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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备案申请书)

登记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机构名称: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第一版)

郑重承诺

现向登记机关申请(代表机构名称)的变更登记,并郑重承诺:

1.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代表机构现任及新任首席代表、代表均不存在以下情况:

(1)因损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被判处刑罚的;

(2)因从事损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活动,依法被撤销设立登记、吊销登记证或者被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自被撤销、吊销或者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5年的;

(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本机构自觉参加年度报告,依法主动公示信息,对报送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4.本机构依法纳税,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觉履行法定统计义务,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经营。

首席代表签字:

年月日

变更登记申请表(备案申请表)①

变更登记申请表(备案申请表)①

注:①所列事项如涉及变更的,应完整填写变更前后的内容,不变的事项可不填写。

②本表未列出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请在“其他事项”栏内填写。

(涉及驻在场所变更和登记证延期时填写此页)

驻在场所证明

注:①请在“驻在场所”一栏写清详细地址,精确到门牌号或房间号,如“北京市XX区XX路(街)XX号XX室”。

②产权人为单位的,应在“产权人证明”一栏内加盖公章;产权人为自然人的,由产权人亲笔签

字。同时需提交由产权人盖章或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③若住所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可由有关部门在“需要证明情况”一栏盖章,视为对该房屋

权属、用途合法性的确认。具体可出证的情况请参见《投资办照通用指南及风险提示》。

(涉及机构首席代表变更时填写此页)

首席代表登记表(第一联)

(涉及机构首席代表变更时填写此页)

首席代表登记表(第二联)

(涉及代表变更时填写此页)

代表信息表(第一联)①

写。

②应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日填起至今,并不得间断。

(涉及代表变更时填写此页)

代表信息表(第二联)①

注:①代表变更人数超过一名的,请复印本表或登录“北京工商”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1a15672205.html,)下载本表填写。

②应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日填起至今,并不得间断。

(联络员或公共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填写此页)

联络员信息①

敬请留意:

①联络员负责本机构与市场监督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转达登记部门对机构传达的信息及相关的

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意见;向登记部门反映机构的需求或意见。联络员凭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机构有关信息。联络员应了解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②代表机构变更驻在场所、首席代表等事项时涉及公共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填写此项。

注:①办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手续的代表或代理人应当是机构代表或雇员。

核发《登记证》情况

一次性告知记录

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

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 为规范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税收管理,税务总局制定本办法,并废止了以前相关的税收规定。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 新规定: 《办法》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包括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 I. 税务登记/变更/注销 与其他企业实体一样,《办法》规定代表机构应当在领取工商登记证或部门批准文件之日起30天内,持相关材料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 当规定事由发生时,代表机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前,应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II. 纳税申报 不同于老办法中代表机构按照所属行业,经营范围确定征收办法的规定,新《办法》规定代表机构应当应按照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相配比的原则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就其应税收入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并强调代表机构应按规定设置账薄,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不能据实申报代表机构规定了相应得征收办法。 ?据实申报(适用于一般代表机构) ?核定征收

a. 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适用于能够准确反映经费支支出但不能准确反映收入或成本 费用的代表机构) 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营业税税率)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办法对经费支出的范围做了明确说明。例如,代表机构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以及 设立或搬迁时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应在发生时一次性作为经费支出额计算收入。 b. 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可以准确反映收入但不能准确反映成本费用 的代表机构)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c. 核定利润率>=15%. (此前一般为10%) 纳税期限: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增值税—按增值税税法规定。 III. 享受税收协定 《办法》规定如代表机构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当按照相应法规进行申请批准或者备案。 IV. 免税审批 《办法》废止了国税发〔1996〕165号、国税发〔2003〕28号和国税函〔2008〕945号文。停止了各地税务机关对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免税申请的审批,并要求对已核准免税的代表机构进行清理。 WTS的观点: I. 新《办法》改变了以往代表机构按照行业划分的征税标准,着眼于建立健全会计账簿 的重要性,强调据实申报。由于大量代表处会计账簿设置较为简单,此点要求将很可能加大代表机构日常工作的复杂性,加重企业的行政负担,我们建议在华设有代表机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相关法规

《公司法》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一百九十一条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第一百九十二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一百九十七条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发文字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一九九 【发布日期】1995.02.13 【实施日期】1995.02.13 【类别】外国企业驻华机构管理【文件代码】115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一九九五年第3号)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地方法规4篇)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 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仪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三日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备案申请书) 登记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机构名称: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第一版)

郑重承诺 现向登记机关申请(代表机构名称)的变更登记,并郑重承诺: 1.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代表机构现任及新任首席代表、代表均不存在以下情况: (1)因损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被判处刑罚的; (2)因从事损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活动,依法被撤销设立登记、吊销登记证或者被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自被撤销、吊销或者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5年的; (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本机构自觉参加年度报告,依法主动公示信息,对报送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4.本机构依法纳税,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觉履行法定统计义务,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经营。 首席代表签字: 年月日

变更登记申请表(备案申请表)①

变更登记申请表(备案申请表)① 注:①所列事项如涉及变更的,应完整填写变更前后的内容,不变的事项可不填写。 ②本表未列出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请在“其他事项”栏内填写。

(涉及驻在场所变更和登记证延期时填写此页) 驻在场所证明 注:①请在“驻在场所”一栏写清详细地址,精确到门牌号或房间号,如“北京市XX区XX路(街)XX号XX室”。 ②产权人为单位的,应在“产权人证明”一栏内加盖公章;产权人为自然人的,由产权人亲笔签 字。同时需提交由产权人盖章或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③若住所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可由有关部门在“需要证明情况”一栏盖章,视为对该房屋 权属、用途合法性的确认。具体可出证的情况请参见《投资办照通用指南及风险提示》。

外国企业在中国大陆设立办事处的详细程序

外国企业在中国大陆设立办事处的详细程序,在全国各地有略有差别,但基本程序是一致的。外国企业在华设立办事处的手续,共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办理审批手续。这一阶段的最后结束以审批机关颁发《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为标志。 第二阶段是工商登记手续。这一阶段的最后结束是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为标志。 第三阶段是设立后登记手续。外国企业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后,需要前往银行、海关、税务、公安局等部门办理登记和其他手续。 一、审批阶段 : 颁发《批准证书》 按照中国法律,从事不同业务的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办事处,需经不同的政府部门审批。未经批准,外企不得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其人员不得以办事处人员的身份从事业务活动,不准在住处设置外国企业的标志。 中国法律规定的审批机关根据各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确定。目前有权审批外国企业办事处的中国政府机关是 : 申请文件 不同的审批机关对于设立外企办事处所要求提交的文件会有所不同。一般地说,设立外国企业驻华常驻代表机构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 外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信( 原件 ) 申请信应当简明扼要,必须包括下列主要资料: (1) 该外国公司的情况及其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 (2) 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

(3) 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 (4) 从事的业务范围; (5) 首席代表的姓名; (6) 常驻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 (7) 常驻代表机构的地址。 申请信应当使用提出申请的外国企业的信头纸。 2.外企的银行资金证明( 原件 ) 资信证明必须包括下列资料: (1) 该外国企业的名称及帐号; (2) 该外国企业通常的存款额,例如申请书日期之前半年或一年的平均存款额; (3) 对于该外国公司的资信情况的简要评价。 3. 首席代表的任命书( 原件 ) 该任命书应当简明扼要,主要内容为提出申请的外国企业任命何人为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 4. 首席代表和其他常驻代表的简历、护照的复印件和照片 准备简历时应当注意,简历所列的时间必须连贯。简历不一定要列印在申请公司的信纸上。 5. 租用办公室的租约 外国公司在华设立办事处,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一份已经签订的办公室租约,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设立登记申请书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申请设立登记,请予核准。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拟设立代表机构名称 外国(地区)企业名称 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字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a15672205.html,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a15672205.html,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 兹指定/委托代理/办理本机构设立(变更、备案、注销)事宜。 委托人 注:委托人为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 指定/委托的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信息 工商登记联络员信息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4、第2项合法营业证明指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证明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 5、资信证明应提交同该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 6、第2至6项的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7、第8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按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还应当依法提交相应文件。 9、第9项批准文件应提交原件或有效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英文版_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The Regulations on Administration of Registration of Resident Offices of Foreign Enterprises Decre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No. 584 The Regulations on Administration of Registration of Resident Offices of Foreign Enterprises, which was adopted at the 132nd executive meeting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November 10, 2010, is hereby promulgated and shall enter into effect as of March 1, 2011. Premier Wen Jiabao November 19, 2010 Regulations on Administration of Registration of Resident Offices of Foreign Enterprises 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 Article 1 The regulations shall be formulated for the purpose of regulating the establishment and business activities of resident offices of foreign enterprises. Article 2 Resident offices of foreign enterprise in the regulation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representative office) refers to the working bodies established by foreign enterpris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gulations within China engaging in non-profit programs related to their own business and does not possess the status of a legal person. Article 3 Representative offices should abide by Chinese laws and shall not impair the state security and public interests of China. Article 4 Establishment, alteration and termination of a representative office should go through registration pursuant to the regulations. A foreign enterprise shall take responsible for the authenticity of application documents and materials while applying for the registration of its representative office. Article 5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SAIC) and its authorized local administrations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shall be the authorities in charge of registrat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representative office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registration authority). Registration authorities should establish the information sharing mechanism with other related departments to mutually offer the information concern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s. Article 6 A representative office should submit the annual report to the registration authority from March 1 to June 30 every year, with the contents including valid existence of the foreign enterprise, business performance of the representative

国税发[2010]18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0]18号2010-02-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税务总局制定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 第三条代表机构应当就其归属所得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就其应税收入依法申报缴纳营业 税和增值税。 第四条代表机构应当自领取工商登记证件(或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资料, 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 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 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代表机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或者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代表机构应当在办理注销 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代表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薄,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相配比的原则,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增值税。 第七条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据实申 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适用于能够准确反映经费支出但不能准确反映收入或成本费用的代表机构。 1.计算公式: 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营业税税率);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2.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交 通费、交际费、其他费用等。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2021新版)

编号:JY-HT-06840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2021新版) Any parties with a cooperative relationship can sign a contract to protect legal right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编订:MZYUNBO设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021新版) 受理号:_______ 受理日期:_______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广州市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根据《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和《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现申请登记证有效期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等事项变更登记,请予核准。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代表机构名称______ 美国新艺公司广州代表处_____

登记证注册号______ 企外粤穗驻字第╳╳号 ______ 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字____ 李四_________ (代表机构印章) 二00╳年╳ ╳ 月╳╳日 网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 兹委托代理机构/本机构人员_____张三_____(代理)/办理本机构变更事宜。 委托人_____李四_____ 注:委托人为首席代表。 代理人信息 代理机构 代理证复印件粘贴处 姓名 代理证号 联系电话 本机构申报人员信息 姓名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流程

注册成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程序 第一步:按照业务性质,报北京市商务局或国务院相关主管委、部、局批准,取得《批准证书》。注:外国广告企业、医药类企业、贸易企业、制造企业、货运代理 企业、承包企业、咨询企业、投资企业、租赁企业、铁路运输企业等不需报经有关部 门审批,应直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 第二步:领取登记表格; 第三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四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缴纳登记费、公告费并领取登记证和代表证。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明: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表》(内含《代表机构基本情况》、《驻在场所证明》、《首席代表登记表》、《代表备案表》等表格); 2、国务院有关委、部、局或北京市商务局颁发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30日)以内 的《批准证书》原件;按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设立从事营利性 活动的代表机构,还应当依法提交相应文件。 3、派出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颁发的存续两年以上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限公司需同时提交香港税务机关颁发的有效期以内的《商业登 记证》复印件)以及与该派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 上述文件需经该国(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 使领馆进行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港 澳地区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依法经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 4、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内含:常驻代表机构名称、驻在场所、首席代表及代表姓名、代表机构业务范围、驻在期限); 5、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该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 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港澳地区企业的章程或组织协议 应当依法经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合同编号: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注销登记申请书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受理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理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广州市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根据《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和《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现申请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请予核准。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代表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美国新艺公司广州代表处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登记证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外粤穗驻字第╳╳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李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机构印章) 二00╳年╳╳月╳╳日

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1a15672205.html,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a15672205.html, 现委托代理机构/本机构人员_____________张三_____________(代理)/办理本机构注销事宜。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李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委托人为首席代表。 代理人信息 代理机构 代理证复印件粘贴处 姓名 代理证号 联系电话 本机构申报人员信息 姓名 张三 身份证或工作证复印件粘贴处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检须知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须知 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2010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登记设立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应于2011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2010年度报告。 一、网上申报。为方便本市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开发网上申报系统,愿意参加网上申报的代表机构可在2011年4月份之后通过市工商局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1a15672205.html,/netannl)在线申报2010年度报告书,网上申报截止日期为6月30日。网上申报流程如下: (一)登录 代表机构通过上述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1a15672205.html,/netannl),凭代表机构登记证上的名称和注册号登录用户界面。 (二)填写年度报告书 代表机构登录用户界面后点击“填写年度报告书”按钮。网上申报系统将自动匹配并显示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表式。代表机构在线填写年度报告书的过程中,可点击“暂存”按钮暂时保存所填写的内容,并可重复登录,对错漏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改,直至确认所有填写内容准确完整。 (三)申报 代表机构确认填写内容准确完整后点击“提交”按钮。网上申报系统将根据年度报告书中设置的必输项进行判断,不符合要求的,自动提示代表机构进行补充修改;符合要求的,将提示代表机构申报结果。 (四)预审 工商部门在代表机构网上申报年度报告书后5个工作日内对其申报内容进行预审。 工商部门认为申报内容不完整或者有错误的,网上告知预审结果,并退回代表机构修改;认为代表机构申报内容完整且符合规定的,网上告知其预审结果。 (五)预审结果查询 代表机构在网上申报年度报告书5个工作日后登录网上申报用户界面,查询预审信息。 查询结果为“退回修改”的,点击“修改年度报告书”按钮,根据工商部门退回修改的意见对年度报告书内容作补充修改并再次提交。 查询结果为“查看预审结果”的,根据告知书要求下载打印经预审的年度报告书,携带告知书所列材料,在2011年6月30日之前到指定地点提交年度报告。 (六)工商部门接收代表机构年度报告 代表机构携带经预审的年度报告书和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提交年度报告。工商部门对其提交年度报告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的,予以接收并加盖戳记。 二、直接提交。代表机构也可以通过市工商局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1a15672205.html,/netannl)下载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填写完整后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代表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材料包括: (一)《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 (二)关于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对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该审计报告还应包括营利情况的相关内容); (三)代表机构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英文版)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英文版) MEASURES FOR ADMINISTRATION OF REGISTRATION OF RESIDENT OFFICES OFFOREIGN ENTERPRISES Important Notice: This English document is coming from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GOVERNING FOREIGN-RELATED MATTERS" (1991.7) which is compiled by the Brueau of Legislative Affairs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s published by the China Legal System Publishing House. In case of discrepancy, the original version in Chinese shall prevail. Whole Document MEASURES FOR ADMINISTRATION OF REGISTRATION OF RESIDENT OFFICES OF FOREIGN ENTERPRISES (Approved by the State Council on March 5, 1983, promulgated by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on March 15, 1983) Article 1 In accordance with the Interim Provisions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简介及设立流程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简介及设立流程 一、概念介绍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一般称为代表处,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处。是外国企业在中国国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相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作为独立民事主体,其行为后果为所属外国企业承担。 二、设立意义 作为外资到中国进行投资的一种方式,已经为许多外国投资者所采用,其主要意义在于:设立外资代表处是一种成本低而能有效地进入中国市场的方法。它提供一个更能了解中国市场的机会。透过进行各种市场研究,外资代表处能掌握各种有用的资料,如消费行为模式、市场需求、市场习俗、地方法律及法规、经营成本等。同时,外资代表处亦可监察其它合资企业及其运作情形,并与业务伙伴及客户建立联系。 三、与其他投资方式的区别: 外国企业在中国大陆有两种存在形式,一种是注册外资公司,包括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另一种是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其主要区别: 1、经营范围的区别 外资公司可以从事咨询服务、生产或产品销售,可以经营具体业务。 外资代表处不能从事业务经营,只能从事业务联络。 2、法律地位不一样 外资公司是外商在中国投资注册的合法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代表处只是外国在华设立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3、注册资本的区别 外资公司注册登记必须符合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且注册资本须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而代表处注册登记无需注册资本。 4、招聘权力的区别 外资公司可以自己招聘员工,而代表处只能委托涉外人事代理机构招聘员工并交纳保险。 5、税收上的区别 外资公司可以独立开发票,根据实际开票交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代表处不能开发票,是根据费用成本纳税。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首代流程及资料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首代流程及资料 发布: 2009-12-10 20:25 |浏览次数:14 |打印|发给朋友|收藏 一、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递交完备的资料后7个工作日完成。 所需资料: l 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变更代表的申请书 l 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新任代表授权书或委任书及原代表的免职书.(凡属接替原代表的,应说明原代表去留及任职情况) l 新任代表简历(自18岁开始,分工作经历及教育经理,年份不能间断),一寸照片3张及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l 指定委托书,变更(延期)登记表(法人签字、加盖公章) l 原首代《代表证》及原《工商登记证》 二、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递交完备的资料后1个工作日完成。 所需资料: l 提供工商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 l 新首代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外籍人员为护照复印件) l 介绍信及变更申请(加盖公章) l 经办人雇员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递交完备的资料后3个工作日完成。 所需资料: l 提供工商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 l 新首代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外籍人员为护照复印件) l 组织机构代码变更表(加盖公章) l 原代码证书正、副本及IC卡 四、北京市地税局:递交完备的资料后15个工作日完成。 地税局涉及到原首代的注销和新首代的变更,原首代的注销需要缴纳税款到总机构开立证明的那天为止。先作注销,再作变更。 所需资料: 1.原首代注销: l 总机构出具的工资及离任证明原件及翻译件 l 自然人纳税清算表 l 离任年度以及离任上三年度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l 护照复印件 2.办理新首代的变更: l 变更首代后的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  第三条代表机构应当就其归属所得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就其应税收入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  第四条代表机构应当自领取工商登记证件(或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资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代表机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或者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代表机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代表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薄,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相配比的原则,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增值税。 第七条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适用于能够准确反映经费支出但不能准确反映收入或成本费用的代表机构。  1.计算公式:  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营业税税率);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2.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范本

5-1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名称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 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项审批文件应提交审批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需 提交。 6、第3项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变更证明原件,如提交复印件需 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5-2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驻在地址登记变更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项审批文件应提交审批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需提交。 6、第3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涉外办公场所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具。

5-3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业务范围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规范要求: 1、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项审批文件应提交审批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需提交。

外国企业在中国大陆设立办事处的详

xx企业在xx大陆设立办事处的详 细程序,在全国各地有略有差别,但基本程序是一致的。外国企业在华设立办事处的手续,共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办理审批手续。这一阶段的最后结束以审批机关颁发《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为标志。 第二阶段是工商登记手续。这一阶段的最后结束是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为标志。 第三阶段是设立后登记手续。外国企业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后,需要前往银行、海关、税务、公安局等部门办理登记和其他手续。 一、审批阶段:颁发《批准证书》 按照中国法律,从事不同业务的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办事处,需经不同的政府部门审批。未经批准,外企不得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其人员不得以办事处人员的身份从事业务活动,不准在住处设置外国企业的标志。 中国法律规定的审批机关根据各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确定。目前有权审批外国企业办事处的中国政府机关是: 申请文件 不同的审批机关对于设立外企办事处所要求提交的文件会有所不同。一般地说,设立外国企业驻华常驻代表机构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外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信(原件) 申请信应当简明扼要,必须包括下列主要资料: (1)该外国公司的情况及其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 (2)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 (3)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

(4)从事的业务范围; (5)首席代表的姓名; (6)常驻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 (7)常驻代表机构的地址。 申请信应当使用提出申请的外国企业的信头纸。 2.外企的银行资金证明(原件) 资信证明必须包括下列资料: (1)该xx企业的名称及帐号; (2)该外国企业通常的存款额,例如申请书日期之前半年或一年的平均存款额; (3)对于该外国公司的资信情况的简要评价。 3.首席代表的任命书(原件) 该任命书应当简明扼要,主要内容为提出申请的外国企业任命何人为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 4.首席代表和其他常驻代表的简历、护照的复印件和照片 司的准备简历时应当注意,简历所列的时间必须连贯。简历不一定要列印在申请公 信纸上。 5.租用办公室的租约 外国公司在华设立办事处,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一份已经签订的办公室租约,有关租赁办公室的意向书或者购买房产的证明。 6.xx办事处设立申报表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认定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认定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认定 李治国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作为到中国进行投资的一 种方式,为许多外国投资者所采用,与其他几种外商投资方式相比,其具 有注册登记程序简单、无注册资本要求和管理灵活等优点,但也存在经营 范围受限和税负不确定的问题。 特别是在税负方面,由于相关立法的缺失、滞后、相互矛盾和税收执 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原因,给代表机构的税收管理带来了许多实际问题, 也直接导致了税源的流失。 以北京市为例, 2008 年北京市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仅占全部企业 所得税收入的 08‰。 尽管所占比例很小,但税收征管的成本却不低。 在实务中,无论是作为征税主体的征管人员还是作为纳税主体的代表 机构,对于如何确定代表机构所得税纳税义务存在不同的理解,从而也影 响到代表机构纳税的积极性。

在讨论代表机构纳税义务前,需要明确代表机构的定义及作为所得税 纳税主体的性质,在此基础上,本文仅对代表机构在所得税法下纳税义务 的认定进行初步探讨。 一、代表机构的定义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层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专门针对普通代表 机构最早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 1980 年 10 月 30 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暂行规定》 , 其并没有对代表机构概念给出明确的定义。 而多年来作为税务部门对代表机构征税重要依据之一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财政部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 规定》《财政部暂行规定》中也没有给出定义。 关于代表机构定义的表述最初见于财政部 1985 年 5 月 13 日公布的 《财 政部关于的几个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1985 财税字第 122 号,此文第一条 规定 《财政部暂行规定》中所说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系指按《国务 院暂行规定》 , 经国务院有关部、 委、 局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 此定义到目前为止,仍被税务部门在实际业务中应用。 其定义本身并不符合一个定义所应具备的要素,也没有解释清楚什么 是常驻代表机构。 此外,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程度的加大和政府行政职能转变,对代表机 构的管理已经发生很大变化,此定义在取消了许多的批准要求后,并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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