放后的某日,打扮成一名少尉,带领在街头偶然遇到的一小队士兵,来到某镇财务所,说:“我是皇帝派来的,赶快把钱给我。”财务官员立即把钱交出,老鞋匠敬了一个标准军礼,拿着钱带着士兵扬长而去。这一事件反映出当时德国 A.社会秩序陷入混乱B.专制体制臻于极盛 C.政府官员纪律松弛D.军国主义弥漫社会 【答案】D 2.(2016年上海高考单科卷历史32)根据右侧《德意志帝国宪法》摘录,下列选项最能反映德意志帝国特点的是() A.德意志帝国是一个松散的联盟B.德意志帝国是君主立宪的联邦国家 C.德意志帝国实现了普选制D.普鲁士邦在帝国中占据主导地位 答案:B 3.(2011年安徽文综,19)图6是讽刺德意志第二帝国的漫画,能体现其寓意的是() A.“德意志的未来不在于普通的自由主义,在于强权” B.“帝国议会是‘一个没有政府的议会’,只好‘发表独白’” C.“在上帝的天堂和这个国家之间,不允许有任何文件作为第二天意出现” D.“现在有效恶国家生活的唯一可能的形式是在一位明智的国王领导下的议会制”【答案】B 4.德意志帝国1871年宪法规定立法机构由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组成。联邦议会由各邦代表58人组成,表决时如有14票反对,即可否决议案,而普鲁士拥有17名代表。据此可知A.帝国政体不具有民主特征B.普鲁士拥有超然地位 C.德国保留了军国主义残余D.皇帝具备了绝对权威 答案:B 5.1883年,德意志帝国议会通过《疾病保险法》、1884年颁行《意外事故保险法》、1889年通过《老年和残废保险法》。这 A.为工业化快速发展创造了社会条件B.说明帝国议会已成为独立的立法机构帝国法律应高于各邦法律 帝国立法权由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行使之; 普鲁士国王享有德意志皇帝的尊称,联邦议会与帝国议 会的召集、开会、延会、闭会之权属于皇帝; 帝国议会通过秘密、普遍,直接投票选举产生

比较中国和美国的国家审计法律制度的差异

比较中国和美国的国家审计法律制度的差异 龚华生 摘要:中美国家审计法律制度既具有相似之处,也存在着区别。本文主要从审计机构的隶属模式、审计范围和审计结果的处理三个方面作了比较,并就如何完善中国国家审计在这三个方面的法律制度作了简略的论述。 国家审计制度作为行政监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上层建筑,必然要受到国家生产力水平、社会经济体制与管理模式、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文化传统与教育发展水平等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中美两国在上述社会环境因素方面存在着差别,使得中美国家审计制度也存在不少的差异,本文是从这两种国家审计法律制度存在的区别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一、审计机构的隶属模式 中国的最高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署隶属于国务院,审计署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国的国家审计制度属于“行政模式”的国家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91、109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第2条规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法》第8、9、28条的规定,中国国家审计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计的管理体制。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范围内的有关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上级审计机关也可以对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直接进行审计。 美国的最高审计机关——审计总署(TheGovernmentAccountabilityOffice,直译为政府责任办公室,简称GAO)隶属于国会,审计总署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美国的国家审计制度可以说是“立法模式”国家审计制度的典型代表。根据美国1921年《预算与会计法》第301条规定:“应建立一个新的国家机构,即审计总署,其独立于行政部门,在审计长的监督和指导下工作”。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实行地方自治的分权原则,所以审计总署与州、地方的审计机关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各州、地方的审计体制也有差别,如纽约州审计长是由选民选举产生的,其地位与市长、市议会议长平行,直接对选民负责;华盛顿特区的审计办公室则属于特区议会,对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德意志宪法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即我们俗称的德国,位于欧洲中部,土地面积35.7万平方公里,居欧洲第三,与日本相当。但其经济发展和综合国力却雄居欧洲第一,世界第三。其高度发达的法律体系正是造就其经济水平高度发达的重要原因之一。犹太民族、日尔曼民族、中华民族并称为世界最有智慧的三个民族。前两者早已踏上了腾飞之路,而中华之腾飞也指日可待。中国长期以来都在移植外国的法律,特别是德国的法律,并以此来促进本国法制的健全,从而推动本国经济的发展。而在移植的同时也在不断探究外国法律,特别是德国法律高度发达的原因。作为日尔曼法的延续者、民法法系的突出代表——德国法为何能在世界范围内产生如此之大的影响?其法律为何能在其社会发展中发挥如此巨大的作用?正是处于振兴之中的中国所试图探知的。 一、德国法律发展史概述 一个国家法律发展的历史不仅是其法律发达的外部表现,透过其中更可以发现其法律发达的根本原因。因此要探求德国法律发达的原因,必须先了解德国法律的发展史。 早期日尔曼人的法律制度,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世纪日尔曼人的部族生活时代,当时约束人们行为的主要是部族习惯。到公元1世纪以后,日尔曼人的氏族社会已出现解体的征象,开始走上了形成国家的道路。而真正的法律也伴随着国家的形成而形成。随着日尔曼人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加速了阶级分化,各部落也开始形成阶级联盟。同时适用于不同部族的部族法也逐步形成,但由于部族法是不成文的,口耳相传,所以大都失传。但透过一些仅存的记载可知,当时民主气氛极浓,法律的创造大都是基于全体自由人的共同意志之上,而非单个人的权力之上,①因此其部族法又被称为“人民法”。 到法兰克王国时期,法律的主要渊源仍然是习惯法,但其成文法的比例已大大提高。其中最著名的是《撒利克法典》,其是从收集、整理习惯法开始,经过当时精通习惯法且文化较高的人士汇集整理,并与当地长老商讨,最终由国王委派的罗马法学家或基督教僧侣进行编纂,并译成拉丁文。尽管其是习惯法的汇编,但在外表上是以立法的形式出现,并经民众大会通过才公布。其中关于“动产追及权”制度的规定更是对现代物权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同时纠问式的诉讼程序也逐步形成。 公元843年,法兰克王国分裂成西法兰克王国、东法兰克王国和中王国,东法兰克王国后来就成为了现在的德国。此后历经德意志王国、德意志神圣罗马帝国,德国逐步陷入四分五裂的封建割据状态。其间出现了经帝国议会中封建主同意而公布的制定法,而且复兴罗马法的运动也逐步展开,罗马法的德国化的运动也逐步深入,其间法学家的作用日益突现。 直至1862年俾斯麦出任普鲁士首相,以其著名的“铁血政策”才使德国重新走上了统一的道路。在德国走向统一的过程中,其先后制定颁布了1848年法兰克福宪法、1850年普鲁士宪法和1867年北德意志联邦宪法,这些宪法为德国统一后的1871年帝国宪法制定奠定了基础。 ②同时一些民商法的颁布也成为1900年《德国民法典》和《德国商法典》的历史渊源。 在德意志帝国时期,德国颁布了大量的法典,初步形成了其法典化的传统。至魏玛共和国,通过了历史上著名的《魏玛宪法》,开创了诸如宪法条文数最多,公民权保护最详尽等许多历史之最。同时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其经济法律体系也日趋成熟,并最终定型,从而在世界上形成了一个新的重 要的法律部门——经济法。然而进入法西斯统治时期,德国法律发展进入了最黑暗的阶段,甚至出现了倒退。但随着二战的结束,法西斯战败投降,德国进入了两德并立的时期。西德对1900年《德国民法典》进行了大量的修订,并逐步完善发展了经济法律体系。同期间,西德于1957年设立了宪法法院,来处理违宪审查的事项。而东德则效仿1900年《德国民法典》颁布了自己的民法典,并成立了仲裁委员会、调解委员会来处理较小的法律争端。 1990年10月3日两德正式合并,东德地区的法律全部被废止,而西德的法律则继续延用。同时由于欧盟地位的进一步巩固,欧盟的法律也被引入了德国,成为德国地位最高的法律渊

比较分析中美宪法之差别

比较分析中美宪法之差别 哈尔滨金融学院知识产权二班乔茵2015206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美利坚共和国宪法》属于不同的法系,具有截然不同 的法律特色。通过对比两国宪法的异同分析各自的优劣,取长补短,扬长避短。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有利于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国家。 关键词:中美宪法差异 政治是一个共同体面对一系列重大问题并在互相冲突的价值上进行选择的过程。通常承担七象征功能和基础职能的是宪法。因此,宪法比较必须有两个标准:一个用于表明那些恒久不变的根本性问题的共同点,另一个用于显示那些因社会变迁而不断变化这得宪法条文的差异性。 一、理念差异 美国宪法理念吸收了亚当·斯密的关于经济人的假设,认为:“每一个个体都是理性的,都会在有约束的条件下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所以每个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过程中,都会选择有利于自己的规则。”1这种观点基于“人性恶”认为人性的缺点决定了无论将权利交到谁的手里都不能保证绝对的公平正义。因此人治是不可靠的,必须坚持法治。通过建立一个公平完整的制度来制约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保障行政效率。此外,早期的美国宪法理念受洛克以及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通过权力制衡来限制政府的权利从而满足资产阶级社会各集团的利益。所以美国宪法的理念是民主共和,人权对政治权力的限制。它指导着美国宪法对国家权力的配置、运行和宪法的实施。 我国宪法则认为政府是服务于人民的,每个人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服务于社会的,这是人性善的假设。受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影响。 二、文字表述差异 宪法语言是经验性的、高度精炼的、被注定的,是整个民族精神的流淌。美国宪法非常概括,文本制定具有相当的弹性。它就使自己可以根据时代的发展要求来做相应的解释适应时代的不断变化。因此美国宪法具有很强的灵活性。规定多为规定性内容。中国宪法文本的文字规定较为精准具体操作主要依赖于上级的明令指示和相关文件,下级很少会怀疑上级行为的动机,更不会直接察看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宪。2 三、修改频率差异 如上所述,美国宪法极具概括性和适应性。因为其经济制度和政治局势相对稳定,通过修正案、司法审查、惯例等方式的小修小补来适应社会关系的变化。只是在1787年将1782年的《联邦宪法》更替为《美利坚共和国宪法》。而我国宪法经历了1945、1954、1975、1978、1982五次修改,频率过高。“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特定历史阶段”“制宪目的的短期化”3则为其原因。 四、内容差异 序言比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序言有1900个汉字,“毛泽东”出现了三次,“中国共产党”四次,“主义”36次。而美国宪法序言翻译成汉语也就仅仅五十多字而已。主要精确体现了“天赋人权”的观念。措辞平和、行文简洁、语义明确、政治中性。叙述全面、体系完整、语句 1杰弗里·马歇尔《宪法理论》法律出版社 2来自百度 3《试论我国宪法频繁修改的原因及对策》汪利霞,陈森林

德意志帝国宪法颁布有什么意义

德意志帝国宪法颁布有什么意义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宪法是一个国家的立国之本,也是一个国家维护政权的基本。下面是分享的德意志帝国宪法颁布有什么意义,一起来看看吧。 1、积极性: ①宪法的颁布巩固了国家统一,将革命成果用法律的形式巩固下来. ②宪法的颁布使德意志帝国建立了君主立宪政体,标志着德国迈入资本主义时期,是德国社会的一大进步. ③在帝国政府的保护下,有利于德国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并使德国跻身世界强国之列. ④宪法的颁布对欧亚一些国家的宪法,特别是日本帝国宪法有很大影响. 2、局限性: ①保留了很多封建专制主义残余,皇帝拥有极大的权力,议会无实权,广大民众并未获得多少实际的政治权利. ②保留了普鲁士的军国主义传统,最终导致德国引起两次世界大战,给世界人民带来深重灾难. ③阻碍了民主政治改革的彻底完成. 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的特点及意义德国的议会权力很小,帝

国议会甚至不能自行通过任何一项对政府不利的法案,体现了浓厚的专制主义和军国主义色彩. 由于德意志的分裂与统一问题决定着德意志的民主与专制力量的对比,决定着《德意志帝国宪法》的特点.由于德国资本主义发展起步较晚,资产阶级软弱,而封建容克和军阀势力强大,同时德国的统一是“自上而下”地由普鲁士王国通过王朝战争来实现统一的.从1864年到1870年,普鲁士通过三次自上而下的王朝战争实现了统一.它结束了德意志长期的分裂状态,为德国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铺平了道路;德国成为新兴的强国,改变了欧洲的国际格局.但统一后的德国继承了普鲁士的旧制度,特别是专制主义和军国主义传统,后来逐渐成为欧洲最富有侵略性的国家.因此德意志帝国及其宪法含有较浓厚的专制主义和军国主义的特征.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是为了巩固德国的统一和普鲁士的统治地位而制定的,它施行到1918年德国十一月革命帝制被推翻时为止.帝国的成立及宪法的颁布,是德国迈入资本主义时期的标志,资产阶级性质的君主专制制度由此确立,是德国社会的一大进步,有利于德国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并使德国跻身世界强国之列,对欧、亚一些国家的宪法,特别是日本帝国宪法有很大影响. 德意志帝国宪法的最大特点《德意志帝国宪法》是在俾斯麦一手包办下由《北德意志邦联宪法》修改而成,共14章78条。其特点如下: 1、德意志帝国实行联邦制,由22个邦和自由城市组成。帝国中央权力极大,各邦有一些民政自治权,但是各邦地位很不平等。事

中美宪法的比较与区别

中美宪法的比较与区别 一、中美宪法背景之比较 (一)理论比较 早期的美国宪法立法理念受西方学者洛克、孟德斯鸠等分权学说的影响,采用权力分权制衡的原则,以限制政府的权力以保障民众的利益,其实质是满足资产阶级社会中各利益集团方便控制政府的需要.以满足其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诉求。所以美国宪法所蕴涵的政治理念是民主共和、人权与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它指导着美国宪法对国家权力的配置、运行与宪法的实施.是概括性的。 我国与美国有所不同。我国的宪法遵循的是大陆法系的成文法传统.受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影响.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是统治阶级统治被统治阶级的工具。政府是服务于人民的.每个人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服务社会的,这是人性善的假设。所以我国在宪法条款里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宪法性权利。 (二)历史背景 美国宪法是独立战争胜利的产物.源于《独立宣言》的签署,崇尚独立自由精神和踟结合作精神,这就决定了美国宪法被深深打上了自由的烙印。“人人平等。天赋人权,约束政府等口号,无一不洋溢着自由之光。”[而我国建国初期的经济基础决定了我国的法治必然要遵循大陆法系的成文法传统。而我国的第一步社会主义宪法性质的文件为《共同纲领》,它的产生是中国人民长期斗争的结果。所以决定了它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二、中美宪法内容之比较 (一)宪法的结构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正文有七条。修正案有二十七条.它的宪法正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主要确立了三权分立、联邦制原则、宪法修正程序、宪法批准程序。条文简单.以分权和全力保障为主题展开。我国195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周宪法分为序言部分和正文部分,一共有四章,共计一百零六条,其中四章分别规定了总纲、国家机构、公民权利义务、国旗国徽和首都。这部宪法的主要原则是人民民主原则.但是由于是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发展来的,所以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二)宪法的使用情况 美国宪法只是在1787年的时候将1782年的《联邦宪法》替换为《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之后就一直没有发生过更改。我国宪法经历过五次修改.分别为1949年、1954年、1975年、1978年、1982年。自建国以来一共有五个不同的宪法版本。 (三)宪法的特征 美国实行的是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民主,在政府权利方面,美国主张的是有限政府.主张分权制: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民主.主张权威政府,主张合一制。美国的宪法文字非常概括,弹性空问很大,可以按照自己的需求来做出相应的解释来适应小断变化的时代,美国宪法中多为禁止性规定,同时对保障人权方面有相应的规定。 (四)宪法的内容规定

德意志帝国宪法)

德意志帝国宪法)

《德意志帝国宪法》是德国历史上一部非常重要的宪法,标志着德国走上资本主义发展道路。《德意志帝国宪法》颁布于1871年4月,到1918 年德国^一月革命帝制被推翻时为止。《德意志帝国宪法》保存了很多封建残余,但是它的颁布是德国社会的一大进步,对德国及其它亚洲各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出台背景 1、普鲁士王国通过三次自上而下王朝战争,逐渐统一德意志。1871 年1月统一的德意志帝国宣告成立,为宪法的颁布提供了政权基础。 2、德国资本主义发展水平比较低,资产阶级力量比较弱小,而封建容克贵族和军阀势力强大。在统一战争中,资产阶级没有能充当领导地位,而充当领导地位的是容克贵族。 3、启蒙思想在德意志的广泛传播,为宪法的颁布提供了一定思想基础。 内容 德意志国民团结其种族,一德一心共期改造邦家,永存于自由正义之境,维持国内国外之和平,促进社会之进化,爰制兹宪法。 第一编联邦之组织及其职责 第一章联邦及各邦 第一条德意志联邦为共和政体。 国权出自人民。 第二条联邦领土,由德意志各邦构成之。其他地方,如其人民照自决原则愿归属者,得依联邦法律接受,使归入于联邦版图。 第三条联邦旗色为黑红金三色,商旗为黑白红三色,其上内角镶国旗第四条已公认之国际法上各法规,得视为德意志联邦法律,有裁制力第五条国权之关于联邦事务者,由联邦之机关,依照联邦宪法行使之关于各邦事务者,由各邦机关,依照各邦宪法行使之。 第六条下列各立法权为联邦所专有: 1 ?外交。 2 ?殖民制度。 3 ?国籍,自由移住移民,引渡。 4 ?兵役法。 5 ?货币制度。 6 ?关税制度,关税及贸易区域之划一,以及货物流通之自由。 7 ?邮政、电报及电话制度。

中美法律文化比较

中美法律文化比较 摘要:法律文化是一个国家、地区或民族在一定社会物质条件基础上,国家权力所创制的共同制约法律制度并决定法律制度在整个社会文化中地位的价值和观念。由此可见,每个国家都有其各自与众不同的法律文化。本文通过选取中美法律文化最典型的两个不同方面—法律本位、法律价值取向进行比较分析,并探究该差异产生的原因,让我们不仅认识中美两国法律文化的差异,更看到各自法律文化方面的优秀成果与不足之处,以助于我国对建设中国特色法律文化的思考。关键词:法律文化法律本位价值取向文化交流 一、引言 法律文化是一种同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文化景象,是一个国家、地区或民族在一定社会物质条件基础上创造的文化传统。每个地区都有其各自不同的文化,表现在法律方面也是如此。而每种文化没有高低优劣之分,只有与其社会各方面是否相适应的问题。因此,我们需要进行积极的文化间的交流,优势互补。本文正是通过中美法律文化的比较,让我们正确看待中美法律文化各自的优点及不足,以助于帮助我们吸收美国法律文化中的优秀成果,推进中国特色的法律文化的建设。 二、法律文化概述 (一)、法律文化的内涵 法律文化是一种文化传统,是一个国家、地区或民族从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长期起作用的“定势”,是一种同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文化景象,是在一定社会物质条件起决定作用的基础上,国家权力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理念、心理、感情、习惯及理论学说的复合有机体。 法律文化是共同制约法律制度并且决定法律制度在整个社会文化中地位的价值和观念。法律文化是与整个文化具有有机联系的有血有肉的习惯,而不是某个社会可以选择或购买因而不具有任何特定社会遗传标志的中性人造品。所以,每个国家都有其各自与众不同的法律文化,没有两种法律文化完全相同,正如没有两个社会政治、社会结构和一般文化完全相同。 (二)、中美法律文化差异概况及分析 由于中美在社会结构、历史传统、文化理念、价值取向等方面的不同,使得中美法律文化之间也存有很大的差异。比如,在法律理念、法律制度等方面。作

德意志帝国宪法)

德意志帝国宪法)

《德意志帝国宪法》是德国历史上一部非常重要的宪法,标志着德国走上资本主义发展道路。《德意志帝国宪法》颁布于1871年4月,到1918年德国十一月革命帝制被推翻时为止。《德意志帝国宪法》保存了很多封建残余,但是它的颁布是德国社会的一大进步,对德国及其它亚洲各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出台背景 1、普鲁士王国通过三次自上而下王朝战争,逐渐统一德意志。1871 年1月统一的德意志帝国宣告成立,为宪法的颁布提供了政权基础。 2、德国资本主义发展水平比较低,资产阶级力量比较弱小,而封建容克贵族和军阀势力强大。在统一战争中,资产阶级没有能充当领导地位,而充当领导地位的是容克贵族。 3、启蒙思想在德意志的广泛传播,为宪法的颁布提供了一定思想基础。内容 德意志国民团结其种族,一德一心共期改造邦家,永存于自由正义之境,维持国内国外之和平,促进社会之进化,爰制兹宪法。 第一编联邦之组织及其职责 第一章联邦及各邦 第一条德意志联邦为共和政体。 国权出自人民。 第二条联邦领土,由德意志各邦构成之。其他地方,如其人民照自决原则愿归属者,得依联邦法律接受,使归入于联邦版图。 第三条联邦旗色为黑红金三色,商旗为黑白红三色,其上内角镶国旗。 第四条已公认之国际法上各法规,得视为德意志联邦法律,有裁制力。 第五条国权之关于联邦事务者,由联邦之机关,依照联邦宪法行使之。 关于各邦事务者,由各邦机关,依照各邦宪法行使之。 第六条下列各立法权为联邦所专有: 1.外交。 2.殖民制度。 3.国籍,自由移住移民,引渡。 4.兵役法。 5.货币制度。 6.关税制度,关税及贸易区域之划一,以及货物流通之自由。 7.邮政、电报及电话制度。

中外宪法的比较

中外宪法的比较 ——中美宪法的差异 主要内容:中国宪法和美国宪法存在诸多的差异。除了产生的历史背景条件和 政权性质不同外,还有在创立的方式过程、宪法的实效、修改要求和公民权利方面存在很多的差异。比较两者,可以让我们学习借鉴他山之石。 关键词:宪法创设,宪法实效,宪法修改 同样为宪法,各国宪法存在着各式各样的差异,当然它们之间同样有着共同性。首先在于各国宪法,无论是民主共和制还是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宪法都是在人民取得政权后,通过制宪程序,把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的意志,用宪法形式固定下来。所以各国的宪法的基点都是人民掌握了国家政权,宪法只是这个民主事实的记载和表达。 虽然宪法是民主事实的法律化和保证书,即各国的立宪基础是一样的。但是各国的宪法上的差异是存在的,无论在实体方面还是在程序方面,甚至在表现形式上都存在不同。例如,英国没有成文宪法,没有形式上称为宪法的法律,只有实际中起着宪法效力的宪法性文件。而美国虽然和英国同为英美法系,法律传统源自英国,但美国有成文宪法,而且是世界上首个制定成文宪法的国家。另外,不同的宪法反映的时代背景、阶级力量对比、和时代主题等等都不同。1919年的德国的《魏玛宪法》被称为是现代宪法的开端,它是在德国废除君主制,建立共和国后在魏玛制定的一部反映建立共和,保护人民权利的现代宪法。这与美国1787年制定的宪法在规定受保护的公民范围上是不同的,美国当时规定的公民范围不包括黑人奴隶。这是其宪法在人权保护范围方面的缺陷,反映了美国当时的民主和人权发展程度时代局限性。 各国的宪法由于各自的传统、地理环境、历史背景和宪法理念等等的不同,导致不同国家的宪法呈现纷繁多样的情况。今天、这里、本文主要想探讨和评述的主要是中国和美国宪法之间存在的差异。中美两国由于政治制度、历史文化传统和经济背景等等的不同,在宪法的制定、内容、实施和修改变迁等等方面都存在差异。下面本文将作一点试评 (一)宪法的产生过程不同。 美国是在反抗英国的殖民统治的独立革命过程中诞生的。它的背景就是十三块殖民地,经济是殖民地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独立后的美国在中央和地方关系方面,地方各州的权力比较大,是个松散的邦联。1786年为了加强中央权力,巩固革命的成果,各州各选派两名代表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制定美国的联邦宪法。美国各州选出的两名代表的使命就是制定美国宪法。宪法的内容反映各州不同的利益要求,宪法规定的内容是对各州不同利益主张的平衡和协调。当时没有国会,只有各州代表组成的制宪会议。美国的联邦宪法需得到各州的批准,方能在该州生效。最初不是所有的州都批准同意,这反映各州的利益和整个联邦的整体利益之间存在差异。美国的制宪会议制定了美国宪法,并使之成为美国政治体制确立的根据。根据它,美国的联邦总统即政府、国会、司法机关得以产生并运作。所以,美国宪法产生过程符合宪法作为一个国家设规立制的总章程的产生的应有的逻緝过程。 相比之下,中国宪法产生过程是另一番情样。中国在制定五四宪法,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五四宪法前,宪法草案已在全国范围内讨论多次,由毛泽东主席任宪法起草委员会主任,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宪法的起草工作。宪法草案交全国人民讨论,起草委员会共收到近59000余条修改意见,最后在1954年的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实施。五四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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