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制发《海关船舶吨税
专用缴款书》的通知
【法规类别】船舶吨税
【发文字号】财库[2001]7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1.03.23
【实施日期】2001.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制发
《海关船舶吨税专用缴款书》的通知
(2001年3月23日财库〔2001〕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大连市、宁波市、青岛市、厦门市中心支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船舶吨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为确保这项预算收入及时缴入中央金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和财政部、交通部、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将船舶吨税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字〔2000〕383号)的规定,现制发《海关船舶吨税专用缴款书》(格式附后),由海关总署统一印制下发,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地海关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预算收入及时上缴中央国库。在《海关船舶吨税专用缴款书》未下发之前,对于从2001年1月1日起已缴入交通部专户的吨税收人,由交通部负责使用原缴款书按《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中第十六类“船舶吨税”科目缴入中央国库。
附件:××海关船舶吨税专用缴款书
第一联填发日期:年月日号码NO.
从填发缴款书之日起限7日内(星期日及法定节日除外)缴纳,逾期按日征收税款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海关船舶吨税专用缴款书
第二联填发日期:年月日号码:N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