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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存货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存货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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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存货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库存物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保证库存物资的

验收进库、存储保管和领料出库业务的规范有序,保证合理确认存货价值,防止并及时揭示差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存货是指本公司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

成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主要包括各类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

第二节职责分工和授权批准

第三条公司设置专门的存货仓储管理部门和人员,并根据本制度要求

做到不相容人员的分离。还要建立健全请购、审批、询价、采购、验收、保管、付款、盘点、对帐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在本单位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积极组织、协调本单位的存货管理控制工作,做到制度执行严格、资料保存完整不缺货、不长期存货、不形成积压存货,并定期盘点、对帐、编制存货盘点表,保证库存物资达到帐证相符、帐实相符、帐帐相符。

第四条财务部要设置存货核算岗位,对存货收发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并每月监督、检查仓库保管人员存货核算、账簿登记是否正确,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五条存货验收入库的批准权限由物资保障部部长行使,保管员要按

规定严格审查入库资料,禁止办理无实物入库的验收入库手续,否则要追602

究批准人和验收人的责任。

第六条仓库保管员在发出存货时,要严格审核领用手续,对不符合领

用手续的,可拒绝发货。否则,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库存物资的盘盈、盘亏、变质老化、毁损、跌价的处理由物资

保障部与财务部提出处理意见,经上级有关部门(总公司财务部)核实认

可后,由公司的总经理签字批准实施。经批准后,物资保障部与财务部门共同协商,根据相关法规制度的规定作出处理并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节存货内部控制的实施与执行

第八条根据本公司的生产、销售、仓储、资金周转状况以及库存定额

等情况,对存货实行预算管理,合理确定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存货的库存比例。在认真考虑公司需求、市场状况、行业特征等因素,尽可能使库存储量趋于合理。

第九条存货验收入库前必须经质量部门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要及时

办理退货和索赔,自制存货要拿出处理意见。检验合格后仓库保管人员要认真核对实物与物资请购单或入库申请单(自制存货)上注明的品名、规格、数量等,如发生短缺、破损等情形,应尽快查明原因上报部门负责人,作出相应的处理意见。经验收正确无误的,应按物资的类别、数量、单价、金额、入库时间等,开具入库单办理入库手续。验收人员一定要严格按操作程序进行验收,凡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验收。

第十条存货的初始计量要严格按照《公司会计准则》要求进行核算,

不得人为调节存货的初始计量成本。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根据自身存货的特点、管理要求、人员设置等,建立存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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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度,加强存货的日常保管工作,并制定相应的保安、防火、卫生等制度,实施有效管理。

第十二条存货的存放和管理应指定专人负责,所有存货原则上储存在

规定的库房内,严禁未经批准或授权的人员进入库房或接触存货。入库储存确有困难的,也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护理监管,以确保物资的安全、完整、有效。

第十三条仓库保管员应对入库存货按其重要程度采取 ABC分类法管

理,使入库存货分门别类、摆放整齐、标识清楚、帐卡物相符,并定期对库内存货进行库龄分析、检查,及时整理,防止库房贮存管理混乱,杜绝材料变质、偷盗丢失、私自挪用等不良现象的发生。

第十四条仓库保管人员应根据存货的收发情况,及时登记仓库存货明

细帐、存货收发记录卡,并定期清点存货数量,达到帐、卡、物相符。财务存货核算人员负责财务存货的核算工作。财务部门对仓库部门负有监管职责,每季度至少一次对仓库部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形成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五条建立严格的存货领用和发出制度,明确对领用材料的授权,

特别是对大批存货、贵重存货、危险品以及非生产性存货的发出授权应明确。

第十六条领料单(或出库单)是仓库发出存货的原始凭证,仓库部门

要坚持凭领料单(或出库单)发放存货。领料单上应准确地记录存货的种类、品名、数量、批准人、经办人姓名,经仓库主管人员审核领料单的内容是否详实、批准权限是否恰当等,审查正确无误后,由仓库主管人员在领料单(或出库单)上签字,然后交由仓库保管员发放存货并在领料单(或604

出库单)上签名。领料单(或出库单)存在填写内容不详实或越权批准行

为的,仓库部门有权拒绝发货或要求补办有关手续,仓库部门明知领料单(或出库单)填写内容不详实或有越权批准的行为而予以审核签字、发货

的,以失职论处,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的存货发出可根据本公司的生产管理特点,采取实际成

本核算。其计价方法原则上采取加权平均法,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跌价准备计提按期末存货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计提。严禁人为调节存货的发出价格,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仓库部门应于每月财务结帐日将各单位领用的材料进行汇

总,连同领料单(财务核销联)上报财务部门。对于发出的自制存货(如

产成品)应于每月财务结帐日与销售部门的销售数量、开出发票数量进行

核对,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处理。

第十九条坚持定期盘点制度。检查存货的实际库存数量是否与账面数

量相符,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纠正错误,堵塞漏洞。要求仓库部门自行盘点,年末或遇特殊情况财务人员要与保管员共同盘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十条对在盘点中发现的存货的盘盈、盘亏、变质老化、毁损等问

题,要及时查明原因,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处理,属人为因素造成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期末,若发现存货有减值迹象,应根据成本与可变现净

值孰低的计量原则,确认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二十二条仓库部门对长期闲置不用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也派不上

用场的存货,要进行清点造册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司生产技术部门鉴定605

认可,报公司总部批准后,由财务部门根据处理结果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以减少存货的库存量,降低减值风险。

第四节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由财务部行使对存货的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权。

第二十四条对存货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存货管理、核算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制度健全的情况;

(二)存货的验收入库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存货出库制度执行情况;

存货的内部对帐情况;

(三)存货盘点制度的执行情况;存货盘盈、盘亏、变质老化、毁损

的处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库存物资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

节,应要求被检查单位予以纠正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五节附则

第二十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执行董事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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