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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

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文号:皖政[2004]98号

发布日期:2004-12-24

执行日期:2004-12-24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理顺省以下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一)调整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是加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要认真按照中组部《关于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字[2004]22号)和省委组织部、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字[2004]57号)要求,切实做好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调整工作。

(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市辖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市辖区的乡(镇)国土资

源管理所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市辖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改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经依法批准的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级开发区(园区、试验区等)设置的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或国土资源管理所,作为当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其机构编制由当地人民政府管理。其他经依法批准的开发区(园区、试验区等)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三)县(市)所辖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作为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机构编制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乡(镇)或区域设置国土资源管理所(中心所)。

县(市、区)所辖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中心所)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依法履行辖区内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等行政管理职能。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省编办《关于乡镇土地管理体制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皖编办[2003]98号)的有关要求,〖BFQ〗抓紧将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中心所)机构、编制和职能落实到位,并妥善做好人员分流安置工作。

(四)强化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职能。增加参与经济宏观调控职能,强化有关规划、耕地保护、执法监察、干部人事管理、纪检监察等方面的职能。按照精干、高效、统一的原则,相应调整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五)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工作。市、县矿产资源管理职能统一由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要确保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能到位。

(六)加强编制和资金管理。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超编进人。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含派出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必需的经费支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征收(代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税收等,要及时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财政部门要及时按规定拨付业务费。国土资源专项资金、基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等,要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平衡财政预算,结余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二、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审批管理体制(一)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确保规划任务落实。除依法上报国务院审批的外,市、县及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修改或调整,一律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事先将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规定内容,经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核定;规划经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涉及

改变规划规定内容的,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市、县人民政府要做好本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编制、报批和实施管理工作。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应报原批准机关同意。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必须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对违反总体规划的勘查开采行为,要依法查处并追究责任。

三、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和国土资源保护的责任(一)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省、市、县设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专门机构,隶属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地要进一步充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力量,提高人员素质,改善装备条件。

(二)加大执法监察力度。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浪费土地矿产资源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要直接查处,对大案要案要公开曝光。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各项制度,特别要加强对耕地保护的动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纠正并报告,力争将破坏耕地、滥占耕地等违法行为控制在始发状态。

(三)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土地管理离任审查制度。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离任时,上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国土、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对其任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情况、土地审批中行使职权情况、耕地占用税和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税费收缴使用情况进行审

查。发现问题,要依法追究责任。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要严格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责,按照国家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

四、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改革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对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宏观调控,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各市、县政府要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编制、人事、财政、纪检监察和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机构,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落实。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严格工作纪律,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市要及时报告省政府。

各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体制改革期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现有人员冻结,禁止突击提拔干部和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等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干部、转移资产、乱发钱物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应在2005年1月底前完成。各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结束后,书面报告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意见 皖政办〔2009〕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我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不断扩大现代服务业规模,实现服务业平稳较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促进服务外包企业健康发展 (一)开展我省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的认定工作。由省商务部门会同信息产业、科技等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出台我省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的认定方法。对于已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企业的,其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年营业额达到50万美元或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占其主营业务达到30%的,可以直接认定为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对于承接中国境内跨国公司和国内百强企业服务外包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通过认定后可享受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相关政策优惠。 (二)落实服务外包企业税收优惠。服务外包企业经省以上相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国家给予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加强技术研发和自主创新。服务外包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根据有关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四)鼓励服务外包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和技术改造。对服务外包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符合国家税收规定的,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并使用符合国家税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购进软件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五)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对服务外包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依法免征关税。 (六)支持服务外包企业申请相关国际资质认证。对取得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 MMI)认证、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认证、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

64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

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200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强化省级人民政府保护土地资源的责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央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决定,现就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理顺省级以下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调整省级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是加强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地要认真按照中央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要进一步理顺省级以下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市(州、盟)、县(市、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地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机构编制仍由行署管理。市辖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改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县(市、旗)人民政府管理,县(市、旗)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乡(镇)或区域设置国土资源管理所,为县(市,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 二、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省级人民政府要依照法律规定严格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省级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工作,完善对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授权管理体制。经依法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事先将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规定内容,报省级人民政府核定,规划经批准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涉及改变规划规定内容的,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确保规划任务落实,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强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职能实行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后,要进一步强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责任。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地(市、州、盟)、县(市、旗)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农田调整补划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0〕121号)

粤国土资耕保发…2010?121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农田调整补划 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与国土资源委员会)、农业局: 为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过程中的基本农田调整划定以及今后的基本农田补划工作,提升基本农田保护水平,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涉及的基本农田调整划定验收必须在规划批准前完成,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尽快组织初验并向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申报验收,不能影响规划的报批。各地在执行中 1

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抄送: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省政府办公厅,容根、木声、罗欧、学亮同志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2010年3月12日印发排印:王玲丽校对:赵红昌共印85份 2

广东省基本农田调整补划验收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确保全省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涉及的基本农田调整划定的验收; (二)经国务院批准的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及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要补划基本农田的验收。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涉及跨地级以上市补划的基本农田验收的,省级验收环节增加会同省发展改革 3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加强和改进测绘资质管理工作书面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加强和改进测绘资质管理工作书面调研的函 皖国土资函【2017】1490号 各市及广德、宿松县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开展加强和改进测绘资质管理工作书面调研的函》(测法函〔2017〕4号)文件精神,现就测绘资质管理工作情况开展书面调研,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目的 针对部分测绘领域同质化竞争加剧给市场秩序带来的影响,以及测绘资质标准滞后于新型服务业态发展的情况,为加强宏观调控和微观指导,科学调整测绘资质管理政策,促进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发展,全面了解情况、深入分析问题,研究加强和改进测绘资质管理工作的措施。 二、调研对象 全部甲级测绘资质单位,部分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 三、调研内容 (一)调研测绘资质单位和测绘市场项目基本状况,分析测绘资质单位数量增长与测绘市场需求增长匹配情况,了解测绘单位同质化竞争情况,主管部门及测绘单位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 (二)对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及分级标准,特别是对测绘航空

摄影、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专业标准的意见建议。 (三)对贯彻落实新《测绘法》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精神、推进测绘资质审批标准化、加强和改进测绘资质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其他事项 1.请各地国土资源局组织辖区内全部甲级单位及部分乙、丙、丁级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1)认真填写《资质单位调研表》(见附件2)。其中,《资质单位调研表》可在省测绘资质管理相关QQ群中下载。 2.请各地国土资源局整理汇总《资质单位调研表》后,于2017年9月20日前上报,其中:单位盖章表格寄报省国土资源厅地籍测绘管理处,Word文档表格发送至rensh1010@https://www.wendangku.net/doc/1b12607176.html,。 附件:1.参加调研测绘资质单位名单; 2.资质单位调研表。 2017年9月12日 附件1 参加调研测绘资质单位名单

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 皖政…2007?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等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进全民创业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快我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进全民创业,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和重点 1、发展目标。坚定不移地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完善政策,加强服务,改进监管,大力推进全民创业,不断提升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水平。力争到2010年,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60%以上,全省个体工商户达到150万户,非公有制企业户数达到26万户,其中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的1000户、10亿元以上的100户、50亿元以上的10

户。 2、发展重点。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中小企业进入以大企业为核心的分工协作网络和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鼓励和引导一批非公有制企业,通过自身发展和资本运作做强做大。鼓励和引导产业集群发展,培育一批在国内外市场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产业集群。鼓励和引导现代制造型、科技创新型、农产品加工型、劳动密集型等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 二、放宽市场准入 3、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都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设置限制条件。凡实行招投标的领域和项目,涉及数量(额度)控制的领域和项目,涉及资格资质管理、区域规划管理、行政审批项目,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业实行同等市场准入条件。 在项目申请、投资核准或备案、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政府采购、人才引进、职称评聘、资格认定、证照办理、收费标准、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4、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对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垄断行业和领域中的自然垄断业务,非公有资本可以参股等方式进入;对其他业务,非公有资本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 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文号:皖政[2004]98号 发布日期:2004-12-24 执行日期:2004-12-24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理顺省以下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一)调整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是加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要认真按照中组部《关于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字[2004]22号)和省委组织部、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字[2004]57号)要求,切实做好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调整工作。 (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市辖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市辖区的乡(镇)国土资

源管理所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市辖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改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经依法批准的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级开发区(园区、试验区等)设置的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或国土资源管理所,作为当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其机构编制由当地人民政府管理。其他经依法批准的开发区(园区、试验区等)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三)县(市)所辖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作为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机构编制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乡(镇)或区域设置国土资源管理所(中心所)。 县(市、区)所辖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中心所)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依法履行辖区内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等行政管理职能。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省编办《关于乡镇土地管理体制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皖编办[2003]98号)的有关要求,〖BFQ〗抓紧将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中心所)机构、编制和职能落实到位,并妥善做好人员分流安置工作。 (四)强化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职能。增加参与经济宏观调控职能,强化有关规划、耕地保护、执法监察、干部人事管理、纪检监察等方面的职能。按照精干、高效、统一的原则,相应调整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授权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矿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授权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 【发文字号】粤国土资地勘发[2013]29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3.09.27 【实施日期】2013.09.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授权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 查工作的通知 (粤国土资地勘发〔2013〕299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0号,以下简称“180号文”)第二条“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情况,授权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完成年检”的规定,统一组织,按照属地和分级相结合的原则,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管理重心下移,自2013年起授权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年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一)年检年度为上一自然年度的10月1日至本自然年度9月30日。 (二)凡领取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的勘查项目,必须接受年检。年检年度前勘查许可证已过期,且正在办理登记审批手续的勘查项目,可不参加当年年检。 二、组织管理 (一)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全省年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抽查。 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勘查许可证实施年检,为年检终检机关。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勘查项目,勘查项目涉及行政区域面积最大的地级以上市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年检终检机关。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涉及本行政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年检初审,为初审机关。勘查项目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所涉及县级行政区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年检初审机关。 (二)终检机关应按照180号文要求在本行政辖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实地核查和互检工作,且至少要有一名矿产资源勘查方面专家进行技术指导。 三、年检时间和程序 (一)终检机关应于每年12月1日前完成当年年检工作,并于当年12月10日前将完成年检的勘查项目年检材料电子文档和年检总结材料(含年检统计表)报省国土资源厅。 (二)各级年检机关除按照180号文要求开展年检工作外,仍须通过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网上报备系统(以下简称“报备系统”)录入年检数据,逐级审核并报送年检信息,网上报送信息应与纸质年检材料一致并同步完成。 (三)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勘查项目,年检材料中须包含所涉及县级行政区域的年检初审机关出具的年检初审意见。跨县级行政区域且不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勘查项目,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 知 栏目: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法规发布日期:2003-07-16 [双击自动滚屏] 皖国土资(2001)21号 各省辖市地矿局、土地局(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按照《关于开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15号)文件要求,实行分级管理,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在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阶段: 各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到所在地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用地矿产资源分布情况:由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出其是否压矿证明文件或材料,是否压矿的证明文件或材料作为建设用地报件的必各材料。 二、建设单位在提请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建工程用地是否压矿进行行审查时,应提交带地理坐标、比例尺为l:1万?1:10万的建设项目工程位置图或线路图。 三、对于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分别提请工程所涉及行政区域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初审,再向上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报审或出具证明材料。 四、拟建工程确需压矿的,必须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压覆矿床评估和认定,并到省厅办理压覆储量登记手续。 附: 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3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目国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确保用地建设项目的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审查、审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准备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的,建设早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各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范围内资源分布情况和矿业权设立情况。 二、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但是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皖政〔2005〕6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皖单位: 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现就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被征地农民的数量不断增多。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已经成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项突出任务。 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稳定的生活来源和可靠的基本生活保障,解决他们的长远生计问题,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客观要求,对于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全面、持续、快速、协调发展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级政府要把大力推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重要位置,抓紧抓好。 二、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合理确定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原则上为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征地后,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农用地的农业人口。 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外,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征收或征用后,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自愿调剂后不再占有农用地且当地人民政府无法给予异地移民安置的农业人口,也应列入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 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确定的具体标准和划定年限,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具体对象确定的程序为,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讨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研究公示后,经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二)突出工作重点。各地要把促进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就业,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问题和解决贫困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问题作为工作的重点,同时也要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医疗、子女就学等方面的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土地被征收、征用而降低,确保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科学测算,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各地要在充分调查研究,详细占有资料,弄清征收土地和被征地农民的基本情况、基本要求的基础上,统筹考虑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统筹考虑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近、中、远期利益的平衡关系,统筹考虑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与其他城镇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统筹考虑不同被征地年限、城市规划区内外、不同原因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保障,经过科学测算,制定出符合本地实际、切实可行的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具体措施,明确操作程序和工作

浅谈当前基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工作存在的问题概要

浅谈当前基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工作存在的问题 浅谈当前基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工作存在的问题 谈起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工作,使我们不得不想起国土资源系统管理体制改革已经实施近3年时间了,当初可谓喊得轰轰烈烈,可具体到基层国土资源系统落实得怎样呢?事实求是地说是“雷声大雨点小”,颇领国土资源系统部分干部职工大失所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工作积极性,不利于国土资源工作的正常开展。以下,结合实际,浅谈管理体制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一、国土资源系统现状堪忧 国土资源系统虽然刚组建不久,但却发展得很快,目前,各县市国土资源系统人员均在100人以上,队伍还在不断壮大中。但干部职工文化素质普遍偏低、业务能力不强、年龄偏大,全日制大专学历以上的少而又少,科班出身的更是微乎其微。由于财、物不实行垂直管理,人事垂直管理和机构升格变成一句空话。自2004年管理体制改革以来,国土资源系统新进人员依然是政府指令性安排和本系统照顾性安置人员,公开招考人员几乎为零。国土系统在表面上一直是经济较好的部门,令社会不少人向往,造成许多局机关及二级机构人满为患。但是,新进、调进的大部分人员都是“有靠山有关系”,这些人员不少是文化相对偏低又无专业技术,素质普遍不高。而这些人自认为有优越感,平时又不注意学习钻研业务,无论是思想理论水平还是业务素质提高不快,而所需人才又无法引进,致使开展业务工作时几乎都是少数几个业务骨干独撑一面,孤军作战,工作相当被动。土地执法力量也相当薄弱,人员素质低,有的县市国土资源执法大队机构、编制、人员、升格一直没有落实到位,难以应对当前土地违法巡查及查处。再加上乡镇国土资源所由于垂直管理体制改革不到位形同虚设,根本没有发挥应有作用,致使违法用地现象屡禁不止,愈演愈烈。许多县市局还没设有人事股或政工股,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仍然由办公室人员兼管,由于是兼管不熟悉业务,对系统人员调进调出等人事变动底子不清,造成工作没有连续性,人事底子不清,人事工作也仅停留于一般的年报统计,统计数也只是摸后脑壳估计,更谈不上人事管理了。为此,干部职工抱怨很大。 二、乡镇国土资源所管理体制改革没有到位 乡镇国土资源所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前沿阵地,是整个国土资源系统的基石。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体制改革文件精神已经明确把乡镇国土资源所实行垂直管理体制改革列为改革的重中之重,xx国土资源厅2006年明确指出要利用3年时间加强基层国土资源所建设力争达到“四个一”,即“一栋办公楼、一台执法车、一台电脑、一部电话”。可地方政府照瓢画芦出台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没有具体明确乡镇国土资源所如何改革,可操作性差。虽然完成县市局领导人事管理上的上收,可大部分县市乡镇国土资源所管理体制改革进展缓慢,乡镇国土资源所管理体制仍然是2001年政府机构改革时的双重管理体制。作为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目前所面临诸如经费、人事编制、体制、基础建设、队伍建设等问题应该是我们关注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2015)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2015)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现将调整后的《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 一、自2015年3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要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特殊地类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二、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乡(镇、街道)的区域(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域(区片)的,按周边区域(区片)的最高标准执行。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且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四、各市、县征地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订,并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调整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执行,调整周期与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周期相同。 五、新征地补偿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5年2月28日 附件1 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地区 区片 征地补偿标准(元/亩)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皖国土资…2010?119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为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规范临时用地行为,保护土地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土地复垦规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全省临时用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用地的范围 (一)生产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包括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放场、生产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生产建设过程中临时性的取土、取石、弃土弃渣用地和架设地上线路、敷设地下管线、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地质勘察过程中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所需使用的土地。 (三)矿山企业开采小型矿产以及零星分散资源,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临时用地。 下列土地一般不得作为临时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城市规划道路路幅用地、城市广场等公用设施和绿化用地、居民住宅区内的公共用地、文物保护单位内

的土地、公路及通信管线控制范围内的土地,永久性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电力设施、测量标志、气象探测环境等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其他不宜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临时用地的期限 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工期较长确实需要延长期限的,须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延期用地手续。 三、临时用地的申报审批 (一)临时用地申请。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向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临时用地申请书。 2、临时用地协议书。 3、经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 4、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用红线标注临时用地的位置和范围)。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6、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或者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分别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7、生产建设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 8、其他规定的材料。

安徽省人民政府领导简历

安徽省人民政府 王三运——安徽省委副书记,省人民政府省长、党组书记 孙志刚——安徽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党组副书记 赵树丛——安徽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副书记 黄海嵩——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唐承沛——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倪发科——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谢广祥——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致公党中央常委、安徽省委主任委员 花建慧——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梁卫国——安徽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党组成员,办公厅党组书记,安徽行政学院(安徽经济管理学院)院长(兼) 王三运——安徽省委副书记、省长 王三运:男,汉族,1952年12月生,山东省单县人,1979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8年12月参加工作,中共中央党校政治学专业在职研究生班毕业,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1968.12——1974.08,贵州省织金县绮陌公社插队知青,县一中代课教师 1974.08——1977.09,在贵州省贵阳师范学院中文系汉语言文学专业学习 1977.09——1983.05,贵州省贵阳师范学院党办工作人员 1983.05——1984.08,贵州省委组织部秘书 1984.08——1987.12,贵州省委组织部青年干部处副处长(其间:1984.10—1987.11,挂职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委副书记) 1987.12——1990.02,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委书记 1990.02——1990.07,贵州省贵阳市委常委、云岩区委书记 1990.07——1992.12,共青团贵州省委书记 1992.12——1995.09,贵州省六盘水市委书记(其间:1992.09—1993.01参加中央党校进修二班学习) 1995.09——1995.10,贵州省贵阳市委书记 1995.10——1998.08,贵州省委常委、贵阳市委书记 1998.08——1998.10,贵州省委副书记、贵阳市委书记 1998.10——2001.07,贵州省委副书记兼省委党校校长(其间:1998.09——2001.07参加中央党校政治学专业在职研究生班学习) 2001.07——2002.10,四川省委副书记兼省委党校校长

省级以下国土干部管理体制改革调研报告

省级以下国土干部管理体制 改革调研报告 一、20__年以来国土资源干部管理体制改革情况 为认真贯/:请记住我站域名/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土资源宏观调控的重大决策,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国土资源职责,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的管理,增强国土资源部门参与宏观调控的能力和管理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__国土资源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__]XXX号、组通字[20__]XXX号文件精神,昭通国土资源系统根据《__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__]XXX号)、中共__省委办公厅、__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办发 [20__]XXX号)、省国土资源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结合__实际,做了大量工作。 一是实现了地州、市县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正、副职和党组书记、党组成员的考察任命权由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决定; 二是实现了县级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正、副职和党组书记、党组成员的考察任命权由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决定;

三是基本实现了县级国土资源局对乡镇国土资源所的人、财、物全部上划,大多数地方实行了垂直管理,体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垂直管理; 四是根据职能和事权的变化及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需要,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撤销或合并了原来不适应的一些机构,增设了比如分局、耕保、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大队)、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等相应机构并调入相关业务人员; 五是人员编制得到进一步的落实,各地在原有人员编制基础上,随着职能机构的建设,又增加了相应的人员编制数,国土资源系统干部队伍进一步壮大。 二、改革后的成效和存在问题 1、改革成效 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管理体制改革后,进一步理顺了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初步建立完善了相关制度体系,全面加强了基层国土资源所建设。各地狠抓工作职能、职责、职权的落实,确保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上台阶、上水平。紧扣工作实际,安排部署“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建立了国土资源管理长效机制,紧紧围绕规范行政行为、行政审批,完善集体会审、实施过错责任追究、加强监督制约等内容,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抓好建章立制,实现了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全省改革和创新,初步理顺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进一步提高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水平和能力,推

安徽省人民政府通信地址

邮寄:合肥市长江中路22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办公室(收) 邮编:230001 邮寄:合肥市长江中路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办公室(收) 邮编:230061 邮寄:合肥市金寨路321号省教育厅 办公室(收) 邮编:230001 邮寄:合肥市巢湖路287号省科学技术厅 办公室(收)

邮寄:合肥市屯溪路306号金安大厦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收) 邮编:230001 邮寄:合肥市庐江路77号省名族事务委员会 办公室(收) 邮编:230061 邮寄:合肥市安庆路282号省公安厅 办公室(收) 邮编:230001 邮寄:合肥市长江中路39号省监察厅 办公室(收)

邮寄:合肥市霍邱路87号省民政厅 办公室(收) 邮编;230001 邮寄:合肥市淮河路335号省司法厅 办公室(收) 邮编:230061 邮寄:合肥市阜南西路238号省财政厅 办公室(收) 邮编:230001 邮寄:合肥市长江中路221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收)

邮寄:合肥市黄山路619号省国土资源厅 办公室(收) 邮编:230001 邮寄:合肥市长江西路8号省环境保护厅 办公室(收) 邮编:230001 邮寄:合肥市环城南路28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办公室(收) 邮编:230022 邮寄:合肥市屯溪路528号(金环大厦)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收)

邮寄:合肥市美菱大道421号省农业委员会 办公室(收) 邮编:230022 邮寄:合肥市九华山路48号省水利厅 办公室(收) 邮编:230001 邮寄:合肥市无为路53号省林业厅 办公室(收) 邮编:230062 邮寄:合肥市金寨路389-399号盛安广场省商务厅办公室(收)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16年政务公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16 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国土资办函[2016]115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6.07.29 【实施日期】2016.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 知 (粤国土资办函〔2016〕115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政务服务中心、技术中心、档案馆: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6〕236号)要求,为进一步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我省国土资源管理信息,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从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拓宽公开渠道,丰富公开内容着手,制定2016年度我厅政务公开工作方案,请遵照执行。 一、扩大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主动在各类媒体宣传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办公室牵头,科教处、政务中心协助。)

(一)出台实施厅新闻发布会制度。 1.制定出台《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新闻发布会制度》;(2016年3月) 2.适时召开厅新闻发布会。(全年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闻宣传工作。 出台《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建立健全全省系统新闻信息报送、审核、通报机制,扩大信息来源,丰富公开内容。(2016年3月) 二、加强厅内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执行。(办公室负责) 1.加强对制发文件公开方式的审查,确保该公开的必须公开;(全年工作) 2.举办厅公文写作培训。(2016年4月) 三、推进重点领域征地信息公开。(利用处会办公室负责。) 1.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征地信息公开深化廉政风险防控的通知》,对各市、县进一步推进征地信息公开工作作详细部署;(2016年6月) 2.梳理1999年1月1日以来省批准的征地信息,并在厅网站补录公开;(2016年12月) 3.及时做好省管权限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农转用审批结果公开。(全年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政策解读工作。(法规处牵头,厅机关各业务处(室、局)按分工具体承办,办公室协助。) 1.加强省内、厅内出台的对社会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国土资源政策文件解读,在厅网站及时发布文件解读内容;(全年工作) 2.转载发布政府、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相关政策解读内容。(全年工作) 五、推进厅权责清单公布。(法规处会办公室负责。) 1.在厅门户网站公开我厅权责清单,主动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严格按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厅局级干部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厅局级干部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皖发〔1980〕55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1980.04.22 【实施日期】1980.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厅局级干部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 (1980年4月22日皖发〔1980〕55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参照有关规定,本着既反对领导干部生活特殊化,又反对绝对平均主义的原则,从我省的经济情况和保证工作需要出发,对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部、委、办、厅(局)和人民团体的厅局级干部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宿舍 (一)每户只能有一处,不得同时占用两处,调到外地工作时,应将原宿舍交回。家属子女不能随迁的,宿舍原则上由其工作单位安排,如所在工作单位一时确实安排不了的,也可以由原宿舍管理单位按同等职工住房标准另行安排,原住宿舍交回;对于在省

直机关和合肥市区范围内的工作调动,搬迁宿舍时,家属子女应随迁,不得占用原宿舍。 (二)一户宿舍使用面积,一般约五—中至七十平方米。已工作的子女可以同住,如不能同住,则由其子女所在单位解决。今后不得以解决已工作子女的住房为理由,要求扩大自己的住房,或要本人所在单位为其子女安排住房。 (三)严禁利用职权,动用国家物资、人力为个人建造单户住宅,宿舍的维修,由有关管理部门按制度办理(按规定自费建房、买房的除外)。 (四)已安排宿舍的,不准再占用宾馆、招待所,已经占用的应限期迁出。否则,住房费由个人自付。 (五)干部逝世后,原宿舍在一、两年内收回,其家属的住房,有工作单位的,原则上由所在工作单位负责安排,无工作单位的原宿舍管理单位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皖政〔2012〕6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省政府决定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现将调整后的《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要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特殊地类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二、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乡(镇、街道)的区域(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域(区片)的,按周边区域(区片)的最高标准执行。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且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四、各市、县征地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订,并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每两年调整一次。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订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执行,每两年调整一次。 五、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1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政发[2004]22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08.17 【实施日期】2004.08.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2010年清理结果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湘政发[2004]2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字〔2004〕22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做好我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对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实行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

下,为保障国民经济平稳运行,解决国土资源管理特别是土地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作出的重大决策。这对于增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切实强化省人民政府保护国土资源的责任,强化执法监察职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决维护中央决策的权威性。要通过这次改革,切实把耕地保护,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保护生态的任务落到实处,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理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 (一)调整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是加强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要认真按照省委组织部的有关文件执行。 (二)市州、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市辖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改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设国土资源分局,分局及其所属国土资源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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