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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地分类和土地分类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和土地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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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

3.1 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3.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长沙市各阶段的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3.1.2 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3.1.3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8中类、

84小类。

3.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

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3.1.5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和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

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1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本分类代码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

纸和文件。

3.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3.1.6的规定。

3.1.7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

3.2 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3.2.1 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

它非城市建设用地。

3.2.2 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

标和规划建设用地结构应结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且都市区各片区之间宜根据实际情

况确定各项指标。

3.2.3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用地汇总表宜采用表3.2.3的格式。

城市规划用地汇总表表3.2.3

备注:年现状城镇人口万人

年规划城镇人口万人

3.2.4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宜采用表3.2.4的格式

备注:年现状城镇人口万人

年规划城镇人口万人

第4章居住用地规划标准

4.1 布局准则

4.1.1 居住用地应相对集中布局,避免零星小规模开发,形成一定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

区或居住组团。

4.1.2 适度降低城市中心片的居住用地比例和人口密度。旧城区以改造棚户区为主,居住

用地比例不再增加,人口应逐渐向外疏散,以此提高人均居住用地标准。

4.1.3 在保证安全、卫生、效率的前提下,尽量实现居住与就业就近平衡。

4.1.4 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理要求,避免烟、

气(味)、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

11章11.3的规定。

4.2 规划标准

4.2.1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应控制在25%~32%;

其它层次的规划应因地制宜确定居住用地比例和人均居住用地标准。

4.2.2 对居住用地构成进行调控,以二类居住用地为主,适度控制一类居住用地比例,逐

步改造四类居住用地和“城中村”居住用地。

4.2.3 居住用地的配套设施标准按照本标准与准则第14章表14.3.2执行。

4.2.4 住宅区道路规划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有关规定确定。

4.2.5 编制居住区、居住小区和组团规划时,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2.5的规

定。

注:住宅类型按层数划分为:1-3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多层;10层以上为高层,以下个条的规定同。

4.2.6 编制居住区、居住小区和组团规划时,应按表4.2.6格式进行用地统计。

居住用地统计表表4.2.6

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4.2.7

4.3 开发强度控制

4.3.1 居住小区和组团的开发强度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居住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表4.3.1

注:各种住宅层数混合的居住小区和组团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4.3.2 零散用地开发控制

4.3.2.1 零散用地是指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用于住宅开发时难以达到小区或组团规模

并独立进行设施配套的城市用地。

4.3.2.2 应严格控制零散用地作为居住用地的开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零散用地不应

单独用于居住用地开发。

4.3.2.3 零散居住用地应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结合周围地区的设施配套情况确定

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4.3.2.4 零散居住用地的绿地率应大于25%。

4.3.2.5 零散居住用地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建筑布置应符合第11章所规定的居住建筑间

距、退让和限高要求。

4.3.2.6 零散居住用地应配建足够的停车位,宜以地下解决为主。

4.3.3 城中村改造

4.3.3.1 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依据有关规定原属于农村的集体工商用地和原农村

居民宅基地。

4.3.3.2 城中村改造应成片进行,改造项目的用地规模不应小于20000平方米;但重要的

景观地段或整村改造的,可不受此规模限制。

4.3.3.3 城中村改造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确定容积率和建筑

密度,住宅布置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11章所规定的居住建筑间距、退让和限高

要求。

4.3.3.4 城中村改造应配备齐全的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建足够的停车位。4.3.3.5 城中村改造后的绿地率不应低于25%。

4.4 住宅区绿地

4.4.1 住宅区绿地由小区和组团内的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设施附属绿地和道路绿地

组成,包括居民能够方便地进入、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的地上或半地下建筑

的屋顶绿地。

4.4.2 新建住宅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其中二类小区绿地率不得小于35%,一类小区

绿地率不得小于40%,旧区改造不应低于25%;绿地面积计算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执行。

4.4.3 基础栽植的大乔木、小乔木和灌木与住宅外墙的最小距离分别为5米、3米和1.5

米;应重视墙面垂直绿化、屋顶花园、阳台及室内绿化等多种绿化方式,加强绿色

空间与景观的相互渗透和联系。

4.4.4 地下及半地下停车库的掩土绿化应与整体绿化设计相结合,并按屋面与地面高差折

算计入绿地率。屋面与地面高差小于1.5米时,有效系数为1;屋面与地面高差大于

1.5米但小于6米时,有效系数为0.6;屋面与地面高差超过6米时,不计入绿地率。

4.4.5 住宅区公共绿地规划标准

4.4.

5.1 住宅区公共绿地总面积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确定,组团不应小于0.5平方米/人,

小区(含组团)不应小于1平方米/人;旧城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相应指

标的70%。

4.4.

5.2 公共绿地宜结合小区或组团的社区体育设施和儿童游戏场地进行布置。

4.4.

5.3 居住小区公共绿地不应小于4000平方米,组团公共绿地不应小于400平方米;且

其中的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

4.4.

5.4 公共绿地应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位于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

第5章工业用地

5.1 布局准则

5.1.1 工业用地应能够方便、快捷地进入区域货物运输系统,如铁路、高速公路、航运等

交通系统和仓库、装卸场所及物流园区。

5.1.2 工业用地宜分类集中布局,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业区和工业组团,并有利于工业区之

间的协作。有气体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的上游地区。

5.1.3 二、三类工业用地应单独布置,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等其它功能区相混合,并与

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保持一定的卫生距离,符合相关的防护距离规定和标准。

5.1.4 工业用地选址应避免破坏乡郊景色、郊野公园、集水区及环境易受影响的地区。5.1.5 高新技术园区宜布置在大学或科研机构较密集的地区,并有良好的基础设施及环境

条件。

5.2 规划标准

5.2.1 工业区宜成片开发,用地规模不宜小于30公顷。

5.2.2 工业区内的非生产性用地不得超过7%,禁止建造成套职工住宅、专家楼、宾馆和招

待所等设施,且非生产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

5.2.3 在生产性建设用地内,对生产工艺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不得建造单层厂房。建设

用地面积在0.2公顷以下的企业,其内部将不得安排非生产性建设用地。

5.2.4 工业区开发强度宜符合表5.2.4的规定

5.2.5 工业区按行业分类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规

定。

5.3 工业区配套设施

5.3.1 一、二类工业内可配建一定规模的职工宿舍,三类工业区内及相邻地区严禁建设职

工宿舍。与一、二类工业用地相邻布置的职工住宅用地,其面积应计入居住用地。

5.3.2 职工食堂宜集中或分区集中设置,并应布置在污染源的上风向。

5.3.3 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5.3.4 工业区停车场的设置应符合第15章15.

6.2有关规定。

5.3.5 周边地区市政设施不够完善的工业区应自建污水处理厂。

5.4 工业区道路

5.4.1 工业区主要通道,车行道宽度不宜小于15m,两侧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3.5m,道路

总宽度不宜小于22m,两侧有非机动车道时不宜小于32m。

5.4.2 工业区的次要通道的车行道宽度不宜小于7m,两侧的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3.5m,道

路总宽度不宜小于14m。

5.4.3 工业区防火通道及服务路不宜小于9m。

5.5 工业区绿地

5.5.1 工业区绿地包括工业区游园和工厂附属绿地。

5.5.2 不得建造“花园式”工厂或工业园区,工业企业内部绿地率原则上应控制在30%以

内,开发区、工业园区内总绿地率不超过35%。

5.5.3 工业区游园面积宜大于600m2,服务半径宜小于250m。

5.5.4 工厂附属绿地包括厂前区绿地、生产区绿地、厂区内部道路绿化和宿舍区绿地。5.6 高新技术园区

5.6.1 高新技术园区是以高科技产品开发为主,兼具科、工、贸性质的综合性产业功能区。

5.6.2 高新技术园区可安排一类和二类工业用地、教育科研用地、商业办公用地以及单身

宿舍用地等,不应布置三类工业用地。

5.6.3 高新技术园区的总建筑密度不宜大于25%,绿地率不宜小于35%。

第6章仓储用地

6.1 布局准则

6.1.1 仓储用地选址应满足地势、地下水位、地基承载力等地质要求,并考虑与工业、居

住等其它功能区的相互影响因素。

6.1.2 应能够方便、快捷地进入区域和城市交通运输系统。

6.1.3 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质的仓库宜分别布置在不同的地段,同类仓库宜集中布置。

6.2 规划标准

6.2.1 卫生防护标准

6.2.1.1 仓库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的卫生防护带应满足表6.2.1.1的规定。

6.2.1.2 仓储用地与疗养院、医院、高级住宅区、高新技术园区等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设

施和机构的卫生防护距离,宜按表6.2.1.1规定值增加1.5~2倍计算。

6.2.2 仓储用地内应严格控制职工宿舍和商业建筑的建设。

6.2.3 多层仓库区的建筑密度不宜超过40%,单层仓库区不宜超过50%;多层仓库的建筑容

积率不宜超过1.5。

6.2.4 普通仓库的总体设计应符合《商业仓库设计规范》(SBJ01-88)和《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GBJ16-87)。

6.3 特种仓储用地

6.3.1 危险品仓库用地

6.3.1.1 选址应远离城市,并应符合环境保护和防火、防爆、防灾的要求,不同类型的危

险品仓库应相互分隔,不得混合存储,其相隔距离应符合相关规范及消防规定。

6.3.1.2 石油库选址应远离机场、重要交通枢纽、重要桥梁、大型水库及水利工程、电站、

变电所、军事目标和其它重要设施,其与城市居住区、大中型工矿企业和交通线

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的有关规定。

6.3.1.3 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储存及煤炭和其它易燃物品的仓库选址、设计应满足消防

和环保的有关规定。

6.3.2 特殊仓库用地

6.3.2.1 选址应满足其对交通、用地以及安全等方面的特殊需求,避免对其它用地产生干

扰。

6.3.2.2 应远离生产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物质的工业企业及传染病医院、火葬场等用

地。

6.3.2.3 粮食储备仓库应布置在交通干线附近,与工业企业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达到工

业企业与居住区之间卫生防护距离的标准。

6.3.2.4 冷库应选址在卫生条件良好、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方,同时具备可靠的水源和电源;

与加工企业合设的肉类冷库宜布置在城市边缘或郊区;鱼类冷库宜靠近渔业码头

设置。

6.3.2.5 以地下室为食品和材料储藏库的仓库,不宜设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方。疏菜仓库

的地下水位同地面的距离不小于2.5m;以地下室为食品和材料储藏库的仓库用

地,其地下水位应离地面4m以上。

6.4 堆场用地

6.4.1 堆场用地应设置在城市边缘或郊区,应远离城市水源地,可与港口、铁路货运站场

结合设置。

6.4.2 堆场用地应有较高的地基承载力。

6.4.3 建筑材料露天堆场与居住用地的卫生防护带宽度不小于300m,与其它设施的防护距

离不小于100m。

6.5 物流园区

6.5.1 物流园区是一家或多家物流(配送)企业在空间集中布局的场所,是具有综合服务

功能的物流集结点。

6.5.2 物流园区可安排仓储用地、商业用地、商业性办公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

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单身宿舍用地等。

第7章旧城区改建

7.1 改建准则

7.1.1 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

分期实施,并逐步改善居住和交通运输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提高旧城区的综合功能。

7.1.2 旧区改建应同产业结构调整、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环境整治紧密结合,改善用地结

构,优化城市布局。

7.1.3 旧区改建的重点是危房、棚户简屋集中地区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简陋和交通阻塞、环

境污染、积水严重的地区。

7.1.4 旧区改建可采取局部改建、道路沿线改建和成片集中改建三种方式,合理确定旧城

改造范围和规模,禁止零星插建。

7.1.5 提高旧区改建的综合开发水平,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7.2 用地布局

7.2.1 根据土地级差地租,调整旧城区用地。内环线以内旧城区为工业发展严格限制区,

通过调整土地使用功能,对区内绝大多数工业有计划地迁出,腾出用地发展第三产

业或其他公共设施以改善环境。

7.2.2 增加配套公共设施用地、公共绿地和道路广场、停车场用地,加强市政配套设施建

设。

7.2.3 以保护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街区和建筑物、构筑物为目的的旧区改建,应确定

保护对象、界定保护区域、制定保护措施,调整与改建目的相矛盾的用地性质、建

筑及道路等。

7.2.4 危房区改造、工业区改造、道路拓宽、增加专项配套设施及商业性开发等目的的旧

区改建,应妥善处理改建与用地布局调整的关系。

7.3 用地标准

7.3.1 旧区改建要适当降低人口密度和建筑密度。

7.3.2 旧城居住用地改造的最小规模为2万m2,公建用地改造的最小规模为0.5万m2。7.3.3 城市建设密集区或人口密集区的改建,建设用地标准可按国家及本标准相关规定的

下限控制,但人均建设用地面积不得低于50m2,主要用地指标应符合表7.3.3的规

定。

7.3.4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不得低于第14章14.3.2有关规定的下限标准。

7.4 历史文化遗产与传统风貌保护

7.4.1 旧城区文物保护单位、近现代历史建筑、古井名泉、古树名木等历史文化遗产丰富,

在旧城改造中要严格保护。

7.4.2 旧城区的国家、省、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必须遵照国家《文物保护法》的

相关条目执行。

7.4.3 城市旧区改建中,对于代表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的历史街区和文物埋藏区,应

按《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规定进行保护。

7.5 道路与停车场(库)

7.5.1 旧区改建应适当增加路网密度,完善路网系统。

7.5.2 旧区人均道路用地面积应为10~15m2;路网密度宜为5~7km/km2;道路广场用地占

旧区用地比例应为15%~20%。

7.5.3 旧区道路宜按四级设置,其红线宽度宜符合表7.5.3的规定。

7.5.4 公共停车场总用地面积,宜按旧区人口每人1m计算,其中机动车停车场用地占90%,

自行车停车场用地占10%。

7.5.5 配建停车场设置标准应符合第15章附表《长沙市各类建筑工程配套停车位指标》的

有关规定。停车场的规划要重视地下空间的利用及多层停车库建设位置的预留。7.6 建筑拆建比

7.6.1 一般性旧区改建建筑拆建比为1:1.5~1:2.5,历史文化街区为1:1。

7.6.2 土地利用效率较低的危房区改造,拆建比可适当加大。

第8章城市绿地

8.1 城市绿地分类与标准

8.1.1 城市绿地分为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高尔夫球场绿地、附属绿地和其它绿地五

种类型。

8.1.2 附属绿地是指为除绿地之外的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配建的绿化用地,分为单位附属绿

地和道路广场绿地;其它绿地是指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之外、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自然保护区、郊野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水源保护区、生态旅游区和生态林地等。

8.1.3 附属绿地和其它绿地不参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

8.1.4 城市绿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按照《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的有关规定执行。

绿地的数据统计按表8.1.4的格式汇总。

备注:__年现状城市建设用地__hm,现状人口__万人;

__年规划城市建设用地__hm2,规划人口__万人;__年城市总体规划用地__hm2。

8.1.5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应大于10平方米,绿地率应大于40%,绿化覆盖率应大于50%。

8.1.6 都市区内各片区之间的绿化指标差距应符合《国家园林城市指标》中的相关规定。

8.2 公共绿地

8.2.1 公共绿地包括城市公园绿地和街头绿地。

8.2.2 公园内部用地的比例应根据公园类型和陆地面积确定,并符合《公园设计规范》

(CJJ48)的相关要求。

8.2.3 街头绿地中的绿化面积不应小于70%。

8.3 生产防护绿地

8.3.1 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8.3.2 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比率不低于2%。

8.3.3 防护绿地规划标准

8.3.3.1 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业用地与其它用地之间应建卫生防护林带,其宽度不

得少于50米。

8.3.3.2 城市内河、湖泊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30米。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完全版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1.1 城市用地分类 1.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1.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1.1.3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大类、中类、 小类。 1.1.4 其中,R、C、M、W、U、S、T、D、G类用地属于城市建设用地,E6类用地属于村 建设用地;其余为非建设用地。 1.1.5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 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1.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1.1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1.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q 大类中类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 零星的用地 R1 住宅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用地R11 低密度住宅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容积率为1的用地 R12 商品住宅用地以商品住宅为主的用地 R13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包括以低收入者教工、公务员等特定人群为供应对象的住宅用地R14 廉租房用地 政府组织建设以租给低收入者为供应对象,不对外销售的廉租公房 用地 R2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 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 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3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 停车场等用地 R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 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 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问题解答

1、新、老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过渡、衔接? 2012年1月16日新标准正式实施,在新老标准执行的过渡期内总体上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 首先,城市总体规划应按照不同工作阶段,区别对待。已经正式批复实施的总规,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向前追溯执行的原则,不必按照新标准重新修编。在编的总规可以坚持有选择地执行的原则,对已经完成的规划纲要或成果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尽量减少后续实施的不对接问题;但执行中对调整所有现状、规划数据、图纸较为困难且对编制审批进度存在重大影响的,可以不完全按照新标准重新进行技术处理。2012年以后新启动的总规修改、新编应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 其次,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样应区别对待。对于已经批准的控规,不必单纯为执行新标准而重新修编,可结合实施评估、动态维护,按照新标准逐步修改完善。在编、新编的控规应全部按照新标准执行,保证后续规划和用地管理的协调一致。 再次,规划审批管理系统应坚持不影响正常的城市规划管理业务开展为前提,从易到难,由主及次地逐步推进与新标准的对接工作。比如,城市规划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一张图”系统)中已经入库的现状、规划数据和管理程序相关接口等,可结合规划实施评估、动态维护、修改完善、修编修订等工作逐步更新调整。 2、如何把握本标准与专项标准、地方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1.0.3条明确规定,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这里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已加强了与土地、交通、园林、环保等相关技术法规的充分对接,避免本标准执行时与其他相关标准产生矛盾;二是城市(镇)总规和控规使用本标准时,还应遵守其他各项技术标准、规范、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本标准的适用对象为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部门组织的居住区、公共设施、绿地、道路交通、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等专项规划应首先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等相关专项标准,不具备条件的其他镇、乡、村的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应使用《镇规划标准(GB 501 88--2007)》、《村规划标准》(在编)。 此外,本标准作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各地在实际工作中部应严格遵守。同时,各地为满足本地城市规划编制的实际要求,在不违背本标准的前提下,可进一步补充、完善、细化相关规定,出台相应的地方标准或实施细则。 3、本标准适用范围中“其他具备条件的镇”指什么? 本标准将“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纳入适用范围,意在实事求是地反映我国小城镇迅猛发展的客观现实,加强对空间布局和形态上已经与城市无异的建制镇的规划指导。1、0、2条文说明中规定“其他具备条件的镇指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已达到设市城市标准,但管理体制仍保留镇的行政建制”,但其中并未提出量化指标的要求。因此,在实际规划工作中,

城市规划 新版用地分类标准

2014 最新用地分类表:  附表  表4:新城乡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表5:新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表6:新城乡用地附加分类表  表7:新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与原标准比较  表8:新版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比较          表4:城乡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门类大类中类 Ⅰ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用地 A城市建设用地 设市城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辖区内的居住、商服、工业、仓  储、市政等用地,包括其间的道路与绿地 B镇建设用地 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辖区内的居住、商服、工业、仓储、  市政等用地,包括其间的道路与绿地 J乡建设用地 乡人民政府所在地辖区内的居住、商服、工业、仓储、市  政等用地,包括其间的道路与绿地 K村庄建设用地 农村居民点以及所属的居住、商服等用地,包括其间的道  路与绿地 Ⅱ 区域其他建设用地区域范围内除了城乡居民点以外的其他建设用地 T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  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T1铁路线路用地铁路线路用地 T2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用地,包括村镇公路用  地 T3货运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  用地 T4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 门类大类中类 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T5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V 区域市政公用设施用  地 为区域范围服务的能源供应、环境卫生、殡葬、防洪等设  施用地 V1能源供应设施用地区域性水电站、火电站、核电站、风能发电场、变电站等V2环境卫生设施用地区域性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 V3殡葬设施用地区域性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V4防洪设施用地区域性防洪堤、排涝泵站等排水防洪设施用地 V5 其他区域市政设施用  地 水利枢纽、区域引水设施等其他区域市政设施用地 D 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 D1军事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  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 库、 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 队家 属生活区等用地 D2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D3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  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行政办公用地(P1) D4宗教设施用地 提供给合法的宗教团体举行宗教活动的场所及其附属设  施用地 F 其他建设用地区域范围内的其他建设用地 F1采矿用地露天矿开采用地 F2风景名胜设施用地风景名胜区中的商业服务设施等用地 Ⅲ 非建设用地水域、农林等非建设用地 L 水域 水体及水电厂房以外的水工建筑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已  垦滩涂中的耕地、园地、林地、居民点、道路等L1河湖水库水面河湖水库水面及水电厂房以外的水工建筑用地 L2坑塘水面人工或天然形成的坑塘水面 L3滩涂沿海或内陆的滩涂、滩地,不包括已经利用的滩地 L4冰川及永久积雪表面被冰雪常年覆盖的土地 N 农林和其他用地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和其他用地 N1耕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田间沟渠、田坎、田间路等 N2园地种植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的土地 N3林地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 N4草地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N5其他用地设施农用地、盐碱地、沙地、裸地、沼泽地、弃置地等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建设部(90)建标字第322号实施时间:1991年3月1日 (GBJ137-90)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 第2.0.1 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一)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 大类中类小类

R 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R11 R12 R13 R14 一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 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R21 R22 R23 R24 二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 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2019年整理】城市用地分类标准

2011城市用地分类标准 1总则 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人口规模 population 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人均城市建设用地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 single-category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人均居住用地 residential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 m2/人。 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人均交通设施用地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交通设施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人均绿地 green space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绿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2010年12月24日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3.2、4.2.1、4.2.2、4.2.3、4.2.4、4.2.5、4.3.1、4.3.2、4.3.3、4.3.4、4.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同时废止。 目录 1发布时间 2正文内容 总则 术语 3用地分类 续表一 续表二 续表三 续表四 4用地标准 5附录 附录A 附录B 1发布时间编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span]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80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3.2、4.2.1、4.2.2、4.2.3、4.2.4、4.2.5、4.3.1、4.3.2、4.3.3、4.3.4、4.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2正文内容编辑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总则 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1简表 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英文同(近)义词 English H建设用地development land E非建设用地non-development land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英文同(近)义词 English R 居住用地residential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ommercial and business facilities M 工业用地industrial, manufacturing W 物流仓储用地logistics and warehouse S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road, 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U 公用设施用地municipal utilities G 绿地与广场用地green space and square

2用地分类 2.1一般规定 2.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2.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2.1.3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2城乡用地分类 2.2.1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 2.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 3.2.2的规定。 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内容 大类中类小类 H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其它建设用地等 H1城乡居民点 建设用地 城市、镇、乡、村庄建设用地 H11 城市建设用 地城市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 H12镇建设用地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H13乡建设用地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H14村庄建设用 地 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 H2 区域交通设 施用地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H21铁路用地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H22公路用地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H23港口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H24 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问题解答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问题解答 王凯徐颖 1、新、老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过渡、衔接? 2012年1月16日新标准正式实施,在新老标准执行的过渡期内总体上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 首先,城市总体规划应按照不同工作阶段,区别对待。已经正式批复实施的总规,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向前追溯执行的原则,不必按照新标准重新修编。在编的总规可以坚持有选择地执行的原则,对已经完成的规划纲要或成果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尽量减少后续实施的不对接问题;但执行中对调整所有现状、规划数据、图纸较为困难且对编制审批进度存在重大影响的,可以不完全按照新标准重新进行技术处理。2012年以后新启动的总规修改、新编应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 其次,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样应区别对待。对于已经批准的控规,不必单纯为执行新标准而重新修编,可结合实施评估、动态维护,按照新标准逐步修改完善。在编、新编的控规应全部按照新标准执行,保证后续规划和用地管理的协调一致。 再次,规划审批管理系统应坚持不影响正常的城市规划管理业务开展为前提,从易到难,由主及次地逐步推进与新标准的对接工作。比如,城市规划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一张图”系统)中已经入库的现状、规划数据和管理程序相关接口等,可结合规划实施评估、动态维护、修改完善、修编修订等工作逐步更新调整。 2、如何把握本标准与专项标准、地方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1.0.3条明确规定,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这里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已加强了与土地、交通、园林、环保等相关技术法规的充分对接,避免本标准执行时与其他相关标准产生矛盾;二是城市(镇)总规和控规使用本标准时,还应遵守其他各项技术标准、规范、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本标准的适用对象为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部门组织的居住区、公共设施、绿地、道路交通、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等专项规划应首先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等相

用地分类标准

大类中类小类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11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1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1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1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绿化用地二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21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R2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23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绿化用地R24绿地 三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比较设施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R31住宅用地 R3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33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绿化用地R34绿地 四类居住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R41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R4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43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44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绿化用地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C11市属办公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政府组成部门、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C12非市属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商业金融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C21商业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体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C22金融保险业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C23贸易咨询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C24服务业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C25旅馆业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C26市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C31新闻出版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C32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C33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视、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C34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C35影剧院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C36游乐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C41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C42体育训练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C51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C52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C53休疗养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C61高等学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C62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C63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独立地段地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C64特殊学校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C65科研设计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他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用地C7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的用地类别。C8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M1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M2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M3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仓储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W1普通仓库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W2危险口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W3堆场用地 露天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对外交通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T1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T21高速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用地T22一、二、三级公路用地 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T23长途客运站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T3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道路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S11主干路用地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S12次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S13支路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S14其它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S21交通广场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S22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S31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S32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供应设施用地供水、供电和供燃气等设施用地 U11供水用地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 U12供电用地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供燃气用地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U14供热用地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交通设施用地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U21公共交通用地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未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 U22货运交通用地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U29其它交通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 U3 邮电设施用地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U41雨水、污水处理用地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U42粪便垃圾处理用地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U5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U6 殡葬设施用地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U9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绿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G11公园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 G12街旁绿地沿道路、河湖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 生产防护绿地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G21园林生产绿地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 G22防护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 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 D1军事用地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用地 D3保安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 水域和其它用地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E1水域江、河、湖、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用地内的水域 耕地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E21菜地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 E22灌溉水田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份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作物的耕地 E29其它耕地除此以外的耕地 E3园地果园、桑园、茶园等园地 E4林地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等林木的土地 村镇建设用地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 E61村镇居住用地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 E62村镇企业用地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E63村镇公路用地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 E64村镇其它用地村镇其它用地 E7弃置地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 E8露天矿用地 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C M U D E E2E6U1U2U4G G1G2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市区、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T T2S S1S2S3W C3C4C5C6C1C2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R R1R2R3R4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科学的用地分类是促进城市土地合理使用的重要基础工作。在《标准与准则》(90版)和(97版)中,针对深圳规划管理工作的特点和城市建设现状,先后两次制定了适用于深圳的“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标准与准则》(97版)的“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的一些用地类型的划分和界定已经不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本用地分类是在《标准与准则》(97版)“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的基础上,遵循适应深圳特区内、外整体协调发展、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以及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要求的修订原则,参照相关国家标准,并结合深圳市近年来的规划实践而制定的。 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作为分类的主导因素,兼顾用地的使用目的、出让方式及所有权属等相关因素。在编制本标准与准则时,充分考虑到深圳土地管理体制的要求,协调分别由国家建设部颁布的侧重于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与由国土资源部颁布的侧重于非建设用地分类和管理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两个标准,并结合深圳城市用地的实际利用情况,力求用地分类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在规划和土地管理的实际工作中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并能与两套各有侧重的国家用地分类标准基本衔接。 2.1.3 本标准与准则将城市用地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共11大类、53中类、80小类,以反映城市用地的实际情况,满足城市规划、地政管理及规划研究等工作使用的需要。在前期调研和《标准与准则》(97版)的检讨工作中,“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的11大类用地的基本框架得到了规划编制、规划管理及地政管理部门的充分肯定。为了保持城市用地分类标准在使用上的延续性,新的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仍然保留了11大类用地的基本框架结构,仅对一些中类和小类用地类型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了调整。与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10大类用地的结构相比,本标准与准则中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类)和“政府社团用地”(GIC类)之和相当于上述国标的“公共设施用地”(C类)。因此,新的用地分类标准也继承了《标准与准则》(97版)中“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与国标具有很强可比性的优点。 2.1.4 在编制不同层次的规划以及在规划管理、地政管理和规划研究的不同环节中,对城市用地的分类要求的深度不同,本标准与准则中确定的大类、中类和小类的三级用地分类体系,可适应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对用地类型不同深度的要求。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根据规划及管理工作的性质、内容及深度的具体要求,采用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的全部或部分用地类别。在确定一个从土地使用权权属或功能地块角度不能再细分的地块的用地性质时,如果地块上包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占地的主要用地性质或使用功能时,在确定地块的用地性质时应按照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通过并列列举各用地类别来描述该地块的用地性质。 2.1.5 为使各用地类型具有较好的识别性,便于用地类型在规划图纸及相关文件中的使用,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使用英文字母与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用地的代号采用用地类型名称英文译名的第一个字母;中类用地和小类用地的代号分别在大类用地代号后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形成新的代号来表示。为了保证适用本标准与准则“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各用地代号的系统性,本次修订工作对用地代号重新进行了连续的编排。应用《标准与准则》(97版)“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编制的所有规划成果(包括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法定图则和详细蓝图等),在后续的规划实施过程中仍然沿用《标准与准则》(97版)的“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参见附录一)。 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同层级用地类别之间存在着并列关系,而在大类——中类——小类这个层级序列上,存在着一个大类包含若干并列的中类、一个中类包含着若干并列的小类(部分中类用地没有再细分小类用地的情况除外)的逻辑关系。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各大类用地的中文名称、英文名称及代号汇总如下: 用地类型中文名称代号用地类型英文名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关于发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90)建标字第32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_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规划司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建设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7月2日 编制说明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第25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在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城市规划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外标准针对主要技术问题开展了科学研究与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规划工作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交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百万庄,邮政编码10003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3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 第2.0.1 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一)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关于发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90)建标字第32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_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规划司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建设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7月2日 编制说明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第25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在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城市规划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外标准针对主要技术问题开展了科学研究与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规划工作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交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百万庄,邮政编码10003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3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 第2.0.1 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

城市用地性质分类与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1.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1.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1.1.3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大类、中 类、小类。 1.1.4 其中,R 、C 、M 、W 、U 、S 、T 、D 、G 类用地属于城市建设用地,E6类用地属于 村建设用地;其余为非建设用地。 1.1.5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 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1.1.6 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 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住宅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用地 R11 低密度住宅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容积率为1的用地 R12 商品住宅用地 以商品住宅为主的用地 R13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 包括以低收入者教工、公务员等特定人群为供应对象的住宅用 地 R14 廉租房用地 政府组织建设以租给低收入者为供应对象,不对外销售的廉租 公房用地 R 2 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 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 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 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 共服务设施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2019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总则 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语 2.0.1城乡用地town and country land 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1.2。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2.0.2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2.2。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hm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表2.0.2

2.0.3人口规模population 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2.0.4人均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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