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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

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
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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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保证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科学,依据化妆品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注册和备案相关的微生物与理化检验、毒理学试验和人体安全性与功效评价检验等检验检测工作,适用于本规范。

第三条化妆品企业应当依照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选择具备相应检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申报注册或提交备案的化妆品进行检验,并对其提供的检验样品和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从事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检验检测工作,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公开、诚信原则,并对其出具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建立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检验信息系统),用于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管理和检验检测机构信息管理。

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一般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非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需经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授权,并能够独立

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独立开展检验检测业务活动。

检验检测机构在开展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前,应当取得化妆品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且取得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能够满足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需要。从事化妆品人体安全性与功效评价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还应当配备两名以上(含两名)具有皮肤病相关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且有五年以上(含五年)化妆品人体安全性与功效评价相关工作经验的全职人员,建立受试者知情管理制度和志愿者管理体系,并具备处置化妆品不良反应的能力。

第六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通过检验信息系统提交以下信息:

(一)机构名称、性质、地址、联系方式、规模概况和法人资质证明文件。非独立法人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同时提交所属法人单位出具的授权文件;

(二)已取得化妆品领域的检验检测资质认定情况;

(三)依资质认定可开展的化妆品检验项目;

(四)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情况。从事化妆品人体安全性与功效评价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还应当提交受试者知情管理制度、志愿者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情况和化妆品不良反应处置能力情况;

(五)化妆品检验工作团队概况。从事化妆品人体安全性与功效评价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还应当提交两名以上(含两名)全职人员的皮肤病相关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以及具有五年以上

(含五年)化妆品人体安全性与功效评价相关工作简历;

(六)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和环境条件说明;

(七)既往开展化妆品检验工作情况;

(八)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和无重大业务事故说明;

(九)防范和处理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中突发事件和严重不良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检验检测机构对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检验检测机构按照检验信息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填报后,系统将自动生成序列号并发放工作用户的账号和密码。

检验检测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已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能力范围等信息通过检验信息系统进行公布,以便化妆品企业选择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

第八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时在检验信息系统中更新信息。

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承担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相应的能力和条件,或不再继续从事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时,应当在检验信息系统中主动注销其信息。

第九条化妆品企业可以通过检验信息系统查询检验检测机构相关信息,自主选择具备相应检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

化妆品企业通过检验信息系统提出检验申请,填写相应的检验产品信息,提交产品使用说明书等资料,同时按照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项目要求(附1)确定产品的检验项目。

检验检测机构接受该检验申请的,应当通知化妆品企业按要求提供送检样品,并按照双方约定开展检验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因在检的样品达到其检验容量上限或其他原因导致暂时无法接受检验申请的,应当及时通过检验信息系统发布暂停接收检验申请的信息。

第十条同一产品的注册或备案检验项目,一般应当由同一检验检测机构独立完成并出具检验报告。

涉及人体安全性和功效评价检验的,或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CMA)能力范围中不包括石棉项目的,化妆品企业可以同时另行选择其他取得检验检测资质认定(CMA)并具备相应检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完成。

第十一条化妆品企业应当一次性向首家受理注册或备案检验申请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首家检验检测机构)提供产品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送检样品应当是包装完整且未启封的同一批号的市售样品,送检时尚未上市销售的产品,可以为试制样品。

送检时样品的剩余保质期,应当能够满足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的需要。

第十二条首家检验检测机构负责对需送往其他检验检测机构或产品注册时需要提交的同一名称、同一批号的样品进行封

样,封样应由检验检测机构和化妆品企业共同确认,封条应经双方签字并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同时附上检验申请表、产品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其他接受检验申请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首家检验检测机构的封样情况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接收样品。

第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在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或其他相关信息履行保密义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申诉、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对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的异议和投诉,并保存记录。

第十四条样品的留存期限为出具检验报告之日起二年或保存至样品的保质期、限期使用日期结束。对超过留样期的样品,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经注册和备案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批准后销毁,处理时不得污染环境。留样的处理应当有详细记录。

化妆品注册和备案过程中,负责产品注册和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产品检验报告存在问题需要复核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予以配合调用留样。

第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报告要求及体例(附2)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一份检验检测机构留存,二份交申请检验的企业。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应当准确、可靠。检验原始记录应当真实、规范、完整、可追溯,并按有关规定保存。检验检测机构应将检验报告上传至检验信息系统,同时录入

检验结果。

第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档案资料进行归档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六年。检验档案资料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注册或备案检验申请与受理相关资料;

(二)检验样品交接及检验流程记录;

(三)检验原始记录;

(四)检验报告;

(五)企业提交的使用说明书等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规范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流程和业务文书,保证检验检测机构运行符合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人员资质审核、培训和考核制度,保证人员资质、能力满足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仪器设备与环境设施条件满足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需求。

第十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有因检查、飞行检查和能力考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有因检查、飞行检查和能力考评。有因检查、飞行检查和能力考评等相关工作计划,由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负责制定并组

织实施。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的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现场监督核查。主要对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信息系统提交信息的真实性情况、检验工作规范性情况、检验数据真实性情况、检验数据和资料的留存归档情况,以及样品收集、封样、检验和留存情况等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在从事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整改。整改未完成前,暂停该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信息系统使用权限。

(一)错报、漏报检验检测机构有关信息,或信息发生变更后未按要求及时在检验信息系统进行如实更新的;

(二)检验受理程序不规范的;

(三)检验报告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四)检验记录、样品留存和档案资料保存不符合要求的;

(五)检验过程中出现差错的;

(六)超出检验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报告的;

(七)无特殊原因未按要求参加能力考评或参加能力考评结果达不到要求的;

(八)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故意不予配合的。

第二十条检验检测机构在从事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在检验信息系统中

专业化妆品广告设计说明

一.关于士觉 1.士觉介绍——深度化妆品设计 十二年,专注一件事——化妆品视觉形象服务。 我们用直指人心的视觉语言,表达和传播品牌/产品信息,令消费者获得良好品牌感受,同时将品牌/产品价值植入消费者心中。 我们主要为化妆品行业客户提供产品市场定位、包装设计、广告形象及终端的解决方案,将细致配合到产品上市、入市、成市过程中的每一个视觉点,使视觉形象在众多对手中脱颖而出。为拥有雄心的中国化妆品企业提供专业、高效、高质的视觉形象服务。 2.士觉架构 3.士觉精锐 二.士觉视界 只有着眼未来才会有未来,只有立足未来才会有发展。 我们用心和手的距离创造无尽的空间,与您共勉。 1.士觉思域 以市场为中心,销售为主要目的,先思考再执行——是我们思考问题的方式。 我们善于聆听:聆听能使我们发掘不同观点、不同意见,客观而全面的了解客户及市场的需求。 我们重视每一个结果:一个品牌是否能成长,重要的是过程中的每一个阶段成果——如何做和为此做了什么。 承诺是我们的动力,当很多人在为自己失信于人寻找借口时,我们在为诺言不懈努力地克服困难。 我们的成功源自于杰出的团队:我们所有人为士觉能成为一间世界级的专业公司而拼搏奋斗着。 2.士觉使命 使命之一:帮助中国化妆品企业提高形象及销售业绩,为企业与消费者找到直指人心的视觉G点,使消费者获得良好品牌感受的同时,将品牌/产品的价值植入他的心中。 使命之二:更为企业和消费者之间搭建一个有效沟通的视觉平台,帮助解决在信息传达中的障碍,在进行品牌推动之前打好基础,赢在起跑线。 3.士觉角色 士觉,“士”者“仕君者”也。 士觉作为专业的化妆品广告公司,为制造和销售产品的客户,提供创新而专业的视觉形

质量检验员管理制度

质量检验员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明确质量责任,维护企业和职工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本公司员工依照本规定承担产品工作质量责任。 一、公司内部质量检验程序: 自检、互检、专检 二、质量事故的类别: 质量事故按造成损失的大小和对本公司声誉影响的不同程度划分为:重大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 1、重大质量事故的判定 a、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元的; b、因质量问题造成顾客索赔,并有可能终止合作关系的; c、严重影响本公司形象的。 2、严重质量事故的判定 a、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且不足3000元的; b、因质量问题造成顾客退货或拒收的; c、对本公司整体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3、一般质量事故的判定:凡行为/现象属于2条规定,均判定为一般质量事故。 三、质量事故的处罚 对于质量事故的责任者,将根据造成事故的归类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其处罚的办法为下列全部或其中之一 1、行政处分:包括通报批评、警告、降级、严重警告、留职察看、辞退、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2、罚款; 3、停职参加培训班进行教育; 4、对出现重大质量事故者,责任人行政上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罚款100-300元,部门领导处以罚款50-100元或给予行政处分。

5、对出现严重质量事故者,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罚款50-100元,部门领导处以罚款30-100元或给予行政处分。 6、对出现一般质量事故者,给予通报批评奖、罚责任人。 四、质量奖励的定性范围 下列行为/现象均属于质量奖励范畴: 1、发现并制止他人违反工艺和操作规程的行为,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者; 2、发现图纸编写错误,避免产生严重后果者; 3、发现专检失误,避免或减少质量损失者; 4、积极推进质量改进,使本部门/工序产品质量、工作效率、设备有效利用率提高。材料消耗下降,工作环境改善者; 5、积极向公司提合理化建议,经过采纳,在产品质量提高和材料消耗降低方面有成效的; 6、在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方面做出贡献的; 7、积级搞好本岗位/部门工作,全年工作成绩突出,产品质量优良,未出现质量事故者。 6、奖励的类别: 奖励分为:口头表扬、书面表扬、授予质量标兵、记大功。颁发荣誉证书并发给奖品或奖金。 物质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奖金。 7、质量奖惩的实施 7.1质管处根据有关部门反馈的信息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一般事故或奖励报请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执行;严重事故或重大奖励,须经主管副总经理签署意见批准后执行。 7.2 对质量事故责任者进行的罚款,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的意见为依据,由相应部门向财务部门出具罚款通知,从责任人当月工资中扣除。 7.3 质量罚款由财务部设专帐登记,做为质量奖励基金的补充。 7.4 对受到行政处分/书面表扬的员工,由人事部记入个人档案,并在公司公开场合公布。 检验具体流程 一、进货检验 1、对生产购进物资,由负责保管人员进行核对,确认原材料品名,数量等无误、包装无损后,通知检验员检验。 2、检验员根据《检验标准》进行全数或抽样验证,并填写《原料检验记录》。 3、采购产品的验证方式: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及相关法律法规选编(第二版)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与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释义]本条是有关于化妆品和化妆品标识定义的规定 一、关于化妆品的定义 本次规定的化妆品定义与以往监管工作中的化妆品定义以及国家标准中的定义相比,将牙膏、漱口水等口腔清洁护理用品,以及香皂、浴液、洗手液等清洁产品纳入到化妆品的范畴,对其进行监管。 本条在规定化妆品定义的同时,也概括了化妆品的使用目的和主要作用,具体如下: 1.清洁作用指去除面部、体表、指趾甲、毛发、口唇、口腔、牙齿等的污垢和异味,以达到清洁和消除不良气味的目的。起清洁作用的化妆品包括:卸妆霜(乳、水、啫喱)、磨砂膏、香波、洗面奶、浴液、洗手液、香皂、牙膏和漱口水等。 2.保养作用指对面部、体表、毛发、牙齿等部位进行护理和滋养,抵御外界不良环境因素的损伤、保持肌肤柔润光滑,使头发顺滑光泽,延缓肌肤衰老等,起保养作用的化妆品,包括:各种润肤膏、霜、乳、局油膏、精华素等。 3.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作用是指美化、修饰面部,体表及毛发、牙齿,或者改善人体气味,散发香气,以达到增强魅力的作用。包括各类彩妆、香水、古龙水、摩丝和喷雾发胶等。仅供艺术、戏剧专用油彩类产品不属于化妆品范畴。 二、关于化妆品标识的定义 化妆品标识是指由生产者提供,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成分、质量、所招待的标准、说明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保存条件和期限等的相关信息。 标识的内容一般包括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经营者信息等说明性资料,可以由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方式组合而成。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化妆品产品营销推广方案

水之雨系列化妆品营销推广方案 目录 一、市场分析 (一) 企业目标和任务 (二) 市场现状与策略 (三) 主要竞争对手 (四) 外部环境分析 (五) 内部环境分析 二、营销组合战略 (一) 营销目标的确定 (二) 市场定位 (三) 营销组合策略的应用 1、产品策略 2、价格策略 3、渠道策略 4、促销策略 5、公关营销活动 三、行动方案 四、费用预算 五、效果预测 资料来源 附件一 摘要:本推广方案主要针对市场而作,水之雨作为一个新产品进入市场,通过活动策划推广要获得稳定的客户群和市场占有率,同时入驻大型商超和屈臣氏等,水之雨同时还要拓展销售渠道,提高对消费者的精品服务。 本方案在细致的市场调查和认真的分析的基础上,抓住了女性对健康自然肌肤的心理追求,与水之雨所宣扬的“纯净自然,关怀尊重”相吻合。通过这次推广,让女性消费者了解水之雨系列产品、认可水之雨品牌,接受水之雨系列产品。

一、市场分析 <一>、企业目标和任务 水之雨化妆品有限公司,凭借其不断创新与追求完美品质的经营理念,在国内迅速崛起。公司采用国际上最优良的原料、先进的设备,选拔最优秀的人才作为发展后盾。生产规模不断扩大,产品不断更新,营销网络遍布全国各地,并启动了富有竞争力优势的连锁店项目。成为目前首屈一指的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大型化妆品公司之一。 1、企业目标:成为化妆品行业的一流企业 实现这个宏伟目标是我们水之雨人的使命之一。从公司创业之日起,水之雨就树立起了自己的使命:“缔造美丽而不懈努力”。作为国内专业的化妆品生产、营销企业,水之雨不断深入探索化妆品新技术领域,视“美的事业”为己任,不断创新,持续进步。与此同时,公司始终将宣扬“美丽兼具涵养”的新时尚纳入企业目标,让社会充满“美”,让社会和谐发展,这是水之雨能够存在并持续发展的强大动力。 2、企业任务 实现多品牌、多渠道的发展模式,并以塑造“美丽兼具涵养”的新形象为基础,着力培育核心竞争力,成长为科技、时尚、美丽的化妆品产业优秀民族品牌,并实现快速稳健的可持续发展。 3、品牌展望 作为一个民族品牌,董事长侯军呈先生在新的一年,更加注重对产品影响力的投入,全国一线城市的商超启动,大S更加代言了旗下的优雅彩妆,为水之雨增光填色,摇旗呐喊。 <二>、市场现状与策略 1、中国化妆品业发展状况 被称为“美丽经济”的中国化妆品产业,经过20多年的迅猛发展,现今已经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中国的化妆品市场是全世界最大的新兴市场,在短短的20多年里,中国化妆品产业从小到大,由弱到强,从简单粗放到科技领先、集团化经营,全行业形成了一个初具规模、极富生机活力的产业大军。化妆品企业如雨后春笋般越来越多,名目繁多的化妆品品牌层出不穷,市场竞争愈演愈烈。国内亦涌现出一批以美加净、六神、大宝、郁美净、舒蕾、欧珀莱、隆力奇等为代表的优秀民族化妆品品牌。 化妆品市场是个成熟的市场。目前市场上高、中、低档各种产品俱全,且各自拥有自己固定的消费群体。消费者从十几岁接触化妆品并逐渐形成自己的“化妆观念”,选择自己喜爱的品牌,这一切一但形成,就会在消费者自己心中形成堡垒,没有强大的外力,很难改变。这使新品牌挤入市场有相当大的困难。 2、国内外化妆品推广策略比较 国内的化妆品公司非常热衷电视广告,原因可能是觉得大众化的产品就的靠大众传播去支持,所以每天我们看到了许许多多不怎么样的化妆品广告,但基本

检验员工作标准

Q3211Z1.0407-2005 检验员工作标准 1目的 为了确保企业产品质量,从而规范检验员要求,提高产品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合本厂检验人员 3资格及职责工作内容 3.1检验员隶属于质管部。 3.1.1忠于本职工作,敢于负责,勇于开拓创新。 3.1.2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艰苦奋斗,以身作则,全心全意为企业服务 3.1.3听从上级领导的指挥,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3.2文化程度及相关知识要求 3.2.1具备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持检验员证书方可上岗。 3.2.2熟悉相关产品制造流程,熟悉检验工作的业务流程,主要检验设备的性能和使用以及 保养维护。 3.2.3熟悉生产过程,主要生产环节及所需主要物资的质量,成分要求。 3.2.4能处理业务环节的疑难问题 3.3做好本职工作,同时注意办公室卫生及其它方面,多注意平时的学习补充,以更好的做 好本职工作,减少检验时的出错率。 3.4 做好质量检验策划,包括了制订质量计划的过程,对常规的检测与服务项目,质量计划 的内容已体现在有关的程序文件中,对于特定的检验服务项目,承担任务的检测试验部门经检务室对报验单评审后实施。在实施检验的过程中将按质量目标检测的步骤、检测方法、频次、检测设备、资源配备、部门的职责、权限、采用的标准、文件、程序、指导书、质量记录和验证手段等需求执行,有计划地安排各项质量活动的顺序、以满足顾客的需求。见检验服务质量流程图:

4 检查与考核 4.1 质管部部长负责对检验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1.1对由于检验员工作不得力造成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经济损失,检验员将负责对该批产 品的价值的十分之一进行赔偿。 4.1.2严禁玩忽职守:谋求个人利益,将供应商的不合格产品以次充好,发现一次将由行政 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要其退还所得赃款。累计三次将其调离检验员岗位。 4.1.3所有处罚由行政部作书面资料,由结算中心执行,直接记入个人往来

化妆品标识标签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规范》、《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及《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包括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说明性材料等。 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或在标签中用规范中文明确表明“标签内容以中文为准”;专供出口生产的化妆品的标签不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一般要求: (一)化妆品标签注明的产品使用说明必须符合化妆品定义规定的使用方法(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和使用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部位)。 (二)化妆品标签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的要求标注有关内容。并应明确、完整的标明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如: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进口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或“进口非特殊用

途化妆品备案文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不属于化妆品范畴的产品不得标注任何与化妆品卫生监管有关的上述批准文号和许可证号。 (三)化妆品标签标注的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在华责任单位(进口商或销售商)名称及地址、原产国(实际生产国)、国内实际生产地、颜色、色号、香型、防晒系数、功能等信息应与产品获得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以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上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并与许可时批准的产品一致。 第四条化妆品名称的标注要求 (一)化妆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要求,名称原则上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二)名称标注要清晰、完整、易于辨认,不能使用产生混淆、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注方式。名称中文字或符号之间应紧密连接,不得有明显间隙。除商标外,均使用相同字体和字号。 (三)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的,必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四)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以原料或功效成分作为通用名时,必须是

2020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27号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20年6月16日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四条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八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满足消费者需求,推进化妆品品牌建设,发挥品牌引领作用。国家保护单位和个人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的合法权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鼓励和支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结合我国传统优势项目和特色植物资源研究开发化妆品。 第十条国家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在线政务服务水平,为办理化妆品行政许可、备案提供便利,推进监督管理信息共享。 第二章原料与产品 第十一条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为化妆品新原料。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经国务院药品监

化妆品广告监管现状之国内国外比较解读

化妆品广告监管现状之国内与国外比较 国内化妆品广告监管现状 我国《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等,除明确规定了广告最基本也是最根本的真实性原则外, 还明确规定了化妆品广告中禁止出现的内容, 例如禁止对化妆品的名称、制法、成分、效用或者性能作虚假夸大宣传; 禁止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化妆品效用; 禁止通过他人使用前后的效果表明该化妆品的功效, 禁止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 禁止含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的内容等。 我国的违法的化妆品广告主要涉嫌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产品功效诉求承诺的虚假夸大。如某去屑洗发露在广告中承诺“头屑不再来” ;某祛痘类产品的广告词保证“用 XX, 痘痘不再长, 1天小, 2天少,一周见成效” ;某洗发水宣称“紧急修复严重受损发质,只需 14天” ;另一洗发水宣称“一次就能有效去除头屑” 。等等。这些充满诱惑的广告词都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科学原理。专家们根据科学原理指出, 头屑是人体正常的分泌物, 洗发产品最多帮助减少头屑而无法承诺“头屑不再来” ;同样,去痘产品也无法保证“痘痘不再长” ; “修复受损发质”则更是目前医疗手段都无法实现的。这些广告用语都涉嫌虚假、夸大宣传产品功效。 二是产品功效画面演示的虚假夸大。某化妆品广告中用以演示证明的模特儿不断“变脸” 。效果完美呈现,前后判若两人。然而,这种视频中强力美白透亮的效果究竟是真实场景的还原反映还是通过“数码技术加工”的拼接产物 ? 类似的画面演示直接影响着消费者对产品功效的理解和对消费的选择, 这类违法情况以视频广告为主, 而且不仅仅局限于化妆品广告, 这些违法广告往往在设计制作阶段就已经误入歧途, 对广告合法的表现形式存在根本的误解, 超越了广告艺术性和真实性的原则边界。

检验员岗位职责及考核管理办法

检验员的岗位职责及考核管理办法为了使质量检验工作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检验员岗位职责及考核管理办法。 目的:通过制定《质量部检验员考核办法》,达到激励检验员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提高检验员的工作质量,确保零部件质量及整机性能符合要求。 1、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制定管理实施计划,负责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的推进,确定公司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的实现。 2、结合公司质量管理实际的产品质量标准,制定原材料、外协件、工序产品、成品检验规范,明确检验方式、检验程序及不良品处理的事项。 3、把握品质控制重点,制定关键、特殊工序操作标准并协助相关部门人员执行。 4、加强内外部协调沟通,负责顾客满意度信息的收集、汇总和分析,采取措施改进和完善品质工作。 5、遵照公司指令,妥善处理顾客投诉,力求公正,客观 6、及时处理产品实现各过程中的品质工作 7、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置建议,防范类似事故的再度发生 8、确保公司的品质能够满总客户的需求 9、协助做好相关部门的配合工作 IQC方面: 1、负责公司所有原材料的进厂检验。 2、负责公司外加工的外协件的进厂检验 3、妥善处理不良品及报废品 4、对原材料、外协件检验方法和标准提出改善意见和建议 5、储存原材料、外协件的品质盘点工作 6、填制相应记录,上报相关部门 PQC方面: 1、负责公司所有工序产品的在线检验 2、对关键、特殊工序品质的控制、检验与监督 3、妥善处理工序产品的不良品 4、对工序产的品质检验方法和标准提出改善意见或建议 5、储存工序产品的品质盘点工作 6、填制相应记录,上报相应部门 OQC方面: 1、负责公司产品的出厂检验 2、对成品品质检验方法和标准提出改善意见或建议 3、妥善处理成品品质异常 4、储存成品的品质盘点工作 5、填制相应记录,上报相应部门 QE方面: 1、品质策划。 2、产品质量分析 3、纠正措施等 4、协助公司工作 5、处理质量事故 6、客户投诉的处理 成品检验员岗位职责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草案)-WorldTradeOrganization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人体的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单纯以清洁为目的的香皂不纳入本条例管理。 第四条国家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将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实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国家鼓励和支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七条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二章原料与产品 第八条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化妆品新原料应当进行注册或者备案。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按照标准进行管理。 第九条化妆品新原料是指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 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美白新原料以及其他具有较高风险的新原料,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使用。其他新原料应当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新原料注册或者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新原料有关信息。 第十条新原料经注册或者备案后投入使用的,新原料注册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在3年内应当每半年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新原料的使用及安全情况。对存在安全问题的新原料,国

【管理制度】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1993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号公布 第一条为加强对化妆品广告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化妆品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办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第三条化妆品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化妆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五条广告客户申请发布化妆品广告,必须持有下列证明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四)美容类化妆品,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化妆品检测站(中心)或者卫生防疫站出具的检验合格的证明; (五)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持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批准文号; (六)化妆品如宣称为科技成果的,必须持有省级以上轻工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科技成果鉴定书; (七)广告管理法规、规章所要求的其他证明。 第六条广告客户申请发布进口化妆品广告,必须持有下列证明材料: (一)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化妆品进口的有关批件; (二)国家商检部门检验化妆品合格的证明; (三)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该化妆品的证明文件(应附中文译本)。 第七条广告客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应当在广告中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第八条化妆品广告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成分、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三)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的; (四)有贬低同类产品内容的; (五)使用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的; (六)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的; (七)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九条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化妆品广告,应当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不精品资料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1213544763.html,)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

专业化妆品广告设计

xxxx/ 一.关于士觉 1.士觉介绍——深度化妆品设计 十二年,专注一件事——化妆品视觉形象服务。 我们用直指人心的视觉语言,表达和传播品牌/产品信息,令消费者获得良好品牌感受,同时将品牌/产品价值植入消费者心中。 我们主要为化妆品行业客户提供产品市场定位、包装设计、广告形象及终端的解决方案,将细致配合到产品上市、入市、成市过程中的每一个视觉点,使视觉形象在众多对手中脱颖而出。为拥有雄心的中国化妆品企业提供专业、高效、高质的视觉形象服务。 2.士觉架构 3.士觉精锐 二.士觉视界 只有着眼未来才会有未来,只有立足未来才会有发展。 我们用心和手的距离创造无尽的空间,与您共勉。 1.士觉思域 以市场为中心,销售为主要目的,先思考再执行——是我们思考问题的方式。 我们善于聆听:聆听能使我们发掘不同观点、不同意见,客观而全面的了解客户及市场的需求。 我们重视每一个结果:一个品牌是否能成长,重要的是过程中的每一个阶段成果——如何做和为此做了什么。 承诺是我们的动力,当很多人在为自己失信于人寻找借口时,我们在为诺言不懈努力地克服困难。 我们的成功源自于杰出的团队:我们所有人为士觉能成为一间世界级的专业公司而拼搏奋斗着。 2.士觉使命 使命之一:帮助中国化妆品企业提高形象及销售业绩,为企业与消费者找到直指人心的视觉G点,使消费者获得良好品牌感受的同时,将品牌/产品的价值植入他的心中。 使命之二:更为企业和消费者之间搭建一个有效沟通的视觉平台,帮助解决在信息传达中的障碍,在进行品牌推动之前打好基础,赢在起跑线。 3.士觉角色 士觉,“士”者“仕君者”也。 士觉作为专业的化妆品广告公司,为制造和销售产品的客户,提供创新而专业的视觉形

检验员最新岗位职责

检验员最新岗位职责 检验员岗位职责(一) 1、检验员应熟悉并理解产品图纸、工艺文件,了解受检产品的结构,性能及使用要求。 2、按照技术标准对受检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工作。 3、严格批量产品的检验工作,检验员有权根据受检产品的质量要求就生产条件、使用材料、检验设备等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设性意见。 4、检验员有权拒检某些严重违反技术要求,不负责任、粗制滥造的产品,以免不良产品的大批量出现。 5、向有关部门领导及生产工人提供质量方面的反馈数据;根据产品或零部件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预防和改进的意见供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参考。 检验员岗位职责(二) 1、按照工艺流程卡,技术标准条件做好每个项目的检查记录,防止错检、漏检,及时发现产品中出现的不良品并打上标记,要求并监督制造方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管理,防止不良产品、不合格产品混入合格产品而埋下质量隐患。 2、签发产品或部件合格与否的质量证明。 3、指导和管理所属成员的检验工作。 4、完成上级领导指派的其他任务。 5、对检验结果负责。 检验员岗位职责(三) 1、根据产品特征和相关工艺、规范制定检验程序。 2、领导所属人员认真检验、把好质量关,根据质量技术标准,结合产品图纸或有关技术文件对品或半成品作出合格与否的裁决; 3、敢于坚持原则,在重大质量问题上态度明确,在出现难以裁决的困难问题上,向公司主管汇报。 4、每天早晨召开专责检验班组会议,及时掌握车间质量动态。

5、不定期考评检验员的工作能力,及工作成绩。 检验员岗位职责(四) 1、每月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 2、支持建立和完善与检验工作有关的质量保证体系。 3、深入班组,传达质量专业知识,教育和培养职工,提高全员质量意识。 4、解决车间、下级提出的质量、技术难题。 5、协助车间等其他部门的管理,为公司尽心、尽职、尽力。 检验员岗位职责(五) 1.负责制定进料检验标准,确实执行进料检验。 2.负责进料质量异常的妥善处理。 3.负责对原料规格提出改善意见或建议。 4.负责原料供应商,协作厂商交货质量实绩的整理与评价。 5.检验仪器,量规的管理与校正。 6.负责进料库存品的抽验,及鉴定报废品。 7.资料回馈有关单位。 8.办理上级所交办事项。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意见稿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卫生质量安全,进一步规范化妆品标签管理,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签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在化妆品销售 包装上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和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书。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所标注内容应真实科学,清晰完整,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所标注的产品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 和用途等内容应符合化妆品定义范畴。 第七条化妆品标签应按要求标注相应的内容。 (一)根据产品实际生产情况,一般情况下,在化妆品销售包装可视面标签上应标注以下内容: 1. 产品名称; 2. 生产企业名称; 3. 生产企业地址; 4.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国产产品); 5. 原产国或地区(进口产品); 6. 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如有); 7. 成分; 8. 质量合格标记; 9.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10. 安全警示用语(必要时); 必要时,应注明使用方法和储存条件。 (二)对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化妆品,应根据产品实际生产情况,在其可视面标签上标注以下内容,其余内容应标注在说明书或说明性材料中。 1. 产品名称; 2. 生产企业名称; 3. 原产国或地区(进口产品); 4. 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如有); 5. 质量合格标记; 6.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7. 安全警示用语(必要时)。 (三)供消费者免费使用的化妆品(如赠品、非卖品等)可视面标签上应标注以下内容,其余内容应标注在说明书或说明性材料中。 1. 产品名称; 2. 生产企业名称; 3. 原产国或地区(进口产品); 4. 成分(净含量大于15g 或15ml 的); 5. 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如有); 6. 质量合格标记; 7.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8. 安全警示用语(必要时)。 (四)除本条上述规定必须标注内容外,化妆品生产企业还可根据实际情况标注其他信息。 第八条国产产品及进口产品的中文标签内容,除注册商标、境外

检验员管理工作规范

1.0 目的 本文叙述了检验人员管理程序。为新疆航检验人员管理提供依据和程序准则。 2.0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新疆航飞机维修基地。 3.0 职责 飞机维修基地质量管理处负责检验人员的管理。 4.0 管理程序 4.1 飞机维修基地检验人员按以下类别划分: a) 飞机维修检验人员; b) 部件修理检验人员; c) 无损检测检验人员; d) 航空器材检验人员。 4.2 申请飞机维修检验人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的资格要求: a) 通过规定培训和考核且获取检验培训证书; b) 持有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且机型部分签署为Ⅱ类,并在最近一年内累计至少六个 月从事所申请专业工作; c) 具有与所检验的航空器一致的执照机型; d) 在申请之日前两年内未发生严重人为差错。 4.3 申请部件修理检验人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的资格要求: a) 通过规定培训和考核且获取检验培训证书; b) 持有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且具有与所检验航空器部件一致的专业签署(目前 尚未达到要求的过渡到2005年12月31日为止); c) 具有三年以上的航空器部件修理经历,且在最近一年累计至少六个月从事所申请专 业工作。 注:部件修理项目分为:航空器结构修理;航空器动力装臵修理;航空器起落架修理; 航空器机械附件修理;航空器电子附件修理;航空器电气附件修理。(详见CCAR-66 部附件八) 4.4 申请无损检测检验人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的资格要求: a) 通过规定培训和考核且获取检验培训证书;

b) 持有中国民用航空无损检测人员技术资格鉴定委员会颁发的技术资格证书; c) 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必须持续从事无损检测工作,并无严重人为差错和责任事故。 4.5 申请航空器材检验人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的资格要求: a) 通过规定培训和考核且获取检验培训证书; b) 持有上岗合格证; c) 具有两年以上航材验收工作经历。 4.6 质量管理处质量检验室主任根据飞机维修基地检验岗位的配臵要求,从车间申报检验人 员中拟定检验人员名单报质量管理室审核。 4.7 质量管理室证件业务主管按照检验人员资格进行审查,合格的报质量管理处经理批准。 得到质量管理处经理授权的检验人员,由质量管理室证件业务主管向其发放检验人员证件和印章。 4.8 质量检验室检验业务主管负责建立档案对检验人员进行管理。 4.9 检验人员的年度审查 a)质量管理室证件业务主管负责对飞机维修基地的检验人员进行年度审核,一年内发生 下述情况之一者年审不合格: ●工作中发生严重差错的责任人; ●工作中未发现任何质量缺陷和问题; ●在检验权限范围内不认真行使质量否决权; ●连续中断检验工作一年以上(业务培训除外)或脱离所在的检验岗位; ●其它未认真履行检验员职责的行为。 b)年审不合格的检验员予以取消授权或暂停检验资格,质量管理室证件业务主管将其检 验证和印章收回。被取消授权的检验员一年内不得重新授权,暂停检验资格人员暂停期满后需重新提出申请,经考核合格后才能重新取得授权。 c)年审结果由质量检验室检验业务主管负责记入检验人员档案。 5.0 相关文件 6.0 质量记录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食品标签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食品标签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xx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__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 __标准化法》、《中华人民 __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__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 __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第六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 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标准规定 的名称。 第七条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的,应当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号,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并不得违 __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同一名称的化妆品,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香型的,应当 在名称中或明显位置予以标明。 第八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

化妆品监视管理组织条例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化妆品定义)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人体表面(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牙齿和口腔黏膜,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以及保持其处于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化妆品产品类别目录。 第四条(职责分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基本原则之一:企业主体责任原则)化妆品生产

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国家鼓励和支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六条(基本原则之二:行业自律原则)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七条(基本原则之三: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对查证属实的重大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通过媒体公开曝光。 第二章原料与产品 第八条(原料管理)国家对化妆品原料实行目录管理。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限用原料目录和准用原料目录。准用原料目录包括经批准允许使用的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美白剂以及其他具有较高风险的原料。 化妆品原料目录需要调整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于每年年底前将更新后的目录重新发布。 第九条(新原料)化妆品新原料为在国内首次使用于化妆

原材料检验员岗位职责

原材料检验员岗位职责-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原材料检验员岗位职责 1.负责制定进料检验标准,确实执行进料检验。 2.负责进料质量异常的妥善处理。 3.负责对原料规格提出改善意见或建议。4.负责原料供应商,协作厂商交货质量实绩的整理 与评价。 5.检验仪器,量规的管理与校正。 6.负责进料库存品的抽验,及鉴定报废品。 7.资料回馈有关单位。 8.办理上级所交办事项。 质检科科长岗位职责 1、根据产品特征和相关工艺、规范制定检验程序。 2、领导所属人员认真检验、把好质量关,根据质量技术标准,结合产品 图纸或有关技术文件对产品或半成品作出合格与否的裁决; 3、敢于坚持原则,在重大质量问题上态度明确,在出现难以裁决的困难 问题上,向公司主管汇报。 4、每天早晨召开专责检验班组会议,及时掌握车间质量动态。 5、不定期考评检验员的工作能力,及工作成绩。 6、每月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 7、支持建立和完善与检验工作有关的质量保证体系。 8、深入班组,传达质量专业知识,教育和培养职工,提高全员质量意 识。 9、解决车间、下级提出的质量、技术难题。 10、协助车间等其他部门的管理,为公司尽心、尽职、尽力。

质检员岗位职责 1、检验员应熟悉并理解产品图纸、工艺文件,了解受检产品的结构,性能 及使用要求。 2、按照技术标准对受检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工作。 3、严格批量产品的检验工作,检验员有权根据受检产品的质量要求就生产 条件、使用材料、检验设备等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设性意见。 4、检验员有权拒检某些严重违反技术要求,不负责任、粗制滥造的产品, 以免不良产品的大批量出现。 5、向有关部门领导及生产工人提供质量方面的反馈数据;根据产品或零部件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预防和改进的意见供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 参考。 6、按照工艺流程卡,技术标准条件做好每个项目的检查记录,防止错检、漏检,及时发现产品中出现的不良品并打上标记,要求并监督制造方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管理,防止不良产品、不合格产品混入合格产品而埋下质量隐患。 7、签发产品或部件合格与否的质量证明。 8、指导和管理所属成员的检验工作。 9、完成上级领导指派的其他任务。 10、对检验结果负责。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01月01日起实施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四条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

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八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满足消费者需求,推进化妆品品牌建设,发挥品牌引领作用。国家保护单位和个人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的合法权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鼓励和支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结合我国传统优势项目和特色植物资源研究开发化妆品。 第十条国家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在线政务服务水平,为办理化妆品行政许可、备案提供便利,推进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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