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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普通高校名单(82所)

浙江省普通高校名单(82所)

序号学校名称主管部门所在地办学层次备注

浙江省(82所)

1浙江大学教育部杭州市本科

2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浙江省杭州市本科

3浙江工业大学浙江省杭州市本科

4浙江理工大学浙江省杭州市本科

5浙江海洋学院浙江省舟山市本科

6浙江农林大学浙江省杭州市本科

7温州医科大学浙江省温州市本科

8浙江中医药大学浙江省杭州市本科

9浙江师范大学浙江省金华市本科

10杭州师范大学浙江省杭州市本科

11湖州师范学院浙江省湖州市本科

12绍兴文理学院浙江省绍兴市本科

13台州学院浙江省台州市本科

14温州大学浙江省温州市本科

15丽水学院浙江省丽水市本科

16浙江工商大学浙江省杭州市本科

17嘉兴学院浙江省嘉兴市本科

18中国美术学院浙江省杭州市本科

19中国计量学院浙江省杭州市本科

20公安海警学院公安部宁波市本科

21浙江万里学院浙江省宁波市本科

22浙江科技学院浙江省杭州市本科

23宁波工程学院浙江省宁波市本科

24浙江水利水电学院浙江省杭州市本科

25浙江财经大学浙江省杭州市本科

26浙江警察学院浙江省杭州市本科

27衢州学院浙江省衢州市本科

28宁波大学浙江省宁波市本科

29浙江传媒学院浙江省杭州市本科

30浙江树人学院浙江省教育厅杭州市本科民办31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浙江省教育厅绍兴市本科民办

浙江省杭州市总户数及人口数量数据洞察报告2019版

浙江省杭州市总户数及人口数量数据洞察报告2019版

序言 本报告全面、客观、深度分析当下杭州市总户数及人口数量现状及趋势脉络,通过专业、科学的研究方法及手段,剖析杭州市总户数及人口数量重要指标即总户数,总人口数量等,把握杭州市总户数及人口数量发展规律,前瞻未来发展态势。 杭州市总户数及人口数量分析报告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等权威部门,并经过专业统计分析及清洗处理。无数据不客观,借助严谨的数据分析给与大众更深入的洞察及更精准的分析,体现完整、真实的客观事实,为公众了解杭州市总户数及人口数量提供有价值的指引,为需求者提供有意义的参考。

目录 第一节杭州市总户数及人口数量现状 (1) 第二节杭州市总户数指标分析 (3) 一、杭州市总户数现状统计 (3) 二、全省总户数现状统计 (3) 三、杭州市总户数占全省总户数比重统计 (3) 四、杭州市总户数(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杭州市总户数(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省总户数(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省总户数(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杭州市总户数同全省总户数(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杭州市总人口数量指标分析 (7) 一、杭州市总人口数量现状统计 (7) 二、全省总人口数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杭州市总人口数量占全省总人口数量比重统计分析 (7) 四、杭州市总人口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杭州市总人口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省总人口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9)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 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浙价服[2011]21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1.06.10 【实施日期】2011.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服〔2011〕212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精神,现就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以及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律师事务所提供其

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律师事务所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案件难易程度,律师社会信誉、服务能力、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以及委托人的支付能力等,在规定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二、附件中的收费标准,为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死刑复核、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同一律师事务所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诉讼代理收费标准按不高于前一阶段收费标准的70%执行。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按照一审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反诉案件的收费,可在本诉案件收费的基础上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可按较高者

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

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 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推进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建设,加强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和管理,根据《浙江省科技强省建设与“十一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浙江省自主创新能力提升行动计划》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是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等机构,根据不同的科研任务和要求,配置相应的试验装备和设施,供科研人员进行科学研究,为社会提供科研成果和标准检测试验的重要场所和平台,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主要任务是: (一)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和关键技术、共性技术为重点,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研究,开展标准检测服务,为相关领域和行业提供技术支撑。 (二)培养和造就高水平的科技人才队伍,吸引集聚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形成科技创新团队。 (三)面向社会实行对外开放,开展高层次、高水平的科技合作和交流,为国内外专家、技术人员开展科学研究提供条件。 (四)提高自主创新和自我发展能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积 - 1 -

极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第四条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和管理遵循“优化结构、提升层次、强化优势、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共同管理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 (一)省科技厅主要负责编制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指南;负责建设的申请受理、专家评审、批准立项、中期评估、重组和撤销等;编制财政补助资金预算。 (二)省发改委主要负责审核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的必要性,配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实施建设的相关工作。 (三)省财政厅主要负责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经费预算审查,安排落实财政补助资金,监督检查预算执行情况;配合做好评审、立项、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依托单位是实施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建设合同规定的各项任务。 (二)负责推荐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三)编制建设经费预算,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资金。 (四)落实建设和运行所需的资金、场地和设备,保障开展正- 2 -

2018浙江统计继续教育试题与答案

2018年浙江省统计法治相关知识考试 1.《统计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1分) A. 应当全部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B. 应当全部保密,不予公开 C. 可以公开,但不允许社会公众查询 D.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正确答案:D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 )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 )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1分) A. 应当境内 B. 可以境内 C. 可以境内或境外 D. 可以境外 正确答案:A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认定为统计一般失信企业:()(1分) A. 统计资料报送异常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 B. 迟报统计资料 C.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未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D.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低,违法数额较小 正确答案:D 4.任何单位和个人( )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举报统计违法行 为。(1分) A. 有权 B. 可以 C. 应当 D. 自愿 正确答案:A 5.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 ()。(1分) A. 国家有关规定或统计调查制度公布 B. 国家有关规定或已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公布 C. 国家有关规定和已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公布 D. 国家有关规定和已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制度公布 正确答案:D 6.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应当由( )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人作为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应当由( ) 签字。统计调查制度规定不需要签字、加盖公章的除外。()(1分) A. 填报人员或单位负责人;本人 B. 填报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本人

浙江省司法厅监制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编号:浙智顾065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书 浙江省司法厅监制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书说明 1 、本合同适用于客户聘请律师为其提供经常性法律咨询服务;若客户需要委托律师进行代理活动,尚需另行签订委托合同。 2、签约之前,客户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语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律师事务所的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咨询。 3、本合同书所列条款由浙江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聘请人(甲方):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邮编:电话:传真: 联系人:电子邮件: 受聘执业机构(乙方): 地址: 邮编:电话:89715900 传真:89715918 联系人:电子邮件: 开户银行及帐号: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就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事项达成一致,于2012 年月26 日订立本合同。 1 、法律服务范围 甲方聘请乙方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在下列 4 个方面为甲方提供经常性法律帮助。 (1) 就甲方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或进行指导、草拟、审查法律文书,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 应邀参与甲方的经营或其它重大事项的决策或谈判; (3) 协助甲方展开法律普及活动,帮助甲方建立内部法律事务机构; (4) 若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参加诉讼、仲裁、调解活动以及其它民事代理或刑事辩护性质的活动时,应另行办理委托手续,乙方应优先接受委托,并按收费标准给予适当优惠。 2、承办律师及助理 (1) 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要求,指派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以下简称“律师”)。 (2) 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律师在认为必要时可将部分法律服务工作交由乙方的其他律师及助理人员协助完成。

浙江省城镇人口数量和比重3年数据解读报告2020版

浙江省城镇人口数量和比重3年数据解读报告2020版

前言 本报告主要收集权威机构数据如中国国家统计局,行业年报等,通过整理及清洗,从数据出发解读浙江省城镇人口数量和比重现状及趋势。 浙江省城镇人口数量和比重数据解读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本报告深度解读浙江省城镇人口数量和比重核心指标从年末总人口数量,年末城镇人口数量,年末城镇人口比重等不同角度分析并对浙江省城镇人口数量和比重现状及发展态势梳理,相信能为你全面、客观的呈现浙江省城镇人口数量和比重价值信息,帮助需求者提供重要决策参考及借鉴。

目录 第一节浙江省城镇人口数量和比重现状 (1) 第二节浙江省年末总人口数量指标分析 (3) 一、浙江省年末总人口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年末总人口数量现状统计 (3) 三、浙江省年末总人口数量占全国年末总人口数量比重统计 (3) 四、浙江省年末总人口数量(2017-2019)统计分析 (4) 五、浙江省年末总人口数量(2018-2019)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年末总人口数量(2017-2019)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年末总人口数量(2018-2019)变动分析 (5) 八、浙江省年末总人口数量同全国年末总人口数量(2018-2019)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浙江省年末城镇人口数量指标分析 (7) 一、浙江省年末城镇人口数量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年末城镇人口数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浙江省年末城镇人口数量占全国年末城镇人口数量比重统计分析 (7) 四、浙江省年末城镇人口数量(2017-2019)统计分析 (8) 五、浙江省年末城镇人口数量(2018-2019)变动分析 (8) 六、全国年末城镇人口数量(2017-2019)统计分析 (9)

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数据填报与查询流程-浙江统计联网直报门户

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数据填报与查询流程 目录 一、数据填报 二、数据查询 一、数据填报 (1)点击页面上方菜单栏中的“报表报送”链接,进入报表列表展示页面,按照用户拥有的报表填报权限,列出可以填报的专业报表,如下图所示: (2)报表列表信息包括表号、表名、报告期别、报告期、报送开始时间、报送截止时间以及报送与验收状态等信息,点击报送与验收状态便可以进入对应报表的数据录入或查看界面,在下方可以看到一排黄色的按钮,它们分别为用户提供了各种不同的功能,如下图所示:

导出:该按钮用于导出当前报表,保存的报表格式为XML和XLS两种文件格式,点击“导出”按钮,选择合适的文件路径以及填写文件名,即可保存文件。 导入:该按钮用于将外部数据导入到数据录入界面中,上传数据文件类型有XML和XLS两种格式。点击“导入”按钮,XML格式所对应的是点击报表录入界面的“导出”按钮导出的文件格式;XLS格式所对应的是通过Excel工具编辑生成的表格数据文件格式。这里将详细介绍,如何通过“导入”按钮所提供的功能,向数据录入界面中导入已经编辑好的XLS格式的表格文件。 在数据文件上传窗口中,选择文件类型为XLS,数据文件上传窗口界面中,将增加“模版文件”一栏,点击“模版文件”一栏的“左键点击此处下载模版”链接,下 载当前报表的XLS文件模版到本地计算机,如下图所示:

打开已经下载到本地计算机的报表模版文件,通过Excel工具对XLS文件进行编辑,填写你所希望录入的上报数据并保存文件,完成XLS文件的编辑之后,回到数据文件上传窗口界面,点击“上传文件”一栏的“浏览”按钮,系统将弹出文件加载选择对话框,如下图所示: 在文件加载选择对话框中,选择已经编辑好的XLS报表模版文件,点击“打开”按钮,完成上传文件的加载。再点击数据文件上传窗口界面中的“提交”按钮,就可以将XLS文件中的表格数据导入到数据录入界面中。 暂存:用户录入完数据后,点击“暂存”按钮,即可将当前页面数据直接保存至服务器,保存时不对数据做任何审核,保存成功后,系统将会弹出“保存成功”

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复评合格名单的通 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司[2015]19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2015.02.26 【实施日期】2015.0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省级“民主法 治村(社区)”复评合格名单的通报 (浙司〔2015〕19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民政局、普法办: 根据《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普法办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度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申报考核及复评工作的通知》(浙司〔2014〕79号)部署要求,各地对历年已命名的878个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开展了认真仔细的复评工作,并报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普法办进行审核。 经审核,其中807个村(社区)符合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标准,54个村

(社区)不符合创建标准,17个村(社区)因行政区划撤并已撤销。根据《浙江省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管理办法(试行)》,决定对符合创建标准的807个村(社区)予以保留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称号并予以公布(名单详见附件),对不符合创建标准或已撤销的71个村(社区)分别撤销或注销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称号。 希望通过复评的村(社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开拓创新,继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中再创佳绩,推动我省“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工作再上新台阶。 附件: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复评合格名单 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2月26日 附件: 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复评合格名单(总共807个,包括全国级) 杭州市(119个)

浙江大学国家及省部级重点实验室领导班子换届程序

附件 浙江大学国家及省部级重点实验室 领导班子换届程序(试行) 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关于重点实验室领导班子换届工作相关规定及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换届程序。 重点实验室领导班子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参加评估后进入换届程序。重点实验室主任原则上不连任,特殊情况连任不超过两届。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学校组织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由重点实验室推荐。浙江大学国家及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对重点实验室领导班子进行换届审议。具体程序如下: 一、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程序 1. 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条件的要求,由科学技术研究院会同重点实验室面向海内外发布招聘信息; 2. 候选人可由重点实验室推荐或个人自荐。重点实验室推荐候选人需经重点实验室及依托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科学技术研究院,个人自荐材料直接报送科学技术研究院;

3. 科学技术研究院对候选人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进行换届遴选面试,审议其科研能力、管理组织能力及实验室工作设想,研究确定拟推荐人选,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浙江省重点实验室由学校发文聘任)。 二、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程序 1.重点实验室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推荐条件的要求,结合重点实验室发展需要组织推荐候选人,候选人材料经重点实验室及依托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科学技术研究院; 2.科学技术研究院进行形式审查,提请管理委员会审定,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浙江省重点实验室由学校发文聘任)。 三、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成员聘任程序 1.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成员聘任推荐条件的要求,由重点实验室组织推荐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成员候选人选,经重点实验室及依托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将候选人材料报送科学技术研究院; 2.科学技术研究院对候选人选进行形式审查,报分管校领导审定,由学校发文聘任。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规范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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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规范地区生产总值核算 工作意见的通知 【标 签】生产总值核算,规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总值核算工作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浙政办发﹝2004﹞87号 【发文日期】2004-09-20 【实施时间】2004-09-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统计局《关于规范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规范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工作的意见 (省统计局2004年8月18日)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我国GDP核算和数据发布制度改革>的通知》(国统字[2003]70号)和《关于改进和规范地区GDP核算的通知》(国统字[2004]4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和数据发布、使用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地区GDP中文译名 GDP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最终成果的指标.英文全称 为GrossDomesticPmduct。过去我国习惯上将国家和地区的GDP统称为国内生产总值。考虑到Domestic一词有国内、地区、当地、家里等多种涵义,为更加准确和规范表述其涵义,今后地区GDP的中文称统一改称为地区生产总值;特定地区生产总值以行政区名作定语, 如××市生产总值,简称×x市GDP。同时,人均GDP的中文名称改为人均生产总值;特定地区人均生产总值以行政区名作定语,如xx市人均生产总值。 二、规范地区人均生产总值计算方法

人均生产总值是一定时期内地区生产总值与同期人口平均数的比值。按照国际标准,人口平均数应该是同期平均常住人口,我国的核算制度也规定人口数应采用常住人口。 为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今后各市统一按常住人口计算人均生产总值。考虑到常住人口统计难度较大,作为过渡性措施.各市可在2004年起的3年内同时按户籍人口、常住人口两种口径计算人均生产总值,数据公布时应当注明是何种口径。2007年起取消按户籍人口计算人均生产总值,并相应调整历史资料。为此,各市要给予必要的财力与物力支持,以切实改进人口统计工作,尽快启动此项改革。统计、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加强台作,建立以抽样调查为主的常住人口调查统计制度。 三、规范地区生产总值核算数据修正和数据发布程序 年度生产总值核算接补步核算、年报核算和最终核宴在三个步骤进行。初步核算数在当年12个月进度统计资料的基础上进行计算,于次年的1月16日之后发布,并在各市《统计公报》上使用。年报核算数在各专业、各部门统计年报和部门财务决算、财政决算等资料的基础上进行计算,于次年5月完成,并在各市《统计年鉴》上发布。最终核实是在全国性普查后,当发现对生产总值数据有较大影响的新的基础资料,或计算方法及分类标准发生重大变化时,对生产总值历史数据进行修正,既修正生产总值总量、速度,又修正各产业增加值构成,并在各市《统计年鉴》上公布。 季度生产总值核算分初步核算、初步核实、年报调整三个步骤。初步核算数主要在进度统计资料基础上进行计算,于季后13日之后公布。初步核实数在获取更加全面的资料(如抽样调查资料、财政、税收、金融保险、邮政电信等部门资料)的基础上进行计算,于季后45日内进行核实调整.主要是为下季度核算修正积累经验和资料。年报调整是根据生产总值年报核算资料,对全年各季度生产总值进行调整。 四、规范地区生产总值上报与发布时间 各市年度生产总值初步核算数据在次年1月13日前,季度生产总值初步核算数据在季后11日前由市统计局报送省统计局。省统计局要加强对各市生产总值数据的审核评估。年度初步核算数据评估结果在次年1月15日反馈各市,各市在1月16日之后对社会发布年度初步核算数据。季度生产总值初步核算数据评估结果在季后12日反馈各市,各市在季后13日之后对社会发布季度初步核算数据。各市不得提早发布年度与季度生产总值初步核算数据,不得擅自调整省统计局评估结果。 此外,由于月度生产总值核算缺乏基础资料,国际上一般也不开展月度生产总值核算,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要求.除特殊情况外,各市不计算和公布月度生产总值。地区生产总值等主要统计数据在统计部门正式公布之前,只能供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参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若干事项的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若 干事项的意见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司法鉴定制度是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司法鉴定在司法证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促进公正司法,防止冤假错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工作和人民法院鉴定委托工作,健全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委托程序 1.规范人民法院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人民法院鉴定委托部门应按照《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细则》的规定确定司法鉴定机构。 2.规范委托程序。人民法院应统一司法鉴定委托书格式(见附件1),明确实施鉴定的主体、鉴定对象、鉴定事项、鉴定目的、鉴定标准、送检材料、付费方式、双方当事人的联系方式等内容。司法鉴定机构不得直接接受当事人提交而未经人民法院确认的材料。 3.规范鉴定费用的收取。鉴定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收取,收费金额按有关标准确定。具有缴费义务的当事人在收到缴费通知后5个工作日未交纳鉴定费用的,司法鉴定机构要将未交费情况书面告知人民法院鉴定委托部门,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终止鉴定。 二、健全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4.完善出庭作证制度。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通知,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司法行政部门对未经人民法院同意拒不出庭作证的司法鉴定人依法予以处罚。 5.规范人民法院的告知程序。人民法院鉴定委托部门委托鉴定时,应书面告知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权利义务,包括需提交书面申请,按规定支付司法鉴定人的出庭作证费及相关交通、住宿、伙食等费用。在当事人书面提出申请后,由人民法院审判部门确定司法鉴定人出庭费用项目及金额并通知申请的当事人。 人民法院应统一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3),明确出庭作证的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6.规范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程序。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应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具体理由。经人民法院审判部门审查同意,由人民法院鉴定委托部门至少在开庭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司法鉴定机构,并附当事人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当事人不申请司法鉴定人出庭,但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司法鉴定人不能因为未预交出庭费用而免除出庭作证责任。司法鉴定人的出庭费用由人民法院确定承担方。 7.为司法鉴定人出庭提供保障。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庭的名称、审判活动区布置和国徽悬挂问题的通知》(法发〔1993〕41号)要求,为出庭作证的司法鉴定人提供鉴定人席。审判长应正确引导对司法鉴定人的质询。与鉴定意见无关的问题,司法鉴定人可以拒绝回答。经人民法院同意,司法鉴定人可以视频方式作证。人民法院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司法鉴定人的人身安全。 三、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监督管理 8.加强司法鉴定事前监管。司法行政部门要统一、细化鉴定技术标准在我省的适用规范,监督司法鉴定机构按《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规定从事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组织司法鉴定机构开展能力验证,并将验证结果向人民法院通报。人民法院可将鉴定项目是否通过能力验证作为鉴定委托的参考依据。 9.加强司法鉴定事中监管。司法鉴定机构要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规范检材的收集和保存,实现鉴定过程的有效控制。司法鉴定机构对鉴定的全过程应进行视频监控,对未成年人的视频监控应经监护人同意,

浙江省杭州西湖区户籍人口年龄构成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浙江省杭州西湖区户籍人口年龄构成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序言 本报告以数据为基点对杭州西湖区户籍人口年龄构成的现状及发展脉络进 行了全面立体的阐述和剖析,相信对商家、机构及个人具有重要参考借鉴价值。 杭州西湖区户籍人口年龄构成数据分析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 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要注明出处。 杭州西湖区户籍人口年龄构成数据分析报告主要收集国家政府部门如中国 国家统计局及其它权威机构数据,并经过专业统计分析处理及清洗。数据严谨公正,通过整理及清洗,进行杭州西湖区户籍人口年龄构成的分析研究,整个报告覆盖18岁以下人口数量,18岁以下人口百分比,18岁-35岁人口数量,18岁-35岁人口百分比,35岁-60岁人口数量,35岁-60岁人口百分比,60岁以上人口数量等重要维度。

目录 第一节杭州西湖区户籍人口年龄构成现状 (1) 第二节杭州西湖区18岁以下人口数量指标分析 (3) 一、杭州西湖区18岁以下人口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省18岁以下人口数量现状统计 (3) 三、杭州西湖区18岁以下人口数量占全省18岁以下人口数量比重统计 (3) 四、杭州西湖区18岁以下人口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杭州西湖区18岁以下人口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省18岁以下人口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省18岁以下人口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杭州西湖区18岁以下人口数量同全省18岁以下人口数量(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杭州西湖区18岁以下人口百分比指标分析 (7) 一、杭州西湖区18岁以下人口百分比现状统计 (7) 二、全省18岁以下人口百分比现状统计分析 (7) 三、杭州西湖区18岁以下人口百分比占全省18岁以下人口百分比比重统计分析 (7) 四、杭州西湖区18岁以下人口百分比(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杭州西湖区18岁以下人口百分比(2017-2018)变动分析 (8)

浙江省重点实验室

浙江省重点实验室 申报书 实验室名称: 依托单位名称: 学科(领域): 联系人: 手机: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制

一、信息简表

二、责任期目标任务 注:“专职科技人员”需为依托单位或共建单位全职人员;获奖、授权专利、标准发布、论文发表、项目开始时间均应在责任期内;“高层次人才”为两院院士、长江学者、国家引才计划、省特级专家、省级引才计划、省“151 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等;“对外服务”指向外单位提供技术咨询、检验检测、为企业解决技术难题等。

三、依托单位、科技主管(归口)部门意见

四、建设方案 (一)建设目的意义 建立重点实验室的必要性;国内外、省内该领域或学科或行业的最新进展和发展趋势;组建重点实验室对学科或行业的引领作用以及贡献等情况。 (二)现有工作基础 1.依托单位概况,在领域或学科中的影响和地位;如有共建单位的,共建单位在组建重点实验室中的地位、作用和运行机制等。 2.与研究方向相关的科研项目承担情况、科研成果获奖情况、专利/软件著作权情况、发表论文/著作情况、科研能力/科研进展、与国内外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协同创新等。 (三)现有规模 相对集中的科研用房(场地)、配套设施、仪器设备等,有共建单位的应分别说明。 (四)研究方向和主要研究内容 (五)组织架构及制度建设 重点实验室的组织架构;科研队伍基本情况、实验室主任和方向带头人简介,高端人才的引进与人才管理具体措施;学术委员会主任和成员提名;运行管理及相关规章制度建设。 (六)开放合作和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共享情况 (七)责任期考核目标及中长期规划 责任期(两年)的考核目标,包括:场地设施、仪器设备、人才队伍、承担科研任务、开放合作、成果产出、成果转化等,要求具体指标可量化、可考核。

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登记(浙江省司法厅)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除符合《律师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应当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需要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由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材料明细: 申请人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司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核定通知书; (三)《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四)律师事务所章程;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七)设立人的下列个人身份等证明材料: 1.身份证,持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身份证的,还需提交暂住证; 2.简历; 3.《律师执业证》; 4.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其离所,并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5.保证专职从事律师执业、符合设立人条件以及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的承诺和声明; 6.兼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辞职后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应当提交辞职证明文件和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或者就业管理处的证明;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发起人会议推选负责人的决议。 设立国家出资的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事编制、财政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件;所在地县级司法局同意推选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的原件。身份证、暂住证、律师执业证等,可以提供复印件,但应当将原件提交受理机关审验。 浙江省以外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到浙江省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应当先向省司法厅申请调取其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档案和律师执业档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调档申请书》;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资格证)。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名称检索核定通知书;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申请表》; (三)合伙人会议变更名称的决议或者国资所全体律师会议决议; (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浙江省杭州市辖区户籍年龄60岁以上人口数量数据解读报告2019版

浙江省杭州市辖区户籍年龄60岁以上人口数量数据解读报告 2019版

引言 本报告针对杭州市辖区户籍年龄60岁以上人口数量现状,以数据为基础,通过数据分析为大家展示杭州市辖区户籍年龄60岁以上人口数量现状,趋势及发展脉络,为大众充分了解杭州市辖区户籍年龄60岁以上人口数量提供重要参考及指引。 杭州市辖区户籍年龄60岁以上人口数量数据解读报告对关键因素60岁以上人口数量,60岁以上人口百分比等进行了分析和梳理并进行了深入研究。报告力求做到精准、精细、精确,公正,客观,报告中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相关行业协会等权威部门,并借助统计分析方法科学得出。相信杭州市辖区户籍年龄60岁以上人口数量数据解读报告能够帮助大众更加跨越向前。

目录 第一节杭州市辖区户籍年龄60岁以上人口数量现状 (1) 第二节杭州市辖区60岁以上人口数量指标分析 (3) 一、杭州市辖区60岁以上人口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省60岁以上人口数量现状统计 (3) 三、杭州市辖区60岁以上人口数量占全省60岁以上人口数量比重统计 (3) 四、杭州市辖区60岁以上人口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杭州市辖区60岁以上人口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省60岁以上人口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省60岁以上人口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杭州市辖区60岁以上人口数量同全省60岁以上人口数量(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杭州市辖区60岁以上人口百分比指标分析 (7) 一、杭州市辖区60岁以上人口百分比现状统计 (7) 二、全省60岁以上人口百分比现状统计分析 (7) 三、杭州市辖区60岁以上人口百分比占全省60岁以上人口百分比比重统计分析 (7) 四、杭州市辖区60岁以上人口百分比(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杭州市辖区60岁以上人口百分比(2017-2018)变动分析 (8)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加强直属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加强直属司法所规范 化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司[2010]9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0.06.17 【实施日期】2010.06.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加强直属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浙司〔2010〕92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现将《浙江省司法厅加强直属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浙江省司法厅加强直属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直属司法所(以下简称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理顺管理体制,健全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司法所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的精神、《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要求,结合全省司法所建设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应当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贯彻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要求,坚持抓基层、打基础,坚持建设、管理、服务并重,全面加强司法所各项建设。 第三条司法所应当围绕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中心工作履行各项法定职责,并保持组织机构、人员、办公场所、业务工作等相对独立,在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平台上发挥职能作用。 第四条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目标是:组织机构进一步健全、队伍素质进一步加强、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基础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工作效能进一步增强、服务科学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能力水平进一步提高。

浙江省人口出生率、死亡率、自然增长率数据分析报告2018版

浙江省人口出生率、死亡率、自然增长率数据分析报告2018 版

序言 浙江省人口出生率、死亡率、自然增长率数据分析报告从人口出生率,人口死亡率,人口自然增长率等关键指标进行细致分析,剖析了浙江省人口出生率、死亡率、自然增长率现状、趋势变化。 浙江省人口出生率、死亡率、自然增长率数据分析报告相关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请注明出处。 借助对数据的发掘及分析,提供一个全面、严谨、客观的视角来了解浙江省人口出生率、死亡率、自然增长率现状及发展趋势。浙江省人口出生率、死亡率、自然增长率分析报告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等权威部门。 浙江省人口出生率、死亡率、自然增长率数据分析报告以数据呈现方式客观、多维度、深入介绍浙江省人口出生率、死亡率、自然增长率真实状况及发展脉络,为机构和个人提供必要借鉴及重要参考。

目录 第一节浙江省人口出生率、死亡率、自然增长率现状概况 (1) 第二节浙江省人口出生率指标分析 (3) 一、浙江省人口出生率现状统计 (3) 二、全国人口出生率现状统计 (3) 三、浙江省人口出生率占全国人口出生率比重统计 (3) 四、浙江省人口出生率(2015-2017)统计分析 (4) 五、浙江省人口出生率(2016-2017)变动分析 (4) 六、全国人口出生率(2015-2017)统计分析 (5) 七、全国人口出生率(2016-2017)变动分析 (5) 八、浙江省人口出生率同全国人口出生率(2016-2017)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浙江省人口死亡率指标分析 (7) 一、浙江省人口死亡率现状统计 (7) 二、全国人口死亡率现状统计分析 (7) 三、浙江省人口死亡率占全国人口死亡率比重统计分析 (7) 四、浙江省人口死亡率(2015-2017)统计分析 (8) 五、浙江省人口死亡率(2016-2017)变动分析 (8) 六、全国人口死亡率(2015-2017)统计分析 (9)

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书【模板】

附件 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申报书 实验室(中心)名称: 依托单位名称: 学科(领域): 联系人: 手机: 固定电话: 电子邮箱: 地址: 邮编: 申报时间:年月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四、建设方案 (一)建设目的意义 建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必要性;国内外、省内该领域或学科或行业的最新进展和发展趋势;组建重点实验室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学科或行业的技术进步引领作用以及贡献等情况。 (二)现有工作基础 1.依托单位概况,在领域或学科中的影响和地位;如有共建单位的,共建单位在组建重点实验室中的地位、作用和运行机制等。 2.与研究方向相关的科研项目承担情况、科研成果获奖情况、专利/软件著作权情况、发表论文/著作情况、科研能力/科研进展、与国内外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协同创新等。 (三)现有规模 相对集中的科研用房(场地)、配套设施、仪器设备等,有共建单位的应分别说明。 (四)研究方向和主要研究内容 (五)组织架构及制度建设 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组织架构;科研队伍基本情况、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和方向带头人简介,高端人才的引进与人才管理具体措施;学术委员会主任和成员提名;运行管理及相关规章制度建设。 (六)开放合作和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共享情况 (七)中长期规划 责任期(两年)的考核目标,包括:场地设施、仪器设备、人才队伍、承担科研任务、开放合作、成果产出、成果转化等,要求

具体指标可量化、可考核。 五、附件(按“云平台”申报书的格式) (一)现有固定研究人员名单 (二)现有仪器及设备一览表 (三)近3年承担的主要课题一览表 (四)近3年获奖成果一览表 (五)近3年发表的主要论文专著一览表 (六)近3年专利、软件著作权一览表 (七)经费预算表 (八)拟新增仪器设备清单 (九)近3年承担项目(课题)、获奖成果、论文专著、专利、软件著作权等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要求佐证材料单独装订成册) 附件 (一)现有固定研究人员名单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浙司[2011]199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1.07.06 【实施日期】2011.07.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浙司〔2011〕199号)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要求,我厅组织对2011年6月底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下列89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予以保留。现将《浙江省司法厅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1年6月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浙江省司法厅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1年6月底) 浙江省司法厅 2011年7月6日

附件 浙江省司法厅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2011年6月底) 1浙司发〔1998〕22号 1998-9-2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法 官廉政执法和律师规范执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浙司〔1999〕11号 1999-5-11 关于在全省律师事务所推行事务公开制度的意见 3浙司发〔99〕313号 1999-11-19 浙江省律师事务所主任岗位职责 4浙司发〔2000〕14号 2000-1-19 关于国资律师事务所深化改革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管理及处 置的指导意见 5浙司〔2002〕73号 2002-3-25 关于在律师行业使用办案质量监督卡的通知 6浙司〔2003〕48号 2003-3-6 浙江省律师执业宣传管理办法 7浙司〔2003〕88号 2003-4-18 关于印发《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书》等范本的通知 8浙司〔2003〕176号 2003-7-18 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投诉律师、律师事务所案件工作规定 9浙司〔2003〕177号 2003-7-22 浙江省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 10浙司〔2003〕183号 2003-7-29 浙江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浙江省律师助理 证〉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 11浙司〔2003〕189号 2003-8-6 浙江省公司律师试点工作方案 12浙司〔2003〕266号浙江省执业律师流动管理办法

浙江省金华市户籍年龄18岁以下人口数量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浙江省金华市户籍年龄18岁以下人口数量数据分析报告 2019版

前言 金华市户籍年龄18岁以下人口数量数据分析报告围绕核心要素18岁以下人口数量,18岁以下人口百分比等展开深入分析,深度剖析了金华市户籍年龄18岁以下人口数量的现状及发展脉络。 金华市户籍年龄18岁以下人口数量分析报告中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行业协会、相关科研机构等权威部门,通过整理和清洗等方法分析得出,具备权威性、严谨性、科学性。 本报告从多维角度借助数据全面解读金华市户籍年龄18岁以下人口数量现状及发展态势,客观反映当前金华市户籍年龄18岁以下人口数量真实状况,趋势、规律以及发展脉络,金华市户籍年龄18岁以下人口数量数据分析报告必能为大众提供有价值的指引及参考,提供更快速的效能转化。

目录 第一节金华市户籍年龄18岁以下人口数量现状 (1) 第二节金华市18岁以下人口数量指标分析 (3) 一、金华市18岁以下人口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省18岁以下人口数量现状统计 (3) 三、金华市18岁以下人口数量占全省18岁以下人口数量比重统计 (3) 四、金华市18岁以下人口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金华市18岁以下人口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省18岁以下人口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省18岁以下人口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金华市18岁以下人口数量同全省18岁以下人口数量(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6 第三节金华市18岁以下人口百分比指标分析 (7) 一、金华市18岁以下人口百分比现状统计 (7) 二、全省18岁以下人口百分比现状统计分析 (7) 三、金华市18岁以下人口百分比占全省18岁以下人口百分比比重统计分析 (7) 四、金华市18岁以下人口百分比(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金华市18岁以下人口百分比(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省18岁以下人口百分比(2016-2018)统计分析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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