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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海损案例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怎么算

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a7183825.html,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怎么算 个人破产或公司破产发生纠纷的时候,就会通过法律来解决它,在解决破产案件后,双方都需要出诉讼费,很多人对于案件的诉讼费计算标准也会特别的好奇。那么,破产案件的诉讼费怎么算?赢了网小编为你讲解这方面知识。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怎么算 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由谁提供 作为债权人要申请债务人破产,按照规定破产案件法院是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收取诉讼费的,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我们理解破产企业财产总值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法

院按照审计报告认定。 实际操作当中,破产案件在法院正式受理前,一般要与法院进行沟通,不是所有的破产案件法院都能受理的。国有企业、公司尤其如此。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二)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三)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债务人核对以下情况: (一)债权的真实性; (二)债权在债务人不能偿还的到期债务中所占的比例;一般要提供报表等财务资料。 (三)债务人是否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告知债权人先行提起民事诉讼。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破产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更正、补充。 诉讼费用体现了国家与当事人之间对诉讼成本的分担 清算公司之诉讼案件的审判资源、审判成本,远远大于其他非财产性案件及普通财产性案件,此类案件如果以非财产性案件收费,收费比例不把握好,将与审判实际极不适应,更与国家与当事人之间诉讼成本的分担不相符。同时,由于诉讼成本分担的不合理,极易导致股东在提起司法清算公司诉讼时存在滥用请求权的嫌疑,并谋求实现其自身利益的企图。 目前,全国法院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没有统一的计费标准,各地的作法也不尽相同。因此,按财产性案件收取案件受理费,既是审判实践的探索并与之相适应的现实体现,又具有法理的广泛性和特殊性的统一。法律应当是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均衡体系,同时法律应当是高效和经济的产物,法律的生命在于在实践中

民事诉讼费用败诉由谁承担

民事诉讼费用败诉由谁承担 败诉人承担诉讼费用这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确定诉讼费用负担所遵循的一般原则,我国也采用这一原则。有些案件,败诉人在实体上并无过错,在这种情况下,得考虑诉讼费用要由在实体上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负担。 随着法律的规定越来越涉及到我们的日常生活,在生活就会出现许多的诉讼案件,其中作为常见的就是民事诉讼了。在民事诉讼中,我们需缴纳诉讼费用才可以开始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但是如若民事诉讼败诉,那么就会涉及到民事诉讼费用败诉由谁来承担的问题,小编将在下面介绍。 一、民事诉讼费用 民事诉讼当事人向法院交纳,为进行诉讼所必需的法定的费用。 二、负担原则

诉讼费用的负担,是指在诉讼终结时诉讼费用由哪方当事人承担。当事人所要承担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败诉人承担诉讼费用这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确定诉讼费用负 担所遵循的一般原则,我国也采用这一原则。诉讼费用原则上由败诉人负担,是因为在通常情况下,是由于败诉人的过错才导致了纠纷的发生,导致了诉讼的进行,所以因诉讼而产生的各种费用应由他来承担。但是,有些诉讼的结果当事人并非全败或全胜,往往各有胜负,因而诉讼费用需要分担。还有些案件,败诉人在实体上并无过错,在这种情况下,得考虑诉讼费用要由在实体上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负担。此外,诉讼可能会以原告撤诉、达成调解协议等方式结束,在这些情况下,诉讼费用的负担具有特殊性。 三、负担情形 根据《交纳办法》,诉讼费用有以下几种负担情形: (1)败诉人负担 《交纳办法》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2)按比例分担

《交纳办法》规定,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败诉,由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其中有专为自己利益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3)协商负担和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由哪方当事人负担。 《交纳办法》规定,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4)原告、上诉人或申请再审人负担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依照《交纳办法》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依照《交纳办法》第29条的规定负担。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交纳办法》第10条第5项规定的申请

诉讼费预交应该终止的法律思考

诉讼费预交应该终止的法律思考 【摘要】预交诉讼费不是起诉的法定条件,未能预交诉讼费也不是“不予受理”的法定事项。法院要分清诉讼费用的承担与判决实体责任承担的界限,前者是当事人对法院所负的义务,后者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法院作了这种区分,并通过终止预交诉讼费达到了彻底杜绝诉讼费结退不规范的现象。 【关键词】诉讼费;预交;终止;退费 近日,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法院针对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在全国法院系统中率先改革诉讼费收取制度———对公民提起的行政诉讼案,法院今后一律不再收取预交案件受理费,相关费用待结案后由败诉方承担或分别由有责任的双方承担。笔者为之叫好,视其为实践“司法为民”宗旨的有力举措。事实上,笔者以为这样的措施不仅应在行政诉讼中推广还应全面贯彻于民事、海事等诉讼中。本文拟对上述观点作简要铺陈。 1984年以前,新中国并没有统一的法院诉讼费征收规则。随着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于1984年依据该法才颁布了第一个全国统一适用的《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到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又以《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代替了1984年诉讼费征收办法。现在,1982年民事诉讼法虽然由于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实施已经废止,但是,1989年《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仍然有效。该办法既适用于民事诉讼,也适用于行政诉讼。 1989年《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13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

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总之一句话,原告、反诉方和上诉人若不能预交诉讼费,一般情况下“按自动撤诉处理”。未能按时足额交纳诉讼费,对于原告意味着虽暂时不能行使诉讼权,但一旦筹集足够的诉讼费,他仍然能够起诉;对于上诉人则意味着错过上诉期而永远丧失上诉权;对于反诉方更意味着无从施展他本来具备的反击能力。“撤诉”是反映当事人处分诉权的意思。然而当事人起诉、反诉和上诉而又没有交纳讼费,往往是因为面临不可抗的经济困难,而未必就有“撤诉”的真实意思。法院将无力交纳诉讼费一概视为“撤诉”,一定程度上是在越俎代庖,代替当事人处分他们的诉权。虽然“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申请缓交或者减免讼费。但是,当事人“确有困难”仅仅意味着可以提出申请,而不是必定获得诉讼费缓交或者减免。事实上,《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要求法院承担诉讼费救助义务。现行法律系统没有判断当事人是否“确有困难”的标准;没有规定法院在一定期间就当事人的诉讼费减免或者缓交申请作出裁定。而当事人甚至无从知道法院是否就申请作出了决定,更不可能对法院

打官司的诉讼费是如何计算

打官司的诉讼费是如何计算 打官司需要交纳必要的诉讼费用。如果您确实无力交纳,而您的合法权益又急需得到法律的保护时,您可以向法院申请减免诉讼费用。下面,我们向您介绍有关诉讼费用的一些问题。 诉讼费的种类 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三种。 先说说案件受理费。法院决定受理民事案件时,起诉方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向法院交纳的费用就是案件受理费。 案件受理费又可分为财产案件受理费和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受理费 如果您打的是债务、合同纠纷等因财产争议而引起的民事官司,那么,应该按照争议财产数额的一定比例交纳诉讼费。也就是说,您请求的财产数额越高,为此支付的诉讼费也就越高。这也就是为什么同样是合同纠纷的案件,有的诉讼费只有几百元,有的诉讼费却高达几十万元的原因。诉讼费的交纳,法律有着严格的规定和相应的计算公式,这里,我们向您介绍一种速算公式,您可以参考一下,算一算打自己的官司要花多少钱。 速算方法: 1千元以下 50元/件 1千元--5万元 X 0.04 + 10元 5万元--10万元 X 0.03 + 510元 10万元--20万元 X 0.02 + 1510元 20万元--50万元 X 0.015 + 2510元 50万元--100万元 X 0.01 + 5010元 100万元以上 X 0.005 + 10010元 例如:您打的是债务官司,张三向您借了15万元,您告他还钱。您需要预交的诉讼费是: 150000 X 0.02 + 1510 = 4510元 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有很多官司是不涉及财产争议的,比如:收养、侵犯名誉权案件等。这类案件的受理费,是按照一定幅度,按件交纳的,具体收费办法是: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

单独海损的主要内容

单独海损的主要内容 单独海损的主要内容单独海损是指船舶或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受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所造成的部分损失。这种损失只与单独利益方有关,不涉及其他货主或船方。单独海损一般由个别货主或其承保人单独负责。 单独海损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由于各种货物的易损程度不同,且部分货物还会发生自然损耗,因此保险人会在保单中通过免赔额或免赔率的方法,即不负赔偿责任限额和比例的方法,对其赔偿单独海损的责任加以限制。保险人通常采用绝对免赔额(率)或相对免赔额(率)两种方法:前者指保险人对保单规定的额度(或百分比)内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当单独海损超过这一限额(或百分比)时,保险人承担超过限额(或百分比)部分的损失; 后者指保险人对保单规定的额度(或百分比)内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当单独海损达到或超过这一限额(或百分比)时,保险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与共同海损相比较,单独海损的特点是: ( 1 ) 它不是人为有意造成的部分损失。 ( 2 ) 它是保险标的物本身的损失 ( 3 ) 单独海损由受损失的被保险人单独承担,但其可根据损失情况从保险人那里获得赔偿。根据英国海商法,货物发生单

独海损时,保险人应赔金额的计算,等于受损价值与完好价值之比乘以保险金。 单独海损是指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利益的损失,它与共同海损的主要区别是: 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共同海损,则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而是为了解除或减轻共同危险人为地造成的一种损失。 2.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单独海损的损失一般由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则应由受益的各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 3、损失的内容不同。单独海损仅指损失本身,而共同海损则包括损失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相关阅读: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联系: 1、从性质上看,二者都属部分损失。 2、共同海损往往由单独海损引起。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表现在: 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由所承保的风险直接导致的船、货的损失,而共同海损是为解除或减轻风险,人为地有意识地采取合理措施造成的损失。 2、损失的承担者不同。单独海损的损失,由受损者自己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则由受益各方根据获救利益的大小按比例分摊。 3、损失的内容不同。单独海损仅指损失本身,而共同海损则包括损失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司法鉴定费由谁承担

司法鉴定费由谁承担 司法鉴定的鉴定费仍然是按照,谁提出,谁预先缴纳的原则。按照规定,申请司法鉴定的费用属于案件诉讼费当中的一种,我国相关法律中对诉讼费的承担作出了规定,此时一般是由败诉方承担。但要是胜诉方自愿承担这部分费用的,则也是允许的。 出于对纠纷、争议的处理,很多时候需要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但在我国,做司法鉴定并不是免费的,此时当事人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支付一定的鉴定费。那这个司法鉴定费由谁承担呢?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详细了解吧。 一、司法鉴定费由谁承担 诉讼费用包括两部分: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及法院不代收不代付的诉讼费用。 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三种: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法院不代收不代付的诉

讼费用包括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 由此可见,司法鉴定费用属于诉讼费用进而是适用该条规定的诉讼费用负担规则的。 然后,鉴定费由谁承担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因此,司法鉴定费用应当由败诉方负担。 二、司法鉴定人要出庭吗? 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司法鉴定人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有异议怎么办?

诉讼中发生的费用该如何负担范文

诉讼中发生的费用该如何负担 诉讼费用制度是现代各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不可或缺的制度。诉讼费用与诉讼权利一样,与诉讼者的利益是紧密相关的,诉讼费用的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一个国家的人民享受法律保障的程度。在现代法治国家,“接受审判”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而要实现这一基本权利,让普通民众真正接近正义或真正享受司法福利,合理的诉讼费用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只有在能够承担得起诉讼费用,且认为现实的诉讼费用是合理的情况下,民众才会利用司法以实现自己的权利;反之,如果民众认为诉讼费用高昂或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合理的,那么他就会放弃对司法的利用,进而回避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在这种情况下,所谓的接近正义对于普通民众来说也就成了一件可望而不可及的奢侈品。因此,我们认为加强诉讼费用制度的研究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本文拟就诉讼费用制度中的一个最为核心的问题———诉讼费用的负担作一粗浅探讨。下面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张某驾驶一辆轿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时,将正在横过马路的77周岁的刘某撞倒,造成刘某小腿大面积撕脱伤并骨折。当地交警大队认定:张某驾车时候未注意避让,是造成本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未走斑马线负事故次要责任。 随后,刘某的伤情经有关部门鉴定为伤残九级,应得残疾赔偿金4,500元,此次事故共花费医疗费8万元人民币。双方就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原告财产保全后聘请律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这是一起涉及两种法律关系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即:在审理案件时,既审理肇事者与受害人之间的人身侵权法律关系,又审理肇事者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一直以来,保险公司抗辩认为,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其不应作为案件当事人。将其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诉讼当事人,是近几年的做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保险公司应承担强制责任险赔偿的规定,当被保险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受害人对保险公司有直接请求权,保险公司有义务直接对受害人给付赔偿金,因此,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将保险公司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诉讼当事人,不仅符合法律规定,而且还可以节约诉讼资源,减少当事人讼累,及时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权利。但是,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试问对本案诉讼中发生的费用,如案件受理费、鉴定费、财产保全费、律师代理费,保险公司应否负担?如何负担?在司法实践中大致有以下三种意见:

诉讼产生的律师费应由谁承担(相关观点汇总)

诉讼产生的律师费应由谁承担 来源:新华报业网-江苏经济报 2011年05月25日07:07 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一方当事人将其律师费作为诉讼请求之一,要求对方承担因诉讼产生的相关律师费用。对此,我国的法律规定有的较明确,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关于撤销权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但有的规定则不太明确,如《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其中的“等费用”就是否包括律师费较含糊,还有很多如婚姻家庭、继承、房地产、劳动争议等相关法律均未明确规定,因此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尽相同。 对此,笔者以为,律师费是由败诉方承担还是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应遵循以下几点原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裁判,法律对律师费的承担有明文规定的,应根据相关条文作出判决,否则就是违法裁判,如上面列举的司法解释规定的几种情形;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律师费的承担应体现公平、公正原则,根据过错大小,确定律师费的承担方式,如在侵权案件中,律师费的产生是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致使被侵权人的权益受损,律师费是被侵权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因此将律师费纳入侵权人的赔偿范围,并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对合同类纠纷产生的律师费,应首先依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合同中对律师费有约定的,依照约定确定承担主体,没有约定的,则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律师费;根据具体案情来决定律师费的承担主体,如婚姻家庭案件,在此类案件中,当事人是非责任往往难以确定,且从一定意义来讲,相对诉讼结果没有绝对的赢家和输家,因此不能简单地要败诉方承担律师费,可以依据双方状况,从有利于矛盾化解,有利于案结事了来确定律师费的承担;体现适当保护弱势群体原则,在农民工追讨薪金、雇员受损、劳动争议以及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案件中,可以判决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律师费由谁来承担? [案情简介]: 有个朋友打电话咨询相关律师费的问题。起先,朋友因为太忙,按揭房屋供款不及时,惹火了银行,银行于是向法院起诉,申请拍卖该按揭房。这下,朋友叹了一声“偶地神”,马上还清了欠款及利息,并且还托了机关的一个领导去说情,最终银行撤诉。但是,事情的遗留问题出现了,本案的律师费与诉讼费将由谁来承担? [简要分析]: 诉讼费是法院决定受理案件后,依据法律规定向当事人收取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一、案件受理费(预交);二、其他诉讼费用。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使用当地通用民族语言、文字的除外);2.证人、鉴定人在法院决定开庭的当日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补贴费等;3.诉讼保全的申请费与实际发生的费用;4.执行判决、仲裁裁决和调解协议实际产生的费用。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诉讼费用,包括审判人员出差的差旅费、到有关部门调取

对于按照撤诉处理的案件是否应该退还诉讼费

对于撤诉案件诉讼费的收取,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但是对于按照撤诉处理的案件是否应该退还诉讼费,应该按照什么比例退还诉讼费却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诉讼费不仅是法院收取的诉讼成本,还应该成为法院调控诉讼的一种手段,所以对于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的收取问题,有必要按照司法实践的情况,区分对待。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这条的规定,我们可以认为,按撤诉处理的案件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当事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就这种情况而言,未经许可中途退庭,不但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更是对法庭审判的不尊重,当然不应该退还诉讼费,并且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另一种情况是,“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条对这种情形规定的比较宽泛,在实践中,当事人可能有几种动机。一些当事人认为没有胜诉的可能,不出庭以减少诉讼的成本;一些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担心通过正常途径撤诉会影响案件的再次受理;还有的当事人则是由于各种原因,对法院产生抵触情绪,恶意的不参加诉讼。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原告浪费了法院和其他当事人的精力和时间,增加了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如果仍比照主动撤诉,退还一半诉讼费的话,则成了对此种行为的鼓励和认可,实不可取,故“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应该退还诉讼费。 第三种情况是,送达不能的按撤诉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原告方起诉或上诉人上诉交纳了费用后,离开庭审判往往还有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原告或上诉人改变了原来的通讯方式、联系方法,法院采取了合法的送达方式,当事人仍未及时收到开庭传票,影响了参加庭审。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当事人主观并非恶意,那么应该允许当事人就退还诉费问题单独或一并提出申诉,并应该退还一半的诉费。 诉讼费可否申诉、上诉的问题。从各国的立法例来看,大多规定对诉讼费用可单独提出审查要求和提起上诉。俗话说“有权利而无救济,等于无权利,有权利即有救济,有救济才有权利”。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不得就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出上诉。而只是在第三十二条规定,如果计算上有错误,法院应当用裁定更正。也就是说,单独就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是不被允许的,这无疑是对当事人诉权的不当限制。 从我国司法运作的可行性出发,可以设立诉讼费异议审查制度和上诉制度,当事人对法院要求预交的诉讼费可以向该院申请审查一次;对一审判决确定的诉讼费承担数额,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单独提出上诉;对二审判决确定的诉讼费承担数额,不服的当事人可向该院申请审查或在再审申请中一并提出,如果案件本身没有错误而诉讼费分担出现错误,法院可以以裁定的形式予以纠正。这样可更充分地全面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也使法院在确定诉讼费如何承担上更趋合理、公正,同时减少了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磨擦。

第一节 共同海损的概念

第一节共同海损的概念 一、海损 1、定义:在海上运输中,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引起的船舶、货物或其他海上财产的损失和费用的支出,称为海损(Average)。 其中:自然灾害是通常所指的不可抗力,如雷电、海啸;意外事故是指船舶在航行中遭遇意料之外的事故,如船舶触礁、搁浅、碰撞、沉没、失踪、火灾等。其他特殊情况:如偷窃、抢劫、战争、暴乱、管货不当等。 2、分类: (1)按损失形态分:物质损失(牺牲)和费用损失 前者是指船舶或货物的灭失、损坏等有形损失,后者是指救助费、避难港港口费用等费用支付的损失。 (2)按损失程度分:部分损失和全部损失,全部损失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船舶在暴风雨中倾覆雨灭失即为实际全损,船舶遇难后虽未达到全损的程度,但所需支付的救助费和修理费两项或其中之一项高于船舶的价值,该船就可以构成推定全损。 船舶和货物遭受的损失未至全损的程度谓之部分损失。 (3)按损失性质分: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 单独海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直接造成的船货损害及费用支出。 如船舶触礁导致船底损坏,是牺牲,修船费是费用支出;或通风筒因大风浪被迫关闭致使需要通风的货物受损等。这类损失由受损方自负或责任方负责。 船舶在航行中发生了火灾、车叶失落等意外事故,如不及时采取特殊措施,船舶和所载的货物就有灭失;或者已经受到的损失势将扩大至全损的危险,为了避免船货面临的共同危险,不惜使货物遭受水损而尽力引水灌舱灭火,或者呼请拖轮将失控船拖带至安全港。 这种为了船货共同安全,采取合理措施所引起的特殊损失和合理的额外费用,称为共同海损。 二、共同海损 1、定义:海商法第193条:“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为了共同安全而采取措施就是“共同海损措施”,如为脱浅而抛弃货物、请求救助等都会产生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支出,正由于有这种牺牲与支出,使其余船舶和货物等财产获得了安全,因此,这些损失应该由全体受益方分摊。 因此,共同海损法律制度是由共同海损措施、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共同海损分摊这三部分组成。 2、历史

诉讼费缴款通知书

诉讼费缴款通知书 篇一:受理执行案件及缴款通知书 受理执行案件及缴款通知书 【制作依据】 本文书样式供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案件后,立案部门通知申请执行人已受理执行案件及预缴执行费用时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经过立案审查,决定立案的,应当发出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通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有关的权利和义务。执行案件能否顺利进行,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给付能力是一个重要因素,因而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大部分是以双方有各种形式的交往和接触为前提,双方在交往和接触中相互比较了解,对各自的生活习惯、财产状况和收入来源比较清

楚,因此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或线索,便于人民法院准确查明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申请执行人提供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如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动产、不动产状况,需要执行的标的物的数量及所在地等;被执行人行踪、被执行人隐藏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收入和存款线索、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线索等。所以,人民法院应要求申请人以提供证据线索为主,随时发现随时举证,及时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 此外,申请执行人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2条第2款规定,“申请执行费,由申请人预交。”第13条第3款规定,“申请执行等费用由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预交。”因此,申请人应在申请执行时按规定预交申请执行费。关于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一般认为不能预交,理由是既属实际支出的费用,在实际支出前无法确定其数额,也无法预交;但在保全执行中,诉讼结束前尚不能最终确定费用由谁承担,应由申请人预交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宜由法院垫付;满足执行中的某些费用,如对被执行财产的鉴定费、管理费、公告费等,需要立即或先予支付,才能开始该项执行行为的,执行法院不能预支该款,也不能先对被执行人执行该款的,可先令申请人预交,申请人不预交的可暂缓为该执行行为,但不能视为撤回执行申请,也不能驳回其执行申请。 执行法院决定由当事人预交执行费用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凭执行法院的通知书预交。

诉讼费用的承担

诉讼费用的承担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庄俊雄 【案件来源】(2013)民提字第116号 【关键词】专利侵权、诉讼费用 【摘要】我们常常在民事起诉状中,看到原告的诉讼请求中都包含: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到底诉讼费用包括哪些,诉讼费用由谁承担?接下来的案件或许能给我们一些答案。 【基本案情】2011年5月,LC公司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是专利号为ZL0124257XX,名称为"前轮定位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权利人。2008年4月,LC公司曾以童霸公司侵犯涉案专利为由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2008)武知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TB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TB公司不服上述判决而提起上诉。二审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作了(2009)鄂民主终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其主要内容为.TB公司保证不再侵犯LC公司的专利权,如发现一起侵犯LC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自愿赔偿LC公司人民币100万元。但TC公司仍继续大规模地从事侵犯LC公司涉案专利权的行为。(2009)中证内字第5846号公证书、(2010)中证内字第938号公证书,可证明TB公司通过网络继续许诺销售,并实际生产、销售侵权产品。2009年10月23日至25日TB公司参加中国迸出口商品交易会,展出侵权产品并大量派发载有侵权产品图片的产品宣传册。2010年3月,LC公司通过湖北省汉川市公证处办理了相关侵权产品的购买公证。综上,LC公司请求法院判令TB公司赔偿LC公司10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关于本案诉讼费如何承担。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在认定TB公司侵权事实成立的情况下,决定由TB公司负担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专利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和支出的费用,包括案件的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中案件的受理费,属于当事人应交纳的费用,而诉讼中的其他费用,则属于当事人应支出的费用。 其他诉讼费用具体有以下: 1.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2.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3.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条第3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律师费用不被诉讼费用所包括。

第三章 共同海损

第三章共同海损 第一节绪论 一、概念与历史 1. 概念 1556年至1584年期间,由法国公布的海商法《海上指导》原是一部保险法律,但却第一次对共同海损作了如下定义 ……共同海损,是为了救护船舶和货物而采取抛货、砍断锚链、船帆或船桅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由于这类海损是由船舶和全体货物共同分摊赔偿的,因此称为共同海损。” 中国海商法第193条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用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2. 共同安全派和共同利益派 common safety & common interest 二、成立条件 1. 同一航程(common maritime adventure)中的财产必须处于共同危险(规则A) 1)共同危险 针对船舶或货物及相互影响 不能预测 危险的真实性与不可避免性 2)载货船 船舶、货物、到付运费 3)拖带船舶与顶推船舶(towing or pushing) A 从事商业活动的──同一航程 B 从事救助的────不属于同一航程 C 所采取的措施是为了脱离共同危险的──属于共同海损 D 一船脱离他船就能获得安全的──不属于共同海损 E 脱离本身就是共同海损行为的──属于共同海损 2)航次租船(空载) 3)期租船 2. 共损措施必须有意而合理(首要规则、规则A) 3. 损失和费用必须是共损行为的直接后果(规则C) 必须排除: 单独海损 环境损害包括同一航程中财产漏出或排放污染物(损失) special compensation(费用) 滞期损失(船期损失) 行市损失 延迟 任何间接损失

离婚案件诉讼费由谁承担

离婚案件诉讼费由谁承担 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预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经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一、离婚官司诉讼费该谁承担 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预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经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般民事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但是离婚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的负担,则由人民法院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当事人根据人民法院的决定,负担诉讼费用。

如果您起诉要求离婚,您作为原告应预交案件受理费,但该费用只是“预交”,最后并非全部由您承担,届时您可和对方协商如何分担。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一般遵循以下原则裁决: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二、一审离婚判决后如何上诉 当事人对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行为,称为上诉。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这一项诉讼权利叫上诉权。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行使上诉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并根据被上诉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 2、提起上诉的对象必须是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裁定。最高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法律规定不得上诉的其他裁定,都不准上诉。调解协议也不能上诉。

诉讼费用收费管理办法.doc

诉讼费用收费管理办法- 费用交纳办法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 第四条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

用本办法。 ;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 第二章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 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 (一)案件受理费; ; (二)申请费; ;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 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 ;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 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 (四)行政赔偿案件。 ; 第九条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 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

共同海损

海损可根据不同的标准分类: ①按损失形态可分为物质损失和费用损失。物质损失是船舶或货物遇险后本身的灭失或损坏;费用损失是船舶或货物遇险后引起的在费用开支上的损失,如救助费、拖航费,船舶损坏后修理期间的船员工资、给养以及港口费等。 ②按损失程度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全部损失又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船舶或货物全部遇难沉没,或烧毁、炸毁等为实际全损;船舶遇险后,虽未达到全损的程度,但救助费和修理费两项或其中之一项将高于船舶或货物获救后的价值,从而无救助价值即为推定全损。部分损失是船舶或货物在遇难后只受到局部损害的损失。 ③按损失负担关系可分为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 单独海损 海上运输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直接导致由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各自负担的损失。造成单独海损的原因主要有: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②为了单方面的安全(船舶或货物)采取的措施;③货物的自然特性。这些原因所致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失,都属于应由船、货所有人各自负担的单独海损范围。 共同海损是指为了使船舶或船上货物避免共同危险,而有意地、合理地作出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损失应由船、货(包括不同的货主)各方共同负担。所采取的共同海损措施称共同海损行为。这种行为,例如引海水入舱、将承运的货物抛入大海、自动搁浅等等,在正常航行中都不得进行;但在船舶遇难时,为灭火而引海水入舱、为减轻船舶负荷而将全部或部分货物抛入大海或为进行船舶紧急修理而自动搁浅,等等,则均属合法。 共同海损的产生条件 ①船舶在航行中行将受到危险或已遭遇海难,情况急迫,船长为维护船货安全而必须采取措施。 ②海难与危险必须是真实的而不是推测的。 ③共同海损行为一定是人为的、故意的。 ④损失和开支必须是特殊的。例如船舶顶强风开船,机器因超过负荷受损,不属于共同海损;而若船已搁浅,为脱浅而使机器超过负荷受损,则属于共同海损。 ⑤所采取的共同海损行为必须合理。 ⑥为了共同的而不是船方或某一货主货物单独的安全。

经济纠纷的诉讼费由哪一方交以及诉讼费用包括哪些

经济纠纷的诉讼费由哪一方交以及诉讼费用包括哪些 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时候,是需要交纳诉讼费用的,诉讼费用主要用于法院审理案件时的支出,如果是涉及到财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会比较多,那么民事经济纠纷诉讼费是哪一方交呢?很多人也是不理解,所以催天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的解答。 一、民事经济纠纷诉讼费是不是起诉方交 提起民事诉讼的时候,诉讼费用由起诉方预交,但并不一定由起诉方承担,如果是债务纠纷、违约纠纷等的诉讼费用,一般则败诉方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民事诉讼费用的承担

(一)、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1、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2、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3、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二)、诉讼费用负担的其他情形: 1、二审改判,诉讼费负担二审法院改变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一审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2、法院调解结案的诉讼费承担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 3、再审的诉讼费负担 (1)依照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 (2)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依照由败诉方负担规定负担。

行政诉讼费用由谁来负担

行政诉讼费用由谁来负担 行政诉讼费用的负担是指行政案件审理终结后,确定由谁承担诉讼费用。一般情况下,行政诉讼的费用由当事人预交,在案件审结后,按实际费用确定由何方当事人负担。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74条规定:“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但这只是原则规定,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费用承担问题并作出具体规定,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司法解释,有关当事人负担诉讼费费的规则主要有: (1)由败诉方承担。这是人民法院确定诉讼费用承担的一般原则。诉讼费用由败诉方分担,如果是共同诉讼人败诉,由人民法院视情况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一并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败诉的行政机关负担。 (2)双方当事人分担。对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诉讼费用按双方责任大小分担。 (3)驳回起诉的案件受理费由起诉人负担。 (4)驳回上诉的由上诉人负担上诉讼案件受理费,双方都上诉的,由双方负担。 (5)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收费办法》的规定,撤诉的案件由原告负担受理费,减半收取。在行政诉讼中如果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碑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提,减半收取。 (6)申请执行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7)申请诉讼保全的申请费由败诉人负担。 (8)由当事人的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行为人自己负担。 (9)当事人复制庭审材料、法律文书的费用,由复制人自己负担。 (10)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再审的案件免收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是否减、缓、免,由人民法院决定。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当事人不能就此单独提起上诉,只能在上诉中附带提出申请改变诉讼费用分担的决定。

商标侵权行为诉讼费用是多少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a7183825.html, 商标侵权行为诉讼费用是多少 打官司是需要耗费很多司法成本的,为了减轻法院的经济压力,同时防止他人滥用诉讼权利,法律规定了打官司需要缴纳诉讼费用。那么,商标侵权行为诉讼费用是多少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商标权侵权诉讼费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明确规定:“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

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诉讼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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