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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两抢适用法律的若干意见

最高院关于两抢适用法律的若干意见
最高院关于两抢适用法律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05]8号

抢劫、抢夺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犯罪。1997年刑法修订后,为了更好地指导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夺解释》)。但是,抢劫、抢夺犯罪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各地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仍然遇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为准确、统一适用法律,现对审理抢劫、抢夺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意见如下:

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

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二、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

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根据《抢劫解释》第二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三、关于“多次抢劫”的认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四、关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

《抢劫解释》第六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二

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六、关于抢劫犯罪数额的计算

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抢劫信用卡后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所抢信用卡数额巨大,但未实际使用、消费或者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不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法定刑。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抢劫罪和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抢劫存折、机动车辆的数额计算,参照执行《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七、关于抢劫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

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教唆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八、关于抢劫罪数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九、关于抢劫罪与相似犯罪的界限

1、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联防人员,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定性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以暴力、胁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价钱、费用的钱财的行为定性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

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在具体认定时,既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还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比例,加以综合判断。3、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绑架罪是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其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第一,主观方面不尽相同。抢劫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实施抢劫行为,绑架罪中,行为人既可能为勒索他人财物而实施绑架行为,也可能出于其它非经济目的实施绑架行为;第二,行为手段不尽相同。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4、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寻衅滋事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时,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这种强拿硬要的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前者行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而后者行为人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作为劫取他人财物的手段。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5、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等规定处罚。

十、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据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十一、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

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2005年6月8日

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学案例分析题

卫生监督案例分析 案例一、2007年7月20日,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到某市甲公司食堂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食堂未取得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却供应职工饭菜。该局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条,和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食堂予以取缔并罚款2000元。该公司认为职工食堂只是为本公司职工提供便利,并不存在经营且不盈利,故对处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请问:监督管理局的处理是否合法?为什么?复议机关会支持原告的申请吗?答:合法。因为食堂无论营利还是非营利,均须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该厂开办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执法人员对其予以处罚于法有据,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裁量适当,处罚主体适格,程序合法。食品卫生涉及公共卫生行政管理领域,应当设置严格的行政许可制度。职工食堂属于公共卫生领域,应纳入食品卫生许可范围。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活动。并且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责任。 复议机关不会支持原告的申请,因为职工食堂属于公共卫生领域,应纳入食品卫生许可范围,某市甲公司食堂在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管理范围内。 案例二、2003年8月21日,扬州某学校先后有71人出现恶心、呕吐、头昏、乏力、紫绀、心悸等症状,严重的出现意识模糊、呼吸困难等,中毒人员经洗胃、催吐、注射美蓝等治疗症状缓解,1-3天痊愈。有关医院收治病人后迅速报告,市卫生监督所接到报告后立即采取了临时控制措施(在查清原因后依法解除了控制),并进行调查。卫生监督人员对肇事食堂进行现场卫生监督检查,对学校后勤负责人、食堂负责人和当班从业人员等相关人员分别进行了询问调查.据食堂某临时工反映,当日上午他曾将类似食盐的半袋无任何标识的东西放入加工间调料罐中。餐厅负责人认为该临时工所加的无标识的东西是他制作熟食用剩的250克亚硝酸钠.根据这一线索,调查人员对剩余调料、工具用具和一名病人的呕吐物进行了采样检验。结果在食盐、空糖罐、淀粉、病人呕吐物中亚硝酸钠检验均强阳性,酱油、猪油、醋中亚硝酸钠弱阳性.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病人潜伏期、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验结果,市卫生监督所认定这是一起误用亚硝酸盐引起的食物中毒事故。 市卫生局对该案立案查处,执法人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在调查违法所得时,调取了营业电脑记录,但发现当日中午就餐师生使用消费卡的营业额有记录,使用现金消费的无记录,总营业额故无法统计。在调查取证基础上,经合议。处罚事先告知、听取陈述申辩等法定程序,同时鉴于该学校主动积极配合调查、组织救治,市卫生局最终对该学校作出了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该学校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了罚款。 问题:上述案例中你认为有可能取得哪些方面的证据及材料? 答:当事人的陈述,对学校后勤负责人、食堂负责人和当班从业人员等相关人员分别进行了询问调查所获得的证据;医院食物中毒报告记录,案件受理记录,现场检查笔录,对食堂向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对学校医务人员的询问笔录,食物

行政处罚抵触性

行政处罚抵触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安法》)颁布实 施后,该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之间的所谓法律冲突问题就一直是行政诉讼中无法回避的热点1。其中最为突出的是交警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200元以下是否违反 《行政处罚法》的问题。在著名的湖南长沙反“禁摩”案中,刘铁山、蒋彦也向法庭提出了这个问题2。《人民公安报》在2005年12月30 日第6版刊登了《交警能否当场决定给予我200元罚款处罚?》的讨论 文章,清晰地发表了交警当场决定给予200元罚款处罚明显违背行政 处罚法的意见,更是掀起轩然大波3。作者也曾以《立法学方法在行政诉讼中的运用研究》课题活动的名义与交警进行过法庭内外的交锋, 虽然案件在2005年就已终审败诉,但是对《交安法》与《行政处罚法》之间冲突问题的思考却一直萦绕在脑海。本文即是以该案件为基础对 这种思考所作的记录和梳理。 一、案件的审判情况 作者2005年1月27日驾驶摩托车在南宁市民主路、思贤路口被值勤 交通民警以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为由当场处以100元罚款。作者不服, 于2005年3月18日诉至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法院。 作者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公民处以警告或 5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该条款没有“法律 另有规定除外”这样允许例外的但书规定;而且《行政处罚法》第三 条还特别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的规定和行政机关实施 行政处罚的程序,都必须“依照本法”,这是明确排除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作出除外规定的效力的。所以,被告对原告的处罚违反了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应属违法无效。 被告认为,其根据《交安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公安部《道路交 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原告作出的 处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被告特别指出,此案适用的是《交安法》而

论“最低消费”条款的法律效力

论“最低消费”条款的法律效力

论“最低消费”条款的法律效力 来源:未知作者:李正军日期:09-11-12 一、引言 消费者在出入酒店、茶楼等饮食娱乐场所时,经常会遭遇经营者设置的“最低消费”问题。所谓最低消费,是指经营者单方面规定,消费者在其经营场所的消费额必须达到最低消费标准,没有达到最低消费标准的,按照最低消费标准支付费用;达到最低消费标准的,则按实际价格支付。关于最低消费问题的讨论,法学界、经济学界及实务界人士都曾有过非常热烈的讨论,但是至今仍未取得一致见解。各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对最低消费的态度也有较大分歧。北京市商委于1999年出台《北京市饮食业实施经营服务规范化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遵守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销售、强行服务,不得设置最低消费。” 2004年1月,南京市出台《南京市餐饮业价格行为规则》采取了与北京相同的态度,明确规定,餐饮业不得设置最低消费。而上海则采取了与北京、南京不同的态度。2004年1月,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下发了《加强餐饮企业经营规范的通知》,规定对包房最低消

费和自带酒水服务费等内容,应当醒目明示,以利消费者自主选择,即在经营者向消费者明示最低消费标准时,承认最低消费标准的法律效力。最低消费问题与我们每个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从有关媒体的报道来看,因最低消费问题引发的纠纷也在不断的发生。因此,笔者认为,关于最低消费的观点应该尽快统一。否则,在发生类似纠纷时,不同的法院采取不同的态度,同一法院在处理不同的案件中也有可能采取不同的态度。这种状况不仅不利于消费者权益和经营者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有鉴于此,笔者不揣浅陋,也对最低消费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希望对法学界统一最低消费问题的认识有所助益。我认为,“最低消费”问题属于民法中的格式条款问题。本文即从民法对格式条款规制的角度切入,来分析最低消费问题。 二、最低消费与格式条款 (一)格式条款概说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在现代交易中的大量使用,是现代经济活动的必然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行政处罚的种类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行政处罚的种类 通常在我们的公职考试中,《行政处罚法》是考试的重中之重,经常就其基本种类进行考查。那么接下来我们就学习一下行政处罚 的种类,大家务必做到准确记忆。 一、法定分类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以下几种: (一)警告 对行政违法行为人进行谴责和告诫,对行为人违法行为的一种否定评价。其处罚的力度是所有种类当中最轻的一种,一般针对的是 违法行为较轻的行为。 (二)罚款 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收取违法行为人一定数量金钱的处罚方法,通过剥夺其一定的财产权进行制裁。该种类适用的较为普遍。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行政违法行为人通过违法手段获得的非法财产,行政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将该财产收归国有的一种制裁方法。 (四)责令停产停业 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一种制裁方法。该处罚一般适用于企业的违法行为。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机关通过法律手段暂时或者永久地让行政违法行为人丧失从国家获取的某些权利和活动资格的一种制裁方法。该处罚一般适用 于违法的经营活动。 (六)行政拘留;

公安机关在短期内剥夺行政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的惩罚措施。 考试中涉及到的考点需要注意一下: 1、执行机关: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 2、适用对象:严重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自然人 例外情形: ①精神病患者 ②不满14岁的公民 ③怀孕的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 3、时间上:最多15日,合并执行最多20日。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针对外国人的驱逐出境和限制出境。 二、学理分类 警告属于声誉罚或者申诫罚;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属于财产罚;责令停产停业和吊销、暂扣许可证或执照属于行为罚;行政拘留属于人身自由罚。 例题分析: 1、下列那一选项属于财产罚: A、行政拘留 B、罚款 C、警告 D、责令停产停业 【答案】B。解析:A选项属于人身罚、B选项属于财产罚、C选项属于申诫罚、D选项属于行为罚。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卫生法规与监督学1-3

卫生法规与监督学1 一、填空题 1、能够成为卫生监督依据的是卫生法律规范、和卫生监督证据。 2、卫生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称为卫生法的法律形式。 3、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被称为法律事实。 4、对卫生法适用的基本要求是:公正、合法、正确和理。 5、化妆品标签上应用标签上注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产地,包装上要注明批号中文。 6、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 2 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7、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8、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7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二、名词解释 1、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通过公开举行由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的程序。 2、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卫生法所调整的具有卫生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3、法的正式解释:1.立法解释 2.司法解释 3.行政解释 4.官方解释 4、一级复议制原则:是指除有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可以经过两次复议),行政案件经过一级行政复议机关的一次复议后即告终结,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不能再次申请复议。(一般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简答题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概念及应急工作原则 答:(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2、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适用条件 答:(1)违法事实确凿;(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 据;(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 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论法律原则的适用.

摘要 适用法律规则处理个案是法律适用的常态,法律原则只有在极其特殊 的情况下才直接适用于个案。相对于法律规则而言,法律原则作为法律规范的一种,与法律规则一样具有适用的必要性与价值,其在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补充法律规则的漏洞、解决法律规则的冲突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意义还体现在指导法官审理案件、实现个案正义等方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缝隙,从而能够使法律更好地与社会相协调一致。但另一方面,法律原则也有其明显的缺陷:由于内涵高度抽象,外延宽泛,不像法律规则那样对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所以当法律原则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标准发挥作用时,会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不能完全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同为法律规范,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和方法却不同于法律规则。在法律实务中,为保证法律原则被援引的合法性不被质疑,援引必须遵循严格的条件和方法。此外,在发挥法律原则重要作用的同时,也要防止法律原则的滥用,只有在一定范围和界限内适用才能使法律原则的作用发挥得恰到好处,超过这个度只能适得其反。 关键词法律原则;必要性;条件;方法;限制;范围 Abstract Applicable law rule processing of legal application case is the norm, legal principle only in very special circumstances are directly applicable to case. Relative legal rule, legal principle as a kind of legal norms, and the rule of law are as the necessity and value, its in overcoming the rule of law stiff disfigurement, and added the rule of law loophole, solve the conflict rules of law plays a very important role, its significance in guiding the judge which case, realize case etc. Justice。Relieves the gaps between the standard and the facts, which can make laws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法律适用(2015新版).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法律适用 目录 第一条违法情形: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第二条违法情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第三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四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第五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六条违法情形: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第七条违法情形: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第八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九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十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十一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十二条违法情形: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十三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第十四条违法情形: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十五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第十六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第十七条违法情形: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第十八条违法情形: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第十九条违法情形: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第二十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第二十一条违法情形: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第二十二条违法情形: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违法情形: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第二十四条违法情形: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第二十五条违法情形: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经济法案例分析

禁止自带酒水的店堂告示的法律效力研究 一、案情概述 2016年9月13日,王某(以下简称原告)等4人到北京湘水之珠大酒楼(以下简称被告)用餐,并自带白酒一瓶。用餐之后,被告向原告收取餐费296元,其中服务费(即开瓶服务费)为100元。原告为此起诉到海淀区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所收取的开瓶费。但被告以其提供的菜谱中载明“客人自带酒水按本酒楼售价的50%另收取服务费。本酒楼没有的酒水按每瓶100元收取服务费”为由拒绝返还。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被告菜谱中载明自带酒水需另收取服务费的内容是单方意思表示,系格式条款,应属无效。被告向原告加收开瓶服务费的做法侵害了原告的公平交易权,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故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开瓶服务费100元。一石激起千层浪。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酒楼“开瓶费”违法的法槌甫落,浙江温州23家酒店即联合谢绝“自带酒水”;消费者协会斥之为霸王条款,而烹饪协会则主张企业可自主定价。如此碰撞,近年来几乎每隔几个月就会集中“爆发”一次。 笔者认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正确,餐饮企业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并对自带酒水的消费者收取开瓶费的做法违法。而要从根本上制止此种违法做法在全国市场的蔓延,构建和谐的餐饮消费环境,有必要深入研究餐饮企业“谢绝自带酒水”、“自带酒水收开瓶费”(以下简称“禁带酒水”)的店堂告示的效力。 二、法律反思 (一)禁止自带酒水的店堂告示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选择权不仅是契约自由的应有之意,也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之规定,消费者不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而且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还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据此,消费者可以选择消费餐饮企业提供的酒水,也可不选择消

(完整版)卫生监督学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卫生监督学试题及答案一、名词解释: 微小气候 监督文书 抽象程序 射线装置 卫生监督 拘束力 放射性 放射事故 食品添加剂 卫生行政处罚 MPN值 经常性卫生监督 现场监督 学校应急事件 食品卫生质量标准 食品卫生标准 羁束 尘螨 监督文书 授权性 行政许可 卫生标准 卫生监督主体 授权性 监督标识 职业卫生 自由裁量 权限 职业病 标签

化验单 二、选择题: 1.卫生监督机构承担卫生监督责任的方式是 A. 处罚 B. 处分 C. 惩罚 D. 听证[] 2. 下列哪项不能作为卫生监督的证据。 A. 举报材料 B. 监督笔录 C. 检验报告单 D. 样品[] 3. 卫生监督可采用的强制性标准不包括: A. GB B. ZB C. 地方标准 D. 国际标准[] 4. 我国公共场所卫生标准中,甲醛浓度订为。 A. ≤0.12mg/m3。 B. ≤0.10mg/m3。 C. ≤0.15mg/m3。 D. ≤0.20mg/m3。[] 5.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A. 主管 B. 负责 C. 兼管 D. 领导[] 6.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 A. 100ml,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6个月 B. 200ml,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6个月。 C. 300ml,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一年。 D. 400ml,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一年。[] 7. 我国卫生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暂没有包括。 A. 鼠疫 B. 非典 C. 霍乱 D. 黄热病[] 8. 经常性卫生监督属于。 A.事前监督 B.事后监督 C.事中监督 D.以上都不对[] 9. 领导性病防治工作 A.卫生行政部门 B.疾病控制机构 C.政府 D.卫生监督所[] 10. 禁止入境的疾病中不包括 A. 爱滋病 B.性病 C. 精神病 D.非典[] 11. 职业病必须具备的四个条件中没有 A.职工 B.环境 C.诊断 D.接触[] 12.哪项不是目前对食品的卫生要求 A.无毒 B.无害 C.无菌 D.感官性状[] 13.不得销售的化妆品不包括

关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

关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 【编者按】今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至此,历经六年修改的统一的《合同法》终于诞生了。《合同法》的颁布,无论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面,还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为了更好地学习和贯彻落实《合同法》,本刊邀请了我国著名的法学专家,就《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重大突破及得失等问题撰文,以飨读者。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执行合同法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合同法的灵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区别其他法律的标志,集中体现合同法的基本特征。如果把合同法比做建设物,那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不是栋梁,更不是砖瓦,而是和栋梁、砖瓦有机结合的体现该幢建筑物的风格。 有人认为学习、适用合同法,重要的是具体规定,基本原则是可有可无、虚无缥缈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纳领,纲举目张。基本原则的作用不仅表现在某一章节、某一制度,而贯穿整部合同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二大作用,其一是指导作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指导立法工作者如何制订各项规定,对审判人员如何适用合同法也起着指导作用。基本原则是正确理解具体条文的关键。基本原则的第二个作用是补充作用。对合同法的某个问题,法律缺乏具体规定时,当事

人可以根据基本原则来确定,审判机关可以根据基本原则解决纠纷。基本原则不是虚无缥缈的,法律的各项制度、各项规定,都闪耀者基本原则的光辉,都是基本原则的具体化。当然,基本原则的内容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将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律的完备而不断丰富。中国新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从字面上看,和1986年颁布的中国民法通则以及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的规定没有差别,但内涵以及外延和过去有不同,因为中国的改革开放不断发展,中国的民事法律也不断完备。 平等、自愿原则 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一是实体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某些物品不得买卖,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对此当事人不能“自愿”认为有效;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

新靓号使用协议

特殊号码使用协议书 甲方: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 甲乙双方已签订《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业务服务协议》,并在甲方已充分知晓乙方网络现状及资费标准的基础上,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就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因对中国电信通信网络服务的需求,自愿向乙方申请使用特殊号码业务及配套通信服务。 二、甲方选择特殊号码办理入网,该号码为级靓号,甲方承诺,首次每号每月最低消费金额不低于 199元(最低消费不包括国际、港澳台费用及SP增值业务费),协议生效后在12个月内甲方每月消费额度最低达到3000元,特殊号码使用期间不得办理停机保号、过户、改名等业务,不得降低其月最低消费额度,如甲方在2015年2月18日前未达到双方协议最低消费额,乙方有权无条件收回特殊号码使用权。 三、甲方履行的其它协议中有最低消费约定的,则和本协议约定的靓号最低消费额度叠加。 四、甲方需按时、足额地向乙方交纳通信使用费,若甲方每月产生的话费未达到以上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则乙方有权按约定最低消费话费标准向乙方收取费用。甲方逾期未缴费用,乙方有权对该特殊号码进行暂时停机处理,并按所欠费用每日收取3‰的违约金。停机期间的月租费、最低消费额和因欠费引起的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欠费超过三个月,乙方有权对该号码作拆机处理,收回该号码使用权,并有权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 五、甲方在使用该特殊号码期间保证以上网络无忧及发展的团购混虚用户在网且不欠费,若甲方发展的网络无忧及团购混虚用户有出现欠费3个月及停机保号的行为,乙方有权对甲方申请的特殊号码作拆机处理,并收回该特殊号码使用权。 六、所有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本着互让互利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本协议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业务服务协议》的补充协议,本协议未约定之事宜,均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业务服务协议》为准。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签字)(营业受理章) 身份证号码: 联系号码: 受理日期:201 年月日受理日期:201 年月日

医疗服务监督常见违法案件查办指南

医疗服务监督常见违法案件查办指南 医疗服务监督常见违法案件查办指南 模拟案例部分撰写要求 为完善《医疗服务监督常见违法案件查办指南》的内容,使《指南》的实际应用更为充分,依照专家提出撰写模拟案例的意见,各有关省、市卫生监督所,按照“北京会议”的分工,分不撰写模拟案例,现就模拟案例的撰写提出以下要求。 一、模拟案例差不多框架 模拟案例原则上分为三个部分,即案情简介、案件评析和摸索与建议。 二、案情简介部分应撰写的内容 案件差不多情形的简要描述,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违法主体 1、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应描述为“某医疗机构”、“某门诊部”或“某诊所”。 2、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应描述为某某人以“某门诊部”或“某诊所”名义开展诊疗活动。 3、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应描述为某某人。 (二)违法情节

1、违法行为的发觉。如监督机构日常监督检查、接到举报投诉后专项检查等。 2、违法行为的事实。如某诊所某人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某门诊部未取得性病诊疗资质擅自开展性病诊疗活动等。 3、违法行为的强度(严峻程度)。如某诊所有3名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某某在某诊所无医师执业证书从事了3个月的诊疗活动等。 违法情节的描述要针对相关法律适用情形尽量详细描写、力求全面。 (三)要紧证据及收集方法 1、依照违法情节的设定,描述需要取得的证据。 2、依照调查取证的难易情形,描述取证的方法技巧。 (四)行政处罚情形 1、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款的认定。 2、实施行政处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款。 3、做出的行政处罚的决定。 (五)其它 1、涉嫌刑事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 2、其它行政部门管辖的事项,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部门。 三、案件评析部分撰写的内容 依照模拟案例的具体情形能够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评析。 1、违法主体的确认。

中国医科大学2020年7月考试《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学》作业考核试题

1.下列哪项关于卫生法的法定解释是错误的? A.立法解释 B.司法解释 C.行政解释 D.民事解释 【参考答案】: D 2.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包括: A.传染病防治 B.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 C.监督管理食品 D.以上都是 【参考答案】: D 3.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是 A.卫生法律规范 B.法律事实 C.卫生监督法律关系 D.卫生组织机 构 【参考答案】: B 4.卫生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 A.卫生法律规范 B.法律事实 C.卫生监督法律关系 D.卫生组织机 构 【参考答案】: C 5.成为卫生监督主体必须满足的基本要求是 A.依据组织规则设立 B.获得法律、法规授权 C.权力和职责的统一 D.以上都是 【参考答案】: D 6.卫生监督主体的地位体现在 A.明确的法律关系 B.法定的监督权利 C.垄断的监督资格 D.以上都是 【参考答案】: D

7.下列关于卫生监督员的禁止性规定哪项是错误的 A.在职人员 B.专职实验室的检验人员 C.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卫生监督任务的人员 D.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不宜从事担任卫生监督管理和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 【参考答案】: A 8.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政策由政府、党、地方机关等制定 B.国家机关依法制定法律 C.法律的调整范围广、灵活性大 D.法律实施依靠强制力 【参考答案】: C 9.全国卫生标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 A.负责本专业领域卫生标准经费的日常管理 B.负责标准草案的评审和已发布标准的复审工作 C.负责对标准起草单位的督导工作 D.以上都是 【参考答案】: D 10.GB是什么的代号? A.国家标准 B.行业标准 C.地方标准 D.企业标准 【参考答案】: A 11.卫生标准在卫生监督中的作用有 A.卫生监督检测检验的规范性依据 B.卫生监督评价的技术依据 C.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D.以上都是 【参考答案】: D 12.下列不属于听证程序适用范围的是()。 A.责令停产停业 B.吊销许可证 C.罚款二万元以上 D.通报批评 【参考答案】: D

经济法基本原则

经济法基本原则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作为经济法基本指导原则,对经济法的制定、修改、实施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从经济法的基本含义和确定标准出发,进行探讨,希望有所裨益。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作为经济法基本指导原则,对经济法的制定、修改、实施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历年来,学者一直在进行认真地研究与思考,争论颇多,迄今为止,仍然没有明确的定论,因此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与探讨。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的基本问题,同时也隶属于法理学研究范畴,它是法的原则的外延。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理解离不开对法的原则的探讨。

法的原则是法的重要的组成要素之一,对于法律来说,法的原则是其发挥规范作用的基础,具有指导和统领的作用,是法必不可少的规范和原理。张文显教授曾经在某个观点中指出,原则不事先设定任何种类的确定的或者市具体的事实与状态,和法律规则不同,法的原则一般也不固定具体的权利或者义务,当然更不会规定因为行为所导致的可能的法律后果。 有些法的原则对于现存的所有的社会关系都有指导和协调的作用,而有些法的原则针对某一具体领域的社会关系设定某些法律调整的制度和机制。对于国家政策的要求和法律的具体规则和相关制度与机制来说,法的原则在二者中间起到一个中介的作用,法的原则的存在不仅对于缓和立法中的价值冲突有着明显的作用,并且在法律规范的具体适用的过程之中,法律原则还可以指导法律适用者进行法律解释以及法律推理,从而可以填补法律的空白,对于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起到指导和规范的作用。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经济法这一重要法律部门部门来说,是起到统领和指引作用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的基本属

建设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法律、法规

建设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法律、法规 一、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建设行政案件 (一)处罚建设单位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为: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2、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1)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的。 4、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 第十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规定: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施工承包单位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 第十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罚款。 第十三条规定:本办法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 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施工企业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的行政案件 (一)处罚建设单位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施工企业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

论“最低消费”条款的法律效力

论"最低消费"条款的法律效力 来源:未知作者:李正军日期:09-11-12 一、引言 消费者在出入酒店、茶楼等饮食娱乐场所时,经常会遭遇经营者设置的"最低消费"问题。所谓最低消费,是指经营者单方面规定,消费者在其经营场所的消费额必须达到最低消费标准,没有达到最低消费标准的,按照最低消费标准支付费用;达到最低消费标准的,则按实际价格支付。关于最低消费问题的讨论,法学界、经济学界及实务界人士都曾有过非常热烈的讨论,但是至今仍未取得一致见解。各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对最低消费的态度也有较大分歧。北京市商委于1999年出台《北京市饮食业实施经营服务规范化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遵守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销售、强行服务,不得设置最低消费。" 2004年1月,南京市出台《南京市餐饮业价格行为规则》采取了与北京相同的态度,明确规定,餐饮业不得设置最低消费。而上海则采取了与北京、南京不同的态度。2004年1月,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下发了《加强餐饮企业经营规范的通知》,规定对包房最低消费和自带酒水服务费等内容,应当醒目明示,以利消费者自主选择,即在经营者向消费者明示最低消费标准时,承认最低消费标准的法律效力。 最低消费问题与我们每个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从有关媒体的报道来看,因最低消费问题引发的纠纷也在不断的发生。因此,笔者认为,关于最低消费的观点应该尽快统一。否则,在发生类似纠纷时,不同的法院采取不同的态度,同一法院在处理不同的案件中也有可能采取不同的态度。这种状况不仅不利于消费者权益和经营者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有鉴于此,笔者不揣浅陋,也对最低消费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希望对法学界统一最低消费问题的认识有所助益。我认为,"最低消费"问题属于民法中的格式条款问题。本文即从民法对格式条款规制的角度切入,来分析最低消费问题。 二、最低消费与格式条款 (一)格式条款概说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在现代交易中的大量使用,是现代经济活动的必然产物。现代社会,交易大量而频繁的发生,交易内容也具有定型化和程式化的趋势,这种趋势在消费合同中更是明显。这就意味着如果仍然按照传统缔结合同的方式,由当事人个别磋商,讨价还价,议定合同条款,显然已经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使用格式条款,对经营者而言,不仅有利于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而且,也有利于经营者事先分配风险,减少合同纠纷,促进企业的合理化经营。对消费者而言,格式条款的使用,也使其不必耗费心力就交易条件进行讨价还价;而且经营者由于使用格式条款,降低了交易成本,就可以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提高产品质量上来,这对消费者亦属有利。于是,格式条款应运而生并大行其道,在世界各国被普遍采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格式条款设有规定,只是各国对格式条款的名称并不相同。德国法上称为一般交易条款,法国法称为附合合同,我国台湾地区称为定型化契约条款。 论"最低消费"条款的法律效力(2) 来源:未知作者:李正军日期:09-11-12 利之所在,亦弊之所存。格式条款的弊端在于:企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经常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有利于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例如免责条款、失权条款、法院管辖地条款等,对合同上的风险及负担作不合理的分配。一般消费者对此条款多未注意,不知其存在;或虽知其存在,但因此种合同条款多为冗长,字体细小,不易阅读;或虽加阅读,因文义艰涩,难以理解其真意;纵能理解其真意,知悉对己不利条款的存在,亦多无讨价还

《经济法基础》期末考试试卷

《经济法基础》期末考试试卷 2008—2009学年度第二学期适用对象:财会考试时间:9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下面每个小题只有一个正确的答案,10题,每小题2分,共20分)1.我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 A. 法律 B. 行政法规 C. 宪法 D.规章 2.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A. 社会保障事务 B. 会计事务管理 C. 用工事务管理 D.以上均是3.根据《公司法》和税法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顺序第一步应该是() A.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B. 提取任意公积金 C. 向股东分配利润 D.缴纳所得税 4.预算法调整的是()关系。 A.预算收支 B.预算管理 C.预算审查 D.预算监督 5.下列主体中,属于非基本当事人的是() A.出票人 B.收款人 C.付款人 D.保证人 6.下列商业银行中,()不属于国有商业银行。 A.交通银行 B.中国银行 C.中国建设银行 D.中国农业银行 7.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办理交接,应由()监交。 A.出纳 B.董事长 C.单位负责人 D.会计主管人员 8.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下列哪些岗位不属于会计岗位() A.出纳 B.总账 C.会计档案保管 D.财务收银员 9.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中,()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所不具有的。 A.实质审查 B.初步审查 C.驳回 D.早期公布 10.工业产权的特征有() A.地域性 B.时间性 C.专有性 D.以上均是 二.多项选择题(下面每小题均有两个或以上答案,漏选得一分,错选、多选不给分,10小题,每小题3分,共30分)1.仲裁法的基本制度有() A.回避制度 B.协议仲裁制度 C.两审制度 D.一裁终局制度 2. 企业必须有自己的组织机构,()是属于组织机构。 A.财务部 B. 董事会 C. 股东会 D.公关部 3.行政法规的一般表现形式() A.《条文》 B.《条例》 C.《办法》 D.《规定》 4.外商投资企业一般统称为“三资企业”,分别指()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C. 普通合伙企业 D.外资企业 5.税率是指应纳税额和征税对象之间的比例,其种类有() A.比例税率 B.累进税率 C.固定税率 D.变动税率 6.票据权利包括() A.依法求偿权 B.追索权 C.付款请求权 D.拒绝付款权 7.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内容有() A.保守秘密 B.严于律己 C.爱岗敬业 D.依法办事 8.我国会计专业职务可以分为() A.注册会计师 B.高级会计师 C.会计师 D.助理会计师 9.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 B.总会计师是我国专业职务 C.总会计师不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 D.总会计师负责财务会计管理和经济核算 10.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定期保管分为() A.3年 B.5年 C.20年 D.25年 三.判断题(对的打“√”,错的打“×”,5题,每题2分,共10分) 1.商标权包括商标的续展权和转让权两项。() 2.要求企业重整一般由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提出。() 3.《合资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 4.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债券,其净资产额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5.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属于行政法规。() 四.案例分析题(第1题10分,第2题12分,第3题18分,共40分) 1.资料:某技术有限公司公开招聘员工,在当地一家晚报上登出招工启事,主要.内容为:本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招工20名,条件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35E岁以下,限本市城镇户口,身体健康,男女不限,经笔试面试合格后录用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月工资900~2000元。 李某为女性,学历为大专,原在一家商厦工作,从报上得知招工信息后,参加了这次招工考

最新医疗服务监督100问

医疗服务监督100问

问题目录 1、如何确定医疗服务监督行政处罚责任主体? (1) 2、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能否进入无证行医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3) 3、在无证行医查处过程中“取缔”的性质是什么? (5) 4、对无证行医如何实施取缔? (10) 5、没收药品、器械是否需要听证? (12) 6、在查处医疗机构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是否有权调查、检查医疗机构财务室的相关账务资料? (13) 7、个体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填写吗? (15) 8、个体诊所能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吗? (17) 9、非执业医师可以设置个体诊所吗? (21) 10、如何界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期及有效期? (23) 1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能否认定为无证行医? (28) 12、医疗机构未按规定校验能否视为无证行医?该如何处理? (28) 13、校医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如何处理?校医务室是否需要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1)

14、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的概念与界定? (32) 15、采供血机构体检、采血人员不具备执业资格如何适用法律处罚?(35) 16、正规医学专业学历毕业生试用期间能否从事医疗活动? (37) 17、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生独立从事临床工作如何适用法律查处?(39) 18、执业助理医师独立执业属非医师行医吗? (39) 19、执业助理医师独立执业如何适用法律? (41) 20、中医医师能否开具麻醉药品处方? (45) 21、中医医师能否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活动? (46) 22、护士与护工的职责区分? (46) 23、医疗卫生机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护士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如何适用法律? (47) 24、《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适用原则? (49) 25、如何看待乡村医生、社区医生出诊? (53) 26、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如何适用法律? (54) 27、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还是“撤销”? (56) 28、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点如何适用法律?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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