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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税收中性原则看我国金融业营业税制改革_许静

从税收中性原则看我国金融业营业税制改革_许静
从税收中性原则看我国金融业营业税制改革_许静

银行提供金融服务而获得的手续费收入。上述三项计税依据中,第一项占到95%以上。①因此,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即在购进货物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得到扣除,其在缴纳营业税时也无法转嫁增值税,使增值税抵扣链条在社会化大生产中不可延续,增加了社会的额外负担,违背了税收中性原则。

2.金融行业之间营业税负不公平

由于筹资成本和经营能力存在差异,不同金融业的获利能力不同。金融业营业税制对不同行业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如对货物期货不征收营业税,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免征营业税,必然导致不同的金融企业税收负担率不一样,易产生税负不公,违背税收中性原则。

3.金融业务之间营业税负不公平

我国营业税法规定,对金融机构往来收入不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包括:金融机构存放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及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再贷款;同一商业银行系统内部的联行往来;商业银行同业之间的同业拆借、同业存放和结算占用资金;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金融机构的往来收入以利息形式存在,是贷款行为所获得的收入,对其不征税将导致部分金融机构资金运用效率低下。随着金融机构之间往来日益频繁,金融机构往来收入越来越多。对这部分收入不征营业税会产生税负不公,违背税收中性原则。

4.金融业出口服务不退税

出口适用零税率是国际的通行做法。我国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在出口时无法退税,导致服务含税出口,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不利于人民币国际化。

(三)金融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必要性

1.金融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是税收中性的要求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其只针对增值额征税以及对大多数商品征收同一比例税率的特性,使不同商品的税负能达到一定的均衡,并能较大限度地避免税收对商品比价关系的扭曲性,有利于市场机制自由发挥对社会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因此,增值税被认为是一种中性的“良”税。②根据税收中性理论,税收的额外负担与税基大小呈反向关系:征税范围越大,税基越宽,额外负担就减少;反之,征税范围越小,税基越窄,额外负担就增加。因此,增值税的中性属性,只有在税基足够宽广,最好包含所有的商品和服务的情况下才能充分显现。但目前增值税征税范围较窄,金融业征收营业税使增值税的运行抵扣链条被打断,中性效应大打折扣。因此,为避免重复征税,金融业应改征增值税,以降低因征税而使纳税人和社会承担的额外负担,实现金融税收中性的目标。

2.金融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是我国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性减税的要求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采取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刺激经济,包括由中央政府牵头、地方政府配套的4万亿投资。但从长期来看,这项措施并不能解决我国经济发展的结构性问题。因此,如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快服务业发展、刺激国民消费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从宏观调控方式来看,减税是还富于民、鼓励消费的最有效方式。作为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业在一国经济体中的地位日益提高,征收营业税会制约其发展,使其在国际金融竞争中处于劣势。因此,笔者认为,增值税改革应当扩大到金融业,以避免重复征税,降低税收负担,提高我国金融业的服务水平和竞争力。

二、金融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难点

(一)增值税计税依据计算的困难

金融业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不仅包括金融服务的增值额,还受到通货膨胀等其他因素的影响。以商业银行存贷款业务为例,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存贷款利息之差。这其中不仅包含了商业银行创造的增加值,还包括贷款的资金成本、对违约风险和通货膨胀的补偿等。由于这些补偿性收入计算起来比较困难,增值税计税依据的准确性就大大降低了。除了存贷款业务外,金融服务的方式多种多样,这也加大了计算增值税计税依据的难度。

(二)增值税征收方式的困难

对不同的金融行业和金融服务业务不应采取统一的征收方式,适合某一行业或业务的征收方式不一定适合另一行业或业务。但是对行业进行细分,并各自采取相应的计税依据和计征方式,必然会引起税制的复杂化,带来税收立法的困难。

(三)增值税税率难以确定

由于金融业主要靠劳务和资产取得收入,原材料投入相对比较少,在只允许企业抵扣设备等进项

①张惠庆:《我国银行业税收制度改革研究》,山东大学硕士论文,2008年。

②李曼:《从税收中性的视角看增值税扩围改革》,《财税纵横》,2012年5月。

许静:从税收中性原则看我国金融业营业税制改革

27309税收学 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直接税:纳税人不能把税收负担转嫁给他人的税种。 2纳税人:又称纳税主体,是享有法定权利,负有纳税义务,直接缴纳税款的单位或个人。3课税对象:又称课税客体,是指税法中所规定的征收目的物,是征税的根据,即确定对什么征税。 4税率:税额与课税对象数额之间的比例。 5定额税率:也称固定税率,是对课税对象按固定税额计征的税,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收。 6起征点:是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时开始征税,未达到这个数额就不征税。 7税收的无偿性:国家征税以后,税款归国家所有,既不需要在直接归还给纳税人,也不需要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或代价。 8税收负担:简称“税负”,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所承受的一定经济负担,一般以税额与税基或相关经济指标的比值来表示。 9中央税:又称国税,是由一国的国家政府或中央一级政府征收管理和使用的税。 10地方税:由一国的地方政府征收管理和使用的税。 11税收原则:(1)平等原则(2)确实原则(3)便利原则(4)最少征收费原则 12税负转嫁:指纳税人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将其所缴纳的税款全部或部分地转嫁给他人负担的过程,是税负运动的一种方式。 13税负归宿:税负运动的终点或最终归着点。 14扣缴义务人:税法规定的,在其经营活动中负有代扣税款并向国库缴纳税款义务的单位。15税收中性:指其不仅包括税收不应使消费者遭受额外的效率损失,还包括税收不应对一切经济活动产生影响,如对劳动,储蓄和资本形成的影响。(p17) 税收应保持中性,即税收不干扰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或者不对消费 者的选择和生产者的决策产生干扰,这被称为税收中性原则。(p34) 16宏观税收负担:宏观税负是指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税收总收入占当期社会新增财富的比重,是税收负担最主要的分类之一。 17税收超额负担:政府税收导致纳税人的福利损失大于政府税收收入,从而形成税外负担,引起效率损失。、 18税收成本:纳税部门实施税收政策,组织税收收入所投入的各项费用,如人员工资,公用经费,财产购置,基建经费和税务事业费等各项费用,其具体表现在税务工 作全过程中的各项费用。 19税制结构:国家根据集中收入和调节经济的要求,设置各个税种从而形成的相互协调和补充的税收体系,即是指在整个税收体系中,主题税,辅助税和补充税及其要 素之间相互联结,相互协调及其数量比例关系。 20税收效应:纳税人因国家课税而在其经济选择或经济行为方面做出反应,或者从另一个角度说是指国家课税对消费者的选择以致生产者决策的影响,也就是通常所说 的税收的调节作用。 21增值税:以商品(含应税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2营业税: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或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23销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或提供应税劳务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24消费税: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的环节征收的一种税,他以消费品和消费行

中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利弊分析

中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利弊分析1997年12月13日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于1999年3月1日起生效,金融服务贸易协议要求各参加方对外开放银行、证券、保险和金融信息市场。1999年11月15日,中美双方签署了《中美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双边协议》。这一协议的签署将加快我国加入WTO的进程,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最终将适用于我国。 以中国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为契机,我国打响了全面跨入市场经济体系的攻坚战。加快融入国际市场化经济体系而不是闭关自守,已经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如今,作为包括WTO在内三大国际经济组织的重要成员国,在享受权力、为自身发展赢得有利的国际经济环境的同时,我国也积极信守承诺,履行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与责任。而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对外开放更是首当其冲。 中国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遵循的是循序渐进、谨慎管理的原则,在取得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开放的地域,增加引进的机构和数量。[1]1997年初,中国人民银行首次批准9家外资银行在上海浦东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到2000年3月,在我国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已选32家,其中上海24家,深圳8家。保险市场的开放始于1992年上海引进外资保险公司的试点,截至刊1999年底,已有25家外资保险机构获准在中国营业。来自17个国家的外资保险公司代表处2l2家。不久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又批准了4家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立舟公司或台资寿险公司。证券市场的开放程度较低。外国证券公司可以在中国设立代表处,若干外资金融机构获得了上海和深圳证券所定数量的B股席位,可直接参与B 股交易,国外金融机构还参与了我国政府债券和部分企业的H股,N股的上市发行工作。 一、中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有利方面 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是我国改革开放基本国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从长期来看,逐步扩大金融开放并最终融入全球金融体系,不仅可以使我国在吸引外资及促进经济增长方面获得巨大收益,也有助于加快国内金融业的改革与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 (一)有助于中国监管体系的完善和国际化接轨 加入WTO,是为中国金融业向市场化、国际化经营提供有力的改革推进剂,外来竞争将促进我国金融业和金融监管机构以巴塞尔协议为准绳的国际银

税收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直接税:纳税人不能把税负转嫁给他人的税种。 2.纳税人:又称纳税主体,是享有法定权利,负有纳税义务、直接缴纳税款的单位或个人。 3.课税对象:又称课税客体,是税法规定的征收目的物,是征税的依据。 4.税率:是税额和课税对象数额之间的比例。 5.定额税率:是对课税对象按固定税额计征的税。 6.起征点: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时开始征税,未达到的不征税。 7.税收无偿性:国家征税以后税款归国家所有,即不需要再直接归还给纳税人,也不需要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或代价。 8.中央税:又称国税,是由国家政府或国家一级政府征收管理和使用的税。 9.地方税:是由地方政府征收管理和使用的税。 10.税收原则:国家制定税收政策、设计税收制度应遵循的基本指导思想或基本准则,也是评价税收政策好坏、鉴别税收制度优劣、考核税务行政管理状况的基本标准。 11.税负转嫁:纳税人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将其所缴纳的税款全部或部分转嫁给他人负担的过程,是税负运动的一种方式。 12.税负归宿:是税负运动的终点或最终的归着点。 13.扣缴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 14.税收中性:不仅包括税收不应使消费者遭受额外效率损失,还包括不应对一切经济活动产生影响,如对劳动、储蓄、资本形成的影响。 15.税收负担:即“税负”,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所承担的一定的经济负担。 16.宏观税收负担: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税收总收入占当期社会新增财富的比重,是税收负担最重要的分类之一。 17.税收超额负担:政府税收导致纳税人的福利损失大于政府税收收入,从而形成税外负担,引起效率损失。 18.税收成本:在实施税收分配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有形或无形的耗费。 19.税制结构:是国家根据集中收入和调节经济的要求,设置各个税种从而形成的相互协调和补充的税收体系。 20.税收效应:纳税人因国家课税而在其经济选择或经济行为方面做出反应,即税收的调节作用。 21.增值税:是以商品或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2.营业税: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和单位或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23.消费税: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的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24.销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或应税劳务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25.小规模纳税人: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26.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27.纳税申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28.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税收法定原则与我国税收法治(一)

税收法定原则与我国税收法治(一) 关键词:税收;纳税;税收法定;税收法律主义 内容提要:纳税是对人民财产权的限制,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进行,在宪法和税收基本法上表现为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包括课税要素法定主义、课税要素明确主义、税务机关依法稽征等原则。我国税收实践中,税收法定原则未得到严格的遵守,表现为授权立法规范性差,无论是新税的开征还是税率的变动事实上均由行政权决定,税收征收过程中计划征收模式及一些地方政府滥用税收优惠措施等等,必须予以纠正。现代民主法治国家,虽然人民的纳税义务是为增进公共利益之必要,而对人民自由与财产所进行的限制,1]但是国家没有法律的依据,不得限制人民基本权利或设定负担,政府征税必须严格依据法律上的规定进行。所谓宪法上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首先就是私有财产不受来自于政府的非法税、非法费的侵犯。因为只有政府的征收才可能对私人财产权构成不可抵御的威胁。与公民人身权保障“罪刑法定”原则相对应的是公民财产权保障的税收法定原则,郑玉波先生将其视为现代法治的两大枢纽。宪法明定人民依据法律纳税义务,以保障人民的权利,避免不当课税的侵害,依据宪法人民享有依法纳税权,对于无法律依据的征税,人民有权拒绝。一、税收法定原则为一项宪法基本原则税收是社会契约的产物,征税必须取得人民的同意。“因为如果任何人凭着自己的权势,主张有权向人民征课赋税而无需取得人民的那种同意,他就侵犯了有关财产权的基本规定,破坏了政府的目的”,“未经人民自己或其代表的同意,绝不应该对人民的财产课税。”2]如果政府征税未经或者无需经过财产主体的同意,等于政府对私有财产的处分可以为所欲为,这样的征收,与强盗拦路抢劫无异。纳税人征税同意的具体表现形式为税的课赋和征收必须基于法律的根据进行,没有法律的依据,国家就不能课赋和征收税收,国民也不得被要求交纳税款。3]而征税所依据的法律必须是国会所通过的法律,“立法机关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转让给任何他人”,“只有人民才能通过组成立法机关和指定由谁来行使立法权。”4]“如果行政者有决定国家征税的权力,而不是限于表示同意而已的话,自由就不存在了。因为这样行政权力就在立法最重要的关键上成为立法性质的权力了。”5]因此,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的最高法定原则,它源自于民主原则与法安定性的要求,是民主和法治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对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至关重要。在历史上,税收法定原则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保护国民,防止掌握行政权的国王任意课税为目的,在现代商品社会中,它的机能在于使国民的经济生活具有法的稳定性和预测可能性。6]当前,除朝鲜等极少数国家外,绝大多数国家都在宪法中对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作了规定。例如,日本宪法规定:“新课租税或变更现行规定,必须有法律或法律规定之条件作依据。”埃及宪法规定:“只有通过法律才能设置、修改或取消公共税捐;除法律规定的情况以外,任何人均不得免交税捐;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才可责成人们交纳其他形式的赋税。”卢森堡宪法第99条规定:“非根据法律,不得规定任何由国家征收的税收。”厄瓜多尔宪法第115条规定:“法律规定税收,确定征收范围、税率和纳税人的权利保障。国家不强行征收法律未规定的税目。”西班牙宪法第133条第1款规定:“规定税赋之原始权利为国家所专有,通过法律行使之。”韩国宪法(1987年)第59条规定:“税收的种类和税率,由法律规定。”秘鲁宪法(1979年)第139条规定:“捐税的设立、修改或取消,免税和其他税收方面的好处的给予只能根据专门法律进行。”等等。7]二、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税收是依据国家法律将国民经济上所产生财富的一部分,强制移归于国家的一种手段。由于税收涉及对公民基本权的限制,在法治主义之下,为保障国民的自由与权利,税收属于法律保留事项,必须由议会通过法律的形式来决定。原因在于:首先,在组织方面,议会与行政权相比,处于与人民更接近、更密切的位置,议会也因而被认为比政府具有更强烈、更直接的民主正当性基础。其次,在程序方面,议会议事遵守公开、直接、言辞辩论与多数决原则,这些议会原则不仅可使议会的少数党与利益被涉及的社会大众得以有机会影响议会决定的作成,也可以凸显重要争点,

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及意义

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及意义 3月18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全文公布,对税收法定原则进行了明 确和细化,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这一修改意义重大,是我国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关键性一步,将推动我国税收法治 的建立和完善,使征税行为更加法治化,公民财产权利将得到更好保护。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 一般认为,税收法定原则最早是在1989年作为西方国家税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介绍 到中国来的。中国当代民商法泰斗谢怀栻先生在《西方税法的几个基本原则》中详细地论述 了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社会政策原则和社会效率原则,尤其强调了税收法定精神。税收法定原则也为现行立法所接受。 中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这是税收法 定原则的宪法根据。但有的学者认为,宪法中的上述规定仅能说明公民的纳税义务要依据法 律产生和履行,并未说明更重要的方面,即征税主体应依照法律的规定征税,因而该规定无 法全面体现税收法定主义的精神。因此,应当从征纳双方两个角度同时规定,即应明确规定“征税必须依法律规定”。另外,应当规定单位(即法人和非法人单位)的纳税义务,因为 单位是主要的纳税人,对单位课税应有宪法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规定:“税收 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 相抵触的决定。”这一规定较全面地反映了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使税收法定原则在税收法 制中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和完善。在即将制定的税收基本法中也应将税收法定原则予以明确 规定。 税收法定原则的本源,其涵义实际上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课税要件法定,即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缴纳程序等基 本税收要素应当由法律规定;二是课税要素明确,即上述基本税收要素在法律中的规定应尽 可能是明确、详细的,避免出现漏洞和歧义;三是征税合法,即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 规定的课税要件和征纳程序来征收税款,不允许随意加征、减征、停征或免征。概括起来, 前两点主要是对税收立法的要求,最后一点则是对税收执法的要求。 此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或修改税收法定原则所指的狭义上的“法律”时,不 仅应当做到最低层次的税种的开征、停征法定,还应当尽量明确规定每个税种的各项基本税 收要素,这样才能实现税收法定原则对立法机关的完整要求。 二、税收法定原则对法治国家的意义 税收法定原则的形成和确定,是由于税收涉及全体公民和纳税义务人的财产权利,因此 创设税制、规定税收的权力应当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防止政府滥用征税权。值得注意的是,“税收法定”所指的“法”,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所立之法。根据修改后的立法法的 规定,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 规章均不得对此作出规定。这意味着,今后政府收什么税、向谁收、收多少、怎么收等税收 基本制度,都要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决定。 从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来看,若能将该原则在税收法律实践中加以严格贯彻,那么其至 少可以满足形式意义上的“税收法治”的基本要求,亦即为税收行为的合法性提供保证。这 种意义具体表现为: 首先,税收法定原则通过对课税要素只能且必须经过议会制定的法律方能加以规定的内 容之强调,一方面可以将税收立法权固定在立法机关的控制范围之内,最大限度的防范行政 机关对其进行摄取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杜绝因立法机关在税收立法权的 行使上消极不作为而出现的概括授权和空白授权的现象;其次,税收法定原则通过对课税要 素明确原则的强调,可以避免因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而对税收法律文本造成的侵蚀,从 而保证税收法律的权威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最后,税收法定原则中的程序合法原则将税

公共经济学复习题2016

第1章导论 第一部分单项选择题 1、下述()研究课题反映了财政学的特点。 A、国民经济中货币与产品之间的关系及其对经济的影响 B、国民经济中各产业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对经济的影响 C、国民经济中各地区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对经济的影响 D、国民经济中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对经济的影响 2、如果学校是政府办的,但办学的成本全部通过向学生收费来补偿,在这种情况下,教育在提供方式和生产方式上采取了下述哪种组合?( ) A、公共提供,公共生产 B、公共提供,私人生产 C、市场提供,公共生产 D、市场提供,私人生产 3、下述()问题不属于财政学实证分析范畴。 A、我国税收的累进度应该多大? B、某项公共支出的主要受益者是哪些群体? C、降低关税之后我国进出口结构会出现怎样的变化? D、发行一定规模的国债能在多大程度上拉动经济? 4、下述()研究不属于财政学中的规范分析。 A、我国公共部门或财政的规模是过大了还是过小了? B、对电讯行业是否需要政府规定价格? C、若用消费型增值税取代生产型增值税会使社会的产出结构发生怎样的变化? D、税收的累进程度多大为宜? 5、下列哪项不属于政府的隐性支出? A、税式支出 B、公共定价 C、政府担保 D、转移支出 第二部分多项选择题 1、下述财政学中的理论,()属于实证分析? A、税负归宿理论 B、公共选择理论 C、最优税制理论 D、公共定价理论 2、下述财政学中的理论()属于规范分析? A、公共产品有效配置理论 B、公共支出不断增长理论 C、税收对劳动、储蓄及投资行为影响的理论 D、最优税制理论 3、下述()单位属于公共部门? A、政府机关 B、公立大学 C、国有企业 D、有银行 4、下述()单位属于政府部门? A、卫生部 B、国有企业 C、军队 D、国有银行 5、下述哪些政府行为包含着隐性的收支? A、间接税 B、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C、税收优惠 D、通过罚款、没收取得收入

税收分析题库(西方经济学及国民经济核算部分)

一、税收分析题库(西方经济学及国民经济核算部分) 一、判断题 1、税收效应是指由于政府的征税行为而发生的使收入由私人部门向公共部门的转移而对私人部门产生的影响或使私人部门行为发生的变化。 [R] 2、税收效应与税收职能是两个不同的畴,但存在不可分割的在联系。税收职能是外观的,税收效应是在的,是税收职能的具体体现;前者是主观的,后者是客观的,受政策、制度的影响; [F] 3、税收效率原则就是要求政府征税有利于资源和经济机制的有效运行,提高税务的行政效率,从这一点来看,我们进行税收效应分析的最终目的是符合税收效率原则的。 [R] 4、税收效应应保持中性,不对纳税人的经济选择或经济行为产生任何影响,不改变纳税人在消费、生产、储蓄和投资方面的选择,实际上,税收中性只是一种理想的想法,现实中是不可能实现的。[R] 5、按照税收效应的具体对象分类,可分为税收的行为影响和税收的福利影响 [R] 6、假设市场条件不是完全竞争的,而是垄断市场,如果从量税与从价税对产量有同样的影响,那么政府由从价税获得的税收收入要小于由从量税获得的税收收入。 [F] 7、政府对企业的生产行为产生收入效应,主要是由于政府征收选择性商品税所引起的。因为政府有选择的对某些商品征收商品税,而对另外一些商品不征税,从而对企业的产品结构产生一定的影响。 [F] 8、税收对企业的生产行为产生替代效应,主要是由于政府征收选择性商品税收引起的。因为政府有选择的对某些商品征收商品税,而不对另一些商品征税,会使课税商品的成本和价格发生不利于企业的变化,从而导致企业相应地减少课税商品的产量或放弃生产,而把更多的资源转移到非税产品的生产上。[R] 9、税收对消费行为的收入效应,表现为政府对课税之后,会使课税商品价格相对上涨,造成消费者增加对无税或轻税商品的购买量。 [R] 10、商品课税由于不是对劳动所得直接课征的,所以一般不会象所得税那样直接影响劳动力的供给。这也意味着对商品的课税对劳动供给不会产生影响。 [F] 11、我们可以发现征收一次总付的人头税,纳税人的闲暇时间将会少于征税前,而劳动时间将增加,这是因为人头税仅有收入效应,而不会改变劳动与闲暇的相对价格,从而对劳动供给的扭曲较小。 [R] 12、当税收的收入效应大于替代效应时,税收的净效应就表现为征税后个人选择更多的闲暇而减少劳动时间;当税收的替代效应大于收入效应,税收的净效应就表现为征税后个人选择更多的劳动而减少闲暇时间。 [F] 13、一个人的劳动供给不仅仅取决于预算约束线的位置和个人的劳动闲暇无差异曲线,税后工资率、劳动时间的选择其它等等因素也影响劳动供给,就税后工资率来说,工资率的可变性减缓了税收对劳动供给的总体影响。 [R] 14、政府对居民储蓄的利息所得征收利息所得税,在储蓄方面只产生收入效应,而不产生替代效应。[F] 15、一般说来,对投资收益征收一次性总额税会影响纳税人对投资与消费的选择,因为它改变了投资与消费之间的相对价格。 [R]

中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利弊分析

中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利弊分析 1997年12月13日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于1999年3月1日起生效,金融服务贸易协议要 求各参加方对外开放银行、证券、保险和金融信息市场。1999年11月15日,中美双方签署了《中美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双边协议》。这一协议的签署将加快我国加入WTO的进程,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最终将适用于我国。 以中国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为契机,我国打响了全面跨入市场经济体系的攻坚战。加快融入国际市场化经济体系而不是闭关自守,已经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如今,作为包括WTO在内三大国际经济组织的重要成员国,在享受权力、为自身发展赢得有利的国际经济环境的同时,我国也积极信守承诺,履行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与责任。而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对外开放更是首当其冲。 中国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遵循的是循序渐进、谨慎管理的原则,在取得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开放的地域,增加引进的机构和数量。[1]1997年初,中国人民 银行首次批准9家外资银行在上海浦东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到2000年3月,在我国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已选32家,其中上海24家,深圳8家。保险市场的开放始于1992年上海引进外资保险公司的试点,截至刊1999年底,已有25家外资保险机构获准在中国营业。来自17个国家的外资保险公司代表处212家。不久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又批准了4家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立舟公司或台资寿险公司。证券市场的开放程度较低。外国证券公司可以在中国设立代表处,若干外资金融机构获得了上海和深圳证券所定数量的B股席位,可直接参与B股交易,国外金融机构还参与了我国政府债券和部分企业的H股,N股的上市发行工作。 一、中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有利方面 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是我国改革开放基本国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从长期来看,逐步扩大金融开放并最终融入全球金融体系,不仅可以使我国在吸引外资及促进经济增长方面获得巨大收益,也有助于加快国内金融业的改革与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 (一)有助于中国监管体系的完善和国际化接轨 加入WTO,是为中国金融业向市场化、国际化经营提供有力的改革推进剂,外来竞争将促进我国金融业和金融监管机构以巴塞尔协议为准绳的国际银行业监管原则、标准和方法,建立现代金融体制和竞争秩序。从而提咼中国金融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能力,促使国内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内控制度,改进信息披露制度,不断提高经营效益和服务水平,推进监管的规范化、全程化,保证监管的持续性和有效性。金融调控方式将进一步由直接调控为主转化

中国税制改革30年回顾与展望

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一次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伟大转折。全会决定从1979年起,把全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从此,在中国这个古老的文明国度里,一场令世界瞩目的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展开。在这30年改革中,税收制度先后经历了几次大的调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调控要求的复合税制体系。 30年中国税制改革历程回顾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税制改革进程可以划分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的税制改革(1978-1993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的税制改革(1994-2000年)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期的税制改革2001年至今)三个阶段。 (一)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的税制改革(1978-1993年) 这一时期的税制改革可分为涉外税制的建立、两步“利改税”方案的实施和1984年工商税制改革。 1.1978-1982年的涉外税制改革。1978-1982年,成为我国税制建设的恢复时期和税制改革的起步时期,从思想上、理论上为税制改革的推进做了大量突破性工作,打下理论基础。从1980年9月到1981年12月,为适应我国对外开放初期引进外资、开展对外经济合作的需要,第五届全国人大先后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外合资企业、外国企业继续征收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初步形成了一套大体适用的涉外税收制度。 2.1983年第一步“利改税”方案。作为国营企业改革和城市经济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1983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试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即第一步“利改税”,将新中国成立后实行了30多年的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制度改为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改革从理论上和实践上突破了国营企业只能向国家缴纳利润、国家不能向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禁区,成为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一个历史性转折。 3.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方案和工商税制改革。为了加快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经第六届全国人大批准,国务院决定从1984年10月起在全国实施第二步“利改税”和工商税制改革,发布了关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资源税的一系列行政法规,成为我国改革开放之后第一次大规模的税制改革。此后,国务院又陆续发布了关于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奖金税(包括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和事业单位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特别消费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筵席税等税收的法规。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至此,我国工商税制共有37个税种,按照经济性质和作用,大致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和行为税、资源税、特定目的税、涉外税、农业税等七大类。 总之,这一时期全面改革了工商税制,建立了涉外税制,彻底摒弃了“非税论”和“税收无用论”的观点,恢复和开征了一些新税种,从而使我国税制逐步转化为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的复合税制,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日益加强。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的税制改革: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 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后,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内涵要求,1994年我国启动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内容最深刻、力度最强的工商税制改革。 1.全面改革流转税。以实行规范化的增值税为核心,相应设置消费税、营业税,建立新的流转税课税体系,对外资企业停止征收原工商统一税,实行新的流转税制。 2.对内资企业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取消原来分别设置的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

税收法定原则的宪法学思考

税收法定原则的宪法学思考 税收法定是财税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许多国家一般都会在宪法或基本法律中对这一原则加以确认。在我国《立法法》修改过程中,最为引人注目的亮点之一无疑是在第八条的法律保留条款中确立了税收法定原则,明确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方面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在《立法法》这部规范立法活动的基本法中,将有关税收的事项单独加以强调并位置前移,不仅凸显了税收立法的特殊重要性,更彰显了税收法定原则所蕴含的宪法精神与实质。这一规定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彰显人民宪法主体地位的制度保障,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迫切需要,是我国税收法治建设和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基于这一时代背景,本文试图从宪法学的角度对税收法定原则加以梳理和探讨。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与构成 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人的重要来源,不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和重要手段,也是国家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保障。同时,税收直接关系着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和全体人民的福祉,应当来之于民、用之于民。为此,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税收的使用等事项,都应由人民代表机关以明确的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则国家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义务纳税,征税和纳税均需依据体

现人民意志的法律而进行。可以说,税收法定原则既是税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更是很多国家宪法中明确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依照法律规定设税、征税、治税,是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标志。 税收法定原则又被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曰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有时将其说成是“租税法律主义”或者“税捐法定主义”等。该原则可以说是宪法上的人权原则、民主原则和法治原则等基本原则在财税法领域的综合体现,是税法的最高原则和“帝王条款”,或者说是税法领域的宪法性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税定于法,无论国家征税权的来源、配置和具体行使,也无论是税收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构成,或者是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都必须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该原则肇始于中世纪的英国,起源于“不出代议士不纳税”的政治角力,并逐渐为各国的宪法和财税法所接纳。其本质意涵在于政府征税须得到纳税人的同意,进而言之,只能依据反映民意的法律向人民征税,为此,关于税收方面的立法权通常应当保留在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议机关手中,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得作为征税的依据。这一原则背后的宪法逻辑是:生命、财产、自由、安全等权利是人民享有的基本人权,不可剥夺和非法侵犯。政府征税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同时构成了对纳税人财产权的限制,涉及人民的生存、财产及营业自由等权利,因此必须征得人民的同意?。如今该原则已不再

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 法学0401 王相宜 04262017 摘要:本文从国际税法的起源开始介绍了国际税法的四个基本原则,即国家税收主权原则、国际税收分配公平原则、国际税收中性原则和跨国纳税人税负公平原则。 关键词:国家税收主权原则、国际税收分配公平原则、国际税收中性原则、跨国纳税人税负公平原则 国际税法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因此,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与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存在密切关系。但它们之间又有所不同,其关系是一种一般与个别、普遍与具体的关系。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国际经济法而言是具体原则,是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在国际税法领域里的具体运用。 从国际税法的起源上看,西方税法基本原则的理论发端于17世纪,随着英国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出现,中世纪遗留下来的繁重课税和包税制已不能适应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于是一些学者试图按照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要求来改造税法。历史上首次提出税法基本原则理论的是英国的威廉·配弟。他认为,税收应尽量公平合理,对纳税人要一视同仁;税收负担要相对稳定,不能超过劳动者的承受能力;征税时间要选择适宜等,并因此提出了赋税的“公平”、“简便”和“节省”三项原则。其后德国官方学派的代表攸士弟发展了威廉·配弟的思想。他指出,赋税的根本问题就是在国家征税时要使人民的负担最少,亦指出“臣民必须纳税”;“税收课征要平等”;“税收要无害国家的繁荣与国民的幸福”等六条规则。18世纪末到19世纪上半叶,正值资本主义迅速成长时期,社会经济稳定而迅速的发展,资产阶级在经济上普遍要求自由竞争,反对国家干预。这一思潮的集中代表人物是亚当·斯密,他提出了“平等原则”、“确定原则”、“便利原则”、“最少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回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回顾摘要:改革开放近30年来,随着中国金融业的全面开放,市场竞争格局和金融体系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在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新形势下,如何顺利推进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更好地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有力地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和有序地发展,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金融改革;金融开放;金融风险;金融监管机制;金融安全 一、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历程 我国金融业开放的历程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80年至1993年。这一阶段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总体战略是,通过外资银行的进入引进外汇资金和改善对外资企业的金融服务,创造更好的投资环境。如,1980年,日本输出人银行在北京设立代表处;1981年,南洋商业银行在深圳设立分行,成为改革开放以来外资银行在中国设立的第一家营业性机构。在不断适应经济金融发展需要、稳步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方针的指导下,中国银行业扩大了对外开放地域,逐步从经济特区扩展到沿海城市和中心城市。1983年,颁布《关于侨资、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机构的管理办法》。198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允许外资银行在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和海南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1990年8月,颁布《上海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截至1993年底,外资银行在中国13个城市设立了76家营业性机构,经营对外资企业和外国居民的外汇业务,资产总额达

89亿美元。 第二阶段从1994年至2001年。这一阶段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步伐,对外贸易全面发展,外商投资显著增加,对外开放的总体格局基本形成。为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和改善投资环境,我国实施了相关政策,完善涉外经济法规,保持了外商来华投资的良好势头,外资银行业务随着外资企业在中国的迅速成长及中资企业国际业务的发展而快速发展。在修订和完善198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基础上,1994年,颁布全面规范外资银行的第一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规定了外资银行在华经营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监管标准。1996年,颁布《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管理方法》,允许外资银行在上海浦东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服务对象限于外资企业和境外居民。1998年3月,发布《关于批准外资银行加入全国同业拆借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外资银行加人全国同业拆借市场,从事人民币同业拆借和现券交易。1998年8月,批准深圳为第二个允许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试点城市。1999年7月,发布《关于扩大上海、深圳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范围的通知》,放宽对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客户的地域限制和人民币业务的规模限制,允许外资银行向同业借入一年期以上的人民币资金。截至2001年底,在华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达175家,四年内增加99家,资产总额增长3倍多。 第三阶段从2002年至今。2001年12月,中国加入WTO,取消外

中国税制改革

一、WTO给中国税制带来什么压力? 1、中国目前的税制结构与WTO要求中国的税制结构之间的差距有多大? 虽然中国加入了WTO,但是经济发展有一个过程。税制改革有很多内容是今年完不成的,因为立法需要很长时间,比如所得税“两法合并”现在还没有提交到全国人大。改革还应是早点好,至少不应该拖得太迟,否则对于经济的负面影响就更大了。 WTO规则对于一国税制的要求就是“国民待遇”原则,要求不能对外商歧视。在20多年的市场经济过程中,唯独税收与其他方面的情况很不同——税收方面是一直优惠外资的。现在税收中最大的问题不是对外资歧视,而是对内资歧视。 中国关于WTO的谈判主要集中在取消和降低重要领域的市场准入限制,简单地说也就是要求你拆掉篱笆。加入WTO后,外资市场准入的自由权肯定比现在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继续优惠外商,外商企业可能享有市场开放和税收优惠的双重优惠,但对于内资企业而言则变成了税收和市场的双重负担。 我们的税制基本上是符合WTO要求的,并不是说中国加入WTO就逼着你立刻进行税制改革。外方对我们给出的税收优惠从不拒绝,问题是我们自己要不要继续实行这套政策。中国加入WTO的目的毕竟不是让外资打垮本国企业。所以我们要考虑如何使自己的企业轻装前进。 2、除了企业所得税,决定或影响内资企业竞争力的税收因素还有那些? 决定企业内在竞争力的很多因素中,出口退税是非常重要的政策因素之一。现在面临的问题是,即使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和发达国家惯例相比仍然是退税不足。原因在于我们是生产型窄范围的增值税,产品中还含营业税。即使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其实仍然征了很多税。从税制上无法实现真正的出口产品零税率原则。所以要真正解决出口产品含税问题,除了提高退税率、扩大退税空间,还需要增值税转型。最好不要通过提高退税率,超过法定征税率,如征17%退18%的办法,那会为人家诟病。改善税制才是正路。不改税制,通过退税硬性实行外贸补贴,结果是两边都扭曲。 3、近来启动的税制改革,是一次与1994年类似的全局性税改,还是局部税种的调整?此次税改的战略目标是什么?目前是不是改革的良机? 当前并不存在一个类似1994年那样大规模税制改革的条件。不过,近几年中国的经济发展出现了包括经济结构改变、企业转制、投资需求不足等新情况,尤其是加入WTO。理论界对税制改革建议的重点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地方税等,几乎涉及了税制的所有方面。 4、为什么目前的税改不是一个全局性的改革,却又涉及几乎所有方面? 随着经济的发展,1994年税制已经不再适应现在的经济环境了。从宏观经济运行方向上说,中国已经从当时通货膨胀转变为现在的通货紧缩。1994年税改的核心方针是抑制通货膨胀

税收法定原则浅论

税收法定原则浅论 摘要: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基本原则。它肇始于英国,现已为当今各国所公认,其基本精神在各国宪法或税法中都有体现税收法定主文是现代民主原则和法治原则在税收关系上的集中体现。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和现代民主法制观念的发展,有必要对税收法定主义的前提、精神追求及其必要性和合理性等方面进行新的思考。本文在对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作了具体分析后,针对我国坚持税收法定原则的现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税法;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主义;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定原则又称税收法律主义、税收法定主义、租税法律主义、合法性原则等。针对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有的学者认为税收法定原则指的是税收课赋和征收必须基于法律的根据进行,换言之,没有法律的根据,国家就不能课赋和征收税收,国民不得被要求交纳税款。有的学者认为: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收的各类构成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它被认为是课税权形式方面的原则。各国学者对税收法定原则的表述虽然不同,但他们表述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这就是法律明文规定为应税行为和应税标的物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征纳税款,没有法律文明规定为应税标的的不得征税。税法的这一基本原则被学者认为是现代民主原则和法治原则在税收关系上的集中体现。 然而,笔者认为,这一原则只能是近代民主原则和法治原则在税收关系上的体现。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和现代民主法制观念的发展,对这一原则需要重新思考。 一、税收法律原则的产生与确立: 税收法定原则的产生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新兴资产阶级为了反对封建主义专制统治而提出的。封建国家在“君权神授”的思想指导下,建立了封建的土地所有关系和“人治”的社会治理结构。以封建的土地所有关系为基础,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封建地租,其政治的作用则旨在获取维系封建王权统治和足够其统治者荒淫奢侈的贡赋,而地租的获取又往往与强征暴敛同谓一致。因此,可以将封建国家称为“家产国家”和“人治国家”。在这种国家理论指导下,一方面,税收占财政收入来源的比重很小(主要是关税),另一方面也没有“天赋人权”与“社会契约”的思想以及在此思想指导下的现代民主法制观,因此,也就无从谈起税收法定原则。 随着封建贵族和王室在封建社会末期生活的日益腐朽和社会生产力的缓慢变化,以封建地租为主要财政收入来源已不能满足封建王室和贵族的生活需要。国家的财政收入开始依赖于租税,国家也从“家产国家”进入“租税国家”。国家的政治收入中心嬗变为对私有财产实现公权介入获取的租税。 同时,17、18世纪启蒙思想家为适应经济发展和资产阶级革命的需要,针对封建的“君权神授”提出了“社会契约”和“天赋人权”的观点。主张国家权力属于人民,而宪法是人民权利的根本保证,税收是宪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考察税收法定原则必须追溯到英国的宪政革命。英国在1215年6月由国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中规定:除固定税金外,国王若要征收其它税金必须召开贵族会议决定,否则不得向市民征收额外税金等。被认为是税收法定原则的起源。其后,英国在1688年《权利法案》中第四条规定:“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

简述税收法定原则

简述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是公民财产权的有效保障,是划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界限,其基本内容包括课税要素法定原则和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并未明确确立税收法定原则,这不利于依法治国原则和保障公民私有财产原则的实现。在宪法中明确确立税收法定原则,构建合理的税收授权立法体系关系重大。 税收是现代社会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联系的纽带,是公民与国家契约关系的体现与保障,是公民让渡自己的部分财产权给国家以达到在彼此的权利冲突中寻求平衡及争取更大利益的目的。所以,税收与税收相关问题规制的根据只能是公民意志协调的产物法律,这里的法律仅指由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命令等。税收法定原则被认为是税法中的帝王原则,是税法体系建立的基础,也是税法体系得以建构的灵魂。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历史沿革 税收法定原则是资产阶级法治主义思想和实践的结晶。一般认为,税收法定原则萌芽于1215年英国大宪章,其中规定,“一切盾金或援助金,如不基于朕之王国的一般评议会的决定,则在朕之王国内不允许课征”。这一规定正是“无论何种负担均需得到被课征者的同意”原则的体现。1689年,英国资产阶级取得了对封建王朝战争的最后胜利。在标志这一胜利成果的《权利法案》中,税收法定主义

思想被表述为:“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从而正式确立了近代意义上的税收法定原则。其后,这一原则在1787年的美国宪法和1789年法国大革命中订立的《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及1791年法国宪法的《人权宣言》中都得到了更进一步的巩固与发展。到目前为止,除朝鲜等极少数国家外,绝大多数国家都在宪法中对税收法定原则作了相应的规定。 二、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 关于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学术界存在不同的观点。日本学者北野弘久将其归结为租税要件法定主义和税务合法性两个方面,另一位日本学者金子宏将其归结为课税要素法定主义、课税要素明确主义、合法性原则、程序保障原则等四个方面。国内通说以学者张守文为代表,将税收法定的内容归结为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和依法稽征原则三个方面,依法稽征原则也被表述为程序保障原则。 本文作者认为,程序保障原则不宜作为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原因如下: (一)税收法定原则是在限制封建特权对公民权利肆意剥夺中产生发展的,直接目的是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为公民的财产权提供了法的安定性与可预测性;程序保障原则是在税收法定原则确立后随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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