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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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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导语:为加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

监督管理,依据《 * 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 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下面是为大家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监督管理,依据《 * 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 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在 * 境内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

业务的招标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招标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机构应当具备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具备能够编制招标文件(中、英文)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拥有一定数量的招标专业人员。

第四条 * 负责全国招标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全国招标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建立全国招标机构信用档案,招标机构信用信息;负责指导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有关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沿海开放城市及经济特区商务主管部门、 * 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所属招标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在本地区、本行业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招标机构办法

第五条招标机构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应当在中国国际招标网(网址:.chinabidding.,以下简称招标网),前应当在招

标网作出诚信承诺;时应当在招标网如实填写《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附件1)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专职从业人员名单》(以下简称《人员名单》,附件2)。

第六条招标机构对《登记表》所填写的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因招标机构填写信息错误、遗漏、虚假,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引起的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因合并、分立而续存的招标机构,其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息变更;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招标机构,应当及时在招标网办理注销;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招标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在招标网重新。

第八条不再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机构,应当及时在招标网注销。

招标机构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其招标网自动失效。

第三章招标机构代理行为规范

第九条招标机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招标代理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条招标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载明委托事

项和代理权限。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不得接受招标人违法的委托内容和要求;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

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第十一条招标机构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应当

为与本机构依法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应当熟练掌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招标机构代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的负责人应当由招标专业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招标机构应当受招标人委托依法组织招标投标活动,

协助招标人及时对异议作出答复。在招标项目所属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期间,招标机构应当按照招标项目所属主管部门要求积极予以配合。

招标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招标项目所属主管部门报送招标投标相关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招标投标情况及其相关数据上传招标网,在招标网上、公示或存档的内容应当与相应书面材料一致。

招标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招标投标相关资料,并对评标情况和资料严格保密。

第十三条招标机构应当积极开展招标投标相关法律规定、政策和业务培训,加强行业自律和内部管理。

第四章信用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 在招标网设立招标机构信息栏,公布以下信息:

(一)机构信息:招标机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 * 、法定代表人姓名、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时间、人员、场所等;

(二)人员信息: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专职从业人员姓名、学历、专业、职称、英语水平、劳动合同关系、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时间、学术成果、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主要业绩等;

(三)其他信息:招标机构职业教育培训、学术交流成果、参加

社会公益活动、纳税额等;

(四)业绩记录:招标机构代理项目当年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标

金额、历史年度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标金额、特定行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标金额等;

(五)异议和投诉记录:招标机构当年及历史年度代理项目异议

数量、异议率、异议结果,以及投诉数量、投诉率和投诉处理结果等;

(六)检查结果记录: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监督检查记录;

(七)错误操作记录:招标机构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过程中

的错误操作行为,及直接责任人员和项目名称等(招标机构主动纠正,并且未对招标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错误操作不记录在内);

(八)违法记录:当年及历史年度在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

业务过程中违法的招标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直接责任人员姓名、项目名称、违法情况和行政处理决定等。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由招标机构填报,由招标机构所属主管部

门核实;第四项、第五项由 * 公布;第六项、第七项由招标机构或招

标项目所属主管部门填写;第八项由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主管部门填写。

* 建立全国招标机构信用档案,纳入第一款所列信息。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招标机构信息存在不实的,可以在招标网或通过其他书面形式向该招标机构所属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招标机构信息确实存在不实的,由招标机构所属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推动建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行业诚信自律体系,倡导招标机构签署行业诚信自律公约,承诺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市场秩序。

第五章行政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招标机构在招标网完成登记后,应当向招标机构所属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存档:

(一)由招标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登记表》原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并加盖单

位公章;

(三)《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 、劳动合同、学历(或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英语水平证明、前三个月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

(四)营业场所和资金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房产

证明(自有产权的提供房屋产权证书,非自有产权的提供房屋租赁合

同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书)、上一年度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

告等(设立不满一年的企业可在下一年度补充提交)。

招标机构所属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存招标机构的相关材料。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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