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关于转发《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的通知》的通知

川建办发[2004]5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近年来,由于新技术、新材料的广泛采用,国家对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提高,以及由于建筑材料检测成本提高,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对原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川价费[2004]28号)(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相关单位在执行时,应下达监督检验计划,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支出按批准的部门预算安排。

二、委托性检测任务,应和委托单位签定委托合同,参照此收费标准(川价费[2004]28号)执行。

三、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非[1992]151号)有关内容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的通知

二00四年二月十七日

川价费[2004]28号

关于调整《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

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的通知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报四川省建设工程主要进场原材料、构件及建筑施工机械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函》(川建函[2003]3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调整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近年来,由于新技术、新材料的广泛采用,国家对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要求提高,以及由于建筑材料检测成本提高,原《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非[1992]151号)已不能适应建材检测工作的需要,也不利于检测技术的提高和检测设备的更新。为此,参照相关省、市的有关收费标准,并组织省内专家对建筑材料检测收费标准重新进行了测算,现将调整后的《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川财预[2002]55号)规定,建设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所属学校和幼儿园)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支出按批准的部门预算安排使用。

三、执收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四、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非[1992]151号)有关内容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

二○○四年二月十日

主题词:建筑检测收费标准

抄送: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四川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

四川省物价局 2004年2月10日印发

附件

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

文号:川建办发[2004]5号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 准则试行 1.总则 1.1 为统一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1.2 本准则等同采纳GB/T15481-1995国家标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加了有关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专门要求(本准则中黑体字表述)。 1.3 本准则适用于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评审;依法设置和授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验收)的评审;其他类型实验室自愿申请计量认证的评审。 1.4 为保持与GB/T15481-1995标准文本的一致性,1.3款所指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在本准则中统称为“实验室”。 2.参考文件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 2.4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治理方法 2.5 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2.6 GB/T15483.1-1999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第1部分:能力验证打算的建立和运作 2.7 GB/T15483.2-1999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第2部分:实验室认可机构对能力验证打算的选择和使用 3.定义 3.1 实验室laboratory 从事校准和/或检验的机构。

注: 1.如果实验室只是某组织的一部分,该组织除了进行检验工作以外,还进行其他活动,则术语“实验室”仅指该组织内进行检验工作的那部分。 2.本准则中的术语“实验室”是指在下列情形下,开展检验工作的机构: ——在或来自一个固定的地点, ——在或来自一个临时的设施,或 ——在或来自一个可移动的设施。 3.2 检验实验室testing laboratory从事检验工作的实验室。 3.3 校准实验室calibration laboratory从事校准工作的实验室。 3.4 校准calibration 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 注: 1.校准结果既可给出被测量的示值,又可确定示值的修正值。 2.校准也可确定其他计量特性,如阻碍量的作用。 3.校准结果能够记录在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中。 3.5 检验test 按照规定的程序,为了确定给定的产品、材料、设备、生物体、物理现象、工艺过程或服务的一种或多种特性或性能的技术操作。 注:检验结果通常被记录在称之为检验报告或检验证书的文件中。 3.6 校准方法calibration metbod 为进行校准而规定的技术程序。 3.7 检验方法test method 为进行检验而规定的技术程序。 3.8 检定(验证)verification 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

《辽宁省交通工程材料试验检测收费标准》(辽价函[2007]37号)

辽宁省物价局 辽价函[2007]37号 关于交通工程材料试验检测 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交通厅,各市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国家发改委《收费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发改价格[2004]893号)等有关规定和省交通厅的申请,2005年省物价局下发了《关于交通工程材料试验检测收费标准(试行)的批复》(辽价函[2005]15号),对我省交通工程材料试验检测 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规范和调整,并试行一年。根据省 交通厅《关于申请核定辽宁省交通工程材料试验检测收费标 准的函》(辽交质监[2006176号)的要求,以及2005年交通部陆续修订出台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土建工程和机电工程分册)和材料试验规程,对2005年制定的交通工程材料试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 后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辽宁省交通工程材料试验检测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本规定适用于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资格认定和技术 监督部门计量认证的交通工程试验检测机构。 三、交通工程材料试验检测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试验

检测机构应本着用户自愿委托的原则,在用户填写“试验检测委托书”后,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对工程量较序号试验检测项目试验规程单位单价(元) 备注 小、投资规模小的工程,收费标准可适当下浮。 四、本规定从文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到期后如 需继续收费,请在本规定到期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 五、各执收单位在收费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时使用税 务票据,接受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辽宁省交通工程材料试验检测收费标准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辽宁省交通工程材料试验检测收费标准 一、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项目

检测机构一览表

检测机构一览表 序号机构名称备注 1. C-001 信息产业部第四研究所(电子工业安全与电磁兼容检测中心) 2. C-002 信息产业部第三研究所(国家广播电视产品检测中心) 3. C-003 上海市电子仪表标准计量测试所 4. C-004 中国赛宝实验室 5. C-005 广州日用电器检测所 6. C-006 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 7. C-007 机械工业电线电缆质量检测中心(北京) 8. C-008 上海电缆研究所 9. C-009 上海电器设备检测所 10. C-010 成都电气检验所 11. C-011 上海电气器具检验测试所 12. C-012 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 13. C-013 国家灯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 14. C-014 中国泰尔实验室 15. C-015 信息产业部通信计量中心 16. C-016 上海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特种电器检测站 17. C-017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器检测室 18. C-018 浙江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19. C-019 江苏检验检疫机电产品检测中心 20. C-020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 21. C-021 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子电器产品检测中心 22. C-022 深圳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23. C-023 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气安全实验室 24. C-024 (C-205) (Q-012)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广州电气安全检验所 25. C-026 浙江方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26. C-027 (SL-036) 福建省中心检验所 27. C-028 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28. C-029 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29. C-030 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30. C-031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31. C-032 (SL-007) 大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32. C-033 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所

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关于转发《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的通知》的通知 川建办发[2004]5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近年来,由于新技术、新材料的广泛采用,国家对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提高,以及由于建筑材料检测成本提高,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对原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川价费[2004]28号)(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相关单位在执行时,应下达监督检验计划,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支出按批准的部门预算安排。 二、委托性检测任务,应和委托单位签定委托合同,参照此收费标准(川价费[2004]28号)执行。 三、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非[1992]151号)有关内容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的通知 二00四年二月十七日 川价费[2004]28号 关于调整《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 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的通知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报四川省建设工程主要进场原材料、构件及建筑施工机械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函》(川建函[2003]3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调整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近年来,由于新技术、新材料的广泛采用,国家对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要求提高,以及由于建筑材料检测成本提高,原《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非[1992]151号)已不能适应建材检测工作的需要,也不利于检测技术的提高和检测设备的更新。为此,参照相关省、市的有关收费标准,并组织省内专家对建筑材料检测收费标准重新进行了测算,现将调整后的《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川财预[2002]55号)规定,建设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所属学校和幼儿园)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支出按批准的部门预算安排使用。 三、执收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四、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非[1992]151号)有关内容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 二○○四年二月十日 主题词:建筑检测收费标准 抄送: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四川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 四川省物价局 2004年2月10日印发 附件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审批程序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审批程序 一、项目名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审批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三、省级产品质检所验收的条件 满足《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 T 15481-2000)和《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实施细则》。 四、实施机关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含省级、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纤维检验所,以下简称省级产品质检所)的验收工作。 五、省级产品质检所验收工作的基本程序 此项行政审批包括省级产品质检所提出申请;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受理;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组织验收;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报认监委领导批准。 六、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内,评审机构按规定执行)。 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的10日内,颁发验收证书 七、收费 省级产品质检所验收审批工作不收费,评审的费用由评审机构按国家规定收取。 附件一、省级产品质检所验收工作程序 附件二、申请书

附件 省级产品质检所验收工作程序 省级产品质检所验收工作包括申请、受理、验收、审批等,具体如下: 一、提出申请 需要取得省级产品质检所验收的申请单位应当满足基本条件,填写申请书,申请书可从相关网站下载。 申请单位将申请书及要求的相关资料,报国家认监委受理部门(认监委实验室部)。 二、受理申请 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在5日内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满足要求的予以受理。 三、组织验收 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委托评审机构对申请机构进行实验室认可/计量认证/审查验收“三合一”评审,确定申请机构的技术能力和水平是否符合省级产品质检所验收的相关要求,并提出报告。 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组织进行验收,确定申请单位符合验收条件。 评审和验收的依据:《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 T 15481-2000)和《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实施细则》。 四、审查批准 验收活动结束后,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提出验收结论,报认监委领导批准,并颁发《验收证书》。 五、验收复查 省级产品质检所验收证书有效期为5年,到期的国家质检中心可提前半年提出复查的申请,复查合格的继续批准验收。复查也按上述程序进行。

特种设备检测收费标准

附件: 黑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一、特种设备监督检验 (一)产品制造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无损检测费另计): 1、锅炉产品 注:①锅炉产品制造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收费按被检锅炉产品出厂价(不包括鼓、引风机、除尘器及给水设备价值)的百分比收费;若出厂价明显低于市场销售价的,按市场销售价的百分比收费。 ②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按0.7MW(60×104Kcal/h)折算为1吨/时,余热锅炉以受热面积每30m2折算为1吨/时。 ③每台锅炉最低收费不低于300元。最高不超过450,000元。 ④进出口锅炉按锅炉出厂价的1.2%收费。 2、压力容器产品 (1)固定式压力容器 (2)移动式压力容器

注:①被检压力容器产品(含搪玻璃、环氧树脂、橡胶衬里等容器)出厂价包括本体和安全附件的价格,气瓶包括瓶阀等附件的价格。 ②一、二类压力容器最低收费为200元,三类压力容器最低收费为300元。 ③被检产品如需要在安装现场组焊时,现场监检收费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30%。 ④特种气瓶指车用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和非重复充装气瓶。 ⑤医用氧舱的监检收费按一类容器收费标准执行。 ⑥进出口压力容器按其出厂价的1.2%收费。 3、压力管道元件产品 压力管道元件产品制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按被检验产品出厂价的0.8%收费。 4、机电类特种设备产品 注:游乐设施销售价格超过500万元的,按产品销售价的0.4%收费。 (二)特种设备安装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1、锅炉安装: 注:①锅炉安装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收费按安装锅炉设备(包括汽水、

燃烧、烟风及除尘系统、炉墙砌筑及安全附件)及安装施工总造价乘以收费系数计算收费,且最少不低于500元。 ②修理改造检验费按修理改造费用2%收费,且不低于300元。 2、压力容器安装 按设备及安装施工总造价的 1.3%计算收费。一、二类压力容器维修改造收费按设备改造维修总造价的2%收费,且不低于300元。三类压力容器维修改造收费按设备改造维修总造价的5%收费,且不低于500元。 3、压力管道安装 注:①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包括管道组成件、支承件(安装件、附着件)、保温材料费及附属设施和安全保护装置费等。 ②压力管道检验现场工作位置高于地面且没有工作平台的,高于地面3米时加收上表费用的20%,高于地面5米时加收上表费用的50%;高于地面7米时加收上表费用的100%。 ③压力管道维修改造按维修总造价的5%收取费用,且不低于500元。 4、医用氧舱安装监督检验 注:每台氧舱安装监督检验收费最低不少于1000元;医用氧舱修理改造监督检验收费按其工程造价的5%计算。 5、机电类特种设备验收检验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物价局.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992)价费字496号 轻工粮油 包装类

-15 爬电距离、电气间 台10 隙穿通绝缘距离 台时 5 -16 带电热元件的电 器在过载情况下 工作 -17 耐久性台时 5 -18 功率偏差试验台 5 项次30 -19 耐热耐燃漏电起 痕 -20 防锈台 5 另加收环 境条件费 用每台时 3元 -21 外观和标志检查台 5 -22 限温温度测定台40 -23 保温温度测定台40 -24 热效率测试台40 -25 油漆件试验台 5 另加收环 境条件费 用每台时 3元 -26 耐用性试验台时 5 另加收环 境条件费 用每台时 元 -27 潮态泄漏电流、潮 台50 态电气强度 -28 溢水试验台10

-29 定时偏差台 5 -30 内锅容积测定台 5 -31 产品装配、包装的 牢固性检查台 5 另加收环 境条件费 用每台时 3元 -32 恒定湿热试验台 5 -33 搪瓷件物理性试 验 台 5 -34 铝制内锅、锅盖的 氧化膜试验 台 5 41 电吹风-1 额定值与标志台10 -2 防触电保护台10 -3 电动电器的启动台10 -4 输入功率和电流台15 -5 发热台20 -6 工作温度下电气 强度 台15 -7 工作温度下泄漏 电流 台10 -8 无线电干扰抑制台 5 -9 过载保护台10 -10 耐久性台时 5 -11 机械强度台10

-12 结构台10 -13 内部布线台10 台15 -14 电源线弯曲、拉扭 试验 -15 螺钉和接头台10 台10 -16 爬电距离、电气间 隙和穿通绝缘距 离 -17 耐热耐燃耐漏电 项次10 起痕 -18 防锈台10 另加收环 境条件费 用每台时 3元 -19 外观台 5 -20 风温台10 -21 风速台10 -22 绕组温升台10 用消声室 检验加收 30元 -23 噪声试验台20 -24 电源连接及外部 台15 软缆软线、 -25 热态绝缘电阻台10 -26 冷态耐压台 5 -27 冷态绝缘电阻台 5 -28 接地电阻台 5

电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表

电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表 序号项目名称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 1.图纸资料审查(整梯)套1680. 2.图纸资料审查(部件)套112. 3.各元件基本性能检验套1680. 4.装置基本性能检验套1960. 5.接线端子净拉力试验套280. 6.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率次56. 7.防护等级次56. 8.漏电起痕指数台224. 9.硬度测试项112. 10.绝缘电阻台87. 11.接地电阻台85. 12.耐电压强度台95. 13.焊接质量检测台364. 14.振动试验台1204. 15.动载试验台296. 16.超载荷试验台257. 17.稳态电流态168. 18.零部件尺寸个84. 19.照度点17. 20.位置误差项45. 21.形状误差项45. 22.粗糙度误差数值个112.00 23.零部件其它项目项22. 24.液压系统试验台1366. 25.静载试验台296. 26.密封性能试验台496. 27.振动试验台1204. 28.制动距率测定台168. 29.可靠性试验台6916. 30.安全装置检测台325.

序号项目名称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 31.外观质量台112. 32.铭牌、标志检查台28. 33.合格证台22. 34.分组制动能力台112. 35.噪声台280. 36.转速测量台224. 37.效率台493. 38.承载能力台1232. 39.减速机渗漏台168. 40.电梯层门件49. 41.轿壁机械性能件50. 42.制动性能试验台584. 43.钢丝绳的实测破断拉力试验绳840. 44.液压泵超载试验台2615. 45.温升试验台1398. 46.链条抗拉强度条711. 47.链长偏差、链长同步精度、梯级距同步条711. 48.泵站运转检验台1064. 49.泵站满载检验台1288. 50.泵站调速特性试验台649. ※检验依据:《电梯型式试验规程》(试行) 由于电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检验项目是根据电梯型式试验规程制定的,检验方法以及检验设备相同,所以电梯型式试验收费可参照电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执行 编制:行业设备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1813681399.html,

建设工程材料及构件检测服务收费标准

建设工程材料及构件检测服务收费标准 新计价费[2002]89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 (物价局)、建设局,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局(建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自治区建设系统近年来检测试验成本和有关费用的实际情况,为了统一规范建设工程材料及构件检测试验的收费标准,我们本着“保本微利,结构性调整”的原则,并参照内地有关收费标准制定本收费标准。(具体标准附后) 本文自二○○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执收单位接本通知后,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材料及构件检测试验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服务收费。根据自愿和委托单位(个人)付费的原则,建筑行业的检测机构可接受委托检测,按本办法收取费用。 第三条对检测规程规定作两次或两次以上的质量检测的,复检从第二次起按70%收费。 第四条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检,其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五条由于检测机构的责任,未按规定的期限出具检测报告的,超出规定的时间5~10天的,减收检测费用的10~30%;超出规定时间11~20天的,减收检测费用的30~50%;超出规定的时间21~30天的,减收检测费用的50~100%。

第六条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如果发生差错,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应根据具体情况减收或免收检测费。 第七条由于检测机构的原因,造成样品丢失或损坏,需重新抽样时,其检测费和样品费均由检测机构支付。 第八条检测单位与受检项目不在同一市区或路程在10公里以外,检测单位人员往返的交通费、差旅费均由委托单位(个人)(同一城市有多家委托单位(个人)采取分摊)负担。检测单位自备车辆交通费:10公里以上部分按每公里1.00元计收,检测期间交通费按每天120元计收,委托单位(个人)出车接送或路程10公里以内的不收取交通费,差旅费等。 第九条检测人员到现场后由于委托单位(个人)的原因而不能按期进行检测,检测人员的交通费、差旅费等按自治区财政厅有关文件收取。 第十条本标准规定检测项目的检测数量,如组、点、批、樘、测区,应根据相应的标准、规范进行抽取。 第十一条超出本标准规定的检测项目,其收费标准按附件作价公式确定。 建设工程、材料及构件检测收费计算办法 一、计算项目 建筑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实施检测的收费计算项目包括:材料费、水、电燃料费、检验用房维修费、仪器设备折旧费,仪器设备维修费、管理费、税金七项。 (—)材料费(低质易耗品) 原值 500元以下,使用寿命不超过一年者均列入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一次性使用的一次摊入成本。多次使用的可分期摊入成本。 (二)水、电、燃料费 水、电、燃料费是指在检验中直接消耗的水、电、油、煤气、煤等费用,但不包括公用采暖,照明等能源费用。 (三)检验用房维修费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系统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系统 1、开发目的 根据广西区质监局对质检机构的监管需求,我公司结合实际开发需要,开发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系统,重点是通过互联网络,对质检机构出具的各项检验报告,进行监督管理,包括检验信息、检验报告、报告档案等,通过联网系统的实时监测功能,系统的应用给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更全面、更准确、更及时地实施监管提供了可能。 2、系统结构 系统由两个部分构成分别是:检测机构使用的数据报送客户端软件和后台数据管理平台。系统包含质检机构基本情况信息管理模块、质检机构重点检验报告检测数据上传监控管理模块、实时数据与检测报告比对以及数据搜索、导出、打印功能等模块。 3、系统功能构成 3.1管理后台 3.1.1机构列表管理 机构列表页面以列表的形式列出当前管理员用户所管辖的机构的名单,机构名称后面有连接可以查阅该机 构的的详细信息、人员信息、设备信息。

3.1.2检测报告管理 检测报告管理模块用于查阅检测站上传的检测报告,通过该模块可以查看某一个检测站上传的所有检测报告的详细信息及评价情况。为了便于查找检测报告列表上方提供查询条件。 3.1.3机构检验数据库查询 机构检验数据库查询及时实施监管,页面以列表的形式列出所有的检测站的,可以实施监管所有上传检测报告的数据与检测站本地的数据。

3.1.4数据汇总分析 数据汇总分析模块是以图表的形式展现某一时段的检测数据的合格与不合格情况,通过一些指定的查询和汇总条件展现需要的数据。 3.1.4系统管理 系统管理模块为管理系统的用户账户管理,该模块可以管理检测站用户和管理员用户的权限和站点的信息。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 评审准则(试行) 1.总则 1.1 为统一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1.2 本准则等同采纳GB/T15481-1995国家标准,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加了有关计量认证的专门要求(本准则中用黑体字表述)。 1.3 本准则适用于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评审。1.4 为保持与GB/T15481-1995文本的一致性,1.3款所指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在本准则中统称为“实验室”。 2. 参考文件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细则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 2.4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治理方法 2.5 JJF1001-1998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2.6 GB/T1548 3.1-1999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第1部分:能力验证打算的建立和运作 2.7 GB/T1548 3.2-1999 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第2部分:实验室认可机构对能力验证打算的选择和使用 3.定义 3.1 实验室laboratory 从事校准和/或检验的机构。 注: 1. 假如实验室只是某组织的一部分,该组织除了进行检验工作之外,还进行其他活动,则术语“实验室”仅指组织内进行检验工作的那部分。

2. 本准则中的术语“实验室”是指在下列情形下,开展检验工作的机构: ——在或来自一个固定的地点, ——在或来自一个临时的设施,或 ——在或来自一个可移动的设施。 3.2 检验实验室 testing laboratory 从事检验工作的实验室。 3.3 校准实验室 calibration laboratory 从事校准工作的实验室。 3.4 校准 calibration 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 注: 1.校准结果既可给出被测量的示值,又可确定示值的修正值。 2.校准也可确定其他计量特性,如阻碍量的作用。 3.校准结果能够记录在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中。 3.5 检验 test 按照规定的程序,为了确定给定的产品、材料、设备、生物体、物理现象、工艺过程或服务的一种或多种特性或性能的技术操作。 注:------检验结果通常被记录在称之为检验报告或检验证书的文件中。3.6 校准方法calibration method 为进行校准而规定的技术程序。 3.7 检验方法 test method 为进行检验而规定的技术程序。 3.8 检定(验证) verification 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 3.9 质量体系 quality system 为实施质量治理的组织结构、职责、程序、过程和资源。 3.10 质量手册 quality manual 阐述一个组织的质量方针、质量体系和质量实践的文件。

南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南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建筑门窗综合机械性能试验机仪器采购 招标文件 (竞争性谈判文件) 招标人:南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日期:2018年10月29 日

一、招标时间 2018年11 月5日下午2:00 二、招标地点 南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四楼会议室 三、资格审查 审查部分内容包含资格审查包,包括:报名表、营业执照(复印件,需盖公司公章)、资质证书、生产商授权书(加盖授权单位公司公章)、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盖单位公章),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核对)、业绩证明(采购合同及财务报表)、完整的售后服务体系。商务技术包,包括:设备主要配置和性能参数、设备符合标准的检测明细项目,产品检验合格证、售后服务体系、质保时间和内容等。价格包,本次投标的首次报价。投标单位各三个包分别密封包装,并加盖单位公章,收到标书符合要求将组织现场评审。 四、技术参数 (一)适用标准: GB/T 9158-2015 《建筑门窗力学性能检测方法》 GB/T 11793-2008《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塑料门窗力学性能及耐候性试验方法》 GB/T 29739-2013《门窗反复启闭耐久性试验方法》 (二)技术参数 1. 行程速率:15m/min;试验次数:0~999999任意设置; 2. 施力范围:0~1000N,测量精度:1.0级;

3. 开启力:0~200N,精度1.0级,具备峰值保持功能; 4. 位移测量范围:0~50mm,测量精度:±0.1mm; 5. 试件尺寸:800 mm×800 mm~2000 mm×2000 mm任意可调; 6. 电源功率:AC220V 50Hz 1500W。 7.性能要求: 7.1设备外观:采用铝合金型材制作,涂镀层应平整光滑,色泽均匀,不应有露底、起层、鼓泡、斑痕、较深划痕等缺陷; 7.2施力机构应运行平稳,轨道应采用机床导轨,定位装置应可靠方便; 7.3 反复启闭试验应采用双机械手联动技术和高性能伺服动力 系统; 7.4 控制器操作应简单、方便,具有多模式选择功能,计时、计数可靠,完成设置的试验次数后可自动停机; 7.5 具有平开门窗、推拉门窗、平开上悬窗、平开下悬窗检测功能。 7.6 采购设备满足JG/T192-2006中第五章的规定要求。 7.7 设备具有安全防护保护装置。 五、付款方式 确定中标签订合同后预付30%货款,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付60%货款,余下10%作为质保金。 六、售后服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测试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贯彻执行《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试行办法》和《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进一步统一和完善我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管理制度,提高检验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2条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由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部检验中心)及各检验站、试验站组成。 部检验中心为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归口单位,业务上由部科技局管理。 各检验站、试验站主要承担铁路工业产品质量检测工作,其检验业务受部检验中心指导。 第3条各检验站、试验站要根据各自的特点,划分成若干测试实验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各实验室应通过实验室认证(即国家计量认证)后,方能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实验室认证是一项重要的技术准备工作。在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各实验室通过认证的基础上,报请国家标准局质量监督局进行验收和认可后,行使《铁路工业产品国家级检测中心》职权。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4条部检验中心及各检验站、试验站的职责范围及分工,按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试行条例规定执行。 第5条各检验站、试验站设在科研单位的,检测业务要相对独立,并配备专职检测人员。在执行产品质量检验任务时,不受行政干予。 第6条各检验站、试验站设站长一名,副站长一至二名,站长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技术负责人兼任。站长、副站长的任命与更换应报部科技局,并抄部检验中心备案。

第7条部检验中心、各检验站、试验站应认真负责地完成各项检验任务,检验报告的数据要准确可靠,结论判定要科学合理。 第8条部检验中心及各检验站、试验站有权向产品生产企业的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反映被检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上存在的问题或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检验人员 第9条部检验中心主任、副主任、各检验站、试验站站长、副站长应由熟悉检验工作业务,熟悉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实践经验的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 第10条部检验中心工作人员,各站检验测试技术人员要熟悉有关产品标准,精通测试技术,有一定实践经验,具备胜任本职工作的业务能力。从事检验工作的操作人员,应经考核合格方能独立工作。 第11条部检验中心负责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各站主管单位要制订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目标,加强业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技术水平、工作成绩等。考核结果应作为奖惩和晋升的依据。 第12条部检验中心及各检验站、试验站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奉公守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得接受被检产品生产企业任何形式的馈赠。不得从事与检验项目有关的技术开发和咨询工作。 第四章测试工作 第13条测试工作开始前,应制定测试大纲。其内容包括: 1、抽样数量及抽样方法; 2、测试项工作所依据的产品标准和其他技术文件;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流程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流程

部门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流程说明 1、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计划,是由平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平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崆峒分局(以下简称崆峒分局)按照此计划分不同种类产(商)品进行抽样; 2、经崆峒分局局领导将计划批转后,由具体科室负责抽样; 3、抽样时,抽样人员必须出示执法证件、监督检验计划表及文件、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方可取样; 4、对于不同种类的产(商)品,采样数量和检验费用也不相同,抽样人员严格按照计划、标准规定进行取样、封样、送样; 5、样品送至具有法定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由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6、对于合格报告,由崆峒分局负责送达,对于不合格报告,要进行后处理工作,追究不合格产(商)品生产企业、销售商的责任,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没收或销毁不合格产(商)品; 7、如果对不合格报告有异议,可向崆峒分局提出复检; 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复检工作程序 附件1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复检工作程序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明确行政当事双方的权责,根据《产品质量法》第15条第4款之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凡在崆峒区域内从事产(商)品生产、销售的企业或个人,对其产品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被判定的检验结果表示异议,并提出复检的,须遵守本程序。 第三条:复检申请受检期限为15日(从检验报告送达之日算起),受理机关为平凉市质监局崆峒分局。 第四条:复检申请实行二级审批制,即:企业或个人首先要将书面申请递交崆峒区质监局质量监督科进行初审并经主管领导核准后,上报市质监局质量监督科,最后经市质监局主管领导批准之后,方可进行复检。 第五条:复检所需样品采用监督检查时抽取样品中的企业留样。企业留样因保管不善或其它原因损毁视为放弃复检资格。 第六条:复检申请经批准后,崆峒区质监局负责提取留样,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或者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论为该批(次)产品的最终检验结果。 第七条:复检费用按监督检验标准费用的2倍由企业或个人一次性预交,如果复检结果与原结论一致,费用将全部正式收取,并上缴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如果检验结果前后相反,费用将全部无条件退还企业。 第八条:本工作程序经局务会研究,决定于即日起施行。 质量监督科承办人:白天 联系电话:(0933)8212420 8216468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目录.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目录 一、机械类37、弹子抽屉锁 1、离心机38、自行车锁 2、向心轴承39、弹子门锁 3、井盖40、外装门锁 4、紧固件41、弹子插芯门锁 5、钢桶类42、叶片插芯门锁 6、制冷空调设备43、球形门锁 7、焊接材料44、防火镶锁 8、输电线路钢管杆45、塑料制品 9、高杆照明设施46、旅行箱 10、工业用薄钢板圆罐47、背提包、公事包 11、结构用无缝钢管冷拨或冷轧精密无缝48、防盗安全门 钢管机械结构用不锈钢焊接钢管49、防盗保险柜 12、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50、不锈钢厨具 二、石化类51、厨房家具 13、石化类通用项目52、家用太阳能热水器 14、气体53、全玻璃真空太阳能集热管 15、化肥类54、燃气容积式热水器 16、肥料55、中餐燃气炒菜灶 17、化肥催化剂56、炊用燃气大锅灶 18、加脂剂57、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19、颜料光浆四、电器类 20、合成鞣剂58、电器环境试验类 21、合成树脂59、电器安全通用要求 22、胶粘剂类60、管型荧光灯、普通灯泡 23、照相化学品61、灯具、电子镇流器 24、餐具洗涤剂62、电动工具 25、甘油63、电焊机 26、化妆品类64、冷藏冷冻箱 27、香精香料65、母线槽 28、家用卫生杀虫用品66、微电机 29、牙膏67、单双面印制板 30、皮鞋油68、天线放大器 31、车用无铅汽油69、扬声器 32、聚氨脂清漆、涂料类70、传声器 33、润滑油、脂71、广播电视接收机用红外遥控发射器 三、轻工包装类72、楼寓对讲遥控系统 34、轻工包装类通用项目73、DVD视盘机 35、食品类通用项目74、语言复读机 36、伞类75、电磁兼容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法律依据)为加强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检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质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质检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验收)考核合格,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质检机构。 第三条(监管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负责全国质检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质检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质检机构基本要求)质检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验条件和能力,在依法授权的检验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对检验结果负责。 质检机构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诚信、独立的原则。 第五条(政策导向)鼓励和支持质检机构采用先进技术,实

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检验技术和管理水平。 对在产品质量检验中做出显著成绩的质检机构和个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质检机构行为规范 第六条(质量体系)质检机构应建立、实施并保持与其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并按照管理体系要求开展工作。 第七条(人员要求)质检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并经过专业考核合格,取得相应检验资质。 质检机构应当定期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做好培训记录。 第八条(设备要求)质检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的要求,对其所使用的检验设备设施以及环境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并正确标识。 质检机构使用对检验的准确性产生影响的测量、检验设备,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进行检定、校准。 第九条(能力比对试验)质检机构应当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 第十条(检验要求)质检机构承担行政机关委托的监督检验工作,应当遵守相关部门的规定。 质检机构承担行政机关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委托检验工作,应依据委托检验协议。 第十一条(抽样要求)质检机构抽样方法应当符合有关标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96号文)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96号) 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和《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以上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称检验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的产品质量标准,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商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由国家物价局会同财政部制定。未纳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暂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由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第四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本着不盈利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核算的内容包括材料费、水电燃料费、检验用房维修费、仪器设备折旧费、仪器设备维修费、管理费等六项。 第五条下列产品质量检验形式可收取检验费。 (一)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重要生产资料、关系国计民生及人身健康、安全等产品实施的定期检验。定期检验目录和检验周期由省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

门商同级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确定。 (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重点产品的质量进行全社会的统一监督检验(统检)。 (三)纳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验计划的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验。 (四)委托检验(包括仲裁检验、新产品定型鉴定等)。 第六条下列产品质量检验形式不收检验费,由下达任务的部门拨付检验费用。 (一)对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的监督抽查。 (二)未纳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验计划,由各有关部门自行下达的产品质量检验。 (三)其它不允许收费的各种形式的检验。 第七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数据在有效期内实行共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已经产品质量认证的产品免于其它检验,免收检验费。 已经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在发证之日起一年内实施检验的,免收检验费。已经进行过监督抽查的产品,自抽查之日起半年内实施其它检验的,免收检验费。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定同一产品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管理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主管部门明确各自的检验范围,不得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收费。 第九条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产品质量检验,药品、农药、兽药检验,食品卫生检验,进出口商品检验,棉花监督检查,船舶检验,主要船用设备材料、集装箱的船舶规范检验

建筑材料检测费用界定

建筑材料检测费用界定 应该说,在河南现行定额中,关于检验试验费的解释内容较少,在实际执行中困难较多,出现这些费用到底是该甲方付,还是该乙方付,多数人是说不清的,当然包括我也说不清,为了理清这个话题,今天做个专题总结,也积累一些素材,本周五要去参加省定额站站长张丽萍老师的专题讲座,趁这个机会咨询咨询,也好让自己有个进步。 一、现行河南省定额对检验试验费的规定: 1.《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A建筑工程下册(2008)第1298页对材料单价的解释为:材料费内容包括:(1)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2)材料运杂费(3)运输损耗费(4)采购及保管费(5)检验试验费。 疑问: (1)在《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A建筑工程上册(2008)第2页中对综合单价解释为包括运输损耗、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没有提到检验试验费。 (2)在随后的取费内容解释中,对甲供材料如何记取运输损耗率、采购及保管费率做了较为详细的说明;而甲供材料如何记取检验试验费却只字未提。 (3)在《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A建筑工程上册(2008)第6页材料单价的计算公式为:材料单价=(材料原价+材料运杂费)×(1+运输损耗率+采购及保管费率)或材料单价=材料供应到现场的价格×(1+采购及保管费率)。从这个公式可以看出,材料单价不包括检验试验费,和定额下册的解释相矛盾。 2.《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A建筑工程下册(2008)第1298页对检验试验费的解释为:是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实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建设单位对具有出场合格证明的材料所进行检验,对构件做破环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 疑问: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