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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鼓励建公共停车场 每泊位最高补两万元

西安鼓励建公共停车场 每泊位最高补两万元
西安鼓励建公共停车场 每泊位最高补两万元

西安鼓励建公共停车场每泊位最高补两万元

2012年03月20日07:57西安晚报我要评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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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我市道路交通状况发生显著变化,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长,已由2006年的42.8万辆发展到目前近150万辆,5年时间增长幅度为350%。同时,停车供需矛盾十分突出,根据去年市建委开展的停车位普查,目前主城区仅有停车泊位36.7万个,泊位总量旧账缺口为53.3万个,其中社会公共停车泊位缺口5.9万个,“停车难”日益凸显。

昨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西安市公共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我市将通过用地划拨、城市建设规费减免、资金补助和经营环境优化等四种方式,对公共停车场建设给予优惠。

该政策适用于我市主城区范围内依据停车场建设规划、计划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配建停车场超出配建标准10%以上泊位数以及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城市建设规费减免——

单独立项的公共停车场和配建超出规定的泊位面积全额免缴城市配套费;地下停车场兼顾人防需要,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

已建成的老旧小区或单位利用其边角地块插建的立体停车场,建设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范围,免缴城市配套费。

资金补助——

停车场建设资金补助按照土地利用现状、人口密度及机动车出行量,采取分区域按类别的标准执行。

全市划分为三类区域:二环内及二环、三环之间的高新区、经开区和丈八北路以东的雁塔区为I类区域;二环、三环之间的其他区域及航天基地为II类区域;三环外为III类区域。

不同类型的停车场,每泊位按I、II、III类区域分别给予的补助标准为:

多层停车楼为20000元、15000元、10000元;塔库式机械停车场为7000元、5000元、3000元;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场为4000元、3000元、2000元;地下停车场一律享受每泊位20000元的补助。

平面式停车场建成投入经营达到两年以上的,一律享受300元/泊位的补助;超过半年以上不足两年的,按临时停车场对待,在经营终止时一次性给予100元/泊位的补助。

对于配建停车场超出规定数量并对外开放的泊位,按照I、II、III类区域,每泊位分分别享受2000元、1500元、1000元补助。

对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并对外开放的立体停车场,资金补助参照公共停车场标准执行;地铁沿线换乘区域公共停车场及配建超出规定标准的停车场统一按照I类区域标准执行。

经营环境优化——

新建停车场自正式营业之日起,周边200米范围内的占道停车场将一律取消;同步完善停车场周边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和停车诱导设施。

对于新建泊位数超过50个的立体停车场,经市建委(停车办)批准后,可配建不超过总面积15%的附属配套面积,涉及地铁站点周边换乘区域停车场建设的,配套面积比例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30%。若配建商业,占地面积应办理出让手续,出让金实行先征后返。

《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昨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办法》强化了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的刚性约束,未配建停车场或者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标准的,将处以整体造价5%~10%的罚款。

停车场规划

商住一体工程公共停车位须对外开放

《办法》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将内部或者配建的停车场(库)对外开放,实行有偿使用。

商住一体的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中应当明确公共停车位与专有停车位的比例,公共停车泊位必须对外开放。

停车场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停车位挪作他用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竣工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配建停车场建设规模进行专项审核,配建停车泊位不达标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功能或者将停车位挪作他用。

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居住区闲置的土地、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地下,可实施市场化方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道路停车位管理

不得在停车泊位上设置障碍物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道路红线内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禁止利用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从事车辆清洗、维修、装潢、商品促销等经营活动。

设置道路停车场的同侧,应当树立统一的道路停车标志牌,公布路段名称、停车泊位数、收费标准及投诉监督电话等。

处罚规定

配建停车场不达标将处以高额罚款

建设工程建成后,未配建停车场或者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标准的,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处以违法工程整体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擅自改变停车场功能或者擅自将停车泊位挪作他用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可从责令之日起,对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按停车位数,一个停车位一日罚款一百元。

擅自设置道路停车场的,或擅自设置障碍物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可处以警告或者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并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清理取缔违法设施。

本组稿件由记者程慧实习生武茜采写

停车场管理制度

停车场经营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停车场规范有序的管理,保障停车场的正常运行,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车辆管理负责人职责 1、依法循章对交通、车辆进行管理。 2、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保管费。 3、熟悉掌握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置安排,优先保证业主使用车位。 4、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日考核,填写《员工日考核表》。 5、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填写《车辆管理日检表》。 6、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7、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8、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9、定时向车场主任汇报工作。 二、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及纪律 1、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如下: (1)负责对停车场的汽车,摩托车,以及保管站内的自行车管理。(2)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 (3)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并认真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 (4)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职(5)按规定和标准收费,开具发票,及时缴交营业款。 (6)负责指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停车秩序。 (7)负责对小区道路和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8)负责停车场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值班室,岗亭和洗车台的清洁工作。 2、车辆管理员的纪律 (1)仪容整洁,遵守《仪容仪表规定》。 (2)执行公司文明礼貌用语规范,讲究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3)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4)值班时禁止喝酒、吸烟、吃东西:不准嬉笑、打闹,不准在值班时会客、看书报、听广播,及做其他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事。 (5)爱护各种器具,不得丢失、损坏、转借或随意携带外出。 (6)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是非分明。 (7)禁止在停车场所管物业范围内打麻将;不准借娱乐为名搞变相赌博。 (8)团结互助,禁止闹纠纷;不说脏话,不做不利团结的事。遵守《员工宿舍管理规定》,不得带人留宿,来客留宿必须经管理处分管主任批准。

山东省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

山东省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 1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停车场(库)设施的规划管理,合理确定我省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泊位标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大、中、小城市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是指提供本建设项目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设项目为目的的外来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 第四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可采用多种形式,其设计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2 一般规定 第五条本标准配建停车泊位指标针对不同的区域采用幅度指标系体,以便各城市结合实际情况作具体确定,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般的Ⅰ类区域指大城市的中心区、大城市重要地段;Ⅱ类区域指中等城市中心区、大城市边缘地区;Ⅲ类区域指小城市、中等城市边缘地区。 第六条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设置停车设施;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可不单独配建停车设施。 第七条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筑配建停车设施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30%予以补建。 第八条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标准按建筑类别进行划分,配建停车泊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指标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泊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计算出的泊位数不足1个的按1个泊位计算。 第九条混合性质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泊位位设置标准应分别与相关性质功能的规模对应,配建停车泊位总数应按照各种用途及其建设规模分别计算后进行累计。 第十条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严禁占用规

必备!重庆主城免费停车指南

必备!重庆主城免费停车指南 在重庆主城,停车是一件痛苦的事!悄悄找地停?不行的!现在,停车办的人有着堪比夜猫的灵敏性,车还没停稳便不见其人先闻其声:停车10元1小时……车还是那个车,停车场却早已不是那个停车场,说好做彼此的天使呢?不过别绝望,“真爱”还是有的,主城各区免费停车攻略,大家抱走,不谢!“渝中区” 1、英利国际广场免费停车场。 2、解放碑NOVO背面东亚银行门口有几个路边车位。 3、一号桥附近的灯玛特装饰购物城前的平街坝子,有保安职守。 4、大都会的停车场凭太平洋的贵宾卡可以免费停车一小时,在太平洋里购物满100元就可以多停一小时,以此类推。 5、解放碑临江门重医附二院头1个小时免费。 6、得意世界后面的小坝子(就在得意地下车库新华路入口上面),但车位有限,黄金时间入口还会上锁。 7、五一路全路段两边可以免费停车,车位很多,不过高峰时间仍然打挤。 8、龙湖时代天街——会员优惠6小时,非会员凭小票优惠3小时。 9、袁家岗中心城上城——家乐福买100元的东西可以免费停

车。 10、大坪万友康年酒店门口到光大银行的人行道上,但车位不多。 11、大溪沟轻轨站门口路上和斜对面的小坝。 12、大溪沟青田家私坝子的车位晚上8点至早8点免费。 13、人和街电影院旁边。 14、万豪酒店门口停车场。 “江北区”1、江北观音桥金源不夜城地下车库。 2、红旗河沟建玛特装饰购物城前的平街坝子,有保安职守。 3、金科外面的马路。 4、黄泥傍新世纪前面的坝子,但车位较少。 5、水晶星座的广场及晶郦馆,都有保安值守。 6、东方家园小区门口的坝子。 7、五里店东方家园建筑材料卖场外的坝子。 8、金岛花园门口的坝子。 9、江北儿童公园北区靠移动门市周边。 10、北城天街上面红绿灯海洋公园路口进去有个停车场,车位充足。 11、沃尔玛龙湖店。 12、君豪酒店(方特科幻公园)。 14、江北中医院。 15、黄泥磅百安居门口的坝子。

《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充电设施建设标准(试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3746—2017 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 DBJ 46—41—2016 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充电设施建设标准(试行) Construction standard for charging facilities of parking space 2017-01-01 发布 2017-01-01实施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由海南省建筑设计院主编,汇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完成的。 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多次讨论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7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规划选址; 4、充电系统; 5、供电系统; 6、消防; 7、竣工验收。 本规程由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归口管理,海南省建筑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提高规程的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程的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资料寄送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海口市白龙路77号B楼,邮编570203,E-mail:biaozhun_hnjs@https://www.wendangku.net/doc/1b13297687.html,)。

本规程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员和主要审查人员名单 主编单位:海南省建筑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郑建宇、周密、邵沅龙 主要审查人:王子明、宁传科、李秀兰、张志胜、林照宏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规划选址 (3) 3.1 规划 (3) 3.2 选址 (4) 3.3 标志标识与防护 (4) 4 充电系统 (6) 5 供电系统 (7) 5.1 一般规定 (7) 5.2 电源 (7) 5.3配电系统 (7) 5.4 供电线路 (8) 5.5 负荷计算 (9) 5.6 接地 (11) 5.7 计量 (11) 6 消防 (12) 7 竣工验收 (13) 7.1 一般规定 (13) 7.2 设计 (13) 7.3 施工安装 (13) 7.4 验收 (13) 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 (15) 引用标准名录 (16)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修正)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2016年1月4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9号公布,根据2020年5月6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6号公布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 定》修正并重新公布) 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状况,引导绿色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为机动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方便群众的原则,形成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体、公共停车场为辅助、路内停车位为补充的停车设施供给格局。 第四条市市政主管部门是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停车场管理机构承担。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等部门,根据国家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编制停车场设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本市停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要求,会同发展改革、市政、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等部门

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 Code for Setting up Parking Spaces of Urban Building DBJ/ 主编单位: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 批准单位: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由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共同编制完成。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了国内外实践经验,征求了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单位的意见,经专家及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4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执行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践和科学研究,总结经验,并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济南市解放路9号,邮编:25001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 主要起草人:李力柴宝贵齐鹏扈宁 吴建张郭艳刘涛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一般规定3 4 配建停车位指标5 本规范用词说明10 条文说明. 11 TABLAE OF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Basic requirements 3 4 Parking requirement system 5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10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1 1 总则 1.1 为加强全省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合理确定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设置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1.3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保障交通安全有序,配置合理,使用方便,并满足城市道路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1.4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上停车库和地下停车库等多种形式。鼓励规划建设地下停车库和多层地上停车库,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 1.5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 术语 2.1 停车场(库) parking lot: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和室外场所。2.2 配建停车位 parking spaces of urban building:指供本建设项目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设项目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 2.3 当量小型客车standard car:以4~5座的小客车为当量小型客车,作为各种型号车辆换算配建停车位的当量车种。 3 一般规定 3.1 本规范的配建停车位指标为不同的规划管理区域的最低值,各城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Ⅰ类区域指大城市中心区、大城市重要地段;Ⅱ类区域指中等城市中心区、大城市其他地区;Ⅲ类区域指小城市、中等城市其他地区。 3.2 本规范中要求按照建筑面积进行配建停车位计算的建设项目,当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时,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位;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可不单独配建停车位。 3.3 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扩建、改建后总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的,以其扩建、改建后的总建筑面积为基数,按照本规范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位。原建筑配建停车位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照本规范的有关要求予以补建,并将不少于20%的新建车位作为公共停车位向社会开放。否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改建、扩建规划许可申请不予批准。 3.4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建筑类别的配建指标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计算出的停车位数不足1个的按1个车位计算。 3.5 混合性质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总数应按照不同性质的建设规模分别计算后进行累计。 3.6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且应与主体建筑位于城市道路的同侧,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位。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各建筑物配建停车位的设置标准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在符合本规范规定的配建停车位指标的前提下,可统一安排,合理布局。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16年3月1日实行)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状况,引导绿色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为机动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方便群众的原则,形成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体、公共停车场为辅助、路内停车位为补充的停车设施供给格局。 第四条市市政主管部门是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停车场管理机构承担。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等部门,根据国家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编制停车场设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本市停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要求,会同发展改革、市政、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等部门编制主城区停车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本区县(自治县)停车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结合城市发展实际,科学评估、动态调整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标准。 第八条新建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新建写字楼、商铺、公共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比例配建停车场。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修建停车场。 第九条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停车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停车场的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并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体系。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等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鼓励通过旧房改造、功能性改造等方式新增公共停车场。

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备案程序有关规定

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备案程序有关规定 一、申请 (一)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管理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应向住宅区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各区分局,以下简称辖区分局)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备案申请(制式文本); 2、大连市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备案申请表(统一格式); 3、大连市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备案表(一式三份) 4、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6、《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7、《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复印件至少两份,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提供); 8、住宅区地上停车场管理规定(参照示范文本,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提供); 9、业主大会决议或征求意见情况说明(有临时停车位的小区提供); 10、住宅区地上停车场管理规章制度(参照文本); 11、住宅区地上停车场消防处理预案(参照文本); 12、业委会备案回执(复印件,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提供); 13、原收费许可证(复印件); 14、停车场平面位置图(一式四份)。 (二)上述资料中的停车场平面位置图,是指经规划局批准1

的本住宅区详规图复印件(无详规图的旧住宅区,申请单位应绘制规范的住宅区总平面图)一式四份;如详规图过大,可提供一份详规图,并另附四份示意图,用红笔画出固定停车位,用蓝笔画出临时停车位,一个停车位一个方框,并在方框下逐个标注车位数量,车位总数与提交备案数量及现场实际位置相符,同时加盖物业服务企业印章及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印章。经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以下简称市局)备案盖章后,物业服务企业、辖区分局、市局、市价格主管部门各存一份备案。 二、现场核实 辖区分局受理后三日内到现场予以核实,符合条件后区分局在停车场备案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报市局。 三、备案 经现场核实后,市局在停车场备案表上签字盖章,转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发住宅区车辆停放管理费收费许可证。申报资料由市局登记备案。 四、变更 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发生下列情形,物业服务企业应持相关要件至辖区分局核实后,到市局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1、停车位数量发生变更时,填写《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变更备案表》,并提供第一条第(一)款中第1、3、6、8、9、1 2、1 3、14项材料。 2、物业服务企业发生变更,新物业服务企业需按本规定第一条要求重新办理停车场备案。 2

停车场常用表格

一)停车场常用通知及表格 货车出入放行申请表 申请部门: 送货单元 : 司机姓名: 联络电话 : 司机身份证号码: 货车车牌号码: 送货日期: 送货时间: 货物资料: 物品数量 离开时间: 部门主管姓名: 签署 : 申请日期: 申请必须于车辆进入前最少24小时前通知管理处, 否则管理处有权因保安理由而禁止进入。 ---------------------------------以下由管理处填写----------------------------- 正确不符备注 送货公司名称: 司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进入日期: 进入时间: 离开时间: 保安员姓名: 签署 :

违例泊车通知 致:车牌号码()之司机 您的汽车未按本车场停车规定,违例停泊予他人车位/公众车道,请在分钟内将车辆驶回所属车位/时租车位,否则将予锁车处罚,而阁下须缴付¥之开锁费用。 此致 管理处 年月日时分 锁车通知 致:车牌号码()之司机 您的汽车未按本车场停车规定,违例停泊予他人车位/公众车道,现按规定把您的车辆扣锁,敬请切勿开动车辆,请到保安部缴付¥及办理开锁手续。 此致 管理处 联系电话: 年月日时分

珩生·领袖城物业管理处月票销售记录 (停车场管理表格3)

珩生·领袖城管理处 遗失车票/泊车证申报表 (停车场管理表格4) 责任承诺 本人/本公司遗失上述对象,本人/本公司知上述对象为贵司(管理处)所有,愿意按规定缴付有关手续及补办新证费用。由于对象遗失乃本人/本公司疏忽而遗失,为此特将对有关对象在遗失后所引起的后果,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如补发月票)新证签收及日期:申报人签名: 管理处专用栏 同意/反对补发新证,发证内容: 新证日期:新证编号:

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

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 Code for Setting up Parking Spaces of Urban Building DBJ/ 主编单位: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 批准单位: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由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共同编制完成。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了国内外实践经验,征求了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单位的意见,经专家及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4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执行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践和科学研究,总结经验,并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济南市解放路9号,邮编:25001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 主要起草人:李力柴宝贵齐鹏扈宁 吴建张郭艳刘涛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一般规定3

4 配建停车位指标5 本规范用词说明10 条文说明. 11 TABLAE OF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Basic requirements 3 4 Parking requirement system 5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10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1 1总则 为加强全省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合理确定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设置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保障交通安全有序,配置合理,使用方便,并满足城市道路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上停车库和地下停车库等多种形式。鼓励规划建设地下停车库和多层地上停车库,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术语 停车场(库) parking lot: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和室外场所。 配建停车位parking spaces of urban building:指供本建设项目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设项目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 当量小型客车standard car:以4~5座的小客车为当量小型客车,作为各种型号车辆换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渝规审发[2006]16)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建设项目机动车配建停车位的规划管理。机动车配建停车位包括小汽车停车位、装卸货车停车位、出租车上下客停车位、旅游车停车位、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等。 第三条按照分区域、分类别的原则,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实施规划管理。 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区为渝中半岛地区(以控规编码为界);二区为一区以外、主城区以内地区;三区为主城区以外地区。 规划管理类别分为住宅、商业(办公和展示)、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公园、交通枢纽、工业共七类。未列入以上分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以上类别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标准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 第四条一、二区配建标准见附表,三区配建标准按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七条执行。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专用停车楼等方式设置。出租车上下客停车位、旅游车停车位、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应为地面停车位。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按照第三条分类属两类以上的,其配建停车位数量应分别计算后累计。 第六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车位面积应符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公安部建设部[88]公(交管)字90号)的有关规定。

附表: 重庆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表

公园 100m 2用地面积 0.1 0.2 设置3~8个。设置1~5个。项目配建标准按商业、办 公、展示类标准的2倍计 算; 4.学校、医院的办公和住 宅按本表的办公和住宅 类标准配置,其余建设项 目按本标准配置; 5.大型体育场馆指大于 1.5万座的体育场或大于 4000座的体育馆。 交通枢纽 100名设计旅客 容量 2 3 每200名设计旅客容 量设置1个,不足部 分按1个设置。 每1000名设计旅客 容量设置1个,不足 部分按1个设置。 工 业 厂房100m2建筑面积0.2 0.3 每个厂区或仓库区 设置2~3个。 仓库1000m2建筑面积0.2 0.2

各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汇总

各省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汇总Parking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 目录: 一、北京市标准 二、上海市标准 三、天津市标准 四、重庆市标准 五、浙江省标准 六、山东省标准 七、南京市标准 八、长沙市标准 九、沈阳市标准 十、哈尔滨市标准

一、北京市标准 依据《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 5.2.2 机动车 1.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 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 (1).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饭庄。 (2).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电影院。 (3).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 )的旅馆、外国人公寓、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 小型汽车按每车位40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平方米计算。 (2)旅馆中的一类指《旅游旅馆设计暂行标准》规定的一级旅游旅馆,二类指该标准规定的二、三级旅游旅馆,三类指该 标准规定的四级旅游旅馆。 (3)餐饮中的一类指特级饭庄,二类指一级饭庄。 (4)商场中的一类指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二类指建筑面积不足10000平方米的的商场。 (5)体育场馆中的一类指15000座位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位以上的体育馆,二类指不足15000座位的体育场或不足3000 座位的体育馆。 (6)多功能的综合性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车位按各单位标准总和80%计算。 7.1.2 布局要求 4.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停车场建设手续办理程序

四、停车场建设手续办理程序 一、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前期办理程序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主体单位持拟建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用地审查意见,向环保部门申请办理环评意见; 2.主体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对项目进行初步设计,规划部门根据设计方案制定控制性详细性规划,出具初步规划条件; 3.主体单位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划拨手续,领取公共停车场国有土地使用证; 4.主体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的备案手续; 5.主体单位组织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提出审查意见。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规划部门依据市政府审批的控规向土地储备中心核发公共停车场土地使用权的规划条件; 2.土地储备中心将相关资料转土地交易中心公开出让; 3.国土资源部门与土地受让方签订公共停车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主体单位持公共停车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等资料,按规定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公共停车场用地规划许可证; 5.主体单位履行完各种手续后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公共停车场土地使用证; 6.主体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到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的备案手续; 7.主体单位组织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提出审查意见。 (三)以合作方式新建地上立体停车库(塔)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建设主体提出建设申请; 2.提供建设地点的土地权属证明和合作开发协议书; 3.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建设主体提供建设设计方案及图纸。 上述材料送市城区综合交通管理办公室与市停管中心联合办公室审查把关后报规划部门审批。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浙江省标准 城市建筑和道路交通工程停车库(场)设计、设置规则 (修订稿) 2004 年2 月

目录 1 总则· ·· 1 2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 2 3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总平面布局、布置· · 5 4 建筑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17 5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 ·24 附录A (32) 附录B (33)

总则 1.0.1 为保证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改善城市道路静态交通环境,使本 省大、中、小城市的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规划、 设计、建设符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规则。1.0.2 城市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设计、设置,必须保障交 通安全,配置合理,使用方便,并应满足道路动态交通、城市环境 保护、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l.0.3 本规则适用于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道路交通工程中的停放标准车型的公共停车库(场)和专用停车库(场),特种车型的 停车库(场)参照执行。 1.0.4 城市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的设计、设置,除执行规 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本省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2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 2.0.1 城市大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报批选址意见书或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 见,并提供交通影响评估报告书。 城市大型建筑工程项目指:(1)规划城市中心区内,建筑规模超过1 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5 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2)规划城市副中心区、卫星城中心区内,建筑规模超过3 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10 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3)除上述(1)、(2)以外的城市其他地区,建筑规模超过5 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 20 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4)交通枢纽、停车泊位在300 辆以上 的城市大型汽车停车库(场)等城市交通设施项目;(5)上述公建、住宅和城市交通设施项目的改建扩展项目。 2.0.2 城市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配建停车库(场)应与主体建筑位于道路 的同侧,并在建筑项目用地范围之内,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2.0.3 城市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配建专停车库(场)出入口,应和建筑基 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以及基地内道路之间 有合理通畅的交通关系 2.0.4 配建的停车库(场)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使用。停车场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2.0.5 公共建筑和停车库(场)的平面设计,必须按本规则第三章的有关规

《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Standaras for planning parking lots(garages) in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DB33/1021—2005 J10628—2005 2005-08-04 发布 2005-08-01 实施 浙江省建设厅发布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Standaras for planning parking lots(garages) in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DB33/1021—2005 主编单位: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浙江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 批准部门:浙江省建设厅 施行日期:2005 年 8 月 1 日 浙江省建设厅文件 建科发[2005]168号 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省级有关厅、局,省建设投资集团,省标准设计站,各有关单位:根据我厅印发的《二OO四年度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标准设计图集编制、修订计划》,(建科发[2004]115号),由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主编的《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已通过审查,现批准为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33/1021-2005,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浙江省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 浙江省建设厅 二 O O 五年八月四日

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

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规范停车秩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施划的停车位等。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施划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共客运停车场所、道路客货运输场站及其配套停车场(设施)管理,适用国家和省、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多方参与、需求调节、高效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逐步缓解停车矛盾,改善城市交通秩序。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制定政策措施,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落实辖区内机动车停放秩序的日常管理工作,引导、督查辖区单位开展停车治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加大公共停车场建设投入,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公共停车场建设。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经营公共停车场,为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经营公共停车场提供土地供应、规费减免、资金补助、停车收费等相关政策扶持。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公安机关消防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国家和省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组织编制城市停车设施规划。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高淳、溧水两县可参照执行。 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 一类区:旧区,长江-大桥南堡-京沪铁路-红山路-龙蟠路-北安门北街-明城墙-中山门-护城河-大明路-宁铜铁路-中山南路-集合村路-凤台路-秦淮河-长江围合的区域; 六合雄州老城(方州路-招兵河-滁河-八百河合围区域)、江宁东山老城(文靖路-G104-天印大道-秦淮河合围区域)、浦口珠江老城(312国道-团结路-城西路-公园北路-龙华路合围区域)可参照一类区执行; 二类区:指主城范围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主城范围指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的区域; 三类区:指市区范围内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南京市规划局是本市停车设施配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标准与准则》。 第四条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第五条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六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两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第七条建设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特殊停车(包括出租车、装卸车、大巴车、救护车、无障碍车位)泊位。 对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其改、扩建部分应按附表规定设置各类停车位;原建筑物配建不足,新增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米且超过原建筑规模25%的,应同时补充配建原不足差额数的20%。 临时性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设置各类临时性停车位,临时性停车位一般应在地面设置。其中,非对外开放的临时性建筑物按照指标配建确有困难的,在合理解决临时停车需求,并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减少泊位配建数量。

重庆市机动车停车场等级标准.docx

重庆市机动车停车场等级标准 室内特级停车场标准 一、车库为钢混结构,停车位必须在 200 个车位以上,每个车位面积不得低于长×宽=5× 2.4 米。 车场必须设有两个以上出入口,出入口通道不得少于 6 米,此外,还应设有紧急车辆出口。 二、消防及通风设备: 车场应设有自动喷淋系统、温度探测器和 CO探测器,以及自动化防排烟通风系统等设施。 三、照明设备: 车场除正常照明系统外,还应设应急照明系统,保障车场24 小时停车安全。 四、监控设备: 车场应设有完善的监控系统,对车场内各主要干道,车场进出口等地方进 行 24 小时监控,保障停车安全。 五、车场应设置自动化收费系统,高标准的规范的地面标线及标牌,并为 车主购买保险。 六、地下停车场应具备两台以上电梯设施,方便客人和货物通行。 室内普通停车场标准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停车楼(库)。 一、有为停车场服务的配套设施、有通气设施、照明设施、标志设施。 二、设有防火监测预警装置和完善的消防设施。 三、有专业的现场管理人员,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24 小时接待服务。

附件二: 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一)室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特级停车场车型停放时间收费标准备注小型车、三轮 2 小时内 3 元/ 小时超出 2小时按每小时 1元摩托车 12 小时内 15 元以内计收,但不得超过 12 小时 24 小时内 25 元以内和 24 小时的限定标准。 大中型车 2小时内 4 元/ 小时超出 2 小时按每小时 2 元 12 小时内 20 元以内计收,但不得超过 12 小时 24 小时内 30 元以内和 24 小时的限定标准。 二轮摩托车 1 元/ 小时按小时累计计收,但不得 12 小时内 5 元以内超过 12小时和 24 小时的 24 小时内 10 元以内限定标准。 普通停车场车型停放时间收费标准备注小型车、 2 小时内 2 元/ 小时超出 2小时按每小时 1元计三轮 12 小时内 10 元以内收,但不得超过 12 小时和摩托车24 小时内 20 元以内 24 小时的限定标准。 大中型车 2小时内 3 元/ 小时超出 2 小时按每小时 2 元计 12 小时内 15 元以内收,但不得超过 12 小时和 24 小时内 25 元以内 24 小时的限定标准。 二轮摩托车 1 元以内 / 小时按小时累计计收,但不得超 12 小时内 5 元以内过 12 小时和 24小时的限定 24 小时内 10 元以内标准。 (二)室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车型停放时间收费标准备注小型车、三1元/ 小时 1、实行按次计费的机轮摩托车12 小时内 6 元以内场、码头、旅游景点按24 小时内 12 元以内每次 2 元计收。 大中型车 2 小时内 2 元/ 小时 2、包括公共露天停车12 小时内 10 元以内场、行政执法扣押车露24 小时内20 元以内天停车场、城区临时占道停车场。 二轮摩托车 1 元以内 / 小时

全国各城市现行停车位配建标准

目录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公安部/建设部1988) 东部地区 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停车位部分)(2003) 上海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停车位部分)(2006) 天津社会保障性住房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标准暂行规定(2010) 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2004)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 福州关于住宅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位补充规定(2005) 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停车部分)(2000)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停车部分)(2006) 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停车部分)(2003)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规范(停车部分)(2004)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停车部分)(2006)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停车部分)(2004) 江苏省城市公共停车设施规划编制纲要(试行)(2004) 济南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库(场)规划设置标准(2007)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停车部分)(2003) 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停车部分)(2004) 威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03) 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2005)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修订)(2009) 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停车部分)(2004) 金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停车部分)(2008)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03) 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规定(2009) 长春市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标准(2005) 中部地区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停车部分)(2004)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停车部分)(2008) 武汉市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停车部分)(2003)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车位配建部分) 长沙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规划设置规则(2005)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停车部分)(2006) 重庆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2006) 西部地区 南充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停车部分)(2004)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停车部分)(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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