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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禁止非法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

医院禁止非法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

医院禁止非法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

一、组织全体超声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广东省母婴保健条例》、《江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江门市卫生局、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补充规定》等文件,加强对超声人员的教育,提高超声人员的法制意识,并认真作好记录。

二、功能科成立科室管理小组;对科室超声人员资格及超声仪器进行登记备案;每位超声人员签署相关责任书。

三、设立专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工作文件夹;候诊大厅前、后服务台及各诊室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标志;候诊大厅设置举报信箱、投诉电话。

四、对孕14周以上孕妇情况进行电脑专项登记。

五、对胎儿畸形的超声报告单,有2名超声人员签名。

六、反复强调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严重后果,不断加强科室监督,并进行不定时抽查。

14周以上终止妊娠审批制度

一、各相关科室必须掌握妊娠14周以上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医学指征。

二、对妊娠14周以上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由两名具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出具医学诊断证明,经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名后施行,有关情况要在三天内通过热线电话通报当地计生办。

三、对妊娠14周以非医学需要(包括未婚先孕)终止妊娠的,必须查验其由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终止妊娠证明》,才能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四、医院职能部门每季度检查一次计划生育制度执行情况并做好登记。

对非医学胎儿性别鉴定说不!

“生男生女都一样”的口号喊了很多年,男女平等的观念也逐渐被更多人接受。然而,男性与女性之间毕竟有着不可忽视的差异。这种差异在部分人的眼中被过度放大,进而形成对某种性别的偏爱,甚至演变成孩子还没出生,家人就急切希望通过各种手段获知胎儿的性别。 日前,市卫计局官方网站上挂出公告,《惠州市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是2015年6月8日。惠州目前的非医学胎儿性别鉴定现象如何,医院又如何处理,市民又有怎样的看法?记者为此走访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了解情况。 ●南方日报记者王彪通讯员苏秉成 “两非”行为难绝迹去年查处15宗今年发现4宗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又被简称为“两非”行为。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等7部门联合印发方案,于今年4月至11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整治“两非”专项行动,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创造条件,以确保完成“十二五”期末全国出生人口性别比下降至115以下的目标任务。 惠州目前并无出生人口性别结构的具体数字,但市卫计局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工作人员向记者坦承:“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将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多年来,惠州长期开展打击“两非”专项整治,但“两非”行为依旧未能绝迹。2014年,全市立案处理“两非”行为15宗,并按照相关的卫生、计生法规给予处罚。今年至今已发现4宗,正在处理当中。 让这一现象持续存在的原因有很多。怀孕七八周之后,就可以通过采血鉴定胎儿性别,在技术上难度不大,很多私人诊所,特别是非法行医的人员,违规门槛和成本均不高。然而,鉴定性别之后的人工终止妊娠,将在长时期内造成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并带来诸多社会和经济问题。首当其冲的,就是对婚姻性别造成挤压,配对困难,甚至可能间接使得性犯罪增多。其次,将给人口再生产带来严重障碍,造成人口萎缩。最后,男性劳动力过剩,造成就业性别挤压加大。 低门槛实施,长时间影响,高难度整治,大概可以被视为“两非”行为的三个主要特点。据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工作人员介绍,近年来,非法选择性别的代孕或人工辅助生育技术,跨境从事“两非”违法行为等新现象、新问题开始在惠州出现。与政府打击相应的,相关违法方法越来越多样,行动越来越隐蔽,呈现出单线联系、暗语交流、跨地进行、频繁换点等新情况,查处难度日益加大。 公立医院明确说“不”非法行医为“两非”提供土壤 记者走访市区几家公立医院,医生们对“两非”行为都能严格说“不”,市第一妇幼保健医院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其计划生育门诊等妇科门诊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孕妇或其家人提出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都会予以拒绝,并劝解其放弃类似念头。 在采访过程中,记者还发现,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不一定是“想要生男孩”的落后观念导致的。家住惠城区江北的刘先生,就曾试图对妻子怀孕的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原因一方面是出于好奇,并希望为迎接孩子出生做更好的准备;另一方面则是出于家中老人的要求,在被医院医生劝阻后,便放弃了这一念头,还反过来劝说家中老人放弃偏见。 惠东县卫计局工作人员刘小姐表示,虽然在县区,但包括公立医院和绝大多数个体诊所在内的正规医疗机构都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拒绝“两非”。然而,该县区的“非法行医”问题屡禁不止,近年来反复整治,效果显著,但短时间内还很难杜绝。针对“两非”行为,早在此次市卫计局征求举报奖励方案之前,就实行对举报予以奖励的制度。然而,现线索难、调查取证难的问题依然存在。就在近期,还接到非法行医人员进行“两非”行为的举报,“不时接到对私人诊所举报,这些私人诊所警惕性很高,隐蔽性很强,一被举报就关门,查处困难。特

B超管理规定

B超室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家计生委、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履行卫生部门的有关职责,防止利用B超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不得利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医学上确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必须持有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三人专家组集体审核)签署医学意见,并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对B超检查实行审批制度。对怀孕14周以上孕妇实行B 超检查时,先由医师填好《B超检查申请单》,经B超室主管人员审核批准后,B超室人员方可对孕妇进行检查,并详细登记。严禁对未持《B超检查申请单》的人员进行检查。 三、完善B超检查登记制度。凡作B超检查的,要登记其真实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怀孕情况等内容,并保存备查。 四、严格B超检查人员准入制度。对B超操作人员要严格把关,上岗前要对其进行专业技术、职业道德培训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职业操守不好者,不得从事B超检查工作。对表现不好的人员,要及时撤换。

五、实行B超检查报告制度。各医疗单位医务科每月要对本单位的B超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有关制度是否落实,B 超的检查登记是否完善,申请程序是否正确,检查孕妇的数量,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六、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利用B超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个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七、B超室工作人员利用B超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一经查实,对直接责任人开除公职,吊销其执业证书;并追究医院主管领导和科室主任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交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别男女胎儿的试纸 [b超鉴别胎儿性别]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优质的文档,谢谢阅读/双击去除 鉴别男女胎儿的试纸 [b超鉴别胎儿性 别] 常从老人的口中听说,生男生女,很早已经定型,比如说,男孩子在怀孕两个月前是长型的,女孩子是椭圆或是圆型,所以本人想了一个方法,不知道可不可以如此看出是否能早知道是男孩或者女孩,下面小编马上就告诉大家小编给大家一一介绍吧。 b超鉴别胎儿性别的方法 其一:看数据,如果长和宽的相差在一倍以上男宝宝可能性大。长和宽相等女宝宝可能性大。

其二:看形状,像茄子或长条状的是男宝宝可能性大,圆圆的是女宝宝可能性大。》》b超单男孩女孩区别 1、60天的bc数据:孕囊大小是3.6*1.6mm生下的是帅哥 2、5w+6D。孕囊:25mm*11mm男孩 3、7w+1D的bc数据:胎囊2.9*1.9生的是男孩 4、数据:胚囊:23x17x16生下的是小美女 5、46天bc数据:孕囊:20*17*17女孩

6、7w+1D的bc结果:32*20mm妊娠囊女孩 7、9w+4D的bc数据:宫内见46.6*30.2mm孕囊双胞胎都是女孩 8、7周多的b超数据宫内见3.8*2.3cm妊娠囊生的是男宝宝 9、孕囊长为44*20mm生的是男宝宝 10、8周时是1.6×1.7生下的是千金 11、8周的时候是41*28mm生下的也是女宝宝 12、8周多是的bc,胎囊是19mm*10mm后来bc照出来也是男宝宝

13、胎囊:35mmx34mmx28mm可爱的女宝宝 14、孕囊大小:(长)18mmx(宽)16mmx(厚)8mm今年四月份生的粉可爱女宝宝 15、62天:内见孕囊2.6*1.8生的是可爱的男宝宝叫子杰 16、50天,孕囊35mm*27mm生的是女宝宝 17、孕囊33*18现b超是男宝宝 18、3.3*2.0cm可爱的男宝宝

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刑法不能无动于衷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张维庆在2005年1月6日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上指出: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升高已被列为新一年中国政府在人口发展方面的大事之一。我们将争取在刑法修订中增设有关条款,加大依法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力度,并希望有关部门做好刑事立法论证工作。消息一出,社会反响强烈……在刑事法治视野中,能否将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行为纳入犯罪化处理呢?笔者认为,最关键的是看对此种行为是否符合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用刑法规制一种行为,意味着要动用刑罚;而刑罚作为抗制犯罪的主要法律手段,其本身兼具积极与消极的两重性,人们应慎之又慎。正如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耶林所言:“刑罚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在刑法理论中通常认为,对某一危害社会的行为需要运用刑法的方法来进行规制时,首先必须看它是否达到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由犯罪本质特征所决定的。其次必须认真地考虑它是否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要求,即国家只有在运用民事的、行政的法律手段和措施,仍不足以抗制,才能运用刑法的方法(又称刑罚的不可避免性),否则将会陷入迷信刑罚威慑力的泥潭中,使国家和个人都深受其害。按照这一理论要求,笔者认为,对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行为入刑问题务必作上述两方面的考察。■这一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上看,目前在中国这样一个因传统或因客观现实决定了仍有很大一部分人持有“重男轻女”思想的国度,当个人可以轻易地凭借技术手段实现按自己意愿选择生育胎儿的性别时,新生人口中男女比例失调也就不足为怪。然而日益严重的人为改变新生儿性别比所带来的社会问题,不单单是造成男性婚姻竞争加剧,出现人们所担心的“将有多少万光棍汉找不到老婆”问题,更重要的是,这种病态的人口结构比还会引发其他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例如拐卖妇女、性犯罪增多、卖淫嫖娼泛滥、家庭不稳定、抑郁人群增多等,严重影响社会健康稳定的发展。而日益突出的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实质是对控制人口政策的一种变异抗制,如果不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规制,将严重影响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的目标实现。因为在不能有效地规制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情况下,即使可以实现控制人口总量的增长,这种病态的男女人口结构比最终仍将影响到国家和整个社会的总体发展。可见在目前的国情下,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行为已达到具有犯罪程度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这一行为只能动用刑罚遏制如何检验对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行为动用刑罚具有不可避免性,从而达到刑法的谦抑性呢?刑法理论界通常认为,如果存在以下三种情形,则可以用刑法进行规制。一是其他社会措施或者其他法律手段无法替代刑罚手段,二是只有动用刑罚手段才能预防与抗制该行为,三是通过刑罚所得到的效益要大于其所产生的消极作用。以此为参照,笔者认为应当动用刑罚惩治目前盛行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第一,运用刑罚以外其他社会规范手段来规制这一危害行为难以完全奏效。近年来计划生育部门联合卫生行政等相关部门,按照《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的规定,多次专门发文,联合行动,进行专项治理,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并对违反者给予一定的行政和经济处罚,甚至吊销违规者行医资格。就在此种行政手段与经济处罚并用的严厉打击下,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现象仍屡禁不止,男女人口比例失调反而在近年来进一步扩大。第二,动用刑罚惩治这一危害行为,能起到有效的预防与抗制之效果。首先从刑罚功能上看,刑罚作为一种剥夺人身自由乃至生命的措施,具有最为严厉的强制性。它的适用,对犯罪人来说,能起到限制或消灭其再犯的功能,同时对社会其他成员来说,能起到威慑和教育功能,从而实现其一般预防的目的。其次从实证上看,1993年经国家计生委建议和协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严惩破坏计划生育犯罪活动的通知》,其中包括打击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规定。当时一些省份据此处理了一些案件,起到震慑作用,效果良好。但1997年刑法修改后,随着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确立,“两高”的决定失效,对这类案件不再有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第三,动用刑罚惩治这一危害行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要大于其所产生的消极作用。当前查处非法鉴定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是指除经医学诊断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以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第四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违法行为的协作机制和联动执法机制,共同实施监督管理。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胎儿性别鉴定、人工终止妊娠以及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管理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管并组织、协调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查处工作; (二)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准入和相关医疗器械使用监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执业规范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三)负责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管理,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及时准确地采集新生儿出生、死亡等相关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同)对含有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内容的广告实施监管,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与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相关的药品和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备等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管,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第八条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工作应当纳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九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实

最新医院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承诺书和责任书

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承诺书和责任书 为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保障母婴健康,严禁溺弃女婴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违法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并进一步落实“谁检查、谁负责”、“谁手术、谁负责”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签定“B超”及人工终止妊娠责任书。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加强B超及人工终止妊娠管理的通知”(遂人口发[2007]59号文件精神)。 二、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努力提高本人的法律意识和思想道德素质。认真组织学习《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务人员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增强遵纪守法和廉洁诚信意识。不得向被检查者索、拿、卡、要。 三、科室领导对本科作“B超”检查的孕妇负总责,其他工作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孕妇“B超“检查负直接责任。 四、坚决禁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五、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作好“孕妇B超检查诊断登记”,认真填写,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透露胎儿性别的信息。 六、因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须凭主管医生、县人口计生委审批同意《胎儿性别鉴定申请审批表》,方可施行性别鉴定。 七、终止妊娠施术者,必须查验术者所持的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的施术证明介绍,才能施术。否则,视为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并填好《终止妊娠登表》和完善医疗档案。 八、若本人对孕妇非法进行了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和承担相关的刑事责任。 十、本责任书一式三份,医院、责任科室、责任人各执一份。主管单位:大英县人民医院 副院长: 责任科室:科室负责人: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 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制度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 二、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禁止开展胎儿性别鉴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和使用药物为妊娠妇女终止妊娠。 四、健全完善B超使用监督机制。设立B超检查诊断室,B超操作诊断人员必须符合执业资格要求。无B超执业资格人员不准开展B超诊断和监测。建立完善长期的B超使用、诊断登记制度。五、B超检查人员要认真执行《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产前诊断超声报告,应有2名经审批认证的专业技术人员签发。严禁非医疗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六、终止妊娠的药品(不包括避孕药品,下同),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

用。终止妊娠的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 七、根据《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国外胎儿性别鉴定略影

国外胎儿性别鉴定略影 ——国外对于非医用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法律规定 法学0903班欧扬200961120310 对于胎儿性别鉴定,由于特殊的国情,我们中国是有明文规定加以规范,现已有刑法明确规定非医用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属于违法行为。但在国外,出于对自己国家情况的考虑,存在着不同的态度和法律规定。因条件的约束,我只大致了解到了几个国家对于“胎儿性别鉴定”的法律态度。总的看来,大部分国家禁止非医用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韩国:法律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 韩国存在着性别比偏高的问题,近两年以来,它的性别比在缓慢地下降。 在中国世俗的文化所有的儿子都能继承财产,但在韩国仅长子能继承,所以在韩国的家庭体系下有个户主制,这个户主制规定是不成文的习惯,规定所有的家庭,只有男性才能当户主,无论这个男性是你的父亲,还是父亲去世之后他的儿子,母亲是不能当户主的,虽然已通过一个法律,宣布户主制是违反宪法的,但世俗传统是很难变迁的。 出于对此的考虑,韩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进行性别选择性人工流产。 但2009年韩国有法律出台:2010年将允许对28周以上的胎儿进行性别鉴定,而此前一直是禁止非医用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因为根据其现行的母子保健法规定,因胎儿严重畸形等而可以堕胎的期限是未满28周。 印度:法律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 印度也是一个“重男轻女”思想严重的国度,事实上因性别而堕胎的现象非常严重,且已经造成严重的人口性别比例失调。因此早在1994年,印度就颁布法律禁止通过技术手段进行产前性别鉴定,并禁止孕妇因胎儿的性别原因而进行堕胎。法律还规定,未经注册,私自购买或出售可以用于测定婴儿性别的仪器就可以构成犯罪,最高可以被判三年监禁,再犯时,将被判处五年监禁。 俄罗斯:不允许非医用需要的胎儿鉴别。 由于国情,俄罗斯不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由于一些习俗,部分俄罗斯人也比较在意孩子的性别,但是它并不允许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澳大利亚:禁止使用胎儿性别检查。 过去5年,澳大利亚政府为了防止婴儿男女性比率差距问题,立法明文规定不准使用胎儿性别筛检技术,除非是特定性别的胎儿较有可能面临某些遗传性疾病时,才准许筛检。也就是说过去五年已经禁止使用胎儿性别筛检技术。但由于这项禁令的时效仅5年,将在今年到期重审,最近澳大利亚社会再次讨论是否应该开放这项筛检。 澳大利亚卫生部长罗森(Nicola Roxon)表示,对于法案重审,她乐见其成,不过也强调这不代表政府准备修改法令,而且她个人认为不应解除禁令。 至于人工生殖医学界的代表则认为,尽管澳大利亚禁止胎儿性别筛检,但是许多准爸妈改往美国、泰国等地寻求协助,选择胎儿性别。

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

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 例 【法规类别】人口计划管理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3.09.28 【实施日期】2003.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禁止非医学 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的公告《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3年9月28日 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 (2003年9月24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禁止非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本条例所称的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是指除已被诊断为伴性遗传性疾病需要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省计划生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制定有关胎儿性别鉴定的超声、染色体和其他检测技术,以及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 第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业务,由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向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由前款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审核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病残儿鉴定委员会或者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出具证明。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检测报告不得含有胎儿性别的内容。 第五条除教学、科研机构因教学、科研需要外,购买、使用超声诊断仪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诊疗科目设有医学超声项目; (三)超声诊断仪操作人员、超声诊断人员持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超声医学上岗资格证书,超声诊断人员还应当具有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避孕节育超声检查需要购买超声诊断仪的,按照省计划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 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已经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李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张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毕井泉 2016年3月28日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是指除经医学诊断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以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第四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违法行为的协作机制和联动执法机制,共同实施监督管理。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胎儿性别鉴定、人工终止妊娠以及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管理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管并组织、协调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查处工作; (二)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准入和相关医疗器械使用监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执业规范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三)负责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管理,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及时准确地采集新生儿出生、死亡等相关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同)对含有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内容的广告实施监管,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 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2002年11月9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8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使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正常的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市(地)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初步审查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市(地)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查。 第六条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通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未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终止妊娠的,乡(镇)人民政府、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3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 工终止妊娠的规定3 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 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按照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2016年第9号文件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是指除经医学诊断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以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二、禁止任何科室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禁止任何科室或者个人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三、符合法定生育条件,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实施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1.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2.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3.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医学上认为确有必要终止妊娠的其他情形。 四、我院不具备产前诊断资格。凡有医学指征,确需人工终止妊娠的,患者必须提供具备产前诊断资格医院,以及该医院三名以上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集体审核后出具的医学证明材料。 五、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的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终止妊娠手术,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不得出具虚假的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相关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证明。 六、我院在工作场所(包括产科门诊、超声科、妇产科病区)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超声诊断、染色体检测、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等相关制度。 七、妇产科应当在手术前登记、查验受术者身份证明信息,并对身份进行认真核查,并请患者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 八、终止妊娠的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师(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证)指导和监护下使用。 九、药学部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妇产科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档案。 十、医务人员必须规范书写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病历,术前按诊疗规范履行医患沟通,建立的病历资料必须完整、规范。病历中必须保存终止妊娠者及丈夫(如属未婚的,应提供其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产前诊断机构为终止妊娠者出具的医学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 十一、28周以上非医学指征要求的引产,科室原则上不得进行。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向医务科或预保科报告,医务科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后,按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执行。14-28周要求引产的必须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件,经夫妻双方书面承诺无生育要求,不涉及胎儿性别鉴定,经科室主任核查后方可进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集中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集中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联合执法行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妇幼卫生 【发文字号】岳政办函[2005]54号 【发布部门】岳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4.21 【实施日期】2005.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集中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联 合执法行动的通知 (岳政办函[2005]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省政府令第194号),进一步加大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综合治理力度,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于4月至6月,在全市开展一次集中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联合执法行动。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联合执法行动是依法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的重要举措,是一基需要部门整体联动、上下通力协作的系统工程,任务艰巨。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确保工作落到实处,成立岳阳市集中整治联合执法行动领导小组,副市长康代四任领导小组组长,市政府办副主任林霞辉、市人口计生委主任谢晓玲、市委督查室主任徐重林、市政府督查室主任张翎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新闻出版局、市公安局等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谢晓玲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指挥和协调联合执法行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联合执法行动的领导,成立相应机构,并报市集中整治联合执法行动办公室备案。 联合执法行动纳入年终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案,文明执法。对有案不查、不处理或降低标准处理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明确工作目标和重点 ㈠整治工作目标 1、依法查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等行为。 2、加强对生育全过程的跟踪和服务,加强B超管理、妊娠14周以上引产管理和终止妊娠药品管理。 3、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制度和机制,标本兼治,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升高趋势,使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逐步趋于正常。 ㈡查处的重点对象 1、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

如何知道胎儿性别

如何知道胎儿性别

如何知道胎儿性别 怎么知道胎儿性别?下面我给你整理了鉴定胎儿性别的方法,一起来了解吧! 鉴定胎儿性别的方法: 1.尖肚子男,圆肚子女; 2.清宫表推测是男就男,是女就女清宫生男生女秘方表按照阴历推算,月经周期超过28天者怀孕月份推延一个月,月经无规律者不用此法 3.肚子小男,肚子大女; 4.除了肚子身体其他部位没发胖的男,反之女; 5.脚不肿,后期稍肿男,脚肿,后期更肿女; 6.反应不重男,反应重女; 7.准MM喜酸和咸食男,喜辣或甜食和果汁女; 8.准MM变丑,皮肤变黑男,皮肤不变或变漂亮女;

9.胎动早为男16W,晚为女; 10.胎动感觉拳打脚踢和整个身体翻动为男,只整个身体翻动女; 11.比预产期早生男,晚生女; 12.肚脐突出男,不突出女; 13.B超显示宝宝脸朝外的男,面对MM的女; 14.妊娠线肚脐以上偏左,直、细、直达两乳间,且整个妊娠线浅淡是男,反之女; 15.怀孕后准MM性欲变强是男,性欲没变化或变弱是女; 16.胎动偏左男,偏右女; 17.胎心140左右男,150左右女; 18.怀孕期准MM勤劳,精神状态好的男,懒惰,精神状态差的女; 19.准MM鼻子变大的男,不变的女; 20.准MM尿检早期和后期偏碱性6.5以上的男,偏酸性6以下的女;

21.羊水多女,羊水少男; 22.肚子靠上-女;往下坠-男; 23.孕后乳房迅猛发展-女;反之-男; 24.DD前期就大,显怀早是女,肚子前期不大,后期大,显怀晚是男; 25.胎盘前壁是男,后壁为女; 26.腋窝变黑是女,不黑是男; 27.准MM能吃是男,不能吃是女; 28.乳晕小,RT发黑女,乳晕大,RT不黑男; 29.孕后期从后面看,看不出怀孕,动作很轻盈,行动灵活男,身体笨重,行动迟缓女; 30.肚皮软是女,肚皮硬是男; 31.胎心象马蹄声且强有力是男,象锣鼓声且不强,力小是女; 32.腰粗是女,腰变化不大是男;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监督(上) 考试题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监督(上)考试题判断题部分(每小题5.0分,共50.0分) 第1 题. 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才能从事人流术 A. √ B. × 答案:B 第 2 题. 根据《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规定,产前诊断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不包括相应筛查 A. √ B. × 答案:B 第 3 题. 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书的有效期限 A. √ B. × 答案:A 第4 题. 医疗机构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节育技术服务不得收取费用 A. √ B. × 答案:A 第5 题. 家庭接生员属于医务人员 A. √ B. × 答案:A 第6 题. 对非法开展胎儿性别鉴定,更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查处 A. √ B. × 答案:A 第7 题. 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批准的执业范围包括妇产科或产科专业 A. √ B. × 答案:A 第8 题. 从事助产技术的人员必须取得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A. √ B. × 答案:B 第9 题. 国际上衡量一个国家居民健康水平三大指标包括妇女死亡率、儿童死亡率和人均期望寿命值 A. √ B. × 答案:B

第10 题. 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具体项目 A. √ B. × 答案:A 单选题部分(每小题5.0分,共50.0分) 第1 题. 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师不包括以下哪个专业 A. 妇产科 B. 计划生育 C. 中医 D. 全科医学 答案:D 第 2 题. 助产技术服务的医师签发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的,不适宜按照以下哪个法律进行处理 A.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B. 《母婴保健法》 C.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D.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答案:A 第3 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A. 县级 B. 设区的市级 C. 省级 D. 国家级 答案:B 第4 题.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年 A. 一年 B. 三年 C. 五年 D. 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年限一样 答案:B 第5 题. 从事羊水穿刺的人员为 A. 细胞遗传检测实验技术人员 B. 分子遗传实验室技术人员 C. 临床执业医师 D. 超声技师 答案:C 第 6 题.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产前诊断报告,应当由()名以上经资格认定的执业医师签发 A. 1 B. 2 C. 3 D. 4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规定及条例三篇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规定及条例三篇 篇一: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制度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XX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XX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公开举报电话。 二、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禁止开展胎儿性别鉴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和使用药物为妊娠妇女终止妊娠。 四、健全完善B超使用监督机制。设立B超检查诊断室,B超操作诊断人员必须符合执业资格要求。无B超执业资格人员不准开展B超诊断和监测。建立完善长期的B超使用、诊断登记制度。 五、B超检查人员要认真执行《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产前诊断超声报告,应有2名经审批认证的专业技术人员签发。严禁非医疗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六、终止妊娠的药品(不包括避孕药品,下同),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终止妊娠的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 七、根据《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

定》,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于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管理的通知

简阳市妇幼保健院 关于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 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管理的 通知 各科室: 为规范我院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工作,使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正常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关于禁止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望遵照执行。 一、医院对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B超室要张贴“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警示 标志。对孕妇使用B超机施行检查的医务人员应签名填写《孕妇超声波诊断检查登记表》。同时,要严格B超机操作规范, 实行工作室进入许可制度、双人检查结果共同签字制度。 三、B超机操作人员及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接生的医 务人员必须有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母婴保健技术考 核合格证书》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实行持证 上岗,并签订责任书,定期检查考核,落实奖惩措施。 1

四、操作人员不得透露或暗示与胎儿性别有关的任何信息,检测报告中不得含有胎儿性别内容,否则视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 五、药房负责对终止妊娠药品(附件1)进行管理,凭处方调配、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并建立处方档案,对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登记。要记录取药时间、妊娠妇女姓名、 年龄、药品名称、剂量、主管医师、药剂师(附件2)。 六、进行早期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有医学指征需要 终止妊娠时,须向受术者说明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或终止 妊娠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意见情况,经本人和家属同意 并签署意见。严禁使用终止妊娠药品为他人进行选择性别 的终止妊娠手术。 七、医学需要施行终止十四周以上妊娠(治疗性引产、医学诊断胎儿异常、宫内死胎)手术的,须有明确的医学诊断依据,查验并保存受术者由省卫生厅指定的有产前诊断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的产前诊断结果或市病残儿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医学鉴定证明,并经科内讨论,由科主任审核签名,受术者本人签字同意(不含未成年人),相关证明材料复印入病历存档备案。 八、非医学需要施行十四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经确认未达到法定婚龄(20岁以下)要求引产的,不用计生部门证明,未成年人须经合法监护人(户口薄、身份证复印留底)签名同意。 (二)超过法定婚龄(20岁及以上)的未婚对象,须持有镇(街道)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发放的“终止妊娠证明”(户口薄、身份证、未婚证明和“终止妊娠证明”复印留底)。 2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 作者: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 颁布日期:2004-04-26 执行日期:2004-07-01 (年月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年月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保持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持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纳入人口发展规划,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本规定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实施本规定的组织、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入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并对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终止妊娠。 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是指除怀疑胎儿有伴性遗传性疾病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第五条怀疑胎儿有伴性遗传性疾病,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由医疗保健机构组织名以上的专家集体审核,并出具是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医学意见。对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由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是否需要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前款中的医疗保健机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第六条除教学、科研机构因教学、科研需要外,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诊疗科目设有医学超声项目; (三)超声诊断仪操作人员、超声诊断人员持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超声医学上岗资格证书,超声诊断人员还应出具有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避孕节育超声检查需要购买超声诊断仪的,按照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购置超声诊断仪等可用于鉴定胎儿性别设备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将所购设备的类型、数量、使用场所和操作人员名单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有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 第八条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终止妊娠手术业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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