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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

浙江民一明传【2009】14号

全省各中院民一庭、宁波中院民二庭、温州中院民四庭:

有关统计部门今年发布的全省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统计公报项目信息,较往年发生了较大变化,对我省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造成较大影响;尤其是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情形,此前全省法院一般按照“其他单位”一栏的统计数据,计算误工费或护理费,但今年发布的统计公报中已无“其他单位”一栏,故造成适用困难。日前,嘉兴市中院民一庭就“无固定收入如何计算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及标准适用问题”,向我庭书面请示,一些法院民庭也向我庭口头请示。鉴于该问题在全省法院范围内普遍存在,且亟待解决,我庭经认真研究,现统一答复如下:

(一)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对误工费的计算,适用“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

(二)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的,对护理费的计算,适用“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

(三)对丧葬费的计算,适用“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标准。

(四)对医疗事故中误工费和陪护费的计算,适用“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

以上答复供审判中参考;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可及时与本庭联系。

特此通知。

二00九年八月三日

关于误工费计算方法的通知

浙江民一明传【2009】14号

各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宁波中院民二庭、温州中院民四庭):

2009年8月3日,我庭下发浙法民一明传[2009]14号《关于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后,一些法院向我庭请示误工费的具体计算方法。经研究并报院领导同意,根据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中的一般做法,现明确如下:

误工费计算公式:误工费=年工资额/年天数(365)×误工天数。

特此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二OO九年十月十二日

关于印发浙江省2010年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的通知

浙公交【2010】9号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高速,机场公安局交警队,铁路公安处交警支队: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现将浙江省统计局等部门公布的2009年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为本年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见附件),宁波市可按其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执行。各地自5月1日起按照本赔偿标准参照执行。

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2009年浙江省人民生活水平主要指标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

1、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4611元

2、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 16683元

3、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 10007元

4、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费支出:7375 元

5、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27480元

6、住院伙食补食费(赴外地治疗随同陪护人员)人/天:30元

7、住宿费人/天:150元.

其中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法民一明传[2009]14号)《关于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和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和护理费的计算适用“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

涉及伤亡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付,请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商当地人民法院确定。普通适用型残疾辅助器具费,请咨询浙江省假肢科研康复中心,电话0571-********、88845996

台州中院关于误工费、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法院民一庭、速裁庭:

经研究,现将如何适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浙法民一明传[2009]14号《关于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和浙法民一明传[2009]18号《关于误工费计算方法的通知》通知如下:一、误工费每日确定为71元。

二、护理费。住院期间至出院后定残前护理费每日确定为60元。定残后护理费:完全护理依赖确定每日6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每日确定45元;部分护理依赖每日确定30元。

以上标准的适用,以2009年10月12日为时间点。在2009年10月12日之前已经审结的,适用原来的标准进行裁判;在2009年10月12日之后审结的,适用以上新的标准。对适用误工费、护理费新的标准,法院应及时行使释明权。

台州中院民一庭

二00九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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