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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七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1、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更改:(1)“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2)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①所有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均不得更改;②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但汇票、本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不能由出票人授权补记;签章:(1)单位、银行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2)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出票日期:(1)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2)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金额: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核准类:(1)基本存款账户;(2)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开立的除外);(3)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4)QFII专用存款账户;备案类:(1)一般存款账户;(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3)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当事人应当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其中(1)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2)对于非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3、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1)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2)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异地常设机构、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4、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者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立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1)一般存款账户的开立: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当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借款合同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2)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5、专用存款账户:(1)开户证明文件: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2)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①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②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付现金;③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在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④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6、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

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7、临时存款账户:(1)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增资)验资,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2)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3)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当按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4)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8、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①工资、奖金收入;②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③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④个人债券或产权转让收益;⑤个人贷款转存;⑥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⑦继承、赠与款项;⑧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⑨纳税退还;⑩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2)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不包含5万元)的,付款单位在付款用途栏或者备注栏注明事由的,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但付款单位必须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9、异地银行结算账户:(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5)自然人根据需要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10、银行卡的分类:(1)银行卡按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分为:信用卡、借记卡;(2)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当月透支余额的10%;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和最低还款额待遇;贷记卡投资按月计收利息,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

11、单位卡:(1)单位人民币卡账户:①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②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③单位人民币卡可以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支取现金;(2)单位外币卡账户:①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②销户时,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回其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12、汇兑:(1)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2)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3)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4)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经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5)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6)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支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13、托收承付:(1)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2)适用范围①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②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

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3)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4)托收承付的金额起点: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每笔金额起点是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是1000元;(5)承付期:①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自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次日起计算(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②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自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计算;(6)付款人拒绝付款的理由,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对以下情况可以向银行提出全部或者部分拒绝付款:①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者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

②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③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④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⑤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⑥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⑦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错误的款项;

14、委托收款:(1)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2)单位和个人凭已经承兑的商品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3)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使用;(4)付款人应当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同意付款;

15、国内信用证:(1)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2)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3)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4)开征行在决定受理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5)信用证的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6)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逾期贷款处理;16、票据的概念:(1)《票据法》中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2)票据当事人:①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②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3)票据的特征:完全有价证券、文义证券、无因证券、金钱债权证券、要式证券、流通证券;(4)票据的功能:支付功能、汇兑功能、信用功能、结算功能、融资功能;

17、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和追索权(第二次权利);(1)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2)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当事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被背书人;(3)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之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18、票据权利的取得:(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①如果前手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当事人,享有完整有效的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享有同样的票据权利;②如果前手是因欺诈等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不享有票据权利;③如果前手因善意取得票据但未

付对价或者对价不相当,该前手的权利应受其再前手权利的影响,无偿取得之人也受前手的影响;(2)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①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②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③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的票据;(3)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①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②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19、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1)按期提示:①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②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对外的前手的追索权;(2)依法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20、票据权利的补救,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1)挂失止付:①只有确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②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还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失票人应当在通过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到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③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2)公示催告,是指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人民法院通过除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者程序。①申请: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②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布公告,催促厉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止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未经发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许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据责任;③公告: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在公司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贴现、质押,因贴现、质押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④判决: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而非作出)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3)普通诉讼:普通诉讼是指以失票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者出票人”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21、票据权利时效:(1)持票人对票据(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商业汇票)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22、票据债务人应承担票据义务的情形:(1)汇票的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2)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3)支票的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承担付款清偿义务。

23、付款:(1)提示付款期限:①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②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之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付款人)提示付款;③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付款人的审查义务: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如果存在“背书不连续”等合理事由,付款人可以对持票人拒绝付款。

24、对人抗辩:(1)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对抗持票人;(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如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25、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出票:票据的记载事项:(1)必须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无效);(2)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的,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3)任意记载事项(未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4)不具有票据效力的事项(未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也不产生票据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签章:(1)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2)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3)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出票的效力: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

26、背书:背书的种类:(1)背书分为转让背书(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和非转让背书(未发生票据权利的转让),非转让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2)委托收款背书是背书人委托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的背书(未发生票据权利的转让),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3)质押背书是以担保债务而在票据上设定质权为目的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记载事项:(1)必须记载事项:无论是转让背书还是非转让背书,均应记载“背书人名称”;(2)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3)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被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背书连续:(1)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得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具体来说,第一背书人为票据收款人,最后持票人为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中间的背书人为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2)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

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附条件的背书: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部分背书、多头背书: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限制背书:(1)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2)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期后背书: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背书的效力: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27、承兑:(1)提示承兑期限:①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②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③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2)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3)记载事项:①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并签章;②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③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天为成承兑日期。(4)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28、保证:保证人:(1)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的票据保证有效;记载事项:(1)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2)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3)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保证责任:①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②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③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29、追索权的行使条件:(1)到期后追索,票据到期后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2)到期前追索,在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①汇票被拒绝承兑;

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④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30、被追索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承担“连带责任”;(1)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2)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31、追索金额:(1)首次追索权: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2)再追索权:①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利息;②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32、行使追索权的程序:(1)取得相关证明: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主债务人(如承兑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2)发出追索通知: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

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33、银行汇票:(1)银行汇票是以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出票银行是银行汇票的付款人。(2)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支付现金;(3)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4)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5)实际结算金额:①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②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③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6)提示付款:①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②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③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的,必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34、商业汇票:(1)基本概念:①商业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②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和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出票、银行承兑);③商业汇票的付款人是承兑人;④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⑤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2)出票:①出票人的资格条件: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是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②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③签发商业银行时必须记载的事项: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3)提示付款期限:①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到期日起10日内(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②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4)商业汇票的付款:①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付款人承兑付款。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承兑的商业汇票,应通知开户银行于汇票到期日付款;②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缴存票款时,承兑银行仍应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但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5)商业汇票的贴现:贴现是指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之前,为提前获得现金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发生的票据转让行为。贴现条件:①持票人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②持票人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③持票人应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进行商品交易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贴现利息: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1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贴现的收款:贴现到期,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

35、银行本票:(1)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

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2)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本票;(3)银行本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支取现金;(4)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本票;(5)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6)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自出票之日起2年)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36、支票的类型: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①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者“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②在普通支票的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化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37、支票出票:(1)必须记载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人开户银行)、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2)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3)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4)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5)出票人为单位的,在支票上的签章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38、支票付款:(1)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2)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39、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1)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2)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重点考点——总结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656—9006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重点考点——总结 (1) 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帐户。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帐户和上级单位、下级单位的帐户划拨资金。 (2) 需人行核准的帐户: A、基本存款帐户 B、临时存款帐户(验资增资帐户除外) C、预算单位专用帐户、 D、QFII专用帐户 (3) 临时存款帐户不得超过2年,可以支取现金。 (4) 储蓄帐户只办理现金存取、不得转帐。 (5) 一般存款帐户办理可以现金缴存,不得支取现金。 (6) 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 (7) 我国《票据法》中的票据包括:汇票、银行本票、支票。 (8) 票据的基本当事人: A、出票人 B、付款人 C、收款人 (9) 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 A、承兑人 B、背书人 C、被背书人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656—9006 D、保证人 (10)票据权利 A、付款请求权 B、追索权 (11)票据的签章是票据行为中必须记载的事项。出票人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无效。 (12)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无效,不影响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13)票据丧失补救(综合题重点) A、挂失止付 B、公示催告 C、普通诉讼 (14)挂失止付的四种票据(综合重点) A、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B、支票 C、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 D、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15)挂失止付不是必经措施,最终通过公示催告、普通诉讼。(重点) (16)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综合题重点) (17)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自出票日起1个月。 商业汇票10日。最长6个月。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案例分析题)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案例分析题精选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案例分析题1】2008年3月10日,某公司向银行申领了信用卡,其中一部分作为对管理人员的福利,另一部分作为公司自用。 (1)下列情形中,可以办理销户的有( D )。 A.4月12日,该公司要求注销自用的信用卡 B.3月11日,公司一名管理人员的信用卡丢失并于当日挂失,4月12日要求注销该丢失的信用卡 C.至2009年6月7日,该公司自用的信用卡未发生过任何交易 D.至2010年8月30日,该公司自用的信用卡未发生过任何交易 (2)关于信用卡资金来源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 )。 A.公司可以将资金从基本存款账户中转账存入持有的信用卡 B.公司持有的信用卡可以交存现金 C.公司可以将其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持有的信用卡 D.公司管理人员可以将个人的收入及公司的暂时款项存入其持有的信用卡 (3)公司的下列做法中,错误的有(ABCD )。 A.3月16日,公司持卡购买一台价值12万元的设备 B.3月21日,公司将其信用卡转借给其子公司 C.3月30日,公司从信用卡上支取现金5000元 D.4月1日,公司结算信用卡,3月共透支15万元(该公司无综合授信额度) (4)关于信用卡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D )。 A.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 B.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3% C.信用卡透支利率为日利率5% D.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 (5)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以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是(C )。 A.普通卡 B.附属卡 C.贷记卡 D.准贷记卡 【案例分析题2】2010年9月,甲公司发生如下业务: (1)向乙公司购买一批钢材,甲公司将一张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作为付款,背书时注明“货到后此汇票方生效”; (2)向丙公司发出一份支票,丙公司在转让前发现该支票未记录个别事项; (3)向银行申请开立临时账户。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对于转让给乙公司的汇票,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BCD )。 A.该背书所附的条件“货到后此汇票方生效”有效 B.该背书所附的条件“货到后此汇票方生效”无效 C.该背书仍然有效 D.被背书人即乙公司可依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2)在下列各项中,对基本存款账户与临时存款账户在管理上的区别,表述正确的是(D )。 A.基本存款账户能支取现金而临时存款账户不能支取现金 B.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向银行借款而临时存款账户可以向银行借款 C.基本存款账户没有开设数量的限制而临时存款账户受开设数量的限制 D.基本存款账户没有时间限制而临时存款账户实行有效期管理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八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2分,2008年的分值为14分。本章考点比较散,复习难度较大。2009年考试大纲、辅导教材对本章内容基本未进行调整。2009年本章分值估计在10分以上,考生应重点关注综合题。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 一、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P292—P293) 1、更改 “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相关链接】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解释】该考点经常出多选题,考生应注意汇票、本票和支票这3个项目均不得更改,但授权补记的2个项目仅限于支票。 【例题1】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2003年) 【答案】√ 【例题2】支票上的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支票无效。()(2005年) 【答案】√ 2、签章(P293)

(1)单位、银行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者”盖章。 【例题3】法人和其他单位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2002年) 【答案】√ 【例题4】某公司签发一张商业汇票。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该公司的下列签章行为中,正确的是()。(2005年) A、公司盖章

B、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盖章 C、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签名加盖章 D、公司盖章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盖章 【答案】D 3、出票日期 (1)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2)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解释】考生应掌握“1月18日”、“10月20日”的具体写法,注意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种类及基本原则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种类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多选) 支付结算的方式(多选): 1.票据结算方式: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考试要求掌握两种) 2.非票据结算方式: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信用卡、信用证等 【例题?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支付结算的方式包括( )。

A.现金 B.银行汇票 C.支票 D.信用卡 [答案]BCD (二)支付结算的原则(简答)无论对单位还是个人都是要遵守的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对存款人的资金,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由其自由支配。 3.银行不垫款原则。 即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负责办理结算当事人之间的款项划拨,不承担垫付任何款项的责任。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支付结算时应遵循的原则有( )。 A.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B.谁的钱进谁的帐原则 C.谁的钱由谁支配原则 D.银行不垫款原则 [答案]ABCD 【例题?简答题】支付结算的原则有哪些? [答案]支付结算的原则是: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3.银行不垫款原则。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Part2:其他支付结算途径 二、银行卡(P109) (一)信用卡和借记卡 1.信用卡可以透支,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2.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1)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2)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3)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 3.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专用卡和储值卡。 (二)单位卡 1.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 2.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回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3.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 (三)其他有关规定 1.限额 (1)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 (2)发卡银行应当对借记卡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ATM机)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 (3)储值卡的面值或卡内币值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 2.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3.贷记卡持卡人的优惠 (1)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或最低还款额待遇。 (2)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 (3)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4)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 (5)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 (总分:75.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75,分数:75.00) 1.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托收承付的( )。 ?A.收付双方都是国有企业 ?B.收付双方必须签有合法的代销合同 ?C.结算款项的收款人可以选用邮寄的划回方式 ?D.每笔金额起点为20000元 A. B. C. √ D.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代销商品的款项,不可以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0元;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2.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是支票出票人的( )。 ?A.电话号码 ?B.身份证 ?C.支票存根 ?D.预留银行签章 A. B. C. D. √ 《支付结算办法》第123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3.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 )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A.中国银行 ?B.中国人民银行 ?C.财政部 ?D.开户行 A. B. √ C. D.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4.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签单日或银行记账日起15日内按日息( )计算,超过15日按日息( )计算,超过30日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 )计算。 ?A.万分之二,万分之五,万分之十

?B.万分之五,万分之十,万分之十五 ?C.万分之三,万分之八,万分之十 ?D.万分之五,万分之八,万分之十 A. B. √ C. D. 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签单日或银行记账日起15日内按目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15日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30日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目息万分之十五计算。 5.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 )日内,作成拒绝付款证明送交开户银行。 ?A.3 ?B.4 ?C.5 ?D.6 A. √ B. C. D. 《支付结算办法》第89条规定,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付款证明送交开户银行。 6.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 )。 ?A.自汇票到期日起1个月 ?B.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C.自出票日起1个月 ?D.自出票日起10日 A. B. √ C. D.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88条的规定,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7.下列有关支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现金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B.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C.转账支票可以用于转账,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D.现金支票可以背书转让 A. B. √ C. D. 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经济法第三章支付结算制度

经济法第三章结算制度 1、【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有()。(2015年) A.本票 B.汇票 C.股票 D.支票 【答案】ABD【解析】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1)“三票一卡”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和银行卡(选项ABD);(2)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2、【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经济业务使用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中,属于结算方式的是()。 A.甲公司与戊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签发一张3个月后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抵付货款 B.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 C.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使用单位人民币卡进行结算 D.丁公司与戊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签发借据一张,注明货款暂欠3个月内支付 【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办理支付结算使用的主要支付工具。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三票一卡”是指三种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和银行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3、【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经济业务使用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中,属于结算方式的是()。 A.甲公司与戊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签发一张3个月后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抵付货款 B.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 C.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使用单位人民币卡进行结算 D.丁公司与戊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签发借据一张,注明货款暂欠3个月内支付 【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办理支付结算使用的主要支付工具。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三票一卡”是指三种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和银行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4、【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的结算纪律有()。(2015年) A.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 B.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 C.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套取银行信用 D.不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 【答案】ABD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总结分析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总结分析 1 2020年4月19日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本章要点: ?支付结算的概念、种类;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票据和结算凭证填写的基本要求;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各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使用范围、开户要求。 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1.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 2.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多选) ? 2 2020年4月19日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 3.支付结算的方式:(多选) ? (1)支票;(2)银行本票;(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5)汇兑;(6)委托收款;(7)托收承付;(8)信用卡;(9)信用证。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 4.支付结算是一种转账结算。 ?中国关于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主要包括:1996年1月1日实施的 8月28日修正的<票据法>、1997年9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于同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支付结算办法>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 【例2—1】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进行货币给付的行为,这一说法正确吗? ?[解析] 不正确。支付结算除了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进行货币给付的行为外,还包括使用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资金清算的行为。 3 2020年4月19日

2018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主要知识点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银行结算账户? 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银行结算账户是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的“活期”存款账户,存款人包括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①核准类账户(办理手续后,2个工作日内审核) 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 “正式开立之日”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 ②备案类账户(5个工作日内向中银支行备案) 一般存款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 “正式开立之日”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变更与撤销应于2个工作日内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中银当地分支行报备 ③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期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④预留签章 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or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签章 个人→个人签名/签章 ⑤3个工作日与5个工作日? 2.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存款人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单位法定代表人等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 办理变更手续的时候,应交回开户许可证,由中国银行当地分支行换发新的开户许可证 3.银行账户的撤销 ①撤销情形 ?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的:

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关闭的;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其原基本账户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账户: 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②相关规定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撤销账户时,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核对无误方可办理 ?撤销账户的顺序:一般→专用→临时,将这些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 办理撤销 ?应撤销未办理销户手续的,银行发出通知之日起30内销户,逾期视同销户 4.基本存款账户 ①概念 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1个单位只能开1个 ②开户证明文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③使用 ?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单位人民币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 ?撤销账户的顺序:一般→专用→临时,将这些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撤销 5.一般存款账户 ①概念 存款人因借款或者其他结算的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②开户证明文件 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借款合同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③使用 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可以现金缴存,不可现金支取 6.专用存款账户 ①概念 存款人因对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账户 ②开户证明文件 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总结,初级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总结,初级篇一:财经法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要点总结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概念★★★ ? 支付结算概念: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 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 支付结算主体:1.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简称“银行”)2. 单位(含个体工商户)3.个人注: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二、特征★★★ 1. 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 批准的主要机构有: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行、建行等)及其分支机构、 合作银行、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邮政储蓄网点等。 2. 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依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如不符合法律

规定视为无效)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为保证支付结算的准确、及时和安全,业务正常进行有统一格式要求外,还就正确填写作出了基本规定。 3. 支付结算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银行作为中介机构的角色,在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4. 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 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基本原则★★★ 1.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 银行不垫款 四、主要支付工具(方式)★★ 票据结算方式:汇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 票、支票 非票据结算方式:银行卡(信用卡、借记卡)、汇兑、

支付结算案例

1A商场与B食品批发站签订了购买食品的合同。合同约定,B食品批发站供应A商场价值10万元的糕点,A商场向B食品批发站出具了-张以工商银行某分行为承兑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并在汇票上注明“支付货款”的字样。B食品批发站收到汇票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某面粉厂,面粉厂恰好对某粮油收购站有-笔欠款,遂在当天就又背书给了该粮油站,并在背书同时写到“不得转让”字样。粮油站将汇票贴现给了建设银行某分行。但在建设银行某分行向工商银行某分行提示付款时,工商银行某分行拒付,理由是:B食品批发站提供的糕点有重大质量问题,A商场来函告知,该汇票不能兑付。 该汇票的付款人是()。 A.工商银行 B.建设银行 C.A商场 D.B食品批发站 参考答案: A 答案解析:

根据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即成为付款人。本题中是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是工商银行,其接受承兑后,就是付款人。 A商场在汇票上注明“支付货款”的字样,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A.导致票据无效 B.银行对该票据不予受理 C.该记载发生票据上的效力,票据也有效 D.该记载不发生票据上的效力,而票据有效 参考答案: D 答案解析: 根据规定,票据的用途属于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记载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不会导致汇票无效。所以本题中汇票上“支付货款”的记载事项无票据上的效力,但不会导致票据无效。 关于工商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该理由符合规定,工商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B.该理由不符合规定,工商银行不能拒绝付款 C.该理由不属于承兑人的抗辩事由 D.票据债务人可以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参考答案: B,C 答案解析: 该理由不属于承兑人可以行使的“对人”和“对物”抗辩情形,所以工商银行某分行的拒付理由不能成立。 下列选项中,建设银行某分行不可以行使追索权的对象是()。 A.B食品批发站 B.A商场 C.面粉厂 D.工商银行 参考答案: C 答案解析: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 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 2012年2013年2014年 题量分值题量分值题量分值单选题443 4.53 4.5 多选题36--24 判断题111111不定项选择题5104848 合计1321813.51017.5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主要介绍了账户管理、银行卡、预付卡、结算方式以及票据有关的基本规定,内容多且处处是考点,复习难度非常大。在最近3年考试中,本章平均分值约为17分,各种题型均有涉及;其中,票据法部分的分值最多,相信80%以上的考生在考场上会抽中本章的不定项选择题。 Part1: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及基本类型 1.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的活期存款账户。 2.基本类型 (1)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3)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4)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5)财政部门为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按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6)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在其注册地或住所地行政区域之外(跨省、市、县)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根据存款人、用途的不同,可以是异地基本存款账户、异地一般存款账户、异地专用存款账户、异地临时存款账户或者异地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考题1·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存款人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成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是()。(2014年) A.一般存款账户 B.专用存款账户 C.基本存款账户 D.临时存款账户 【答案】B 【解析】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考题2·判断题】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作为临时存款账户管理。()(2013年机考) 【答案】× 【解析】财政部门为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按基本存款账户或者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考题3·单选题】甲公司成立后在某银行申请开立了一个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该账户的性质属于()。(2010年) A.基本存款账户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练习题教学文案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出面值150万元的支票,支付前欠货款,但甲公司账面无款支付,属于空头支票。根据票据法规定,金融管理部门有权对甲公司处以万元的罚款。 A、7.5 B、3 C、10.5 D、0.3 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关于支票的说法正确的是。 A、支票的收款人可以出票人授权补记 B、支票不可以背书转让 C、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 D、持票人提示付款时,支票的出票人账户金额不足的,银行应先向持票人支付票款 3、某公司签发一张商业汇票。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该公司的下列签章行为中,正确的是。 A、公司盖章 B、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盖章 C、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签名加盖章 D、公司盖章加公司法定代表人盖章 4、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背书的表

述中,正确的是。 A、背书日期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B、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背书无效 C、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D、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可以再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5、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对银行汇票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银行不予受理 B、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C、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出票金额为准 D、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6、一张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为20万元,5月10日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付款人应处以的罚款数额为。 A、10000元 B、7500元 C、1050元 D、750元 7、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该记载

账户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 一、概念和特征 1、支付结算含义: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2、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3、银行不垫款原则。 第二节票据结算之外的结算方式 四种结算方式: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以及银行卡 一、汇兑 (一)概述 1、含义: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便于汇款人向异地的收款人主动付款,适用范围十分广泛。 2、分类: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 (1)汇兑适用于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一般来说,信汇是以邮寄方式将汇款凭证转给外地收款人指定的汇入行。 (2)电汇:是以电报方式将汇款凭证转发给收款人指定的汇入行,后者的汇款速度比前者快捷,汇款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 (二)汇兑的办理程序(形式方面要求) 1、汇款人签发汇兑凭证时。 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汇款人名称 (6)汇入地点、汇入行地点名称 (7)汇出地点、汇出行地点名称; (8)委托日期 (9)汇款人签章。 ********特别注意:只有收款人、付款人名称是必须记载事项,收款人和付款人帐户不是必须记载事项,因为汇兑可用于个人的结算。 2、汇出银行受理汇兑凭证,并进行认真审查;

银行支付结算纠纷案例选编.

第四章支付结算纠纷案例 目录 1.某炼铁厂诉银行返还账户资金案 2.某交通公司诉某银行支付存款案 3.某基金会某劳动服务公司管理局等诉银行赔偿存款案4.某企业诉某银行赔偿损失案 5.上海某银行诉某商场票据纠纷案 6.深圳某进出口公司诉无锡某银行承兑汇票纠纷案7.某贴现银行诉某承兑银行支付票款案 8.某贴现银行诉某承兑银行支付票款案

1. 某炼铁厂诉银行返还账户资金案 要点提示:违规开户办理汇款客户被诈骗法院判银行全额返还【简要案情】 韩城市某水泥厂(以下简称水泥厂)、韩城市某洗煤厂(以下简称洗煤厂)均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某银行韩城市支行龙门营业所(以下简称银行)为其办理了开立账户手续,账号为同一个账号。2003年12月9日和11日,南阳某炼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炼铁公司)拟通过其开户行向洗煤厂电汇21万元,却将收款人名称误填为水泥厂并汇出款项。洗煤厂称未收到该笔款项后,炼铁公司又向其汇款20万元,该两笔款汇出后,洗煤厂负责人阮某以洗煤厂名义从水泥厂和洗煤厂两个账户陆续支取37.5万元。阮某收款后,一直未向炼铁公司供应货物,炼铁公司遂向南召县公安局报案,南召县公安局对阮某涉嫌诈骗已立案侦查。之后,炼铁公司将银行诉至南阳市卧龙区法院,要求银行返还错误支付的21万元及利息。 【判决结果】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水泥厂和洗煤厂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即在被告银行处开设账户,且为同一账户,违反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原告炼铁公司分两次向被告银行分别汇款21万元,在户名不一致的情况下,阮某以洗煤厂名义从被告银行处取走水泥厂的汇款,被告银行的做法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由于被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汇总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1.主要支付工具:三票一卡——汇票、本票、支票和银行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 2.票据和汇兑——主导大额支付;银行卡——主导小额支付;托收承付手续繁琐 3.办理支付结算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谁的钱进谁的账原则;银行不垫款原则 4.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票据未使用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票据无效;未按民行统一规定格式——银行不予受理 5.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账户情况、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6.票据的“伪造”和“变造”:伪造——假冒或虚构他人签章(只与签章有关);变造——对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 7.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原记载人可更改其他记载事项,需要在更改处盖章 8.天蝎票据的要求: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9.填写日期:必须用中文大写,1和2月份前面加零;日1到9和10、20、30前面加零;日10至19前面加壹。 10.填写金额:以中文大写与阿拉伯数字同时填列,二者不一致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11.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12.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在预算单位没有基本存款账户或已撤销时经上级批准,它作为基本存款账户管理;否则作为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13.需要人民银行核准才能开户的有: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增资除外)、QFII专用存款账户。其他账户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支行备案。 14.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15.正式开立之日: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民行当地支行核准日期,非核准类——开户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16.更改:更改名称但不更改开户银行及账号的——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行提交变更申请; 法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证明 变更开户许可证记载事项——交回许可证,民行分支换发新的 17.撤销:注销、破产关闭等——5个工作日内提交撤销申请; 迁址需变更开户银行和其他原因需要撤销的——10日内申请重开基本存款账户。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四)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四) 一、多项选择题 1. 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的,应在其前加“零”。 A.壹 B.贰 C.叁 D.壹拾 答案:ABD [解答] 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 2. 下列各项巾,符合支票的办理和使用要求的有。 A.银行不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B.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周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C.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 D.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答案:BCD [解答]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123条的规定,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3.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银行应予以退票情形的有。 A.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 B.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 C.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的支票 D.使用支付密码地区的,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答案:ABD [解答]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125条的规定,下列情形银行应予以退票:①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②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③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4. 支票分为。

A.现金支票 B.转账支票 C.普通支票 D.商业支票 答案:ABC [解答]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行为的有。 A.票据丧失后向银行挂失止付的行为 B.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 C.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 D.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答案:BCD [解答] 选项A属于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选项B、C、D分别属于票据行为中的出票、承兑、保证行为。 6. 下列有关存款人账户信息发生变更后,存款人应及时向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的包括。 A.账户名称 B.财务负责人 C.法定代表人 D.地址、邮编、电话等其他开户资料 答案:ACD [解答]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存款人应及时向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7. 某投资公司业务人员到贷款企业催收到期贷款本息,将该贷款企业当日收回的销售货款50万元现金收回并乘火车回公司。此案例中的相关行为违反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有。 A.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规定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转账结算 B.实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

支付结算法律规章制度汇编

...../ ()是会计人员网上交流学习探讨的专业网站,欢迎访问学会计论坛()和加入学会计QQ群(群号在论坛首页上有)。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概念:支付结确实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托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要紧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银行、都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多选) 支付结算的方式(多选):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差不多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 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支付结算的讲法中,正确的是()。 A.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B.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 C.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

予受理 D.单位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办理支付结算的要求。依照支付结算方法规定,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区不】 结算凭证是指办理支付结算过程中用以表明结算法律关系的各种凭据,包括票据和其他凭证。票据是结算凭证的一部分。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治理方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三)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1)(1)

第二节现金管理 我国现金管理的目的是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管。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开户银行依照本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重点) 单位可用现金支付的款项有: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上述款项结算起点定为1 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除上述第5、6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重点提示】注意除上述第5、6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这就意味着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和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即使超过结算起点也可以支付现金。 【例题1·判断题】根据国家对现金使用范围的一般规定,银行结算起点定为2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答案】× 【例题2·单选题】下列事项中,不符合国家现金使用范围规定的是()。 A.支付职工工资900元 B.支付职工报销差旅费5000元 C.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30000元 D.购买办公用品1050元 【答案】D 二、现金使用的限额 现金使用的限额,是指为了保证开户单位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允许单位留存现金的最高数额。这一限额由开户行根据单位的实际需要核定,一般按照单位3至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按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确定。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重点提示】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一般按照单位3至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按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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