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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市“三旧”改造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穗旧改联字[2010]2号

广州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广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加强市“三旧”改造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穗旧改联字〔2010〕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市“三旧”改造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广州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反映。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强市“三旧”改造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

为规范和加强市“三旧”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我市“三旧”改造顺利推进,现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09]5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管理机构

(一)本市市本级“三旧”改造专项资金管理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市“三旧”改造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在“三旧”改造项目土地收益等财政资金中安排专项用于扶持“三旧”改造项目的资金。

(二)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和安排使用专项资金,市财政局等部门依法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二、专项资金来源

(三)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按照穗府[2009]56号规定的我市“三旧”改造财政支持政策,资金来源包括:

1.成片重建旧城改造项目土地增值收益属市分成部分的资金;

2.全面改造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纯收益属市分成部分的资金;

3.旧厂房改造项目土地出让纯收益属政府分成资金;

4.市财政安排的其他用于支持“三旧”改造项目的资金。

三、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管理程序

(四)专项资金可用于“三旧”改造项目规划编制与研究和政策调研、基本建设投资、扶持专项补助以及垫付启动资金等专项经费支出。

(五)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应按照上述第(四)条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结合工作实际需要,统筹提出专项经费年度资金需求总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涉及使用土地出让金的会市发改委审核后报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年度专项资金总计划,纳入部门预算的经费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办法试行办法〗的通知?(穗财预[2004]123号)执行。

(六)规划编制与研究和政策调研经费使用。

1.按照上级部门的工作要求、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总体部署和我市“三旧”改造工作实际需要,每年初由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负责提出规划编制与研究和政策调研

项目计划,报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应根据审定的项目计划编制项目年度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局审定并纳入当年的部门预算管理。

2.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负责按计划组织规划编制与研究和政策调研,并按部门预算专项项目经费管理要求向市财政局申请支付项目经费,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支付。

(七)基本建设投资经费使用。

1.每年初由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总体部署,统筹提出需市本级投资的安置房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三旧”改造基本建设投资年度计划,报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下达年度计划。

2.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负责“三旧”改造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应参照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制定具体的投资管理细则。投资管理细则应明确“三旧”改造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工程款支付、工程变更、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等各投资管理环节的具体程序。

(八)扶持专项补助资金使用。

1.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总体部署,各区或其“三旧”改造责任机构申请并结合我市“三旧”改造工作实际需要,每年初由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负责统筹提出市对区“三旧”改造项目的扶持专项补助计划,报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负责根据审定结果下达“三旧”改造项目扶持专项补助年度计划。

2.属地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的机构根据项目进度需要提出补助资金拨付申请,经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审核同意拨付后,由市财政转移支付至区财政。

3.属地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的机构应在补助资金计划下达后及时编制资金使用详细计划和分期支付计划报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备案作为资金拨付依据。

4.属地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的机构应负责监督扶持专项补助资金按计划确定的用途专款专用。

1.其他

(九)专项资金计划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调整后执行。

(十)因改造项目终止或长期无法推进,已转移支付的扶持专项补助资金尚未使用部分应收回市本级专项资金管理。

(十一)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应定期检查各区扶持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对区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情况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可在该区负责的其它“三旧”改造项目土地出让收益属于区留成部分中扣减等额资金抵做市本级专项资金。

(十二)各区应按照穗府[2009]56号规定要求设立区级的“三旧”改造专项资金,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报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备案。

(十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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