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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执业资格考试-企业法律顾问-2004年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综合法律知识

全国执业资格考试-企业法律顾问-2004年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综合法律知识
全国执业资格考试-企业法律顾问-2004年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综合法律知识

全国执业资格考试-企业法律顾问-2004年考试真题

及答案解析—综合法律知识

一、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

A.基本法律

B.行政法规

C.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D.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答案】C

【解析】《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2)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2.法规汇编是()。

A.一种立法活动

B.对现行法律进行集中清理、修改和加工

C.重新确认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

D.按照一定目的或标准将有关规范性文件系统排列并汇编成册

【答案】D

【解析】法规汇编又称法律汇编,是规范性文件系统化的一种方式,即将规范性文件依照一定的目的或标准,作出系统排列、汇编成册的活动。

3.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从法律规范性质的角度分析,上述规范属于()。

A.义务性规范

B.授权性规范

C.权利义务复合规范

D.强制性规范

【答案】B

【解析】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主体享有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权利的法律规范。

4.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这一条文规定了法律规范的“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

B.这一条文规定了法律规范的“假定条件”

C.这一条文规定了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

D.这一条文规定了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假定条件”和“法律后果”

【答案】A

【解析】法律规范在结构上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要素构成。假定又称条件,是规定法律规范生效的条件的部分,即只有发生了假定规定的条件,才能适用该规范。处理又称行为模式,是规定主体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或者必须做什么的部分。制裁又称法律后果,是规定违反法律规范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的部分。

5.法学上将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或情况统称为()。

A.法律关系主体

B.法律关系客体

C.法律事实

D.法律关系内容

【答案】C

【解析】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因此,C项为正确选项。

6.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中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这里对“当事人”的解释是()。

A.限制解释

B.扩充解释

C.字面解释

D.系统解释

【答案】B

【解析】限制解释是指为了符合立法原意,对法律规范作出窄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扩充解释是指当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比立法原意狭窄时,为了符合立法原意,对法律规范作出较其字面含义更宽的解释。

7.关于法律制裁的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一样,基于违法行为产生

B.法律制裁是国家保护和恢复法律秩序的强制性措施

C.法律制裁应当由国家司法机关实施

D.法律制裁包括恢复权利性措施和惩罚性措施

【答案】C

【解析】实施法律制裁的主体既包括国家司法机关,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而不限于国家司法机关。

8.下列选项中,属于立法解释的是()。

A.在法律中另设专章或条款、附则直接进行解释,将解释的内容作为该法律的一部分B.通过法律执法检查报告的形式来解释法律

C.有关国家机关对其制定的法律规范所进行的解释

D.对审判活动如何具体适用法律而作出的指导性解释

【答案】C

【解析】立法解释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其制定的法律规范所进行的解释。题中A项为立法,B项为非正式解释,D项为司法解释。

9.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的监督。

A.原选举单位

B.检察机关

C.纪检机关

D.选民

【答案】D

【解析】《宪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

10.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A.必要的组成部分

B.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C.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D.重要的组成部分

【答案】D

【解析】《宪法修正案》(1999)十六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宪法修正案》(2004)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考生需要特别注意。

11.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自治权。

A.国防

B.司法

C.外交

D.地方财政

【答案】D

【解析】《宪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不享有国防、司法和外交的自治权,但享有地方财政自治权以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权、地方性经济的自主权、地方文化事业的自主权等。

12.依照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B.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C.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一般不得收费

D.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

【答案】C

【解析】《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13.依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

A.实施机关、实施程序、标准、期限

B.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C.实施条件、实施机关、程序、监督

D.实施机关、程序、实施依据、期限

【答案】B

【解析】《行政许可法》第十八条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14.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以外的行政处罚。

A.责令停产停业

B.行政拘留

C.限制人身自由

D.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答案】C

【解析】《行政处罚法》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15.特殊情况下,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行政处罚罚款。但在()情况下,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A.不适用听证程序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

B.不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

C.当事人认为当场缴纳有困难的

D.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处罚的

【答案】B

【解析】《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16.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案件不得实行书面审理。

A.行政复议

B.行政诉讼第一审

C.行政诉讼第二审

D.刑事诉讼第二审

【答案】B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17.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一旦进入(),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及其代理人便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A.庭审阶段

B.诉讼程序

C.辩论阶段

D.合议阶段

【答案】B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18.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

A.应当以该派出机构为被告

B.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C.应当以该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为被告

D.应当以该行政机关和其派出机构为共同被告

【答案】B

【解析】《行诉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

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19.我国《刑法》规定不得假释的对象的范围是()。

A.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B.累犯或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C.累犯或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D.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答案】A

【解析】《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20.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的行为应定玩忽职守罪。

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B.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C.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主管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失职被骗,造成公司、企业破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D.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答案】A

【解析】《刑法》第三百九十七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1.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A.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

B.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

C.挪用公款或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

D.挪用公款归个人或个体经营单位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

【答案】B

【解析】《刑法》第三百八十四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据此,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

22.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A.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D.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答案】A

【解析】《刑法》第一百六十七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据此,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3.甲19岁,乙17岁。甲殴打乙的案件发生后,检察机关向法院起诉了甲。法院组成审判庭审理了该案,并作出了不包括附带民事诉讼内容的一审判决。对此判决,()有权提起上诉。

A.甲

B.乙

C.乙的祖父

D.甲的姐姐

【答案】A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24.人民法院对于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所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称为死刑复核程序。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该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

B.该程序启动不附带任何条件

C.作出死刑判决的法院应当将判决逐级上报复核

D.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有权进行死刑复核

【答案】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5.某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甲盗窃汽车一案的过程中,确实需要通知该案新的证人到庭参加诉讼。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

A.重新审理

B.退回补充侦查

C.延期审理

D.中止审理

【答案】C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3)由于当事人

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26.关于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原则的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对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等实行全过程管理

B.对固体废物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C.对固体废物实行统一防治原则

D.对危险废物实行严格控制和重点防治原则

【答案】C

【解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27.下列关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B.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C.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D.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施工产生噪声的,应当事先向施工地的居民委员会申报有关情况

【答案】D

【解析】《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据此,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施工产生噪声的,应当事先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有关情况。

28.关于自然资源法律制度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矿藏、水流、草原、野生动物等自然资源专属于全民所有

B.用材林可以转让、作价入股或者改为非林地

C.采矿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一种财产权利

D.国家实行林地所有权登记制度,不实行林地使用权登记制度

【答案】C

【解析】《草原法》第九条规定,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3)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故C项正确。

29.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

A.林地所有权、草原所有权

B.矿产资源所有权、草原所有权

C.矿产资源所有权、野生动物资源所有权

D.土地所有权、野生动物资源所有权

【答案】C

【解析】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林地所有权、草原所有权、土地所有权等既可以属于国家所有,也可以属于集体所有,而矿产资源所有权、野生动物资源所有权则专属于国家所有。

30.企业职工是工伤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企业职工享有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负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

B.企业职工的供养亲属在企业职工因公受伤时也是工伤保险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

C.企业职工虽然依法享有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但不承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D.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企业职工应当与企业共同分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

【答案】C

【解析】企业职工的供养亲属在一般情况下不是工伤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但在企业职工因工伤死亡时,其供养亲属就具备了主体资格,可以依照工伤保险的法律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

31.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方向、投资比例()。

A.由各级政府主管社会保险的职能部门依职权决定

B.由负责运营和管理该基金的中介机构按照市场需要加以确定

C.由交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劳动者协商决定

D.由法律直接规定

【答案】D

【解析】为了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比例由法律直接规定。

32.希望工程是一项面对社会各界募捐以筹集资金,帮助失学儿童重返学校接受教育的公益活动,其性质属于()。

A.社会福利

B.社会救济

C.社会保险

D.社会优抚

【答案】B

【解析】社会救济也称社会救助,它是国家对遭受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幸事故以及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人给予的一种临时性的或定期性的帮助。社会救济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和社会各界的捐助。希望工程作为一项面对社会各界募捐以筹集资金,帮助失学儿童重返学校接受教育的公益活动,在性质上属于社会救济。

33.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的长短,向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答案】A

【解析】《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向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4.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个人账户的资金来源于两部分,其中之一是职工个人缴纳,最终达到的比例为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

A.3%

B.5%

C.6%

D.8%

【答案】D

【解析】《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第三条规定,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

35.《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依法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A.本地区上年度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B.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C.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D.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

【答案】C

【解析】《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女职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36.WTO的最高决策机构是()。

A.世界贸易组织理事会

B.总理事会

C.部长级会议

D.全体成员国首脑委员会

【答案】C

【解析】WTO的部长级会议是其最高级别的机构,由所有成员组成,至少每年举行一次。它有权对多边贸易协定下的所有事项作出决定,履行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职能并采取必要的行动。因此,部长级会议是世界贸易组织各项事务的最高决策机构。

37.以下选项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规定的对外贸易方式。

A.货物进出口贸易

B.技术进出口贸易

C.服务贸易

D.劳动力贸易

【答案】D

【解析】《对外贸易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对外贸易以及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本法所称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

38.确定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审查事项不包括()。

A.补贴进口产品的数量

B.补贴进口产品的价格

C.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影响

D.进口产品在原产国的销售状况

【答案】D

【解析】《反补贴条例》第八条规定,在确定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审查下列事项:(1)补贴可能对贸易造成的影响;(2)补贴进口产品的数量,包括补贴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或者相对于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或者消费的数量是否大量增加,或者补贴进口产品大量增加的可能性;(3)补贴进口产品的价格,包括补贴进口产品的价格削减或者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大幅度抑制、压低等影响;(4)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影响;(5)补贴进口产品出口国(地区)、原产国(地区)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6)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

3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反倾销税的纳税人是()。

A.出口产品的经营者

B.进口产品的经营者

C.进口产品的生产者

D.进口产品的消费者

【答案】B

【解析】《反倾销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4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规定,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在有明确证据表明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在不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将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损害的情况下,可以作出初裁决定,并采取临时保障措施

B.采取临时保障措施,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并最终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C.采取临时保障措施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作出决定

D.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自临时保障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180天

【答案】D

【解析】《保障措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自临时保障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200天。

二、多项选择题(共30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0.5分)41.在下列选项中,()是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部门。

A.宪法

B.婚姻法

C.刑法

D.社会法

【答案】ACD

【解析】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

42.按照法律的一般分类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属于()。

A.一般法

B.国内法

C.特别法

D.实体法

【答案】BCD

【解析】国内法是由特定国家创制并适用于该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法;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由不同的主权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公认的、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根本法是宪法

的别称,它规定了国家基本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没置、职权等内容,在一个国家中占据最高的法律地位;普通法是指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它规定国家的某项制度或调整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一般法是指在一国范围内,对一般的人和事有效的法;特别法是指在一国的特定地区、特定期间或对特定事件、特定公民有效的法,如兵役法、教师法等;实体法是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法;程序法是指为保障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规定的程序的法。故BCD三项正确。

43.甲虽然只有9岁,但身高已经超过1.5米。春节后独自用“压岁钱”买了一辆价值300元的自行车。对此,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甲具有权利能力

B.甲不具有权利能力

C.甲具有行为能力

D.甲不具有行为能力

【答案】BC

【解析】《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一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44.按照我国《宪法》和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狭义的立法解释的是()。

A.司法机关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

B.国务院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

D.法律专家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

【答案】ABD

【解析】狭义的立法解释专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所进行的解释。

45.关于法律责任特点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相联系

B.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C.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是法律

D.法律责任只能由人民法院确认

【答案】ABC

【解析】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某种法律上带有强制性、惩罚性的责任。法律责任不同于其他的社会责任如政治责任、道义责任等,具有如下主要特点:(1)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相联系,只有对违法者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2)法律责任主要是一定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对违法者实行法律制裁的根据,在法律上应有明确具体的规定。(3)法律责任体现了违法者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它意味着一定的国家机关要代表国家查清违法行为的性质、特点、情节;它具有国家强制性,是由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的。因此,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授权的专门机关来追究法律责任,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此项权力。(4)法律责任还意味着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性反应和谴责。

46.下列措施中,属于法律制裁的是()。

A.甲因私自办学被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B.乙端汤不小心烫伤了顾客,被餐厅扣发工资

C.丙酒后驾车被交警处罚

D.丁故意伤害他人被法院判刑

【答案】ACD

【解析】法律制裁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授权的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惩罚措施。法律制裁是国家保护和恢复法律秩序的强制性措施,包括恢复权利性措施和对构成违法、犯罪者实施的惩罚性措施。恢复权利性的制裁旨在消除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恢复被侵犯的合法权利,保障义务的履行。惩罚性的制裁旨在使违法者承担受惩罚的责任,即追加其承受不利法律后果的新义务。根据违法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性质和实施法律制裁的主体的不同,可以将法律制裁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综上可知,ACD项为正确选项。根据法律制裁的定义,B选项应当排除。

47.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国务院组成人员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是()。

A.总理

B.各部部长

C.国务委员

D.国务院秘书长

【答案】AC

【解析】《宪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第八十七条规定,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48.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

A.总理、国务委员

B.副总理、秘书长

C.副总理、审计长

D.总理、各部部长

【答案】AB

【解析】《宪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

49.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以外的行政处罚。

A.较大数额罚款

B.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C.责令停产停业

D.限制人身自由

【答案】BD

【解析】《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50.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

A.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B.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C.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D.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答案】AD

【解析】《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51.依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可以停止执行。

A.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B.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C.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D.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答案】ACD

【解析】《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四种例外情形:(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

52.依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A.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被羁押的

B.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C.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措施的

D.因公民自伤、自残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答案】AD

【解析】《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2)依照《刑法》第14条、第15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5)因公民自伤、自残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3.依照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A.金融、保险

B.海关、国税

C.金融、外汇管理

D.税务、证券

【答案】BC

【解析】《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54.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是指()。

A.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B.刑罚的轻重应当与刑事责任的大小相适应

C.犯罪行为与刑罚的轻重相适应

D.罪、责、刑相适应

【答案】ABD

【解析】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核心内容是重罪重判,轻罪轻判;核心思想是犯罪与刑罚应当均衡。故ABD三项正确。

55.构成普通累犯的条件包括()。

A.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B.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

C.前罪执行完毕或赦免之后5年之内再犯新罪

D.连续不断的同种犯罪

【答案】ABC

【解析】《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56.自首的条件包括()。

A.犯罪后自动投案

B.犯罪后向司法机关如实交待自己罪行

C.犯罪后接受国家司法机关审查和裁判

D.犯罪后未交待罪行但接受审判

【答案】ABC

【解析】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故ABC三项正确。

57.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

A.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

B.抢夺、诈骗或盗窃公私财产,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的

C.携带凶器,抢夺公私财物的

D.抢夺、诈骗、盗窃、侵占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的

【答案】ABC

【解析】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他人不能抗拒,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58.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应当撤销假释。

A.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再犯新罪的

B.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

C.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有违反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

D.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有违反所在地方政府规章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

【答案】ABC

【解析】《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59.在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的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的,应定为虚报注册资本罪。

A.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

B.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

C.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

D.虚报追加注册资本数额巨大

【答案】AB

【解析】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行为人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60.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照回避实施方式的不同,回避的种类包括()。

A.自行回避

B.申请回避

C.指令回避

D.主动回避

【答案】ABC

【解析】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该案件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根据回避实施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三种。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自行主动要求退出刑事诉讼活动的制度。申请回避是指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向他们所在的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遇有法定回避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国家专门机关有权作出决定,令其退出诉讼活动。

61.在国家划定的()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A.风景名胜区

B.生活饮用水源地

C.自然保护区

D.学校周围区域

【答案】ABC

【解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该法还对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主体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其中规定,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62.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A.同时设计

B.同时申报

C.同时施工

D.同时投产使用

【答案】ACD

【解析】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措施,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丁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63.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的支出。

A.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B.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C.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D.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答案】ABD

【解析】失业保险基金是失业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我国目前实行的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基金采取“现收现付”的筹集方式。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下列支出:第一,失业保险金;第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第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第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64.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包括()。

A.国有企业及其职工

B.各类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C.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

D.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答案】ABC

【解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应当是所有企业职工。但考虑到乡镇企业的复杂性及其职工亦工亦农的特点,我国目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尚限定在城镇企业职工这一级。也就是说,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均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65.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女职工生育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A.检查费

B.营养费

C.手术费

D.住院费

【答案】ACD

【解析】我国的生育保险基金来源于城镇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根据规定,生育保险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交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职工个人不交纳生育保险费。根据规定,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

66.下列关于社会救济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社会救济是国家和社会应负的法律义务

B.社会救济的对象是有限的社会成员

C.社会救济的目标是预防风险

D.社会救济以能维持社会成员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为标准

【答案】ABD

【解析】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对遭受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幸事故以及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人给予的一种临时性的或定期性的帮助。社会保险的目标是预防风险,社会救济的目标则是克服贫困。

67.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方式是()。

A.多数协商同意

B.协商一致共识

C.简单多数表决通过

D.投票表决

【答案】BD

【解析】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采用协商一致共识和投票表决两种方式。协商一致共识是指出席会议的成员均没有正式提出反对,则被认为该机构对所议事项作出了协商一致的共识决定。在不能使用协商一致共识方式作出决定时,使用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投票决策方式是多数决定的方式。

68.《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所规定的国家促进贸易发展的重要政策措施有()。

A.金融政策措施

B.财政政策措施

C.区域发展政策措施

D.产业发展政策措施

【答案】ABC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规定了国家促进贸易发展的重要政策措施,通过相关方面行政管理措施来落实。这些措施主要包括:第一,金融政策措施,包括建立和完善为对外贸易服务的金融机构,设立对外贸易发展基金、风险基金,提供进出口信贷;第二,财政政策措施,主要是出口退税措施;第三,区域发展政策措施,表现为国家扶持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对外贸易;第四,支持行业协会发展,主要是依法支持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进出口商会和国际贸易促进组织的活动。

69.下列情形中,()是确定倾销的基本因素。

A.商品的正常价值

B.商品的出口价格

C.倾销的幅度

D.商品的国内市场价格

【答案】ABC

【解析】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我国市场的贸易行为。确定倾销的方法,是对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出口商品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幅度,为倾销幅度。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是确定倾销的三个基本因素。

70.根据我国的《反补贴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下列情形中,具有专向性的补贴是()。

A.由出口国企业行会明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

B.由出口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

C.依出口实绩为条件获得的补贴,包括反补贴条例所附出口补贴清单列举的各项补贴D.以使用本国或本地区产品替代进口产品为条件获得的补贴

【答案】BCD

【解析】《反补贴条例》并不禁止所有的补贴,受到调查和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其法定情形是:由出口国(地区)政府明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指定特定区域的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获得的补贴,包括《反补贴条例》所附出口补贴清单列举的各项补贴;以使本国(地区)产品替代进口产品为条件获得的补贴。确定补贴专向性,还应当考虑受补贴企业的数量和企业受补贴的数额、比例、时间以及给予补贴的方式等因素。

三、案例分析题(共20题,每题2分。由单选和多选组成。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0.5分)

(一)

某县居民甲和乙因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纠纷。2000年5月县土地局决定该争议的土地由乙使用,并颁发给乙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双方纠纷暂时平息。同年7月,甲就此事又向县土地局要求重新处理。县土地局答复认为问题已处理,原处理行为合法有效。甲于2002年5月到市土地局申诉,要求市土地局撤销县土地局2000年发给乙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市土地局认为,县土地局发给乙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正确无误,应予维持,遂驳回了甲的请求。请综合分析本案,回答下列问题。

71.2000年5月县土地局向乙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属于()。

A.抽象行政行为

B.行政强制行为

C.具体行政行为

D.确权行为

【答案】CD

【解析】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行政许可和确权行为就是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对相对方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行政确权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某些特定财产和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问题而发生的争议,依法确认其权利性质及归属的行政行为。

72.如果甲提起行政诉讼,则应对本案中的()进行诉讼。

A.2000年5月县土地局颁发给乙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

B.2000年7月县土地局的答复

C.2002年5月市土地局的答复

D.2000年7月县土地局的答复和2002年5月市土地局的答复

【答案】A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73.如果甲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起算。

A.2000年5月

B.2000年7月

C.2001年7月

D.2002年5月

【答案】A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4.如果2002年5月市土地局撤销了县土地局发给乙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则乙()。

A.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B.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C.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D.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答案】AB

【解析】《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

S省机电办负责人甲主管向国家申请该省汽车进口配额和将配额分配给本省企业的工作。甲在2000年4月与北京汽车进口经销商乙相识后,乙便要求甲介绍S省可以获得汽车进口配额的两家公司与自己相识。在此后的3年间,S省这两家公司先后六次获得汽车进口配额,甲每次均将配额指标的具体数量告诉了乙。乙以合作经营方式从两家公司获得汽车进口配额,进行汽车进口和销售业务,同时付给两家公司保底分利款。按照规定,两家公司在获得汽车进口配额之后,向S省机电办缴纳了一定数量的“以进奖出款”。此间甲又向乙提出应由乙缴纳“以进奖出款”,并要求乙将该款交给自己转交s省机电办。乙照办后,事实上甲并未将此款交公,而是将这笔款占为已有,合计总金额达到1700万元。经查,甲在S 省机电办向企业分配汽车进口指标时,是完全依照法定程序、法定条件进行分配的,没有为与乙有合作关系的两家公司额外分配指标。请综合分析本案,回答下列问题。

75.甲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A.正确,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应定受贿罪.

B.正确,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收受他人财物,应定受贿罪

C.不正确,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但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D.正确,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工作上形成的有利条件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定受贿罪

【答案】C

【解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可见,受贿罪要求特殊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在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

76.甲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A.正确,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将乙上缴给省机电办的“以进奖出款”占为已有,属于贪污公共财物,应定贪污罪

B.正确,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乙上缴给省机电办的“以进奖出款”占为己有,应定贪污罪

C.不正确,甲将乙上缴的“以进奖出款”占为己有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D.不正确,甲占有的由乙上缴的“以进奖出款”不属于公款,不应定贪污罪

【答案】B

【解析】《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77.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A.正确,甲虚构乙有上缴“以进奖出款”义务而骗取钱财,数额巨大,应定诈骗罪B.正确,甲隐瞒了S省获得汽车进口配额的两家公司有义务上缴并已上缴过“以进奖出款”的真相而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应定诈骗罪

C.不正确,甲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义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应定金融诈骗罪

D.不正确,乙向甲上缴“以进奖出款”是为了利用甲职务上的便利获得汽车进口配额,因此,甲不应定诈骗罪

【答案】D

【解析】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78.甲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A.正确,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款“以进奖出款”占为己有,应定职务侵占罪

B.不正确,甲主体资格虽然与职务侵占罪的要求相符合,但侵犯的对象不是本单位财物,因此不应定职务侵占罪

C.不正确,甲的主体资格不属于公司、企业人员,所占有的也不是本单位的财物,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D.正确,因为甲非法将自己保管的公款“以进奖出款”占为已有,拒不返还,应定职务侵占罪

【答案】C

【解析】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在职务侵占罪中,该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

(三)

甲为销售自己生产的膨化剂,于2000年1月成立了“通达经销公司”。该公司以膨化剂可以节油为幌子骗取购货方信任,先后销售膨化剂200余吨,销售额为80万元。经查,通达经销公司销售的膨化剂根本达不到其许诺的基本使用性能,无节油效果。在逮捕甲后48小时内,司法机关派出一名侦查人员对甲进行了讯问,并采取引诱方法获取了甲的供词,制作了笔录。又经多方调查查明:通达经销公司于2001年12月底缴纳税款50万元后,编造虚假材料获得出口退税款120万元。请综合分析本案,回答下列问题。

79.本案所述销售膨化剂的行为构成()。

A.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B.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C.生产销售伪劣制品罪

D.诈骗罪

【答案】A

【解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80.本案所述获得出口退税款的行为构成()。

A.抗税罪

中小企业法律顾问需求调查

中小企业法律顾问需求调查 据估算,深圳中小企业每年因法律防范不周而导致的损失数以亿计。而一项相关调查则显示:近八成中小企业未聘法律顾问。漠视法律服务的原因之一是很多企业认为法律顾问无需常备,属于企业“节流”的部分。而不少企业却为了“节流”付出了数倍、甚至数百倍的代价。正文:估算:深圳中小企业涉法损失年以亿计“深圳76.5%的中小企业未聘法律顾问。”昨日,我市首份关于“中小型企业法律顾问服务需求研究”的调查报告抛出了这样一个出人意料的结论。这份报告是由广东君道律师事务所市场、客户服务总监刘强与深圳市万人市场调查有限公司合作调查分析后予以发布的。据了解,深圳企业总数约为16万家,其中中小企业占99%。这次调查选取的对象是年营业额为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代表性中小企业。据调查人分析,符合这一条件的企业不少于5万家。抽样调查发现,这类企业中因无合格法律服务而引起的损失,每家年均不少于1万元,略一推算,近八成未聘法律顾问的中小企业的总损失每年可达数亿元之巨。商场老将王先生最终因法律意识薄弱吃了大亏。他与“铁哥们”老李两人共同投资了一个电子企业,各占50%的股份,由于关系密切,王先生放心地把企业全部交给老李进行管理,从公司的章程到人事和财务全部由老李一手包办。岂料老李起了贼心,在公司里里外外都用上了自己的人,又通过章程把决策权牢牢地握在了手中。结果老王几十万元血汗钱,就像泼出去的水,血本无归。解药:请法律顾问打造企业防范风险的“盔甲”调查显示,中小企业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包括法律纠纷在内的法律事务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35.3%的企业发生过聘用、续聘、辞退、解聘等行为;30.4%发生过起草、修改各类合同文书的行为; 26.7%发生过审查各类合同合法性的行为;而政府部门办理的法律手续及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咨询事务分别占到23.2%及21.2%。企业和经营者怎样在经济交往中不在法律上吃亏,避免不必要的冲突和损失?聘请法律顾问无疑是最佳解药之一。法律顾问不仅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能在平时的业务中提供法律意见,倾力打造企业防范风险的“盔甲”,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调查:76.5%的中小企业未聘法律顾问然而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深圳聘请法律顾问的中小企业却着实不多。上述调查抽取了405家年营业额在5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的中小企业作为样本,发现有310个企业未聘法律顾问,占到企业总数的76.5%,其中运输仓储业和批发零售业所占比例较大。法律顾问如此冷门与每年数亿的损失,这样鲜明的对比是调查者始料未及的。加入世贸组织和我国法治的不断深化,对中国企业的法制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与外国企业争高低,就需尽快具备与竞争伙伴同等的法律力量。但是这项针对深圳中小企业的调查,却暴露出一些企业领导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对企业法制工作的重视很不够。发达国家企业治理结构中,法律顾问制度被称为“金拐杖”,而深圳的现状显示,要依靠法律顾问这根“金拐杖”为我们的企业保驾护航还有待时日。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法律事务管理,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依法经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包括法律事务基础建设、规章制度法律审核、合同法律审核、重要决策法律审核、法律纠纷管理、普法工作、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及其他相关事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所属二级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但不得违反本办法第六、七、九、十四、十九、二十四、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四、四十条的规定。 第二章法律事务基础建设 第四条集团公司设立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四)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五)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六)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七)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集团公司可根据需要决定在所属二级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设立总法律顾问。 第五条集团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履行下列法律事务管理职责:

(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对规章制度进行法律审核,参与重要规章制度的起草; (三)负责合同法律审核,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 (四)负责重要决策法律审核,处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具体法律事务; (五)处理法律纠纷,参加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六)负责普法工作; (七)负责选聘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八)监督、指导、协调和考评所属企业法律事务工作; (九)办理集团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集团公司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企业规模等要求所属二级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或与其他机构合署办公。 第六条法律事务岗位人员必须具备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含律师职业资格),现有法律事务岗位

2016年下半年河北省企业法律顾问企业管理知识考试试卷

2016年下半年河北省企业法律顾问企业管理知识考 试试卷 本卷共分为2大题60小题,作答时间为180分钟,总分120分,80分及格。 一、单项选择题(共30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 1.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B.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C.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D.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 2.2003年7月,年过七旬的王某过世,之前立下一份“打油诗”遗嘱:“本人已年过七旬,一旦病危莫抢救;人老病死本常事,古今无人寿长久;老伴子女莫悲愁,安乐停药助我休;不搞哀悼不奏乐,免得干扰邻和友;遗体器官若能用,解剖赠送我原求;病体器官无处要,育树肥花环境秀;我的一半财产权,交由老伴可拥有;上述遗愿能实现,我在地下乐悠悠。”对于王某遗嘱中“我的一半财产权”所涉及的住房,指的是“整个房子的一半”,还是“属于父亲份额的一半”,家人之间有不同的理解。儿子认为,父亲所述应理解为母亲应该继承属于父亲那部分房产的一半,而不是整个房产的一半。王某老伴坚持认为,这套房子是其与丈夫的共同财产,自己应拥有整个房产(包括属于丈夫的另一半房产)。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王某老伴与子女间的争议在于他们均享有正式的法律解释权 B.王某老伴与子女对遗嘱的理解属于主观目的解释 C.王某遗嘱符合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的要求 D.遗嘱中的“我的一半财产权”首先应当进行历史解释 3.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我国宪法规定的权力制约原则?A.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B.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C.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对“一府两院”监督 D.法院对法律合宪性审查 4.红心地板公司在某市电视台投放广告,称“红心牌原装进口实木地板为你分忧”,并称“强化木地板甲醛高、不耐用”。此后,本地市场上的强化木地板销量锐减。经查明,该公司 生产的实木地板是用进口木材在国内加工而成。关于该广告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属于正当竞争行为 B.仅属于诋毁商誉行为 C.仅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企业法律顾问法律法规汇编

企业法律顾问法律法规汇编 第一部分综合法律知识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1.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1.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1.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1.1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1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1.1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 1.1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1.1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1.1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2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1.2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1.27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2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29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30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3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3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1.3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3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1.3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1.3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37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1.38失业保险条例

国有企业法律工作存在四个主要问题

国有企业法律工作存在四个主要问题 和讯网消息2012中国公司法务年会1月5日在北京召开,和讯网全程报道。下午举行的沙龙第二环节由上海交大凯原法学院教授、副院长,企业法务研究中心秘书长杨力主持。中煤集团法律事务部总经理张巧在发言中表示,国有企业法律工作存在的诸多的问题主要有四个,分别是管控环境的培育、法律管理模式需要完善和改进的问题、法律事务的管理体系不健全问题和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和业务发展之间存在对立和冲突问题。 以下为其发言实录: 各位嘉宾下午好,感谢论坛安排我作为本组发言嘉宾的第一位出场。接下来我结合集团公司法律部20多年来运行的经验和感受,对比国内外大型企业实践的做法谈谈我们初步的想法和意见。 到2012年10月,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基本全面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的法律工作已经成为国有企业近几年高速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保障因素。国有企业的法律部在这几年作为企业框架中一个基本的职能部门,其地位已经牢固树立。应该说在这十多年来国有企业的法律工作已经取得了跨越式的发展,同时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当前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的发展目标是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和跨国企业集团相比,我们国有企业的总法律顾

问他的定位和角色还有一定的局限性。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队伍素质和职能发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这几年我们不断的从报刊杂志,还有各位学者专家不同的角度论述了国有企业法律工作存在的诸多的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归纳起来大概有四个方面主要的问题。 一是管控环境的培育问题,企业整体的合规文化还需要进一步培养。依法治企的经营环境需要不断的营造。二是企业管控模式的确立,法律的管控模式还需要完善和改进。三是法律的组织体系保障,国有企业目前法律事务组织体系还不健全。四是运营层面的冲突,法律风险管理和企业业务发展之间存在的对立和冲突。 合规文化还需要进一步培养,依法治企的经营环境还需要不断的营造。这几年央企不断的强化企业自身的法律意识,法制工作普遍得到了加强。比如说中煤集团这几年在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推动重要子公司总法律顾问体系建立取得了长足进步。各级法律顾问紧紧围绕企业发展的各种重要任务,以合同管理为核心,加强了重大投资、资产重组并购、资源获取等领域的法律审核,保证了重要经营决策和各类投资项目的快速推进和依法合规的建设,多次获得了国资委的好评和集团公司领导的认可。不可否认就国有企业整体而言,企业的法律工作目前还无法全面的进入管理层的视野,很多企业决策层只是从法律很重要这个理念出发片面的解读法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 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法律事务管理,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依法经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包括法律事务基础建设、规章制度法律审核、合同法律审核、重要决策法律审核、法律纠纷管理、普法工作、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及其它相关事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所属二级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但不得违反本办法第六、七、九、十四、十九、二十四、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四、四十条的规定。 第二章法律事务基础建设 第四条集团公司设立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四)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五)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六)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七)其它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集团公司可根据需要决定在所属二级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设立总法律顾问。 第五条集团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履行下列法律事务管理职责: (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对规章制度进行法律审核,参与重要规章制度的起草; (三)负责合同法律审核,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 (四)负责重要决策法律审核,处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具体法律事务; (五)处理法律纠纷,参加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

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

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 考试简介 企业法律顾问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由企业聘用,专职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 1997年,依据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下发了《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关于印发〈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7〕26号),国家开始实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2002年人事部下发了《关于调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21号),对原有考试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国家经贸委经济法规司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10月中旬。原则上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 考试科目及时间 4个科目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试成绩管理 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或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二)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或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 (三)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2年;或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2年。 (四)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1年;或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五)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或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并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七)符合上述相应报考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部分科目: 1、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两个科目,只参加《企业管理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 2、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并受聘担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两个科目,只参加《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 3、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中级资格,同时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三个科目,只参加《企业法律顾问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 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06年年底。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 【发布日期】2004-05-11 【生效日期】2004-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议 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 二OO四年五月十一日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 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 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的企业法 律顾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 顾问制度。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企业法律顾问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 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第八条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后取得。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负责。条件成熟的,应当委托企业法律顾问的协会组织具体办理。 第九条企业应当支持职工学习和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鼓励具备条件的人员 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第十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业; (二)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四)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十一条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 (二)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有关文件、资料,询问企业有关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授予的其他权利。

2021年中小企业创业法律顾问聘请合同

YOUR LOGO 2021年中小企业创业法律顾问聘 请合同 The contract concluded by both parties after friendly negotiation stipulates the obligations and rights that must be performed between each other.

专业合同书系列,下载即可用 2021年中小企业创业法律顾问聘请 合同 说明:本合同内容的主要作用是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后订立的协议,规定了相互之间的必须履行的义务和应当享有的权利,如果您有需要可以下载修改或直接打印。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中小企业法律创业法律服务律师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小企业创业法律服务计划》,双方方就聘请创业法律顾问事宜,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律师团指派律师__________________担任甲方的法律 顾问。服务方式:“团队负责,专人联系”,律师团以一个团队承担本计划中的法律服务,保证任何一个企业案件,都有两个以上律师提供服务,使企业能及时有效的获得法律服务。 第二条服务目标:以事先防范为主,事后补救为辅,通过参与甲方经营管理决策,努力将甲方在法律方面的经营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三条工作职责1.为企业草拟、制订、审查或修改合同,同时逐步健全企业合同制度,预防合同纠纷。(协议期限内免费)2.通过解答咨询或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方式解答企业在日常经营中所发生的法律问题;(协议期限内免费)3.对企业的内部治

理机构进行研究,帮助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寻找适合企业发展的管理框架模式,使其依法运作,并依法规范企业的管理行为;(协议期限内免费)4.对企业劳动合同及员工管 理提出法律意见,规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协议期限内免费)5.当企业可能面临纠纷时,进行法律论证,提 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或参与相关纠纷的调解;(协议期限内免费)6.代理企业参加诉讼、仲裁、依法举报犯罪,维护企 业合法权益。(除律师事务所基本受理费__________元外,费用按照律师收费标准减半收费)7.法律顾问异地办案差旅费应由 甲方及时予以报销,诉讼、非诉讼活动中法院、工商局、劳动仲裁委员会等部门所收取的法定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四条为了使法律顾问能依法执行职务和更好地提供法律帮助,甲方应将企业设置专人负责与律师团联系。 第五条甲方应配合乙方开展的课题研究,为课题研究提供相关的资料。 第六条服务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 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七条违约条款甲方与乙方应严格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双方不能擅自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乙方律师:

G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G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FS-QG-27817 编 号: G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G compa ny legal advisor man ageme 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一、总则 1. 企业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主体,其经营管理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规范,为依法调整本公司对内、对外的各种关系,使公司的行为适应市场经济法制休的要求,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发展,制定本工作制度。 2. 公司设立法律顾问岗位,作为公司的专职法律工作人员,直接接受公司总经理领导,负责整个公司的法律工作,指导公司各部门的涉及法律的业务工作,并根据总经理的授要或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的从法律角度对各部门的工作行使监督、审核权。 3. 法律顾问根据公司的发展形势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参与制定与法律有关的规章制度,由总经理批准发布后实施,各部门应予以贯彻执行。 二、工作方式。 1. 接受公司总经理的指示或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直接

处理本岗位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各种具体事务。 2. 接受公司总经理或各部门的法律咨询,经解答、建议、 指导的方式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提供法律意见,使公司的各项工作合乎法律的要求。 三、工作内容 1. 代理公司参加公司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纠纷的诉讼、调解和仲裁等活动。 2. 从法律角度参与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和条例的制定等内部管理活动。 3. 参与公司的重要经营活动: 根据指示或需要,直接参与重大项目的谈判; 草拟、审查、修改公司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参与公司的有关收购、参股、兼并等资产运作活动。 4. 参与处理公司与工商、物价、税务等政府部门的其他 有关涉及法律的事务。 5. 在公司内部开展法律培训工作,提高公司干部员工的法制观念,增强公司整体的法律素质。

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测验真题——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测验真题——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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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真题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一、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是由()颁布的。 A.国务院国资委 B.原国家经贸委 C.原人事部 D.司法部 2.企业法律顾问必须经过备案机关的注册备案。备案注册的有效期为()年。 A.1 B.2 C.3 D.5 3.双道命令系统特点最突出的企业法律事务组织模式是()。 A.集中模式 B.分散模式 C.混合模式 D.简单模式 4.明确提出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要全面实行企业法律意见书制度”的是()。 A.2004年5月,《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B.2005年1月,《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C.2004年4月,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总结会议 D.2008年5月,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会议 5.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规范职工持股的要求,国有企业职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的股权。 A.可以 B.不得直接或间接 C.如果是企业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并经企业领导批准的,可以 D.经批准并作为国有股东代表的,可以 6.上市公司在发生可能对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应立即披露该事件并向交易所报告,以下属于此类事件的是()。 A.公司董事发生变动 B.公司1/4监事发生变动 C.持有公司3%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发生较大变化 D.股东刘洪所持公司4%股份被人民法院冻结 7.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属于监事会职权的是()。 A.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B.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C.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D.对违反董事会决议的董事提出罢免的建议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考试习题及答案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考试习题及答案b 11、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 A.委托人 B.受委托人 C.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共有 D.使用人 答案:B 12、国企业在今后的合资中应考虑以下几项准则表述不正确的是() A.合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B.外商技术水平是否先进; C.能否提高原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并增强企业活力; D合资后企业是否具有长期持续发展的后劲; 答案:B 13、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期限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日。 A.5 B.7 C.10 D.15 答案:B 14、下列各项中,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破产有管辖权的是()。 A.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B.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C.破产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D.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答案:A 15、甲公司租赁乙公司的注塑设备1台,在租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进入破产程序。乙公司出租的该台设备,应由乙公司()。 A.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B.向甲公司申请收回 C.向人民法院申请收回 D.向管理人申请收回 答案:D 16、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破产费用的是()。 A.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B.管理人执行职务的报酬 C.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 D.管理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答案:C 17、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考|试/大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一定期限内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该一定期限为()。 A.5年 B.2年 C.1年 D.6个月

国资委《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国资发法规

国资委《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 (国资发法规[2004]225号) 2004-5-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 为依法推进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风险防范体系,全面加强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建设,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根据原国家经贸委、中组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经贸法规[2002]51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和国家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总结会议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 为应对加入世贸组织挑战,加强企业法制建设,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2002年7月,原国家经贸委、中组部、原中央企业工委、原中央金融工委、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等7部门决定在部分国家重点企业开展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经过一年多的试点工作,国家重点企业的法制意识普遍得到增强,企业法制工作力量得到充实,有力地推动了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促进了国有企业规范改制。近一年多来,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三中全会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方面,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和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明确了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任务和目标。根据新形势的发展变化,各省级国资委、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要进一步认识到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代要求,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迫切需要,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快国有企业发展、做强做大国有企业的有力保障。 二、加快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为适应新的形势、新的任务,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总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与时俱进,切实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以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为契机,争取用2-3年的时间,在中央管理主要领导人员的53户中央企业(以下简称53户中央企业)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部分中央企业、部分省属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并在全部中央企业和省级国有重点企业普遍建立法律事务工作机构,全面推进企业法制建设,大力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这个指导思想和目标,各省级国资委、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要坚持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来指导和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要紧紧围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这个中心环节来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要从立足于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高度来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要把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与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相结合,与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企业经营自主权相结合。 三、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工作原则 在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中,应当紧紧把握好以下原则:

中小企业法务现状分析_共8页

中小企业法务现状分析 作者:孙建帅律师对于任何企业而言,法律风险 防范都至关重要。为企业服务的专业法律人员无外乎分为“公司法务人员”和“外聘律师”两大类——前者不再是 对外提供服务的律师,而是企业的员工;后者则仍为律师,只是常年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是成立专职的法务部还是聘请外部律师呢?这是很多中小企业犹豫不决的问题。前者需要人员、设备、场所等方面的成本投入;后者则可能因不足够了解企业特点而在法律风险防范方面有所欠缺。除法务人员类型的选择外,中小企业的法务问题还包括合规管理、法律风险评估、法律法规学习、法律人才培养等内容。只有全面并深入地了解所有这些问题,并有效规避相关风险,才是中小企业法务管理的上策。 那么,目前中小企业法务管理面临着什么样的问题?其内因和外因分别有哪些?症结又在何处?考虑到企业成本、灵活性及效率等原因,专业法律人士又如何评判“成立法 务部”与“聘请外部律师”,哪个更适合中小企业?他们又 会提出哪些建议?

律师眼中的中小企业法务 数据显示,我国中小企业数量惊人——截至2008年,全国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数量已经超过4200多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8%。 “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没有本质区别,作为个体而言,其自身特征决定了其法律事务的主要特点。”在接受《公司法务》采访时,专职法务工作者武扬先生表示。他认为,就大型企业法律事务的研究而言,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已取得了一些成果;相比之下,对中小企业法律事务的研究力量则十分薄弱,研究成果几乎为空白。这一现状与我国中小企业数量之大、重要性之高以及国家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关注极不相称。 “中小企业发生法务问题或法律风险是正常的,不发生才不正常。”资深律师、北京中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兴成律师表示,中小企业的抗风险能力普遍较弱,一旦有法律风险发生便面临着生死存亡的考验,这也是我国中小企业平均寿命只有三年的重要原因。 如此看来,不管规模大小,企业都是市场经济的主体,而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企业在诸如融资、投资、采购、销

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企业行为的合法性,建立法律风险约束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纠纷导致的各种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与其他有关规定,根据《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并结合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及其子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在投资、经营、管理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注重法律专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确保企业行为的合法性,确保有关事项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第二章法务机构和岗位 第四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按照《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明确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的机构(下称“法务机构”)和岗位(下称“法务岗位”)。集团公司新设立的所属企业应在设立后两个月内制定本企业法务机构、法务岗位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集团公司原有所属企业应尽快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完成本企业法务机构及法务岗位的设置工作,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可设立以下两种法务岗位: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统称“企业法律顾问”)。上述法务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经过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的; (二)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 第五条所属企业应将企业法律顾问的考核、聘任工作列入企业人事管理工作的范围。尚未设立法务机构的企业,必须设置专门的法务岗位并明确其归口管理部门,该法务岗位人员在业务上具有相对独立性,直接向企业分管领导汇报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法务机构的工作职责为: (一)依法对集团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依法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参与集团公司对外投资、合作、重大生产经营活动的谈判工作,参与和指导合同文件的草拟工作,负责对企业合同文件合法性的审核工作; (三)及时收集、汇编与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草拟、落实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的规章制度; (四)负责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的预警工作; (五)负责集团公司仲裁、诉讼活动的策划、论证、实施工作; (六)参与集团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七)负责集团公司内部法律顾问、外聘法律顾问(包括:常年法律顾问与专项事务法律顾问,下同)的管理工作;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介绍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企业法律顾问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由企业聘用,专职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并经注册,本企业内部的专业人员。它实行以两年为一个周期的考试成绩管理办法,通过全部科目,颁发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司法部用印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考试科目 考试共有4门课程,《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企业管理知识》、《企业法律顾问实务》。每科考试时间为两个半小时。4个科目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应考试时,可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在参加《企业管理知识》科目考试时可携带计算器(无声、无存储编辑功能)。 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个半小时。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的教材是由经济与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复习指南》(全4册),2010版教材已于5月28日出版。报名条件 考试报名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 (二)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三)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2年。 (四)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1年。 (五)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并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除上述规定的条件外,只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也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二)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

法律顾问实务企业法律顾问.doc

法律顾问实务:企业法律顾问 1.企业法律顾问的概念和特征 企业内部人员;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的人员;只从事与本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相关的法律事务。 2.任职条件 形式要件: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经过注册备案。实质要件: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3.管理体制  国务院国资委和省级国资委是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的工作机关,指导监督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 4.任务和工作原则

任务:(1)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2)防范企业法律风险。(3)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工作原则:(1)依法执业。(2)为本企业服务。(3)以管理为主,坚持以事前法律防范、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工作分为三类:事前法律防范型、事中法律控制型和事后法律补救型。法律敎育网  5.企业法律顾问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1)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2)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3)查阅本企业有关文件,资料,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4)办理企业法律事务时,依法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情况,收集证据。 义务:(1)遵纪守法。(2)忠于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企业合法权益。(3)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4)保守国家和企业秘密。 6.专业技术等级制度 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即取得受聘担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企业法律顾问,设置企业法律顾问助理。一级相当于正高,二

中小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范畴

中小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范畴 1.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随时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建议,根据企业的要求,为企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解释有关法律规定,使企业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 2.以书面函件、电邮、传真、电话等形式答复公司提出的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咨询,结合实际情况依法提出解决方案或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要求,参加公司的重大决策会议,进行法律分析、风险评估、方案论证,为公司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法律依据; 3.草拟、审查、修改经济合同; 4.应企业要求,参与企业与第三方的重要经济商务谈判,制定谈判策略与方案,草拟和审定商务合同;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合作项目谈判,为项目提供法律依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5.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重大项目进行法律分析论证,提出法律意见; 6.根据公司要求,参与起草或审阅公司规章制度、奖惩方案、授权体系、印信管理审批制度、档案管理、合同管理、保密制度、内控制度等内部制度文件;9.草拟、修订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杜绝财务管理的漏洞;应公司委托,就重大危机事件,提出紧急处置方案;必要时经决策层同意,代表公司发表律师声明,澄清事实,表明公司立场,维护公司的公众形象; 10.草拟其它规章制度、经营性法律文书,以起到增强企业本身素质、使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要求、内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的作用; 11.为企业的管理人员、销售人员上法制课,进行法律辅导,讲授合同基本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12.对新注册企业工商登记资料、企业章程等法律文件进行草拟、审核; 13.对企业的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文件进行审核,为相关法律事务提供律师建议; 16.对涉及企业工商管理和税收法规等法律事务提供指导; 16.列席企业董事会,对董事会议议题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论证; 17.对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结构、股东会结构、监事会结构)的合法性提供律师建议; 18.接受公司委托,签署、送达或者领受第三方发给公司的法律文件; 19.应公司要求,就公司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必要时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寻求和解; 20.经公司另行委托,代表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关联公司办理专项法律事务:涉及经济、民事、劳动、行政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涉及公司招投标、对外投资、融资、重组、购并、资产处置、上市、见证等专项法律事务;涉及专利申请、复议、确权、无效宣告、侵权赔偿、转让,商标注册申请、确权、侵权、续展、转让,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保护,技术转让,软件著作权登记、侵权赔偿、转让,特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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