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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云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云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云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各州市财政局、科技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科技局:

为规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管理效率和使用绩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结合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及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云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7年2月9日

云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管理效率和使用绩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81号)等要求,结合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及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用于支持云南省围绕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改善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支持基层科技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整合资源、完善体系,绩效导向、激励相容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管理按照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等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下达、资金拨付、绩效评价和专项资金的监管工作。具体是:

(一)会同省科技厅制定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二)根据专项资金下达的通知,拨付项目经费;

(三)会同省科技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条省科技厅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具体是:

(一)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和立项;

(二)提出项目经费预算安排建议;

(三)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四)负责项目的跟踪管理,组织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及项目资金日常监管。

第七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职责:

(一)积极策划,据实、完整编报项目立项申请材料;

(二)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严格项目资金支出管理,对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四)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价,及时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送有关情况;

(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八条专项资金支持以下四个方面:

(一)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主要指州市级以上地方政府所属科研单位(不含转为企业或其他事业单位的单位)的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和科研基础设施维修改造。

(二)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主要指依托大学、科研院所、企业、转制科研机构建立的,通过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为区域发展提供研究开发支撑的专业性平台,包括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实验室、研究中心)、新型研发组织等。

(三)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主要指为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基层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技资源共享等专业或综合性服务机构,包括科技园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分析测试中心、技术转移机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等。

(四)科技创新项目示范。主要指围绕区域发展战略,结合科技惠民、县域科技、科技扶贫等任务,对政策目标明确、公益性属性明显、引导带动作用突出、惠及人民群众的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应用的项目示范。

第九条支持科研基础条件建设的资金一般采取直接补助的方式。支持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和科技创新项目示范的资金,可综合采用直接补助、后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发放创新券等多种投入方式。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组织申报

第十一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照科技部、财政部要求,每年根据我省科技创新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征集项目。

第十二条符合条件的单位经州(市)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时报送项目申请材料。项目内容应包括实施主体、目标任务、绩效目标、预算规模及结构、支持方式、实施期限等信息。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评审,并根据专家意见遴选出拟支持项目。

第十三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编制专项资金三年滚动规划,报科技部、财政部审核,并抄送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三年滚动规划应当包括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及项目、组织管理、保障措施等。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在财政部、科技部下达预算数后30日内,将当年本省专项资金实施方案报财政部、科技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安排、支持内容、支持方式、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能力与条件、预期社会经济效益等。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备案后不得随意调整。如需调整,应当将调整情况及原因报财政部、科技部备案。

第十六条对拟分配到企业的专项资金,省科技厅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章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预算编制。承担单位根据项目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应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应做到收支平衡。收入预算包括项目经费和自筹经费,自筹经费应为货币资金。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经费来源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

第十八条项目预算评审。对需要组织评审的项目,省科技厅应组织专家进行预算评审。当年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应当在经科技部、财政部审核后的三年滚动规划重点任务及项目范围内。

第十九条项目资金拨付。按照确定的预算数由省科技厅下达计划,省财政厅下达批复预算,并将资金拨付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条项目预算调整。经费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任务书规定的预算内容加快预算执行。因客观原因确需要调整预算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承担单位变更、资金用途改变、项目预算总额调整等重大事项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科技主管部门同意,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科技部、财政部审批。

(二)项目总预算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预算安排变化或增减项目合作单位需要调整预算的报省科技厅批准。

(三)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直接费用如需调整,项目组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省科技厅在中期财务检查或验收时予以确认。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设备费支出预算可以调减,不得调增。若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预算支出。

间接费用可在预算额度内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制定管理办法严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资金结算方式。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实行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支出,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企业承担的项目,上述支出也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结余资金管理。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其他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及预算调整审批程序,确保资金规范、合理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按预算核拨项目合作单位经费,并加强对外拨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监督与绩效

第二十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科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效果的绩效考评和奖惩机制。

第二十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该按照《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的要求,对照项目绩效目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价,分为年度评价和项目验收前评价。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数量指标完成情况、时效指标完成情况、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情况、社会效益指标完成情况等,同时报告单位为推进项目绩效目标所采取的有效措施。

第二十七条省科技厅对专项资金整体支出、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价,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专项资金绩效的完成情况,落实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出台政策文件、实施细则、具体措施情况,当年度三年滚动规划、实施方案编制质量、管理水平、结合部省会商任务的紧密程度、组织报送相关材料的时效性等。省财政厅根据情况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或者再评价。

第二十八条评价结果应用。绩效评价结果良好,对改善本区域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落实国家、省重大科技政策较好的州市和单位,优先安排申报中央专项资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在安排云南省州市区域创新引导专项资金给予倾斜。

第二十九条由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在经费管理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回专项资金,三年内不再受理其项目申请,省科技厅将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记入科技信用记录,省财政厅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专项资金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的;

(五)虚假承诺配套资金、自筹经费不到位骗取专项资金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相关法律和财务制度规定的。

第三十条各级财政、科技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财政部、科技部、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督专员办事处,省财政预算局云南省科技厅办公室,省财政厅预算局。

关于开展2018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文件 闽科财〔〕号 关于开展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 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号)的有关要求,现开展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本年度支持以下四个方向。其中对省部会商确定的重点任务、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创新型试点城市等聚焦科技创新发展的项目优先支持。 (一)地方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主要指地市级以上 - 1 - / 6

地方政府所属科研单位(不含转为企业或其他事业单位的单位)的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和科研基础设施维修改造。企业、高校、科技馆、非地市级以上的科研机构都不属于此类支持的范围。 (二)地方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主要指依托大学、科研院所、企业、转制科研机构建立的,通过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为区域发展提供研究开发支撑的专业性平台,包括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实验室、研究中心)、新型研发组织等。 (三)地方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主要指为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基层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技资源共享等专业或综合性服务机构,包括科技园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分析测试中心、技术转移机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等。 (四)地方科技创新项目示范。主要指围绕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结合科技惠民、县域科技、科技扶贫等任务,对政策目标明确、公益性属性明显、引导带动作用突出、惠及人民群众的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应用的项目示范。过于偏重市场化开发的项目示范不属于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必须是在闽具有法人资格并具备科研开发能力和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不含计划单列市企事业单位),包括科技园区管委会在内的地方政府行政机关不能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和实施主体。预算关系在中央的各机构一律不属于本专项的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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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 率问题的意见 【标 签】云南省,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日期】2011-09-23 【实施时间】2011-09-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问题的意见》已经2011年9月22日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第4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问题的意见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所得税暂行办法》(云地税二字﹝2003﹞146号)废止后,为了规范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省地方税务局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和于2011年9月1日执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中有关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问题明确如下: 一、适用对象 全省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二、计税依据 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换算后的附征率,依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实行附征。 三、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幅度 (1)制造业:0.5%-1.5% ;(2)加工、修理业:0.5%-1.5%;(3)商业:0.5%-1.5% ;(4)交通运输业:0.5%-2.5% ;(5)采掘业:0.5%-2.5%;(6)砖瓦行业:1%-2%;(7)建筑安装业:1%-2%; (8)装修装饰业:2%-4%;(9)饮食业:0.5%-2.5%;(10)租赁和商务服务、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3%;(11)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5%-5% ;(12)其他行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称引导资金)管理,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科技创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根据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政策相应进行调整。 第三条引导资金由财政部、科技部共同负责管理。科技部负责审核地方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和分配建议。财政部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科技部研究确定各省份引导资金预算金额。省级财政、科技部门明确省级及以下各级财政、科技部门在资金安排和使用管理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第四条引导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简政放权、激发活力,聚焦重点、突出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引导资金支持以下四个方面: (一)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主要指地方聚焦探索未知

的科学问题,结合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旨在开展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如地方设立的自然科学基金、基础研究计划、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等。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主要指地方根据本地区相关规划等建设的各类科技创新基地,包括依托大学、科研院所、企业、转制科研机构设立的科技创新基地(含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 (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要指地方结合本地区实际,针对区域重点产业等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包括技术转移机构、人才队伍和技术市场建设,以及公益属性明显、引导带动作用突出、惠及人民群众广泛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及科技扶贫项目等。 (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主要指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科技创新中心、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创新型县(市)等区域创新体系建设,重点支持跨区域研发合作和区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研发活动。 第六条支持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和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资金,鼓励地方综合采用直接补助、后补助、以奖代补等多种投入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资金,鼓励地方综合采用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财政投入方式。

发起创业投资基金设立申请书(模板)

XX引导基金 创业投资子基金设立申请书 (发起设立) 投资机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创业投资子基金设立申请书(发起设立)

二、主发起人概况 填报说明:请填写主发起人简介,包括:历史沿革、股东或出资人构成、组织管理体系、分支机构、主营业务、业绩情况、资质荣誉、专业领域经验和能力等。 三、子基金组建方案 (一)基本情况 说明:拟设立子基金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暂定)、拟采用的组织架构、基金存续期(包括投资期、回收期)、经营范围、托管银行、主要股东或出资人简要背景。 (二)投资策略 说明:1、子基金的投资领域(产业)及投资优势。 2、子基金拟投资企业所处阶段,并注明不同投资阶段(早期、成长期、成熟期)的定义。 3、子基金的投资规划,包括投资组合的原则和限制、投资集中度限制、计划投资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比例、预期全部完成投资的时间等。 4、子基金的投资策略与管理团队以往管理其他基金的投资策略是否相同若不同,请说明不同的原因以及选择新策略的原因。

(三)管理费用、收益分配及清算 说明:1、存续期不同阶段管理费的计提方法。 2、子基金的收益分配与亏损承担原则(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 3、清算原则及方法。 (四)利益冲突和解决方案 说明:1、子基金管理机构其他在管基金的利益冲突和解决方案。 2、子基金与管理团队个人投资的利益冲突和解决方案。 3、近期是否在募集设立其他基金 (五)资金募集计划 说明:子基金募资计划,包括所有承诺出资人或意向出资人的名称、出资额及资金到位时间,出资人对引导基金投资要求和投资限制的了解情况,出资人如有特殊投资条款请予以说明,子基金管理机构承诺出资情况,申请引导基金金额。

政府引导基金设立方案

县产业基金设立方案 1.基金组建方案 1.1 基本架构 基金名称:基金规模:总规模为亿元人民币,首期亿元人民币基金募集:发起人亿元人民币;对外募集亿元人民币 基金期限:年 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制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某市 基金性质:盈利性基金基金管理人:某机构管理费率:2% 资金到位时间: 基金投向:基金总规模不低于 %的金额需投资于注册在某市的企业项目投资金额:单个项目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规模的 % 业绩报酬:参照基金管理的通行惯例,有限合伙人(LP)获得项目收益的80%,普通合伙人(GP)获得项目收益的20%; 1.2 基金募集 基金规模:总规模为亿元人民币,首期亿元人民币。 发起合伙人: 1、有限合伙人:某市政府平台公司,出资亿元; 2、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机构,出资亿元。募集对象:由基金管理机构负责面向市内外招募。募集条件:有实力的,有信誉的,且对创业投资基金有充分了解和认同,认可长期价值投资理念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自然人。募集金额:首期对外募集亿元,最小出资单位为万元。 1.3 基金宗旨 立足某市,辐射全国,着力扶持某市区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成长性企业,打造一支有影响力的区域基金品牌,在可承受的风险范围内,为出资人创造最大化的收益。 1.4 基金优势

1、某市的最佳机遇期; 2、政府高度重视,大力支持; 3、政府设立引导基金,有利于最大程度整合政府各方面资源; 2.5 业务定位 投资方向:专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成长性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 投资区域:优先选择某市本地的优质企业。 投资对象:相对成熟的拟上市项目及中早期项目。 投资领域:重点投资产业和县主导产业及重点扶持产业。 2.6 基金运营 2.6.1 投资策略 以企业有良好发展前景及具备上市意愿和条件为投资标的选择基本标准;以条件相对成熟的拟上市项目为主要投资方向,控制风险,缩短投资周期;同时兼顾中早期项目的投资培育,在整体收益得以保证的前提下提前布局,获取更高的超额收益。 2.6.2 运营原则 根据基金宗旨在运作上完全采取市场化策略,严格坚持股权投资必要的业务原则――尽责调研、客观评估、科学决策。 基金的运营全权委托基金管理机构的专业管理团队,其他出资人不介入具体管理工作。基金管理机构在当地组建一批专业团队专门负责某市基金的投资。 提高决策的专业性、科学性及独立性,基金管理机构要借鉴国际主流管理模式,并结合中国的本土特点,设立独立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基金管理机构要奉行稳健的经营风格,力图在可承受的风险范围内。 2.6.3 运作流程 (1)市区政府引导并发起,吸引社会资金共同设立基金; (2)将基金托管至各方认可的银行; (3)基金管理机构接受委托作为基金管理人;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XX)项目申请报告(2020-2022)【模板】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XX) 项目申请报告(2020-2022)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 □科技创新基地建设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扶贫项目□其他项目) □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项目实施期限:年月——年月 项目承担单位:(公章) 项目承担单位注册地址: 参加合作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手机): 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手机): 项目联系人邮箱: 项目推荐部门(科技、财政):(公章) XX省科学技术厅制

编制说明 一、项目类别为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类别中,除科技扶贫项目外,其他项目包括技术转移机构、人才队伍、技术市场建设和科技成果转化示范等。 二、项目申报表中,项目所属领域按“八大产业”、“三张牌”、“数字经济”、“其他”等领域选取(可多选)。单位性质按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及非国有企业选择填报。

目录 一、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承担单位科研诚信承诺书 二、项目申报表(2020-2022) 三、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2020-2022年度实施方案 四、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预算书(2020-2022) 五、项目附件材料 1. 项目基本概况 2. 项目绩效目标申报 3. 项目设备采购申报表 4. 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5. 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事业单位提供财务决算报表,且仅需提供封面签字盖章页、收入支出决算总表、收入决算表以及支出决算表。) 6.合作协议 7. 其他与项目相关的材料。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云南省地方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云南省地方税务登记管理实施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云地税发[2004]223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4.12.07 【实施日期】2004.1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云南省地方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地税发[2004]223号2004年12月7日)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以第7号令公布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省局已会同省国家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令〈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国税发〔2004〕4号),就共同实施的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令,省局在今年2月召开的全省地方税收征管工作会议上,下发了《云南省地方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讨论稿)》,经过一段时期来充分的讨论和修改,广泛听取各地的意见和建议,现将修订稿正式下发(见附件)。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征管处反映。

第一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令颁布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云南省境内涉及办理地方税务登记事宜的,均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其注册地与生产、经营所在地不在同一县级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分别向注册地、生产、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四条临时税务登记证编制代码为:国内公民临时税务登记证代码为其业主居民身份证号码。外籍、港、澳、台人员临时税务登记证代码为:行政区域码+相应的有效证件(如护照、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边境地区管理的有效证件等)号码。 第五条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级各部、委、办、厅(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地税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完善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活动和票据管理制度,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在非经营性收费、非行政事业性收费、非政府性基金收费等财务活动中票据管理使用的需要,经研究并多方征求意见,依照中央和省有关票据管理的规定,现下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从二00一年七月一日正式启用,省级各单位和各地财政部门请于6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领购计划。 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票据管理,加强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我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下同)业务工作中发生往来款项所需的票据,一律使用由云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以下称“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不得再使用其他票据。 第二条《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款项,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种代收、代垫款项。 第三条以下事项不得使用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 1、通过市场取得的经营性、服务性收入; 2、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附加等; 3、预算外资金在部门或系统内上缴分成收入。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同级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中央驻昆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领购证和票据的发放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各地、州、市、县财政局、地税局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辖区行政事业单位的领购证办理和票据发放工作。 省财政部门负责全省《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的印制、发放和核销等管理工作。地、州、市财政部门统一向省财政厅领购《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并负责发放给所辖各县、市。 第五条《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由省财政厅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制。《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套印省财政厅印制章。印章的式样和印色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 第六条《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由单位凭领购证领购,实行验旧领新、按月使用量限量供应的购票方式。 行政事业单位申领《往来款项项统一收据》领购证的,应由本单位财务人员持法人代码证书、财务专用章、行政介绍信到同级财政部门票据监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申领单位要如实填报《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使用申请表,经地方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予以核发领购证。 第七条各单位要按规定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的管理,建立健全

引导资金项目申请报告模板

引导资金项目申请报告模板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包括企业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东及性质、持股比例、财务状况等。 二、主要项目情况介绍 包括项目背景、意义、知识产权、创新点及项目团队、投资及资金筹措情况,项目建设目标、主要内容和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进度与计划安排(包括资金到位情况、工作量及已完成投资情况、预计完成时间等)。 三、申请奖励所对应的条件 申报单位对应奖励条款的条件内容,如实撰写。主要包括: 1.申报品牌提升奖励的企业,请详写主要作品的介绍、获得奖励情况和相关影响力; 2.申报精品园区奖励支持的企业,请详写园区具体地址、建筑、使用面积、园区规划建设具体思路、平台运营情况、重点入驻企业情况; 3.申报文化贸易方面奖励的企业,请详写企业文化产品及服务出口情况; 4.申报孵化创新方面奖励的企业,请详写平台孵化成果情况; 5.申报文化科技方面研发经费补贴的企业,请详写研发

经费的具体支出事由、明细,研发成果等情况;申报文化科技方面重大研发平台补贴的企业,请详写平台建设成果(含报告、图片、验收报告、评审意见等); 6.申报公共服务平台奖励的企业,请详写平台运作运营情况的证明材料,如登记及交易情况(登记和交易时间、地点、额度)等。 四、申请专项资金的用途、明细及测算依据等 五、公司投资项目效益分析 1.项目经济效益分析(包括直接经济效益和间接经济效益):介绍项目的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项目直接经济效益,在项目期内进行分年度收入预测、成本预测和利润预测,并进行投资回报率和投资回收期分析;项目间接经济效益; 2.社会效益分析(包括环境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服务对象满意指标等); 3.其他效益。 六、公司或项目风险分析与控制 七、结论评价

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计划管理细则

浙江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计划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管理,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8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明确计划重点支持方向和范围、遴选标准和程序、支持方式和标准、过程监管和绩效评价等,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计划主要用于支持浙江围绕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改善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 第三条计划实施和管理遵循“上下联动、突出重点、有效监管、强化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重点支持方向和范围 第四条计划主要支持以下四个方面: (一)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重点支持市级以上政府所属科研单位(不含转为企业或其他事业单位)的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和科研基础设施维修改造。 (二)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重点支持我省国家和省级科技创新基地、重点实验室、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农业科技园区、县域创新县(市、区)等通过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为区域发展提供研究开发支撑的专业性平台。 (三)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重点支持为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基层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技术外包、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技资源共享等提供综合性或专业服务的机构,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大市场、技术转移机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和星创天地等。 (四)科技创新项目示范。重点围绕浙江发展战略,结合科技惠民、科技扶贫等工作任务,对政策目标明确、引导带动作用突出、惠及人民群众的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应用示范。 四个方面的支持以下统称项目。 第三章项目遴选程序 第五条项目初选。紧紧围绕浙江“四个强省”工作导向、富民强省十大行动计划,突出数字经济“一号工程”和生命健康等省委、省政府明确的重点发展领域,由省科技厅在各类专项资金项目库中筛选提出推荐的项目建议清单;没有项目储备的,应当按照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科学论证后提出项目安排建议。 第六条专家评审。省科技厅牵头组织专家成立评审小组,召开专家评审会,对推荐项目的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等进行评审,并根据科技部和财政部的资金使用原则和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提出拟支持的项目和补助金额。 第七条对拟由企业承担的项目,应按照《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八条编报三年滚动规划。省科技厅根据评审小组提出的项目清单和补助资金,提出当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编制形成专项资金三年滚动规划初稿。三年滚动规划应当包括工作目标、重点任务、项目内容、组织管理、保障措施等。项目内容应包括实施主体、目标任务、绩效目标、资金规模及结构、支持方式、实施期限等信息。 三年滚动规划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报科技部、财政部审核,并抄送财政部驻浙江专员办(以下简称“专员办”)。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审核意见,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三年滚动规划进行修改完善, 按程序联合审定后正式报科技部、财政部,并抄送专员办。

东湖高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申报模板DOC

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理单位填写) 东湖高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合作项目申请报告 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 填报时间:年月日

填写说明 1、申请单位应认真填写本报告,打印后连同材料清单里的其它材料(A4规格)一起装订成册,一式十份,加盖申请机构公章(首页及骑缝章),同时提供相应电子文档。材料装订请严格按照本申请报告所附材料清单所列顺序进行装订。 2、申请主体为:(1)基金管理机构;(2)自聘管理团队的股权投资基金;(3)若基金管理机构和基金都尚未设立,由基金的主要发起人提出申请。 3、申报过程中严禁弄虚作假,否则取消申请资格。

申请材料清单

东湖高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合作项目申请书 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根据《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本单位拟申请东湖高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本单位管理的**基金(或本单位)予以参股支持**万元。现提出相关申请材料,请审阅。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单位(签章): 申请时间:年月日

承诺函 我单位郑重承诺,此次为申请与东湖高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合作所提交的全部文件均为真实、有效。如果出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武新管〔2012〕13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禁发生的行为,本单位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申请单位(签章): 申请时间:年月日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申报书编制说明【模板】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 项目申报书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 □科技创新基地建设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项目实施期限:年月——年月 项目申报单位:(公章) 项目合作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手机): 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手机): 项目联系人邮箱: 组织推荐部门:(公章)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制 二〇二〇年二月 编制说明 一、此申报书为申请专项资金的重要文件,必须按要求如实全面填写。文字叙述要重点突出、简明扼要、层次分明,用仿宋小四字体。 二、项目名称须清晰表述项目主要内容,不得超过30个字。 三、项目申报单位、项目合作单位及项目组织推荐部门

须按单位全称填写,不能简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目录 一、项目申报表 二、申报附件清单 三、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负责人科研诚信承诺书 四、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承担单位科研诚信承诺书

注:申报附件原则上要求至少提供一份原件,如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或事业法人证书或知识产权等仅一份原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可提供复印件,但需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 项目负责人科研诚信承诺书 本人根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在此郑重承诺:严格遵守《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规定,所申报材料和相关内容真实有效,不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申报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参与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和实施全过程中,恪守职业规范和科学道德,遵守评审规则和工作纪律,杜绝以下行为: (一)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结论; (二)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三)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等资助; (四)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 (五)在申报书中以高指标通过评审,在任务书签订时故意篡改降低任务书中相应指标; (六)以任何形式探听尚未公布的评审专家名单及其他评审过程中的保密信息; (七)本人或委托他人通过各种方式及各种途径联系有关专家进行请托、游说,违规到评审会议驻地游说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询问评审或尚未正式向社会公布的信息等干扰评审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八)向评审工作人员、评审专家等提供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电子红包,或提供宴请、旅游、娱乐健身等任何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九)其它违反财经纪律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如有违反,本人愿接受项目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做出的各项处理决定,包括但不限于取消项目承担资格,追回项目经费,向社会通报违规情况,取消一定期

45页超详细《政府引导基金+产业基金》专题整理

政府引导基金专题 一、引导基金概述 1、引导基金的定义与特点 2008年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指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从广义上来说,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的政策性基金,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都属于引导基金。狭义上的引导基金主要是指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引导基金应具备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非营利性。引导基金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并非商业性基金; 第二,不直接参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其本身并不直接参与创业投资; 第三,市场化、有偿方式运作。引导基金应按照市场化的有偿方式运作,而不是通过政府拨款、贴息等无偿方式运作。 2、政府设立引导基金的作用与意义 作为创业投资领域的重要主体之一,政府对于一国的经济发展和产业推动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其应充分发挥宏观指导与调控职能,保障创业投资良好的外部环境,为创业投资提供政策、法律上的支持,克服“市场失灵”问题,防止“挤出效应”的发生。同时,作为资本的提供主体之一,政府也会参与到资本市场的运作,通过直接或间接参与的方式,引导并规范资本市场的投资行为。 具体来说,政府参与创业风险投资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年来,政府参与创业风险投资的角色正在逐渐转变——由直接投资者转变为间接投资者,不再设立创投公司,而是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扶持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发展。 具体来说,政府设立引导基金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引导社会资金集聚,形成资本供给效应 引导基金的设立能够有效地改善创业资本的供给,解决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问题。创业投资的投资期长,风险大,流动性差;不像股票等证券投资可以迅速变现、流动性好,民间资本偏好于证券市场,而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整体资金供给不足,完全依靠市场机制无法有效解决资本供给不足问题。因此,政府设立引导基金,通过政府信用,吸引保险资金、社保资金等机构投资者的资金以及民间资本、国外资本等社会资金聚集,形成资本供给进入创业投资领域,这为创业投资提供一个很好的资金来源渠道。 优化资金配置方向,落实国家产业政策 政府引导基金的投资对象是以创新型企业为主体,从而起到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对高科技创新企业的投资。目前,我国创业投资者偏好于投资期短见效快的IT类、教育、餐饮等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发布时间:2010-10-06 13:46:55 查看:768次字体:【大中小】 云南省地方税局2010年第1号公告 摘要:云南省地税系统将对现行六大类八十四种发票按照发票填开方式简并为云南省通用机打发票(包括云南省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云南省通用手工发票和云南省通用定额发票三大类。发票管理迈向新的一步!2010年4月1日起,新版普通发票将陆续启用,旧版发票延用至2010年12月31日止。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2010年04月01日来源:云南省地方税务局阅读: 登记编号:云府登696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0年第1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已经2010年2月23日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第1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四月一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 统一式样工作具体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云南省地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不断适应税收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国税发[2009]142号)和《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文件精神,结合云南省地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的实际,现就云南省地税系统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制定如下具体实施方案: 一、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国家税务总局实施方案为总则,按照“简便、易行、可操作、便于管理”的原则,大力推行机打发票,完善定额发票,逐步取消手工发票,实现机打(含税控)发票为主体,定额发票为补充的发票管理新格局。以强化科学管理与服务意识为主导,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分阶段建立全省发票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普通发票的信息化管理。 二、票种简并的主要内容 本次国家税务总局普通发票票种简并,主要以发票填开方式来进行票种划分,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精神,云南省地税系统将对现行六大类八十四种发票按照发票填开方式简并为云南省通用机打发票(包括云南省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云南省通用手工发票和云南省通用定额发票三大类(见附件)。 (一)云南省通用机打发票 云南省通用机打发票分为平推式发票和卷式发票(暂时在税控收款机Ⅰ、Ⅲ、Ⅳ型上推行)。 平推式发票按规格分为:210mm×297mm;241mm×177.8mm;210×139.7mm;190mm ×101.6mm;82mm×101.6mm(过路过桥发票专用)共5种规格,其中190mm×101.6mm 为常用规格,其余3种为辅助规格(过路过桥除外)。云南省通用机打发票基本联次为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特殊情况可以为单联、两联或多联。 将目前交通运输业发票中的云南省搬运装卸专用发票、云南省交通汽车客运(旅游)包车票2种;服务业发票中的云南省照相业专用发票、云南省房屋出租专用发票、云南省广告专用发票、云南省其它服务统一发票4种;综合类发票中的云南省医疗单位住院医疗费专用发票、云南省医疗单位专用发票、云南省收款专用发票3种,共9种发票简并为云南省通用机打发票,规格为190mm×101.6mm三联。 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和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共2种简并为云南省通用机打发票,规格为210mm×139.7mm。 国际海运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国际海运船舶代理业、保险业(包括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报关代理业和人寿保险冠名发票共6种简并为云南省通用机打发票,规格为241mm×177.8mm 。 云南省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Ⅰ、Ⅱ、Ⅲ、Ⅳ型4种,云南省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Ⅱ型(地税机关代开专用),共5种云南省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仍保留。其中:云南省税控收款机专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18-2019年)》

附件2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2018-2019年) 一、关于引导资金重点支持领域 为促进本市服务业加快发展,全面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聚焦服务功能、服务经济、服务民生、服务环境,全方位推进“上海服务”品牌建设,提升城市核心功能和辐射带动力,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加大对本市服务业重点领域的投入,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高端化拓展、生活性服务业向精细化和高品质提升,着力实现高质量发展和创造高品质生活,经研究,本市引导资金重点支持领域为: 1、支持《服务业创新发展大纲(2017-2025年)》(发改规划[2017]1116号)和《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明确的重点领域中的服务业项目。 2、支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2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4?59号)中明确的重点领域中的服务业项目。 3、支持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国家级服务业示范园区和本市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区的重点服务业项目。 4、支持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服务业园区的核心区域

发展战略、产业发展、功能定位等规划编制。 二、关于申报资料要求 (一)项目单位需准备的资料 1、项目申请表、项目基本信息表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3、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文件(不列入核准范围的项目以及研究、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 4、项目建设实施地点的场地证明(自有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 5、如项目涉及土建、加层、外立面改造等,需提供规划部门和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6、如项目购置设备及试验加工过程中涉及环境影响(如噪音、辐射、三废排放等)需提供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7、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节能评审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等 8、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报表及上年度审计报告(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 9、自筹资金出资证明(包括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证明、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贷款合同),需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60%以上 10、规划类项目需提供有关合同、协议和相关支付凭证 11、涉及与其他机构合作或许可经营的须提供合作协议/批复或许可证 12、风险投资、成果或专利证书等其他相关文件 项目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各区需准备的资料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年度实施方案(2019年度)[001]

附件3-1: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年度实施方案(2019年度)(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类项目)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企业、事业单位、社团、民办非企业) 项目名称 采购内容请在采购内容中标明规格及型号,建议格式:***设备名称(规格及型号)。注意:填写内容不超过200个字符。 型号 产地 金额万元数量填写具体的采购数量,单位是台/件/套/项。 单价填写具体的采购单价,单位是万元,请保留两位小数。 采购方式请选择项目的实际采购方式(政府联合集中采购/部门组织采购/单位分散采购) 用途 (限200字) 附件3-2: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年度实施方案(2019年度)(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类项目) 服务项目名称 填写拟申报的项目名称 项目标签分为“科技扶贫、双创、科技金融、部省(区、市)会商重点任务和其他”(可多选。也可填写自己适合的标签,标签不超过4个字)

总预算万元申请专项资金万元 经费预算 平台名称 (企业、事业单位、社团、民办非企业) 平台性质 平台所在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证 经费支持方式分为“直接补助、后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发放创新券”五类 项目目标及 绩效指标 (限300字) 附件3-3: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年度实施方案(2019年度) (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类项目) 服务项目名称 总预算万元申请专项资金万元 经费预算 机构名称 (企业、事业单位、社团、民办非企业) 机构性质

机构所在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证 经费支持方式分为“直接补助、后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发放创新券”五类 项目目标 及绩效指标 (限300字) 附件3-4: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年度实施方案(2019年度) (科技创新项目示范类项目) 项目名称 项目标签分为“科技扶贫、双创、科技金融、部省(区、市)会商重点任务和其他”。(可多选。也可填写自己适合的标签,标签不超过4个字) 经费预算 总预算万元申请专项资金万元 单位名称单位性质(企业、事业单位、 社团、民办非企业) 单位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经费支持方式 分为“直接补助、后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发放创新券”五类

2016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清单 (拟支持)

2016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清单 (拟支持) 序 号 项目名称承担单位主要支持内容 1 贵州药物非临床 GLP安全评价服 务平台的创建贵州省分析 测试研究院 1、建成与国际接轨的第三方药物非临床GLP安全评价公共服务平台。具有2个国家资质、1 个OECD GLP健康毒理试验资质。 2、通过购置组合式单浓度口鼻暴露系统、电泳凝胶定量分析仪、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全自动 血液分析仪、全自动凝血分析系统、相关设备形成一支服务贵州新医药大健康产业,创新创业服 务企业的国际化专业技术队伍。 3、为我省新医药、农药、化学品、食品、医疗器械等提供测试分析、方法研究、技术信息咨 询等服务,形成药物非临床GLP安全评价国家化服务的新业态。平台建成后,预计服务收入达2 个亿以上。 2 贵州油菜商业 化育种技术平 台建设贵州省油 菜研究所 1、建立贵州省油菜商业化育种科研实验的公共平台,逐步形成西南地区的油菜商业化育种技 术平台; 2、通过购置毛细管电泳仪等设备,为该地区油菜良种选育研究提供先进的实验仪器和研究服 务,使西南农作物育种得到提高。 3、通过项目建设加强科研所的油菜品种改良基础设备建设,提供油菜商业化育种技术公共平 台,为贵州省油菜品种改良、育种科研服务。从而尽快选出更多更好具有商业化应用价值的油菜 品种应用于油菜生产,促进油菜生产发展进而推进优质油菜产业化的发展。

3 贵州省中兽药 研发创新平台 建设贵州省畜 牧兽医研 究所 1、建立起开放共享中兽药研究创新平台,重点开展中兽药有效成分提取分离纯化及评价技术、 中兽药新制剂工艺与质量标准研究技术、中兽药成分分析检测与药效学评价技术、新型制剂研发 及新兽药创制,填补我省中兽药产业研发平台空白。 2、通过购置气相色谱/多级质谱联用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蛋白质表达分析系统、全自 动免疫组化仪、扫描电子显微镜,全面提升我省兽药研发、兽药残留检测和社会化服务能力。 3、通过项目的建设,推动我省中兽药产业健康发展,使中兽药产业成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及 大健康产业需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构建起中兽药产学研用创新人才团队。 4 中药、民族药创新 研究平台及能力 建设贵州医科大 学省部共建 功能天然产 物与药物国 家重点实验 室 1、通过分析测试与品质评价、生物活性筛选及药理学科研条件平台、功能天然产物与产品研 发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的平台建设,开展贵州道地药材(涵盖中药材、民族药材和药食兼用植物) 及其相关产品的质量检测和品质评价系统研究等。 2、通过购置四极杆-飞行时间串联质谱系统等设备,提升研发水平,加快从我省丰富的民族 药物资源中寻找和发现生物活性物质的速度。 3、平台的建设紧密结合贵州大健康医药产业发展方向和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健康养生 需求,采用现代科学技术和方法,高值化利用贵州生物资源。以苗药为代表的民族医药产业已发 展为贵州省的支柱产业。 5 贵州省特色作物 有害生物治理研 究平台建设贵州省植物 保护研究所 1、通过贵州省特色作物有害生物治理研究平台建设,结合贵州特色农业发展的科技需求,拟 通过4个平台和1个功能实验室的建设。建成特色作物有害生物综合治理研究与应用平台。 2、通过购进高通量分析系统、高效液相色谱仪、显微注射系统(含显微镜)、动物昆虫行为 习性观察分析系统、TPG-6000大型步入式生长气候箱、细胞成像分析系统等设备,并完成生防微 生物菌剂中试智能温室大棚、农药实验室、昆虫实验室、改造植物病理实验室、温室大棚等建设, 提升我省在特色农业检测能力。

关于加强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建议

关于加强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 建议 关于加强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建议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落实《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 (国发〔2014〕64号)分类整合技术创新引导专项要求的重要举措,是支持地方科技创新工作的主要抓手,对于贯彻落实国家区域创新 战略具有重要作用。我办在专项资金监管工作中,发现部分地区存 在资金拨付不及时、管理使用不规范等问题,绩效管理需进一步加强。为此建议: 一、完善顶层设计,进一步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统筹规划。紧紧围绕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体制改革目标,按照“中央引导、省级 统筹、整合资源、完善体系、绩效导向、激励相容”的原则,突出 资金引导重点。一是完善相关制度,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完善《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细化资金使用重点方向和范围,规范 项目申报和绩效管理程序,明确项目遴选标准和程序;二是加强对 专项资金三年滚动规划编制的指导和审核,引导各地公平公正公开 分配项目资金,调整资金投入结构,平衡论证性项目和竞争性项目 的支持倾斜力度,规避科技项目过于分散和碎片化、科技含量低、 分配不均等问题;三是加强绩效评价工作,健全评价方式方法、优 化评价指标体系、完善评价框架内容,将日常监管和绩效评价有机 结合,发挥绩效评价“指挥棒”作用,把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 挂钩,激励地方通过加强管理、创新机制、精准服务,提高专项资 金使用绩效。 二、严格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资金预算管理,优化部门协调,确保资金及时有效使用。一是及时拨付资金,省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法要求的时限,及时将财政部下达的资金指标分解下达至市县,市县财政部门 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二是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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