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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所职能

动物卫生监督所职能
动物卫生监督所职能

目录

一、动物防疫管理

1. 动物卫生监督所的职能有哪些?

2.《动物防疫法》上说的动物是指什么?

3.《动物防疫法》上说的动物产品有哪些?

4. 禁止经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有哪些?

5. 什么是官方兽医?

6. 什么样的动物要佩戴畜禽标识?

7. 给动物加施畜禽标识的意义?

8. 动物防疫活动的范围?

9. 我国对动物疫病实行的方针是什么?

10. “中国动物卫生监督网”网站地址?

11. “中国动物卫生监督网”由几个层次组成?

12. “中国动物卫生监督网”公众网主要栏目有哪些?

13. 如何查阅检疫监督相关的国家法律、部门法规、行业标准?

二、管理相对人的法定义务

14.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要承担哪些法定义务?

15. 养殖场如何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办理将如何处理?

16. 从事动物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将如何处理?

17. 如何理解《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中关于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的问题?

18. 销售、收购未加施标识的畜禽,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9. 养殖户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0. 养殖户拒绝兽医部门开展疫病检测、监测等相关工作,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1. 什么人不得从事动物生产经营活动?

22. 无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将受到如何处理?

23. 无执业兽医资格行医会有什么后果?

24. 从事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加工或贮藏的单位和个人,应履行什么义务?

三、动物产地检疫

25. 销售动物及动物产品,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26. 出售或运输动物前为什么要检疫申报?

27. 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需要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吗?

28.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可以饲养吗?

29.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动物检疫审批手续?

30.动物出栏前的检疫都有哪些项目?

31.为什么要实施动物检疫?

32.检疫是公益行为,为什么还要收取费用?

33.动物检疫由谁来实施?

34.饲养的动物可以不接受动物检疫吗?

35.什么是强制免疫?

36.饲养户所饲养的动物不接受强制免疫会怎么样?

37.饲养的动物经检疫不合格怎么办?

38.饲养户饲养的动物卖给邻居,需要检疫吗?

39.什么是动物检疫?

40.饲养的动物用于出售,临卖之前申报检疫就可以吗?

41. 动物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如何获得?

42. 从事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需要哪些条件?

43. 开办养殖场需要什么动物防疫条件?

44. 自宰的猪肉能卖吗?

45. 哪些动物产品必需销毁?

46. 什么情况属于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47.可以用过期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直接换新的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么?

48.畜禽标识上的数字是什么意思?

49.屠宰场出售猪血,需要检疫合格证明吗?

50. 从外省购仔猪需要注意些什么?

51.检疫需进行实验室检测时,可以由养殖户自行寻找实验室进行检测吗?

52.申报检疫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能不受理的原因有什么?

53.一般动物产地检疫的实施由几部分组成?

四、动物屠宰检疫

54.什么是动物屠宰检疫?

55.屠宰检疫有哪些环节?

56.在生猪的屠宰检疫中,必检哪些部位?

57.在生猪屠宰检疫中,必检哪些淋巴结?

58. 屠宰检疫结果处理有哪几种?

59. 回收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应该保存多长时间?

60. 牛和羊的屠宰检疫记录要保存10年以上?

61. 买肉时应注意什么?

62.没有《防疫条件合格证》如何处罚?

63.动物屠宰场如何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64.检疫的合格肉应该具有怎样的标识?

65.屠宰动物时的副产品骨、角、生皮、原毛、绒,需要达到哪些要求才能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66.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是否可以直接在当地分销?

67.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贮藏后是否能够直接调运或者分销?

68.为什么炭疽动物不允许剖检?

69.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怎样的条件?

五、动物检疫监督

70.何谓转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畜禽标识?

71.何谓伪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畜禽标识?

72.何谓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畜禽标识?

73.转让、伪造、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74.发现官方兽医未对动物或动物产品进行检疫即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如何处理?

75.何谓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76.对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77.销售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78.养殖户不依法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检查,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79.什么是无害化处理?

80.常用消毒药品的种类及其作用?

81.什么情况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对动物产品进行封存留验?

82.什么情况下,要对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83.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如何处理?

84.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需要什么条件?

85.从事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86.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动物尸体及相关物品可随意处置吗?

87.运输途中发现动物发病应如何处理?

六、动物产品安全

88.什么是“放心肉”?

89.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哪些?各个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90.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有哪些职责?

91.食用私宰肉存在哪些问题?

92.什么是白肌肉(PSE肉)?可以食用吗?

93.盖章肉的章印是墨水吗?对人体有害吗?

94.如何鉴别畜禽生鲜肉?

95.如何鉴别变质肉?

96.如何识别注水肉?

97.如何识别老母猪肉?

98.如何辨别病、死猪肉?

99.如何识别肉品的好坏?

100.鲜鸡蛋的鉴别方法有哪些?

101.鲜牛奶的鉴别方法有哪些?

102.如何选购安全的畜禽产品?

103.在食用畜禽产品是有哪些注意事项?

104.如何鉴别牛肉?

一、动物防疫管理

1. 动物卫生监督所的职能有哪些?

答:《动物防疫法》赋予职能,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2.《动物防疫法》上说的动物是指什么?

答: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家畜指马、骡、驴、牛、羊、猪、骆驼、鹿、兔、犬等,家禽包括鸡、火鸡、鸭、鹅、鸽子等。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指各种实验动物、特种经济动物、观赏动物、演艺动物、伴侣动物、水生动物以及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

3.《动物防疫法》上说的动物产品有哪些?

答:动物产品是指来自动物,供人食用、饲料用、药用、农用或工业用的产品。包括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肪、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4. 禁止经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有哪些?

答:禁止屠宰、经营、运输、储藏、加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有:(1)封锁区内与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2)疫区内易感的;(3)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4)染疫或疑似染疫的;(5)病死或死因不明的;(6)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5. 什么是官方兽医?

答: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6. 什么样的动物要佩戴畜禽标识?

答:《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规定,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目前主要在猪、牛、羊上佩戴畜禽标识。

7. 给动物加施畜禽标识的意义?

答:加施畜禽标识的意义在于实施可追溯管理。每个畜禽标识记载了该动物饲养地及强制免疫等相关信息,不论运到什么地方,只要通过识读器便可知该动物的相关信息,实现对动物疫病可追溯,其目的在于:能有效地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为动物检疫提供相关信息数据,保障动物食品安全;有利于动物疫病的检测、控制和消灭,为建立全国性有效的动物疫病应急反应机制提供技术上的保证;有利于及时追溯疫源,迅速防控动物疫病,阻止疫情扩散,减少经济损失;有利于动物源性食品从生产到消费的全程监管。

8. 动物防疫活动的范围?

答:动物防疫包括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动物饲养、经营、屠宰、加工、贮藏、运输等环节中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各种活动,涉及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从事这类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动物防疫法》的各项规定。

9. 我国对动物疫病实行的方针是什么?

答:《动物防疫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10. “中国动物卫生监督网”网站地址?

答:中国动物卫生监督网是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一个综合平台,连接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县、市、省以及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地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1a15132507.html,或者https://www.wendangku.net/doc/1a15132507.html,

11. “中国动物卫生监督网”由几个层次组成?

答:“中国动物卫生监督网”由三个层次组成:第一层是公众网---任何人均可浏览,对社会公众公开,不需要登录,作为信息发布的平台,提供综合服务;第二层是内网----检疫监督内部人员浏览,需要登录。作为对内信息发布、中央和基层交流平台(账号密码登陆);第三层是核心网---省级、市级、县级填报和审批动物卫生监督年报和月报;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间的文件传报:对社会、公众发布信息、回复咨询。(通过帐号密码、密钥双重验证身份,保证系统登录安全)

12. “中国动物卫生监督网”公众网主要栏目有哪些?

答:主要栏目有:信息要闻、行政公告、法律法规、国际动态、省市动态、知识窗、政务公开、咨询台等。栏目内容由中央统一维护。

13. 如何查阅检疫监督相关的国家法律、部门法规、行业标准?

答:“中国动物卫生监督网” 公众网中的法律法规就可以查到检疫监督相关的国家法律、部门法规、行业标准。

二、管理相对人的法定义务

14.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要承担哪些法定义务?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要承担的法定义务主要有:

(1)依法履行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并按照兽医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

(2)发现动物疫情,及时向兽医部门报告的义务,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3)按照兽医部门的规定对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及其排泄物、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义务;

(4)遵守兽医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规定,配合兽医部门关于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等工作的义务;

(5)开办养殖场要取得兽医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6)销售或屠宰、运输动物前要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并按规定标准交纳动物检疫费用。

15. 养殖场如何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办理将如何处理?

答:首先,应向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其次,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现场审查,经审查合格,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如果不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6. 从事动物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将如何处理?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7. 如何理解《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中关于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的问题?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2)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3)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代作处理”,在法律上属于行政强制,即代作处理的事项往往影响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因而法律上要求该义务必须履行;如果未履行,通过国家强制力使该义务得以履行。“代作处理”并不是要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执法人员亲自去实施,可以亲自实施,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人实施。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18. 销售、收购未加施标识的畜禽,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畜牧法》规定,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19. 养殖户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0. 养殖户拒绝兽医部门开展疫病检测、监测等相关工作,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1. 什么人不得从事动物生产经营活动?

答:《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22. 无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将受到如何处理?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违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将根据情况做出不同处罚:

(1)无证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动物诊疗机构违反规定造成疫病扩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23. 无执业兽医资格行医会有什么后果?

答:这属于违法行医。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即无执业兽医资格)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4. 从事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加工或贮藏的单位和个人,应履行什么义务?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应履行如下几义务:(1)发现染疫动物产品的,履行报告义务;(2)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3)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4)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

三、动物产地检疫

25. 销售动物及动物产品,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销售动物及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方可出售;需要运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及时清洗消毒后方可运输。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货主还应当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所重新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进入。

26. 出售或运输动物前为什么要检疫申报?

答:《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对检疫工作实行申报检疫制度。目的在于:(1)有利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预知动物、动物产品移动的时间、流向、种类、数量等情况,便于提前准备,并合理安排布置检疫具体事宜,及时完成检疫任务。(2)确保经营者按时交易,有利于促进商品流通。(3)确保检疫工作科学实施,质量到位。

27. 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需要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吗?

答:需要。《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否则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补检;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8.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可以饲养吗?

答: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应在3天内向捕获地的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饲养。

29.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动物检疫审批手续?

答:以下情况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合法取得检疫证明。到达输入地应按规定对引进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30.动物出栏前的检疫都有哪些项目?

答:农业部出台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上列出动物产地检疫出证条件是5条:一是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二是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三是临床检查健康;四是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五是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如是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31.为什么要实施动物检疫?

答:其根本目的是为了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入、传出,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护养殖业的发展和人体健康。

32.检疫是公益行为,为什么还要收取费用?

答:动物检疫是非盈利的公益行为,属于政府的行政行为。检疫是有成本的,需要投入人力、物力,进行必要的实验室检测等。《动物防疫法》规定对经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货主要交纳检疫费用,这也符合国际惯例。

33.动物检疫由谁来实施?

答: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的唯一主体。

34.饲养的动物可以不接受动物检疫吗?

答:动物检疫不是一项可做可不做,或愿做不愿做的工作,而是一项非做不可的工作。凡拒绝、阻挠、逃避、抗拒动物检疫的,都属于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出售、运输或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在离开饲养地前都要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35.什么是强制免疫?

答:强制免疫是指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采取制定强制免疫计划,确定免疫用生物制品和免疫程序,以及对免疫效果进行监测等一系列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的强制性措施,以达到有计划分步骤地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目的。强制免疫属于国家统一的防疫政策。

36.饲养户所饲养的动物不接受强制免疫会怎么样?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7.饲养的动物经检疫不合格怎么办?

答:饲养的动物经检疫不合格,需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处理通知单》进行相应处理。诊断患普通动物疫病的需要在治疗痊愈后再申报检疫。诊断有一类动物疫病或人畜共患病的要立即进行隔离,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8.饲养户饲养的动物卖给邻居,需要检疫吗?

答:需要。《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出售动物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39.什么是动物检疫?

答:动物检疫是指为了预防、控制动物疫病,防治动物疫病的传播、扩散和流行,保护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由法定的机构、法定的人员,依照法定的检疫项目、标准和方法,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检查、定性和处理的一项带有强制性的技术行政措施。

40.饲养的动物用于出售,临卖之前申报检疫就可以吗?

答:不可以,出售、运输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出售、运输乳用、种用动物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提前15天申报检疫。

41. 动物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如何获得?

答:对于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1)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种用动物饲养场;

(2)供体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供体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4)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5)供体动物的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对于出售、运输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1)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2)按有关规定消毒合格;

(3)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42. 从事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需要哪些条件?

答:从事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的,货主应取得检疫证明,承运人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及时清洗、消毒;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货主还应当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进入;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43. 开办养殖场需要什么动物防疫条件?

答:(1)场所的位置于居民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2)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3)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消毒清洗设施设备;(4)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5)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6)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44. 自宰的猪肉能卖吗?

答:不能。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自宰的猪肉只能用于自食,不能进行出售。

45. 哪些动物产品必需销毁?

答:凡患有炭疽、鼻疽、牛瘟、恶性水肿、气肿疽、狂犬病、羊快疫、羊肠毒血症、马流行性淋巴管炎、马传贫等恶性传染病动物产品,以及严重病变组织、甲状腺、肾上腺、病变淋巴组织等有害腺体必须采用销毁处理。

46. 什么情况属于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答:以下几种情况均属于没有检疫证明:(1)未经检疫而未取得检疫证明;(2)虽经检疫但检疫证明已过期失效;(3)检疫证明是伪造的。

47.可以用过期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直接换新的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么?

答:不行。必须重新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48.畜禽标识上的数字是什么意思?

答:数字共15位,由动物种类+区划编码+标识顺序号组成。其中,第1位表示畜种(1猪、2牛、3羊),第2-7位为区划代码(邮政编码),第8-15位为唯一顺序编码。

49.屠宰场出售猪血,需要检疫合格证明吗?

答:需要。《动物防疫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因此猪血属于动物产品,应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0. 从外省购仔猪需要注意些什么?

答:一是要到政府有关部门开办的正规仔猪交易市场选购。二是在选购时要了解清楚动物免疫情况,并查看《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三是运输过程中要注意防寒、保暖等,以免应急性死亡。四是到达目的地后按规定应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五是不要立即混群饲养,要单独饲养至少两周后再混群。

51.检疫需进行实验室检测时,可以由养殖户自行寻找实验室进行检测吗?

答:不行。检疫规程明确规定实验室检测须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

52.申报检疫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能不受理的原因有什么?

答: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应根据所辖区域、检疫范围是否处于封锁区等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因此,若动物不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管辖区域,或超出规定的检疫范围,或该区域发生相关动物疫情处于封锁区,均会出现不受理检疫申报的情况。

53.一般动物产地检疫的实施由几部分组成?

答:动物产地检疫的完整实施需要以下5部分:(1)饲养户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申报;(2)官方兽医实施现场检疫,查验相关养殖资料并进行临床检查;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测;(3)官方兽医对于检疫合格的动物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货主进行相应处理。(5)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申报检疫及检疫的各项记录。

四、动物屠宰检疫

54.什么是动物屠宰检疫?

答:屠宰检疫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采用法定的检疫程序和方法,依照法定的检疫对象和检疫标准,对即将屠宰、屠宰过程中的动物,以及动物胴体进行疫病检查、定性和处理的技术处理过程。是政府行为。

55.屠宰检疫有哪些环节?

答: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可分为,⑴进场的查证验物环节:官方兽医应当查验进场动物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观察动物健康状况。⑵宰前检查环节:检查待宰动物健康状况,对疑似染疫的动物进行隔离观察。⑶屠宰同步检查环节:在动物屠宰过程中实施全流程同步检疫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

56.在生猪的屠宰检疫中,必检哪些部位?

答:头部、心脏、肺脏、脾脏、肝脏、肾脏、胃肠和胴体。

57.在生猪屠宰检疫中,必检哪些淋巴结?

答:头部的颌下淋巴结,内脏的肝门淋巴结、肠系膜淋巴结,胴体的肩前淋巴结、腹股沟浅淋巴结。

58.屠宰检疫结果处理有哪几种?

答:2种。经检疫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检疫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9. 回收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应该保存多长时间?

答: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应当保存12个月以上。

60. 牛和羊的屠宰检疫记录要保存10年以上?

答:因为疯牛病和痒病潜伏期很长,我国目前虽然还没有此病,为防患于未然,便于追根溯源,记录保存要长。

61. 买肉时应注意什么?

答:①要到农贸市场肉品专摊上去买;②要看经营者有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③肉品有无检疫印章和检疫证;④肉品是否新鲜。千万莫买送上门的便宜肉、零块肉和死猪肉。

62.没有《防疫条件合格证》如何处罚?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63.动物屠宰场如何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答:首先,应向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其次,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现场审查,经审查合格,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64.检疫的合格肉应该具有怎样的标识?

答:检疫合格的肉品本身应该有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其他检疫标志,并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65.屠宰动物时的副产品骨、角、生皮、原毛、绒,需要达到哪些要求才能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答: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供体动物满足普通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准的基础上,骨、角、生皮、原毛、绒,还要满足三点要求。①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②按有关规定消毒合格;③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66.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是否可以直接在当地分销?

答:不可以。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此时货主应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换证(换证不收费),即将此批动物产品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换为与分销产品数量相符的数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之后,可以进行分销。

67.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贮藏后是否能够直接调运或者分销?

答:不能。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这时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新申报检疫。输入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68.为什么炭疽动物不允许剖检?

答:炭疽动物体内常有大量菌体,剖检时若处理不当,这些菌体可感染人,且可形成大量有强大抵抗力的芽孢污染土壤、水源、牧地,成为长久的疫源地,因此炭疽动物严禁剖检。

69.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怎样的条件?

答: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

(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2)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3)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4)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5)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6)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7)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五、动物检疫监督

70.何谓转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畜禽标识?

答:是指行为人将合法获得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有偿或无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达到逃避检疫的目的,这是扰乱检疫秩序的违法行为。

71.何谓伪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畜禽标识?

答:是指未经国家兽医主管部门的批准,仿制法定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的式样,以假充真的违法行为。

72.何谓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畜禽标识?

答:是指以剪贴、挖补、涂改、拼接等方法,更改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已有的项目和内容,如改变动物、动物产品的名称、数量、签发日期等,是违法行为。

73.转让、伪造、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转让、伪造、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单位和个人均要进行处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违法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74.发现官方兽医未对动物或动物产品进行检疫即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如何处理?

答:首先要有充分的证据,包括人证、物证、照片证据、书面材料证明等。在证据充分的前提下,可向当地县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举报,也可向上级部门直至农业部进行举报。举报时要留下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并提交举报证据。

75.何谓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答:藏匿是指将有关动物、动物产品在原场所隐藏起来,以逃避依法采取的处理措施。转移是指将有关动物、动物产品移至其他地方,以逃避依法采取的处理措施。盗掘是指将已被扑杀、深埋的动物、动物产品私自挖掘出来,自食或出售。以上都属违法行为,会造成疫情处理的不彻底,极易引发动物疫情扩散或食品安全隐患。

76.对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答:按照《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违法行为人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77.销售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78.养殖户不依法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检查,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79.什么是无害化处理?

答:通过用焚毁、化制、掩埋或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学等方法将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或附属物进行处理,以彻底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达到消除病害因素,保障人畜健康安全的目的。

80.常用消毒药品的种类及其作用?

答:(1)苯酚(酚、石炭酸)。用于处理污物、用具和器械,并可用于消毒车辆、墙壁、运动场及畜禽圈舍。煤酚(甲酚)。主要用于畜舍、用具和排泄物的消毒。同时也用于手术前洗手和皮肤的消毒。(2)复合酚。复合酚主要用于畜禽圈舍、栏、笼具、饲养场地、排泄物等的消毒。(3)乙醇(酒精)。主要用于皮肤及器械消毒。(4)甲醛(40%的水溶液称为福尔马林)。用于圈舍、用具、皮毛、仓库、实验室、衣物、器械、房舍等的消毒。并能处理排泄物。(5)无机酸。盐酸常用来消毒污染炭疽芽胞的皮张。(6)乳酸和醋酸适于作空气消毒,能杀灭流感、流脑病毒及某些革兰氏阳性菌。(7)草酸和甲酸(蚁酸)。来消毒口蹄疫和其他传染病的房舍。(8)氢氧化钠(苛性钠、烧碱)。主要用于消毒畜禽厩舍,也用于肉联厂、食品厂车间、奶牛场等的地面、饲槽、台板、木制刀具、运输畜禽的车船等的消毒。

氧化钙(生石灰)。用于畜禽圈舍墙壁、畜栏、地面、阴湿地面、粪池周围及污水沟等的消毒。(9)草木灰。适用于消毒被污染的畜舍、禽舍、饲槽和场地。(10)含氯石灰(漂白粉)。主要用于畜禽圈舍、畜栏、笼架、饲槽及车辆等的消毒;在食品厂、肉联厂常用它在操作前或日常消毒中消毒设备、工作台面等。(11)次氯酸钠溶液常用作水源和食品加工厂的器皿消毒。(12)二氯异氰尿酸钠。可用于水、圈舍、畜禽粪便等的消毒。(13)三氯异氰尿酸钠。常用作环境消毒、带鸡消毒、带猪消毒、饮水消毒。(14)过氧乙酸。可用于畜牧场、屠宰场、实验室、无菌室、圈舍、仓库、屠宰加工车间、运载工具等的空气消毒;用于带鸡消毒;还可用于室内的熏蒸消毒。(15)新洁尔灭。用于畜禽场的用具和种蛋消毒。(16)杜灭芬。用于器械、奶牛场用具、设备的消毒。络合碘(碘伏)。可用于新城疫、鸡传染性法氏囊病的预防和紧急消毒,可带鸡喷雾。也可用于畜禽圈舍的环境用具的喷雾消毒。(17)洗必泰。多用于洗手消毒、皮肤消毒、创伤冲洗、也可用于畜禽圈舍、器具设备的消毒等。(18)环氧乙烷。适用于精密仪器、手术器械、生物制品、皮革、裘皮、羊毛、橡胶、塑料制品、饲料等忌热、忌湿物品的消毒,也可用于仓库、实验室、无菌室等的空间消毒。

81.什么情况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对动物产品进行封存留验?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对疑似染疫动物和动物产品,以及需作进一步检验的动物及其产品,可以按规定对其进行采样、留验、抽检。

82.什么情况下,要对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答:出现以下情况时,需要对动物进行隔离观察:一是在饲养、经营的动物群体中,发现有明显疫病症状的动物。二是在饲养、经营的动物群体中,发现虽无明显疫病症状,但发热或经疫病检测为阳性的动物。三是从国外引进的动物。四是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五是国家规定其它需要进行隔离观察的动物。

83.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如何处理?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84.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需要什么条件?

答: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虽然无须申请《动物防疫合格证》,但这些单位应当具备兽医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才能从事相关经营活动。这些条件包括:(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

备符合动物防疫要求;(2)有患病动物隔离间和污水、污物、粪便处理设施;(3)由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备、设施;(4)有采购动物产品检疫情况登记等健全的防疫制度。并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审查核实,同时必须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85.从事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至第四十五条规定,从事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的,托运人应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承运人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及时清洗、消毒。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货主还应当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进入。

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没有检疫合格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86.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动物尸体及相关物品可随意处置吗?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要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必须按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87.运输途中发现动物发病应如何处理?

答:即不能继续运输,也不能返回起运地。货主或承运人要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并在原地等待处理。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要立即派人到现场,了解情况并做出处理决定。

六、动物产品安全

88.什么是“放心肉”?

答:按照《食品安全法》中对食品安全的定义,放心肉应该是指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肉品。

89.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哪些?各个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六条及相关资料,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主要有:(1)国务院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职责为: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2)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3)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4)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此外《食品安全法》第七条、第八条提出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90.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有哪些职责?

答:《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91.食用私宰肉存在哪些问题?

答:私宰肉不经有关执法部门的任何监管便进入市场,没有经过检验检疫,很多带有病菌的肉品流入市场,甚至一些病死、毒死动物的肉品也通过“私宰”渠道进入市场销售,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危害。

92.什么是白肌肉(PSE肉)?可以食用吗?

答:是指肌肉色泽发白,质地松软,表面有液体渗出的猪肉。屠宰后发现有白肌肉胴体,食用无害,营养成分变化不大,完全可以食用,但口感较差,肌纤维较粗糙。

93.盖章肉的章印是墨水吗?对人体有害吗?

答:屠宰验讫印章所用墨水是由可以食用的色素添加而成,对人体无害,可以食用。

94.如何鉴别畜禽生鲜肉?

答:生鲜肉是指畜禽屠宰后经冷藏或排酸处理的肉类,此类肉表面有一层微干或微湿润的外膜,触摸时不粘手,肌肉呈现均匀的红色,有光泽;切断面稍湿、不粘手。脂肪洁白(牛、羊有时呈乳黄色)。肌肉富有弹性,指压后的凹陷能立即恢复,无异味。肉汤汁澄清透明,脂肪团聚于表面,具备特有的香味。

95.如何鉴别变质肉?

答:一般是指肉的脂肪失去光泽,色灰黄甚至变绿,肌肉暗红,外表沾手,切面潮湿,指压后凹陷不能立即恢复。煮沸后的肉汤浑浊,无鲜香的滋味,常带有油脂酸败或腐败的气味。

96.如何识别注水肉?

答:注水肉瘦肉淡红色带白,有光泽,手摸瘦肉不粘手。新切面湿漉漉的,指压有水渗出,切割刀口内可见渗水。用吸水纸贴在被检的肉表面,直到贴纸被完全浸透揭下,用火柴点燃,如果不易燃烧或燃烧时有轻微的声响,不排除是注水肉。

97.如何识别老母猪肉?

答:老母猪皮厚、多皱折、毛囊粗,与肉结合不紧密,分层明显,手触有粗糙感。肉色暗红,肌纤维粗,纹路乱,水分少,用手按压无弹性,也无黏性。脂肪松驰,呈灰白色,手摸时手指沾的油脂少。母猪奶头长、硬、乳腺孔明显。

98.如何辨别病、死猪肉?

答:由于猪病品种很多,各种病均有其特殊的病变。但一般来说病猪肉一般具有以下一种或多种征象:皮肤大片或全身紫红或有红色斑块或多处红点,淋巴结肿大,出血,脂肪黄染,肉中有异物,或外观显著异常。

死猪肉的放血刀口切线平整,切面光滑无血液浸润,刀口不外翻,平整,周围组织稍有血液浸润。皮肤淤血,呈紫红色,脂肪灰红,肌肉暗红,无弹性。在较大的血管中充满黑色的凝血,切断后可挤出黑色血栓,有腐败气味。

99.如何识别肉品的好坏?

答:表面应清洁,干爽,完整,无污物,不应有水渗出,或发粘。呈现畜禽肉的本身肉色,且色泽鲜明有光泽,如呈现桔红色,粉红色等明显区别于肉色的颜色说明其有可能加入了人工合成的或过量的色素。手按压, 肉品应有一定的强度和弹性,用刀切薄片而不散,切面有光泽,无水渗出。品尝时口感正常,无异味。

100.鲜鸡蛋的鉴别方法有哪些?

答:表面清洁无破损,有外蛋壳膜,蛋形正常,色泽鲜明。打开蛋后,蛋黄呈圆形凸起;蛋清浓厚、稀稠分明,系带粗白紧贴蛋黄的两端。气室完整,且约小于7mm。手摸有压手感。蛋与蛋相互碰击声音清脆,手握蛋摇动无声。

101.鲜牛奶的鉴别方法有哪些?

答:鲜牛奶呈乳白色或微黄色的均匀胶态流体,无沉淀、无凝块、无杂质,无淀粉感,无异味,具有新鲜牛奶固有的香味。将牛奶倒入杯中晃动,奶液易挂壁。滴一滴牛奶在玻璃上,乳滴成圆形,不易流散。煮制后,无凝结和絮状物。

102.如何选购安全的畜禽产品?

答:我们在选购畜禽产品时,可遵循:

(1)到正规的超市或农贸市场购买。

(2)购买有明确生产单位和生产日期的畜禽产品。

(3)尽量购买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检疫标识、无公害或绿色标识的畜禽产品。

103.在食用畜禽产品是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在食用畜禽产品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清洗:制作前要清洗,以保证产品的卫生。

修整:修去淋巴、淤血、异常色斑等。

熟透:食用时要熟透,不食用未熟透的畜禽产品,即便是鸡蛋也应将蛋黄煮熟后食用。

分开:生熟要分开,避免交叉传染。

保存:未食用完的畜禽产品应立即冷藏保存。

加热:再次食用时应彻底加热,否则易引起食物中毒。

放置:长时间放置(半年以上)的冷冻畜禽产品应慎用,因低温并不能完全阻止微生物的繁殖。

肉制品:应加热后食用,不宜冷用。

104.如何鉴别牛肉?

答:①色泽。良质鲜牛肉有光泽,红色均匀,脂肪洁白或呈淡黄色。次质鲜牛肉肌肉稍暗淡,切断面尚有光泽,脂肪缺乏光泽。

②气味。良质鲜牛肉具有牛肉的正常气味,次质鲜牛肉稍有氨味或酸味。

③黏度。良质鲜牛肉外表微干或有风干的膜,不粘手。次质鲜牛肉外表干燥或粘手,切断面上有湿润现象。

④弹性。良质鲜牛肉用手指按压后的凹陷能完全恢复。次质鲜牛肉用手指按压后的凹陷恢复慢,且不能完全恢复到原状。

卫生监督稽查制度卫生监督所

卫生监督稽查制度 (一)职能部门:法制审验科 (二)职责分工:根据所长的指令对各区县及高新区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进行稽查;对本所内部的监督执法工作进行稽查。 (三)稽查内容: 1、卫生监督工作计划确定的任务和事项的执行完成情况; 2、上级布置、交办的事项处置及完成情况; 3、卫生监督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或越权查处,滥用职权的情况; 4、突发事件报告、调查、处置情况; 5、具体行政行为中程序、实体内容的合法性情况; 6、执法过错的有关情况; 7、与公共卫生监督相关的现场监督监测情况; 8、监督文书规范执行的符合率及文书情况; 9、办事程序、工作制度以及政务公开执行情况; 10、监督员行为规范的执行情况; 11、信访,举报投诉处理的及时性和完成情况; 12、与监督工作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稽查程序: 1、稽查人员在执行稽查任务时应着装整齐,出示相关证件; 2、稽查人员在检查、调查时,应制作相应的笔录,调取有效的证据,并听取被检查、调查的执法机构和卫生监督员的意见; 3、稽查工作结束后,稽查人员应及时整理调查材料,提出稽查结论,并书面向上级报告。 (五)稽查人员的权利: 1、稽查人员在开展稽查工作时,有权要求被稽查单位和个人说明情况,提供详实资料,被稽查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配合。 2、稽查时发现有明显错误,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立即改正错误; (六)稽查人员的义务: 1、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循私情,严守纪律,保守秘密; 2、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宴请,不得接受财务和其他形式的礼品或馈赠; 3、如因稽查需要进行现场检查时,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

卫生监督协管员工作职责、管理制度、服务内容

卫生监督协管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乡镇职业卫生咨询指导、学校卫生服务、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等工作,建立底册和管理档案。 (二)每月开展三次对本乡镇辖区被监督单位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做好登记,协助县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如未发现异常问题将本月三次巡查情况,报县级卫生监督机构。 (三)按照县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负责对本乡镇管理相对人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宣传。 (四)按照县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负责对本乡镇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与报告。 (五)负责本乡镇群众举报投诉的登记、报告和协助县卫生监督

机构开展群众举报和突发公共卫生收集基本情况调查。 (六)协助县卫生监督机构对违法案件的初始调查和处置。 (七)协助县卫生监督机构在本乡镇的卫生专项执法检查活动。 (八)完成县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卫生监督工作。 卫生监督协管员制度 (一)认真履行卫生监督协管员的各项职责。 (二)遵守职业道德,严禁弄虚作假、玩忽职守。 (三)坚持办事程序公开,巡查人员公开,巡查结果公开,举报电话公开。 (四)巡查时不饮酒,严禁着卫生监督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娱乐。 (五)不准以权谋私,收受被监督对象钱物。 (六)不准利用职权对管理相对人借故刁难、拖延或设置障碍。 (七)不准借执行公务之便吃、拿、卡、要。 (八)不准在卫生监督巡查时购买被监督对象的产品。 (九)不准向被监督对象推销产品或建立经济关系。 (十)不得擅自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措施,扣留、收缴、销毁相关产品。

卫生监督协管员服务内容及形式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二、服务内容 开展食品安全信息报告,职业卫生咨询指导、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供血信息报告。 三、服务形式 (一)食品安全信息报告 发现或怀疑有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及时报告卫生监督机构并协助调查。 (二)职业卫生咨询指导 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现从事接触或可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服务对象,并对其开展针对性的职业病防治咨询、指导,对发现的可疑职业病患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 (三)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 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学校供水进行巡查,协助开展饮用水水质抽检服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卫生监督所职责

卫生监督所职责 (一)负责本乡镇职业卫生咨询指导、学校卫生服务、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等工作,建立底册和管理档案。 (二)每月开展三次对本乡镇辖区被监督单位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做好登记,协助县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如未发现异常问题将本月三次巡查情况,报县级卫生监督机构。 (三)按照县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负责对本乡镇管理相对人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宣传。 (四)按照县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负责对本乡镇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与报告。 (五)负责本乡镇群众举报投诉的登记、报告和协助县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群众举报和突发公共卫生收集基本情况调查。 (六)协助县卫生监督机构对违法案件的初始调查和处置。 (七)协助县卫生监督机构在本乡镇的卫生专项执法检查活动。 (八)完成县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卫生监督工作。

卫生监督协管员制度 (一)认真履行卫生监督协管员的各项职责。 (二)遵守职业道德,严禁弄虚作假、玩忽职守。 (三)坚持办事程序公开,巡查人员公开,巡查结果公开,举报电话公开。 (四)巡查时不饮酒,严禁着卫生监督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娱乐。 (五)不准以权谋私,收受被监督对象钱物。 (六)不准利用职权对管理相对人借故刁难、拖延或设置障碍。 (七)不准借执行公务之便吃、拿、卡、要。 (八)不准在卫生监督巡查时购买被监督对象的产品。 (九)不准向被监督对象推销产品或建立经济关系。 (十)不得擅自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措施,扣留、收缴、销毁相关产品。

卫生监督协管员服务内容及形式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二、服务内容 开展食品安全信息报告,职业卫生咨询指导、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供血信息报告。 三、服务形式 (一)食品安全信息报告 发现或怀疑有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及时报告卫生监督机构并协助调查。 (二)职业卫生咨询指导 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现从事接触或可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服务对象,并对其开展针对性的职业病防治咨询、指导,对发现的可疑职业病患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三)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 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学校供水进行巡查,协助开展饮用水水质抽检服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开

动物卫生监督所年终个人工作总结

动物卫生监督所年终个人工作总结 为确保辖区内禽畜产品质量,保护本地禽畜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一年来,我在上级的正确领导和站长的带领下,和站里的其他同志一道,发扬吃苦耐劳、乐于奉献的精神,舍小家为大家,一心扑在工作上,为做好本辖区内的动物防疫检疫工作,作出了应用的贡献。现将一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思想认识 一年来,为了提高自身素质,一方面,我认真学习革命理论,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另一方面,刻苦钻研业务,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动物疫病的科学防治知识。通过学习,本人的政治思想素质有了很大提高,业务知识有了较大长进,业务能力和操作水平有了较大提升。 二、加强宣传力度,支持预防为主 本人在站长的带领下,配合站里其他同志,进村入户,义务向当地干部群众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不厌其烦地给他们传授动物疫病的科学防治知识, 热心为他们释疑解惑,受到辖区内干部群众的好评,并多次受到社区领导的赞扬。由于宣传工作到位,预防工作做得好,一年来,辖区内没有发生一起重大疫情。

三、责任重于泰山,确保公共安全 为了保证人民群众能够吃上“放心肉”,切实维护好本辖区内的公共卫生安全,疫情就是命令,只要站长一声令下,我就会在第一时间赶到检疫报告的现场,并迅速投入工作。一年来,我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努力工作,为确保辖区内全年没有出现禽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作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 四、热爱本职工作,不畏酷暑严寒 为了方便群众,我和站里的男同志一道,根据当地群众的作息规律,有时披星戴月,有时冒着瓢泼大雨,有时顶着酷暑严寒,风雨无阻地到群众家里的猪舍、鸡舍、鸭舍、鹅舍,为猪、鸡、鸭、鹅等禽畜打预防针。一年来,我不怕苦、不怕累、不怕脏,不顾身体有病,不畏酷暑严寒,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职责,确保了辖区内全年没有出现一次重大的责任事件。 五、坚持报检制度,狠抓产地检疫 自从实行产地检疫报检制度以来,我和站里的同志分工合作,根据疫情暴发的规律和畜禽流通量的大小,认真做好防疫检疫工作,做到先报后检,有报必检,严格实施到场到点检疫,严格执行一畜一证制,同时做好产地检疫记录,使产地检疫率达到93%以上。 六、加强“五证”管理,规范用证行为

卫生监督协管员工作职责 (3)

卫生监督协管员工作职责 卫生监督协管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乡镇食品卫生、学校卫生、化妆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医疗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职业放射卫生等摸底调查,建立本底资料档案。 二、协助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开展本乡镇医疗卫生和公共卫生领域日常监督检查。 三、开展本乡镇卫生许可现场初步审查。 四、按照县卫生局的要求负责本乡镇管理相对人卫生法律法规和基本卫生知识宣传。 五、按照县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负责本乡镇卫生监督相关信息的收集和报送。 六、负责本乡镇群众举报投诉的登记、报告和协助县卫生局开展群众举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基本情况调查。 七、协助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参与本乡镇卫生违法案件的初始调查和处理。 八、协助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在本乡镇的卫生专项执法检查行动。 九、完成县卫生局交办的其他卫生监督工作。 卫生监督协管员考核指标 一、基础档案建立率,日常监督覆盖率、监督情况和群众举报记录报告率100%。

二、按要求收集、报送相关信息,做到全面、准确、及时。 三、全年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卫生知识宣传5次以上。 四、协助县卫生局县卫生监督所开展的相关工作积极有效,有据可查 五、参与上级组织的培训率和合格率100%。 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度:在孝昌县县卫生监督所指导下对辖区内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履行6项职能: 一是对本辖区内食品安全、职业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医疗市场等进行日常巡查或集中式检查、指导,并及时向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报告监督信息及违法信息; 二是对在卫生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法律宣传并及时制止违法行为;三是协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查处违法案件; 四是为辖区范围卫生单位提供卫生行政审批咨询,并代为交件、代办、领证工作,方便群众办事。 五是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及时如实报告,做好前期现场控制以防止事态进一步蔓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六是认真完成县卫生局及卫生监督所交办的其他工作。 卫生监督协管员纪律要求

动物卫生监督所职能

目录 一、动物防疫管理 1. 动物卫生监督所的职能有哪些? 2.《动物防疫法》上说的动物是指什么? 3.《动物防疫法》上说的动物产品有哪些? 4. 禁止经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有哪些? 5. 什么是官方兽医? 6. 什么样的动物要佩戴畜禽标识? 7. 给动物加施畜禽标识的意义? 8. 动物防疫活动的范围? 9. 我国对动物疫病实行的方针是什么? 10. “中国动物卫生监督网”网站地址? 11. “中国动物卫生监督网”由几个层次组成? 12. “中国动物卫生监督网”公众网主要栏目有哪些? 13. 如何查阅检疫监督相关的国家法律、部门法规、行业标准? 二、管理相对人的法定义务 14.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要承担哪些法定义务? 15. 养殖场如何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办理将如何处理? 16. 从事动物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将如何处理? 17. 如何理解《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中关于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的问题? 18. 销售、收购未加施标识的畜禽,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9. 养殖户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0. 养殖户拒绝兽医部门开展疫病检测、监测等相关工作,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1. 什么人不得从事动物生产经营活动? 22. 无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将受到如何处理? 23. 无执业兽医资格行医会有什么后果? 24. 从事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加工或贮藏的单位和个人,应履行什么义务? 三、动物产地检疫 25. 销售动物及动物产品,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26. 出售或运输动物前为什么要检疫申报? 27. 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需要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吗? 28.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可以饲养吗? 29.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动物检疫审批手续?

医疗卫生监督工作主要工作职责

医疗卫生监督工作主要工作职责 卫生监督是深化卫生改革、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必然结果。我区卫生监督所从成立到现在已有七年的时间了,事实证明:卫生监督机构发挥着其他卫生职能部门不能替代的作用。2006年,时任国家卫生部部长高强就指出:“卫生监督的职责既包括对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监督,也包括对社会公共卫生监督,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监督是对医疗卫生服务活动的监督。在医疗服务监督和公共卫生监督这两个方面,我们首先应该监督好医疗卫生行业,使广大医疗卫生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事”。应该说人的生、老、病、死都与医疗卫生监督工作密切相关,这就足以说明医疗卫生监督在整个卫生监督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的重要性。 医疗卫生监督工作职责也就是作用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对市中心血站和临床用血的医疗卫生单位的采、供、用血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保障血液安全;二是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负责对新申请医疗机构的设置、执业登记的初审和现场审查,完成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延续现场审查;三是依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严格监控医疗、计生机构购买、使用、储存、销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确保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查处违法行为;四是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云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的规定,负责完成《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审查、考核、发放工作,依法对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工作进行监督,查处违法行为;五是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对产生医疗废物的相关单位的医疗废物的收集、消毒、毁型、暂时贮存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六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监督医疗卫生机构的医、药、护、技等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查处违法行为;七是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处方、医师外出会诊、医疗广告、医疗美容、性病诊治等工作进行监管,查处违法行为;八是以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为中心,开展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动物卫生监督所半年工作总结(多篇范文)

动物卫生监督所半年工作总结 XX 年动物卫生监督所半年工作总结半年来,我所在农业局党委、畜牧兽医局党支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全所职工围绕年初签订的量质化目标工作任务,团结协作,顽强拼搏,开拓进取,对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全面进行依法管理,使我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日益完善,现已形成以产地和屠宰检疫为基础,市场检疫监督为保障,相互促进、层层把关的动物卫生监督新格局。上半年,全市共产地检疫生猪15 万头,牛羊2956 头;屠宰检疫生猪8.2336万头,菜牛、羊534 头;监督检查禽类246.945万羽,动物产品1084.68吨,共检出病害猪152 头,病害牛羊62 头,病害肉类0.43吨。半年来我们主要做了如下工作: 一、坚持学习教育,提高全所干部职工素质。动物卫生监督是一项行政执法工作,也是一项业务技术工作,学习是掌握和更新知识的有效途径。长期以来,我们坚持学习不放松,始终坚持学习专业理论知识,通过加强学习,使我市动物卫生监督人员法律、政治、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二、加强动物防疫,控制动物疫病流行。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关系到经济的发展,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根据省政府、省局文件要求,进一步的加强了各个检疫环节的监管。一是严把生猪进、出(屠宰、养殖)场关,做好进、出场生猪的查证、查标工作,对无规定检疫合格证明及免疫耳标的生猪严格按相关要求进行处理;二是进一步加强对进、出场(屠宰、养殖)生猪体温的测量工作,对进、出场的生猪逐头测温,发现体温异常

的,及时进行隔离、 观察,并及时报告;三是对病死猪, 严格按照“四不一处理”的要求,一律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四是对屠宰检疫及市场检疫时发现的未经检疫和病害的生猪及生猪产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通过一系列措施,有效的控制了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 三、狠抓动物卫生监督,保证肉食品质量安全。 1、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3月15日中央电视台播出专题 报道《健美猪真像》,引起社会普遍关注.为依法严厉打击并彻底铲除非法使用瘦肉精等国家明令禁用药物的违法行为,消除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防止类似情况在我市发生,我所迅速启动了“瘦肉精”专项整治,召开了专题会议,成立了工作专班,制定了整治方案,落实监管责任。在全市开展“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 所做工作是:加强投入品检查。在专项整治活动中,我们对全市兽药、饲料经营门店、规模养殖场等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了拉网式检查,检查了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进销台账、票据、用药记录、管理制度以及门店、库房存放的实物,累计出动执法检查车30 台次, 检查人员142人次,检查生猪规模养殖场86 家,兽药、饲料、饲料添 加剂经营门店13 个,通过检查未查出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强化生猪尿样检测。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活猪尿样检测,全市共抽检86 个生猪规模养殖场生猪尿样300 份,均通过现场快速检测,未发现阳性样品。

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依据梳理剖析

阿克陶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依据梳理 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 (一)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阿克陶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4、《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实

处罚种类:警告;拒不改正的可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 处罚种类:警告;拒不改正的可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3、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 处罚种类:警告;拒不改正的可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4、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

2020年卫生监督所工作计划4篇

2020年卫生监督所工作计划4篇 (4)继续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活动整治,严肃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行为,加强产前诊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中止妊娠技术和助产技术等执业资格的监督检查。 (5)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液(浆)活动。依法查处以暴力和威胁等方式强迫他人出卖血液和原料血浆的“血头”、“血霸”,严肃查处血站和单采浆站跨区采血液(浆)和超量频采的违法行为。 (6)深入开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监督检查。坚决打击医疗机构自采自供血液的违法犯罪活动,规范医疗机构应急用血行为。 (7)积极开展二级以上医院巡查工作试点。积极配合卫生部开展大型医院巡查工作,督促、指导和推动二级以上医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医疗管理法规和方针政策,帮助医院发现问题,整改提高,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8)加大对违法虚假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力度,严厉惩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切实规范医疗广告市场。 2、以餐饮服务单位和公共场所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监督执法 (1)加大《食品安全法》宣传力度,依法履行卫生监督职责,做好餐饮服务单位、保健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2)开展食品安全和食源性疾病监管工作,组织协调食品安全质量抽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发布。 (3)切实抓好学校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加强学生健康体检和健康档案监管,逐步开展学校教室卫生监督

管理工作。 (4)建立并推行城镇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对城镇供水单位及管网末梢水以及自备水源卫生质量监督监测。 (5)全面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做好公共场所经常性卫生监管,重点监督监测集体空调通风系统室内空气质量和顾客用品用具消毒措施落实情况。 3、加强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工作 (1)继续抓好《传染病防治法》的宣传贯彻,利用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传染病防治中的法律职责、公民应当履行的权利和义务,增强全社会依法防治传染病的观念。 (2)全面开展传染病疫情报告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保健机构、采供血机构疫情网络报告情况,严肃查处隐瞒、缓报疫情,造成传染病扩散传播的典型案件。 (3)开展医疗废水废物处理的监督检查,督促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存、消毒处置及运送工作。 (4)继续加强医疗机构消毒隔离和医院感染控制工作监督检查。重点开展腔镜诊疗设备和牙科器械消毒措施和手术室使用中的消毒液监督监测,做好消毒剂和一次性医疗用品采购、贮存、使用管理。 (5)切实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贯彻执行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开展对高致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条件、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监督检查。 4、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抓好医用辐射防护安全监管 (1)加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力度。会同发改、经济、国

2019年卫生监督所工作计划4篇

2019年卫生监督所工作计划4篇 本文目录 2018年卫生监督所工作计划 市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工作计划 卫生监督所个人工作计划 市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工作计划 【一】加强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强化单位内部管理 1、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全力抓好本所综合业务大楼的新建工作,力争主体工程竣工。支持县〔市、区〕卫生监督所办公大楼的立项争取工作。 2、加强卫生监督信息建设。对卫生监督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处理、统计分析,辅助行政决策,提供公众服务。 3、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根据卫生部《xx—XX年全国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规划》,积极组织参加国家、省组织的有关培训工作,抓好市、县〔市、区〕两级卫生监督所的常规培训工作,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水平。 4、加强单位内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着装风纪、劳动纪律、考勤制度、学习制度建设,实现单位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突出卫生执法工作重点,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1、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 〔1〕全面开展执业医师执业资格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营利性医疗机构、个体诊所和对外开放的企事业单位所设医疗机构的聘用人员,严肃查处伪造医师资格证书骗取医疗执业注册的违法行为。加强对肝病、泌尿感染性疾病、癫痫、痔瘘等专科和医学美容专科的监管,严肃查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执业的违法行为。 〔2〕继续整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出租科室”、“外包科室”的违规活动,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医疗机构及承包者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3〕深入开展农村医疗服务市场整顿治理,重点加强对农村个体诊所执业范围和个体医生执业资格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无证行医、游医药贩、非法坐堂行医的违法行为。 〔4〕继续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活动整治,严肃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行为,加强产前诊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中止妊娠技术和助产技术等执业资格的监督检查。 〔5〕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液〔浆〕活动。依法查处以暴力和威胁等方式强迫他人出卖血液和原料血浆的“血头”、“血霸”,严肃查处血站和单采浆站跨区采血液〔浆〕和超量

2021年卫生监督员工作职责

卫生监督员工作职责 欧阳光明(2021.03.07) 1、宣传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科普知识,接受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咨询。 2、具体实施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卫生监督规划和计划。 3、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对辖区内从业人员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 4、调查摸底,反馈信息。整理本辖区内各项卫生监督资料,并及时建档。对医疗机构、公共场所及其它相对固定的经营户建立分户档案。 5、受理辖区内卫生相关案件的投诉、举报,并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6、经授权对辖区内的卫生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送达处罚文书,并协助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协助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重大卫生监督案件的查处。 7、配合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开展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化妆品卫生和母婴保健、传染病、医疗卫生机构管理等公共卫生、与健康相关产品、医疗卫生保健服务及从业人员的日常性综合卫生监督。并配合卫生监督稽查工作。 卫生监督工作制度 (一)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熟悉有关业务,正确行使职权。 (二)对于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要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坚决依法查处。

(三)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不吃请,不收礼,不索贿受贿,不以权谋私.不得在生产经营企业担任顾问或与之发生有碍秉公执法的经济关系。 (四)进行监督取证和行政处罚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弄虚作假,不夸大事实,不越权,不滥用职权。 (五)严格按规定的方式和数量采样,同时出具收据。样品和检验剩余样品不得据为私有。 (六)行政罚款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应当没收或销毁的食品、物品不得私分。 (七)对生产经营者提供的相关配方、工艺等技术资料应妥善保管。需保密的要严格保密。 (八)认真对待群众来信、来访和检举。对反映的问题应严肃、及时地予以处置,并做好登记工作。 (九)填写统计报表要实事求是,认真负责,严格按照统计法规执行。 (十)执行任务着装、挂牌、亮证,要严格按照卫生监督员着装风纪规定执行。

动物防疫法中各部门职责

动物防疫法讲座 根据兽医部门工作职责,在这里简单介绍《动物防疫法》的重要意义、立法目的和动物防疫及各机构责任义务的相关规定。 一、《动物防疫法》立法的重要意义: 1、保护生产、发展生产 动物疫病是畜牧业生产的大敌,在中国的历史上和许多国家的历史上,都有因动物疫病流行而严重毁损畜牧业生产的记载。而在现代,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掌握了更多的防治动物疫病的手段,制定动物防疫法的重要意义就在于,通过强化对动物疫病的防治,以发挥对保护畜牧业生产、发展畜牧业生产的作用。 2、保护人体健康 动物疫病不仅给畜牧业生产造成经济损失,而且也会危害人体健康。传播的途径可以通过人与患病动物的直接接触,也可经由动物媒介和受病源污染的空气、水和食品等。 3、有利于繁荣农村经济 在农村经济中,畜牧业的生产经营始终占有重要地位,在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中,这种地位不会减弱,而且显得更重要,不仅能改善农民生活,增加农民收入,而且为市场提供更多的畜产品,丰富市场。因此,强化动物疫病的防治,对保护和发展畜牧业,减少因动物疫病而造成的损失,稳定和增加农民的收入,为市场提供合格的畜产品都有直接的意义,为繁荣农村经济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4、促进实现动物防疫活动的规范化,使之纳入法制的轨道 动物防疫,它关系到国家利益,又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利益;这项工作应当规范化,采取法律的形式确立各有关方面的行为规则,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法律所授于的权力,履行自己法定的职责,应当是具有权威性的;

涉及到动物防疫的运输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及人员,都必须依法行事,行使法定的职权或履行法定的义务。只有这样,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以法律作为保障;实现动物防疫的目的,才是推动防疫的有力保证,也是强化动物防疫的正确途径。 5、通过立法工作,全面推进动物防疫工作水平的提高 制定动物防疫法,实现规范化的管理,将会大大促进广大的生产者、经营者以至消费者树立动物防疫意识,提高自觉性。 二、立法目的 1、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 2、保护人体健康。搞好动物防疫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动物健康,促进养殖业发展,更重要的一面是为了保护人体健康。这是因为很多动物疫病同样可以传染给人。 3、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依法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 根据不同动物疫病对人类和动物的危害严重程度,可造成经济损失的大小,动物防疫法中将动物疫病分为三类。 A、一类疫病,是指对人畜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动物疫病。这里面有两层含义:一是这类疫病对畜牧业将会造成严重损失,影响国民经济发展。二是对这类疫病必须采取紧急、严厉的防制措施。首先要按国家计划免疫制度实施强制免疫,确保免疫质量与免疫密度,防患于未然。对于已经存在的动物疫病,要采取紧急、严厉的措施,诸如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以达到控制和扑灭的目的。如: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是一类疫病。 B、二类疫病,是指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措施、防止扩散。除平时要按照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做好预防工作外,一旦发生疫情,要立即采取隔离、扑灭、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动物及有

卫生监督所职能职责

职能职责 根据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规定,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卫生监 督工作任务,主要职责为: (一)卫生行政许可 承办餐饮业及集体食堂的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承办公共场所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承办供水单位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二)公共卫生监督 对餐饮业及集体食堂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设施、生产经营活动及直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 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及其他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及其生产经 营活动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条件及其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建设项目执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三)医疗卫生监督 对医疗机构的执行资格、职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的职业资格、执业注册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打击非法行医;

对医疗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预防控制措施和菌(毒)种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负责派出机构的管理;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核实、上报;负责受理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承办主管局及上级业务机关指定或交办的卫生监督事项。 (四)其他 负责派出机构的管理;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核实、上报;负责受理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承办主管局及上级业务机关指定或交办的卫生监督事项

动物卫生监督所年鉴

巴里坤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2010年年鉴 【概况】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按照自治区兽医体制改革和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要求,经自治县人事部门下发文件,于2007年正式成立。机构规格副科级,隶属于自治县畜牧兽医局。参公管理,核定编制8名,实有7人,法人代表初正东,男,汉族。 【工作开展情况】 【畜禽检疫】 2010年以来,我县进一步扩大了畜禽产地检疫范围,强化了公路动物检查站监督检查,继续加大了动物卫生执法工作力度。 (一)畜禽检疫情况。全年共完成畜禽产地检疫133911头只,其中:猪13180口、牛5590头、羊114998只、其它143匹;完成屠宰检疫21579头只,其中:猪1790口、牛551头、羊19238只。检出病害肉186.5公斤,已按照《动物防疫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二)检查站监督检查情况。2010年,下涝坝公路监督检查站,实行24小时值班检查制度,工作人员严格对运载牲畜进行查证验物,共检查畜禽121923头只(猪29139口、牛2118头、羊80644只、马属动物262匹、禽9760羽),检查动物产品259.77吨,查出没有检疫证明或者证物不符牛58头,羊245只,猪70口,其他3匹,畜副产品2.7吨,全部打回原地。共消毒车辆2076辆。 (三)餐饮业整治情况。我县开展了对餐饮场所的检查,禁止其购入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做好肉产品的购销记录,杜绝不合格畜产品进入消费环节,确保畜产品消费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目前,我县累计检查宾馆、食堂、饭馆及集体伙食等餐饮场所850 家(次),检查过程中未发现经营加工无章肉的行为。 (四)生鲜乳监督检查情况。按照上级要求,年初以来,我站安排所在地兽医分站认真做好生鲜乳日常监管工作,并安排2名动物卫生执法监督人员,及时做好县域内2家规模化奶牛场和2家牛奶收购站监督检查,确保奶源质量。 (五)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整治情况。年初以来,我站以检查禁用、过期兽药为重点,开展了兽药专项检查活动。共检查16家兽药经营店,均无发现销售劣质、不合格药品现象;检查中均为“天康”、“正大”“泰昆”等正规成品饲料。 (六)案件查处情况。年初以来为有效提高执法人员素质,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对全县动物卫生执法人员进行了多次培训,现累计培训223人次。通过不断的培训,在动物卫生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能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每宗案件由2人以上执法人员执行,截至目前,全县累计查处违法案件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实施方案 按照市畜牧兽医局《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主要任务 (一)开展执法人员整顿。梳理并制定切实可行的相关规章、制度、标准和规范;做到执法主体明确、职能配置规范,职责任务明确,保障措施到位,工作运转有序。 (二)规范动物产地检疫。完善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制定完善动物产地检疫管理制度,加强规模饲养场(户)的监管,认真查验饲养档案、免疫证明和动物标识,严禁使用违禁药物、添加剂,严格检疫程序,做到有出必报,有报必检,杜绝病害动物及其产品进入流通环节。 (三)规范动物屠宰检疫。认真落实同步检疫制度,所有屠宰场同步检疫率达到100%。同时,严格落实生猪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把入厂验证关和合格产品出证关。建立完整的检疫和无害化处理记录。耳标登记、回收、销毁的建档率达到100%,染疫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严厉查处屠宰加工病死动物等违法行为,严防病死、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进入流通环节。

(四)规范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分区经营、定期休市、定期消毒等制度。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凭检疫合格证明或合格标识上市交易,对从省外调入的动物及其产品,要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检疫合格后,在指定地点经营或交易。保证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率和上市持证率100%。 (五)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规范化管理。对设立依据、主管机构、执法依据、职责、程序、内容、收费标准、处罚依据、上岗人员的身份及监督电话等按照农业部检查站管理办法予以公示。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查证验物,实施规范化管理,切实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环节监管。 (六)规范动物检疫票证管理。进一步完善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管理制度,实行专人、专帐、专库、专责管理,严格收、发、领、用各环节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买卖、转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的违法行为,维护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秩序。对于在检疫监管工作中出现的失职渎职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七)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专项检查活动。加强屠宰、市场、冷藏、肉品专卖店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对上市畜产品严格实行索证验章监管制度,确保畜产品的可追溯性。上市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持证率要达到100%。严厉查处逃避检疫和运输、加工、贩卖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打

卫生监督所职责

卫生监督所职责

青龙满族自治县卫生局关于餐饮单位监管 职能划转工作汇报 监督所基本情况: 监督所设有所长1名,副所长2名,设有公共场所、食品卫生、职业卫生、医疗卫生、稽查、办公室与财务6个科室,应有编制55至65人,实有编制17人,实有工作人员32人,干部身份13人,工人身份19人(其中97年前进入14人,干部身份5人)。 卫生监督所的主要职责是: 依法监督管理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职业、放射、学校卫生等工作;依法监督传染病防治工作;依法监督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卫生行政许可 1. 承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业及集体食堂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 2. 承办公共场所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 3. 承办供水单位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 4. 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行政许可事项。 (二)公共卫生监督 1. 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业及集体食堂的卫生条件、卫生

(四)其他 1. 负责派出机构的管理; 2. 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核实和上报; 3. 负责受理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4. 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5. 承担上级机关指定或交办的卫生监督事项。 监督所目前实施监管单位情况是: 餐饮单位343家;公共场所251家;集中供水厂1家,自备水源380(学校自备水源186家,厂矿自备水源165家,医疗机构29家),农村自备水源井154152口;医疗机构35家,诊所和卫生室446家;工矿企业186家;学校、幼儿园386家;使用射线装置医疗机构21家,消毒生产经营单位177家。 由于监督人员少、工作任务繁重、科室设置相对独立、在工作中实行综合执法,公共卫生科负责公共场所(含内设餐饮单位),保健食品、生活饮用水、化妆品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学校卫生科负责学校食堂、生活饮用水和传染病监督管理;职业卫生科负责厂矿企业、劳动卫生、放射卫生、食堂和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医疗卫生科负责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业资格、执业范围、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稽查科负责监督员着装仪表、执法执纪、行政处罚案卷文书及重大案件查处情况进行稽查。行政大厅负责许可证办里咨询、申请、受理、验收和发证工作。

动物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动物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同志是我县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副所长,从事畜牧兽医工作三十多年来,她努力钻研业务,积极普及科技知识,指导畜牧业生产,是畜牧战线上的骨干力量,为我县畜牧业大发展,快发展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为推广“提高奶牛单产新技术”她曾骑着自行车到前进村蹲点,走遍了全村所有的养奶牛户。给他们讲授饲养奶牛技术,帮助他们安排青贮玉米种植面积,指导农户搞玉米秸秆青贮,挖青贮窖,调整饲料配方。她积极与县财政协调沟通,为资金困难的养奶牛户提供农业周转金,使全村60%以上的农户都饲养了奶牛,成为了县乳品厂的供奶大村。养奶牛户都收到了很高的经济效益。 在家畜家禽繁育站工作时,她不怕苦不怕累,深入到各放牧场组织畜牧兽医人员对牛群进行清群,然后利用优良品种黑白花和夏洛来牛冻精对我县“疙瘩牛”进行改良,经过几年的改良工作使我县黄牛的性状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产品质量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她连续三年和站里的同志一起到哈市种猪场引入优良种猪对本地生猪进行改良。同时积极推广生猪直线育肥新技术,极大的提高了饲养生猪的经济效益,提高了农民的收入。 在担任动物检疫站站长时,他对检疫人员从思想上、作风上进行整顿,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提高了检疫人员的执法意识和执法能力。把好检疫关,不让病害肉流入市场,夏季早两三点钟就赶到屠宰场做好屠宰前检疫工作。冬天不论是刮风下雪,天寒地冻,她都没有漏过一次岗。 多年来,她认真做好全县的动物防疫、动物检疫、生猪屠宰、兽药销售,动物诊疗等工作,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和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认真开展全县布病监测工作。她从没有因为自己是癌症病人向组织上提出过任何需要照顾的要求。她在当选为第六届县政协委员和第七届县政协常委后,努力加强自身建设和履行政协委员的职能积极参政议政,反应社情民意,以提案的方式向县委县政府建言献策,撰写了《关于外引牲畜把住检疫关》《关于农村防疫员提高劳动报酬》等提案,受到了县政协和县政府的高度重视。 多年来,她先后获得“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先进个人”、“优秀工会干部”、“优秀政协委员”、“口蹄疫防治工作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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