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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朱某追偿权纠纷案

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朱某追偿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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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朱某追偿权纠纷案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五民二初字第00067号

原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负责人: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施××,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以下内容为个人信息,已隐藏……

原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承保的属被告朱某所有的皖C8F889号二轮摩托车在2012年6月18日6时30分许,由被告朱某驾驶自S306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53KM+790M处,在超越前方徐善明驾驶的无号牌“太阳牌”二轮电动车,与该电动车相刮撞,造成徐善明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五河县交警部门认定:由于朱某无机动车驾驶证,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合同》第9条之约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保险公司自实际赔偿之日起享有向侵权人的追偿权。2013年1月7日五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五民一初字第00050号民事调解书,原告对第三人徐善明承担保险赔偿金24000元,原告已按照调解书的内容于2013年1月17日履行了赔偿义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保险赔偿垫付款24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在本院开庭审理时提供的证据为:

证据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身份证明一组,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适格

证据2、保险条款一份,证明被告朱昌勇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原告赔偿后享有追偿权。

证据3、交通事故认定书书一份,证明事故发生及责任划分,被告系无证驾驶车辆的事实。

证据4、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13)五民一初字第00050号民事调解书、

医疗费发票、司法鉴定书一组,证明依照该调解书原告赔偿了第三人24000元。

证据5、工商银行电子转账凭证一份,证明原告履行了法院调解书中赔偿的内容,赔偿了第三人损失24000元。

被告朱某在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状,开庭时也未到庭。

对于原告所举证据,因其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故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告承保的属被告朱某所有的皖C8F889号二轮摩托车,在2012年6月18日6时30分许,由被告朱某驾驶自S306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53KM+790M处,在超越前方徐善明驾驶的无号牌“太阳牌”二轮电动车时,与该电动车相刮撞,造成徐善明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五河县交管部门认定:由于朱某无机动车驾驶证,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3年1月7日五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五民一初字第00050号民事调解书,原告对第三人徐善明承担保险赔偿金24000元,原告已按照调解书的内容于2013年1月17日履行了赔偿义务。

本院认为:被告朱某作为皖C8F889号二轮摩托车的所有人,在原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车辆发生事故时正处于保险有效期内,原告向第三人依法进行了赔偿。因被告朱某未取得驾驶资格,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自实际赔偿之日起享有向侵权人的追偿权。故对原告向被告追偿垫付款2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某应付给原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款2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朱某负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彩先

审判员 周云

人民陪审员 黄家宏

二○一三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鑫

房屋漏水诉讼答辩状

房屋漏水诉讼答辩状 以下是小编要和大家分享的是关于房屋漏水诉讼答辩状,欢迎阅读。 房屋漏水诉讼答辩状【1】 答辩人:xxx ,女,汉族,身份证号:XXXX,住址:XXXX组。 被答辩人:天津市xxx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XXXX 因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人现就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提出答辩如下: 1、原告主体资格问题。

本案受损房屋的业主是适格的当事人,被答辩人是否与此财产损害纠纷有利害关系,我方持有异议。 2、被告的主体不适格。 本案的实际侵权人应为涉诉房屋的实际占有、使用人即涉诉房屋的承租方,而非涉诉房屋业主。 被答辩人以常年不在本市居住的业主为被告,缺乏法律依据。 3、我们先假设本案财产损害存在,那么赔偿责任也应就各方在损害事件中的过错来合理分担。 而被答辩人将受损财物“长时间浸泡”或“长时间在潮湿的空气里”,没有合理有效的阻止损失的扩大,在此财产损害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承担大部分的责任。

如今,答辩人已经积极了“采取真正有效地施工”等补救措施,及时停止侵害,排除了妨碍,并且修理、重作、更换了吊顶,恢复了屋顶的原状,并不像被答辩人所称未积极的履行以上义务。 那么在答辩人就此损害承担完毕大部分民事责任前提下,剩下的责任理应由被答辩人独自承担。 房屋漏水诉讼答辩状【2】 房屋漏水赔偿协议书 甲方:观山悦5号楼2单元202业主乙方:陕西日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由于乙方机器管路漏水,将甲方入户花园处壁纸、窗套、木地板等被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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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问题研究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问题研究 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是一项为各国普遍确认的保险法制度,理论界目前比较统一的观点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 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这种代位求偿权制度的设计目的在于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事故获得不当得利从而引发道德风险,其次防止第三人逃脱因其侵权或者违约行为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而造成的责任,起到惩罚手段的作用,最后通过设立代位求偿权 制度使得保险人获得维持其合法利益的有效手段,以行使代位求偿权保持保险公司资金链的安全和正常运作。但关于代位求偿权理论界和实务领域在一些问题上存在一定的分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代位求偿权的性质,有人认为代位求偿权应属于债权请求权范围,属于请求权,但也有不同观点认为应属于形 成权范围。 第二,关于代位求偿权的取得与行使,世界上存在两种立法例,一种是代位法定主义,另外一种是请求代位主义。同时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应该注意符合一定的要件。第三,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这也是目前争议比较激烈的一个问题,传统上只有财产保险适用代位求偿权,这是由于财产的物质可评价性质决定的,但 目前存在另外一种声音认为人身保险的个别险种也应存在适用代位求偿权的可 能和必要性,并且关于社会保险是否可以适用代位求偿权笔者也做了相应的阐述。 第四,代位求偿权的适用对象,在适用对象上,我国《保险法》中规定有除外情形,但没有具体规定,对此也存在争议,而且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可以作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对象也将在文中进行分析。第五,在阐述上述问题的

相邻通行权答辩状

相邻通行权答辩状 相邻通行权答辩状怎么写?请看下面的相邻通行权答辩状范文吧! 相邻权民事答辩状【1】 原告:熊XX,男,1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珊瑚乡湖塘村腊树岭组,电话:1317**** 原告:雷XX(系熊忠福之妻),女,1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电话:151**** 被告:陈XX,男,19**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珊瑚乡湖塘村湖塘组。

被告:熊XX(系陈景彪之妻),女,1953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房屋的继续侵权行为,并排除妨害。 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所带来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 20万元。 3、请求依法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近邻,被告经有关部门批准于19XX年建

成现房,原告于19XX年经有关部门批准建成现房,原告在建房时为了处理好与被告之间的相邻关系, 要求国土部门在原告北面墙体距被告南面墙体之间特地预留了2.5m的间隔距离,以保证原告的墙脚不被被告的滴水侵害。 20XX年,被告在未与原告商量的情况下,私自在原告预留的2.5m的间距范围内修建了约2m高的围墙,其围墙的墙脚侵占了原告房屋北墙的墙脚30cm。 之后,被告又于20XX年2月8日在围墙上搭盖了石棉瓦, 两原告当时就制止其侵权行为,但两被告的儿子陈顺良拿着钉锤闯进的原告家中,并叫嚣着要打人,逼迫原告不敢吱声。 每逢下雨之际,石棉瓦上的水就冲向原告房屋北墙,导致原告房屋北墙渗水发霉,严重影响原告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给原告及其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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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名誉权起诉状范本 原告: ________ ,性别: _______ , 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生,住所地:_______ ,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 。 被告: ________ ,性别: _______ , 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生,住所地: ________ ,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 。 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 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对原告赔礼道歉,通过________ 、_______ 的方式,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______ 元,为制止侵权产生的调查费用________ 元,合计 _____ 丿元。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风险提示: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 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 ,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自______ 年—月份以来,被告一直对原告进行造谣、诽谤、诬陷,多次污蔑称原告_____ 行为,并在地进行散布。作为,本着以和为贵,虽经原告及原告的多次制止,但被告置之不理,曾多次委托前往制止被告的诬陷行为,被告依旧,不但没停止诽谤,反而变本加厉进行造谣、诬陷。当地群众对此事议论 纷纷,造成原告名誉权受到严重损害,造成当地群众、甚至亲戚对原告的社会评价极度低下 , 原告原本的生活受到严重干扰。同时,由于被告多次诬陷,造成原告家庭、夫妻也多次为此事发生争吵,对原告夫妻感情、家庭生活也造成较大影响,使原告身心疲惫、精神遭受极大痛苦。为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维护司法正义,现根据《民法通则》第101、120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 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望贵院查明事实,依法判案,判如诉请。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_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_________ _____ 年_____ 月_____ 日风险提示: 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要能够举出证明案情事实,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各种证据 等等0 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

担保追偿权纠纷和解协议书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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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7日,之后仍以原定月利率18‰计算利息直至乙方全部偿还完毕。具体还款计划如下: 1. 乙方于xx年10月23日前,向甲方支付x万元,甲方收到该款项后向法院申请解冻乙方的企业基本银行账户。 2.乙方于xx年11月22日前向甲方支付x万元, 甲方收到 该款项后向法院申请解冻乙方的其他银行账户。 3.乙方于xx年12月22日前向甲方支付至还款当日的全部剩余款项,甲方收到该款项后向法院申请解除对乙方所采取的所有财产保全措施。 4.乙方逾期支付上述任何一笔款项,除视为其余款项的还款期限均已届满外,乙方还应支付违约金50万元。 二、丙方自愿共同为乙方履行该协议各项义务提供连带保证。 三、乙方逾期还款的,甲方可要求丙方履行代为还款责任;必要时甲方向法院申请对乙方和丙方的强制执行。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诉讼保全费x元由甲乙双方平均分担。

保险公司追偿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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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追偿案例运货超高连环撞多因一果连环赔 人民法院报记者 超高冷却炉运输中接连被撞 保险公司代位求偿获赔168万 本报讯一个超高的冷却炉,运输时,拖车撞上了电缆线杆;交警指派来转移事故车的另一位司机同样粗心,又撞上了厦门海沧大桥引桥。这起“连环撞”事故引发了一笔涉及168万元的“连环赔”。 2006年4月14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向福建紫金铜业有限公司签发保险单,承保紫金铜业公司进口的连续带材退火线等物品的运输。 两天后,紫金铜业公司委托星联通运公司用集装箱拖车把上述货物中的冷却炉运往福建上杭县。货运公司看冷却炉超高,就安排吉顺通公司用集装箱拖车将冷却炉从厦门海沧码头运往裕雄堆场,换装低底盘车辆。 但是,这两家货运公司虽明知货物超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办理超限申请手续,但他们都没向公安机关办理相关的超限申请。于是,拖车从码头出发,没有报批超高也没有悬挂超高警示标志,集装箱拖车碰到货物上方的电线,拉倒电缆线杆。 交警厦门海沧大队作出了扣车决定,同时指派荣阳物流公司将扣留的拖车转移到指定的停车场。但是,物流公司的驾驶员同样没有报批超高也没有悬挂警示标志,在转移车辆过程途经海沧区马青路石塘引桥时,因对货物高度估计不足,不当驾驶,撞上海沧大桥引桥,造成冷却炉严重损坏,导致货物损坏。 事故发生后,厦门平保进行查勘并委托广州市普邦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受损货物进行公估,由此支付公估费用计9万余元,公估结果确认该次事故定损金额为168万元。在事故损失确定后,厦门平保分别于2006年6月29日和2007年10月11日向紫金铜业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计168万元。紫金铜业公司在收到上述保险金后,分别于2006年6月29日和2007年9月20日出具两份《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厦门平保由此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 因三被告均未向原告履行赔偿义务,厦门平保遂将三家运输公司告上海沧区法院,要求连带赔偿168万元保险金及9万余元公估费。

房屋漏水相邻权纠纷民事起诉书

房屋漏水相邻权纠纷民 事起诉书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民事起诉书 原告: 被告: 被告:淮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限期对XX的渗水点进行维修,排除对原告生活的妨碍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暂定10000元(最终以评估结论为准)。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评估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XX系邻居,原告居住在一楼,二楼系被告XX所有。XXXX原告要求三被告给出合理的解释并予以解决,三被告互相推诿,均不能予以妥善解决。事后,原告了解到像原告这样的情况,单单小区12栋楼就有几户,原告认为被告XX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具有保管义务,被告XX作为房屋开发商对房屋防水承担质量责任,,被告XX作为小区物业公司具有疏通管道等义务。被告未尽到各自责任的行为,影响了原告工作和生活,给原告的房屋及家装造成严重损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的相邻备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以及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业主临时公约》相关规定,特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6年3月3日 鉴定和评估申请书 XX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原告XX诉被告XX相邻权纠纷一案,为了便于明确受损的原因和数额,也便于人民法院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审理本案。现原告XX申请对XX卫生间水管爆裂、入户花园下水主管漏水等原因进行鉴定,同时对造成原告家中地板、家具、家电、装饰等受损物品价值进行鉴定,以确定本案的具体赔偿数额(附损失赔偿鉴定清单及相关资料)。特此申请,恳请准许,为感! 申请人(原告): 2016年月日

答辩状格式及范文

答辩状格式及范文 民事答辩状【1】 答辩人: 因____________诉我单位_________一案,答辩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_份。

【填写说明】 1.答辩的理由,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答辩;就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答辩。 2.提出答辩主张,即对原告起诉状或上诉人上诉状中的请求是完全不接受,还是部分不接 受,对本案的处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张,请求法院裁判时予以考虑。 民事诉讼答辩状范文【2】 锡山区人民法院: 20xx年03月03日,贵院就原告鹿某某诉无锡韵达快递公司违约和侵权一案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今天原告依法出庭。 原告现根据前面的证据交换和庭审调查及其答辩等,发表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坚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及补充诉讼请求。

原告没有任何违约行为。 被告非法解除与原告的《合同书》是一种违约行为,贵院已经认定无锡韵达快递公司单方面解除与原告订立的合同是违约行为。 原告与被告订立的《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是格式合同,但其合同是真实的,合同的部分条款是格式条款。 《合同法》第39条明确: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这些格式条款不公平不合理,严重损害了原告的权利和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规定,此合同中,凡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的条款一律无效。 《合同书》的许多条款是无效的格式条款,这些无效的格式条款,不受法律保护。 假定这些无效的格式条款,受法律保护,原告也没有达到收回承包

担保答辩状范文

担保答辩状范文 担保答辩状怎么写呢?请看下面的担保答辩状范文范文! 担保答辩状范文:担保合同纠纷案答辩状 担保答辩状范文:关于担保合同民事答辩状范文 答辩人(第一被告):唐山绿谷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辉坨村,法定表人:刘丽丽(总经理)。 被答辩人(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行政办公大楼,法定代表人:孙振兴(总经理) 就原告起诉绿谷公司、卓恒公司、周连喜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绿谷公司答辩如下: 对于基本事实被告没有异议,但有几点要说明一下: 第一,本案不能简单地看作一个担保(或反担保)来看待,不能仅从法律层面来处理。 本案相关事实是20**年在丰南区农业结构调整政策的大背景下 产生的,政府号召广大农民发展重点产业a、重点项目,而且从政策上扶植,资金上支持。 按照当时的政策,每村达到成方连片新建棚室50亩以上的,冷棚每亩补贴800元、日光温室每亩补贴2000元;或按照总投资的50%给予贷款担保并全额贴息,在此基础上,按日光温室每亩1000元、冷棚每亩400元给予补贴。 按照当时的这些政策,被告唐山绿谷农产品有限公司符合全额贴

息的条件,而且第一年也享受了这一优惠。 但借款展期期间全额贴息这一优惠并没有真正兑现。 本案原告是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先后均为政府主要领导,为政府、为广大农民服务是该公司的重要使命之一,政府的部分优惠政策也是通过原告来实现的。 综上,原告主张利息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第二,本案中的保证合同、反担保合同均属于格式合同,其中反担保合同是原告提供的,权利义务明显没有对等性,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证据规则》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本案中原告与其代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是委托与受托关系,双方不但有了利害关系而且还有利益上的关系,因此律师费票据就缺乏可信度。 因此,无论从格式条款上讲还是从证据的证明效力来看,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第三,绿谷公司投资的是蔬菜种植,而这项产业不但周期长、收益慢,而且受气候条件、天气状况、市场因素影响较大,特别是近两年来蔬菜价格总体不高,导致经济效益不好。 也正是基于此,贷款展期申请也得到了银行的同意。

保险公司赔偿后被保险人又从第三方得到补偿 保险公司如何向第三方行使追偿权

保险公司赔偿后被保险人又从第三方得到补偿 保险公司如何向第三方行使追偿权发布时间:2014-11-04 09:27:53 作者:周小强万暄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案情简介 被保险人甲某就其轿车向乙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期间自2013年4月30日至2014年4月29日,该车2013年7月31日晚被丙公司项目工地的吊塔砸中受损。乙保险公司和甲某签订车辆定损协议,对于受损车辆做推定全损处理。后双方以事故发生时车辆实际价值确定定损金额为59280元,残值2000元。2013年11月25日,乙保险公司将赔款57280元支付给甲某。2013年12月21日,丙公司和甲某签订车辆损坏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协议约定:丙公司一次性补偿甲某人民币31500元,支付补偿金后,丙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责任,甲某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丙公司主张权利。乙保险公司后向丙公司提出代位追偿,丙公司提出:自己已经向甲某支付31500元,且补偿协议写明甲某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自己主张权利,所以乙保险公司不能向自己追偿。保险公司向甲某提出将31500元赔偿金退还保险公司,甲某提出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在前,丙公司和自己签订补偿协议在后,丙公司给自己的补偿与保险公司没有关系,不同意退还赔偿金。

王梓/制图 问题 1.保险公司是向丙公司追偿,还是要求甲某退还赔偿金? 2.保险公司应当如何防范此类风险? 分析 一、保险公司是向丙公司追偿,还是向甲某要求退还赔偿金,并非二择其一的单选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一)保险公司有权向丙公司追偿,丙公司不能以补偿协议内容对抗 1.根据《保险法》第60条第一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案涉被保险车辆已推定全损,且保险公司已依约赔付了保险金,那么,在已赔付保险金额范围内向有责任第三人追偿的权利,即归属保险人。因此,保险人首先可依法在已赔付保险金范围内向丙公司追偿。

关于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关于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讨论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结合本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实践经验和相关法学理论,就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 1、所有权人可以直接成为相邻关系案件的当事人。 2、使用权人是否可以作为原告应区别对待:(1)使用权人取得使用权前已产生的相邻妨碍,原则上使用权人不能作为原告起诉,但使用权人能够证明自己事前不知道的除外。(2)使用权人取得使用权后产生的相邻妨碍,使用权人可以作为原告起诉,如果相邻妨碍是经所有权人同意,使用权人面临侵权之债和合同之债的竞合,使用权人可以选择诉权。 在使用权人作为原、被告后,所有权人是否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参与人,应区别对待:(1)在作为相邻权利人主张权利救济的诉讼中,应征求所有权人的意见,如果使用权人诉请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所有权人可以不作为共同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如果使用权人诉请赔偿或补偿,应视所有权人的意见决定其是否作为诉讼参与人。(2)在作为相邻义务人被诉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所有权人均应作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3、相邻一方的不动产利用行为侵害的是小区业主的共同相邻权益,小区业主可以采用诉讼代表人的方式提起相邻关系诉讼。 二、当事人应提供的证据和举证责任分配 1、证明当事人自然情况的证据: (1)公民: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其他。 (2)个体工商户:户主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其他;工商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工商字号。 2、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情况的证据: 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他组织负责人姓名、职务。 3、证明相邻关系纠纷原因的证据: (1)流水:纠纷时间;纠纷地点;纠纷原因;后果。 (2)用水:纠纷时间;纠纷地点;纠纷原因;后果。 (3)排水:纠纷时间;纠纷地点;纠纷原因;后果。 (4)排放污水:纠纷时间;纠纷地点;污水所含物质名称;影响程度。 (5)危害:因危害引起纠纷的时间;因危害引起纠纷的地点;危害物质名称;危害影响程度;危害造成的后果。 (6)危险:因危险引起纠纷的时间;因危险引起纠纷的地点;危险性质;危险面积、间距。 (7)采光:影响他方采光的时间;影响他方采光的地点;影响他方采光建筑物名;影响他方采光的高度、面积、间距;影响他方采光的范围、程度;影响他方采光造成的后果。 (8)音响:音响的种类和引起纠纷的时间;音响引起纠纷的地点;音响的影响程度;音响造成的后果。 (9)震动:震动的种类和引起纠纷的时间;震动引起纠纷的地点;震动影响程度;震动造成的后果。 (10)邻地、通道、道路、渡口、桥梁、堤坝:因使用邻地、通道、渡口、桥梁、堤坝引起纠纷的时间;因使用邻地、通道、渡口、桥梁、堤坝引起纠纷的地点;因使用邻地、通道、渡口、桥梁、堤坝引起纠纷的原因;因使用邻地、通道、渡口、桥梁、堤坝影响的范围程度;因使用邻地、通道、渡口、桥梁、堤坝造成的后果。 (11)通风、日照、铺设管线等:纠纷时间;纠纷地点;纠纷原因;后果。

名誉权纠纷答辩状范本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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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纠纷答辩状范本新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对原告赔礼道歉,并以在______村路口张贴公告,通过当地报纸刊登公告、当地广播广播的方式,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______元,为制止侵权产生的调查费用______元,合计______元。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自______年______月份以来,被告一直对原告进行造谣、诽谤、诬陷,多次污蔑称原告在______期间______行为,并在 ______地进行散布。作为同村之人,本着以和为贵,也多次专程或者委托母亲前往南通制止被告的诬陷行为。虽经原告及原告母亲多次制止,但被告臵之不理,依旧我行我素,不但没有收敛自己的行为,反而变本加厉进行造谣、诽谤、诬陷,当地群众对此事议论纷纷,造成原告的名誉权受到严重损害,也使得当地群众、甚至亲戚对原告的社会评价极度低下,原告的原本平静的生活受到严重干扰。同时,由于被告多次诬陷,造成原告家庭、夫妻也多次为此事发生巨大争吵,对原告夫妻感情、家庭生活也造成较大影响,使得原告身心疲惫、精神遭受极大痛苦。为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维护司法正义,现根据《民法通则》第101、120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以及相关 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法院查明真相,依法追究被告的侵权责任。 证据及证据 1、______等人证言______份; 2、被告污蔑原告的录音______份;

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朱某追偿权纠纷案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朱某追偿权纠纷案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五民二初字第00067号 原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负责人: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施××,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以下内容为个人信息,已隐藏…… 原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承保的属被告朱某所有的皖C8F889号二轮摩托车在2012年6月18日6时30分许,由被告朱某驾驶自S306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53KM+790M处,在超越前方徐善明驾驶的无号牌“太阳牌”二轮电动车,与该电动车相刮撞,造成徐善明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五河县交警部门认定:由于朱某无机动车驾驶证,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合同》第9条之约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保险公司自实际赔偿之日起享有向侵权人的追偿权。2013年1月7日五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五民一初字第00050号民事调解书,原告对第三人徐善明承担保险赔偿金24000元,原告已按照调解书的内容于2013年1月17日履行了赔偿义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保险赔偿垫付款24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在本院开庭审理时提供的证据为: 证据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身份证明一组,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适格 证据2、保险条款一份,证明被告朱昌勇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原告赔偿后享有追偿权。 证据3、交通事故认定书书一份,证明事故发生及责任划分,被告系无证驾驶车辆的事实。 证据4、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13)五民一初字第00050号民事调解书、

车险法务追偿案件的实务分析及对策

车险法务追偿案件的实务分析及对策 (2012-09-25 15:11:09) 转载▼ 分类:杂谈 标签: 保险管理 车险 追偿 保险公司 杂谈 [摘要]:随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平台追偿机制的不断试点与推广,条款改革的有序推进,立法调整及广大消费者对车险理赔服务提出的更高的期盼,对于广大保险公司法务工作者而言,日益增加的各类法务追偿案件将是今后不可回避的发展趋势。本文旨在顺应这一车险行业追偿发展趋势,结合当前追偿案件实务现状,以法务追偿为主要着眼点,简单阐述个人观点,以供同业者共勉之。 □张隽 随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推动的行业车险信息共享平台理赔全流程下代位求偿项目(下称平台追偿)在全国各地的试点与推广,广受争议的车险行业内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无责不赔”、“先三者后车损”的理赔潜规则即将被打破。平台追偿机制的建设,旨在各保险公司之间建立一个良好、顺畅的追偿沟通平台,并借助此平台进一步提高全行业的理赔效率与服务品质。但不可否认的是,鉴于广大客户购买险种不一(特指各类附加险)、保险限额不一、各家保险公司条款不一(特指A、B、C条款)、机动车辆定损标准不一等情形,今后追偿平台正式实施后,代位保险公司先期赔偿金额大于后期追回金额的现象,必然会在理赔实务中大量出现。巨额的理赔亏损,对于任何一家保险公司来说,都是难以承受的包袱,尤其是在当前车险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利润率逐步下滑的市场背景下。为此,对于广大保险公司法务工作者而言,日益增加的各类法务追偿案件将是今后不可回避的发展趋势。本文旨在顺应这一车险行业追偿发展趋势,结合当前追偿案件实务现状,以法务追偿为主要着眼点,简单阐述个人观点,以供同业者共勉之。 一、当前车险追偿案件的发展背景 民事追偿简单来说,就是法律对于付出一定义务的民事主体赋予的一种经济上请求补偿的权利。它是一种基于一定法律关系之上的,专属于某一特定民事主体的,一种不确定的债权请求权。所谓不确定,则是指对于追偿权利的行使与否,是全额追偿还是部分追偿,完全取决于享有追偿权的特定民事主体。也就是说,这种权利在行使之前仅仅是一种可能,只有行使,才具有现实的法律意义。 在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体系中,有关追偿权的规定很多。比如担保人在承担完担保责任后向债务人行使的追偿权;合伙经营者偿还的合伙经营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数额后向其他合伙人行使的追偿权;连带责任义务人在向他人承担全部偿付责任后向其他连带责任义务人行

房屋漏水相邻权纠纷民事起诉书

民事起诉书 原告: 被告: 被告:淮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限期对XX的渗水点进行维修,排除对原告生活的妨碍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暂定10000元(最终以评估结论为准)。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评估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XX系邻居,原告居住在一楼,二楼系被告XX所有。XXXX原告要求三被告给出合理的解释并予以解决,三被告互相推诿,均不能予以妥善解决。事后,原告了解到像原告这样的情况,单单小区12栋楼就有几户,原告认为被告XX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具有保管义务,被告XX作为房屋开发商对房屋防水承担质量责任,,被告XX 作为小区物业公司具有疏通管道等义务。被告未尽到各自责任的行为,影响了原告工作和生活,给原告的房屋及家装造成严重损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备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以及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业主临时公约》相关规定,特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6年3月3日 鉴定和评估申请书 XX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原告XX诉被告XX相邻权纠纷一案,为了便于明确受损的原因和数额,也便于人民法院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审理本案。现原告XX申请对XX卫生间水管爆裂、入户花园下水主管漏水等原因进行鉴定,同时对造成原告家中地板、家具、家电、装饰等受损物品价值进行鉴定,以确定本案的具体赔偿数额(附损失赔偿鉴定清单及相关资料)。特此申请,恳请准许,为感! 申请人(原告): 2016年月日

名誉权纠纷起诉状范本是怎样的

名誉权纠纷起诉状范本是怎样的 原告:x第一被告:x第二被告:x案由:名誉权纠纷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停止诬称《三重门》、《书店(一)》、《求医》不是原告创作的相关一切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包括立即删除在第一被告博客与微博上的已有侵权文字。 我们知道,名誉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他人侵犯了你的名誉权,你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要是侵权人依然不停止侵权行为,我们还可以提起诉讼。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了一篇名誉权纠纷的起诉状,供大家阅读。 名誉权纠纷起诉状 原告:xxx 第一被告:xxx 第二被告:xxx 案由:名誉权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停止诬称《三重门》、《书店(一)》、《求医》不是原告创作的相关一切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包括立即删除在第一被告博客与微博上的已有侵权文字; 2、判令第二被告立即删除其微博上转载第一被告的相关侵权博客与微博文字; 3、判令第一被告就其上述侵权行为在其博客与微博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事实与理由: 《三重门》是原告高中时期呕心沥血、夜以继日创作的长篇小说。首先由作家出版社于2000年5月出版;后又由万卷出版公司出版。在上述出版社或出版公司出版的该书封面、扉页与版权页上的作者署名均为“韩寒”。原告现在还保留有该书大部分写作手稿。该书迄今已经重新印刷多次,累计印数400多万本。 《书店(一)》是原告初中时期创作的文章;最早发表于1997年9月江苏《少年文艺》杂志9月号上(P40至41),作者署名“韩寒”;后又被收录进2000年8月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零下一度》一书中(P65至69);最近还被收录进万卷出版公司出版的《零下一度》一书中(P54至58),在该书封面、扉页与版权页上的作者署名均为“韩寒著”。

最新整理追偿权答辩状范文.docx

最新整理追偿权答辩状 答辩人:袁某,男 被答辩人:张庆伟,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张某提起追偿权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答辩人主张的债权于 9月27日经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洛民终字第×号终审判决产生并已履行完毕,至 12月5日起诉时止,被答辩人从未向答辩人主张过任何权利,答辩人也未作过任何承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被答辩人请求保护的权利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其已经丧失了胜诉权。 假如本案未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虽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袁延丁负主要责任,但是这种主要责任不能简单的认定为重大过失,所以原告张某不可以向袁某追偿。本案中原被告系雇佣关系,雇主张某要求袁某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袁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行政上对交通事故的认定,而不是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事故认定书上的责任和民法上的重大过失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将责任和过失

混为一谈,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的责任并不能证明袁在驾驶过程中主观上有重大的过失。而且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通常为“一方”,实际上包含了司机和车主混合责任,不可以片面地理解为司机的单独责任。如果仅仅依照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的行政责任,来划分民事过错是错误的。因此本案不能仅凭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袁负主要责任而要求其赔偿张的损失。 三、假如被告袁在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原告张享有追偿权,具体的赔偿数额也是按比例承担。依据我国的民事理论,雇主和雇员承担责任的分配是根据其经济状况决定的。雇主既是雇佣活动中工作的指示者,是雇佣活动中最大的收益者外,还是利益支配者。一般来讲,雇主通过雇员来完成和扩展业务范围,获得为自己更高的利润或者更大的机会,雇员只是靠出卖劳动力维持生计,依照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的民法理论,雇主就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风险,包括雇员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侵害他人的权利和风险,理应由雇主承担主要责任。若让雇主独享利益,风险却让雇员承担的做法,当然并不可取。雇主因其是雇佣行为的受益人,如不发生损害,雇主的收益显著大于雇员的报酬,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雇主也应承担相应的部分责任。且本案原告作为雇主也存在重大过错,为雇员提供的车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的营运手续,具有发生事故的安全隐患,而且也没有按规定投保交强险,没有将风险转移。所以要减少雇员承担责任的比例。 综上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袁 三月二十七日

保险公司如何向第三方行使追偿权

保险公司如何向第三方行使追偿权 案情简介: 被保险人甲某就其轿车向乙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期间自2013年4月30日至2014年4月29日,该车2013年7月31日晚被丙公司项目工地的吊塔砸中受损。乙保险公司和甲某签订车辆定损协议,对于受损车辆做推定全损处理。后双方以事故发生时车辆实际价值确定定损金额为59280元,残值2000元。2013年11月25日,乙保险公司将赔款57280元支付给甲某。2013年12月21日,丙公司和甲某签订车辆损坏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协议约定:丙公司一次性补偿甲某人民币31500元,支付补偿金后,丙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责任,甲某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丙公司主张权利。乙保险公司后向丙公司提出代位追偿,丙公司提出:自己已经向甲某支付31500元,且补偿协议写明甲某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自己主张权利,所以乙保险公司不能向自己追偿。保险公司向甲某提出将31500元赔偿金退还保险公司,甲某提出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在前,丙公司和自己签订补偿协议在后,丙公司给自己的补偿与保险公司没有关系,不同意退还赔偿金。 一、保险公司是向丙公司追偿,还是向甲某要求退还赔偿金,并非二择其一的单选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一)保险公司有权向丙公司追偿,丙公司不能以补偿协议内容对抗1.根据《保险法》第60条第一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

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案涉被保险车辆已推定全损,且保险公司已依约赔付了保险金,那么,在已赔付保险金额范围内向有责任第三人追偿的权利,即归属保险人。因此,保险人首先可依法在已赔付保险金范围内向丙公司追偿。 2.补偿协议中“甲某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丙公司主张权利”的约定,不能成为丙公司对抗乙保险公司代位追偿权的有效抗辩理由已获保险赔付的被保险人,虽然依据《保险法》第60条第三款“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规定,可以就保险赔偿金未能弥补部分的损失继续向有责任第三人请求赔偿,并在赔偿过程中与对方协商达成协议,但是,不能超出其权利范围进行权利处置,其对超出部分的处置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根据《保险法》第61条第二款“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规定,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无权处分行为,是无效的。本案中,甲某获得保险赔偿后,有权就其车辆损失中保险赔偿金未能弥补部分向丙公司要求赔偿,甲某和丙公司达成由丙公司补偿其31500元的协议,该部分是有效的。但丙公司和甲某协议中的部分内容“支付补偿金后,丙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责任,甲某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丙公司主张权利”,是无效的。丙公司不能基于协议中的无效约定来对抗乙保险公司依法获得的代位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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