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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圆融1号优先B级资金信托合同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

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

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

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

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

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

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中融-圆融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优先B级资金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2012208001001801-1B-XT-】

中融-圆融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

尊敬的委托人:

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合法信托机构,为了维护您的利益,特别提示您在签署信托文件前,仔细阅读本风险申明书、《中融-圆融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中融-圆融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优先B级资金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独立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定。

委托人将合法拥有的资金交付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将委托人的信托资金与其他有相同投资目的的委托人交付的资金加以集合管理运用。受托人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等。受托人承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郑重申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1)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且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要求的合格投资者;

(2)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3)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委托人在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申明人/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签署本风险申明书,表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并表示同意以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中融-圆融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优先B级信托单位___________份,认购金额为____________元。

委托人签字(机构委托人盖章):

日期:年月日

目录

1 定义 (1)

2 信托事务管理人 (6)

3 信托目的 (7)

4 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 (7)

5 信托单位种类和信托资金的交付 (11)

6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估值 (11)

7 信托利益的计算、支付和分配 (16)

8 相关税费和信托报酬的计提和收取 (20)

9 信托计划的终止和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 (23)

10 委托人的陈述和保证 (24)

11 受托人的陈述和保证 (25)

12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26)

13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26)

14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27)

15 信息披露 (29)

16 受益人大会 (29)

17 受托人的解任和辞任 (33)

18 风险揭示与承担 (34)

19 违约责任 (37)

20 保密义务 (38)

21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38)

22 其他 (39)

23 认购信息 (42)

优先B级资金信托合同

《中融-圆融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优先B级资金信托合同》(“本合同”)由以下主体于【】年【】月【】日在【哈尔滨】市签署。

委托人:见本合同第23条载明的委托人

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洋

通讯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3号

邮政编码:150090

鉴于:

1. 委托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具备《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愿意参与本合同所述之中融-圆融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由受托人集合与委托人具有共同投资目的的其他委托人的资金根据信托文件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以获取良好的投资收益;

2.受托人为合格的信托业务经营机构,具备发起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资格。

为此,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自愿签订本合同,以共同信守。

1定义

1.1释义

就本合同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规定的含义:

“本合同”系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编号为【2012208001001801-1B-XT -】的《中融-圆融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优先B级资金信托合同》及其附件,包括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信托合同》”系指本合同项下委托人及本信托计划项下其他委托人分别与受托人签署的《中融-圆融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优先A级资金信托合同》、《中融-圆融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优先B级资金信托合同》、《中融-圆融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次级资金信托合同》,及前述合同的附件(包括对前述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的统称。

“《信托计划说明书》”系指《中融-圆融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包括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信托文件”系指规定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合同》(包括作为其附件的《信托计划说明书》和《认购风险申明书》)。

“信托计划”系指中融-圆融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一项依照受托人与委托人及与委托人具有共同投资目的的其他投资者分别签署的《信托合同》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受益权”系指信托计划项下的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优先A级信托受益权”系指优先A级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优先于优先B级信托受益权及次级信托受益权获得信托利益的信托受益权。

“优先B级信托受益权”系指优先B级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优先于次级信托受益权获得信托利益的信托受益权。

“优先级信托受益权”是优先A级信托受益权和优先B级信托受益权的统称。

1

“次级信托受益权”系指根据信托文件约定劣后于优先A级信托受益权和优先B级信托受益权获得信托利益的受益权。

“信托单位”为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的计量单位,每份信托单位的认购面值为一元。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由两个维度确定:按信托收益分配顺序的优先A级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优先A级信托单位、优先B级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优先B级信托单位和次级信托受益权对应的次级信托单位;及按是否有锁定期划分的“活期型”和“X型信托单位”,但次级信托单位无活期型以及X型信托单位。

“活期型信托单位”指未约定锁定期,可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每个开放日内认购、申购和赎回的优先级信托单位。次级信托单位不能赎回,无活期型信托单位。

“X型信托单位”锁定期为X个月的优先级信托单位类型,该类信托单位不得赎回,但锁定期限届满时,受托人须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对受益人进行信托利益的分配。本信托成立时,X 暂定为2个月、3 个月、6 个月、9 个月和12 个月(受托人可随时公布新的X 值),次级信托单位必须持有直至信托计划终止,故不设具体X值。X型信托单位由受托人分期发行,发行时间及发行数量由受托人确定。

投资者所持有的信托单位的类型以签署的《信托单位认购/申购申请书》标识的“级型信托单位”为准。各类信托单位包括:优先级信托单位(优先A级活期型信托单位、优先A级X型信托单位、优先B级活期型信托单位、优先B级X型信托单位)及次级信托单位。

“委托人”系指信托计划的投资者,投资者于信托计划设立时或信托计划存续期间通过交付信托资金参与信托计划而获得信托受益权。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委托人中,购买并获得优先A级信托受益权的委托人为优先A级委托人,购买并获得优先B级信托受益权的委托人为优先B级委托人,购买并获得次级信托受益权的委托人为次级委托人。

“受益人”系指合法持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加入本信托计划时,参与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信托受益权转让后,为以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信托受益权的人。其中持有优先A 级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为优先A级受益人,持有优先B级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为优先B级受益人,持有次级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为次级受益人。

“受托人”系指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为信托计划的受托人。

“受益人大会”系指信托计划项下全体受益人组成的议事机构。

“信托资金”或称“信托本金”,系指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信托计划投资的资金。

“信托计划资金”系指各类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的总额。

“信托财产”系指信托计划资金及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保管人”或称“保管银行”,系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托专户”或称“信托财产专户”系指受托人在保管银行为本信托计划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账号:[3500060129007076722];开户行:[工商银行哈尔滨农垦支行];账户名称: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该账户用于归集、存放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全部资金和支付信托费用、信托利益等款项。

“信托募集账户”系指受托人在保管银行为本信托计划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账号:[3500060129007076296];开户行:[工商银行哈尔滨农垦支行];账户名称: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该账户用于归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系指受益人指定的用于接收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

“信托计划成立日”系指本合同第4.4.3款规定的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

“信托计划终止日”系指发生本合同第9.1款的情形导致本信托计划终止之日。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系指信托计划成立日至信托计划终止日之间的期间。

“推介期”系指为设立本信托计划,向投资者推介本信托计划并募集资金的期间。

“最低募集规模”系指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受托人拟募集的信托计划资金的最低规模,为人民币五千万元(¥50,000,000.00),但受托人可以根据信托计划

募集情况调整该等拟募集的信托资金的最低规模,并通过《信托合同》确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委托人进行披露。

“预期年化收益率”系指优先级受益权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每个开放日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包括活期预期年化收益率和X型预期年化收益率。本信托计划中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以受托人公示的信息为准。信托计划设定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仅为信托收益计算和方便而设,并不代表受托人或其他任何第三方对信托收益的承诺或保证。预期年化收益率由受托人于信托存续期间的每个开放日公布,如受托人未公布新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则某日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与之前最近一个开放日的预期年化收益率相同。

“开放日”指受托人办理信托单位申购和赎回的日期,本合同中的开放日为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除信托终止日及信托计划成立日之外的每个工作日。

“锁定期”:指X型信托单位所对应的X月。在X月届满之前,受托人不向X型信托单位的持有人分配信托收益/利益。锁定期天数计算规则为封闭期起始日(含)至封闭期到期日(不含),该期限以受托人出具的《信托单位认购/申购申请同意确认函》上载明的为准。

“估值日”指受托人估算信托财产净值的日期,即每个开放日、信托计划成立日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

“信托收益”指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取得的收益。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

“信托利益”指信托财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信托税费后的剩余信托财产。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财产。

“每自然季度末月”指3月、6月、9月及12月。

“支付日”系指受托人向受益人支付信托收益/信托利益之日,即活期型信托单位存续期内每自然季度末月20日后3个工作日内任一工作日、活期型信托单位赎回后3个工作日内任一工作日、X型信托单位锁定期到期日后3个工作日内任一工作日及信托计划到期日后3个工作日内任一工作日。

“信托年度”系指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每十二个信托月度为一个信托年度,具体起始日期以本合同上下文明确说明的为准。

“认购”系指在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内,投资者交付资金购买信托计划设立时发行的信托单位的行为。

“申购”系指信托计划开放日内投资者交付资金申请购买受托人发行的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的行为。

“滚动申购”系持有X型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将其持有的X型信托单位在锁定期结束时的信托利益扣除需分配信托收益的部分自动用于申购下一个最新成立的X型信托单位。滚动申购由持有X型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向受托人提出申请,并自受托人同意申请后出具确认函之日起生效。持有X型信托单位的受益人也有权向受托人申请取消滚动申购,但申请应至少在X型信托单位锁定期到期日(T日)前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受托人有权拒绝该申请。

“《滚动申购激活/取消申请书》”指持有X型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向委托人申请激活或取消滚动申购时出具给受托人的书面文件。《滚动申购激活/取消申请书》的内容与格式见本合同附件三,但内容和格式可由受托人进行修订。

“《滚动申购激活/取消申请确认函》”指受托人对持有X型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向受托人申请激活或取消滚动申购时进行确认的书面文件。《滚动申购激活/取消申请确认函》的内容与格式见本合同附件三,但内容和格式可由受托人进行修订。

“信托单位取得日”系指根据信托文件约定各类委托人取得相应信托单位的日期,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利益从该日(含该日)起开始计算。就信托计划推介期内认购的信托单位而言,其信托单位取得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就信托计划开放期内申购的信托单位而言,其信托单位取得日为受托人确认其申购成功之日。

“赎回”指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活期型信托单位的受益人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活期型信托单位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条件取得赎回资金的行为。

“《信托单位认购/申购申请书》”系指已成立的《信托合同》的委托人认购/申购某类信托单位时,与受托人签订的支付该类信托资金的文件。《信托单位认购/申购申请书》的内容与格式参考本合同附件一;但受托人另行制定内容与格式的,则以最新的《信托单位认购/申购申请书》之内容与格式为准。

“《信托单位赎回申请书》”系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优先级受益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信托单位时,向受托人提交的载明赎回的信托单位种类和份额的书面文件。《赎回信托单位申请书》的内容与格式参考本合同附件;但受托人另行制

定《赎回信托单位申请书》内容与格式的,则以最新的《赎回信托单位申请书》之内容与格式为准。

“信托财产总值”指信托计划项下的各类财产按信托文件规定的估算方法计算的价值之和。经受托人估算的信托财产总值不包括在估值日到期且不再滚动申购的优先X型信托单位以及已确认赎回的优先活期型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所对应的优先信托资金。

“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扣除信托财产应承担的费用后的余额。

“中国”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银监会”系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律”系指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工作日”系指受托人的正常营业日(不包括中国的法定公休日和节假日)。

1.2其他定义

1.2.1本合同中未定义的词语或简称与《信托计划说明书》或其他信托文件中相

关词语或简称的定义相同。

1.2.2除非其他信托文件中另有特别定义,本标准条款已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在其

他信托文件中的含义与本合同的定义相同。

2信托事务管理人

2.1受托人

名称: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3号

联系人:杨长安

电话: 0755-********

传真: 0755-********

2.2保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66号

联系人:吴彦琪

电话:0451-********

传真:0451-********

3信托目的

3.1为充分利用受托人在资产管理方面的专业优势,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

任,同意将其合法拥有的人民币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设立信托计划,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将委托人认购/申购的信托资金进行集合运用,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投资于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债券以及固定收益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期限在1年以内的债券逆回购、信托产品或信托受益权、附加回购的债权或债权收益权、附加回购的股权收益权、固定收益类银行理财产品)等。

3.2为了确保信托计划的稳健运行,信托资金禁止投资于商业住宅项目;不得

直接投资于股票二级市场、QDII 产品以及高风险的金融衍生产品(包括而不限于股指期货、股票期货、股指期权、股票期权等)。附加回购条款的投资标的不在限制范围内。

4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

4.1信托计划的名称

本信托计划的名称为“中融-圆融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4.2投资者范围

信托计划的投资者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具备《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资格。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自然人投资者不超过五十人,但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和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4.3信托计划的规模

4.3.1本信托计划拟募集资金规模不设上限,预计为人民币壹拾亿元(小写:

¥1,000,000,000)。信托计划成立时募集资金规模以信托计划成立时的实际募集资金规模为准,但不得低于最低募集规模,即人民币五千万元整(小写:¥50,000,000)。但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实际募集情况对最低募集规模进行调整,并通过《信托合同》确定的披露方式进行披露。

4.3.2信托计划成立时,优先A级信托资金:(优先B级信托资金+次级资金)≤

4:1。

4.4信托计划的成立

4.4.1信托计划推介期自【2012】年【5】月【25】日(含该日)至【2012】年

【6】月【10】日(含该日),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资金募集实际情况延长或缩短推介期。

4.4.2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将发行优先A级信托单位、优先B级信托单位和次

级信托单位。

4.4.3在推介期内,信托计划在如下条件均获得满足时由受托人宣布成立:(A)

信托计划资金金额不低于最低募集规模;(B)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自然人投资者不超过50人;(C)优先A级信托资金:(优先B级信托资金+次级资金)≤4:1。信托计划成立日为受托人宣布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

4.4.4在推介期届满之日,若上条所述的信托计划成立条件仍未获得满足,信托

计划不成立,受托人应于推介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交付的认购

资金返还委托人,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届时有效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基准利率”),向委托人支付该笔资金自向受托人交付日(含该日)至受托人返还给委托人之日(不含该日)期间内的利息,返还以上款项所需银行划付费用直接从该等款项中扣收。受托人返还前述款项及利息之后,受托人就本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4.4.5信托计划成立后,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自到达信托募集账户(含该日)

至信托计划成立日(不含该日)期间按照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归属于信托财产。

4.5信托受益权

4.5.1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分为优先A级信托受益权、优先B级信托受益

权和次级信托受益权。

4.5.2各类信托受益权的约定和认购方式等详见本合同附件五《信托受益权认购

条款及相关说明》。

4.6信托计划的预计存续期限

4.6.1本信托计划的预计存续期限(“预计存续期限”)为10年,自信托计划成

立之日起算。根据信托财产运营需要,受托人有权自主调整本信托的期限,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当市场发生极端重大变化或突发性事件时,为保护受益人利益,受托人有权提前终止本信托。本信托依照上述约定变更的,受托人需提前10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4.6.2根据本合同第9.1款,本信托计划可提前终止。

4.7信托受益权的的转让及赠与

4.7.1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4.7.1.1本信托计划的优先级信托受益权可以转让,次级信托受益权不得转

让。

4.7.1.2优先级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1)受益人仅可以向《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

(2)信托受益权不得进行拆分转让的。

(3)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

4.7.2信托受益权转让确认手续

转让双方应持《信托合同》、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受益权转让协议以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受托人。

4.7.3受益人转让信托单位的,受托人不收取办理转让确认手续费用。

4.7.4信托受益权的赠与

本信托计划优先级信托受益权可以赠与,次级信托受益权不得赠与。受赠人应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赠与人不得将优先级信托受益权拆分赠与,机构不得将其持有的优先级信托受益权赠与自然人。优先级信托受益权受赠人应无条件接受本合同对受益人的全部规定。

4.7.5信托受益权赠与确认手续

赠与人和受赠人应携带原《信托合同》、赠与人和受赠人身份证明文件、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或其他证明赠与法律关系的书面法律文件以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受托人。

4.7.6受益人赠与信托单位的,受托人不收取办理赠与确认手续费用。

4.8流动性支持

4.8.1受托人以自有资金2亿元随时认购优先A级信托单位,为本信托计划受

益人提供流动性支持。

4.8.2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可能指定第三方为本信托计划提供进一步流动

支持,具体安排以受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为准。

5信托单位种类和信托资金的交付

5.1信托单位种类

5.1.1本合同项下委托人认购/申购的信托单位为优先B级信托单位。

5.2信托资金数额

5.2.1本信托计划项下的每个委托人认购优先A级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规模不

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每个委托人认购优先B级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认购次级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最低标准由受托人另行规定。

5.2.2每份信托单位的认购面值均为1元。

5.3信托资金的交付

5.3.1优先A级委托人、优先B级委托人和次级委托人应根据受托人的要求,

根据其与受托人签署的本合同附件五的约定将认购/申购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支付至信托募集账户。

6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估值

6.1信托计划资金的投向

6.1.1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应由受托人纳入信托财产的范围,由受托人以自己

的名义集合管理、运用和处分,受托人以第6.1.2条约定的方式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6.1.2受托人应按照下述方式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6.1.2.1本信托计划设立后,受托人代表本信托计划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运

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6.1.2.2信托计划依法投资于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交易所

及银行间市场债券以及固定收益类产品(包括期限在1年以内的债

券逆回购、信托产品或信托受益权、附加回购的债权或债权收益权、

附加回购的股权收益权、固定收益类银行理财产品)等或上述各方

式的组合。

6.1.2.3在信托财产具体运用过程中,如发生交易对手、运用方式、期限及

相关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受托人在不违背信托目的且风险可控的

前提下,可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作适当调整和变更而无需经过

受益人大会决议,但同时进行信息披露。

6.2信托财产

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产:

(1)信托计划资金;及

(2)信托计划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形成的财产。

6.3信托财产之管理原则

6.3.1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

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信托资金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6.3.2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

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其他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务,不得与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相抵销。

6.3.3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即信托财产专户,并单独核算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的来源、运用与损益,确保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账核算。

6.4信托财产之投资管理

6.4.1委托人同意,由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投资的具体项目及投资方式进行决

策,信托计划的投资标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债券以及固定收益类产品(包括期限在1年以内的债券逆回购、信托产品或信托受益权、附加回购的债权或债权收益权、附加回购的股权收益权、固定收益类银行理财产品)等或上述各等方式的组合。

6.4.2信托资金禁止投资于商业住宅项目;不得直接投资于股票二级市场、QDII

产品以及高风险的金融衍生产品(包括而不限于股指期货、股票期货、股

指期权、股票期权等)。但附加回购条款的投资标的不在禁止投资的范围内。

6.4.3信托计划资金对外投资时,受托人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

有效管理的义务,并将采取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6.4.4在本信托计划下,受托人可聘请第三方为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的投资管

理提供咨询服务。具体事宜由受托人与该等第三方签订的《咨询服务协议》(具体合同名称以双方实际签订的合同名称为准)约定。

6.5信托财产之变现期

6.5.1信托计划存续期内的某日因任何原因导致信托财产专户内的现金余额不

足以支付该日应予支付的信托费用及优先级信托利益的,本信托计划自该日起自动进入变现期。

6.5.2信托计划进入变现期的,变现期内不向受益人支付信托收益/信托利益(包

括X型信托单位在变现期内锁定期到期时应支付的信托利益),亦不受理活期型信托单位的赎回。受托人自变现期开始之日即开始以市场公允价值尽快变现信托计划项下全部信托财产,亦不再运用信托财产进行投资。

信托财产变现完毕之日,或虽未完全变现但变现所得经受托人预计已足以支付截止信托终止日应支付而未支付的信托费用及优先级信托利益且经受托人宣告不再变现的,则变现期于受托人宣告之日结束,变现期结束日为信托计划终止日;若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或经受托人决定或受益人大会同意延长的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时信托计划已进入变现期且尚未结束,则信托计划期限自动延长至变现期结束之日。

6.6管理权限

6.6.1受托人应在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忠诚、谨慎的原则管理信托财产,

并根据这一原则决定具体的管理事项。

6.6.2受托人的管理权限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运用并管理信托财产;

(2)依据信托文件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信托计划保管人,如认为保管人违反了

《信托合同》、《保管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当立即予以纠正;情

节严重的,应呈报中国银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信托计划投资者的利益;

(3)在信托计划保管人更换时,选任新的保管人;

(4)依照法律规定为受益人的利益行使因信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5)以受托人的名义,代表受益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6)选择、更换律师或其他为信托计划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7)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6.6.3受托人因自身或其代理人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造成信

托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7信托资金的保管

6.7.1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委托工商银行担任保管人,将信托专户设定

为保管账户,由保管人对保管账户内全部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进行保管。

6.7.2具体保管事宜,由受托人和保管人另行签署《保管协议》(“《保管协议》”

具体协议名称以受托人和保管人签署的协议名称为准)进行约定。

6.7.3受托人有权更换保管人,并于更换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公布。

6.8信托资产的估值

6.8.1银行存款以估值日的本金计算,在结息日以本金加实收利息金额计算。

6.8.2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每日计提利息,实际到账款项以券商入账金额为准。

6.8.3应付证券交易清算款、应付信托管理费、应付保管费、应付特定信托计划

利益以外的应付款以估值日实际应付金额作为扣除项计算。

6.8.4债券按照成本加持有期利息计算。

6.8.5基金的估算

(1)封闭式基金:任何已上市的封闭式基金,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

盘价估算;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算。

未上市的封闭式基金按成本估算。

(2)开放式基金:按在公开网站上公布的基金净值估算,遇估值日未公布基金

净值的按最近公布日的净值估算;其中,货币市场基金按在公开网站上公布的每万份收益每日计提收益,遇估值日未公布每万份收益的不计提收益。

(3)ETF 和LOF 基金:在一级市场买卖的ETF 和LOF 基金的估算方法与开

放式基金同;在交易所买卖的ETF和LOF基金估算方法与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算;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算。

6.8.6固定收益类银行理财产品以理财产品相关协议文本中约定的预期年化收

益率估算。

6.8.7通过大宗交易系统交易的品种,或其他没有明确约定估算方法交易的品

种,如有活跃市场交易的,根据活跃市场的报价估算;如没有活跃市场交易的,由受托人与保管银行协商确定计算方法。

6.8.8信托产品/信托受益权有预期收益率的,按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利益计算

公式估算截至估值日当日的信托本金及预期信托利益。信托产品/信托受益权无预期收益率的,按该信托计划估值日当日该信托产品公布的净值或之前最近一次公布的净值估算,无净值公布的按照该信托计划投资本金计算。

6.8.9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计算。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受

托人与保管银行协商确定计算方法。

6.8.10若上述资产附加有回购条件的,则附加回购条件的资产估值(包括信托受

益权、股权收益权、债权或债权收益权等)以成本价加以回购利率计算的应收利息(如有)估算,即估算值=成本价+成本价×回购利率×本信托持有该资产的实际天数÷365

注:成本价为本信托计划受让该资产的购买价格。

7信托收益/利益的计算、支付和分配

7.1信托收益/利益的计算

7.1.1受托人负责核算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所应取得的信托利益。

7.1.2全体受益人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 = 信托财产-信托费用-应由信托财产

承担的税费。

7.1.3优先B级受益人信托收益的计算

7.1.3.1优先B级X型信托单位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以经受托人确认的《信

托单位认购/申购申请书》所载明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准。但是,

若在滚动申购的情形下无需再签订《信托单位认购/申购申请书》

的,因滚动申购而取得的优先B级X型信托单位的预期年化收益

率以受托人向投资者公布的为准。

7.1.3.2优先B级活期型信托单位的初始预期年化收益率由受托人在推介

期间进行公布,该预期年化收益率可由受托人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后

的次工作日进行公布,最新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以受托人最近一次公

布的为准。

7.1.3.3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个估值日核算截至该估值日优先B

级信托单位应计提的预期收益(“当期预期收益”),当期预期收

益见7.1.3.4条的规定。

7.1.3.4预期收益计算公式:

(1)若受益人持有的是活期型信托单位,受托人最近一次公布的该活期型

信托单位的预期活期年化收益率=M1,则该活期型信托单位所对应的

信托收益在信托计划终止前按照如下公式每日计提:

该活期型信托单位于每日应计提的信托收益=1元×当日存续的该

活期型信托单位份数×M1/365

注:受益人于当日存续的活期型信托单位份数不包含该日赎回的活

期型信托单位份数

(2)若受益人持有的是X型信托单位,该X型信托单位对应的预期年化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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