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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违纪处理办法-推荐下载

XX公司

员工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公司纪律,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员工;本办法所称员工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纪是指违反公司员工手册或其它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第四条对员工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应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规章制度为准绳”的原则。

第二章处分类型及适用

第五条公司处分类型有: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辞退。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3个月;

(二)记过,6个月;

(三)记大过,9个月;

(四)撤职,12个月。

第七条受到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不参与评优,不晋升职务,不提高工资档次,年度绩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受到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积极表现,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其评优、晋升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受到撤职处分的,处分期满不视为恢复原职务;

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处分期间与绩效考核挂钩的变动收入按80%发放;受

到记过处分的,在处分期间与绩效考核挂钩的变动收入按50%发放;受到记大

过处分的,在处分期间,与绩效考核挂钩的变动收入为零,并且不予发放公司奖金,部门奖金;

撤职处分针对公司主管级别(含)以上级别的员工,受到撤职处分的,各

类薪酬待遇均按撤职后的职级对应发放;

对受到辞退处分的员工,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员工发生本办法中两种(含)以上应当受到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违规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或加重一档处理;同一违纪违规行为触犯本条例中两个(含)以上条款的,按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处分期间又发生违规行为并构成其他处分的,按较高处分加重一档处理,直至给予辞退处分。

第九条违纪情节主要是指违纪造成的损失、影响和危害程度;也包括违纪人员动机、责任大小、认错态度、挽回损失和退回违纪所得等行为和事实。

违纪违规情节分为较轻、较重、严重三个层次:

较轻是指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认错态度较好,影响范围较小,造成的经济损失较少和形象损害较小;

较重是指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在员工中造成不良影响,或违反公司纪律和规章制度酿成事故、使公司经济利益蒙受一定损失或公司形象受到损害;

严重是指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酿成较大事故,或使公司经济利益蒙受较大损失,或公司形象受到严重损害,或在员工中造成恶劣影响。

第三章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一节违反公司经营管理秩序的行为及处分适用

第十条拒不执行、擅自改变公司决定和工作部署,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辞退处分。

第十一条在公司项目、技术开发改造的立项、设计、实施、验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辞退处分:

(一)虚列、虚报项目,转移资金的;

(二)在立项阶段,未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擅自批准立项,或违反规定擅自变动立项方案的;违反审批程序,擅自将技术开发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违反规定擅自变动技术方案的;

(三)在项目实施阶段,违反程序,擅自修改已批准的技术方案、图纸的;

(四)不按技术规范和要求实施,造成项目隐患的;

(五)在项目实施工作中,未按流程和规范进行质量管理、监督和检查,或不按流程和规范进行验收,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第十二条在物资采购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辞退处分:

(一)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购进假冒伪劣物资以及其他不符合行业规定标准的物资;或者无故造成购入物资的价格明显高于当地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

(二)无计划、虚报计划、不按计划采购,或者在仓储管理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物资严重积压、浪费、变质、失效的;

(三)弄虚作假,办理虚假出、入库手续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未能及时处理好供货、接货等到货前工作,致使物资损失、损坏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十三条违反公司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在签订、执行合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辞退处分:

(一)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超越权限签订合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办理合同事务过程中严重失职,致使所签订合同有重大缺陷或被欺诈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或对对方变更、解除合同的正式函件未及时作出答复,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被对方追究违约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或合同纠纷发生后,隐瞒不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伪造虚假合同;提供虚假资料;或者出具有关法律文本未经审核;

或者丢失、毁损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六)其他违反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应予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十四条违反公司印章管理规定制发、保管、使用公章或伪造、私刻、窃盖公章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辞退处分。

第十五条在生产经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辞退处分:

(一)盗窃、侵占、挪用、丢失、损坏、浪费公司财物或造成资金不能收回的;

(二)违反诚信经营原则或公司经营管理规定,损害业务合作伙伴利益,使公司信誉受到损害,影响正常合作关系,给市场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的。

第十六条在生产经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擅自改动公司客户管理系统﹑清算系统及其他系统资料的;

(二)违反公司相关保密要求,未经许可向其他人员透露与公司技术、业务或经营等方面有关保密资料、数据, 泄漏公司客户信息资料及其它秘密信息的;

(三)擅自撕走公司盖章空白单据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节违反产品营销及客户服务相关规定的行为及处分适用

第十七条违反销售管理相关规定,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辞退处分:(一)代理销售非本公司销售的产品的;

(二)欺骗诱导客户、隐瞒事实,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三)售后服务未尽责,导致客户投诉及客户利益受损的;

(四)代客户签名、冒充客户签名的;

(五)教唆或者协助客户弄虚作假的,向公司提供虚假客户资料,向客户提供虚假公司资料及隐瞒客户真实情况;

(六)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被监管部门查处,给企业造成经济名誉损失的;

(七)销售人员违规私自收取押金、费用、回佣的;

(八)其他反销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违反公司客户经理管理相关规定的,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辞退处分。

第三节违反相关财务制度的行为及处分适用

第十九条在工作中有下列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辞退处分:

(一)不依公司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或私设会计账簿的;

(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丢失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

(三)违规开立银行账户的,或者公款私存的;

(四)采用隐匿收入、虚列支出、转移资产或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的;

(五)蓄意隐瞒资产不入账,造成账外资产的;

(六)挪用公司资金归自己或其他单位、个人使用,或者擅自委托其他机构理财的;

(七)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或者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或者公司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支出项目的;

(八)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资金的;

(九)其他违反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四节违反公司劳动、人事和监督管理工作规定的行为及处分适用

第二十条在劳动纪律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辞退处分:

(一)经常无故迟到、早退、旷工,虚报病假的;

(二)利用公司的设备、材料以及其他条件办理个人事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管理、调度,消极怠工,谩骂、威胁领导的;

(四)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酗酒闹事,聚众赌博,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

(五)散布流言、造谣中伤、谩骂侮辱同事,捏造事实进行不实举报等严重损害他人声誉的。

第二十一条未经组织批准,一月内累计旷工3天(含)以上,给予辞退处分。

第二十二条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记大过、辞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辞退处分:

(一)对本部门或分支机构发生的违纪行为失于监督,或者发现违纪行为后不制止、不纠正、不追究责任,或者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

(二)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失察或者发现后不予及时反映和制止,或者超越授权范围行使职权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干扰阻碍监督部门工作的;

(四)违反规定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提供与纪检监察、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五)拒不执行纪检监察、审计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纪检监察、审计要求改正错误行为的;

(六)有其他阻碍纪检监察、审计工作行为的;

(七)监督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在查处违纪违规行为中,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或利用纪检监察、审计职权打击报复的;

(八)对控告人、检举人、申诉人、批评人以及监督管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五节其他违纪行为及处分适用

第二十三条拒不执行公司决议、决定、规章制度,拒不服从公司管理的,给

予警告或记过处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给予记大过至辞退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统计信息管理规定,虚报、瞒报、拒报或伪造、篡改统计信息资料、数据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辞退处分。

第二十五条违反公司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辞退处分。

(一)违反档案管理规定,造成应归档的文件、凭证、账簿、报表、合同等丢失、损毁、串换的;

(二)严重违反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的;

(三)违反公司服务质量管理相关规定,造成客户投诉的;

(四)违反公司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给公司造成安全隐患的;

(五)其他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在工作中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因此给公司造成一定损失,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记大过、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辞退处分。

第二十七条员工因违纪或者失职给公司造成一定损失的,除需承担相应处分以外,还应按照相关民事法律法规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员工的违纪行为由审计督察部负责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对受处分人员的处分、追究经济赔偿责任、职级与工资待遇变更、扣发绩效工资和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由人力资源部门承办。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信核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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