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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实践运作及其评析_以_最高人民法院公报_中的知识产权案例为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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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实践运作及其评析_以_最高人民法院公报_中的知识产权案例为对象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实践运作及其评析

———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的知识产权案例为对象

袁 秀 挺

(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上海 200042)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栏目历年来共发布了90余件知识产权案例,这些案例按内容可分为5类:新类型案件、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正确适用法律的案件、疑难案件和创设司法规则的案件。数据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以正确适用法律为主要导向,同时注重案例的社会影响,但并未体现出着重解决疑难、复杂法律问题的特征。考察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的案例在形式上逐渐规范化,但在准确、完整反映裁判内容、恰当归纳裁判摘要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调查显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事实上的拘束力”为多数法官所接受。因此,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案例”的方式确立的案例指导制度在实践中的运作是有效的。

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知识产权案例 案例指导制度 事实上的拘束力

一、引言

关于案例在我国的影响和作用问题,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话题。自20世纪80年代起,就有学者对此进行深入的研究,一直延续至今。①2005年公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第13条明确提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从而在司法文件中第一次出现了“案例指导制度”的提法。但是,对何谓“案例指导”,该纲要并没有下一个定义。有关研究报告指出,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往往通过总结和发布各类典型案例对下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如何适用法律予以一定的指导,这些做法在实践中即为“案例指导”,这是传统的“案例指导”;新的“案例指导”是在传统“案例指导”基础上的进一步深入,虽未赋予案例在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对是否参考和借鉴案例的选择权受到了一定的限制”。②由是观之,“案例指导”是当前司法改革进程中的一种尝试,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都有一些具体举措,但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做法。

具体而言,在最高人民法院层面,建国初期就曾通过收集、整理和研究案例,开展总结经验、规范审判工作的总结审判经验活动;改革开放以后,更是以内部文件的形式下发案例,指导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③在地方人民法院层面,天津、江苏、四川、北京等地高级人民法院纷纷建立了判例指导或典型案

《案例指导》等载体,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实践;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例发布制度,通过《参阅案例》、

民法院自2002年8月起就开始试行“先例判决”制度,更被称为我国先例制度的“重要出发点”。④上述这些做法,无论名称是什么,就其实质而言,应该说都具备了“案例指导制度”的“雏形”。但是,不可否认,一个清晰的“案例指导制度”的面貌并没有呈现出来。这一方面缘于立法并没有确立“案例指导”的地位,许多做法只具有探索的性质;另一方面也因为现实状态并非“全国一盘棋”,各级和各地人民法院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实践运作及其评析———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的知识产权案例为对象

在“案例指导”的问题上多系自行其是,从而难以实现规范、一致的要求。基于这样的现状,当前对“案例指导制度”的研究更多关注其应然性的一面,如“案例指导”的理论证成及与国外相关制度的比较等,而较少从既有做法出发,进行实证的研究。鉴此,笔者认为,案例制度从根本上讲是实践性很强的制度,应重视通过实践的考察和运用实证的方法进行研究。正因为当前我们对“案例指导”的认识不一,实践中的做法不一,因而尤有必要正确评价实践的运作,以对有益经验加以总结、提炼,对缺失之处加以弥补、完善,从而保证制度建构在一个扎实的基础上。如果说实践中的“案例指导”有种种表现形式,那么以权威的国家“白皮书”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以下简称《公报》)为平台发布案例无疑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因此,下面笔者将把视线集中于《公报》案例,来展开对“案例指导制度”的研究。

二、

《公报》案例的一般考察

自1985年《公报》创刊起,案例就成为每期《公报》的主要内容。《公报》案例既不同于用作法制宣传的一般案例,也不同于学者们编辑的教学案例,而是从众多实际案件中精选出来的,蕴含了深刻的法律意义。“它具有典型性、真实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的特点,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工具,也是海内外人士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珍贵资料。”⑤

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曾采取过多种形式发布案例,除《公报》的形式外,还包括以文件的形式下发案例以及通过新闻发布的形式公布案例等。通过发文件公布案例,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各级人民法院都要遵照执行,如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7月18日发出通知,公布《关于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四个案例》,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参照办理”。这种案例发布机制体现出较强的行政管理色彩,现在已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尽管这类文件已不多见,但它的确曾发挥过作用,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案例的一种重要形式。近年来,为了突出舆论影响和宣传效果,最高人民法院还采取新闻发布的形式公布案例,如199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5起知识产权民事案例,之后又于2005年2月1日公布10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07年4月25日公布2006年全国十大知识产权侵权案例。⑥这类借用媒体向全社会发布的案例,往往限定在特定种类(如知识产权案件),虽未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和法官予以参考,但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影响更广、作用也更大。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案例的形式多种多样,但在《公报》上刊登案例却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案例的最规范、最系统也最为稳定的一种形式。随着以文件形式发布案例越来越少,而《公报》案例在编选机构、程序、案例选择方面又独具权威性,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以在《公报》中刊登案例的方式对下级人民法院进行“案例指导”则成为必然。

据笔者统计,截至2008年第10期,《公报》共出版144期,刊登585起案例,⑦覆盖了刑事、民事(经济)、知识产权、交通运输、行政(含国家赔偿)等各种类型。本文中,笔者考察的范围限于《公报》案例中的94起知识产权案例(参见表1)。之所以作这样的安排,首先是因为笔者对知识产权领域相对比较熟悉,能够深入到案例中去了解一些具体问题,而不至于对案例的情况作出错误判断;其次是因为《公报》中知识产权案例的数量较为合适,既不会因数目太大而使个人的统计分析难以进行,也不会因数量太少而使定量的分析失去意义。需要说明的是,笔者在选择案例时,并未将《公报》“裁判文书”栏目的案例计算在内。在笔者看来,《公报》“案例”栏目中的“案例”和“裁判文书”栏目中的案例各有其侧重。“案例”栏目中的“案例”来源于全国范围,选择余地很大,入选《公报》不仅反映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案的基本立场,更重要的是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其典型性和示范意义的认可,这恰恰是“案例指导”所要追求的效果;而“裁判文书”栏目中的案件,均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审理,其刊登的意义除了反映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外,恐怕还在于规范文书的说理和写作。因此,笔者并未将《公报》“裁判文书”栏目中的案例视为“案例”。⑧《公报》案例内容的价值定位:类型化的考察

三、

“案例指导制度”的关键在于指导性案例的确定。这当然涉及法院的审级、裁判的形式以及案例筛选

法 商 研 究2009年第2期(总第130期)

机制等方方面面的问题,但首要的还是关于案例内容的定位,即什么样的案例可以成为指导性案例并要达到何种目的,等等。

(一)比较法的审视

普通法系的判例法制度要求“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根据这一原则,一个法院通常应该遵循它自己的在先判决,每个法院都应该遵循层级较高的法院的判决。⑨但是,严格地说,普通法系的判例并不是指对某一案件的整个判决,而是指判决中所包含的、能作为先例的某种法律原则或法律规则。当然,先例判决中所包含的法律原则或法律规则并不像制定法的条文那样明确,而是需要后来的法官不断总结和概括,这就要求法官必须掌握能区分先例(distinguishing technique)的比较复杂的司法技术。⑩从这个意义上讲,在普通法系国家,只要是法院所作的判决,都理所当然成为具有拘束力的判例,但能否构成被遵循的先例,尚有赖于后来法官的适用。在大陆法系国家,虽然从理论上或法律上讲,判例不被视为正式的法律渊源,但大陆法系的法院“尽管没有正式的遵循先例原理,但仍像其他国家的法院一样,具有一种遵循先例的强烈倾向,特别是对高级法院的判决”。 λ?大陆法系国家这种事实上的判例制度因传统观念和思维方法的不同,在运作上与普通法系国家有所不同。这表现为法官似乎始终在运用演绎推理,在判决中关于具体事实的记载过于简略,从而使得判例中的规则更像是对制定法条文的解释。 λω因而,在大陆法系国家,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在先判决均可构成判例,而这种判例最主要的价值在于其对于法律解释方面的意义。

在我国的“案例指导”研究中,关于案例内容的要求有很多,诸如案例内容应具有典型性、先例性、新颖性、创造性、补充(漏洞)性、解释性或合法性、论辩性、说理性、逻辑性、价值性等。但是,这些特征如不结合实际案例,很难让人明白其具体所指。一般而言,各种观点均强调判决对于法律解释或者法律创制的意义,指出指导性案例的情形主要是弥补法律漏洞,指导条文法适用。有学者将“案例指导”的基础界定为“审判实践中某类案件在适用法律或者把握裁量幅度等方面需要指导”,故案例作用的发挥是建立在普遍适用的基础之上的,而不是对百年不遇的特殊疑难案件进行指导,对情况特殊需要指导的“疑难杂症”,可以通过个案请示批复的方式指导。 λξ但是,也有学者认为,作为指导性案例的判决除以普遍性指导价值为主外,也要适当兼顾个案,应具有典型性,属于司法实践中的新类型或疑难案件。 λψ此外,还有学者指出,判决必须涉及纯粹的法律问题,对于一些单纯事实问题的判决不能成为典型案例;对于可以自由裁量酌情处理的案件,即使存在如何运用酌处权的法律问题,也不能作为典型案例。 λζ可见,总体上我国理论界对指导性案例的认识接近于大陆法系学者对判例的认识,这固然与我国继受大陆法系的传统有关,同时也或多或少反映了实践的要求。但是,学者们目前的研究缺乏对实践的全面回顾和反馈,真实的情形又是什么呢?

(二)实践分类:说明与分析

在此笔者将通过对《公报》知识产权案例的一个实际分类的分析,来具体说明《公报》案例在内容上的特点及其现实的定位。

《公报》于1987年第4期第一次刊登知识产权案例,20余年来共登载了94起知识产权案例,主要包括各类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如著作权、专利、商标权属及侵权纠纷、反不正当竞争纠纷等),以及个别的知识产权刑事和行政案件。从“案例指导”的角度看,需要的是撇开具体纠纷,去探寻蕴藏在不同类别案件中的普遍规律。为此,笔者将《公报》案例划分为5种类型:新类型案件、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正确适用法律的案件、疑难案件和创设司法规则的案件(参见表1)。

表1:《公报》知识产权案例统计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总计1985(季刊)0(15) 19860(13) 1987A1(12) 1988A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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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A A2(21) 1990A DA3(18) 1991C B2(13) 1992A D B3(17) 1993CC C D4(22) 1994B A2(22) 1995A BDC C A EDC CA11(22) 1996CE B B4(23) 1997BB B3(22) 1998C C2(23) 1999(改双月刊)EA ECC A A AB D10(39) 2000EA CC CC6(35) 2001ACD E EE6(36) 2002D E C3(33) 2003C C E B4(32) 2004(改月刊)A C B C E5(36) 2005A C E B C D ED C9(35) 2006E CD E4(39) 2007CD B E E5(27) 2008C D E D4(15)

94(585) 在上表中,(1)A代表新类型案件,B代表有重大影响的案件,C代表正确适用法律的案件,D代表疑难案件,E代表创设司法规则的案件;(2)如同一期有数个案例,按《公报》页码的先后顺序排列;(3)黑体字为知识产权刑事或行政案件;(4)最后一列为总计,括号内为该年公报案例总数;(5)统计截至2008年第10期。

需要指出的是,关于《公报》案例并没有规范的分类标准,因而对笔者划分的5种类别难免有不同的理解,但我们仍可通过一定的界定,来尽量减少主观随意,以保证统计分析的真实、客观。兹论述如下:

1.新类型案件强调的是“新”,首先需前所未有,其次表现为对法律新规定的及时反应,故一般在新法制定或法律修改后较多见。另外,此类案件不以法律适用为亮点,突出的是对法律的宣传、解释。典型者如《公报》2004年第3期刊登的“登海公司诉莱州农科所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该案系2001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后,权威媒体发布的首例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

2.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社会影响为首要条件,看重的主要是社会效果而非法律效果,具体分类上把握的一个标准就是当事人或所涉知识产权的知名度。如《公报》2005年第7期刊登的“Autodesk公司诉龙发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难度并不大,但该案原告是业内著名公司,其主张权利的AutoCAD软件得到普遍使用,该案同时因判决被告承担高额赔偿费用而引起广泛关注。

3.正确适用法律案件的意义在于通过案例树立法律适用的典范,但这种适用并不体现为难度巨大或取得突破性进展,而主要以正确理解和清楚适用为特征。如《公报》2008年第1期刊登的“吴林祥、陈华南诉翟晓明专利权纠纷案”对是否属职务发明的问题作出了正确处理,该问题之前已有多个《公报》案例涉及。笔者感到,这一分类在实践中事实上起到了“兜底”的作用,即凡有不便归入其他类别的案例,均可在本类别中找到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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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疑难案件反映为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方面有较大争议,但这一标准如不细化也难以把握,笔者将

一、二审有不同意见,二审对一审作出改判———仅对赔偿数额及因客观原因作出的改判除外———的案件均归为此类,从而达到将“疑难”客观化的目的。如《公报》2006年第9期刊登的“古洞春公司诉怡清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涉及发现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的区别,二审法院否定了一审法院的认识并进行了改判。

5.创设司法规则的案件面临的是法律漏洞或空白,往往需通过直接适用法律原则而寻求个案的解决,或是在对现有规则加以阐释的基础上而适用之,因而可从这类案件出发,总结裁判方法或提炼新的规则,以指导其后的实践。在很多场合,这种“规则”常被以后修订的法律所吸收。如《公报》2000年第1期刊登的“张承志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就是先通过司法实践确立权利人享有控制作品在信息网络传播的权利之后,再将该案例创设的规则纳入2001年修订通过的著作权法之中。

不可否认,上述分类本身不一定周全,对个案而言,可能出现同时符合不同分类标准或难以归入任一分类的情况,笔者只能是尽可能地反映真实,把每个案例归入笔者认为最合适的那种类型之中。笔者关注的是《公报》案例的实际状况以及由其内容反映出来的取向,至于案例分类的不同称谓则是次要的。根据以上对各种案例类型的界定,考虑到《公报》知识产权案例的总量,笔者认为据此从总体上作一个量化分析是可行的。

按照笔者的统计,每类案件占案件总数的比例如表2所示:

表2:《公报》各类案件占案件总数的比例

案件类型占案件总数的比例(%)

新类型20.2

有重大影响14.9

正确适用法律30.9

疑难14.9

创设司法规则19.1

从表2中可以看出《公报》案例分布的特点:(1)最常见的是正确适用法律的案件,如前所述,这也许与笔者确立的分类标准有关;另一方面,正是因为《公报》具有权威性,人们相信《公报》案例都有可取之处,案件的结论和法律适用无疑也是“正确”的,因此,《公报》案例足以为后来者效法。(2)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疑难案件数量最少,这说明《公报》案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强调社会影响和社会效果,但并未将其作为最重要的标准;疑难案件数量少,这与我们将这类案件“标准化”的企图有关,在其他类别案件如创设司法规则的案件中未尝就没有“疑难”,所以这只是一个大致的划分,能归入此类者,只不过“疑难”的特征更为突出。

(3)新类型案件和创设司法规则的案件数量居中,略多于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疑难案件,但要注意到新类型案件在早期《公报》案例中较多,而创设司法规则的案件则在近年的《公报》案例中占据比较突出的位置。

一般而言,疑难案件和创设司法规则的案件更注重的是法律问题,而新类型案件和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同时还强调一定的宣传意义,正确适用法律案件则介于两者之间。因此,《公报》案例在整体上体现出价值取向的多元化,并未像前述研究者希望或呼吁的那样以解决复杂法律问题为主要目标,至少从我们的实证考察中没有明显反映出这一特征。当然,随着《公报》发布案例机制的不断完善,《公报》案例的内容定位也在发生变迁,如近期《公报》中新类型案件和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明显较少,但究竟趋势如何,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一直以来,《公报》对发布案例的标准并没有明确说明。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早期的工作报告中,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领导曾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的案例“主要是对一些重大的复杂的刑事案件统一量刑标准;对一些新出现的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问题提供范例;对审理一些在改革、开放中新出现的民事、经济案件提供范例”。 λ{对照此要求,《公报》案例似乎也应倾向于法律问题的解决。但是,通过分析笔者发现《公报》案例在内容上并没有清晰的定位,各个类型的案例多因对成文法的“具体化”而入选《公报》,《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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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显得“杂”而“全”,特点并不鲜明。从某种意义上讲,案例并非因“典型”而上《公报》,而是因为上《公报》而“典型”。当然,缺乏清晰定位也可理解为就是一种定位。在对现有“案例指导制度”的探索中,《公报》案例这一状况可以说具有代表性。但是,以《公报》案例的权威性,把如此宝贵的资源用于泛化的“典型”案例是否适宜?是否应对“案例指导”本身区分一定的层次?相信随着“案例指导制度”的不断发展完善,相关问题会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

四、

《公报》案例体例的模式选择:规范化的考察

案例的指导性从根本上源于其实质内容,但无论何种类型的案例,都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才能为人识别,进而发挥作用。因此,重视形式要件也是编写案例工作的重要一环。《公报》案例的编写就很好地体现了这一要求。

《公报》从1985年创刊起,案例的编写体例有过几次变化。早期《公报》(1985年第2期至1986年第2期)在案例之后还附有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对该个案的立场,当然一般都是强调“适用法律正确”,故“可供各级人民法院借鉴”。其后《公报》案例取消了编后附言,直到2004年,《公报》案例在体例上又发生了重大变化,即开始出现裁判摘要。

裁判摘要位于正文之前,其格式一般是列出裁判文书中的法律适用条款,并加以适当解释;也有的先提炼案件事实,进而直接阐明法院态度,后者多出现于创设司法规则案件的裁判文书之中。如《公报》2007年第11期刊登的“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泰康食品有限公司、浙江永康四路火腿一厂商标侵权纠纷案”,其裁判摘要就直接针对涉案情形说明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而未引用任何法律条文。

《公报》案例正文一般遵循裁判文书格式,以知识产权案例为例,依序为原被告名称和基本情况、原告诉称以及相应的证据、被告辩称及提交的证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法院的法律观点、裁判结论,如案件经过二审(再审)等程序,则还将有二审(再审)中的同样内容。尤其要强调的是,编写者在列出表明法院法律观点的“法院认为”之前,会整理形成该案的“争议焦点”,这已成为当前编写《公报》案例的一个惯常做法。据笔者考证,编写者在案例中明确归纳“争议焦点”的做法,大致形成于2003年底至2004年上半年,联想到《公报》正是从2004年改为月刊,且增加裁判摘要,故可把这一系列举措看做是编者规范《公报》案例形式的具体表现。

《公报》案例的编写体例在实践中也产生了示范效果。当前各级人民法院试行的案例制度中,多数在形式上采取的就是这种“裁判文书+裁判要旨(摘要)”的模式(有的还要求有“评析”),因此,有学者建议未来的指导性案例由法院通告、判决书、裁判要旨三部分组成, λ|这可以说就是在《公报》案例编写体例基础上的一种深化。

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就是,案例的内容在多大程度上须是真实的,裁判摘要又应如何准确概括?《公报》案例来自实践,当然具有真实性。而从案例发布规范化的角度,对案例加以裁剪和提炼,无疑也得到认可, λ}但这必须有一个限度,即涉及原裁判的根本认识问题,不容擅加修改,对裁判规则的归纳,也应符合原意。笔者发现,《公报》案例在这方面把握的尺度不是很严格,有时难免与原裁判有出入。如前文提到的“争议焦点”,实际上并非每个案件都在判决书中归纳出所谓“争议焦点”,这无非是一种表达的习惯,未明示并不意味着没有。从庭审质证、辩论及陈述过程中准确梳理出双方当事人对案件证据、理由、事实主张的最终争点或主要争点,就是全案的诉辩争议焦点。 λ~《公报》案例完全可以通过对判决形成过程的完整再现,来反映案件纠纷的真实情况。如果一定要坚持以“法院查明-争议焦点-法院认为”的体例来展开,那反而可能受到束缚。而一旦曲解了真正的“争议焦点”,就会给人以“生造”案例的印象。 μυ相比之下,裁判摘要的归纳或许更为重要。因为“摘要”的目的是方便读者阅读和查询,概括的是案件最为核心的内容,所以尤其不能有偏差。调查显示,对于裁判摘要,多数法官(60%)赞同“可以不是裁判文书原话,但必须与裁判文书原意相符”的说法,另有部分法官(25.7%)认为“可以反映编辑者的观点,从而可对原裁判加以提升或调整”。笔者认为,《公报》编者在提炼“裁判摘要”时,应尽量保持与裁判文书一致,

法 商 研 究2009年第2期(总第130期)

尤其是涉及法律条文的适用更要严格遵循原文的意思;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编写案例时,可适当反映编辑者的观点,如突出原裁判中未予强调但编者认为有价值的“亮点”。也就是说,现有“裁判摘要”在性质上并非判例法国家案例中介绍案件事实与审理状况的“摘要”(Syllabus),而与出版者就案中重要的法律问题结合相关资料整理出的“要旨”(Headnote)相似。 μ?

五、

《公报》案例的拘束力:在理想与现实之间

“案例指导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项措施,必然要面对如何认识其性质和如何看待其效力的问题。在我国,制定法始终是主要法律渊源,案例的作用只能是补充和解释法律。“案例指导制度”不是基于权力重新分配而形成的造法制度,而是在现有制度框架下的一种创新,是一种适用法律的制度。 μω由此出发,指导性案例不具有强制遵循的法定效力,但也不能简单地将案例的意义仅理解为“参考”或“借鉴”。就《公报》案例而言,虽然在立法上并未确立其“中国判例”的地位,但在实际的运作中却有着“事实上的拘束力”。

我们知道,在判例法国家,遵循先例原则使得先前的判决具有法律效力,也即法律上的拘束力(bind2 ing force)。但是,并非所有的判决都具有拘束力,下级法院的判决对于上级法院、各级法院的判决对于同级法院而言并无直接的拘束力,尽管仍有说服力(persuasive force)。说服力的大小取决于判决的逻辑性以及合理性、先例法院在法律体系中的层级、法官意见的一致程度、法院所处辖区环境的相似程度等因素。 μξ在我国,虽然有学者呼吁《公报》案例应当是具有拘束力的先例(判例),成为司法解释的一种特殊形式,但在当前,应该说确认判决的法律拘束力还缺乏相应的制度和理念基础,暂时也没有必要。 μψ当前我们需要做的是,应着重从判例法国家中案例的“说服力”角度去认识和发挥《公报》案例的作用。

《公报》案例从发布主体上说具有毋庸置疑的权威性,其质量在总体上也得到认可。 μζ因此,《公报》案

“参阅”等措辞,在例本就具备让各级人民法院“自愿遵循”的基础,即使案例发布时不使用“借鉴”、

“参考”、

实践中也起着积极的效果,体现为类同于说服力的“事实上的拘束力”。笔者经过调查发现,审判实践中曾参考《公报》案例的法官比例达到了51.4%,且全都是在法律适用方面参考《公报》案例;另有37.1%的法官是因为审理的案件与《公报》案例不相似,而未予参考;只有11.4%的法官承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没有想到参考《公报》案例。这说明具有较高素质的知识产权法官已很重视《公报》案例对实践的影响。这种“事实上的拘束力”虽不能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强制遵守,但其导向意义和指导作用明显,因此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充分重视。

当然,也有学者认为,案例作用的发挥与权威性有关,更与强制力直接相关。强制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法官的重视程度、典型案例的有效传播途径,进而决定了判例的权威性和实际功效。 μ{因而,如果不通过制度确认案例的效力,那么指导性案例即使是《公报》案例均可能被空置。笔者认为,这种担忧不无道理。理想的状态当然是通过立法对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效力予以一定的确认(如规定在成文法缺失情况下的裁判具有拘束力),但当前在推进“案例指导制度”建设时,则不宜规定《公报》案例的强制力。从实务的立场出发,可考虑采取有的学者提出的对策:从审判管理和司法方法角度给法官增加一种对“指导性案例”的强制性注意义务,再绕道通过法定规则(如依法定程序改判)对不遵守《公报》案例强制力的实施惩戒。 μ|笔者经调查也发现,关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与《公报》案例保持一致的主要原因,有57.1%的法官认为是《公报》具有权威性,25.7%的法官认为是《公报》案例正确适用了法律,也有17.1%的法官认为如与《公报》案例不同,担心上级法院改判,考虑到笔者的调查对象有部分是只从事二审审判的法官,真实的情形可能是有这种担心的法官在一审法院的比例要更高。显然,通过强化层级更高的人民法院的认识,以统一到《公报》案例上来,将有助于“事实上的拘束力”的进一步形成。

六、结语

笔者以《公报》中的知识产权案例为对象,试图通过实证的考察来了解我国当前案例制度———主要是《公报》案例机制———的运作情况,总结其中的经验与不足,从而为正在建立的“案例指导制度”提供参考。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实践运作及其评析———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的知识产权案例为对象

在笔者看来,“案例指导”在很大程度上是一整套的司法技术,因而必须关注其实际的操作和效果。笔者主要以实证研究方法开展此项研究工作,重在发现问题并启发人们思考,至于问题的解决则是下一步的工作了。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是一项系统工程,牵涉诸多方面,限于篇幅,笔者只是截取了若干片段对问题进行考察,并不追求研究的系统性。只要本文能被视作对该领域“知识存量”的一点新的积累,笔者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注释:

①参见武树臣主编:《判例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该书搜集了截至2003年2月我国法学界关于案例制度研究的论文共130余篇。最近的研究动态则主要反映为对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回应。

μψ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关于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的调研报告》,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审判前沿问题研究》(上),λζ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345页,第363页,第361页。

③参见周道鸾:《中国案例制度的历史发展》,《法律适用》2004年第5期。

④参见张骐:《建立中国先例制度的意义与路径》,《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6期。

⑤《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编辑部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全集(1985-1994)》,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第1页。

⑥参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大事记(1978-2008)》,《人民法院报》2008年11月4日。

⑦这里指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栏目刊登的案例,因为统计口径的不同(如是否包括“裁判文书”栏目的案例),有不同的统计结果,如北大法律信息网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库”同期共收录698起案例。参见https://www.wendangku.net/doc/1a17410978.html,/newlaw2002/cas/in2 dex.asp。

⑧也有学者认为当前推行的案例指导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仍是行政化管理的产物,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在以后处理同类问题上被援引,其司法的属性才更为彰显。参见侯猛:《最高人民法院年度分析报告(2007)》,《法律适用》2008年第5期。对此,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通过编选地方人民法院案例,体现出对实践的指导,或许更具针对性。

⑨See Marjorie D.Rombauer,Legal Problem Solving:Analysis,Research and Writing(4t h edition),Westing Publishing Co.,1983, p.296.

λω参见梁迎修:《判例法的逻辑》,载葛洪义主编:《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4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46页,第156页。

λ?[德]K.茨格威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82页。

λξ参见《人民法院报》社课题组:《案例指导制度的调研报告》,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审判前沿问题研究》(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465页。

λψ参见秦旺:《论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和适用方法》,载葛洪义主编:《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4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16页。

λ{参见郑天翔:《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1988年4月1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https://www.wendangku.net/doc/1a17410978.html,. cn/zgrdxw/zlk/rd/7jie/newfiles/a1420.ht ml。

λ|参见刘作翔、徐景和:《中国案例指导制度调研报告》,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审判前沿问题研究》(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431页。

λ}根据笔者的调查,有28.6%的法官赞成涉及事实方面的内容可简省一些,37.1%的法官同意对有关内容加以提炼。

λ~参见乔宪志、金长荣主编:《法官素养与能力培训读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68页。

μυ这个问题不是无中生有,笔者在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的过程中,发现有的案例连事实都和原裁判认定的不一致,归纳的争议焦点和裁判摘要更为原裁判所缺,因而完全是以原裁判之“名”,行编辑者之“实”。对此笔者已另行撰文论述,在此不述。

μ?参见潘维大、刘文琦:《英美法导读》,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9页。

μω参见丁海湖:《案例指导制度构建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人民司法》2007年第23期。

μξ参见兰磊编:《英文判例阅读详解》,中国商务出版社2006年版,第155页。

μζ调查显示,94.3%的法官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质量很高,代表最高审判水平”或“总体不错”,只有5.7%的法官认为“良莠不齐”或“宣传效果大于指导意义”。

μ{参见邓修明:《司法判例机制的理性思考》,《法律适用》2007年第11期。

μ|参见陈灿平:《案例指导制度中操作性难点问题探讨》,《法学杂志》2006年第3期。

责任编辑 翟中鞠

4.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运用典型案例和经验总结

附件4: 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运用典型案例和经验总结 (参考件) (2012年1月-2014年12月) 二O一四年五月

填写说明 一、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运用典型案例和经验总结由示范企业填写。 二、报告的各项内容填写应按照表格项下的要求认真填写,切忌空话、套话。 三、本报告文本需打印(A4),若手写需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楚。一式三份,必须每份签章。 四、本报告需提交电子版,电子版发到部科技司基础处龙海斌:longhaibin@https://www.wendangku.net/doc/1a17410978.html,。 五、本报告每项表格不够填写相应的内容时,可以另外附加页。 六、本报告内容栏目没有涉及的事项,可以另外附加页。

一、示范企业概况 要求:概括填写企业规模、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和在行业中的地位,研发投入、技术创新成果、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情况,概述企业在所属产业领域的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 二、示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要求:填写示范企业实施《工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指南》的情况,具体分析企业在健全知识产权组织机构、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体系、加强员工知识产权教育及建立评价改进机制、完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的情况。

三、示范企业加强知识产权能力建设情况 要求:填写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资源投入和整合利用状况,总结示范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人力资源队伍建设、提高有关人员知识产权意识和素质、加大知识产权工作经费保障力度、增加知识产权积累等有关情况。 四、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情况 要求:结合本企业知识产权主要类型总结知识产权运用方式方法,提炼本企业知识产权运用特色,如知识产权转化推广;围绕关键核心技术、工艺、关键零部件或针对目标市场开展知识产权布局;运用知识产权开展投资入股、质押融资、专利运营等商业运营;参与产学研合作或加入产业联盟实现知识产权协同运用;积极将知识产权纳入标准或主导、参加标准制定;开展知识产权交叉许可;积极维权应对纠纷等。本企业知识产权运用取得的成效,有真实数据支撑,重点突出知识产权积累增加、技术创新能力增强,以及企业市场地位、市场竞争力、品牌影响力提高及经济效益增长、促进转型升级等情况。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11)及答案 01.张某与李某两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分别于1999年4月5日和2000年2月1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试分析李某能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和条件。 答:李某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是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具体条件是:(1)在我国,在张某的申请日前,没有任何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先提出专利申请,且有效存在;也没有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取得过专利权;或者虽然有人在张某的申请日前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 (2)张某的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 (3)在张某的申请日后李某的申请日前,没有其他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专利申请;或者虽然有人在此间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 (4)该发明本身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3)李某提出的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的规定; (4)李某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了各项相应的手续,并交纳了规定的费用; (5)李某自始至终未放弃专利申请权,也没有转让其专利申请权。 02.某作品原件上只有刘一守一人的署名。试分析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性。 答: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该项规定表明,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推定为该作品的作者。因此,根据该实例所提供的条件,可以初步推定刘一守是该作品的作者。 但是,在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能不是作者,而没有署名的人,可能是作者。因此,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情况有: (1)真正的作者因疏忽大意,误将自己的姓名写成了“刘一守”,而且刘一守也不是其笔名、假名等; (2)真正的作者未曾在作品原件上署名,而刘一守是该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人,于是擅自在该原件上以作者身份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3)此例所说的原件并不是该作品的真正原件,而是刘一守剽窃他人作品的原件,而后以作者身份在其剽窃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4)刘一守是该作品的实际创作者,但该作品是一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品,其作者应当是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刘一守却以作者身份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5)刘一守是某领导人的秘书,该作品的确是其为领导撰写的报告,但却错误地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03.邯郸某食品厂是“乐华”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使用在罐头商品上,沧州某厂在罐头上使用未注册商标“月华”牌,且包装是用与“乐华”商标相似装潢。北京某仓储公司帮助沧州某厂运输、存储“月华”罐头并在北京某商场销售。请回答问题: (1)“月华”与“乐华”是否构成商标近似?为什么? (2)沧州某厂的商标是否侵犯了“乐华”的商标权?为什么? (3)北京某仓储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4)北京某商场是否应承担责任?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1

案例分析: 1、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于1990年4月1日向中国专利局受理处有几名为“保温鞋”的实用新型申……问: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根据《专利法》第28条的规定,申请人王某的“保温鞋”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是寄出的邮戳日而不是专利局的收到日,所以专利局依照《专利法》第9条的先申请原则,授予申请人王某的“保温鞋”实用新型专利权。因为:一、我国《专利法》第28条对确定专利申请日作了明确的规定,“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邮戳日为申请日。”在本案中,申请人王某的名为“保温鞋”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应为1990年4月1日,而李某的同名为“保温鞋”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1990年4月2日。二、根据我国《专利法》第9条关于“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根据先申请原则,由于申请人王某邮寄“保温鞋”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邮戳日比申请人李某递交申请文件的日期早1天,显然申请人王某的申请日在先。因此,中国专利局将“保温鞋”实用新型专利权授予王某。 2、12月20日,亨利·亚当是一位外籍软件工程师,刚刚购买了一台电脑,他向电脑商签发了一张20000元的支票,支付电脑款。电脑商将这张20000元的支票记名背书后,作为全年的奖金,转让给他的公司员工冯小林女士。冯小林女士后来又将这张支票记名背书后交给他的丈夫周海涛,作为丈夫周海涛晋升为正教授的贺礼。周海涛将这张支票记名背书后作为礼物,送给了正在筹备结婚的实验室的助手周云莉。周云莉雇佣一家婚庆公司操办婚礼,用这张支票支付了费用。 答案:支付了对价的后手,享有票据的完全的权利。也没有付出对价,不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 理论分析: 电脑商取得票据的时候,支付了对价,是支票的正当持票人,享有票据的完全的权利。 冯小林女士,付出了自己的劳动,取得了支票,冯小林女士也是支票的正当持票人。 冯小林女士将支票赠与周海涛,周海涛没有付出对价,他只能享有受限制的票据权利。他可请求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付款,但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却受其前手转让人的权利的限制。在付款人拒绝付款时,周海涛可请求亨利·亚当、电脑商付款,但不得起诉冯小林女士要求其付款。 周云莉,也没有付出对价,是受限制的票据权利的对价持票人,不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她可请求付款人付款,在遭到拒付时,可向亨利·亚当、电脑商追索,但不得向冯小林女士、周海涛追索。 婚庆公司是正当持票人,可请求付款人付款,也可向亨利·亚当、电脑商、冯小林女士、周海涛、周云莉追索。 转账支票被他人冒用 3、2000年4月1日,某人持益佳有限责任公司遗失的一张填有食品专用的转帐支票至原告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处,要求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予以调取现金。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未审核支票来源及来人身份证件,就支付给该人现金人民币1万元,并收取支票金额7‰人民币70元的手续费。该人收款后留下一张现金收条。 同月27日,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将该支票解入银行,银行以帐户存款不足为由而退票。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寻找该人不着。同时,益佳有限责任公司收到银行退票,并被处罚款,方知所遗失的转帐支票被他人冒用。 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催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益佳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支票金额1万元。 法院认为:益佳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该支票的出票人,在作出票据并将之交付于收款人之前,遗失支票,负有保管不善的责任。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以现金换取转帐支票,其取得支票有重大过失,负有主要责任。最后法院判决由益佳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支票金额30%偿付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答案:原告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中的损失负有主要责任。 参考理论分析:本案事实清楚,益佳有限责任公司遗失支票,负有保管不善的责任。而且支票遗失后未及时采取办理挂失止付公示催告等弥补手续,其责任是明显的。本案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获取该支票,虽给付了相当的代价,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有关规定,明知支票使用用途不符并在未审查支票持有人身份的情况下以现金换取转帐支票,存在重大过失,是造成他人冒用该支票的主要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 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支票中专门用于转账的,可以另行制作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可见,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中的损失负有主要责任。 支票金额被更改 4、2005年4月1日,BELLY有限责任公司与汇兴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单购销合同,BELLY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如下:1、转账支票金额已被明显更改,请求确定该票据无效。2、请求判令紫奇有限责任公司返还BELLY有限责任公司117万。3、夏华银行复兴支行没有按规定严格审查,使BELLY有限责任公司遭到一定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问:BELLY有限责任公司的利益应该得到保护么? 答:持票人紫奇有限责任公司应向BELLY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取得的利益。付款夏华银行复兴支行对BELLY 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理论分析:票据的制作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求,记载的事项不得随意更改。因为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的作成格式和记载事项都由法律严格规定,不按法律规定作成票据或不按法律规定记载事项,会影响票据的效力甚至会造成票据无效。 除了票据的制作以外,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付款、追索等行为,也必须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方为有效,所以票据属于要式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就本案来说,该转账支票因其金额被更改而无效。本案持票人紫奇有限责任公司基于无效的票据取得票据上的利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持票人紫奇有限责任公司应向BELLY有限责任公司返还通过无效票据取得的利益。 付款夏华银行复兴支行未尽审查义务,错误付款,也应对BELLY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ELLY有限责任公司可选择起诉紫奇有限责任公司或夏华银行复兴支行。

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1、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与被告温州某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四案 【基本案情】原告享有Microsoft Office、Microsoft Server、Microsoft Visual Studio、Microsoft Windows 系列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复制、安装并使用了上述计算机软 件,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本案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中国(温州)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被告支付部分赔偿金,并正版化其所应用的上述计算机软件。 【入选理由】温州地区一些大规模应用计算机局域网的企业使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系统软件、办公软件、设计软件,本四案给类似企业敲响了警钟,应当提高尊重他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意识,主动使用正版计算机软件,降低企业的诉讼风险。 2、原告钱月顺与被告彭建平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钱承恩馄饨”商品及服务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属于知名商品。原告钱月顺为“平阳钱承恩馄饨”的个体经营业主。被告彭建平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外卖名片上使用“平阳钱承恩馄饨”字样,并于开设“钱承恩馄饨”店,用“钱承恩”作为门店招牌,并在左上角使用“平阳”字样。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擅自使用了原告的企业名称,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10 万元。 【入选理由】本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2项的适用提供了借鉴,也为温州地区企业敲响了警钟,不能通过“搭便车”的方式违法经营生产。 3、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名虎烟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相同打火机商品上使用了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8 万元。被告提起上诉,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停止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支付原告一定数额的款项。 【入选理由】双方当事人是同区域同行业的竞争者,被告在明知涉案商标权利人为原告的情况下,销售印有与涉案商标相同图案的产品,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行为。因难以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本案适用法定赔偿标准,考虑到双方当事人为同区域同行业竞争关系,法院从重确定因侵权所承担的赔偿数额。 4、原告Multi Parts Supply USA,Inc.与被告瑞安市盛典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郑祥好、陈定益及第三人浙江显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Multi Parts Supply USA,Inc.主张被告郑祥好、陈定益非法获取原告的产品技术秘密以及第三人为原告独家供应的产品,使被告瑞安市盛典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推销、展示与第三人向原告独家供应的产品完全一样的样品,三被告的行为侵害原告的商业秘密,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并消除不利 影响。瑞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的各秘密点仅为产品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知识产权法期末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1.张某与李某两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分别于1999年4月5日和2000年2月1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试分析李某能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和条件。 答:李某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是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具体条件是: (1)在我国,在张某的申请日前,没有任何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先提出专利申请,且有效存在;也没有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取得过专利权;或者虽然有人在张某的申请日前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2)张某的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 (3)在张某的申请日后李某的申请日前,没有其他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专利申请;或者虽然有人在此间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 (4)该发明本身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3)李某提出的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的规定; (4)李某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了各项相应的手续,并交纳了规定的费用;(5)李某自始至终未放弃专利申请权,也没有转让其专利申请权。 2.某作品原件上只有刘一守一人的署名。试分析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性。 答: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该项规定表明,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推定为该作品的作者。因此,根据该实例所提供的条件,可以初步推定刘一守是该作品的作者。 但是,在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能不是作者,而没有署名的人,可能是作者。因此,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情况有: (1)真正的作者因疏忽大意,误将自己的姓名写成了“刘一守”,而且刘一守也不是其笔名、假名等; (2)真正的作者未曾在作品原件上署名,而刘一守是该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人,于是擅自在该原件上以作者身份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3)此例所说的原件并不是该作品的真正原件,而是刘一守剽窃他人作品的原件,而后以作者身份在其剽窃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4)刘一守是该作品的实际创作者,但该作品是一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品,其作者应当是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刘一守却以作者身份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5)刘一守是某领导人的秘书,该作品的确是其为领导撰写的报告,但却错误地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人类文明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侵权事件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据广州凯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耀网”)团队进行的知识产权发展现状进行了相关的分析,以下所有资料仅供参考。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通俗的简单介绍,就是商标是由人所创造,当创造人向国家专业部门申请认证后,就收到国家法律保护,其他人不能再使用该商标。商标,企业的无形资产,更是走向世界的一张名片。 给大家介绍近几年部分的商标案例,加以进行研究及案例整个过程的讲解,具体案例如下: 案例一:“New Balance”VS“新百伦” New Balance鞋业进入中国市场不到十年,销售商在网站、卖场、广告打出的“新百伦”知名度越来越高。这让广州本土品牌“新百伦”的老板周某伦愈发失去存在感,因为他拥有“新百伦”商标,其公司生产的产品也一再被误认为New Balance的。 最终广州中院认定New Balance销售商存在恶意“反向混淆”行为,应停止侵权并赔偿9800万元。近1亿的赔偿金刷新了广州中院所判侵权案件的赔偿额度。

案例讲解分析: 知识产权中明确指出,知识产权是指人类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知识产权为劳动成果,具有独立拥有性质,所以在中国范围中,是具有法律保护的; activities, noise, waste disposal, drilling mud and other environmental standards of stone, all power suspend production for rectification or removal. Will guide the wood stand To a gathering of local wood, bianqiao Park, electric central heating, Fei, compressed coal usage, decrease carbon emissions. Second, building site "six 100%" standards to be put in place. Advancing the construction site dust management and municipal engineering, strict implementation of the wall, spraying water, measures such as covering, washing, closed, where not up to "six 100%" 美国地区,美国在商标或者知识产权中是没有明文规定的,但在生活中假如出现此类型问题,国家会相应的按照的是否“出名”来给与法律保护,所以大家常常发现中国出现很多来自美国的很多山寨品被模仿假冒。 案例二:“王老吉”VS“加多宝”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经典案例)

1.大磨坊公司于1991年1月由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了“大磨坊”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面包。1992的10月大磨坊公司与太阳城商场签订了为期3年代销协议,约定由太阳城商场设专柜出售面包,由大磨坊公司提供名、优、特、新的注册商标商品。1993年4月起,大磨坊公司停止向太阳城商场供货。同年6月大磨坊公司发现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专柜上,仍在销售与其类似的面包,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大磨坊。大磨坊公司以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 请回答: (1)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公司不供货时,仍在其大磨坊专柜销售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为“大磨坊”的面包,是否构成对大磨坊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为什么? (2)大磨坊公司是否构成违约? (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权有关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 1题.[参考答案] (1)被告太阳城商场对大磨坊公司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2)大磨坊公司构成了对双方协议的违约。 (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无关。因为商标权利人可以根据商品特点,自由选择注册商标的使用方式,他人无权干涉。 2.1994年12月,H化工研究院工程师梁某在一次技术洽谈会上与G化工厂厂长张某结识。张请梁帮助解决污水净化重复利用的技术难题,梁某答应试试。1995年春节,梁某与其在大学读书的儿子在H化工研究院院内一个废弃多年的人防工程里,用三个箩筐、一堆渣土、扫帚、水桶等工具,还自费购买了十余种试剂、试纸、电炉等物品,对G化工厂的污水水样进行净化实验。实验结果达到了G化工厂的技术指标要求。 梁某将实验资料交给H化工研究院一份,院里认为梁某为该院工程师,污水净化又是其业务研究范围,此成果应是职务技术成果,便以研究院的名义于1995年5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了“HI—PQ703污水净化方法”专利申请。1998年7月,研究院获得专利权。在此期间,梁某一直认为自己的成果是非职务发明,故强烈要求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双方争执不下,梁某诉至法院。 请分析:梁某和H化工研究院,谁的主张成立?为什么? 2题.[参考答案]梁某的主张成立,即该发明为非职务发明,梁某享有专利申请权和专用权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本案中,梁某虽然是H化工研究院的在编职工,污水净化也是他的业务研究范围,但案中涉及的发明创造既不是梁某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时完成的,也不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梁某做实验的时间是在1995年春节期间,他本人和他的儿子利用休息时间而非工作时间从事的实验活动并取得成果,不是执行本单位任务,而是个人接受他人委托完成的技术成果;再者从他的实验条件看显然不是利用其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所以,梁某要求变更自己为专利权人的主张是有法律依据的。 3.《休闲》为国内一份文摘杂志,请一学生L翻译了美国5年前在X报纸上发表的一篇署名为S的散文,登载在该文摘杂志上,署名作者S。另一家国内文摘报《饭后茶余》转载了《休闲》杂志上的这篇译文,注明转载自《休闲》。S发现后,认为《饭后茶余》报及《休闲》杂志未经其同意,翻译并使用了其作品,也未向S支付报酬,遂诉至中国法院。《饭后茶余》报辩称,《饭后茶余》报转载《休闲》杂志上的译文属于法定许可范围,只要向供稿人支付报酬即可,无须向S付酬。《休闲》杂志社辩称,S散文首先发表于国外,不受我

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评析

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评析 ?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评析概述 ?案件:蕃茄家园与系列微软案 ?商标案件:解百纳案、米其林轮胎案与可口可乐并购案 ?专利案件:专利侵权纠纷、管辖权争议与“走出去”应诉 一、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评析概述 ?知识产权案件急遽上升 ?知识产权案件涉及领域广泛 ?知识产权案件对企业影响明显 ?反不正当竞争中的知识产权案件 ?反垄断中的知识产权案件 1.知识产权案件急遽上升(1) 表现: ?市海淀区法院是我国最早设立知识产权庭的基层法院。2008年,审理了近1500件知识产权案件,与2007年相比,增长了近一倍。 ?省市2008年度全市共受理522宗案件。 ?省法院2008年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4427件,同比上升41.8%,占全国总数的17.3%,连续五年居全国首位;2009年第一季度,已经受理该类一审案件1445件,同比上升51.63%。 1.知识产权案件急遽上升(2) ?市法院2008年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757件,审结1634件,同比分別上升43.1%和33.2%。受理涉外和涉港、澳、臺的知识产权案件231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15.2%。?省法院2008年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436件,其中新收一审案件1839件,同比增长25%。 1.知识产权案件急遽上升(3) ?省法院2008年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634件,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94件。?全国各级法院2008年审结知识产权案件27876件,同比上升32.58%。 1.知识产权案件急遽上升(4) ?省法院2008年新收一审涉外知识产权案件51件,同比增长16%。

?2003年至2007年,法院共受理一审涉外(港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50余件,仅占受案总数的5%。2003年为22件,2007年为119件,翻了五番。2008年受理一审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207件,比2007年增加了74% 1.知识产权案件急遽上升(5) 原因 ?在WTO框架,知识产权已取代关税堡垒,成为跨国公司争夺世界市场,谋求更大利润的主要工具。目前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大都为跨国公司掌握。这一基本格局在短时期无法有较大改变,未来我国企业面临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将会成倍增长。 ?侵权者的成本低,民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待提高。 ?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缺位。一个普遍现象是,一些企业前期投入了大量人财物研发新技术、新产品,却不舍得在后期知产保护上投入,导致产品被大量仿冒后才进行维权,这时市场份额已经失去。 2.知识产权案件涉及领域广泛(1) ?2008年11月奚晓明:“目前我国法院受理的案件已经覆盖到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领域,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全过程。” ?原因:科技的进步、经济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加之知识产权司法能力的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日益拓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社会影响越来越大。 2.知识产权案件涉及领域广泛(2) ?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知识产权案件以技术合同案件为主; ?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至2002年期间专利案件最多; ?2002年以来著作权案件上升到第一位。 2.知识产权案件涉及领域广泛(3) ?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等三大类知识产权纠纷均呈剧增态势。2008年省法院受理专利纠纷案件1115件,同比上升12.4%;受理商标民事纠纷1615件,同比上升166.5%;受理著作权纠纷案件1404件,同比上升10.46%。工商部门查处商标案件4414件,其中侵犯商标权案件3964件,涉案金额5768.92万元。 2.知识产权案件涉及领域广泛(4) ?传统知识产权案件与新形知识产权案件齐头并进。 ?在著作权、专利、商标案件始终保持快速增长态势的同时,知识产权案件进一步扩展到了网络著作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民间文学艺术、地理标志、特殊标志、企业

知识产权法 (案例题)

案例: 著名作曲家甲在1998年临终前将其回忆录手稿赠送给好友乙。2004年乙将该手稿借给学者丙,供其研究甲的生平。2005年,丙将手稿向某杂志投稿发表。甲的继承人看到该杂志后,认为出版社侵犯了自己的权利。 请回答:(1)谁享有手稿的著作财产权?为什么? (2)谁是侵权人?为什么? . 案例: 某公司委托某科研机构开发新产品A。该科研机构成立了课题组,由员工甲、乙、丙组成,其中甲负责收集、翻译资料、绘图,乙、丙分别负责一部分技术的开发。 请回答:(1)产品A申请专利的权利主体是谁?为什么? (2)发明人是谁?享有什么权利? .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0年5月10日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构图为文字“DC”,商品类别为服装。乙公司已于2010年3月开始生产“DC”牌服装并投放市场销售。丙公司于2010年4月28日,在日本提出了使用在服装上的“DC”商标注册申请,又于2010年8月10日在中国提出了相同注册申请。 请回答:商标局应该核准谁的商标注册申请?为什么? 案例: 高丽娅是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小学语文教师,2002年4月,因撰写论文需要参考自己历年所写教案,遂向学校要求返还上交的48本教案,但学校最终只返还了4本,其余的教案或被销毁或被卖给了废品回收站。高丽娅认为学校不尊重教师劳动成果,状告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私自处理自己教案本的行为侵犯了其对于所写教案的著作权。此案一审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教案不属作品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进而认定原告“编写教案的行为应为一种工作行为,所编写的教案应为工作成果,被告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二审判决则认定“虽然教案包含了教师个人的经验及智慧,但也是教师为完成学校工作任务所创作的职务作品,是教师在工作中应该履行的工作职责,是一种工作行为。”高丽娅不服二审判决,于2004年5月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重庆市检察院于2004年11月25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根据案例和著作权法理论,辨析回答以下问题: (1)作品的概念与条件? (2)教师教案是不是文字作品,为什么?

2014《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一、著作权案例 1、高丽娅是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小学语文教师,2002年4月,因撰写论文需要参考自己历年所写教案,遂向学校要求返还上交的48本教案,但学校最终只返还了4本,其余的教案或被销毁或被卖给了废品回收站。高丽娅认为学校不尊重教师劳动成果,状告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私自处理自己教案本的行为侵犯了其对于所写教案的著作权。此案一审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教案不属作品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进而认定原告“编写教案的行为应为一种工作行为,所编写的教案应为工作成果,被告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二审判决则认定“虽然教案包含了教师个人的经验及智慧,但也是教师为完成学校工作任务所创作的职务作品,是教师在工作中应该履行的工作职责,是一种工作行为。”高丽娅不服二审判决,于2004年5月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重庆市检察院于2004年11月25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根据案例和著作权法理论,辨析回答以下问题: (1)作品的概念与条件?(2)教师教案是不是文字作品,为什么? (3)什么是职务作品?什么是非职务作品?(4)本案中教师教案著作权的归属?为什么? 答:(1)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构成条件: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可感知性和可复制性;(2)文字作品是指用文字或等同于文字的各种符号(包括数字符号)来表达思想或情感的形式,包括小说、诗歌、论文、文书、日记等作品无论附着在什么载体上,只要改文字形式得以显示其存在,就属于文字作品。高丽娅老师的教学教案是一个人的思想智慧写成的,用以表达自己的思想或情感,在形成过程中没有抄袭与剽窃,就有自己的独创性,因此属于文字作品。(3)职务作品是指作者与所在动作机构应具有劳动关系;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对作品使用属于单位的正常业务范围之内;不满足上诉条件的属于非职务作品。(4)该案例中高老师的教学教案属于职务作品。她与该学校具有劳动关系,作为教师记载教学教案属于职责范围之内的事情,学校对于老师上交的教学教案有使用的权利。本案中的教师教案的职务作品的完成并未使用该学习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因其著作权属于高老师所有。 2、甲乙两人合作创作一部著作,1993年出版时,双方约定署名顺序为甲、乙。1996年甲、乙在原作的基础上共同修订准备出第二版。在该书付印之际乙未经与甲协商,即通知出版社调整署名顺序,将乙署名为第一作者,甲为第二作者。图书出版后,甲见署名顺序被调,便告乙侵犯了其署名权。试问甲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答:甲的主张成立。署名权是指作者在自己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也称姓名表示权。该案例甲乙合作完成的著作属于合作作品,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合作作者约定。著作权的署名权包括决定署名顺序,乙要改变署名顺序应当与甲协商,擅自改变则侵犯了甲的署名权。 3、甲创作一首歌曲,乙在个人演唱会上演唱,丙现场直播乙的表演,引起轰动效果。后丁音像公司请乙演唱,录制成录音制品,并授权戊复制发行。 请分析这个过程中发生了哪些法律关系,以及各法律关系的内容。 答:甲创作歌曲,即享有对其的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如复制权、发行权等。乙演唱该歌曲需要经过甲的同意,双方签订合同或作出约定,乙支付给甲一定的报酬,此时乙享有表演者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丙现场直播乙的表演,因此享有广播权,但需经过甲的同意,当然还需经过乙的同意并支付报酬。丁录制成录音制品应经甲和乙的同意并支付报酬,由此丁享有录制者权。丁授权戊复制发行,需经过甲、乙、丁的同意并支付报酬,戊享有复制发行权。 4、2001年9月20日,广东省中山市的一名法官徐业恒将中国电影集团导演黄军告上法庭。理由是:自己根据在法院工作期间接触到的杀人案件,撰写了纪实报道《走近杀人犯》,发表之后发现,由被告黄军编剧的影片《不要欺负人》叙述故事的起因、发展、结构和主要脉络以及人物特征、对白等细节都与《走近杀人犯》吻合。原告认为,被告擅自改编了自己的文章,侵犯了著作权。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画家张某和图画爱好者杨是挚友,张某前后送杨自己的画作50余幅,后张因病去世,杨从张送的画作中精选30幅以张的名义发行,张子女得知后认为其擅自出版张的画作,侵犯了他们及张的著作权遂与杨进行交涉,杨认为画既然已赠送给自己,自己便取得了包括著作权在内的所有权,绘画是以张的名义发表的不存在侵犯著作权。问:杨行为是否侵犯张及其子女著作权,为什么? 最佳答案 1.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2.第十八条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3.第十九条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4.第四十六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他已经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多项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知识产权法案例2则 悬赏分:40 | 解决时间:2010-12-15 21:21 | 提问者:allship 某饲料厂的工程师承担工厂的科研项目而发明了一种高营养动物饲料。该饲料产品获得了专利权。某生物研究所为了繁育和销售某种转基因实验小鼠而自行生产该种饲料,并喂养实验小鼠。某制药公司为研制一种新药而大量向研究所购买实验小鼠,进行药物的动物实验,并希望对该新药进行专利注册。 问: (1)该种饲料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谁?为什么? (2)研究所生产饲料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3)该转基因小鼠能否申请专利?为什么? (4)该新药能否申请专利?为什么? 某电器开关A厂开发设计了一种高压隔离开关,于1996年7月3日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1997年4月专利局予以公告,并于1997年8月12日正式获得专利。后A厂发现某高压电器B厂在销售该产品,经交涉无效,遂向法院起诉。被告B厂辩称,其在1996年5月以后就已经作好了生产该产品的必要准备,属于在先使用,要求法院确认其有权在已有范围内继续生产该产品。现法院查明:B 厂虽于1996年5月提出了该种产品的开发课题,但未涉及具体技术方案;B厂在1996年8月仅完成了一小部分模具的制造,而且1997年5月B厂试产后的产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1.1991年月,某甲与乙饭店签订合作开饭店协议一份。通年月,乙饭店开业后,未悬挂店名,但在该店门上方悬挂“正宗厚味美包子第四代传人赵某第五代传人甲”为内容的牌匾一块。其中“厚味美包子”为大字。其余为小字,并聘请甲为该店厨师。该店至1991年3月起经营包子。1980年12月,多年经营厚味美包子的丙饮食公司取得厚味美牌商标注册证,当其发现乙饭店及甲的行为后,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其商标专用权。甲与乙饭店辩称,制作悬挂的牌子是对“厚味美”创始人及传人赵某和甲个人身份的宣传;且丙公司的商标已过有效期,所以法院应驳回。 请回答: (1)(1)丙公司是否具有厚味美牌的商标专用权,为什么? (2)(2)甲与乙饭店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3)(3)哪一方当事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应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答案:1)丙饮食公司享有厚味美饭店标专用权。丙饮食公司的该商标已经国家工商局注册登记,其有效期10年虽已满,但未过六个月申请续展期,仍应认为有效。(答享有权利给1分,理论答对给1分,共2分。答错或漏答不给分)。 (2)甲与乙饭店行为构成侵权;属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侵权行为(1分)。 (3)甲与乙应承担责任(0.5分)。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2、 1.大磨坊公司于1991年1月由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了“大磨坊”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面包。1992的10月大磨坊公司与太阳城商场签订了为期3年代销协议,约定由太阳城商场设专柜出售面包,由大磨坊公司提供名、优、特、新的注册商标商品。1993年4月起,大磨坊公司停止向太阳城商场供货。同年6月大磨坊公司发现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专柜上,仍在销售与其类似的面包,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大磨坊。大磨坊公司以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 请回答: (1)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公司不供货时,仍在其大磨坊专柜销售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为“大磨坊”的面包,是否构成对大磨坊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为什么? (2)大磨坊公司是否构成违约? (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权有关吗?为什么? 答案:(1)被告太阳城商场对大磨坊公司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2)大磨坊公司构成了对双方协议的违约。 (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无关。因为商标权利人可以根据商品特点,自由选择注册商标的使用方式,他人无权干涉。 2.1994年12月,H化工研究院工程师梁某在一次技术洽谈会上与G化工厂厂长张某结识。张请梁帮助解决污水净化重复利用的技术难题,梁某答应试试。1995年春节,梁某与其在大学读书的儿子在H化工研究院院内一个废弃多年的人防工程里,用三个箩筐、一堆渣土、扫帚、水桶等工具,还自费购买了十余种试剂、试纸、电炉等物品,对G化工厂的污水水样进行净化实验。实验结果达到了G化工厂的技术指标要求。 梁某将实验资料交给H化工研究院一份,院里认为梁某为该院工程师,污水净化又是其业务研究范围,此成果应是职务技术成果,便以研究院的名义于1995年5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了“HI—PQ703污水净化方法”专利申请。1998年7月,研究院获得专利权。在此期间,梁某一直认为自己的成果是非职务发明,故强烈要求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双方争执不下,梁某诉至法院。 请分析:梁某和H化工研究院,谁的主张成立?为什么? 2题.[参考答案]梁某的主张成立,即该发明为非职务发明,梁某享有专利申请权和专用权。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知识产权经典案例

知识产权经典案例:百事侵犯小企业商标权被告倒 百事可乐侵犯小企业商标权被告倒 播放背景音乐也要付费 保护知识产权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今天是世界知识产权日,自2001年4月26日被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年已经是第10个年头,保护知识产权在中国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记者特别邀请相关专业律师,讲述了几个经典案例。 一场险些让整个行业洗牌的专利侵权案 承办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王卫东(工科学士,法学硕士,高级律师) 一场专利诉讼可能会使一家企业退出市场,甚至可能会导致行业的洗牌,这绝非危言耸听。 杭州华诚机械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华诚”)是浙江省一家知名企业,一天,“华诚”突然收到从广州发来的一份图文并茂的律师函,说他们公司生产的“塔吊”(机械产品)侵犯了广州一公司的专利权,“华诚”纳闷了,自己生产多年的主打产品怎么侵犯他人专利权了? 不久,“华诚”被告专利法侵权,一同成为被告的还有省内其他几家生产相同产品的企业,真是“山雨欲来风满楼了”,案子开庭,同为被告的另几家企业特地从外地赶来杭州,业内的专家也都来旁听。 广州公司来势之猛并非虚张声势,他们手持两张王牌:1、一张含金量很高的发明专利,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程序,及北京一中院和北京高院的两审行政审程序,成功地维持该专利的有效性。2、数十份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的专利侵权的裁定书和广东省高院的判决书,认定数十家企业的侵权行为。 这意味着这家企业已经在广东省内成功完成专利清剿,现挥师江南,欲整肃浙江市场,这阵式很快吓坏了一些企业,他们马上签署了《专利实施许可协议》。 面对来势汹汹的原告,“华诚”决定出庭应诉,企业存亡在此一搏。 代理律师顶着压力,翻阅大量材料,结合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通过双方技术特种相比对后发现,两者并非“使用基本相同的手段,得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对比技术与专利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华诚公司根本就不构成专利侵权。 经过两审辩论苦战、据理力争,“华诚”终于艰难完胜。 名牌包装遭模仿万向愤然起诉 承办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童松青 (首届浙江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主任) 杭州的万向集团公司生产的“钱潮”牌万向节(十字轴总成,汽车的一种零配件)名扬天下,可是,若干年前,这个产品外包装被越来越多地仿冒。万向产品的外包装以“蓝、白、蓝”基本色彩为主,各种仿冒产品都照样画葫芦,不细看还以为都是万向的产品。仿冒品价格低廉,质量也低劣。 万向决定维权,把“仿冒者”之一萧山伟刚厂告上法院,称其仿冒包装是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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