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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中山区松材线虫病感染疫木清理工程

大连市中山区松材线虫病感染疫木清理工程

谈判文件

(项目编号:DLJB-1731)

采购人:大连市中山区城市建设管理局

采购代理人:辽宁金标工程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日期:二○一七年三月

目录

谈判邀请函 (2)

前附表 (3)

第一章谈判须知 (6)

第二章谈判响应文件 (14)

第三章合同格式及合同条款 (18)

第四章技术要求及工程规范 (33)

第五章谈判响应文件格式 (39)

第六章工程量清单 (67)

谈判邀请函

辽宁金标工程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受大连市中山区城市建设管理局的委托,为大连市中山区松材线虫病感染疫木清理工程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欢迎具有合格资质的供应商前来报名参加。

一、项目名称:大连市中山区松材线虫病感染疫木清理工程

二、项目编号:DLJB-1731

三、项目地点:中山区捷山、青云沟及景山沟周边的区域

四、工程质量标准:一次性验收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五、谈判内容:大连市中山区松材线虫病感染疫木清理施工。

六、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叁级或以上资质的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无处罚期内的不良行为记录。

2.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具有两项及以上松材线虫病感染疫木清理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及网上中标公示截图加盖公章)

3.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园林或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无在处罚期内的不良记录;

注: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主体须为具有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资质的企业。

七、报名要求:

请携带: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项目负责人职称证书、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原件及网上中标公示截图加盖公章)、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投标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以上所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复印件须加盖公章)。采购代理人将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初审(仅限于发售采购文件,详细资格审查以评标委员会审查为准),初审合格后方可购买采购文件。

八、谈判文件发售的时间及地点:

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3月24日止,每天9:00~11:00,13:00~16:30(北京时间,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在辽宁金标工程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大连市西岗区香炉礁小区香园街5A号)报名及发售。

九、谈判文件售价: 300元人民币/套,售后不退。

十、截至2017年3月27日,经“信用中国”网站()、“信用辽宁”网站()失信黑名单、“信用大连”(https://www.wendangku.net/doc/1512462712.html,)大连市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示平台、“中国政府采购网”()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将按废标处理。

十一、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时间及地点:2017年3月28日9:00~9:30(北京时间)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区(10)(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大楼五楼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逾期递交的谈判响应文件恕不接受。

十二、谈判时间与地点:

2017年3月28日9:30(北京时间)在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大楼五楼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十三、采购预算:124.8720万元,同时本项目设立拦标价,于谈判截止日前3日公布,报价超过拦标价的按无效报价处理。

十四、采购人:大连市中山区城市建设管理局

十五、采购代理人:辽宁金标工程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大连市西岗区香炉礁小区香园街5号

联系人:邱宇明、连梓彤

电话:0411-84613660、84613661

传真:0411-

前附表

第一章谈判须知

一、适用范围与定义:

(一)本谈判文件适用于采购公告中所叙述的工程:大连市中山区松材线虫病感染疫

木清理工程;

(二)“采购人”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提出项目并进行采

购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在本项目采购活动中特指大连市中山区松材线虫病感染疫木清理工程;

(三)“供应商”指响应谈判文件的要求,向采购人提交谈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四)“采购代理人”指受采购人委托对项目的谈判进行组织实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本项目谈判活动中特指辽宁金标工程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项目概述

(一)项目名称:大连市中山区松材线虫病感染疫木清理工程

(二)项目编号:DLJB-1731

(三)项目实施地点:中山区捷山、青云沟及景山沟周边的区域

(四)项目采购内容:

大连市中山区松材线虫病感染疫木清理施工。(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

(五)工程期限:2017年4月20日前完工。

(六)质量要求:一次性验收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七)保修期:本工程的保修期为国家规定的相关工程保修期限。

三、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一)供应商资格条件:

1.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叁级或以上资质的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无处罚期内的不良行为记录。

2.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具有两项及以上松材线虫病感染疫木清理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及网上中标公示截图加盖公章)

3.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园林或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无在处罚期内的不良记录;

注: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主体须为具有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资质的企业。

(二)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本次谈判:

1、供应商只有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并且与采购人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才可以参与本项目的采购。

2、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参加;供应商之间不应存在授权关系。如有此类情况,则只接受先报名的供应商。

3、因腐败和欺诈行为而被有关部门禁止投标的不能参加本次谈判。

4、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5、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供应商组成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投标时,除符合投

标须知中所规定的投标资格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5. 1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该共

同投标协议随谈判响应文件一并提交采购人;

5.2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再组成

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它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否则,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

标将被拒绝;

5. 3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推荐一名联合体主办人,由联合体各方提交一份由法定代

表人签署的授权书,证明其主办人资格,该授权书作为谈判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提交

采购人;

5. 4 联合体主办人应被授权作为联合体各方的代表,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责

合同的全面履行和接受中标工程款的支付;

5.5 联合体的谈判响应文件及中标后共同签署的合同书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法律约束

力,并承担连带责任;

5. 6 除另有规定或说明,本谈判文件中“供应商”一词亦指联合体各方。

四、谈判文件组成:

谈判文件由采购公告、前附表、谈判须知、谈判响应文件、合同格式及合同条款、技术要求及工程规范、谈判响应文件格式、工程量清单共八部分组成。

五、谈判响应文件组成:

参加本次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需对该工程进行报价,并且分别做出分项工程报价细目表及施工方案等谈判响应文件(具体内容见第二章),以进行本次采购的谈判。

六、谈判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一)供应商应填写全称,同时加盖公章。

(二)谈判响应文件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三)谈判响应文件一式五份,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如果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四)供应商应将递交的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用单独的信封分别密封,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还应当写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

七、货币:

本次采购报价采用人民币报价。

八、报价:

(一)供应商报价应是谈判文件确定的谈判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为实现合同目的所涉及的工程维护、测试、运行、验收、移交、保修以及机构、人员与设备迁移、工程保险、政策性文件规定、风险、责任和参与谈判等所有费用;

(二)本次谈判采购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在现有的采购条件下(谈判文件要求等)所报总价一次性包死(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供应商在作最终报价时,所有综合单价的确定,按总报价的初次报价和最终报价同比例调整。下列情况除外:

(1)供应商可以在谈判小组规定的时间内现场完成最终报价综合单价调整的;

(2)谈判小组专家要求供应商重新调整部分综合单价的。

九、谈判响应文件的真实性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按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谈判响应文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保证其谈判响应文件对谈判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谈判响应文件可能被拒绝。

十、谈判保证金:

(一)谈判保证金金额及递交方式详见谈判须知前附表第11项;

(二)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采购代理人将视为不响应谈判文件而予以拒绝;

(三)未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中选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按规定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四)如谈判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谈判保证金将被没收:

1、弄虚作假或与其他供应商串通骗取成交;

2、谈判有效期内撤回其谈判文件;

3、因成交供应商过错被废除授标;

4、成交供应商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采购人利益的情形

十一、谈判的时间地点及合格的谈判代表:

(一)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中的要求按时到达“采购公告”中指定谈判地点;

(二)供应商的谈判代表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与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姓名一致);(三)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谈判响应文件递交给采购代理人。

十二、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

(一)本次项目采购依法组建竞争性谈判小组;

(二)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竞争性谈判小组;

(三)竞争性谈判小组中,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十三、谈判程序:

(一)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

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供应商的报价将被拒绝:

1、谈判响应文件的内容不全,字迹模糊,难以辨认,未加盖供应商的公章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2、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未参加谈判会议,又无指定代理人的(以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为准);

3、供应商或其项目负责人资格不符合要求的;

4、借用或冒用他人名义或证件的;

5、谈判响应文件载明的谈判项目完成期限超过采购人要求的期限;

6、不响应谈判文件中规定的质量目标、工期等要求的;

7、近3年内因有工程劣迹受到市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谈判响应文件无效;

8、谈判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

9、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只有通过上述审查的供应商方有资格进入谈判程序。

(二)澄清有关问题

为有助于对谈判响应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谈判小组可分别要求供应商对其谈判响应文件进行澄清,有关澄清的答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需要补正的材料应在谈判小组规定的时间内递交。

(三)比较与评价

1.以供应商递交文件的先后为顺序,谈判小组依据谈判文件和谈判响应文件,集体与每一个供应商就工程报价、质量标准、工期、施工方案、保修服务及费用承诺等方面进行谈判;

2.谈判时,采购人可根据采购实际需求对原需求进行部分调整,调整可能涉及技术及商务方面的要求。采购内容有变动的,谈判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供应商可根据谈判情况和调整内容对其谈判响应文件进行书面补充和说明,补充和说明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3.谈判小组可能会要求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一轮或一轮以上的书面报价。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会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书面报价均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4.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四)谈判小组依据谈判文件、调整内容、谈判响应文件及其补充和说明、最终报价进行最终评审。评审结束后,谈判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推荐成交供应商并签署谈判小组意见书。采购人根据谈判小组的推荐情况及采购人认为有必要进行的资格后审情况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代理人将谈判情况形成政府采购评估报告,书面送达政府

采购管理部门审查。

(五)资格后审

资格后审的对象是谈判采购项目的成交候选人。

1.如果采购人认为有必要对成交候选人履行合同能力进行确认,可以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后审的内容是对成交候选人资格、产品质量、施工能力、供应商业绩信誉以及采购人认为有必要了解的其他问题作进一步的考查;

2.资格后审的方式:

(1)对成交候选人进行询问;

(2)对成交候选人进行实地考察;

3.接受资格后审的成交候选人,必须如实回答采购人的询问,并有义务提供采购人所需的有关资料。成交候选人对其所做的回答与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4.对于资格后审不合格的,重新组织采购或由谈判小组在合格供应商中重新推荐成交候选人(合格供应商指参加谈判的合格供应商)。

十四、成交条件:

谈判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

十五、谈判过程的保密:

(一)凡与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推荐意见等,竞争性谈判小组及参加谈判会议的工作人员均不得向供应商及与谈判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二)在评审过程中,如果供应商试图在谈判文件的审查、澄清、比较及授予合同方面向谈判小组施加任何影响,其谈判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三)谈判响应文件是谈判工作的重要依据。供应商可以根据谈判后的实际情况对谈判响应文件作补充或调整,经补充或调整后的的谈判响应文件必须满足谈判文件的各项要求:包括谈判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与谈判文件的一致性。如果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不满足上述要求,谈判小组有权拒绝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经谈判小组评审,供应商递交的谈判响应文件属于无效谈判响应文件的,无资格进入下轮谈判。

十六、中选通知书:

(一)在谈判报价有效期内,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并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查后,由采购代理人向成交供应商发出“中选通知书”。

(二)中选通知书经备案后,采购代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发出中选通知书。中选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法律效力。中选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选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中选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中选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十七、合同的签订:

(一)成交供应商在收到中选通知书后3个日历日内按谈判文件、调整内容、谈判响应文件及谈判过程中的有关澄清、承诺及最终报价等谈判过程中形成的有效文件确定的事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二)采购文件、调整内容、谈判响应文件及谈判过程中的有关澄清、承诺及最终报价等谈判过程中形成的合法有效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

十八、履约保证金

(一)成交供应商在收到中选通知书后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前或同时向采购人提供相当于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

(二)履约保证金可以是支票或银行汇票或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或大连市中山区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履约担保函。

(三)如果成交供应商未能履行合同并给采购人造成损失,履约保证金将作为对这一损失的补偿而付给采购人。

(四)履约保证金将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十九、报价有效期: 报价有效期为自递交谈判响应文件之日起90个日历日。

二十、踏勘现场:

(一)供应商在购买谈判文件后,将根据自身需要堪察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以便获取有关编制谈判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堪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二)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使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三)供应商提出的与谈判有关的任何问题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给采购人。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做出澄清和解答,并将答疑纪要发给所有供应商。

二十一、代理服务费:

1.采购代理人按《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的规定和标准收取代理服务费,不足5000元按5000元收取。

2. 成交供应商在领取“中选通知书”时,须向辽宁金标工程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缴纳代理服务费。

3、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采购代理业务中选金

额为2000万元,计算采购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0%=1万元

(500-100)万元×0.7%=2.8万元

(1000-500)万元×0.55%=2.75万元

(2000-1000)万元×0.35%=3.5万元

合计收费=1十2.8+2.75+3.5=10.05(万元)

4.本次采购按工程采购标准向成交供应商收取。

二十一、其他注意事项:

(一)供应商被视为充分熟悉本谈判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及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二)供应商应遵守我国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条例,不得违反;

(三)供应商应承担参加谈判所有费用,不论谈判结果如何,采购人及采购代理人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四)供应商应详细阅读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不按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的报价和资料,可

能导致谈判响应文件被拒绝。

第二章谈判响应文件

一、谈判响应文件的编制

谈判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之间与采购有关的来往函件和文件均使用中文。

二、谈判响应文件必须按如下顺序装订:

(一)响应书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资格证明文件

(五)安全生产承诺书

(六)保修服务承诺书

(七)供应商提供的其他资料

(八)工程量清单报价

(九)施工组织设计

三、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响应书

1、供应商响应书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采购人不接受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对响应书要求如下:

(1)应有明确的响应报价;

(2)应有明确的工程期限;

(3)应有明确的质量标准。

2、供应商的报价应以人民币报出,采购人不接受其它币种的报价。

3、按照谈判文件提供的响应书格式填写响应书。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必须详细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供应商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必须由供应商的法人代表亲自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资格证明文件

1、有关证明供应商法律地位的文件的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资格证明、项目负责人资格证明等),说明供应商的注册地点和主要经营范围和地点;供应商安全资格审查意见书(原件放入正本);大连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清理情况回执单(本地企业提供,原件放入正本)。

2、供应商在最近3年内与本项目相似的工程经历和现在正在进行施工的工程合同履行情

况等业绩证明;

3、有关证明供应商的企业信誉及获得各种奖励等资料;

4、近1年供应商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五)安全生产承诺书

供应商必须对本工程的安全施工做出明确的书面承诺。

(六)保修期服务承诺书

供应商必须对本工程保修服务做出明确的书面承诺。

(七)供应商提供的其他资料

1、供应商提供的其他综合业绩资料。

2、供应商认为还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八)工程量清单报价

1、供应商的报价应是谈判文件确定的采购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格体现。

2、谈判报价中应包括完成本工程所消耗的下列费用:

(1)直接费:直接工程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施工各项措施费;

(2)间接费:规费和管理费;

(3)利润和税金;

(4)为实现合同目的所涉及的工程维护、测试、运行、验收、移交、保修以及机构、人员与设备迁移、工程保险、政策性文件规定、风险、责任和参与谈判以及设备及器材的制作、安装、调试、检测、检验及试运行、还包括包装、运输、成品保护、夜间施工费、办理城管、城建、环保、商管等管理部门审批手续的费用、不可预见费等所有费用;

(5)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所包含的各项具体费用及解释,按大建委发[2008]75号文和大连市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3、本工程采购人给出的工程量清单的项目明细及工程量是根据采购人估算的工程量和谈判文件有关要求编制与计算的,不含在本次谈判范围内的项目,采购人在谈判文件中进行特殊说明,采购人未作说明的项目均含在本次采购工程范围内,费用包含在相应的谈判报价中。

4、响应报价的规则

(1)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提供的谈判文件、补充通知及澄清(答疑)纪要中提出的工程技术、质量、工期要求、承包范围等,按照2008《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辽宁省、大连市的实施细则,参照辽宁省相关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市场价格,结合供应商自身潜力、市场情况、竞争因素,编制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以确定响应报价。每一计价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采购人将不予接受;

(2)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综合单价应为: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税金,并考虑风险因素。施工现场水电使用费不计入综

合单价中,由采购人承担;

(3)供应商应按谈判须知前附表的规定,自行承担谈判报价的风险,包括人工、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上涨等市场因素;

(4)不论谈判文件是否说明,其报价应包含完成合格产品和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和施工安全所采取的各种辅助工作和措施费用,包括文明施工与安全施工技术措施费、实现工期目标和

质量目标的费用等;

(5)采购人认为供应商在分项工程细目报价表中未含的项目及价格均已摊入相关子项中。供应商应承担此疏漏的风险,采购人将不给予任何调整;

(6)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停电、停水、环卫、市容、环保、二次搬运、夜间限制施工、成品保护等所需的施工、安装、运行和维护的一切费用和工期,和受此影响所造成的一切增加费用;

(7)报价中应包括各种试验、检测以及为此提供的样品、试件等一切费用;

(8)供应商在施工中,造成场地内施工通道地面、原有地面损坏与管线损坏,其修补费用自负;

(9)供应商有责任为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检查免费提供方便;

(10)报价中应包括供应商为自己的雇员、财产等所作的人身和财产保险的费用;

5、供应商谈判报价编制应按照本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格的格式填写(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逐项填写单价及合价,供应商没有填写单价及合价的项目或供应商漏报或不报,采购人将视为有关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其它单价及合价中而不予另外支付。

6、谈判报价要求

(1)本标工程应根据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进行报价,不得任意减少。在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基础上,供应商要结合工程现场的勘察情况,并考虑各项风险因素报出一个保证质量并满足用户需求的报价。本工程为固定价格合同,在现有采购条件下(谈判文件要求、工程量清单、现场踏勘情况等)工程总价、综合单价及所报材料价格一次性包死;

(2)供应商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在合同执行期间其工程造价不再实行政策性调整和变动,合同单价也不再因工程量变化而变化。

7、工程量清单报价表须加盖注册造价师印鉴(聘用人员需附聘用合同)。

(九)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组织机构(提供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资格、工作业绩);

2、施工组织安排及计划、施工方法;

3、质量技术保证措施;

4、安全施工保证措施。

四、合同形式及主要内容:

(一)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谈判文件、谈判文件的谈判响应文件等组成。

(二)本次谈判的工程施工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在现有采购条件下(谈判文件要求、工程量清单、现场踏勘情况等)工程总价、综合单价及所报材料价格一次性包死。

(三)付款方式:

进度款:无;

结算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结算价款报送大连市中山区财政部门审核完成后,支付至审定价款的95%。

保修金:预留工程款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项目完成满一年后一次性付清(无息)。

第三章合同格式及合同条款(GF—2013—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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