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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设计规范讲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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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烟、排烟和通风、 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8.1 一般规定8.1.1 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8.1.2 高层建筑的排烟设施应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8.1.3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 32m 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8.1.3.1 长度超过20m 的走道。 8.1.3.2 面积超过 100m ,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8.1.3.3 高层建筑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8.1.4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烟措施。 8.1.5 机械加压送风和机械排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8.1.5.1 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 20m/s。 8.1.5.2 采用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 15m/s。 8.1.5.3 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 7m/s;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 10m/s。 8.2 自然排烟 8.2.1 除建筑高度超过50m 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 100m 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8.2.2 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8.2.2.1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 2.00m ,合用前室不应小于 3.00m 。 8.2.2.2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 2.00m 。 8.2.2.3 长度不超过 60m 的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 2%。 8.2.2.4 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 2%。 8.2.2.5 净空高度小于 12m 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 5%。

8.2.3 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有不

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 8.2.4 排烟窗宜设置在上方,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 8.3 机械防烟 8.3.1 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8.3.1.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8.3.1.2 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8.3.1.3 封闭避难层(间)。 8.3.2 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间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由计算确定,或按表 8.3.2-1 至表 8.3.2-4 的规定确定。当计算值和本表不一致时,应按两者中较大值确定。防烟楼梯间(前室不送风) 防烟楼梯间(前室不送风)的加压送风量 8.3.2表 8.3.2-1

2 2 2 2

系统负担层数<20 层 20 层~32 层

加压送风量(m3 加压送风量(m /h) 25000~30000 35000~40000

3

防烟楼梯间及其合用前室的分别加压送风量

8.3.2表 8.3.2-2

系统负担层数

送风部位防烟楼梯间

加压送风量(m3 加压送风量(m /h) 16000~20000 12000~16000 20000~25000 18000~22000

3

<20 层合用前室防烟楼梯间 20 层~32 层合用前室

消防电梯间前室的加压送风量

8.3.2表 8.3.2-3

系统负担层数<20 层 20 层~32 层

加压送风量(m3 加压送风量(m /h) 15000~20000 22000~27000

3

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排烟,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排烟,前室或合用前室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的送风量

8.3.2表 8.3.2-4

系统负担层数<20 层 20 层~32 层

加压送风量(m3 加压送风量(m /h) 22000~27000 28000~32000

3

注:①表 8.3.2-1 至表 8.3.2-4 的风量按开启 2.00m×1.60m 的双扇门确定。当采用单扇门时,其风量可乘以 0.75 系数计算;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出入口时,其风量应乘以 1.50~1.75 系数计算。开启门时,通过门的风速不宜小于 0.70m/s。②风量上下限选取应按层数、风道材料、防火门漏风量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 8.3.3 层数超过三十二层的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及送风量应分段设计。 8.3.4 剪刀楼梯间可合用一个风道,其风量应按二个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应分别设置。 8.3.5 封闭避难层(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 30m /h 计算。 8.3.6 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宜分别独立设置送风系统,当必须共用一个系统时,应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 8.3.7* 8.3.7* 机械加压

送风机的全压,除计算最不利环管道压头损失外,尚应有余压。其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8.3.7.1 防烟楼梯间为 40Pa 至 50Pa。 8.3.7.2 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为 25Pa 至 30Pa。3

8.3.8 楼梯间宜每隔二至三层设一个加压送风口;前室的加压送风口应每层设一个。 8.3.9 机械加压送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风机位置应根据供电条件、风量分配均衡、新风入口不受火、烟威胁等因素确定。 8.4 机械排烟 8.4.1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 32m 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8.4.1.1 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 20m 的走道或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 60m 的走道。 8.4.1.2 面积超过 100m ,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 8.4.1.3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空高度超过 12m 的中庭。 8.4.1.4 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 200m 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m ,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8.4.2 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部位,其排烟风机的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8.4.2.1 担负一个防烟分区排烟或净空高度大于 6.00m 的不划防烟分区的房间时,应按每平方米面积不小于 60m /h 计算(单台风机最 3 小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m /h)。 8.4.2.2 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 120m /h 计算。 8.4.2.3 中庭体积小于17000m 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 6 次/h 换气计算;中庭体积大于17000m 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 4 次/h 换 3 气计算;但最小排烟量

不应小于 102000m /h。 8.4.3* 带裙房的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当裙房以上部分利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排烟,裙房部分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局部正压送风系统,正压值应符合 8.3.7 条的规定。 8.4.4* 8.4.4* 排烟口应设在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50m。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 1.00m。排烟口平时应关闭,并应设有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 8.4.5 防烟分区的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 30m。在排烟支管上应设有当烟气温度超过 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8.4.6 走道的机械排烟系统宜竖向设置;房间的机械排烟系统宜按防烟分区设置。 8.4.7 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采用排烟轴流风机,并应在其机房入口处设有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排烟风机应保证在 280℃时连续工作 30min。 8.4.8 机械排烟系统中,当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应能自行启动。 8.4.9 排烟管道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安装在吊顶的排烟管道,其隔热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 150mm 的距离。 8.4.10 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若合用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应符合排烟系统要求。 8.4.11 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且送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 50%。 8.4.12 排烟风机的全压应按排烟系统最不利环管道进行计算,其排烟量应增加漏风系数。 8.5 通风和空气调节 8.5.1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

采用相应的防爆型通风设备;当送风机设在单独隔开的通风机房且送风干管上设有止回阀时,可采用普通型通风设备,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8.5.2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横向应按每个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五层,当排风管道设有防止回流设施且各层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进风和排风管道可不受此限制。垂直风管应设在管井。 8.5.3 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道应设防火阀:

3 3 3 3 2 2 2

8.5.3.1* 管道穿越防火分区处。 8.5.3.2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8.5.3.3 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8.5.3.4 穿越变形缝处的两侧。

8.5.4 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宜为 70℃。 8.5.5 厨房、浴室、厕所等的垂直排风管道,应采取防止回流的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防火阀。 8.5.6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等,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但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烧材料制作。 8.5.7 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和粘结剂应为不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穿过防火墙和变形缝的风管两侧各 2.00m 围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及其粘结剂。

8.5.8 风管设有电加热器时,风机应与电加热器联锁。电加热器前后各800mm 围的风管和穿过设有火源等容易起火部位的管道,均必须采用不燃保温材料。防烟、排烟和通风、 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8.1 一般规定 8.1.1 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8.1.2 高层建筑的排烟设施应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8.1.3 一类高层建筑

和建筑高度超过 32m 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8.1.3.1 长度超过 20m 的走道。 8.1.3.2 面积超过 100m ,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8.1.3.3 高层建筑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8.1.4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烟措施。 8.1.5 机械加压送风和机械排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8.1.5.1 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 20m/s。 8.1.5.2 采用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 15m/s。 8.1.5.3 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 7m/s;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 10m/s。 8.2 自然排烟8.2.1 除建筑高度超过 50m 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 100m 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8.2.2 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8.2.2.1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 2.00m ,合用前室不应小于 3.00m 。 8.2.2.2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 2.00m 。 8.2.2.3 长度不超过 60m 的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 2%。

8.2.2.4 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 2%。

2 2 2 2

8.2.2.5 净空高度小于 12m 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 5%。 8.2.3 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 8.2.4 排烟窗宜设置在上方,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 8.3 机械防烟 8.3.1 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

超高层建筑防火设计

浅谈超高层建筑防火设计 按规定,我国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为超高层建筑,防火设计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执行。由于导致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因素较多,扑救难度大,因此高层建筑应立足于自防自救,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达到预防火灾的目的。 首先,超高层建筑的火灾特点为: 1、火势蔓延快 高层建筑各专业竖井林立,发生火灾时,这些竖井就像高耸的烟囱,构成火势迅速蔓延的主要途径。试验证明,烟气竖向扩散速度为3~4m/s,100m的高层建筑在25~35m/s左右,烟气即顺垂直通道从底层扩散到顶层,与此同时,火势也将蔓延扩大。 2、人员疏散困难 高层建筑层数多,人员集中,垂直疏散距离远,发生火灾时,要使人员迅速疏散到地面或建筑物内避难层及不受火灾威胁的安全部位,是十分艰难的。数千人、甚至数万人若从整幢大楼疏散到地面,少则几十分钟,多则几小时。 3、火灾扑救难度大 高层建筑火灾的扑救由于受到消防设施条件的限制,给灭火工作带来很大难度。如果超过消防登高车辆的高度则无法从室外扑救,只能依靠自救,即依靠室内的消防疏散设施。 因此,针对一上特点,高层建筑防火设计必须强调几个问题:(1)合理布置高层建筑总体布局和防火分区

总平面布置中的主,附体关系,该建筑与四周建筑的间距及车道的设置等等,均属与防止蔓延和迅速扑救密切相关的问题,也是进行建筑方面设计方案时须首先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合理的总平面布置,不但有利于火灾扑救,而且对防止火势蔓延有极大帮助。设计时需不折不扣执行。 防火分区是延缓火势蔓延的重要措施,包括水平和竖向两种。水平防火分区是应用防火墙,防火门及防火卷帘等将各楼层在水平方向分隔为两个或几个防火分区,根据《高规》要求,每一分区内要相应装设一些使防火门能自动关闭的装置,并且在建筑施工时,要做到防火卷帘安装时,卷筒与梁,卷筒与墙壁之间不能留有缝隙,能充分发挥其防火、阻烟作用。竖向防火分区主要指对建筑内部的垃圾井、水井(水管井)、电井(强、弱电)及楼、电梯间实行防火阻隔(水井、电井要求封堵),最大限度地降低火势蔓延速度,控制火灾燃烧面积。 (2)确保建筑物耐火能力 《高规》规定,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在高层建筑防火设计中应保证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使火灾发生时建筑物结构在较短时间内不会损坏,为人员疏散赢得时间,同时也减少火灾损失。可靠的耐火构造能减少起火,蔓延及保护人和建筑的安全。设计中除了应首先保证主体结构的耐火能力之外,还须对天棚,墙面等装修部位的耐火性能给予充分的考虑。 为了追求建筑外观效果,部分高级公寓和住宅采用了玻璃幕墙,国内外建筑界对此颇有争议(日本、德国等国家明文规定禁止使用)。

最新学生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学生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第一章概论 宿舍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1 基地 1 )宿舍不应建在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地区。 2 )宿舍用地宜选择有日照条件,且采光、通风良好,便于排水的地段。 3)宿舍选址应防止噪声和各种污染源的影响,并应符合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 2 总平面 1)宿舍宜接近工作和学习地点,并宜靠近公用食堂、商业网点、公共浴室等方便生活的服 务配套设施,其距离不宜超过250m。 2)宿舍附近应有活动场地、集中绿地、自行车存放处,宿舍区内宜设机动车停车位。3)宿舍建筑的房屋间距应满足国家标准有关防火及日照的要求,且应符合各地城市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4)机动车不得在宿舍区内过境穿行。 5)宿舍区内公共交通空间、步行道系统及宿舍出入口,应按照现行的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 6)宿舍区内应设有明显的标识系统。 第三章建筑设计 一、一般规定 1 宿舍内居室宜集中布置,通廊式宿舍水平交通流线不宜过长。 2 每栋宿舍应设置管理室、公共活动室和晾晒空间。宿舍内应设置盥洗室和厕所。公共用房 的设置应防止对居室产生干扰。 3 宿舍半数以上居室应有良好朝向,并应具有住宅居室相同的日照标准。 4 宿舍内应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图以及明显的安全疏散标志。 5 每栋宿舍应在首层至少设置1间无障碍居室,或在宿舍区内集中设置无障碍居室。居室中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要求。 二、居室 1 宿舍居室按其使用要求分为四类,各类居室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1的规定。 表1 居室的类型与人均使用面积 2 居室的床位布置尺寸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 两个单床长边之间的距离0.60m。 2 两床床头之间的距离0.10m。

高层建筑设计规范

核心筒的内容是什么? 除必要的疏散楼梯及消防电梯在规范里很明确地说清楚:就是要两个防烟楼梯,其前室面积是6平米,每1500平米要一个消防电梯,前室也是6平米,当两种前室合并的话,其合用前室是10平米, 写字楼的使用面积,大致是70%, 30%的核心筒 二、写字楼的客梯数量 粗略统计的平均数字是5000平米/1台,但由于书本、杂志的比例不清楚,不知1台是多少重量的。但客梯大多在1000-1600kg之间,而高层写字楼的柱网也大多是8-9M之间。反算的话,是5000平米/1吨-5000平米/1.6吨之间。为什么我用“5000平米”及“1吨”这两个数字为基础呢?是为了容易记住。用1000kg-1600kg反算的话即是:5000平米/1吨-3125平米/1吨之间。这是非常宏观的数据,但已很清楚地说明写字楼的等级就在这几个简单数据之中,没什么好神秘的。 由此得出一般写字楼5000平米/1吨客梯。 高级写字楼4000平米/1吨客梯。 超级写字楼3000平米/1吨客梯这个宏观数据的规律。

公寓在10000平米/1吨-6000平米/1吨之间,也是普通、高级及豪华公寓之分。 对旅馆客体的数量是每100间客房/1000kg-1600kg之间,也就是三星、四星及五星之间的区分。 而商住楼虽是居住建筑,但作为小公司办公者居多,所以用写字楼的下限5000平米/1吨为好, 三、高层写字楼电梯的服务面积 写字楼由于下面经常有商业裙房,所以计算面积的时候,要将裙房的面积扣掉,首层不用电梯的面积也扣掉。即使用电梯的面积来计算,是理所当然的事。如一栋40000平米写字楼,首层加裙房商业10000平米的话,我们算电梯时,就依30000平米来计算,一般写字楼用6台1吨,或4台1600kg的客梯就基本正确。 四、客梯厅的理想布置 客梯的安排,最好是一对一对的,因为如果遇到检修,不至于没有电梯用.当然一对以上,如3台为一组也可以,但横向最好不要超过3台,超过后会看不见信号,而在电梯厅里挤来挤去也不是办法.如果面积偏大,也可以用1吨以上的电梯来调节,如1150kg、1350kg、1600kg 等来调节。 电梯群控能充分发挥电梯的效能,我的经验是群控不要超过4台,而4台最好用各两台双双面对为好,横向一排4台很不理想。因为群控

高层建筑设计规范讲义全

防烟、排烟和通风、 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8.1 一般规定8.1.1 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8.1.2 高层建筑的排烟设施应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8.1.3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 32m 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8.1.3.1 长度超过20m 的走道。 8.1.3.2 面积超过 100m ,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8.1.3.3 高层建筑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8.1.4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烟措施。 8.1.5 机械加压送风和机械排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8.1.5.1 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 20m/s。 8.1.5.2 采用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 15m/s。 8.1.5.3 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 7m/s;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 10m/s。 8.2 自然排烟 8.2.1 除建筑高度超过50m 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 100m 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8.2.2 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8.2.2.1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 2.00m ,合用前室不应小于 3.00m 。 8.2.2.2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 2.00m 。 8.2.2.3 长度不超过 60m 的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 2%。 8.2.2.4 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 2%。 8.2.2.5 净空高度小于 12m 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 5%。 8.2.3 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有不

高层结构设计规范

《高层建筑结构设计》第二章作业 1、有一幢钢筋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共9层,首层层高4.2米,其它各层层高3.6米,首层楼面比室外地面高出0.6米,屋顶有局部突出的电梯机房层高3米,在计算房屋高度时,下列()项是正确的。 A 33.6m B 36.6m C 33.0 D 36.0 2、某高层框架——剪力墙结构,7度设防,主体高50 m,裙房高12 m,主体与裙房间设有沉降缝,确定防震缝的宽度δ,其与下列() 项数值最为接近。 A 245 B 70 C 120 D 95 3、高层建筑为了减少地基的变形,下列()种基础形式较为有效。 A 钢筋混凝土十字交叉条形基础 B 箱形基础 C 筏形基础 D 扩展基础 4、某18层钢筋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房屋高度为58米,7度设防,丙类建筑,场地类别为二类。下列关于该框架、剪力墙抗震等级的确定,其中()项正确。 A 框架三级剪力墙二级 B 框架三级剪力墙三级 C框架二级剪力墙二级 D 无法确定 7、抗震设计的高层建筑结构,沿竖向结构的侧向刚度有变化时,下列()项符合《高层建筑结构混凝土技术规程》的规定。 A 下层刚度不应小于相邻上层刚度的50%,连续若干层刚度降低,不小于降低前的30%。 B 下层刚度不应小于相邻上层刚度的70%,并且不应小于其上相邻三层平均刚度的80%。 C 下层刚度不应小于相邻上层刚度的30%,连续三层刚度降低,不小于降低前的30%。 D 下层刚度不应小于相邻上层刚度的70%,连续三层刚度降低,不小于降低前的40%。 8、有一幢钢筋混凝土高层筒中筒结构,矩形平面的宽度26米,长度30米,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要求在高宽比不超过《高层规程》规定的A级高度的限值的前提下,尽量做高,指出下列()高度符合要求。 A 156m B 143m C 140m D 150m 高规不超过150米,26X6=156 9、高层建筑防震缝的设置下列()项是正确的。 A 应沿房屋全高设置,包括基础也应断开。

高层住宅设计规范

高层和中高层住宅设计 主讲:白雪

高层住宅的基本特点 (1)可提高住宅的容积率(住宅容积率系指总建筑面积与居住区用地的比值),节约城市土地。 (2)可节省市政建设投资。 (3)可以获得较多的空间用以布置公共活动场地和绿化,丰富城市景观。 (4)用钢量较大,一般为多层住宅的3~4倍。 (5)对居民生理和心理会产生一些不利影响 (6)设计原则与多层住宅相似。

高层住宅存在问题 从居住的角度来看,低层住宅和多层住宅均比高层住宅优越。但基于我国人口多、土地少的现实情况,在城市中建高层住宅是必然出路。因此近几年全国各大城市都盖了很多高层住宅。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出现了不少二三十层的高层住宅甚至于超过100m的超高层住宅。在一些地价昂贵地段,还经常出现塔式住宅相互拼接成塔群住宅的情况。高层住宅虽节约用地,能容纳更多住户,但也带来许多弊端。

①住宅平面往往是一梯8户或一梯6户,因此有近l/3的住 宅朝向不好。 ②标准层的公共交通面积和设备及管井占用面积较大,每户分摊较多公用面积,因此,每户的建筑面积虽大,但有效使用面积并不大。而高层住宅的售价往往高于多层住宅,购房者觉得不合算。 ③人们远离了大地,生活在"空中鸽笼"中,儿童和老人感 到活动不方便,而且易使人产生孤独感。 ④容易导致居住小环境的恶化,如高层住宅北面的大片阴影区、高层住宅的楼群风等。 ⑤建设费用高、建设周期长。这是高层建筑层数多、面积大、结构复杂带来的直接后果。

?我国《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一1999)把7—9层的住宅称为中高层住宅;而把10层从10层以上并设置电梯为主要交通工具的仟宅称为高层住宅。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条文理解及设计常见问题的处理 强制性条文 0.1 05年版《高规》中的有黑体字的条文是05年修订时所修改过或增加的强制性条文。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中的有关《高规》的条文内容,只要仍存在于《高规》05年版中的,仍然是强制性条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分告》第361号文所列出的经修订后的强制性条文一样,必须严格执行。 0.3 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相关法律、法令内容: 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0.3.2 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城市规划;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0.3.3 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0.3.4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性质已属于建设工程的最严格的法规,违反强制性条文会导致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总则 1.0.3.0 本条文主要阐述《高规》05年版的适用范围: 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附图一) ?居住建筑以层为计算单位,并非以建筑高度为计算单位,建筑高度超过24m 的9层居住建筑并不算高层建筑。 ?《高规》条文解释中,对于住宅以层数计算,除考虑登高消防器材的有效使用,以及我国大多数的地方消防车供水能力之外,高层住宅的数量约占高层建筑的40%-50%,且住宅的每个单元间防火分区面积均不大,并有较好的防火分隔,火灾发生时蔓延受到一定限制,危害性较少,故作区别对待。 ?本条条文与第2.0.17条有矛盾,本条文中括号内“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一句的意思应是“包括首、二层设置符合第2.0.17条规定的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因此,《高规》P75页上部第4点的提法也同样不符合规范关于商业服务网点定义的修订精神,应予以删除。 ——关于住宅层数的计算: 一、《住宅建筑规范》第9.1.6条:住宅建筑的防火与疏散要求应根据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 注:1.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

2019最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019最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目录 1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2术语、符号...............................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术语................................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符号................................ 错误!未定义书签。3厂房和仓库...............................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火灾危险性分类......................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错误!未定义书签。 3.3厂房或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错误!未定义书签。 3.4厂房的防火间距...................... 错误!未定义书签。 3.5仓库的防火间距...................... 错误!未定义书签。 3.6厂房和仓库的防爆.................... 错误!未定义书签。 3.7厂房的安全疏散...................... 错误!未定义书签。 3.8仓库的安全疏散...................... 错误!未定义书签。4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错误!未定义书签。 4.1一般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错误!未定义书签。 4.3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错误!未定义书签。 4.4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错误!未定义书签。 4.5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错误!未定义书签。5民用建筑................................. 错误!未定义书签。 5.1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错误!未定义书签。 5.2总平面布局.......................... 错误!未定义书签。 5.3防火分区和层数...................... 错误!未定义书签。 5.4平面布置............................ 错误!未定义书签。 5.5安全疏散和避难...................... 错误!未定义书签。6建筑构造................................. 错误!未定义书签。 6.1防火墙.............................. 错误!未定义书签。 6.2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错误!未定义书签。 6.3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 错误!未定义书签。 6.4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等.............. 错误!未定义书签。 6.5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20年(房地产管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房地产管理)住宅建筑设 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GB 50096—1999 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 9]76号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1999,自1999年6月1日起实行。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前言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的要求,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修订,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套内空间;4.共用部分;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增加了术语,扩展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的内容。 本规范由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外,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北京市本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4] 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8.1 一般规定 8.1.1、8.1.2 规定了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和排烟设施的组成部分。 一、设置防、排烟设施的理由:当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防烟楼梯间是高层建筑内部人员唯一的垂直疏散通道,消防电梯是消防队员进行扑救的主要垂直运输工具(国外一般要求是当发生火灾后,普通客梯的轿厢全部迅速落到底层。电梯厅一般用防火卷帘或防火门封隔起来。为了疏散和扑救的需要,必须确保在疏散和扑救过程中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井内无烟,首先在建筑布局上按本规范第6.2.1条及第6.3.3条的规定,对防烟楼梯间及消防电梯设置独立的前室或两者合用前室。设置前室的作用:(1可作为着火时的临时避难场所;(2阻挡烟气直接进入防烟楼梯间或消防电梯井;(3作为消防队员到达着火层进行扑救工作的起始点和安全区;(4降低建筑本身由热压差产生的所谓“烟囱效应”。特别是在冬天北方地区,室内温度高于室外温度,由于空气的容量不同而产生很大的热压差,在建筑比较密封的情况下,中和面在建筑高度1/2处,室外空气经低于中和面的门、窗缝渗入室内,室内热空气经过高于中和面的门、窗缝漏出,这就是“烟囱效应”。由于设有前室,把楼梯间、电梯井与走道前室的两道门隔开,这样楼梯间及电梯的烟囱效应减弱,可以减缓火、烟垂直蔓延的速度;其次是按第8.1.1条、第8.1.2条的规定设置防、排烟设施,当发生火灾时,烟气水平方向流动速度为每秒0.3~ 0.8m,垂直方向扩散速度为每秒3~4m,即当烟气流动无阻挡时,只需1min左右就可以扩散到几十层高的大楼,烟气流动速度大大超过了人的疏散速度。楼梯间、电梯井又是高层建筑火灾时垂直方向蔓延的重要途径。因此,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两者合用前室设置防排烟设施,是阻止烟气进入该部位或把进入该部位的烟气排出高层建筑外,从而保证人员安全疏散和扑救。 二、设置防、排烟设施的方式。对于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两者合用前室设置防烟或排烟设施的方式很多,下面分别介绍几种。 自然排烟,有以下两种方式: 1.利用建筑的阳台、凹廊或在外墙上设置便于开启的外窗或排烟窗进行无组织的自然排烟,如图17(a~(d。 其优点是:(1不需要专门的排烟设备;(2火灾时不受电源中断的影响;(3构造简单、经济;(4平时可兼作换气用。不足之处:因受室外风向、风速和建筑本身的密封性或热压作用的影响,排烟效果不太稳定。据调查情况表明,这种自然排烟的方式一直被广泛采用。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技术条件及管理水平,此方式值得推广,并宜优先采用大。 2.竖井排烟。在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内设置专用的排烟竖井,依靠室内火灾时产生的热压和室外空气的风压形成“烟囱效应”,进行有组织的自然排烟。这种排烟当着火层所处的高度与烟气排放口的高度差越大,其排烟效果越好,反之越差。这种排烟的优点是不需要能源,设备简单,仅用排烟竖井(各层还应设有自动或手动控制的排烟口,缺点是竖井占地面积大。按日本建筑基准法规定:前室排烟竖井的面积不小于6m^2(合用前室不小于9m^2,排烟口开口面积不小于4m^2(合用前室不小于6m^2;进风口竖井截面不小于2m^2(合用前室不小于3m^2;进风口面积不小于1m^2(合用前室不小于1.5m^2。在我国一些新建的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中有的采用了这种方式,如:无锡滨湖饭店,南京工艺美术大楼,郑州宾馆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解释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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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年版)条文理解及设计常见问题的处理 强制性条文 0.105年版《高规》中的有黑体字的条文是05年修订时所修改过或增加的强制性条文。 0.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中的有关 《高规》的条文内容,只要仍存在于《高规》05年版中的,仍然是强制性条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分告》第361号文所列出的经修订后的强制性条文一样,必须严格执行。 0.3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相关法律、法令内容: 0.3.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 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 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0.3.2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城市规划;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0.3.3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0.3.4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性质已属于建设工程的最严格的法规,违反强制性条文 会导致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总则 1.0.3.0 本条文主要阐述《高规》05年版的适用范围: 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附图一) ·居住建筑以层为计算单位,并非以建筑高度为计算单位,建筑高度超过24m的9 层居住建筑并不算高层建筑。

高层建筑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1.0.2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1.0.3.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1.0.3.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0.4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5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第二章术语 2.0.1裙房 skirt building 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2.0.2 建筑高度 building altitude 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2.0.3 耐火极限 duration of fire resistance 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2.0.4不燃烧体 non–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不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5 难燃烧体 hard–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不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 2.0.6燃烧体 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7综合楼 multiple–use building 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2.0.8商住楼 business–living building 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 2.0.9网局级电力调度楼 large–scale power dispatcher’s building 可调度若干个省(区)电力业务的工作楼。 2.0.10高级旅馆 high–grade hotel 具备星级条件的且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 2.0.11高级住宅 high–grade residence 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 2.0.12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important office building、laboratory、archive 性质重要,建筑装修标准高,设备、资料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2.0.13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者。 2.0.14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一半者。 2.0.15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

最新高层建筑设计规范讲义

防烟、排烟和通风、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8.1 一般规定8.1.1 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8.1.2 高层建筑的排烟设施应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8.1.3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 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8.1.3.1 长度超过20m 的内走道。8.1.3.2 面积超过100m ,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8.1.3.3 高层建筑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8.1.4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烟措施。8.1.5 机械加压送风和机械排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8.1.5.1 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20m/s。8.1.5.2 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8.1.5.3 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8.2 自然排烟8.2.1 除建筑高度超过50m 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 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8.2.2 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8.2.2.1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 2.00m ,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0m 。8.2.2.2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0m 。8.2.2.3 长度不超过60m 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8.2.2.4 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8.2.2.5 净空高度小于12m 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5%。8.2.3 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

建筑设计规范大全

建筑设计规范大全 1 总则 1.0.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套型 dwelling size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 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卧室 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起居室(厅) living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厨房 kitchen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卫生间 bathroom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使用面积 usable 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标准层 typical floor 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层高 storey height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室内净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阳台 balcony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平台 terrace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过道 passage 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壁柜 cabinet 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 吊柜 wall-hung cupboard 住宅套内上部的贮藏空间。 跃层住宅 duplex apartment 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自然层数 natural storeys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中间层 middle-floor 底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楼层。 单元式高层住宅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 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 塔式高层住宅 apartment of tower building 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通廊式高层住宅 gallery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0号 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9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 (1997年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5年11月1日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8号 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研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7年6月24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5〕265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82同时废止。 在执行本规范个别规定如确有困难时,应在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的主持下,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协商解决。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五年五月三日目次 1总则 2术语 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一般规定 4.2防火间距 4.3消防车道 5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高层建筑设计规范

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4.1.5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 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2。 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其最大容纳人数按录像厅、放映厅为1.0人/m2,其它场所为0.5人/m2计算,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m2; 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m2,可设置一个出口;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当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 应设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4.1.6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 4.1.7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 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办 公 建 筑 设 计 规 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保证办公建筑设计在适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建筑设计。其它建筑中的办公用房部分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1.0.3条办公建筑按高度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建筑高度24m以下为低层或多层办公建筑; 二、建筑高度超过24m而未超过100m为高层办公建筑;三、建筑高度超过100m为超高层办公建筑。 第1.0.4条办公建筑设计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基地 第2.1.1条办公建筑的基地应选在交通和通讯方便的地段,并应避开产生粉尘、煤烟、散发有害物质的场所和贮存有易爆、易燃品等地段。 第2.1.2条位于城市的办公建筑的基地,应符合城市规划布局的要求,并应选在市政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 第2.1.3条工业企业的办公建筑,可在企业基地内选择联系方便,污染影响最小的地段建造,并应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总平面 第2.2.1条总平面布置宜进行环境及绿化设计。 第2.2.2条在同一基地内办公楼与其它建筑共建,或建造以办公用房为主的综合性建筑,应根据使用功能不同,做到分区明确、布局合理、互不干扰。 第2.2.3条建筑基地内应设机动车和自行车停车场(库)。条件不允许时,可由有关部门就近统筹建设停车空间。停车场地面积由当地规划部门确定。 第2.2.4条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好设备机房、附属设施和地下建筑物。如设有锅炉房、食堂的宜设运送燃料、货物和清除垃圾等的单独出入口。采用原煤作燃料的锅炉房,应留有堆放场地。 第三章建筑设计 第一节一般规定

【免费下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82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第三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防火间距 第三节消防车道 第四章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第一节防火和防烟分区 第二节防火墙和隔墙 第三节电梯井和管道井 第四节防火门和防火卷帘 第五节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 第五章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第三节消防电梯 第六章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装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消防用水量 第三节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 第四节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第五节消防水泵房 第六节固定灭火装置 第七章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第一节防烟、排烟 第二节通风和空气调节 第八章电气 第一节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第二节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第三节灯具 第四节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室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附录三本规范用词说明 face="幼圆" color="#000000"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火灾的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的特点,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保障安全、方便使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民用建筑及与其相连的附属建筑: 一、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二、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其他民用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民用建筑和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民用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女儿墙的高度。屋顶上的了望塔、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住宅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米者,不计入层数内。 第1.0.4条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第2.0.1条高层民用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一般可按表2.0.1分类。 建筑物分类表2.0.1 ----------------------------------|名称|一类|二类| |----|-------------|-------------|||高级住宅|| |居住建筑|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普通|十至十八层的普通住宅| ||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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