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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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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经济持续发展之基在于产业,产业持续发展之基在于企业,企业持续发展之基在于创新。根据省委、省政府《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行动计划》,为进一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工程实施方案,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速度,特制订本意见。

一、基本思路

全面摸清我省中小微企业现状,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为指引,以补齐短板为重点,多措并举,精准发力,培育一大批企业尽快拥有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尽快增强研发实力,尽快增加高新产品数量,加快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持续壮大高新技术企业群体,力争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在全国争先进位,进一步提升科技大省在全国区域创新体系中的战略位置。

二、具体目标

5年时间内选择4000家左右有一定创新基础、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技术领域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进行入库培育,力争到2020年,新培育高新技术企业2500家,高新技术企业总数达到5000家,并全力冲刺6000家进入全国第一方阵的目标;推动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力争

到2020年,上市高新技术企业50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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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点任务

(一)科学规划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基础建设

众创空间和孵化器是高新技术企业的摇篮。围绕经济发展和人力资源规划,以园区和高校、科研院所为圆心,大力开展众创空间规划和布点,科学建设和利用孵化器。充分盘活生活服务和交通资源,为创客提供便利工作和生活条件。加速器和工厂化厂房是高新技术企业成长的过渡阶段。加强与各类园区的配套建设,按照去产能、降成本的要求,充分盘活存量,适度建设增量。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开发区是高新技术企业的主阵地。明确园区发展的功能定位,把经济开发区升级为高新技术开发区作为转型升级的重要方向,积极鼓励各地争创更多的国家和省级高新区,减少无效和低端供给,增加高效和中高端供给,加快投资强度向创新强度转变,提高以科技为引领的全要素生产率。以市、县为单位,逐步形成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工厂化厂房→园区各个环节相互衔接、功能完善、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培育通道。

(二)把握成长规律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持续快速发展

1、发展众创空间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源头活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产业特点和自身优势,围绕产业配件、材料工艺、绿色环保等,拓宽产业链宽度,围绕研发中试、包装设计、营销推广等延伸产业链长度,围绕长度和宽度建设各种类型的众创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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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和科研院所围绕优势专业,建设包括创客实验室、产学研结合“双创”基地在内的形式多样的众创空间。鼓励社会和企业围绕资源优势和企业生产缺项,建设包括徽商回归、众扶众筹、研发众包、线上服务等在内的各具特色的众创空间。进一步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全面落实一址多照、工位注册和线上政务服务,变创客跑腿为数字跑路。建设融咨询培训、导师聘请、融资信贷、法律援助、税费减免等为一体的一站式服务平台,提升公共服务整体效能。各级财政拨款资金,政府投入的天使基金、风投基金以及政府控股的担保机构担保形成的信贷资金,重点用于众创空间的房租、用能、网络、管理人员费用和创客交通补助以及首投、首担、首贷、首补、首奖等,为创客提供幼儿园式服务和母乳式喂养。积极支持社会众创空间开展天使投资和管理团队持股孵化,全力推进国有控股的众创空间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持股孵化,并根据运营实绩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充分激活全

社会“双创”热情,实现高新技术企业的从无到有。

配套建设各种类型孵化器,对单个孵化器内,当年认定高新技术企业10家以上、5家以上,分别给予30万、15万元的奖补,省、市(县)按1:1分担,其中50%用于奖励管理团队,50%用于孵化器的运营费用和对在孵企业支持。提升完善社会服务机构,为培育企业提供服务,在对高新技术服务机构的绩效考核中把高新技术企业-3-

培育工作成效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2、科学划分阶段实行高新技术企业精准培育。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入库企业分初创期、成长期和成熟期三种类型,对照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列出问题清单,制定培育方案,分解任务,精准帮扶,实现高新技术企业的从小到大。

入库企业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导产品的核心技术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3年左右能够获得知识产权授权,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企业收入40%左右,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2%左右,且近几年占比增速较快,2020年能够达到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标准预期。

初创期企业条件:符合入库企业基本条件,对照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尚有较大差距,有望通过3-4年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成长期企业条件:工商注册1年以上,1年左右能够获得知识产权授权,对照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尚有1-3项差距,有望通过2-3年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成熟期企业条件:基本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通过进一步完善研发管理制度和加强研发能力建设,有望通过1-2年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3、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发挥对产业的领军作用。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基地和各市首位产业,遴选100家左右技术领先、竞-4-

争力强的高新技术企业,引导各类创新要素向其集聚,引进国内外高端人才,建设重大研发平台和重大创新项目,综合能力挤进国家队,形成国际或国内知名品牌。把传统产业高新化作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的重要内容,加快传统企业改革改造建设改组与创新创业结合,优先植入科技,放弃僵尸企业,不搞头尾兼顾,让更多的土地、资金和创新要素流向科技型企业。通过实施企业百强工程,打造一批引领产业高端发展和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的龙头企业,并以此为核心,将产业链横向并联,纵向串联,加快形成现代产业体系和产业集群,实现高新技术企业的由大到强。

(三)壮大人才队伍,发挥第一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开展人才培养。坚持科研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同步培养。以深化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为核心,建立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收入分配制度,按上限执行《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聘请工程类教师必须有企业任职经历,评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应用类科技人员,必须在企业或基层累计工作满1年。

开展人才引进。鼓励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经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原则上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等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异地引进人才-5-

下页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若干意见

的配偶工作调进,优先享受调出地同等性质编制待遇,子女上学享受引进企业所在地户口待遇。

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充分利用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等方式鼓励科技人员开展成果转化。省政府对携带自主知

识产权在皖创办企业的科技团队,以投资入股方式给予支持。对有成果无资金的科技人员,国有和民间资本一开始可以设立独资公司,根据成果转化和市场化速度,给予科技人员从少到多的持股比例或期权奖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上一个年度,在企业工作满183天的科研人员,在企业给予研发费用支持的基础上,省、市、县(区)优先给予项目支持,在企业的科研人员越多、工作天数越多、创造成果越多,给予项目支持的力度就越大,享受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力度也越大。属于高校院所在编到企业兼职的以上人员,与在编人员享受项目申报同等资格。

(四)加大研发投入,为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提供有效供给对积极培育并逐年接近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企业优先申报国家和省级各类技术创新项目。省级科技计划对培育入库企业设置项目扶持资金,企业自身研发费用越多,项目评审时加分力度越大。

对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省、市(县)分别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对入库的培育企业取消研发设备补助条件限制。对采取融资租赁方式租用研发设备的,视同购买予以补-6-

助。

企业要建立年度科研项目计划和研发管理财务制度,对研发经费实行专账管理,准确归集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经费实际发生额。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经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终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认

工作计划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行动计划

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行动计划 为深入贯彻省第十次党代会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整改落实中央巡视组反馈问题,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围绕X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 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为重点以优化发展环境为保障,以“突出引导、注重集成、加强联动、重点推进”为原则,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为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奋力建设X部科技创新高地、建成创新型省份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到X年,力争全省新培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2500家,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突破3500家,带动全省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40噓右。 三、重点任务分工 (一)加大培育力度,增加高新技术企业源头供给。 1.实施“小升高”培育行动,加速科技型中小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进程。对接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数据库,按照一定条件建设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和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库,对入库企业在知识产权申请、研发费用归集等方面实施一对一辅导,省财政科技经费对入库企业

按照上年度经税务部门备案、可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补贴。 2.鼓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家高新区、X航X区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资金奖补,激发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积极性。省财政科技经费每年按照各地奖补政策标准的一定比例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配套奖补。 3.开展“高企培训X行”活动,加大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宣讲和培 训力度。省、省辖市联动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涉企科技政策培训,实现全省各省辖市、县(市、区)培训全覆盖。结合科技创新政策进企业活动,开展“千人万企”科技政策服务进基层行动,从全省遴选1000名政策辅导员,为10000家企业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等科技政策、财税政策服务工作。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家高新区、X 航X区要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台账,建立挂钩帮扶机制,对每家企业明确时间表和责任人,开展具有针对性的跟踪辅导和服务。 4.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引进计划,加大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机构、创新人才团队和技术创新成果引进力度,促进新技术、新成果在我X 转移转化。 (二)加强认定管理,提升高新技术企业工作水平。 5.加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力度,根据工作需要增加高新技术企业评审认定批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家高新区、X航X 区要注重宣传动员,及时做好申报材料受理、审查和推荐上报工作。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 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更好地组织开展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结合北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认定管理工作机构设置 (一)成立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 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以下简称“四部门”)组成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及复核工作; 2.建立和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库,并按规定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符合条件并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中介机构进行备案管理; 3.负责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4.建立认定信用制度。对在认定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企业、中介机构、专家及相关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5.向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北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年度工作报告; 6.不定期召开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会议,通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情况,裁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重大事项。 (二)设立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办公室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下设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公室”),认定办公室设在市科委,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相关人员组成,由认定小组委托北京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开展辅助工作。认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筛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并报认定小组审批,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维护工作; 2.负责受理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介机构的备案材料并报认定小组备案; 3.负责完成申报企业在“”上的身份信息确认工作; 4.负责组织专家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材料进行评审; 5.负责定期组织召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会,根据认定小组的意见确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 6.承办认定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成立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

(完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专家评价表.docx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专家评价表 企业名称 企业是否注册成立 □是□否 一年以上 企业是否获得符合条件的 □是□否 知识产权 核心技术是否属于《技术领域》□是□否 规定的范围(若“是”,请填写3 级技术领域标题或编号) 科技人员占比是否符合要 □是□否 求 研发活动核定数核除研发活动编号近三年 研发费用核定总额其中:境内核定总额 (万元)(万元) 近一年高产品(服务) 核除产品(服务)编号 新技术产核定数 品(服务)收入核定总额 收入(万元) 1. 知识产权(≤ 30 分)得分: 技术的先进程度(≤ 8 分) □ A. 高( 7-8 分)□ B. 较高( 5-6 分) 得分:□ C. 一般( 3-4 分)□ D. 较低( 1-2 分) □ E. 无(0 分) 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8 分) □ A. 强( 7-8 分)□ B. 较强( 5-6 分) 得分:□ C. 一般( 3-4 分)□ D. 较弱( 1-2 分) □E. 无(0 分) 知识产权数量(≤ 8 分) □A. 1 项及以上(Ⅰ类)(7-8 分) □ B. 5 项及以上(Ⅱ类)(5-6 分)得分: □C. 3~4 项(Ⅱ类)(3-4 分) □D. 1~2 项(Ⅱ类)(1-2 分) □ E. 0 项(0 分) 知识产权获得方式(≤ 6 分) 得分: □ A. 有自主研发(1-6 分)

□ B. 仅有受让、受赠和并购等(1-3 分) (加分项,≤ 2 分)企业是否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 方法、技术规范的情况得分:□ A. 是( 1-2 分)□B.否( 0 分) 2.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 分)得分: □A. 转化能力强,≥5 项( 25-30 分)□ B. 转化能力较强,≥4 项( 19-24 分)□C. 转化能力一般,≥3 项( 13-18 分)□ D. 转化能力较弱,≥2 项( 7-12 分)□E. 转化能力弱,≥ 1 项( 1-6 分)□F. 转化能力无,0 项( 0 分)3.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 20 分)得分: 制定了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制度,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 得分: 编制了研发费用辅助账(≤ 6 分) 设立了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科研条件,与国内 得分: 外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 6 分) 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建立开放式的创 得分: 新创业平台(≤ 4 分) 建立了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以及 得分: 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 4 分) 对企业技术创新能 力的综合评价 合计得分专家签名:年月日

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经济持续发展之基在于产业,产业持续发展之基在于企业,企业持续发展之基在于创新。根据省委、省政府《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行动计划》,为进一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工程实施方案,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速度,特制订本意见。 一、基本思路 全面摸清我省中小微企业现状,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为指引,以补齐短板为重点,多措并举,精准发力,培育一大批企业尽快拥有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尽快增强研发实力,尽快增加高新产品数量,加快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持续壮大高新技术企业群体,力争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在全国争先进位,进一步提升科技大省在全国区域创新体系中的战略位置。 二、具体目标 5年时间内选择4000家左右有一定创新基础、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技术领域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进行入库培育,力争到2020年,新培育高新技术企业2500家,高新技术企业总数达到5000家,并全力冲刺6000家进入全国第一方阵的目标;推动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力争

到2020年,上市高新技术企业500家。 -1- 三、重点任务 (一)科学规划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基础建设 众创空间和孵化器是高新技术企业的摇篮。围绕经济发展和人力资源规划,以园区和高校、科研院所为圆心,大力开展众创空间规划和布点,科学建设和利用孵化器。充分盘活生活服务和交通资源,为创客提供便利工作和生活条件。加速器和工厂化厂房是高新技术企业成长的过渡阶段。加强与各类园区的配套建设,按照去产能、降成本的要求,充分盘活存量,适度建设增量。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开发区是高新技术企业的主阵地。明确园区发展的功能定位,把经济开发区升级为高新技术开发区作为转型升级的重要方向,积极鼓励各地争创更多的国家和省级高新区,减少无效和低端供给,增加高效和中高端供给,加快投资强度向创新强度转变,提高以科技为引领的全要素生产率。以市、县为单位,逐步形成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工厂化厂房→园区各个环节相互衔接、功能完善、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培育通道。 (二)把握成长规律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持续快速发展 1、发展众创空间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源头活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产业特点和自身优势,围绕产业配件、材料工艺、绿色环保等,拓宽产业链宽度,围绕研发中试、包装设计、营销推广等延伸产业链长度,围绕长度和宽度建设各种类型的众创空间。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八大条件和四项指标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八大条件和四项指标 八大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四项指标): 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分,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四项指标分值结构详见下表: 由技术专家对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要求,进行定性与定量结合的评价。

(1)技术的先进程度 A. 高(7-8分) B. 较高(5-6分) C. 一般(3-4分) D. 较低(1-2分) E. 无(0分) 解读:注重考查企业技术的含金量,专家的主观判断性增强了,扣分也会是最严重的。如果有发明专利、在发达国家获得PCT专利、科技成果鉴定报告、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奖等,则更有说服力 (2)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A. 强(7-8分) B. 较强(5-6分) C. 一般(3-4分) D. 较弱(1-2分) E. 无(0分) 解读:知识产权要帮助企业获得更大的竞争优势;60%的高新收入要有自主知识产权来支撑。 (3)知识产权数量

XX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实施方案

XX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创新驱动主攻方向加快主导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肇发〔2015〕4号)精神,着力培育全市高新技术企业,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和产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发展目标 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发展体系,强化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和发展壮大工作,着力培育一批科技型企业按照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方向发展壮大,提高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全市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到2015年底达到139家,到2017年底达到190家,到2020年底达到300家。 二、基本原则 (一)企业为主,政府引导。 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激发企业创新的主观能动性,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快成果转化,完善财务管理,建立创新体制,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向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培育一批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竞争力的优质企业。 (二)上下联动,形成合力。 通过省、市、县三级联动,优化政策环境,完善服务体系,将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与企业知识产权培育紧密结合,科技、财政、经信、商务、税务、知识产权多部门联动,针对性地开展对高企后备企业的培训帮扶和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发展。 (三)依托平台,形成体系。 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为依托,整合财税、法律、知识产权等中介机构专业力量,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全流程服务体系,支撑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需求。 三、工作路径

(新)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辅导及认定代理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辅导及认定代理培训 了解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2008年度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申报各类科技项目、无形资产 一、认定机构 1、由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组成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小组以下称“认定管理小组”。“认定管理小组”根据《认定办法》、《重点领域》、《工作指引》和本办法全面负责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 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认定和复审工作 二、认定条件 新《认定办法》最重要的特点是以企业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为核心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新《认定办法》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该是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这里包括了三层含义 一是企业所从事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产业技术方向,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是具有持续的自主研究开发能力,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将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必备条件 三是企业的主营业务必须与自身的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活动密切相关。符合以上特征并达到相应认定指标的企业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没有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单纯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一、电子信息技术 二、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三、航空航天技术 四、新材料技术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 申报流程

用户使用手册 (企业用户版) 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总纲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一期(以下简称工作系统)建设胜利竣工,并于2010年2月24日14点整正式投入试运行,并于2010年8月3日正式通过验收,于2011年2月28日正式完成2010年申报工作,该系统在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应急系统(以下简称应急系统)单机版的基础上升级为在线的为企业、各类中介机构、专家、国家和地方各级科技、财政和税务管理部门等提供共同参与、协同工作的信息化网络工作平台,从统一申报、评审、认定、核准、复审、税政落实、监督检查等工作流程全面支撑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同时,该系统将通过一定的信息收集、跟踪调查、状态监控、预警和分析等手段为各级管理部门提供政策调整与决策支撑依据。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以下简称:“高企认定管理”)2011工作安排,拟于2011年3月1日正式开通2011高企认定申报功能,申报内容将在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及指引文件的基础上对填报内容进行年度切换。同时为便于高企认定管理的进一步统一组织,2011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网将取消单机版填报功能,统一采取网上填报功能,请各认定管理单位及时做好高新技术企业2011的申报管理工作。 本手册主要针对企业用户,用于网上企业用户注册、申报、查询等内容,同时支持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应急系统)的企业用户通过“密码找回”功能进入本系统进行工作。

1注册 1.1功能说明 企业注册主要适用于使用工作系统进行在线注册企业用户的功能模块。1.2操作流程 用户在申报系统中点击“注册”,如图1-1所示: 图1-1 进入申报系统注册页面,仔细阅读并接受企业注册承诺书,点击“下一步”,填写账号基本信息,如图1-2所示:

(word完整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 (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 (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

天津市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滨海新区企业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积极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区建设,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津科高[2008]17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以下简称培育资金)是新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政策性资金,专项用于资助科技型企业加强研发活动、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发展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的使用,坚持目标明确、程序规范、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培育资金来源于新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专项资金,每年安排5000万元。 第四条由新区科委、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等部门组成培育资金领导小组,负责确定年度工作重点和审批立项等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新区科委,负责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受理资助申请、项目初选、组织项目评审、提出资助经费建议、进行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和综合统计等事项。

第二章资助对象和额度 第五条培育资金支持在新区范围内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在新区生产经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 第六条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有关规定通过认定并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根据《天津市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认定并获得滨海新区科委颁发的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第七条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除按国家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之外,由培育资金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核或再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此项奖励政策。 第八条经认定的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由培育资金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认定为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2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形成自主知识产权3项以上的企业,由培育资金再给予2万元奖励。 第九条对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培育资金奖励政策。 第十条对优秀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由培育资金给予科技立项支持,鼓励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设立研

全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

全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优化经济结构,更好聚焦聚力高质量发展,推动全区国家重点扶持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国高企”)培育和发展,根据《X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X-X年)》(X政办函〔X〕6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发展目标 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以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为目标,以培育发展“国高企”为核心,加大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力度,促进产业向高新化发展,努力构建全域创新格局, 为建设具有世界名城风貌的国际化城区提供有力支撑。 (一)高企数量实现倍增 “国高企”数量在X年基础上实现倍增,到X年达到730家。 (二)产业结构明显优化 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增长率高于规上工业增加值3个百分点以上,到X年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上工业增加值比重从X年的33.2%提高到50%以上。 (三)高新投入明显加大 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年均增长15%以上,R&D经费投入年均增长15%以上。 (四)创新能力显著提升

国家、省、市级各类研发机构每年新增30家以上,X-X年发明专利授权量力争达到1500件。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国高企”培育引进工作 1.建立“国高企”培育库 按照“国高企”的认定标准,根据知识产权、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重等指标去发掘基本符合申报条件,并结合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筛选具有申报意愿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国高企”培育库,进行跟踪对接,主动服务。[牵头单位:区科技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X地税局)、X国税局、区市场监管局,各镇街、平台] 2.鼓励传统制造业企业申报认定“国高企” 推进传统制造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加强申报业务指导,争取每年培育一批规上传统制造业企业申报认定为“国高企”。(牵头单位:区科技局;配合单位:区经信局,各镇街、平台) 3.择优扶持一批科技型企业 加大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培育力度,深入开展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在项目资助、创业服务、融资担保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扶持其快速成长为“国高企”。(牵头单位:区科技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各镇街、平台) 4.着力引进一批科技型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 (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 (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负责挑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 (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017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事项代码:0149 分项名称:认定、更名、补发证书。 三、办理依据 (二)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 (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市认定指导小组下设"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以下简 称市认定办公室),设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更名、补发证书工作,对已认定企业进行 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等。

各区(县)科委、高新区各个分园有关管理部门分别对各自区域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确定材料完备、真实后,出具正式收件证明,同时将通过形式审查的书面材料及其正式收件证明报送市认定办公室。 (二)审批内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四)审批对象 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申请更名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补证的高新技术企业。 五、审批条件 (一)认定准予批准的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8个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通知

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通知 一、实施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 (一)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1.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予以研发资助。资助范围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入库的企业。 2.有效期内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自动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简称入库企业)资格。到期未申请重新认定或重新认定未通过的企业,入库企业资格失效。 3.市科技创新部门设立入库企业审核行政服务事项,对申请入库的企业进行资格确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培育库。 入库标准与条件由市科技创新部门参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设立。 4.入库企业资格有效期最长为三年,到期仍未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失效,不享受出库资助。 5.每家企业只能办理一次入库,入库企业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称为“出库企业”)和失去入库企业资格的企业不得再办理入库。 6.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曾经获得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不得办理入库。(二)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给予研发资助。 对入库企业,按入库当年研发实际支出的10%的比例予以资助,资助额超过300万元的按300万元资助;对出库企业,按出库当年研发实际支出的10%的比例予以资助,资助额超过300万元的按300万元资助。 企业在同一年度通过培育入库和出库的,可同时享受入库资助和出库资助。 (三)给予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奖励性补助。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性补助5万元,重新认定企业奖励性补助3万元,用于补偿企业在认定过程中发生的专项审计、科研管理优化等成本和支出。已获得出库资助的企业不同时享受该项奖励。 (四)支持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购买服务。 企业可用科技创新券购买中介机构提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辅导、培训和咨询服务,每家企业不超过2万元。 二、完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资金管理 (一)放宽资金重复资助限制。 1. 企业可同时享受国家高术企业培育计划研发资助资金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第21条规定的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资金。 2. 企业在享受认定奖励性补助的同时可使用科技创新券购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二)优化资金管理方式。 1. 按照清理整合专项资金的原则,企业入库、出库研发资助资金、认定奖补资金均纳入市科技研发资金预算,按《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创新券纳入创客专项资金预算,按《创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2.企业同时享受入、出库研发资助和企业研究开发资助时,可一次申请,分别计算资助金额,一次拨付。 3. 企业入库、出库研发资助资金、创新券兑现资金由市科技创新部门按照《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创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放;高企认定奖补资金由市科技创新部门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结果制定各区(新区)分配方案,由市财政委通过专项转移支

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天拓力行专家团队提醒注意:以下书面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一份,上报材料不退还。} 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一)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企业。 (二)注册在亦庄园区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申请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纳入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统计范围。 1、主要产品或主营业务活动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1)科技活动人员(企业内部直接参加科技项目人员以及项目的管理人员和直接服务人员)占期末从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0%。 (2)科技活动相关经费支出(包括企业内部用于开展科技活动的直接支出,用于科技活动的管理费、服务费和外协加工费等支出,与外单位合作或者委托外单位进行科技活动而转拨给对方的经费支出,来自政府部门的科技活动资金,以及当年形成用于科技活动的固定资产、购买专利等无形资产的支出)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3)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防专利、技术秘密等。 (4)企业的技术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40%以上。 2、文化创意企业和高技术服务业企业。 (1)文化创意企业可分为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类、广播电视电影类、软件网络及计算机服务类、广告会展类、艺术品拍卖类、设计服务类、旅游休闲娱乐类、高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其他辅助服务类等9大类,具体可参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的通知》(国科发火[2014]20号)以及《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京统发[2006]154号)2011年修订版。 (2)高技术服务业企业可分为信息服务类、电子商务服务类、检验检测服务类、专业技术服务业的高技术服务类、研发与设计服务类、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类、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服务类、环境监测及治理服务类、其他高技术服务类等9大类,具体可参照国家统计局的《高技术产业(服务业)分类(2013)》(试行)(国统字[2013]33号)。 (3)科技型总部企业和科技服务业企业。

黑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细则

附件1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申请书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所在地:市(地)县(区) 填报日期:年月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编制 二○一九年 1

一、企业基本信息表 企业名称注册时间注册类型注册资金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企业法定代表人 姓名身份证号手机/电话学历职称企业联系人 姓名职务手机电话E-mail 是否在高新区内□是 高新区名称: □否 是否在孵化器 内 □是 孵化器名称: □否 经营范围 技术领域对照《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填到3级技术领域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是否发生过重大安全、重大 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是□否 获得知识产权数量(件) 发明专利其中:国防专利 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 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专有权 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 人力资源情 况(人) 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 企业经营状况(万元)年度净资产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1年 2

-2年 -3年 企业近两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万元) 其中:在中国境内研发 费用总额(万元) 企业上一年度总收入(万元) 企业上一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万元) 企业创新能力知识产权对企业竞争力的作用(限400字) 科技成果转化情况(限400字) 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组织管理情况(限400字)管理与科技人员情况(限400字) 预计申报认定高 新技术企业时间 □2019年□2020年□2021年 二、知识产权及参与标准制定情况 1.企业知识产权情况汇总表 序号知识产权名称类别授权日期授权号获得方式支撑产品或研发项目编号 IP…PS…(RD…)2.企业参与标准制定情况汇总表 3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七大硬性标准讲解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七大硬性标准 根据新的工作指引,我们认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依然可以分为门槛性指标和评价性指标,其中门槛性指标属于必要条件,即有任一条件不满足即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门槛性指标包括以下七项。 一、精确到天数的年限要求 企业须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当年”、“最近一年”和“近一年” 都是指企业申报前1个会计年度;“近三个会计年度”是指企业申报前的连续3个会计年度(不含申报年);“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指申请前的365天之内(含申 报年)。 二、两层分级制的知识产权要求 该要求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一票否决权,两级分层制;强调知识产权的核心性、排他性、有效性;同时弱化了时效性限制。 1、一票否决权: 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两级分层制: 扩大了知识产权的范围,将国防专利、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等纳入进来,更为合理,利好于涉农、涉医药等特殊行业的企业。 而两级分类的模式,也充分考虑了不同知识产权的价值、创造性要求、授权审批严格程度等方面,这有利于相关行业的企业充分利用其知识产权、合理维持其高新资质。 两级区分的意义在于I类知识产权在有效期限内可以无限制使用,而 II类知识产权则只能使用一次。

3、排他性权属要求 要求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且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同时,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期间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这表明,不少集团企业内的关联公司已经不能通过共享的方式分别申请高新资质。 4、核心性要求 知识产权相关技术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所谓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其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5、有效性要求 (1)专利有效性证明 申请认定时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该要求明确了专利等有效性的认定标准——书面证明资料。虽然授权通知书专利有效性的证明力较授权证书弱,但是缴费收据提供了强有力的辅助。 (2)知识产权有效性的查询验证方式: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方案1

------------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意见》,着力培育全省技术创新骨干,现就组织实施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提出如下建议方案。 一、工作思路、原则和目标 (一)工作思路 通过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支持和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为重点,以优化发展环境为保障,培育有潜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进一步扩大我省高新技术企业队伍,有效提升我省企业质态。 (二)基本原则 1、企业为主,政府引导。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激发企业创新的主观能动性,推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快成果转化,完善财务管理,建立创新体制,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向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培育一批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质企业。 2、上下联动,形成合力。通过省、市、县三级联动,优化政策环境,完善服务体系,将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与企业知识产权培育紧密结合,科技、财政、税务、知识产权多部门联动,针对性地开展对培育企业的培训和帮扶。 ---------------------------------------------------------精品文档 ---------------------------------------------------------------------

------------ 3、依托平台,形成体系。以国家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为依托,整合财税、法律、知识产权等中介机构专业力量,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全流程服务体系,支撑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需求。 (三)发展目标 建立省市县、科财税联动,法律、评估、咨询、知识产权等中介机构积极参与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体系,择优选择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重点领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培育,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要求,每年培育2000-3000家企业,到2015年培育高科技企业10000家,认定高新技术企业7000家。 二、基本条件 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重点选择创新基础好、有发展潜力、具备一定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培育。基本条件为: 1、企业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在近2至3年内有望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形成1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5%以上; 4、企业财务管理规范,有能力设立研究开发费用辅助账;近两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具有较好的成长性。 通过1-2年培育,力争使其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精品文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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