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辩护词(王志友)

辩护词(王志友)

辩护词(王志友)
辩护词(王志友)

辩护词

审判长:

辽宁东宝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志友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王志友的一审辩护人,依法参加本案的诉讼,出席今天的庭审,为被告人王某依法辩护。开庭前会见了被告人,今天又认真参加了庭审活动,特别是刚才听取了法庭对事实的调查,为此,辩护人现发表如下意见: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志友构成抢劫罪没有异议,但认为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王志友与同案赵亮二人系预谋抢劫有异议,辩护人认为虽然被告人王志友参与了抢劫,但是二人并没有预谋,赵亮提出抢劫的犯意,被告人王志友当时没有同意,只是赵亮在控制被害人的人身后,王志友将被害人的钱拿出来,认定二人预谋的证据只有赵亮的供述,被告人王志友对于这一情节予以否认,同时又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因此认定被告人王志友与赵亮系预谋证据不足。另外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法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王志友在本案中仅仅是起到辅助作用,应属于从犯。在本案中从犯意的提起,到直接控制被害人的人身进行,都是同案赵亮来完成的,被告人王志友仅仅将被害人的钱从手扣中拿出来,因此被告人王志友在本案中所起到是次要的辅助的作用,所以应属于从犯。按照《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王志友犯罪情节非常轻微,主观恶性小。

辩护人认这被告人王志友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仅仅起参与作用,其之所以参与是由于碍于朋友面子不好拒绝,在抢劫的犯罪过程中对被害人没有

实施殴打、恐吓等行为。与同案赵亮相比较,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主观恶性较小。

三、被告人王志友主动认罪、诲罪,辩护人认为虽然被告人王志友对部分情节予以否认,但是不能否定被告人的认罪情节。根据相关规定,应当对被告人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在本案中系主动投案,虽然在侦查机关隐瞒部分犯罪事实,但是其在侦查机关交待了主要的犯罪情节,没有影响案件的定性,而且在今天的庭审过程中,能够主动、积极的、如实供述,并且主动认罪,因此应当认定被告人王志友友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被告人王志友系初犯、偶犯,没有任何前科劣迹。虽然是成年人,但对什么是犯罪认识不清,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够,法律意识淡薄,又一时冲动参与了犯罪,结果却触犯刑律铸成大错。应该说,被告人王志友的犯罪是有别与那些累犯、惯犯的。同时被告人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愿意向法院交纳罚金,希望法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王志友从轻处罚,给予其从新做人的机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辩护人:高文萍

田文昌律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 贺某贪污、挪用公款案辩护词

田文昌律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 贺某贪污、挪用公款案辩护词 案情简介 贺某,42岁,汉族,大专文化,捕前系吉林省电力局财务处资产资金科副科长。1996年因涉嫌贪污、挪用公款被长春市人民检察院逮捕,1996年11月4日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贺自1993年2月22日至1995年11月21日在担任资产资金科副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本单位帐户、私设84号帐户中挪用公款18113735元;贪污公款617381元。 一、《起诉书》指控 (一)在本单位帐户中挪用公款 1.贺从本单位帐户借给省纺织工业产品经销公司15万元,张归还后,贺除归还私设帐户1万元外,其余14万元被贺以个人名义存人银行据为已有。 2.1993年4月,贺分两次从其经管劳保统筹户中借给华润公司经理杜某220万元,供杜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杜将借款归还到贺私设的84号帐户。 3.1994年3月,贺某个人投资做期货生意,通过省电力局财务部会计,在其经管的统筹户汇出50万,供贺进行营利活动。 4.1995年3月,贺将单位帐户中100万元借给三海公司总经理殷某。 (二)在私设“84”号帐户中挪用公款 1.贺某1993年4月与姜某协商合伙开办采石场,4月5日贺从私设84号帐户转到石材经销处311779元。 2.1993年4月贺某与李某商议共同投资合办宏港大酒店,贺分两次从84号帐户转给李70万元。 3.1993年8月20日,贺由84号帐户借给华润物资公司杜某100万元。 4.1993年5月7日,贺某分两次从84号帐户借给深圳蔡某150万元。 5.1993年初贺某与深圳蔡某商议,在长春购买经营摊位,1993年5月,贺分3笔从84号帐户转出341956元,以其妻名义购买面积为28.21平方米服务摊位,后因计划变更,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款退回84号帐户。 6.1994年3月,贺某个人投资做期货生意,贺为谋求20%至40%“大户积累”,先后两次从84号帐户投入400万元,案发后部分款项及利息返回84帐户。 7.1994年9月,贺某从84号帐户中拨45万元,借给桦甸孙某做微菜生意,案发后被追回。

模拟法庭文稿

模拟法庭审判长庭审台词范例 庭前准备工作: 1.现场嘉宾老师、社团负责人以及出席观看模拟法庭演出活动的所有同学安 静坐好; 2.参与模拟法庭活动的所有工作人员及演员整装待命; 3.书记员在工作人员的协调下准备开始演出。 【书记员】: ——请大家保持安静! ——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或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碍法庭审判活动的行为; 4.不得发言、提问; 5.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即主动坐下) 【审判长】: ——请坐!(公诉人、辩护律师以及旁听人员按审判长指示坐下) 【书记员】:(书记员右转 45度面向审判长作报告) ——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到庭,被告人已提到候审,有关诉讼 参与人已在庭外侯传,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示开庭。 庭审准备工作: 【审判长】: ——(待书记员坐下后敲法槌)请坐!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提被告人张敬德到庭。(法警向书记员领取提审手续,法警走出审判庭将被告人带到法庭指定座位)【审判长】: ——被告人讲一下你的姓名。 【被告人】: ——张敬德,弓长张,尊敬的敬,崇德的德 ——王语涵,老虎王,语文的语,涵蓄的涵 ——郄元通,批郄导窾的郄,元首的元,通畅的通 【审判长】: ——被告人你还有别的姓名吗? 【被告人】: ——有(张小瓜) ——有(王呆呆) ——有(郄金蛋) 【审判长】: ——讲一下你的出生日期。 【被告人】:

——2000年x月x日出生。 ——2000年x月x日出生。 ——2000年x月x日出生。 【审判长】: ——出生地点?什么地方出生的? 【被告人】: ——北京市 【审判长】: ——什么民族? 【被告人】: ——汉族。 【审判长】: ——文化程度? 【被告人】: ——初级中学 【审判长】: ——学习(或者工作)单位?也就是在哪所学校读书? 【被告人】: ——现在就读于人民大学附属中学朝阳学校。 【审判长】: ——被告人讲一下你的家庭住址。 【被告人】: ——xxxxxxxxxxxxxx。 【审判长】: ——你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被告人】: ——没有。 【审判长】: ——这次是什么时间被羁押的? 【被告人】: ——略 【审判长】: ——因为什么问题被羁押的? 【被告人】: ——因为消费者权益被羁押的。 【审判长】: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被告人收到了吗?【被告人】: ——已经收到。 【审判长】: ——收到多少天了? / 什么时间收到的? 【被告人】: ——略

法庭辩护词

刑事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上海市甘雨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某之母彭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并经其确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并作了必须的调查,因而对本案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又经过刚刚的庭审调查、质证,使辩护人对本案的实质有一个更全面、更客观的认识.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 一、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但是对于被告王某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量刑方面提出几点看法:经过我们调查发现事情是由被害人聂某等人因要强包水塘引起的,在案发当天被害人聂某等人在刘某家与台州村村支书刘某因水塘承包事项产生分歧而发生口角继而厮打,而刘某之弟、儿子刘某得知此事之后,召集被告人王某等人对其进行报复行为。在该事件当中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聂某等人平时不认识,且并没有过节。被告人主观上是不存在故意伤害被害人的意图的,只是出于一种社会上对朋友的义气,对被害人进行了人身打击。而且在本案中被害人应当承担引起事端的主要的责任,假如不是被害人聂某等不讲道理,不按正常的程序承包水塘,只是单方面的认为水塘承包权应当由自己取得,而对村书记刘某进行人身伤害就不会有被告人王某等对其进行人身伤害的事情发生,这其中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而且被告人王某不应当认

定为故意伤害罪的主犯。按照我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主犯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我们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可以看出被告人不符合主犯的特征,可以肯定的是,被告人不是犯罪集团的组织、领导者、策划者。而且也不是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人。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发现他只是按照他人事先安排号的方法、路线对被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实际上只是起到从属的地位。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从犯。故按照事情原由应当认定被告人易鹏的从犯地位并且从轻处罚。 二、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毁坏财产罪有异议,公诉机关对于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而根据本案材料分析,可以认定被告人王某并没有参与到砸车行为当中(见王某的第一次讯问笔录)。故辩护人认为本罪名不成立。 三、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的是数额较大。

法制新闻案例

法制新闻 第一节、概论 法制新闻正日益成为媒体报道的重点和受众关注的热点,这其中有着政治、经济、文化、受众等多层面的原因,反映了社会主义法制进程中的各种现象。我们试图从法制新闻的基本问题出发,对法制新闻进行从内涵到功能的全方位阐释。 法制新闻的内涵 “法制”一词在“依法治国”被确立为基本治国方略的今天,对于大多数中国人来说并不会感到陌生。在新闻业界,我们常常对新闻按内容进行分类,“一般分为:政法新闻、经济新闻、文教卫新闻、体育新闻、社会新闻”。按照我国新闻业界的惯例,法制新闻是与政法新闻、文教卫新闻等类别相互独立而存在的。 目前,关于法制新闻的定义众说纷纭,我们总结了比较权威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国内较早的关于法制新闻的教材《法制新闻概述》的定义:“法制新闻可以说是新近发生的重要的民主与法制生活的事实的报道,她是新闻大家族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法制日报》主任编辑李矗编著的《法制新闻报道概说》的定义为:“法制新闻是新近发生的具有为受众及时知晓意义的法制信息。”《中国新闻实用大辞典》对法制新闻的定义为:“法制新闻是关于法律制度的建立(立法)、执行(司法)、监督等的新闻。在国际新闻界中,这种报道内容分为:‘法院新闻’‘警察新闻’‘犯罪新闻’等。在中国当代新闻业界,法制新闻具有较强的政治性,有时涉及有关党纪政纪、反腐倡廉的新闻报道。” 对于以上定义的优缺点,我们不做过多评判分析。我们认为,不管如何定义法制新闻,这个定义一定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法制新闻是新闻的一种,具有“新闻”的一切特征和内涵,这是“法制新闻”与“法制文学”“法制故事”相区别的前提。其二,法制新闻是具有法制意义的信息,必须涉及法律、法制层面的问题,这使得法制新闻区别于其他类型的新闻。其三,法制新闻必须是从法制角度进行采编的新闻,在报道同一件事情时,这是法制新闻与其他类型的新闻区别的重要特征。我们认为,法制新闻是新近发生的、为受众所关注的法制、法律方面的事实的信息。 法制新闻的功能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和公民法制意识、观念的增强,经济民事领域的纠纷逐年增多;伴随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社会结构和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深刻变化,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总之,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而转型期的法律问题往往比较突出。拉斯韦尔是最早对传播的社会功能进行较为全面分析的学者。他于1948年发表《传播在社会中的结构与功能》一文,将传播的功能概括为三大功能,即环境监视、社会协调和社会遗产传承。我们认为,法制新闻的功能在拉斯韦尔“三功能”说的基础上可以分解成如下几方

最新刑事辩护词范文

最新刑事辩护词范文 题要 说明自己的身份,陈述事实,原因,和想法。一审判决认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与符相勾结,采取虚报工程款、隐瞒已支付工程款的方法,实施了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首先,一审判决认定的什么事是判的不合情况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说起刑事辩护,相信很多人都知道离不开律师的辩护,而律师往往是通过辩护词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的。接下来,小编带来最新刑事辩护词范文一份,帮助你了解相关知识。 ▲最新刑事辩护词范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我 们作为其一审辩护律师参加诉讼。通过查阅卷宗并会见被告人,辩护人了解了基本案情;通过今天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盗窃罪的罪名没有异议。 其次: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以下可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

的量刑情节。 1、从被告人的犯罪手段来看,被告人是在方便后回房间时误进隔壁被害人房间的情况下,一时起贪念而实施的犯罪行为。这一点与有预谋、有计划而实施的盗窃行为是有本质区别的。很显然本案被告人系偶犯,社会危害性也较小。 2、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来看。被告人在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询问时,就毫不隐瞒地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从始至终供述一致、稳定,没有丝毫的侥幸逃避法律制裁的心理,今天的庭审,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法,重新做人。足以充分说明被告人认罪态度是积极和诚恳的。 3、被告人在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数退赃,协助司法机关消除了自己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使被害人基本没有受到损失。足以表明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小、易改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张三酌情减轻处罚。 4、被告人张三在案发前一项遵纪守法,表现良好,从未有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系初犯,改造潜力很大。 综合以上几点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杰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诚恳,一贯表现良好,并且系初犯、偶犯。符合我国刑法适用缓刑的条件。希望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房屋租赁纠纷代理词

代理词 ——原告北京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律师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本案当事人赵某某女士的委托和特别授权,指派王细香律师担任被告诉讼代理人。在查阅案卷基础上,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交还房屋”应以腾退房屋和交还钥匙为标准,被告已经如期交还房屋,根本不存在违约行为。 本案中,原告提起诉讼的理由是“被告违约”,“违约行为”具体体现在未按照编号为004781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合同)第十条第五款的规定交还房屋,该规定为“乙方应当在承租期满当日交还房屋。乙方未交还房屋视为违约,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月租金额两倍的违约金,同时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留置在房屋内的物品,甲方有权按丢弃物处理,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被告坚决认为被告已按期交还房屋。正如原告在起诉状中所写“原告于2012年1月4日通知被告房屋租赁期满,被告本人未去房屋,而是委托其朋友王振才前往……交房期间被告对其居住期间造成的房屋设备设施损坏不认可,不予修复,双方协商不一致,……”,如此可见,原告认可交房当日双方已经在履行房屋交还手续,只是对房屋设备设施损坏未能达成一致,原告不接受被告交房,并不是被告不履行交房,这与原告起诉被告不按期交还房屋的说法自相矛盾。房屋设备设施损坏牵涉到的是押金退还问题,与房屋是否交还不是一个概念。因此,原告所称被告未按时交还房屋纯属乱讲。 事实上,被告早已签下另一《房屋租赁合同》并于2012年1月3日搬出本案所涉房屋,旧房钥匙也一并归还于原告。从实践上说,正如交房以交钥匙为标准一样,交还房屋应以腾空房屋交还钥匙为认定标准,被告如期腾退房屋并交还钥匙,显然已完成交还房屋任务。原告起诉被告不按期交还房屋,没有任何事实和依据,其状告被告违反合同不交还房屋,无非是想侵占被告的押金和攫取其他不当得利。

模拟法庭刑事自诉

刑事模拟法庭的案卷材料 小组:第三组 组长:金雄峰 班级:法119、1110 专业:法学

目录 封面······································ 目录······································ 起诉书···································· 庭审笔录·································· 原告代理词 (2) 被告辩护词(1) (2) 被告辩护词(2)··························· 主要证据································· 判决书···································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严国祥、男、汉族、1965年7月5日出生、湖北省汉川市人、乌鲁木 齐市灌金公司职工、住本市苏州路二官村 被告人:魏国强、男,汉族、1978年11月23日出生、乌鲁木齐市人、乌鲁木齐市公共交通总公司驾驶员、住本市铁西村4区3组31号 案由:非法拘禁罪 诉讼请求:一、依法追究被告人魏国强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2年7月1日,自诉人的妻子李腊英在在河南东路化工技校附近,横穿马路,由乌鲁木齐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司机魏国强驾驶的车号为:新A16096号43路公交车紧急刹车,魏国强下车对李腊英大加指责,并欲拉李腊英上车,李腊英不服,郑夏涛与数名乘客强行将李腊英拖拽上车,致使李腊英胳膊受伤。中途李腊英多次欲下车,均遭到魏国强和乘客的阻车行至鲤鱼山路时,为逃避魏国强等人的非法拘禁,李腊英被迫跳车,不幸摔死。 综上所述,被告人魏国强非法拘禁他人,导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主要证据和证据来源:1、询问证人严英笔录。2、公交汽车公司另一辆43路车司机崔公凯的证言。3、车上乘客李红的证言。 4、新疆乌鲁木齐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5、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此致 万里学院模拟法庭 自诉人:严国祥 2012年 11月 13日附:

初犯辩护词

初犯尊敬的审判长:我们受被告人郑超然亲属的委托,广东广成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被告人郑超然的辩护人,现依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寻衅滋事罪这一定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具有如下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一、被告人郑超然属于从犯。本案中,被告人郑超然是同案人周潮灿与被害人因琐事发生争吵,出于朋友义气,参加了与被害人的打架,与同案人周潮灿等人相比,郑超然在整个共同犯罪中明显是起着辅助和次要作用,居次要地位,属于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二、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及事态的扩大有责任、有过错。法庭调查表明,引发本案的起因其实很简单,就是在被害人与被告人因为琐事发生争执,本来是一件小事情,但被害人却,以至于小事无法解决,使矛盾激化,双方继而大打出手。如果当初被害人合理合法,事件可能就不会发生。事情发生时如果梁某某能够保持冷静,不介入双方的冲突而是予以劝解或干脆打电话报警,事件将会是另外的结果。但是遗憾的是,被告人处于朋友义气,参与了打架。被告人参与打架是不对的。但在评价被告人行为的同时,我们必须看到受害人本身是有过错的,对整个案件的发生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三、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偶犯,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在法庭上能当庭认罪,真诚向被害人道歉,有悔改表现。另外,事件发生后,被告人的家属多次向被害人表达诚恳歉意,探望被害人,并表示愿意足额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只是由于被害人的过分要求和无理拒绝才无法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将耐心寻求被害人的谅解,争取消除矛盾纠纷。请考虑以上情况,对被告人郑超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是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造成的社会影响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有悔改表现。根据上述《刑法》有关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若干意见》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理,对其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参考。

淘宝商城事件分析

淘宝商城事件分析 (1)案例基本情况:此次事件的起因,缘自于10月10日淘宝商城发布的新规,即2012年向商家收取的年费将从现行的每年6000元调整到3万元或6万元两档,大部分商家作为服务信誉押金的消费者保证金将从现行的1万元调整到1万元至15万元不等。 淘宝商城称,将实行有条件的技术服务费年终返还制度,根据商家的经营规模、服务质量等指标的达标情况对商家的技术服务年费进行部分乃至全额返还。这次淘宝商城管理体系升级建立了“商家违约责任保证金”制度,即商家进驻该商城将根据所经营或者代理的品牌缴纳违约保证金,商家一旦达到一定程度的违约行为,将扣除至少1万元的保证金,保证金直接进入消费者保障基金。对于暂时达不到服务水平和经营规模的商城卖家,淘宝表示,淘宝将从技术层面做好协助商家从商城转移到淘宝集市的准备。 然而此举立即遭到部分中小卖家的反对。10月11日晚间,淘宝商城受到数千自称“中小卖家”的网民集体“攻击”。一些中小商家通过语音聊天工具YY、论坛等方式联络,组织对淘宝商城大卖家进行恶意攻击。出于对淘宝商城大幅提高服务费和保证金的不满,韩都衣舍、优衣库、七格格等多家商城大卖家成为此次攻击的目标。 部分中小卖家在11日晚通过恶意购买等方式对一些商城的大卖家不断进行批量拍货再申请赔偿,或是宣称要收货、给差评、再申请退款。行动开始后不到半小时,一些卖家商品因遭到非正常拍货而被迫下架。据悉,11日当晚结集在YY语音频道上的行动参与者将近7000人。随着淘宝商城提高准入门槛引起小卖家围攻大卖家之后,事态逐步升级。越来越多的小卖主加入“反淘宝联盟”,10月12日,逾3万人集结在“反淘宝联盟YY在线”,到10月14日,“反淘宝联盟YY在线”人数已经突破5万人。 截至10月12日晚,已有数十家大型淘宝商城店铺被网民“攻陷”,部分或全部商品被迫下架。针对攻击事件,10月12日凌晨,

刑事辩护词示范文本

刑事辩护词范本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并经其确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并作了必须的调查,因而对本案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又经过刚刚的庭审调查、质证,使辩护人对本案的实质有一个更全面、更客观的认识。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 一、被告人XXX法定情节 1、XXX提供侦破XXX、XXX、XXX、XX、XXX盗窃案的重要线索,该案已进入司法程序,因此被告人XXX具有立功情节。 2、XXX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据XX举报(29页),XXX曾于2006年12月下旬在大团盗窃电力线一次。XXX到案后,不仅如实供述这次犯罪,还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另外两起盗窃电线的犯罪事实(第4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之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XXX揭发同案犯XXX、XXX犯罪事实,X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与XXX、XX两次盗窃电线的犯罪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之规定,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 我们认为:XXX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 1、《刑法》1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5号)第3条等规定都说明破坏电力设备罪须以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为前提:本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公共安全,即国家或社会不特定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安全。这里的“不特定”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特征,它指犯罪行为是针对大多数难以辨别的社会公众而言的。犯罪行为所产生的严重后果是行为人难以预料的。破坏电力设备行为最终所侵害的后果是不特定的,或足以致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受到损害。这里的“不特定”不是行为人主观目的或动机上的不特定,而是客观损害后果上的不特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5号)应比《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电力设备罪几个问题的批复》优先适用。我们认为从时间上优先,因此对该案的定罪我们建议不能直接套用最高检的司法解释,而应该综合案件具体情况,看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来正确定罪。 3、要确立罚当其罪或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社会现实生活总是复杂的,任何犯罪行为总是具体的,破坏电力设备案件同样也具有个案性,要使刑法对打击和预防犯罪行为发挥出最佳的效应,实现刑罚对犯罪人进行惩办和改造相结合、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相结合的目的,在考虑刑法一般规定的前提下,还必须考虑个案的特殊性,比如,犯罪人的主观目的、犯罪人所采用的犯罪手段、犯罪行为实际所导致的后果等。总之,应当权衡整个案情,做到

代理词、辩护词

一、下面是XX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待当事人的笔录。请根据笔录所提供的事实拟写一份原告代理人代理词。 问:你有什么事? 答:我请律师为我代写一份起诉状,为继承我父母遗留的三间砖房,告我哥哥。并委托律师担任我的诉讼代理人。 问:你叫什么名字?把你的身份情况先介绍一下。 答:我叫王X丰,男,今年52岁,汉族,小学六年级文化,河北省乐亭县人,现住内蒙古XX市XX街X组,是XX市XX公司干部。 问:把被告的情况介绍一下。 答:他叫王X余,男,今年54岁,汉族,小学二年级文化,河北省乐亭县人,现住内蒙古XX市X街X组,是XX市XX厂工人。 问:你把情况向我们介绍一下吧。 答:我们一家1953年由原籍乐亭县迁到乌兰市,当时,全家四口人。即父亲王X、母亲吴氏、哥哥王X余和我本人。当年,我们弟兄两个还小,全家生活全靠父亲做工维持。1958年,哥哥王X余19岁时和李X英结婚。结婚以后与我们一家人分开居住,分开生活。1959年,我也到外地参加工作,后来在外地谈了个对象,结婚安家了。1962年,我父亲王X自己盖了三间砖房,自己居住。1968年,我哥哥一家人因无房居住,另外也考虑照顾二位老人的生活,又搬回我父亲家,一同生活,一直到我父母去世为止。从1968年到父母去世这段时间里,我尽了子女赡养老人的义务,坚持寄生活费供养二老,平均每月寄15元钱回家。 问:这一点有什么人能证实呢? 答:我哥哥王X余承认这个事实。邻居王XX和XX街X组组长刘X之写的材料可以证明(把材料交给律师),另外,十余年汇款凭据我都留着,是有力的证据 (把汇款收据XX张交给律师)。 伺:你接着谈吧! 答:我父亲和我母亲于1980年先后去世,对遗产的处理,我父母没有留下任何遗嘱。在父母去世时,我和我哥一起共同承担了父母的安葬费。这一事实,邻居王XX和XX街X组组长刘X之提供的证明材料能够证实。 问:当时为什么没有就遗产进行分割呢? 答:当时我曾想解决这个问题,只考虑到哥哥一家当时有些具体困难,兄弟两个在父母刚去世就分割遗产,从感情上不好意思,就把这件事放下了,他们还继续居住着这三间砖房。我心想等过些时候再说吧。当时我哥哥也没提这件事;可是到了1993年4月份,我哥哥王X余在未征得我同意的情况下,竟擅自将这三间砖房出卖,卖了17 500元,全部占为已有。这些事买房主和组长刘X之可以证明。我得知这一情况后,来到乌兰市和我哥哥王X余进行了交涉。他一口咬定他比我尽的义务多,不但负担老人的生活费,在生活上侍候老人,而且维修过房屋,遗产应由他全部继承,拒绝与我共同继承父母的这份遗产。 问:你父母生前有没有工资收入? 答:我父亲从1966年退职回家,就没有固定收入了,但有时干点零活,还有些 零星收入,收入不多,主要还是靠我们兄弟两个供养。

刑事案件模拟法庭剧本完整版

刑事案件模拟法庭剧本 【开庭准备阶段】(书记员):(书记员入庭,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书记员)在宣读法庭规则: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 和摄影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证人已经在庭外等候,被告人已在羁押

室候张、赵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审判长):(敲法锤)现在开庭。 (审判长):传第一被告人张、第二被告人赵到庭。 (审判长):(待被告人到庭后)第一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出生年月?出生地? 张:我叫张,1990 年4 月11 日出生,出生于黄石市黄石港区 (审判长):你的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张:我大学文化、是天津大学仁爱学院学生,住在… (审判长):有无犯罪前科? 张:没有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因什么事情被刑事拘 留? 张:因为涉嫌故意杀人,我于2011 年2 月28 日被黄石市黄石港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被逮捕的? 张:同年3 月1 日被逮捕 (审判长):被告人张,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张:已经于2011 年4 月1 日收到。 (审判长):第二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出生年月?出生地?

李庄案一审辩护词

“李庄案”的一审辩护词(无论你是否是学法学的都要看看)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尊敬的合议庭各位法官: 我们受本案被告人李庄的委托, 分别受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和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指派,出庭为李庄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进行辩护。根据我们庭前的调查、认真听取李庄本人对全案真相的介绍和自我辩解,分析控方《起诉书》和指控证据,分析《刑法》306条的构成要件同本案的案情,再经过今天的公开开庭的庭审质证,我们认为本案被告不构成犯罪。李庄不但无罪,而且是一位非常优秀、负责任、敢于冒风险对当事人负责的中国刑事律师。因此,我们决定对本案进行完全的无罪辩护。 本案案情不大,但包含的意义重大。中国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的为被告辩护权、会见权、调查权、法律帮助权、帮助控告权、不被监视干扰权,其界限到底在哪里?怎样做才是合法的?怎样做算是违规的?怎样做是犯罪的?这个问题,从《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立法和修改开始,长期争论着。我国的侦查权和辩护权一直发生着冲突。全国人大法工委试图进行过协

调,但一直没有解决。法学理论和法治观念上的碰撞,在李庄案中集中表现出来。中国的最敢说话的律师,最敢为被告负责任的律师,往往是公权机关最讨厌的律师、最容易出事的律师。李庄由于他办案的认真、负责、敢于直面公权力,敢于在律师普遍不敢真辩的环境里,直接挑战和指出侦查机关的违法现象,努力寻找证据证明这样违法现象,不幸成了这种观念碰撞中的一个牺牲品。法院审判的作用,就是通过公开证据和真相,通过控辩各方的质疑和争辩,让法庭兼听则明,作出合法公正的判决。我们会认真听取控方和警方的证据和观点,也期望控方和合议庭能够实事求是地分析我们的意见,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现在我向法庭发表辩护意见,请审查、采纳。 一、基础之辩: 《起诉书》本身直接违反《刑诉法》,概念明显错误, 指控的罪状在法律上就不能成立 法庭的调查和辩论,针对指控罪名和情节进行。因此我们必须审查《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的基本点能否成立。

刑事辩护词

刑事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某之母彭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并经其确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并作了必须的调查,因而对本案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又经过刚刚的庭审调查、质证,使辩护人对本案的实质有一个更全面、更客观的认识.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 一、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但是对于被告王某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量刑方面提出几点看法: 经过我们调查发现事情是由被害人聂某等人因要强包水塘引起的,在案发当天被害人聂某等人在刘某家与台州村村支书刘某因水塘承包事项产生分歧而发生口角继而厮打,而刘某之弟、儿子刘某得知此事之后,召集被告人王某等人对其进行报复行为。在该事件当中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聂某等人平时不认识,且并没有过节。被告人主观上是不存在故意伤害被害人的意图的,只是出于一种社会上对朋友的义气,对被害人进行了人身打击。而且在本案中被害人应当承担引起事端的主要的责任,假如不是被害人聂某等不讲道理,不按正常的程序承包水塘,只是单方面的认为水塘承包权应当由自己取得,而对村书记刘某进行人身伤害就不会有被告人王某等对其进行人身伤害的事情发生,这其中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而且被告人王某不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主犯。按照我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主犯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我们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可以看出被告人不符合主犯的特征,可以肯定的是,被告人不是犯罪集团的组织、领导者、策划者。而且也不是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人。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发现他只是按照他人事先安排号的方法、路线对被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实际上只是起到从属的地位。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从犯。故按照事情原由应当认定被告人易鹏的从犯地位并且从轻处罚。 二、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毁坏财产罪有异议,公诉机关对于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而根据本案材料分析,可以认定被告人王某并没有参与到砸车行为当中(见王某的第一次讯问笔录)。故辩护人认为本罪名不成立。 三、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的是数额较大。

(刑事)模拟法庭流程

模拟法庭流程: (范书东为假名) 审判长:(审判长、审判员坐下后)请坐下。 书记员:(站立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庭前准备已就绪,可以开庭。 一、开庭、核对被告人的人身份 审判长:(敲击法槌一下后) 广东省深圳市滨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现在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范书东放纵走私一案。传被告人到庭。 (被告人到庭后,法警打开被告人戒具,但至宣读完起诉书被告人应站立。若法警未主动打开戒具,审判长应予以示意:请法警打开被告人的戒具) 审判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法庭现在对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 审判长:被告人你的名字? 被告:范书东 审判长:有其他名字吗? 被告:没有 审判长:有没有绰号、外号或昵称? 被告:没有 审判长: (1)你的基本身份情况(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

住址,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诉讼代表人的姓名)? (2) 以前有没有因为违法犯罪被公安司法机关处理过? (3) 因本案什么时间被抓获?刑事拘留时间?逮捕时间? (4)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什么时间收到的?(如不能答出具体时间,可问是否超过十天)(这些问题被告须逐一回答) 二、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名单 审判长: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名单。本庭由审判员刘平凡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郑志芳(掌心向上伸出示意)、审判员汪文峰(掌心向上伸出示意)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书记员由连婕(掌心向上伸出示意)兼任,担任法庭记录。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舜锋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并指派书记员连婕出庭记录。 被告人范书东的亲属委托了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肖裔涛、周妍律师(掌心向上伸出示意)到庭为被告人辩护。 三、告知被告人相关的诉讼权利 审判长:现在告知被告人在庭审期间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诉讼》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被告人享有下列诉讼权利:(一)申请回避权。各被告人如果认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速录员、公诉人、公诉机关书记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张某某的同意担任其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认真听取了公诉人的公诉意见。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首先,被告人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事实方面,被告人犯罪持续的时间较短仅一个月左右,涉案公民个人信息准确率较低,因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其次,在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方面,被告人本打算不继续犯罪,后因受到王阔的鼓动才导致本案被告人犯下诈骗罪。但是被告人在诈骗罪方面只是打推销电话推销产品,后续的产品、发货、汇款等都是由王阔负责的。因此被告人在诈骗罪方面犯罪情节也是较轻,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法庭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坦白的情节。 被告人张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请法庭对被告人这一法定从轻情节予以充分考虑。 三、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非常好,且被告人在今天的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深刻,请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先前没有违法犯罪的记录。在公安

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及今天法院审理阶段,始终陈述一致,口供稳定。认罪态度非常好,被告人有深刻的悔罪表现,有强烈的悔罪之心和重新做人的迫切愿望。只因法制意识淡薄,也希望给家庭较好的生活,才导致本次的犯罪。另外,被告人张某某在归案后积极配合侦查,其认罪的态度端正良好。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也有深刻的认罪、悔罪表现。故希望法庭考虑以上酌定情节,能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能够对被告人予以最大程度的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的家庭情况。被告人系独身子女,自幼父母离异,由母亲一人抚养成年。现母亲已老,又有疾病在身,身边没有子女照顾。另外被告人在2017年娶妻,同年8月4日生育一女。被告人上有年老母亲,下有年幼女儿,妻子身体又不太好,现在家庭情况十分困难,被告人是家庭的唯一经济支柱。希望法庭考虑被告人的家庭情况并予以最大幅度的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具有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又系初犯、偶犯,家庭情况十分困难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请法庭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被告人张某某予以最大幅度的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给被告人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以体现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王律师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拥挤踩踏事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拥挤踩踏事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本预案是指学生在校上下楼梯、遭遇拥挤的人流时时引发的特大灾害。 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学校拥挤踩踏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王帅 副组长:胡显恒 组员:中层干部各班主任。 发生拥挤踩踏事故,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应急工作原则: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分级负责、综合协调、快速高效。 遭遇拥挤踩踏事故怎么办 1.发觉拥挤的人群向着自己行走的方向拥来时,应该马上避到一旁,但是不要奔跑,以免摔倒。 2.可以到教室里暂避一时。切记不要逆着人流前进,那样非常容易被推倒在地。 3.若身不由己陷入人群之中,一定要先稳住双脚。切记远离教室的玻璃窗,以免因玻璃破碎而被扎伤。 4.遭遇拥挤的人流时,一定不要采用体位前倾或者低重心的姿势,即便鞋子被踩掉,也不要贸然弯腰提鞋或系鞋 5.如有可能,抓住一样坚固牢靠的东西,例如楼梯柱之类,待人群过去后,迅速而镇静地离开现场。 6.学生在校上下楼梯时要遵守秩序,靠右行走。课间操、放学时要排好队,不能从楼梯跑下,遇到其他班级要让行,不可争抢先行。出现混乱局面后怎么办 1.在拥挤的人群中,要时刻保持警惕,当发现有人情绪不对,或人群开始骚动时,就要做好准备保护自己和他人 2.此时脚下要敏感些,千万不能被绊倒,避免自己成为拥挤踩踏事件的诱发因素。 3.当发现自己前面有人突然摔倒了,马上要停下脚步,同时大声呼救,告知后面的人不要向前靠近。

4.当带着孩子遭遇拥挤的人群时,最好把孩子抱起来,避免其在混乱中被踩伤。 5.若被推倒,要设法靠近墙壁。面向墙壁,身体蜷成球状,双手在颈后紧扣,以保护身体最脆弱的部位。 事故已经发生该怎么办 1.拥挤踩踏事故发生后,一方面赶快报警,等待救援,另一方面,在医务人员到达现场前,要抓紧时间用科学的方法开展自救和互救。 2.在救治中,要遵循先救重伤者、老人、儿童及妇女的原则。判断伤势的依据有:神志不清、呼之不应者伤势较重;脉搏急促而乏力者伤势较重;血压下降、瞳孔放大者伤势较重;有明显外伤,血流不止者伤势较重。 3.当发现伤者呼吸、心跳停止时,要赶快做人工呼吸,辅之以胸外按压。 二、管理人员职责 1、明确职责,负起责任,演练开始前要到达所负责的岗位,每层的楼梯口、疏散路线每个拐弯处等,都要有人负责。 王帅——现场总指挥 ——现场副总指挥 ——负责发警报信号 ——负责3楼西楼梯拐角 ——负责2楼西楼梯拐角 ——负责1楼西楼梯出口 ——负责3楼东楼梯拐角 ——负责2楼东楼梯拐角 ——负责1楼东楼梯出口 ——负责3楼南楼梯拐角 ——负责2楼南楼梯拐角 ——负责1楼南楼梯出口 三、应急救援小组

个人刑事辩护词

个人刑事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 XX市XXXX公司 的委托,指派 XXX律师作为本案被告人 XXX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法庭审判活动,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本辩护人在开庭前,详细地研究了控方的起诉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就本案有关事实和情节进行了必要调查,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现对本案事实有了较全面的了解。为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公诉机关对 XXX的行为定性不准,不宜定为“持械聚众斗殴罪”。 1、持械聚众斗殴,一般是指用随身携带的凶器殴斗,或利用殴斗现场原有器物殴斗。 持械是聚众斗殴的加重情节,原则上,当持械的故意及行为系个体性而非一般性(或共同性)时,该加重情节只适用于个体。只有这样,才能既符合共同犯罪构成理论,又符合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 2、当持械的故意以及行为本身具有共同性或由个体性转变为共同性时,就有必要按照共同犯罪构成理论来分别认定了。持械者未形成与持械者配合持械聚众斗殴的意思联络,达成持械聚众斗殴的共同犯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配合持械者殴打他人的行为,则对未持械者均不能以持械聚众斗殴论,持械者是实行过限行为。 3、本案中,我们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有无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是认定是否构成持械 聚众斗殴的关键。相对于被告 XXX 而言,他事先没有预谋持械,虽然在聚众斗殴过程中有参加者持械,但他并没有同其他参加者形成持械聚众斗殴的共同犯意,也没有有与他人配合持械聚众斗殴的意思联络。故对XXX不能以“持械”聚众斗殴论。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对聚众斗殴中“持械”情节的认定,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关键是看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基础上有无“持械” 聚众斗殴共同故意。不能简单归罪,把一个、部分参加者“持械”归责于所有的共同犯罪人。否则,将有悖于罪刑相适应原则。所以,对于XXX的行为性质不应当定性为持械聚众斗殴,而应当定性为普通的聚众斗殴。 二、 XXX在实施打架行为时还不满 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XXX在案发时尚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未成年人对社会的认识,如果缺乏必要的引导和帮助,他们就会按自己的思维和认识去行事,包括暴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38 条明确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所以国家对于 处于未成年人的成长保护十分重视,他们的健康成长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三、 XXX事后的认罪态度也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