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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资格核定表

无锡市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资格核定表

无锡市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资格核定表

填报单位:(公章)单位代码:填报日期:年月日

说明:

1、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需提供与因工死亡职工关系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无生活来源证明为户口所在地的社保部门的证明;

3、生存证明为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所证明;

4、孤寡老人、孤儿、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

5、养子女为司法部门认可的公证处证明和民政部门证明;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必须提供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书;

7、本地供养亲属需提供市民卡复印件,异地供养亲属需提供邮政个人存折复印件。

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

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 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 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是怎样的呢?你对此有何了解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资讯吧! 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给的费用。工人、职员因工负伤被确定为残废时,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死亡时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至受供养人失去受供养的条件为止。我国还规定有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费,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费,国家工作人员伤亡、病故抚恤费等。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 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广东省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加入收藏 | 网站导航 首页信息公开在线办事互动交流下载专区 站内搜索 : 当前位置:首页 > 社保局信息公开 > 政策法规 > 政策条文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发布日期:2008-11-25 收藏本站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于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一条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

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第五条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领取抚恤金申请书

领取抚恤金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我父亲已于20xx年2月29日去世,在3月4日的告可不能上父亲身前工作过的单位,领导都送了花圈,并出席了告可不能,单位的重视,出席的领导之多大大出乎我们的意料,在父亲的生平介绍中对父亲的一身作出了非常高的评价,作为家属我们深表谢意。 父亲的去世对我家产生的阻碍是巨大和深远的,在经济上的损失也不容忽视,父亲生前一个月的收入加在一起超过6000元,一年7.2万元以上,而今这笔收入没了,我母亲的退休金每月只有1300元,那个出入有天壤之不;父亲在世时单位,里弄经常有慰咨询离休干部的慰咨询品,随着父亲的去世这些东西也将消逝。 父亲生前一生清廉,但他始终不忘为孙辈们留点遗产,去世前他把二个银行存折交给母亲讲这是留给孙女,孙子和外孙,每人一万元,余下的就你留着。他平常和我们谈天时经常讲他对不起我们讲没有什么财产留给我们,但他依旧省吃俭用为孙辈们每人预留了一万元,我们到银行里去查了存折一共四万多一点,这些钞票是他毕生的储蓄了。我们为有如此清廉的父亲感到欣慰,同时又因他的去世所带了经济损失感到迷茫。 父亲生病期间局里为父亲在人力物力和财力提供了最有力的关心,我们深表谢意。父亲的去世事实上不但出乎我们的意料,我们有理由相信最出乎意料的是我们友爱的父亲,去世当天他一句话都没有留下;同时作为肺癌晚期的最厉害症状并没有出现,应该讲父亲的去世是一次意外;假如医保没有住院二周以上必须出院死规定,按当时情形父亲的躯体可不能好转,但离死亡依旧有相当一段时刻,正是因为不合理的医保制度非要转院导致父亲过早意外死亡。过早死亡也许是父亲对单位,对医保所作的最后一次贡献,但对我们家庭尤其是经济来源一块又蒙受了不小的损失。 父亲一生为人低调,清廉,他生前也多次嘱咐我们死后丧失从简不要搞排场,不要铺张白费。因此父亲去死后我们原来想遵照他的遗愿告可不能从简放在小厅。局里老干部处来电讲告可不能那天局领导和二十多位父亲生前的同事战友将要前来送不,我们听了专门感激领导和同事战友们的关怀,为了让领导和生前年过古稀的老同事,老战友有个良好的环境和空气(事实上我们不希望在告可不能上发生意外)考虑再三最终选择了五楼最大一个厅,但来的领导,生前的同事战友之多依旧出乎大大我们的意料,使原本一个简单的家庭告辞仪式几乎变成了一个看上去像是单位出面的有一定规模追悼会,有很多人依旧没能进入大厅包括我们的亲舅舅舅妈和他们的子女。我们全家真诚的感谢出席告可不能的领导,同事,战友,亲戚以及出席父亲告可不能的全体人员,这么多人的出席本身就是对父亲生前最好的评价和确信!事实上由小厅改成中大厅,我们的压力也不小,不明白有多少来宾,是否大厅里会空荡荡,费用也上去了不小,同时我们为了和那个厅的气氛相符把原来预定的纸花圈全部换成了鲜花的,那个成本一下子提高非常多,因此整个丧事大大超出了我们这类家庭的预支,同时我们也感到非常内疚,违背了父亲生前的再三嘱咐,愿父亲能原谅我们。 父亲去世对我们家庭的经济来源损失巨大,父母亲结婚本身就晚,等到他们的子女由于住房的缘故更是晚婚,因此直到今天孙辈最大的一个高中没有毕业,二个亲小孩差不多上打工的,随时都有随行业不景气或公司经营不善而下岗的危险。母亲受父亲去世的打击躯体也一直没有恢复元气,我们现在正真感到危机时时刻刻都会在某一时刻发生,不敢想象今后如

职工因工死亡赔偿计算标准及法律依据

职工因工死亡赔偿计算标准及法律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

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赔偿计算标准 因工是死亡赔偿项目:1.丧葬补助金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3.供养亲属抚恤金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X 6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 20 3.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生前12个月平均工资)X 配偶每月40% +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配偶、父母必须达到退休年龄且无退休金或丧失劳动能力>)

退休职工死亡家属抚恤金

【职工死亡后抚恤金】退休职工死亡家属抚恤金 一、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 职工死亡时,其家庭成员中无工资、养老金等其他固定收入且无劳动能力,依靠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对象: 1、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经地级市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下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死亡职工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抚恤金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死亡职工祖父母和父母,如配偶一方有工资、养老金等固定收入,无收入一方不列入死亡职工供养范围。 3、死亡职工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未满18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死亡职工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其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抚恤金的)未满18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死亡职工的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抚恤金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职工死亡抚恤费项目和标准 1、丧葬补助费:职工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 2000元,应实行火葬的地区擅自土葬的不发(少数民族,国家允许土葬的除外)。 2、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在职职工死亡发给直系亲属八个月本人生前月缴费工资;退休人员死亡发给直系亲属八个月本人生前月基本养老金;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其直系亲属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参照党政机关同类人员标准发给,没有直系亲属的不发。 3、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死亡职工有供养直系亲属的,不分居住地,抚恤金均按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供养直系亲属为1-3人的(含3人)据实发给, 3人以上的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0%发给,但初次核定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月缴费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今后随死者生前单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 4、按上述规定执行的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标准,如低于省劳动保障厅劳社秘[2000]311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可按311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今后在城镇居民

工伤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的确定

【工伤死亡赔偿】工伤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的确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第一条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第五条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第六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单位退工离职证明模板含章(退工单)

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含外来从业人员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离职正面和退工单,另可提供印章服务,

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 □男□女自 2008 年 07 月 01 日进我单位工作□全日制 □非全日制,现于 2010 年 06 月 25 日□合同终止□合同解除。 该员工身份证□□□□□□□□□□□□□□□□□□户口地址浦东区、县 街道、乡、镇路弄、村号室、队。 该员工档案转出时间: 2010 年 6 月日;转移方式:□机要邮寄□单位自送 □请黄浦职介所代转;《劳动手册》是否交被退人员:□已交□未交。 我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经办人:单位(章) 联系电话: 2010年6 月 25 日 说明:1、上述方框和划线处请单位按实打“√”和填写,身份证和组织机构代码须填写清楚。 2、本证明一式四联:第一联受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职业介绍所留存;第二联为退档 凭证并存放劳动者个人 档案;第三联交被退劳动者本人;第四联用人单位留存。 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监制

□男□女自 2008 年 07 月 01 日进我单位工作□全日制 □非全日制,现于 2010 年 06 月 25 日□合同终止□合同解除。 该员工身份证□□□□□□□□□□□□□□□□□□户口地址浦东区、县 街道、乡、镇路弄、村号室、队。 该员工档案转出时间: 2010 年 6 月日;转移方式:□机要邮寄□单位自送 □请黄浦职介所代转;《劳动手册》是否交被退人员:□已交□未交。 我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经办人:单位(章) 联系电话: 2010年6 月 25 日 说明:1、上述方框和划线处请单位按实打“√”和填写,身份证和组织机构代码须填写清楚。 2、本证明一式四联:第一联受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职业介绍所留存;第二联为退档 凭证并存放劳动者个人 档案;第三联交被退劳动者本人;第四联用人单位留存。 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监制

员工意外死亡赔偿协议书

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员工因经医院抢救无效不治死亡,甲方为体恤死者家属,特与死者的妻子、儿子、女儿及大哥四人(共同作为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已经清楚死者的死亡属于导致,对此没有异议(详见医院有关证明)。 2、乙方已经清楚并详细了解到死者在发病至死亡期间,甲方已经及时对死者 进行送医院抢救并支付了所有的抢救和医疗费用,同时也支付了死者 在医院太平间的停尸费(由年月日至年 月日止)。 3、乙方承认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包括乙方在内的死者亲友到甲方所在地料理死者后事所有的花费包括但不限于飞机票、汽车票、吃饭及住宿等费用已经全部由甲方报销。 4、甲方应乙方要求,愿意向死者家属支付人民币万元整,该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助金、一次性抚恤金等费用。 5、甲方同意自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即时将本合同第4条所约定之款项交付乙方,乙方同意自收到该款项后开具收款收据给予甲方。

6、乙方同意自收到本合同第4条所约定之款项后,不再向甲方提出任何有关于死者 的死亡赔偿,并承担以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死者 停尸费、火化费。所有到甲方所在地的死者亲友的伙食费、住宿费及交通费等费用。 7、乙方同意自收到本合同第4条所约定之款项后,依法使用并分配该款项。若死者 其他家属对甲方提出有关赔偿费用支付或数额等异议,乙方将予以解决,并对因此所产生的法律及经济后果予以承担。 8、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壹份,乙方代表各壹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取得医院死亡报告单复印件存档。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退休人员去世的抚恤金

2018新规:退休人员去世后,这四笔钱一定要领! 在退休之后如果不幸发生了意外,那养老保险是不是就白交了呢?其实不是,按照2018年新出台的规定,退休人员参加社保人员意外去世,也是可以领到这几笔钱:一、丧葬费 丧葬费有全国统一标准,一般是当地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再乘以六。 二、抚恤金 退休的员工去世,如无其他意外,扶养人直系亲属可以一次性领取3个月的养老金作为抚养费。 因工死亡,则抚恤金额为本人20个月的工资,因病死亡是10个月的工资。 三、养老金余额 如果缴纳了15年的保险,退休没多久就发生意外了? 据2018年新出台的规定,如果退休人员意外去世,只要不超过10年,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余额可以由家属代为领取。 四、困难补助 如果生前以退休人员养老金为主要收入来源的直系亲属,因为退休人员去世导致生活困难的话,我们还可以向社保基金申请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综上所述,无论丧葬费、抚恤金还是养老金账户的余额,都是家属们正当的补偿,如果大家符合相关的条件,还是要尽快去领取。

2019事业单位:职员去世后,家属有这4笔钱可以领取,千万别忘记 人的一生必然要经过“生老病死”这样的一个流程当中,逝者的离开告诉我们活着的人必然还要好好活着,一辈子不长请不要辜负自己。那么在伤痛之后对于逝者的后事也需要办理妥当,整体的事情也需要一个合理的安排。今天我们主要来说这么一件事,如果家里有人去世,并且之前是属于事业单位的人员,那么这个时候家属是有4笔钱可以领的,千万不要忘记,具体的情况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丧葬费 对于丧葬费的含义我们不用多说,其实这样的一个费用也算是单位的一些补贴,但是在此补贴上必然是有一定的标准的,根据相关的法律表示,该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的6倍。所以人的都是按照这个一个标准去进行,唯一不同的就是地区方面的不同,经济发展的条件而导致有一定的差距! 2、一次性补助费(抚恤金) 对于一次性补助其实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抚恤金,这样的一个费用也有相关的标准,主要是根据逝者在职期间的收入有关。根据相关的法律表示,对于事业单位或者其他机关人员的退休人员因公牺牲的,一次性会给予20个月的生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养老金;那么如果是因病而故的,那么这笔抚恤金是按照逝者上一年度生前月平均工资或养老金的10倍。情况的不同自然发放的金额也有一定的差别,但是如果逝者是烈士,那么这个时候的抚恤金为烈士生前月平均收入的40倍,必然之前给国家做出过贡献的人就是不一样! 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对于这部分的补助不是一次性的而是按月进行发放的,但是在此补助上是对于一些特殊人群设立的,主要是对于一些:60周岁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的配偶或亲兄弟姐妹以及未成年的子女或成年后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在此情况下才有相应的补助,并且情况不同给予的金额也是不同的,但总体的一个情况都是逝者生前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相应的比例发放,之后领取!

上海招退工社保资料大全(精)

目录 前言: (一单位办理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用工登记及退工登记须知 用工登记 退工登记 (二单位办理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用工登记及退工登记须知用工登记 退工登记 (三单位办理上海本地户籍员工用工登记及退工登记须知 用工登记 退工登记 前言: 网上办理招退工和社保新近转入转出等手续只是针对上海本地人员,其中上海本地第一次缴纳社保需要持相关材料至柜台办理.上海本地员工退工后,单位还需要将退工单交至柜台.(柜台网络受理时间:每月5—25日,最好25日之前办理)

对于外来从业人员,招工备案与社保个人账户建立都需要至外管所办理,外来务工人员退工后,单位应到柜台给他办理退工登记与退保手续。(柜台网络受理时间:每月5—26号,最好25号之前办理) (一单位办理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用工登记及退工登记须知 用工登记 用人单位招用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的,应携带相关材料及时前往区县外管部门为其办理用工登记手续: 1、用人单位招用的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未进行过个人信息采集的,须携带 以下材料: 1 正确填写的《个人基本信息采集(变更)表》(表1)。 2 正确填写的《外来从业人员用工备案登记表》(表2)。 3 贴上照片的《照片扫描专用表》(表6)。 4 外来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2、用人单位招用的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已进行过个人信息采集 的,须携带以下材料: 1 正确填写的《外来从业人员用工备案登记表》(表2)。 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招用的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申请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应携带: 1 区县外管部门盖章的《外来从业人员用工备案登记表》(表2)

丧葬补助、抚恤金领取协议书

丧葬补助、抚恤金领取协议书 _____________ ,(男、女),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因于____ 年_月_日不幸死亡,死亡原因:(因 病、因工),现需办理死亡待遇费用结算,该同志的财产法定继承人如下:父母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配偶姓名:_______________ , 子女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 。 经继承人协商,一致同意将该死亡人员的财产由______________ 继承,其他人无意见,丧葬、抚恤金直接转入(死亡人员领取养老金的存折、指定继承人的存折)中,请认真填写(死亡人员、指定继承人)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存折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以上协议内容真实有效,法定继承人无异议,签字为证: 父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配偶: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子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盖章) ______ 年____ 月___ 日 注:死亡人员为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盖章;个人身份的,區在居(村)委盖-J章携带资料、证件

2020退休职工死亡待遇是怎样的

一、2020退休职工死亡待遇是怎样的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 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陪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二、离退休职工死亡的补助 1、丧葬补助费 职工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2000元,应实行火葬的地区擅自土葬的不发(少数民族,国家允许土葬的除外)。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对上述中,确定因工死亡的遗属增发65元,抗日战争的增80元(不含配偶);红军的(不含配偶);增发100元遗属系孤独一人的可增发70元。 3、遗属抚恤金

遗属抚恤金各地规定不一样,有的没有规定抚恤金,只规定按月发给遗属救济费;有的规定了一次性抚恤金,还规定按月发给遗属生活补助费。 4、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死亡职工有供养直系亲属的,不分居住地,抚恤金均按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供养直系亲属为1-3人的(含3人)据实发给,3人以上的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0%发给,但初次核定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月缴费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 5、一次性困难补助费 在职职工死亡发给直系亲属八个月本人生前月缴费工资;退休人员死亡发给直系亲属八个月本人生前月基本养老金;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其直系亲属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参照党政机关同类人员标准发给,没有直系亲属的不发。 6、一次性供养亲属抚恤金 年龄在50周岁(含50周岁)以下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180个月;年龄在50周岁以上至70周岁(含70周岁)之间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120个月。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60个月。

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供养亲属范围

1、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范围 山东省劳动局1979年4月3日〔79〕劳薪便字第11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人员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中确定的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是指其主要生活来源依靠退休工人供养的下列人员: (1)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母(包括养母)、妻未从事固定报酬的工作。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5)工人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抚养人男年满60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女未从事有固定报酬的工作。 2、在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 在职职工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职工供给,符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均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2)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遗腹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以及虽满16岁,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继续在中学学习者。 (4)孙子、孙女年未满16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3、岳父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 为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开展,男职工到女家落户,如果女方无经济收入,而且女方父母符合供养条件又确由男职工供养,则可以将岳父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但是,该男职工的父母就不能再列为其供养直系亲属。 4、祖母、母、妻列为供养直系亲属的补充规定 (1)职工之祖母、母、妻年满50周岁,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或没有比较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生活来源确系由职工本人提供,以维持相当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2)职工之母、妻不满50周岁,有劳动能力,可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能够维持相当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不应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如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收入来源,确系由职工本人提供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3)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供养直系亲属原则上以劳保卡片中的登记为准。如果单位未办理劳保卡片登记,应按以下原则处理:其母首先应由其父供养,如果其父工资收入较低,难以维持家庭最低生活水平的,也可将其母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5、对在校学生列为供养直系亲属的补充规定 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中虽年满16周岁,但系初中毕业直接进入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技工学校就读的学生可继续按现行规定享受供养直系亲属的有关待遇。

因工死亡职工所供养亲属能否得到抚恤金

因工死亡职工所供养亲属能否得到抚恤金 王志强案情: 原告张某某的儿子尚某某原是某旗金矿职工。2005年4月29日因工死亡。被告某旗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其支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原告张某某认为,自己是因工死亡职工尚某某的母亲,应享受遗嘱待遇,得到抚恤金。但被告认为原告虽然属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但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依靠因工死亡职工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条件。原告张某某的丈夫尚某健在,每月有退休金供养原告张某某,不用已死亡的尚某某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故拒绝支付原告张某某的抚恤金。原告张某某不服,向某旗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某旗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维持了原决定。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恤金271元。 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尚某某系母子关系。尚某某原是某旗金矿职工。2005年4月29日因工死亡。被告某旗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一次性支付了尚某某的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原告张某某的丈夫尚某原也是某旗金矿职工,现已退休,每月有退休金。原告张某某现年58周岁,有子女五名(三个儿子,二个女儿,包括已死亡的尚某某)。尚某某生前与父母分家另过。尚某某因工死亡后,被告某旗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依法为其女儿发放了供养亲属抚恤金。原告张某某认为儿子尚某某因工死亡,自己是尚某某的母亲,是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供养的亲属,并符合领取抚恤金的条件,要求被告某旗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给付抚恤金。被告某旗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认为,原告张某某的丈夫尚某健在,每月有退休金供养原告张某某,不

由尚某某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不符合领取抚恤金的条件,拒绝给付。原告张某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被告认为张某某不能享受遗属待遇的决定。 法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儿子尚某某生前与原告分家另过,有自己的家人靠其供养。原告张某某的丈夫尚某健在,每月有退休金,原告张某某依靠其丈夫尚某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事实清楚。原告张某某虽然年龄符合申请供养抚恤金的条件,但不同时符合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条件。故被告某旗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作出的张某某不享受遗属待遇,不给付抚恤金的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了维持。原告张某某不服,提起了上诉。上诉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1、原告张某某是否属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2、尚某某生前是否对张某某提供主要生活来源;3、原告张某某是否符合申请供养抚恤金的条件。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抚恤金的概念:所谓抚恤金,是指有关部门对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给予物质上的帮助。 1、原告张某某是否属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18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原告张某某与因工死亡的尚某某系母子关系,符合本条所规定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故原告张某某属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 2、尚某某生前是否对张某某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遗属抚恤金申请书

遗属抚恤金申请书 篇一:遗属补助申请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申请补助审批表 篇二:抚恤金申请书 抚恤金申请书 我父亲已于8年月9日去世,在3月4日的告别会上父亲身前工作过的单位,领导都送了花圈,并出席了告别会,单位的重视,出席的领导之多大大出乎我们的意料,在父亲的生平介绍中对父亲的一身作出了很高的评价,作为家属我们深表谢意。 父亲的去世对我家产生的影响是巨大和深远的,在经济上的损失也不容忽视,父亲生前一个月的收入加在一起超过6元,一年万元以上,而今这笔收入没了,我母亲的退休金每月只有13元,这个出入有天壤之别;父亲在世时单位,里弄经常有慰问离休干部的慰问品,随着父亲的去世这些东西也将消失。 父亲生前一生清廉,但他始终不忘为孙辈们留点遗产,去世前他把二个银行存折交给母亲说这是留给孙女,孙子和外孙,每人一万元,余下的就你留着。他平时和我们聊天时经常说他对不起我们说没有什么财产留给我们,但他还是省吃俭用为孙辈们每人预留了一万元,我们到银行里去查了存折

一共四万多一点,这些钱是他毕生的储蓄了。我们为有这样清廉的父亲感到欣慰,同时又因他的去世所带了经济损失感到迷茫。 父亲生病期间局里为父亲在人力物力和财力提供了最有力的帮助,我们深表谢意。父亲的去世事实上不但出乎我们的意料,我们有理由相信最出乎意料的是我们亲爱的父亲,去世当天他一句话都没有留下;同时作为肺癌晚期的最厉害症状并没有出现,应该说父亲的去世是一次意外;如果医保没有住院二周以上必须出院死规定,按当时情形父亲的身体不会好转,但离死亡还是有相当一段时间,正是因为不合理的医保制度非要转院导致父亲过早意外死亡。过早死亡也许是父亲对单位,对医保所作的最后一次贡献,但对我们家庭尤其是经济来源一块又蒙受了不小的损失。 父亲一生为人低调,清廉,他生前也多次嘱咐我们死后丧失从简不要搞排场,不要铺张浪费。所以父亲去死后我们原来想遵照他的遗愿告别会从简放在小厅。局里老干部处来电说告别会那天局领导和二十多位父亲生前的同事战友将要前来送别,我们听了非常感激领导和同事战友们的关怀,为了让领导和生前年过古稀的老同事,老战友有个良好的环境和空气(事实上我们不希望在告别会上发生意外)考虑再三最终选择了五楼最大一个厅,但来的领导,生前的同事战友之多还是出乎大大我们的意料,使原本一个简单的家庭告

工伤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

最新工伤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范本 甲方:XXXX有限公司(用工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XXX,系受害人XXX之XX (写明与受害人的关系)。 现乙方受受害人供养的全体亲属委托(特别授权)处理XXX 死亡的相关善后事宜。居民身份证号码: 甲方单位职工XXX,因工作原因于XXXX年XX月XX 日在厂区内(或其他起点)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XXX 于 XXXX年XX月XX日生,供养亲属情况: 父亲:姓名年龄出生日期职业家庭住址 母亲:姓名年龄出生日期职业家庭住址 妻子:姓名年龄出生日期职业家庭住址 子女:姓名年龄出生日期职业家庭住址

子女:姓名年龄出生日期职业家庭住址 为妥善处理XXX死亡的善后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甲乙双方就赔偿,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赔偿乙方丧葬补助金XXX 元; 二、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供养亲属补助金XXX 元; 三、甲方一次性赔偿死亡补助金XXX 元; 四、其他费用。在上述款项基础上,甲方自愿另行补偿乙方 XXX 元。 上述一、二、三、四项合计人民币XXX 元; 四、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 五、乙方负责赔偿款项在供养亲属间依法合理分配,如由此引发争议,概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六、协议签订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甲方:(盖印) 委托代理人: 乙方: XXXX 年XX月XX 日 附: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死亡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山东、湖南、安徽、江西等省规定,除上述工伤保险待遇外,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

2018最新:各类人员去世后的抚恤金和丧葬费的标准是多少

2018最新:各类人员去世后的抚恤金和丧葬费的标准是多 少? 丧葬费是指,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权致使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的亲属对死亡的受害人进行安葬所产生的丧葬费用 的支出。那么,退休人员死亡后还要支付丧葬费吗?相信很多人都想知道答案,今天给大家详细讲解一下,2018年关于各类人员去世后的抚恤金和丧葬费标准!1、退休人员丧葬费标准。一次性抚恤金为死者生前工资15个月,丧葬费为2000元,以上待遇由死者家属或子女领取。领取人持以下资料到区社保局办理:一是死亡注销证明;二是企业退休人员死亡申报表;三是火化证,非火化区的,由民政办出具非火化区证明;四是领取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2、离休人员丧葬费标准。休人员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直系亲属)可凭死亡证、火化证、亲属关系证明在社保机构领取丧葬费2000元,领取死者生前15个月的养老金。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发给丧葬费2000元;死亡时有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的,其一次性救济金计发月数从7个月调整为15个月。一次性救济金计发基数为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工资或养老 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人员为统筹项目内的月基本养老金)。3、交通肇事丧葬费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

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 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者承担丧葬义务的人有权要求获得丧葬费。以死者生前6个月的收入总额为限。大约3000-4000元。4、医疗事故丧葬费赔偿标准。丧葬费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死亡时,其家属因安葬患者而支出的费用。《条例》规定该项费 用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各地民政和财政部门规定的丧葬费标准过低,因此出于公平与合理的考虑,无论是法院判决还是双方协商,其最终数额多略高于《条例》的规定。5、丧葬费是否属于 遗产,能继承吗?丧葬费和死亡抚恤金不属于我国《继承法》所规定的遗产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实际支付的丧葬费超过单位给付的数额时,超过部分不能从死亡抚恤金中扣除。剩余的丧葬费、死亡抚恤金可参照遗产继承,但须照顾依靠死者生活而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 亲属。(以上配图均来源网络,仅作参考,如有侵权请联系 删除)如果你有还有法律相关的问题或者需要律师帮助的,欢迎点击上方头像,进入我们的头条咨询我们的律师!

最新--工亡三种待遇详细计算方法

工亡三种待遇详细计算方法 经常有人咨询工亡事故怎么计算赔偿标准,现实生活当中工亡事故也时有发生,不知道该如何妥善处理,发生了工亡事故怎么办?怎么计算工亡赔偿?本文将作一个总结,希望一旦发生此类不幸事故时劳资双方都能够从容应付。 发生工亡事故赔偿金有以下三个赔偿指标: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注:该标准一般可以在网上查询,当地人社部门也可以查询,统筹地区一般以地级市为单位 公式:丧葬补助金 = 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什么是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以及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

由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的维持基本生活等费用的补偿。职工因工死亡,使得由其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丧失了生活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系,造成这种状况的直接原因就是工伤事故,因此其直系亲属应当得到赔偿。 (二)供养亲属的范围 根据我国原劳动保障部2004年实施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包括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还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继兄弟姐妹。 (三)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时间:2013-07-19 | 郑冰珊|浏览:28567 (民发〔2011〕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11〕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2011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 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公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 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7〕64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务局: 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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