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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新)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新)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新)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全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375号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11月17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国生

2014年12月6日(2003年12月29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57号公布2014年11月17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六章工伤预防、医疗和康复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坚持预防、救治、补偿、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工伤保险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工伤保险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事业范围,完善工作制度和服务平台,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公安、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计生、审计、税务、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会等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

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注册地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依照社会保险登记办法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向其注册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用人单位跨统筹地区的,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选择其中一个统筹地区参加工伤保险。

统筹地区可以探索建立用人单位自愿参加的多层次补充工伤保险制度。

第六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工会组织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依法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财政补贴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及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调查等所需工作经费应当由同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

第八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并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未实行省级统筹前,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省级调剂金用于特大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补贴和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缺口时的调剂。省级调剂金的提取比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等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统筹地区实行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储备金按照统筹地区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总额的10%提取,累计总额达到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的30%时不再提取。

储备金在发生重大工伤事故或者当期工伤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时,由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核准使用。使用储备金和省级调剂金后仍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

第十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公布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根据用

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的年度缴费费率。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职工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在用工单位期间发生工伤的,由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十三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延长60日。

用人单位未按第一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发现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患职业病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或者劳动(聘用)合同期满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职工工伤发生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当向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参加工

伤保险的,应当向单位注册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明,用人单位依法设立或者注册登记的文件证明;

(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或者《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认为申请人确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人民法院生效裁决文书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二)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决文书,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有权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提出因工死亡认定申请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

(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突发疾病、自医疗机构初次诊断起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

(五)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六)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旧伤复发鉴定证明。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申请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认定程序终止。终止工伤认定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向申请人送达《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工伤认定:(一)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的结论为依据,而该结论尚未作出的;(二)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难以进行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中止工伤认定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向申请人送达《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中止情形消失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中止工伤认定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时限。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事故发生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可以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难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证据的,可以对职工受伤害事实进行调查取证。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进行调查核实的其他事项。

调查核实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职工受伤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第一项的认定,应当以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决等法律文书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二十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经办机构。

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五条省、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并对下列事项进行技术确认或者鉴定:(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二)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三)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四)康复性治疗确认;(五)辅助器具配臵确认;(六)生活护理等级确认;(七)旧伤复发确认;(八)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能力鉴定事项。

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第二十六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选聘医疗卫生专家,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组织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组成医学专家组,由医学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医学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医学专家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诊断。

第二十七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当填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和复

印件;(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如实提供鉴定需要的材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如实出具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的各项诊断证明和病历材料,按照要求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次鉴定终止:(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现场鉴定的;(二)拒不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检查和诊断的。

第三十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鉴定结论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经办机构。

第三十一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三十二条申请鉴定的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提交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材料。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四)安装配臵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及生活护理费;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十五条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费。扣除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三十六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期满终止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22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10个月,九级伤残为8个月,十级伤残为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34个月,六级伤残为28个月,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6个月,九级伤残为12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

依照前款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含5年)的,应当享受全额补助金;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享受10%的补助金。

第三十七条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

伤,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分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第三十八条职工退休前,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支付相关待遇。用人单位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

第三十九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索取民事赔偿。经办机构不得以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职工自缴费次日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领取。

第四十一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在停止支付待遇的情形消失后,自下月起恢复工伤保险待遇,停止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补发。

第四十二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经办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

(一)被供养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活来源证明;

(三)学校出具的在校学生证明;

(四)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儿证明;

(五)养子女的收养证书;

(六)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三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含工伤康复治疗)期间的伙食、交通、住宿补助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章工伤预防、医疗和康复

第四十四条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财政、城乡住房建设、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及工会等部门和组织为成员单位的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制度。会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召集,定期通报工伤事故预防情况,研究工伤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以通过构建信息互通平台,共享工伤认定数据、生产安全事故数据、职业病诊断鉴定数据等信息,及时、全面地掌握用人单位工伤事故、安全生产、职业危害治理等工伤预防情况。

第四十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工伤保险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积极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伤预防工作模式。工伤预防工作的具体办法,工伤预防费用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职工的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四十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工伤事故报告制度。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应当于事故发生后或者接到职业病诊断书24小时内报告经办机构。因情况紧急到异地医疗机构急救的,用人单位应当在3日内报告经办机构。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受伤职工送往与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转往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

第四十七条工伤康复应当坚持医疗与康复并重,实行先康复治疗、后鉴定补偿的原则。

职工需要工伤康复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到与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应当及时与经办机构结算工伤医疗、工伤康复费用。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或者职工采取违法手段,妨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的工伤保障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规定。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本办法施行前已完成工伤认定的,本办法施行后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八省联盟2021届高三湖北省新高考适应性测试卷(一)语文 学生版

八省联盟·湖北新高考适应性测试卷(一) 高三语文 考生注意∶ 1.本试卷满分150 分,考试时间 150分钟。 2.答题前,考生务必用直径 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将密封线内项目填写清楚。 3.考生作答时,请将答案答在答题卡上。选择题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 2B铅笔把答题卡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非选择题请用直径 0.5 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在答题卡上各题的答题区域内作答,超出答题区域书写的答案无效,在试题卷、草稿纸上作答无效。 4. 本卷命题范围∶高考范围。 一、现代文阅读(35 分) (一)现代文阅读 I(本题共 5小题,19 分)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 1~5 题。 材料一∶ 自第一届世界互联网大会提出"维护网络主权",到第二届提出"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世界互联网大会已成为超越全球东西方、南北方等级结构,团结世界各地的国际组织、国家政府、企业与社会力量,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的重要舞台。今年,第六届世界互联网大会组委会发布《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概念文件,表达了利用技术促进发展的基本判断,旗帜鲜明地倡导"共同发展"价值,为反思历史、检视当下、走向未来提供了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回望历史,全球互联网兴盛于后冷战时期的全球化时代,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在建构互联网格局中起到关键性作用。得益于技术与商业上的单极优势,跨国市场力量在互联网领域中与多元势力接触勾连、融合嬗变,壮大了发达国家与跨国资本之间政商合一的基础性霸权能力。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强调个体权利的"互联网自由"和超越国家疆城的"全球网络公域"的霸权话语,成为指导全球互联网治理的默认理念。 全球互联网极大激发了社会传播能力,但是这个由发达国家主导的全球格局充满着悖论。一方面,互联网的跨界发展嵌入在传统、现代、后现代相混杂的整体政治经济格局中,延续着不均衡、不对等、不具代表性的全球秩序。另一方面,发达国家主导的霸权话语却推崇同一性的发展与治理模式,漠视全球各地差异化的历史文化与发展诉求,其结果是该话语体系与现实层面的断裂,既无法反映也无法解决全球范围内日益尖锐的危机和抗争。尤其是在经历 2008年爆发的数字化衰退、2013年的斯诺登事件以及西方右翼势力抬头等一系列危机之后,美国自八十年代起向全球推广的方案已遭受全面冲击。 当然,即便在新自由主义全球化的高峰时刻,以经济技术全球主义为论调的宏大叙事,一定程度上遮蔽了广大发展中国家与社会的主体性。以中国为例∶在改革开放进程中,中国以务实姿态采取"博弈式融合"方式参与由跨国机构、国际产业链、基础设施、网络公众共同组成的全球互联网,但又辩证地在物质、体制、观念层面保留关键性的自决能力,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俄罗斯、巴西、印度等新兴大国也非常重视互联网蕴含的发展机遇,积极参与并试图修改"中心一边睡"的传统传播秩序。但是,在以硅谷企业为主导的网络空间全球版图中,中国所培育的具有国民精神的互联网领域可谓在全球独树一帜。 检视当下,全球互联网格局处于充满可能的转折点。截至 2019 年,全球已有超过半数人口上网∶亚洲地区拥有全球最大的网民数量,北美与北欧在接入率上仍然领先,非洲大陆正体验着全球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附件2: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 号 1 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建[1994]057号 2 湖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 鄂建[1996]324号 3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建[2004]74号 4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鄂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实施细 则》的通知 鄂建[2004]57号 5 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进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 鄂建文[2004]94号 6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办法》的通知 鄂建[2005]46号 7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点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建[2005]105号 8 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鄂建文[2005]170号 9 湖北省建制镇水厂管理暂行办法 1

附件3: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 号 1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建[1998]161号 2 关于加强住房资金管理的通知 鄂建[1998]223号 3 湖北省村镇规划设计管理暂行办法 鄂建[1999]143号 4 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规划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通知 鄂建[1999]104号 5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规划审查办法》的通知 鄂建[1999]078号 6 关于印发《湖北省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建[1999]019号 7 湖北省建设厅、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的通知 鄂建[2000]055号 8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设计单位技术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建[2000]209号 9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规定》的通知 鄂建[2000]046号 2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2012]22号)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12〕2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政府同意《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本市事业单位到住所地区县(自治县)、其他用人单位到注册地区县(自治县)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市外用人单位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地区县(自治县)参加工伤保险。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建立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两级责任分担机制。 第五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 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体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采取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职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工职业健康档案,并应当在参保时提供职工职业健康档案。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救治,并建立和完善职工工伤管理档案。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纳入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按月将实际征收的工伤保险基金全额上解到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当年基金结余转为储备金。储备金主要用于重大事故和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的工伤待遇支付。工伤保险储备金和基金预决算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湖北省武汉市2021届新高考三诊数学试题含解析

湖北省武汉市2021届新高考三诊数学试题 一、选择题:本题共12小题,每小题5分,共6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正项等比数列{}n a 中,153759216a a a a a a ++=,且5a 与9a 的等差中项为4,则{}n a 的公比是 ( ) A .1 B .2 C D 【答案】D 【解析】 【分析】 设等比数列的公比为q ,q 0>,运用等比数列的性质和通项公式,以及等差数列的中项性质,解方程可得公比q . 【详解】 由题意,正项等比数列{}n a 中,153759a a 2a a a a 16++=, 可得222 337737a 2a a a (a a )16++=+=,即37a a 4+=, 5a 与9a 的等差中项为4,即59a a 8+=, 设公比为q ,则()2 237q a a 4q 8+==, 则q = 负的舍去), 故选D . 【点睛】 本题主要考查了等差数列的中项性质和等比数列的通项公式的应用,其中解答中熟记等比数列通项公式,合理利用等比数列的性质是解答的关键,着重考查了方程思想和运算能力,属于基础题. 2.已知命题p :“关于x 的方程240x x a -+=有实根”,若p ?为真命题的充分不必要条件为31a m >+,则实数m 的取值范围是( ) A .[ )1,+∞ B .()1,+? C .(),1-∞ D .(],1-∞ 【答案】B 【解析】 命题p :4a ≤,p ?为4a >,又p ?为真命题的充分不必要条件为31a m >+,故3141m m +>?> 3.已知随机变量X 的分布列是

湖北省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鄂价工服规[2012]14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住建委: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适应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发展需要,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和《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311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通知如下: 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纠纷案件鉴定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内容、方式、计价模式及收费金额与支付方式,由委托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重要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省物价局负责。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附件1)。附件所列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具体收费额按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管理成本,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20%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工程咨询造价企业有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标准或收费;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乱收费;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不按规定申请或者伪造、涂改、转借《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等情形之一,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本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1]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表》 2.《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

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或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四条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地税部门做好工伤保险费征收准备工作。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并实行省级调剂金制度。工伤保险基金现实行县(市)级统筹的地区要根据当地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向设区市全市统筹并轨,有关的设区市政府应按本办法制定相应措施,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工伤保险基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行业基准费率由统筹地区在国家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确定。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提出,并征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定期调整。行业基准费率包括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 第七条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生产经营范围所属行业和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确定。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制度。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及必要的风险储备金等因素提出具体办法,并征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确定用人单位费率浮动档次。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按期报送本单位工资总额、职工工资花名册和增减人员名册。目前工伤保险费已由地税部门征收的地区应继续做好征收工作,并认真总结推广,在三年内全省工伤保险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 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依法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其他用途。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的管理服务经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经费列入统筹地区财政预算。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住建系统贯彻落实《湖北省安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住建系统贯彻落实《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建文[2014]75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4.12.31 【实施日期】2014.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住建系统贯彻落实《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 办法》的实施意见 (鄂建文[2014]7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鄂发﹝2014﹞1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推动各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结合本省行业管理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重要性。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清新形势下贯彻落实《暂行办

法》的重大意义,迅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强化组织领导,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宣传贯彻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和《暂行办法》,构建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增强目标考核、安全生产述职等制度执行力,促进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运行机制 (一)努力构筑安全生产齐抓共管机制。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必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1、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

2021年八省联考湖北新高考适应性考试化学试题解析

2021年湖北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模拟化学 1. 科学佩戴口罩对防控病毒疫情有重要作用,生产一次性医用口罩的主要原料为聚丙烯树脂。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 聚丙烯结构简式为 B. 由丙烯合成聚丙烯的反应类型为缩聚反应 C. 聚丙烯为热塑性合成树脂 D. 聚丙烯在自然环境中不容易降解【答案】B 【解析】A.聚丙烯由丙烯(CH2=CHCH3)通过加聚反应制得,结构简式为,A正确; B.聚丙烯由丙烯(CH2=CHCH3)通过加聚反应制得,B错误; C.由聚丙烯的结构可知聚丙烯为线型结构,具有热塑性,C正确; D.聚丙烯结构中化学键为单键,不易被氧化、不能水解,因此聚丙烯在自然环境中不容易降解,D正确; 答案选B。 2. 14 6C衰变反应为14140 6z-1 C X+e ,其半衰期(反应物的量被消耗到其初始量的一半需要 的时间)为5730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14 6C与14 z X互为同位素 B. 14 6C与14 z X的中子数相同 C. 12 6C和14 6 C的价层轨道电子数相差2 D. 某考古样品中14 6C的量应为其11460年前的 1 4 【答案】D

由141406z -1C X+e →,可知z=7,X 为N ,因此14140 67-1C N+e →。 【解析】A .z=7,146C 与14 z X 质子数不相同,不互为同位素,A 错误; B .146C 与14 z X 的中子数分别为14-6=8、14-7=7,中子数不同,B 错误; C .126C 和14 6C 的核外电子数均为6,核外电子排布相同,价层轨道电子数相同,C 错误; D .根据半衰期的定义,某考古样品中14 6C 的量应为其5730年前的 1 2 ,为5730×2=11460年前的 1 4 ,D 正确; 答案选D 。 3. A N 为阿伏加德罗常数的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21molH S 分子中,S 原子的价层电子对数目为A 4N B. 标准状况下,2.24L 环己烷的 分子数为A 0.1N C. -1 1L0.01mol L 溶液中, 和 的离子数目之和为 A 0.01N D. 电极反应-+ 41-x 4LiFePO -xe =xLi +Li FePO ,每转移1mol 电子释放A 2N 个+Li 【答案】A 【解析】A .H 2S 中S 的价层电子对数=2+6-21 2 ?=4,因此21molH S 分子中,S 原子的价层电子对数目为A 4N ,A 正确; B .标准状况下,环己烷不是气体,因此无法计算,B 错误; C .-1 1L0.01mol L 溶液中,根据物料守恒可知 、 、 的总物质的量为0.01mol ,因此和 的离子数目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信息平台操作手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行政审批信息平台操作手册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版) 目录 1行业服务信息系统操作手册 (2) 1.1登录 (2) 1.2企业信息维护 (3) 1.2.1我的信息 (4) 1.2.2查看企业变化历史情况 (13) 1.2.3企业历史填报信息查看 (14) 2行政审批平台操作手册 (14) 2.1申报材料录入 (15) 2.2下载打印申请表 (17) 2.4选择上报机关 (18) 2.5事项上报 (18) 2.6企业服务 (19) 2.6.1我的办事大厅 (19)

说明:本系统支持IE7及以上版本,IE8请使用兼容模式运行本系统,不支持火狐等浏览器; 在使用前请确保将系统页面设置为可信站点,并允许本系统相关插件的安装 1行业服务信息系统操作手册 1.1登录 企业打开“https://www.wendangku.net/doc/1c13145230.html,/hyfw”,首先看到“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服务信息系统”的登录页面,如图1所示。 图 1 插入有效的身份认证锁后点击身份验证即可登录到系统中,如图2

图 2 1.2企业申报流程 ?第一步:用正确加密锁登录行业服务系统 (第一次申办前需要进行注册) ?第二步:在行业服务系统中填报信息; ?第三步:登陆行政审批系统; ?第四步:选择您要办理的事项; ?第五步:填写网上申报信息; ?第六步:请您检查网上申报信息是否填写完整; ?第七步:生成申请表,确认无误后,下载并打印; ?第八步:点击上报。请注意:上报后不能修改信息。 1.3企业信息维护 企业在行业服务信息系统上可以随时对自己的材料进行录入(包括企业人员信息、业绩信息、和其他电子附件)操作,企业可以随时添加或减少人员信息也可以随时录入相关业绩信息,企业在申报各类资质前请首先维护本系统中的数据。在行政审批平台申报业务时,系统自动将本系统中的数据引用到审批平台内,企业在审批平台内不能修改其数据,只能回行业服务信息系统中修改数据。 在行政审批信息平台的右上角点“企业信息维护”的功能图标,图3所

2020最新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020最新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河北省工伤保险新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 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 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 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坚持预防、救治、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工伤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得到康复和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遇有特殊情况,工伤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统筹地区 的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工伤保险基金、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不征收税、费。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征收。 第二章工伤认定 第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湖北省武汉市2021届新高考数学最后模拟卷含解析

湖北省武汉市2021届新高考数学最后模拟卷 一、选择题:本题共12小题,每小题5分,共6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已知集合{2,3,4}A =,集合{},2B m m =+,若{2}A B =I ,则m =( ) A .0 B .1 C .2 D .4 【答案】A 【解析】 【分析】 根据2m =或22m +=,验证交集后求得m 的值. 【详解】 因为{2}A B =I ,所以2m =或22m +=.当2m =时,{2,4}A B =I ,不符合题意,当22m +=时,0m =.故选A. 【点睛】 本小题主要考查集合的交集概念及运算,属于基础题. 2.函数()2sin()f x x ω?=+(0,0)ω?π><<的部分图像如图所示,若5AB =,点A 的坐标为(1,2)-,若将函数()f x 向右平移(0)m m >个单位后函数图像关于y 轴对称,则m 的最小值为( ) A .12 B .1 C .3π D .2 π 【答案】B 【解析】 【分析】 根据图象以及题中所给的条件,求出,A ω和?,即可求得()f x 的解析式,再通过平移变换函数图象关于y 轴对称,求得m 的最小值. 【详解】 由于5AB =,函数最高点与最低点的高度差为4, 所以函数()f x 的半个周期32T =,所以263 T ππωω==?=,

又()1,2A -,0?π<<,则有2sin 123π?? ?-?+= ???,可得56π?=, 所以()()52sin 2sin 2cos 1363 323f x x x x ππππππ????=+=++=+ ? ?????, 将函数()f x 向右平移m 个单位后函数图像关于y 轴对称,即平移后为偶函数, 所以m 的最小值为1, 故选:B. 【点睛】 该题主要考查三角函数的图象和性质,根据图象求出函数的解析式是解决该题的关键,要求熟练掌握函数图象之间的变换关系,属于简单题目. 3.已知椭圆22y a +2 2x b =1(a>b>0)与直线1y a x b -=交于A ,B 两点,焦点F(0,-c),其中c 为半焦距,若△ABF 是直角三角形,则该椭圆的离心率为( ) A B .2 C .14 D .14 【答案】A 【解析】 【分析】 联立直线与椭圆方程求出交点A ,B 两点,利用平面向量垂直的坐标表示得到关于,,a b c 的关系式,解方程求解即可. 【详解】 联立方程22 22 11y x a b y x a b ?+=????-=??,解方程可得0x y a =??=?或0x b y =-??=?, 不妨设A(0,a),B(-b ,0),由题意可知,BA u u u r ·BF u u u r =0, 因为(),BA b a =u u u r ,(),BF b c =-u u u r , 由平面向量垂直的坐标表示可得,0b b ac ?-=, 因为222b a c =-,所以a 2-c 2=ac , 两边同时除以2a 可得,210e e +-=, 解得 e=2 或12e -=,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鄂建文[2015]68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5.09.11 【实施日期】2015.09.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审查工作的通知 (鄂建文[2015]68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贯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规范治理“红顶中介”的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五分开”规定,限时完成脱钩改制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必须按照政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原则,与

所设施工图审查机构实施职能分离、机构分设、人员分开、财务分账、办公场所分开等“五分开”,切断与原主管单位的利益联系,取消主管部门和单位冠名,禁止以主管部门或单位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禁止机关、事业单位现职工作人员在施工图审查机构兼职,规范党员领导干部退休后接受聘任的行为。 (二)限时完成施工图审查机构彻底脱钩改制。在“五分开”的基础上,各地要将施工图审查机构转为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独立企业法人,并在2015年12月30日前与原主管部门和单位脱钩,有关完成情况报送至省住建厅勘察设计与科技处。2016年1月1日起,未完成脱钩改制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省厅将公告注销其原有的施工图审查资格。 二、取消异地审查限制,打破地域垄断 (一)取消“施工图审查项目超出本地施工图审查机构业务范围的确需送外地审查的项目,必须经本地区住建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送审”的规定,以及“没有一类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主管部门,可自主选定省内2家一类施工图审查机构作为本地区的定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规定,施工图审查由项目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格的审查机构。 (二)具备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在省内承揽施工图审查业务不受地域限制,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图审查不受项目所在地域限制。省内跨地区开展施工图审查业务无须办理省内异地备案,但是在开展业务工作中应接受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的依法监管。省厅将在本厅公众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1c13145230.html,)的“办事服务”栏目,公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名录,满足项目建设单位的工作需要。 三、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审查效率 (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增强服务意识、提供优质服务,进一步规范审查行为,提高审查效率,确保审图质量。要对审查项目实行时限管理,完善人员配备和审查流程,

鲁政发【2011】25号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制定。 第三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各级财政、民政、卫生、公安、交通、建设、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

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七条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可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支付以及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所属行业相应费率档次内调整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八条对难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餐饮、商贸等行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适应行业特点的参保缴费办法。 第九条工伤保险储备金按统筹地区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10%的比例提取,储备金累计结余额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的30%。工伤保险储备金的使用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储备金一经使用,应及时补足差额。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 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经确认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四)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 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2020湖北省新高考联考协作体高二下学期摸底考试语文参考答案

2020湖北省新高考联考协作体高二下学期摸底考试 语文参考答案 1.C(A项“因此圣人作乐时要将自己的意见与天道相融合”说法错误,材料一第5段;B 项“他继承了殷商的礼乐形式”错误,原文说:“他制礼作乐,不仅将远古至殷商的礼乐加以改造和发展”;D项,材料三第一段,文中原句是“现在,人们已认识到世界发展……便是最好的例证”可知“大力发掘、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现在,人们已认识到世界的发展……才能出现一个和谐的世界”的例证。) 2.C(“古代的人们”错,原文是“孔子等儒家”) 3.A(材料二的主旨内容应该是礼乐文明的源远流长及其功能作用。B项“只要……方可”表述错误;C项在陈述论据中,“形成”非孔子所为,孔子只是在发展中国古代礼乐文明方面作出了贡献;D项不符合材料二主旨内容。) 4.①对比论证:现在,文化的内容已愈扩展广义狭义(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均包含,人们也认识到世界的发展,允许文化的多元化存在;而古代侧重是精神层面,尤其着眼在“化”字上。 ②引用论证:文中引用文献《周易?贲卦》的彖辞、晋代人干宝的注解。 ③举例论证:如旅游文化、饮食丈化、服饰文化、校园文化、企业文化等。“文化”本来就有广、狭二义。广义的文化和自然物、自然存在相对而言,举凡人类劳动所创造的一切成果,无不可称之为“文化”。如“原始文化”、“旧石器文化”。(答对论证方法1分,有对应的分析1分;3点答出其中两点给4分) 5.同意第二种看法。(根据材料二和材料三的最后一段) 理由①传统文化有正负两面:有精华、积极向上的内容;也有糟粕、落后腐朽的东西; ②对待传统文化应有的态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批判继承,古为今用。由此,我们应该继承并发扬传统文化中优秀的部分,同时扬弃其中的糟粕,克服其消极的影响,这样才有利于建设具有民族特色的、切合现代生活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表明正确立场得1分,指出传统文化的两面性2分,答出态度与认识得3分,共6分。) 6.C(理解一句诗,要观照全诗。从全诗来看,“密合的蚌壳”之所以“密合”,是因为“珠”的主动选择,它“紧敛住自己的/光,不在不适当的时候闪露”,只有等到带着“真挚和热望”的“觅珠人”,它才会“揭起”“隐蔽的纱网”,“投进一个全新的世界”。据此判定C项不正确。) 7.D(“孤独忧伤”解析错误,这首诗清新、明朗、热情,在这里,没有迷惘困惑和忧伤孤独。尽管诗中的两个意象只有形态上的象征造型,并无内涵的确切指定,但至少可以读出诗人拥抱生活、献身新事业的热情和憧憬。) 8.①“急促”,是在“寻觅”的过程中急躁、耐不住性子的表现; ②“踌躇”,是在“寻觅”的过程中犹豫彷徨的表现; ③这两种人都不是珠要等待的人,都不是能发现珠的真正价值的人,这也与带着“真挚和热望”的“觅珠人”作对比的。 解析:对这两行诗的理解,需要有整体意识,要先找到与它们对应的诗句。“它倾听四方的脚步/有的急促,有的踌躇”,“珠”的态度是“紧敛住自己的/光,不在不适当的时候闪露”;而到了最后,“珠”的态度发生了巨大变化,因为“它知道觅珠人正从哪一方向/带着怎样的真挚和热望/向它走来”,可见这才是“珠”所等待的真正的“觅珠人”。这就与前面“它倾听四方的脚步/有的急促,有的踌躇”形成了对应,是我们理解的依据。)(能准确地理解“急促”和“踌躇”的涵义各2分) 9.答:珠的心理流程——①前三句是对幸福的真谛的彻悟②“许多天的阳光……所有”是经

锦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doc

2005年锦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7号) 《锦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4月25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六月一日锦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省政府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凡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其所属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业务。 财政、卫生、人事、税务、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县(市)区两级统筹,分级管理。市辖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锦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州市南站新区内的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参加市本级统筹;各县(市)、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参加本县(市)区统筹。 第五条工伤保险费率标准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一类、二类、三类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具体标准如下:(一)风险较小的一类行业基准缴费率为工资总额的0.8%; (二)中等风险的二类行业基准缴费率为工资总额的1.5%; (三)风险较大的三类行业基准缴费率为工资总额的2.2%。 第六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属二类、三

湖北省武汉市2021届新高考数学第一次调研试卷含解析

湖北省武汉市2021届新高考数学第一次调研试卷 一、选择题:本题共12小题,每小题5分,共6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设双曲线22 1x y a b +=的一条渐近线为2y x =-,且一个焦点与抛物线24x y =的焦点相同,则此双曲 线的方程为( ) A . 2 25514 x y -= B .2 2 5514 y x - = C . 2 25514 y x -= D .2 2 5514 x y - = 【答案】C 【解析】 【分析】 求得抛物线的焦点坐标,可得双曲线方程22 1y x b a -=-的渐近线方程为y =,由题意可得4b a =-,又21c =,即1b a -=,解得a ,b ,即可得到所求双曲线的方程. 【详解】 解:抛物线2 4x y =的焦点为() 0,1 可得双曲线()22 10,0x y b a a b +=>< 即为22 1y x b a -=-的渐近线方程为y = 2=,即4b a =- 又21c =,即1b a -= 解得15a =- ,45 b =. 即双曲线的方程为2 25514 y x -=. 故选:C 【点睛】 本题主要考查了求双曲线的方程,属于中档题. 2.已知复数z 满足()11z i i +=-(i 为虚数单位),则z 的虚部为( ) A .i - B .i C .1 D .1- 【答案】D 【解析】

根据复数z 满足()11z i i +=-,利用复数的除法求得z ,再根据复数的概念求解. 【详解】 因为复数z 满足()11z i i +=-, 所以()()() 2 11111i i z i i i i --== =-++-, 所以z 的虚部为1-. 故选:D. 【点睛】 本题主要考查复数的概念及运算,还考查了运算求解的能力,属于基础题. 3.函数y = A ,集合(){} 2log 11B x x =+>,则A B =I ( ) A .{} 12x x <≤ B .{} 22x x -≤≤ C .{} 23x x -<< D .{} 13x x << 【答案】A 【解析】 【分析】 根据函数定义域得集合A ,解对数不等式得到集合B ,然后直接利用交集运算求解. 【详解】 解:由函数y = 得2 40x -≥,解得22x -≤≤,即{}22A x x =-≤≤; 又()22log 11og 2l x +>=,解得1x >,即{} 1B x x =>, 则{} 12A B x x ?=<≤. 故选:A. 【点睛】 本题考查了交集及其运算,考查了函数定义域的求法,是基础题. 4.已知 || 23 z z i =-(i 为虚数单位,z 为z 的共轭复数),则复数z 在复平面内对应的点在( ). A .第一象限 B .第二象限 C .第三象限 D .第四象限 【答案】D 【解析】 【分析】 设i,(,)z a b a b R =+∈,由||23z z i =-,得2i=(2)i=3 z a b --+,利用复数相等建立方程组 即可.

昆明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昆政发〔2014〕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13日 昆明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 险条例》及《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云政发〔2011〕255号),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坚持预防、救治、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昆明市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并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五条工伤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工伤保险费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 第六条根据用人单位不同行业工伤风险程度,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基准费率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二类为中等风险

行业,基准费率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基准费率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 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 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费率参照一类风险行业执行。劳务派遣企业,按照被派遣企业的行业类别参保。 第七条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每年以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为主要指标,因工死亡人数等因素为辅助指标,核定其在本年度内应当适用的工伤保险费率,报经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并向社会公示后,对工伤保险费率进行调整。 以下情况免于纳入计算范围: (一)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二)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第八条用人单位属于(或参照)一类行业的,仅实行行业基准费率不实行浮动费率;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其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缴费满一个年度后,参加浮动费率的调整。 第九条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随用人单位每一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事故发生率、因工死亡人数等因素上下浮动。上下各浮动两档: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具体浮动标准如下: (一)工伤保险支缴率为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二)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0小于5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 (三)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50%小于100%的,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浮动; (四)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100%小于120%的,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 (五)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120%的,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第十条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年度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一)发生因工死亡(不含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 (二)欠缴工伤保险费的; (三)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四)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第三章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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