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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合同中约定“不含税价”,开具发票时所产生的税费应由谁承担

当合同中约定“不含税价”,开具发票时所产生的税费应由谁承担?

菏泽仲裁 2019-01-03 08:24

01

前言

买卖合同中所涉及的税款一般为增值税,因此在合同条款中所提及的“含税价”或“不含税价”中的“税”通常指的是增值税。所以“不含税价”实际上就是销售方不开具增值税发票给购货方,或购货方不要求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在此种情况,若买方在交易完成后要求开具相应的发票,那对应的税费应由谁承担呢?

2

案例: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3)深中法商终字第1231号

深圳市铭成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成公司)与东莞市李泰铜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李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意见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交易价格是否包含17%增值税税金。虽然第二至四张送货单上标注“不含税现金”,第一张送货单上未加标注,但该次货物单价与第二张送货单上同类货物单价相同,对账单上显示的两次货物价格亦相同,故第一次交易与后三次交易的价格标准一致:或如李泰公司所主张双方自始约定价格不含税,只是自第二次交易起在送货单上明确注明;或如铭成公司所主张价格自始含税,其在对账单上的确认的价格为含税价。由于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故应当结合送货单及其他事实进行评判。首先,除第一张送货单外,第二至四张送货单上均在单据下方正中“合计金额”前的显著位置以普通字号标出“不含税现金”,双方发生多次交易,铭成公司不可能对此未加注意,然铭成公司从未就价格问题提出异议;其次,铭成公司辩称“不含税现金”无具体指向和确切含义,本院认为,买卖合同中涉及的税款通常为增值税,交易中“含税”、“不含税”已约定俗成地特定地指代增值税。且从铭成公司请求扣减17%增值税税金可

知,铭成公司亦明知“不含税现金”中的税种及相应的税率;再次,由于涉案红铜板与红铜带的原料电解铜的同期均价与送货单上记载价格基本一致,如按铭成公司的主张送货单上价格为含税价,则意味着涉案货物的实际价格比其原材料还低17%,与常理不符。铭成公司提出此为上海市场价格,且非订货时的价格,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的订货时间,亦未提出当时红铜板原料或红铜板本身的广东市场价格予以佐证,故根据证据优势原则,本院采信李泰公司的主张,即双方约定以不含税价格计算货款。铭成公司如请求李泰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则需另行支付货款17%的税金。

3

案例分析及延伸

(1)关于税费承担的法律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同时该条例第五条还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该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在通常的交易中,虽然销售方为增值税的纳税主体,但实际上其所销售的货物中已经包含了相应的增值税,所以购货方在购买货物的同时已经向其支付了增值税。因此在上述案例中,虽然购货方基于双方在事实上约定了“不含税价”而未在价格中加入税款,但在事后购货方要求开具而发生相应税款时,销售方仍可进行将该部分税款加入到货款中由购货方承担。因此在上述案例中,当购货方事后索要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其应向销售方支付相应税款。

(2)公平合理原则

根据一般的交易惯例,实际承担交易中增值税的应当是购货方。在约定“不含税价”的情况下,对于销售方而言,双方合同约定的货物价格未包含税款,其所收取的款项也未包含税款,此时应购货方的要求开具发票,显然增加了销售成本。对购货方而言,其支付的仅是货物的“不含税价”,且取得增值税发票后,可据该增值税发票在其缴纳增值税的过程中将相应税款作为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以减少其应纳税额,故其在规避部分税费负担的情况下又获取相应的税收利益。综合两者的客观事实情况看,如继续以原合同约定的价格作为双方结算价格,即后续新增的税款由销售方承担,显然有损销售方的利益,而购货方却能因此获取更多利益,显然有违公平合理的原则。因此,由购货方负担税款,才能更好平衡买卖双方的交易利益,从而促成交易公平。

(3)销售方的缴税以及开票义务

上述案例中,根据查明事实显示,双方所约定的应当是“不含税价”,即便约定如此,也未出现上述案例中销售方要求开具发票的情形,但并不代表销售方无需开具发票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关于发票开具的问题,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

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和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根据上述规定,无论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含税价”,购货方均有权向销售方索要发票,销售方在收取价款后,也应当开具发票。

关于缴纳税费的问题,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营改增”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发生应税行为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均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因此,无论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含税价”,也不论裁判机构是否判决销售方向购货方收取相应的税费,销售方仍依照上述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简而言之,合同价格是否含税以及裁判机构的判决都不能成为销售方拒缴增值税的理由。若不承担的缴税义务,销售方可能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营改增”后,造价合同金额含不含税等合约造价管理5大关注点

“营改增”后,造价合同金额含不含税等合约造价管理5大关注点 摘要 2016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从2016年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随后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3月23日出台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下文简称为“36号文”),标志着营改增政策从战略提出到政策落地的过程。本文通过对于36号文的第一时间解读,以造价人的角度对于今后的合约造价工作的实施提出几个关注点。 一、认清价外税的实质:辨析“含税造价”与“不含税造价” 通过增值税和营业税制的对比以区分含税造价与不含税造价,本文通过下图表示:

由上图直观可见营改增后的造价不包含税金。 备注:上述增值税的概念根据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定义,与营改增前的增值税定义相比略有更新。 二、打开税务筹划空间:改变营业税制下合约规划的定向思维 营改增需要造价人改变营业税制下合约规划的思维惯性,以进项税额作为合约规划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营业税制下是通过某些种类的材料或设备的甲供,以及区分混合销售材料和安装费用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由于营业税系地方税种的关系,这种避税方式受限较多且风险较大,如果规划不完善则面临造价成本不能进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窘境;而随着36号文的颁布实施,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被彻底打通,营业税制下这些问题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利用增值税率差争取进项税额的问题。 举例来说:某钢结构工程,钢结构材料款(不含税)为500万元,钢结构承包单位可取得的钢结构材料进项税费为500×17%=85万元,钢结构安装费为388万元,进项税费12万元注,管理费利润略作100万元,则钢结构承包单位承担的增值税为(500+388+100)×11%-(85+12)=11.68万元。

公司签订合同中需要注意的税务风险点

公司签订合同中需要注意的税务风险点 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应该做好财税风险防范工作,对于合同中的交易事项可能涉及的财税问题要进行分析,尤其是适用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发票的交付问题,需要重点关注。合同签订时,企业财务人员应协助业务部门做好合同涉税相关事项的事前审查,具体来说,以下这些事项涉及的风险点需要重点加以关注。 1、合同价款的约定 合同价款是合同中必须明确的基本条款,此外还有质量条款、收付款方式、时间、交货地点。因此在订立销售合同和采购合同时,应尽可能将合同价格描述清楚,如含税或不含税、税额等。 2、在合同中明确按约定提供发票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企业向供应商采购货物或劳务,必须在合同中明确供应商按规定提供发票的义务。企业选择供应商时应考虑发票因素,选择供应商时,对能提供规定专用票的供应商优先考虑。 3、明确供应商提供发票的时间 购买货物或劳务,有不同的结算方式,企业在采购结算时,必须结合自身的情况,在合同中明确根据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合适的结算方式,并明确供应商提供发票的时间。 4、明确供应商提供正确税率的发票 不同业务存在税率差,税率是发票上的一个重要项目,而且近几年国家对税率的调整也比较频繁,供应商在开具发票时,为了减轻自己的税负,可能会开具低税率的发票,或者提供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在交易合同中,必须明确发票的开具适用税率要求,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发票。 5、明确不符合规定发票所导致的赔偿责任 企业采购时不能取得发票,或者取得的发票不符合规定,如发票抬头与企业名称不符、未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等,都会导致企业的不能抵扣和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给企业带来税收损失。 为防止发票问题所导致的企业损失,企业在采购合同中应当明确供应商对发票问题的赔偿责任。

营改增后合同签订应注意的关键点

营改增后合同签订应注意的关键点 1、合同报价为含税价(含增值税、关税) 报价为含税价(含增值税、关税),报价中已经包括货物生产前准备、生产、包装、运输至甲方工地(包括一切运费)、保护、装卸、存储、成品保护、安装所需辅材、调试、各项实验检验费、保险费、验收费、劳保基金、安全措施、技术指导支持、使用培训、质保期服务以及与货物有关的特殊要求等可能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在合同执行期内,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以上报价不论任何情况均不予调整。 2、价外费用为含税价 在报价总额(含增值税)以外收取的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费用,依据税法规定,视为价外费用(含增值税)。 2、委托收款/委托付款 甲方以汇款/支票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甲方委托第三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需要提供委托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乙方委托第三方向甲方收取合同价款的,需要提供委托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4、发票开具要求 在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因乙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乙方需依法向甲方重新开具发票,并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向甲方开具可以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乙方开具发票不及时给甲方造成无法及时认证、抵扣发票等情形的,乙方

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乙方向甲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必须确保发票票面信息全部真实,相关材料品目、价款等内容与本合同相一致。因发票票面信息有误导致发票不能抵扣税款或者被认定为虚开的,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乙方收取价外费用的,需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要时,甲方需协助乙方提供开票所需资料。 5、分期付款 涉及到分期付款的,基于防范虚开发票风险考虑,在甲方实际收到乙方的货物时,乙方产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如果货物不是分期交付,则分期付款行为并不会影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6、质保金 需要提醒甲方的是,质保金的扣留会影响到增值税开票金额。乙方在质保金被扣留时,需要开具红字发票,需要甲方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7、分批交货 需要提醒甲方注意的是,分批交货会影响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点。为了防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务必做到“三流一致”,应当在收货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三流统一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其货物发出的出库凭证、物流信息及票据,连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起交付甲方。如果本合同项下货物系由第三方发出,则乙方需要提供与第三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等证明以及委托第三方发货的手续、第三方出库凭证、物流信息及票据。

签订合同过程中应注意的税务问题

签订合同过程中应注意的税务问题(一) 我们公司目前签订合同主要就是:国内购销合同。 下面主要就国内购销合同中的涉税事项进行介绍: 一、购销合同涉及的税费 购销合同牵涉的税费有: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等。 税务基本知识: (一)、增值税的概念: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二)、现行增值税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普遍征收 现行增值税普遍适用于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商品及加工、修理修配等领域的各个环节。 2、价外计税 增值税实行价外计税的办法。即以不含增值税税额的价格为计税依据。销售商品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要分别注明增值税税款和不含增值税的价格,以消除增值税对成本、利润、价格的影响。需要指出的是:增值税的价外计税决非是在原销售价格之外再课征增值税,而要求在销售商品时,将原来含税销售款中的商品价格和增值税,分别列于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上。例如,甲工厂销售给乙批发企业应交增值

税商品若干,计收款项100元,增值税率17%。则这100元中,销项税额为100÷(1+17%)×17%=14.53元,实际商品销售价款只有100元-14.53元=85.47元。乙批发企业购买甲工厂的商品时,除了需向甲工厂支付85.47元的商品价款外,应同时负担甲工厂的销项税额14.53元。甲工厂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填列销售价款85.47元和销项税额14.53元。 3、税率简化 增值税的税率分别为17%和13%两档。即除了税法规定的少数项目的增值税率为13%外,其他应税项目的税率一律为17%。 对于会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的小规模纳税企业,其应纳增值税额需按应税销售额的3%计算,不再抵扣进项税额。当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并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亦可视为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范的方法计征增值税。 4、实行抵扣制度 现行增值税制充分体现了“道道课征、税不重复”的基本特性,反映出公平、中性、透明、普遍、便利的原则精神,对于抑制企业偷税、漏税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然而,税法中的多种选择项目依然为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三)、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进项税

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将 一、合同价款的约定 在确定中标单位后,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约定合同价款。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格,双方根据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同歙介格,双方根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目前常用的合同价款约定方式有以3种; (1)单价合同。是指承建双方在合同约定时,首先完成工程量清单工作内容的固定单价,或者在约定了固定单价的基础上,又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了可以调整部分工程量清单单价的相关条款,其次是双方暂定或者核定工程量,然而核算出合同总价,工程项目竣工后限据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固定单价不调整的合同称为固定单价合同,一般适用于虽然图纸不完备但是采用际准设计的工程项目,固定单价可以调整的合同称为可调单价合同。一般适用于工期长、施工图不完整、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各种不可预见因素较多的工程项目。 (2)总价合同。是指承建双方在合同约定时,将工程工、项目总价进行约定的合同。总价合同又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规模小、技术难度小、工期短(一般一年之内)的工程项目。可调总价合同是指在固定总价合同的基础上,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法律、政策、市场等因素影响,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的合同;适用于虽然工程规模小、技术难度

小、图纸设计完整、设计变更少,但是工期一般在一年的工程项目。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容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适用于灾后重建、新型项目或对施工内容、经济指标不确定的工程项目。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 (1)引起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国家政策调整、法律法规变化、市场价格波动、不可抗力发生、开发及设计变更、承建双方未尽责任与义务。 例如;《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对工程量清单缺陷的规定是;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合同价款调整之前必须完备相应的手续,否则会影响合同价款调整时效,《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中,针对不同情况分别做出规定。例如变理会估价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理会估价指示后14d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

当合同中约定“不含税价”,开具发票时所产生的税费应由谁承担

当合同中约定“不含税价”,开具发票时所产生的税费应由谁承担? 菏泽仲裁 2019-01-03 08:24 01 前言 买卖合同中所涉及的税款一般为增值税,因此在合同条款中所提及的“含税价”或“不含税价”中的“税”通常指的是增值税。所以“不含税价”实际上就是销售方不开具增值税发票给购货方,或购货方不要求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在此种情况,若买方在交易完成后要求开具相应的发票,那对应的税费应由谁承担呢? 2 案例: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3)深中法商终字第1231号 深圳市铭成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成公司)与东莞市李泰铜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李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意见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交易价格是否包含17%增值税税金。虽然第二至四张送货单上标注“不含税现金”,第一张送货单上未加标注,但该次货物单价与第二张送货单上同类货物单价相同,对账单上显示的两次货物价格亦相同,故第一次交易与后三次交易的价格标准一致:或如李泰公司所主张双方自始约定价格不含税,只是自第二次交易起在送货单上明确注明;或如铭成公司所主张价格自始含税,其在对账单上的确认的价格为含税价。由于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故应当结合送货单及其他事实进行评判。首先,除第一张送货单外,第二至四张送货单上均在单据下方正中“合计金额”前的显著位置以普通字号标出“不含税现金”,双方发生多次交易,铭成公司不可能对此未加注意,然铭成公司从未就价格问题提出异议;其次,铭成公司辩称“不含税现金”无具体指向和确切含义,本院认为,买卖合同中涉及的税款通常为增值税,交易中“含税”、“不含税”已约定俗成地特定地指代增值税。且从铭成公司请求扣减17%增值税税金可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条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4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4.4.1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送审稿】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确定。 不实行招投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在承包人编制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在合同中约定。 【条文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根据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应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 约定的依据要求:招标人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2 约定的时限要求:自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

3 约定的内容要求: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4 约定的形式要求:书面合同。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何谓合同实质性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根据上述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招标合同工程价款的约定应满足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1.约定的依据要求:招标人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中标招标通知书。 2.约定的时限要求:自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日起30天内。 3.约定的内容要求: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4.合同的形式要求:书面合同。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第十一条二款“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的规定,本条二款规定依法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在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鉴于在实际工作中,施工图预算有时也有设计人编制,因此,本规范将其修改为“在发、承

3764_合同价款的约定和调整因素

合同价款的约定和调整因素 1.约定合同价款:合同价款为固定单价方式如采用其它方式,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合同价款调整的因素: 1)基准日以后实施的国家和本省法律法规 2)省建设行政部门发布的造价调整规定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变更但修正错误除外 5)超过双方约定幅度的市场价格变化 6)清单项目或工程数量的偏差 7)超过双方约定的风险范围及幅度 8)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 9)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调整因素 3.工程变更 1)本合同中任何工程数量的改变 2)任何工作的删减,工作内容性质质量或其他特征的改变 3)标高基线位置或尺寸的改变 4)永久工程完工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工作的实施 5)合同中的施工次序和时间安排的改变 4.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可以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其应以书 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同时抄送发包人,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方案及合同价格的增减情况 5.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工程变更建议书:发包人应在7天之内作出书面回应,作出进度 计划,变更引起的资金的调整 6.合同价款调整的方法 1)变更引起数量变化幅度在正负10%以内是,其综合单价不变,措施项目非按照比例调整。超过时增加10%以外的数量或减少后生育的数量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非用有承包人重新提出 2)数量偏差在正负5%内时,综合单价不变措施项目按比例调整超过时按照5%以外的剩余数量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及措施费用由承包人重新提出3)人材机单价变动在+-3%内,综合单价和措施费不变,超过时,超过部分用差价调整 4)价款调整以月为时间单元 7.承包人应在价款调整事件发生后的14天之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报告 8.造价工程师收到价款调整报告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未作修改意见的视为确认价 款调整被确认列入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9.预付款:约定预付款的,发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开工日期前的7天 内预付。发包人没有按期支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提出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未做出支付,14天后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的顺延 10.发包人不应向承包人收取预付款的利息。 1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约定支付的方式: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预付金额支付办法抵 扣方式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在开工时预付安全文明措施费的一半预付款按抵扣比例扣回,抵扣比例=预付款/(合同价-暂列金额)安全文明措施其余费用应该在预付款扣完之日起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租赁合同不含税

篇一:2012房屋租赁合同---不含税 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 出租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代理人:身份证号:地址: 承租方(乙方): 地址: 代理人:身份证号:地址: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的基本情况 1、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坐落于_______市________区 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出租给乙方。甲方系该房屋及相关附属设施的合法产权人。甲方确认该产权无暇疵。如因房屋产权瑕疵问题而产生的争议所造成对乙方的一切损失,均由甲方承担。该房的附属设施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该房的房型为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平方米,使用面积平方米。 3、该房屋已安装宽带接口,或可根据乙方要求能安装宽带接口。 二、租赁用途 乙方租赁该房作为________使用,在租赁期内,乙方在未经甲方的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使用用途。 三、租赁期限: 1、该房屋租赁期限为______个月,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其中免租期为日,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起,至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在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续租,应提前1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请求,经甲方许可后,双方另行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该房屋的(年/月)租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大写)元整,租金以_________(月付、季付方式支付,支付时间为___________,其中第一次租金应在乙方接收该房屋之日起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甲方收到乙方的租金当日内应开具收据。 甲方的银行账户为: 租房合同期限内,出租方不得提出任何提价要求。税金,由乙方承担。 五、其他费用 1、甲方应对乙方接受该房屋之前的所有费用(具体包括: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供暖费、物业管理费及相关的其他费用)全部付清。 2、乙方承担该房屋租赁期内产生的各项费用,具体为: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供暖费、物业管理费及相关的其他费用;乙方应按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交纳上述费用,并将缴费单据的复印件交与甲方。 六、甲方的权力和义务1、甲方有权按照合同_______要求乙方按合同的约定使用房屋,有权在合同期满后收回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在房屋及附属设施交付使用前,甲方应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全面的检查修缮,确保其在完好并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交付给乙方使用。 2、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的当日,按合同的约定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及附属设施。双方应共同对交付的房屋及附属设施检查验收,无异议后在交接单上签字确认。 3、在房屋租赁期内,甲方应定期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检查、养护。因甲方不履行本条款之规定,致失修导致房屋及附属设施毁损,造成乙方或者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

开发票协议书

开发票协议书 篇一: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协议书 附件: 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协议书税字()第号 甲方:乙方: (委托单位)(受托单位) 地址:地址: 乙方纳税人识别号: 为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委托 代开普通发票协议。 一、鉴于甲乙双方已经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委托乙方为其代征范围内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 二、乙方代开普通发票时,应遵守如下规定: 1.代开范围:为在内,办理了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无证户纳税人、和零散税收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外)代开普通。 2.代开普通发票种类: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或乙方经深圳市国

家税局局批准印制的企业衔头通用机打发票。 3.代开期限:年月日——年月日 4.代开普通发票时,应同时征收发票开具金额所对应的税款。 三、乙方应安装使用甲方所提供的专业市场发票开票软件,为代征范围内纳税 人代开普通发票,不得收取税款和发票工本费之外的其他费用。四、乙方应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甲方上传发票开具数据,乙方应保证发票 开票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乙方为代征范围内纳税人申报纳税时,应核对其核定销售额与发票开具金 额“孰高”。代征范围内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金额未超过核定销售额的,按核定销售额申报,其代开发票金额超过核定销售额的,按照代开发票金额申报。代征范围内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所产生的预缴税款,不计入受托代征单位的委托代征申报范围。 六、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代开普通发票必须的税收票证。乙方应当按照税务 机关的票证管理规定,领取、使用、保管、报缴有关凭证。 七、乙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发票,严禁为代 征范围内纳税人或他人违法代开普通发票。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代

常见的价款调整如何在合同中约定

常见的价款调整如何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是结算的重要依据,任何变更、洽商,一旦认定,下面就要确定值多少钱了,这时,计算的依据是什么,应该如何计算,就变得非常关键。目前的现状是针对价款调整部分,业主在合同中都规定的很少,或者不详细,最终的结果都需要通过结算时施工方和业主进行反复讨价还价、协商才能解决。工程已经完事,此时再决定如何计算,往往就要看双方造价人员的水平了,谁的水平高,谁就更有利。因此,对于常见的价款调整在合同中提前给予详细约定,将更有利于业主的造价控制。那么,如何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呢? 下面就给大家提供一些实际案例,供大家参考。 一、价差约定方式 方式1: a) 本工程综合单价固定不变,不会因人工费、物价、费率、汇率或其他因素的变动而进行调整。只有当钢材、商砼的价格波动幅度超过5%时,正在施工部分工程实际数量补材料差价; b) 价格波动浮动=(施工期信息价-投标期信息价)/投标期信息价*100%; c) 差价=施工期信息价-投标期信息价(1+价格波动幅度%); d) 差价部分只能取税金,费率为% 。 约定价差处理办法时,要注意如下几点:

1. 调整范围:是全部材料还是主要材料,或者主要材料和其他材料区别对待; 2. 调整的界限: 如主要材料3%,其他材料5%才能调整; 是补超出部分的价差还是补全部的价差,如投标价为1000,实际价为1100,价差按(1100-1000)还是按(1100-1030)。 3. 市场价确定依据: 采用当地信息价还是实际材料购买发票; 分期单独计算还是取平均值。 4. 相关影响:补差部分只计算税金,或者还要计算管理费、规费等。 5. 是否多退少补:高则补,低则扣。 注:暂估材料的价差结算办法类似。 二、工程量变化的相关约定 08规范中给出了工程量变化时调整综合单价的原则,如合同没有约定,则按一下原则调整: a) 当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做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b) 当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时,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合同模板(含税)

服装加工合同 甲方(委托方):地址: 乙方(加工方):地址: 就甲方委托乙方加工服装业务相关事宜,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订立合同如下: 一、本合同是确定甲乙双方业务合作的基本文件,适用于双方每次的服装加工业务。甲方每次委托乙方加工服装业务,均须填写的《服装外发委托加工单》或其他文件是本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乙方须按甲方的指示,开货前必须先做产前办供甲方批示,产前办批核合格后方可开裁大货,如未经甲方批示合格产前办即开裁大货所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货品外发第三方加工厂,如有违者,甲方将不予结算加工费(特别指示),并由乙方承担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乙方一定要按合同约定货期交货,如因乙方单方面原因逾期向甲方交货,每逾期一天,甲方有权在乙方全额加工费中扣除3%金额作为逾期交货违约金。并且在必要时,甲方有权将裁片、辅料等收回,而乙方必须无条件将裁片、辅料等退回。 五、验货标准:乙方必须无条件地配合甲方QC工作,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不得拖延。如乙方交付的货品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甲方可拒收货品,并要求乙方赔偿因品质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运输方式:乙方自行安排车辆到甲方单位收面辅料以及其他物料,运输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自行到乙方单位收成品,运输费由甲方负担。如果甲方安排车辆送面辅料以及其他物料到乙方,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则需负责送成品到甲方并承担运输费用。 七、线、辅料以及包装物料由甲方提供,但如超过双方确认之用量损耗,乙方须自行补订或由甲方代订,代订费用由乙方负责。 八、乙方送出的成品必须在进仓前全检,进仓后甲方将按照样板、确认样衣及工艺说明书等确定的标准不定期抽查,不合格品将会扣款处理: 1、严重加工质量问题的产品,甲方将按成本价双倍扣罚后,并在季末拆除商标返还给乙方处理。严重质量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羽绒制品严重钻绒、漏绒、受潮绒非甲方指定含量(或非甲方提供)的绒,少绒产品; (2)尺寸严重偏差,上下1.5公分及以上的; (3)产品严重掉扣的; (4)产品严重色差的; (5)缝制工艺严重质量问题的; (6)产品严重油污,脏迹的; (7)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甲方不能接受的。 九、加工费根据实际交货数量支付,次品须全部退回甲方。甲方不能走货的次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按每件的成本价赔偿,如按FOB价计,甲方会退回次品乙方。如乙方私自将甲方成品在市场销售,甲方会向工商局报案侵权之处,并追究一切损失赔偿。 十、合同签订前,甲乙双方需议定加工价格。签订本合同后,不允许再次议价。因价格

合同发票条款的税务风险防范

供应商(承包商)是企业税务风险的源头之一。防范合同的税务风险,一方面是选择税务状况良好的供应商(承包商),消除税务隐患;另一方面是规范合同,避免税务风险。 规范合同,必须明确以下发票条款: (一)明确按规定提供发票的义务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企业向供应商(承包商)采购货物或提供劳务,必须在合同中明确供应商(承包商)按规定提供发票的义务。企业选择供应商(承包商)时应考虑发票因素,选择供应商(承包商)时,对能提供规定发票的供应商(承包商)优先考虑。 (二)供应商(承包商)提供发票的时间要求 购买、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有不同的结算方式,企业在采购接受时,必须结合自身的情况,在合同中明确结算方式,并明确供应商(承包商)提供发票的时间。 合同当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有以下几种: 1、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甲方应支付乙方货款×元整。甲方必须在×年×月×日支付货款的(百分比),在×年×月×日前付讫余款。 2、预收款方式:甲方应支付乙方货款×元整。甲方在合同签订后×日内支付(百分比),剩余货款于货物发出时支付。 3、现款现货方式:甲方应支付乙方货款×元整。甲方必须在合同签订后×日内支付全部货款,乙方凭发票发货。 同时,企业可在合同中明确,供应商(承包商)在开具发票时必须通知企业,企业在验证发票符合规定后付款。 (三)供应商(承包商)提供发票类型的要求 不同税种间存在税率差,而同一税种又可能存在多种税目,各税目的税率差别可能更大。供应商(承包商)在开具发票时,为了减轻自己的税负,可能会开具低税率的发票,或者提供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开具发票要如实开具,不能变更项目与价格等,否则所开具的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此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采购货物时,还需明确供应商(承包商)是否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避免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关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房地产企业在发包工程中,还需明确供应商(承包商)是否必须提供建筑安装专用发票,避免取得服务业发票和货物销售发票,否则相关支出不能进入开发成本扣除。

营改增后合同的增值税条款

“营改增”后的工程承包合同增值税条款 1.对合同价款进行价税分离,分别列示不含税价款和增值税税额。 【修订示例】工程总承包总价(含增值税)为XX元。其中,不含税价款为XX 元,增值税为XX元。 2.明确提供发票的类型。根据业主类型及业主的抵扣需求明确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修订示例】在每月/季度执行甲方的验工计价程序,依据甲方批准的计价金额,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据甲方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甲方要求确认)。 3.明确发票开具时间。修改工程款支付相关条款,目的保证进项税票取得时点和销售产生的销项税时点匹配。开始预售前期预测销项税额,确保不提前交纳增值税,有足够的建筑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 【修订示例】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合同总款的XX%作为工程预付款。在甲方支付乙方预付款后,若乙方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需如数返还预付款。(如有预付工程款约定时) 在每月/季度完成验工计价程序后,乙方向甲方申请支付款项,甲方X日内按双方确认的验工计价金额,支付工程款到乙方指定账户,乙方需在XX日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发票附件约定。汇总的专用发票,需提供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盖章。材料采购、办公用品采购中居多。 【修订示例】汇总专用发票开具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5.调整保证金相关条款。明确保证金相关计算基数为不含税的工程价款。采取以保函形式提供保证金。 【修订示例】乙方于合同签订前,XX日内,向甲方提交合同暂定总价(不含税款〕XX%的履约保函或保证金(金额均不低于人民币XX万元)。否则,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应付第一笔工程进度款中扣留同等金额款项作为保证金、并扣除相应违约金。该履约保证金在工程验收合格后XX天一次性无息退还。 6.调整质保金相关条款,明确工程完工时,开具全额工程结算增值税票据,含质保金。 【修订示例】乙方XX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办理完竣工验收手续并取得验收备案证,乙方提出申请后XX日工作日内付至该工程结算价款的95%,乙方需开具该工程结算价款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留5%的质保金在XX年XX条件下支付。 7.明确甲供材的价款、结算及开票事宜。对于计入合同总额的甲供材,应明确约定由材料供应商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直接向材料供应商付款或明确在甲方采购甲供材时,由业主、施工企业和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要求供应商向施工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中需要约定运输费结算及票据开具,一般纳税人运输费税率

签定合同及开具发票注意事项

签定合同及开具发票注意事项一、签定合同签定大额软件合同时应考虑同时签定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标准格式一式三份。签定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注意事项1、签定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标准格式一式三份应转让软件的所有权相关内容应填列齐全需要盖章的地方要清晰完整的盖好保证认证时顺利通过。2、签定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标准格式一式三份签好后应及时送交财务部给财务部留出认证时间财务部于签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到市科技局认证否则合同作废。二、开具发票1、“东北师大理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可开具发票一有认证的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的业务可开具无形资产转让发票开具此类发票免税。二销售软件产品的业务可开具工业企业统一发票如果对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15位税号且对方要求开增值税发票可开具增值税发票。开具此类发票增值税税负率不超过3 。其他税额为应交增值税税额的10 销售软件产品发票开具内容中产品名称必须为以下软件名称的全称或简称序号软件名称全称软件名称简称 1 东师理想信息化教育平台V1.0 信息化教育平台V1.0 2 东师理想信息化教育素材库系统小学版V1.0 信息化教育素材库小学版V1.0 3 东师理想信息化教育素材库系统初中版V1.0 信息化教育素材库初中版V1.0 4 东师理想远程网络教育系统V1.0 远程网络教育系统V1.0 5 东师理想校园网络管理系统V1.0 校园网络管理

系统V1.0 6 东师理想多媒体教学系统V1.0 多媒体教学系统V1.0 7 东师理想电子教室系统V1.0 电子教室系统V1.0 8 东师理想教育教学评估系统V1.0 教育教学评估系统V1.0 三公司培训业务可开具文化、体育业发票开具此类发票税率为营业额的3.3 四公司其他服务业务可开具服务业发票开具此类发票税率为营业额的5.5 2、“东北师范大学理想信息技术研究院”可开具发票一有认证的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的业务可开具无形资产转让发票开具此类发票免税。二学院培训业务可开具文化、体育业发票开具此类发票税率为营业额的3.3 三学院其他服务业务可开具服务业发票开具此类发票税率为营业额的5.5 3、“长春东大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可开具发票一有认证的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的业务可开具无形资产转让发票开具此类发票免税。二公司其他服务业务可开具服务业发票开具此类发票税率为营业额的5.5 以上是整理的三个单位签定合同的注意事项及可开具发票种类各位相关人员及经办人应认真研究严格执行遇到具体事项要认真分析请示主管领导经研究、确认、批准后操作执行。以上内容财务部负责解释。财务部2006年6月15日

最新2014年二级建造师《》知识点:合同价款约定与工程结算汇总

2014年二级建造师《管理》知识点:合同价款约定与工程结 算

精品资料 2014年二级建造师《管理》知识点:合同价款约定与工程结算1.合同价款约定 根据合同计价方式施工合同划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但并不排斥总价合同。常用的固定单价合同,即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内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约定条件外的应按合同中约定的调整方法进行。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承发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合同价款约定应包括预付款、安全文明施工费、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索赔与现场签证、计价风险、竣工结算、工程质量保证金等方面的内容。 2.工程计量 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具体计量周期在合同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单价合同计量时,若发现施工中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的计量参照单价合同的计量规定;采用施工图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成本加酬金合同参照单价合同计量。 工程计量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计量结果须获得双方的认可。 3.合同价款调整 (1)合同价款应当调整的事项:掌握各种事项发生时调整合同价款的相关规定。 (2)合同价款调整的程序:承(发)包人应在合同价款调增(减)事项发生后的l4天内向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3)价格指数调整公式: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2

签增值税合同,必须注意4个细节、10个事项、23个坑!

增值税下签合同注意的5个细节 在增值税环境下,企业管理的规范性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税负水平。企业在合同条款方面谨慎操作,对防范税务风险尤为重要。以下是合同条款中应明确的要点,以及施工企业如何签合同更省税,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吧。一、明确合同价格条款 增值税为价外税,应当在合同中就合同价款是否包含税金做出明确约定,避免后期产生争议。 合同价款需明确合同含税总价、合同价(不含税部分)及税款金额,如果签订含税价款,一定要附加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和税率的限制,否则对项目成本影响很大;如果签订的是不含税价,企业将根据发票类型,决定付款金额。 具体约定形式为合同及其他补充文件中所指“价款”或“价格”,如无特别说明,均指含税价格,包含增值税税款及其他所有税费。 二、明确有关税务信息条款 在合同中,应当就纳税主体信息、应税行为种类及范围、适用税率等内容进行详细约定,确保合同主体信息与发票记载信息一致,同时明确不同种类应税行为的范围及适用税率,从而避免履约过程中产生争议,实现甲方的合法合规进项税额抵扣。 (一)纳税主体信息条款

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基本信息、纳税主体身份及计税方式,并约定乙方纳税主体身份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具体约定形式: 1、乙方为 (1)一般纳税人;(2)小规模纳税人。 甲方纳税人识别号: 乙方纳税人识别号: 2、乙方完成本合同项下应税行为的计税方式为 (1)一般计税;(2)简易计税。 3、若乙方纳税主体身份发生变更,应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二)应税行为种类、范围及适用税率条款 具体约定形式: 本合同项下应税服务种类及金额(以含设计的分包合同为例) 1、工程设计,金额:(以乙方实际提供的服务为准),适用税率:6%; 2、工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安装、修缮、装饰等),金额:(以乙方实际提供的服务为准),适用税率:10%。 三、明确开具发票的义务及具体要求

制定合同价格与结算条款的正确方法

签订合同时制定价格与结算条款的“正确姿势” 从11个方面考虑如何正确制定销售与服务合同价格与结算条款定价策略关乎企业的盈利模式、盈利能力、获客能力,定价与结算的设计方式不同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商业合作的输赢。不合规的价格与结算条款可能直接导致税务风险与业务合规性隐患。 企业在销售或服务合作合同签订时,普遍存在价格与结算条款约定不周全、不合理的情形,列举如下: 1.约定的开票项目和实际业务不相符。 2.未约定先开票后收款,还是先收款后开票。 3.客户拖延付款,无应对措施。 4.未约定税率变化如何调整开票的金额和税款。 5.……

一旦合同签订时出现上述疏忽,或者其他约定不周全、不合理的情形,等到合同执行中,遇到事情后再想沟通调整,往往会感觉到沟通起来比较被动,往往自己感觉合理的调整建议,都可能会被拒绝,由此对业务开展造成不利局面甚至会产生直接损失。 在签合同时,你如果能妥善协商及约定11个方面与价格相关与结算相关事项,可以降低机会损失,提高机会收益: 1.告知商品及服务的价格差异和定价依据:明确商品及服务价格不同,价格差 异的依据是什么。让客户自己弄明白,做出适合自己的正确选择。 2.约定价格调整的情形及规则:明确供方重要的成本要素及要素价格发生变化、 客户具体需求发生变化等情形发生时,供方有权调整价格及可能的调整幅度。 3.根据客户需要,给客户账期选择的灵活价格:如果约定结算账期,比如月结 30天,月结60天,则需要明确账期的起算日期,约定现款价格,在此基础上加计30天、60天的利息作为相应账期对应的交易价格。 4.约定根据不同支付方式的价格差异:比如告知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商业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1、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3)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4)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5)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6)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7)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8)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9)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2、工程价款的约定方式 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

方式: (1)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2)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3)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3、合同价款的调整 调整因素包括: A、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B、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C、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D、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E、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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