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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产业再度呼吁录音制作者广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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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产业再度呼吁录音制作者广播权

作者:聂士海China IP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5年第02期

在我国,是否应当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己是业内讨论多年的一个话题,也是《著作权法》历次修订过程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

2014年11月28日,一场高规格的有关录音制作者广播权的国际研讨会在京举行。本次研讨会由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国际唱片业协会主办,与会嘉宾包括国务院法制办、人大法工委、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官员,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的法学教授、国内的产业协会以及权利人代表。会上,音乐产业界代表再次强烈呼吁,赋予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

音乐产业的严酷现实

音乐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精神风貌最好的注解和表现方式。一个国家的文化产业要发展繁荣,作为基础的音乐产业的发达与否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唱片业作为音乐产业的主体曾经有过非常辉煌的历史,但是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传播方式的演变对产业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特别是随着音乐作品在互联网上的广泛流行,唱片业在过去的十多年时间里正在急剧收缩。

“我们唱片产业1980年到1996年是发展非常好的阶段,从1996年开始受到很大冲击,2000年到现在这15年是下降的阶段。”国际唱片业协会中国区首席代表郭彪向记者表示。

音乐在广播电视和其他传播中起了重要的作用,创造了大量的经济效益,是这类商业服务运营中的关键因素,他们的成功建立在音乐的商业使用基础上。然而,虽然音乐为广播组织和商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价值,但音乐的制作者却并未从中得到应有的回报。

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出现和发展,音乐消费方式正在发生重要改变。传统的实体音乐消费大量萎缩,音乐产品更多的以广播、背景音乐、信息网络等方式被社会大众消费。原来曾经只作为次要手段享受的音乐现在成为了产业的核心业务。这反映了唱片业商业模型的转变。对于唱片公司而言,获得在广播和公共表演方面的投资回报是首要大计。音乐在广播电视和其他传播中起了重要的作用,创造了大量的经济效益,是这类商业服务运营中的关键因素。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广播电台电视台,该行业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音乐的使用。广播电台电视台现在通过播放音乐吸引了大量听众,然后在借此收取巨额的广告费用。

与词曲作者一样,广播和公共表演方面的收入现在正在成为艺人和制作者的主要收入来源。在过去的五年中,全球的唱片销售经历了大幅度的滑坡,但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方面的收入每年都在增长。2013年,全球表演权收入更是增长了19.0%,达11亿美元,占到了行业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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