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2015贵州省省直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

2015贵州省省直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

2015贵州省省直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
2015贵州省省直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

2015贵州省省直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

中公军转网搜集整理最新贵州省省直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试行)黔军转联[2014]1号,供2015年转业的军队干部参考。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及时发布军转干考试信息、军转干安置政策、随军家属安置信息、军休干部安置政策,供2015年军转干部参考。

贵州省省直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试行)

黔军转联[2014]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贵州省省直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公平、公正、公开与科学性、合理性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工作程序规范化建设,强化工作流程的监督和检查,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和《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符合政策规定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安置的、志愿到省直单位工作的团级和营级及以下职务(含专业技术干部,下同)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

第三条省直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要贯彻统筹兼顾、通盘考虑,注重德才、注重实绩,妥善安置、合理使用的方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安置计划

第四条贵州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军转办)根据年度安置任务,按照政策规定,科学、合理编制贵州省省直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在贵州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的领导下,省军转办组织实施安置计划,并督促、检查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接收工作落实情况。

第五条各接收单位,应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和政策要求,明确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岗位或岗位性质。接收单位因岗位性质特殊,确需设置相应条件的,要结合军队转业干部特点合理设置,并报省军转办审核同意。

第六条省直单位要发挥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主渠道作用,带头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中央在黔单位要积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第三章考核

第七条团级和营级及以下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部队体系分别由贵州省军区、

省武警总队、省公安厅现役办转业工作部门(以下简称部队转业工作部门)对其进行考核。

第八条考核主要以军队转业干部的德才表现、能力专长以及职务等级、任职时间、服役年限、立功受奖、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等情况为主,综合体现军队转业干部在服役期间的德才表现和贡献。

第九条考核以量化赋分的方法进行,按照《贵州省省直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标准(试行)》执行。

第十条考核成绩须军队转业干部本人签字确认。军队转业干部对考核成绩存有异议的,可向部队转业工作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由部队转业工作部门进行复核。经复核,考核成绩符合实际、军队转业干部仍拒绝签字确认的,按复核成绩计分。

第十一条按军队转业干部考核成绩由高到低确定考核排名。对考核成绩相同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职务等级、任职时间、服役年限确定考核排名。

第十二条考核排名是军队转业干部取得在省直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下同)安置资格以及作为重点安置对象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志愿申请到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不参加考核。

第四章安置方法

第十四条采取考核入围、双向选择与指令性分配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安置。

第十五条按符合政策规定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人数的一定比例

和考核排名,综合确定省直机关安置人选;根据军队转业干部考核排名,按入围省直机关安置人选10%至15%的比例,确定重点安置对象。

第十六条省军转办组织入围省直机关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与接收单位召开双向选择会,按照重点安置对象和一般安置对象分别召开:

(一)重点安置对象和接收单位双向选择会。省军转办、部队转业工作部门在征求重

点安置对象安置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其个人意愿、能力专长等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接收单位与重点安置对象召开双向选择会。

(二)一般安置对象和接收单位双向选择会。重点安置对象安置工作结束后,集中其

他军队转业干部和未完成安置计划的接收单位召开双向选择会。

第十七条接收单位根据本单位情况,可自行组织军队转业干部进行面试。

第十八条军队转业干部和接收单位经双向选择达成共识,双方签订《省直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下同),并报省军转办批准后,选用生效。

第十九条同时被多个接收单位选中的军队转业干部,只能与其中一个接收单位签订《确认书》。

第二十条经双向选择后,未确定接收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省军转办征求部队转业工作部门意见后,在省直单位剩余计划内进行指令性分配。指令性分配结束后,未明确接收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移交贵阳市接收安置。

第五章公示

第二十一条分配过程中,安置政策、安置办法、安置计划、考核成绩和排名、重点安置对象、分配去向等信息,均及时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六章纪律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是指令性计划,必须无条件执行,对拒绝或变相拒绝,以及逾期未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贵州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将采取发函督办、通报批评、行政问责等措施予以纠正。同时,相关部门一年内将暂缓其人员调动、考试录用、聘用和编制审批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相关人员要严格按照《贵州省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开展档案审核接收、政策解释、推荐安置等工作;对违规操作触犯党纪、政纪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军队转业干部要自觉遵守各项纪律,配合相关部门搞好考核、双向选择和接收定岗等工作,确保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凡伪造、更改档案材料或存在其它严重违纪情况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取消其安置到省直单位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军地双方要加强安置期间对军队转业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对安置后无正当理由、经教育督促仍不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一律退回原部队处理,并取消今后在省直单位安置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在发布安置信息时,要注意保守国家和军队秘密,做好保密审查工作。因审查不严导致泄密问题的,由公布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省直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接受贵州省纪委监察厅驻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纪检组、监察室的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中央在黔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贵州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5 年军转干更多信息请关注: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