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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饮用水标准

国家饮用水标准
国家饮用水标准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最新)

前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574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5749-85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水质指标由GB 5749-85 的35 项增加至106 项,增加了71 项;修订了8 项;其中:

——微生物指标由 2 项增至 6 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

修订了总大肠菌群;

——饮用水消毒剂由 1 项增至 4 项,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

——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 项增至21 项,增加了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锑、钡、铍、

硼、钼、镍、铊、氯化氰;并修订了砷、镉、铅、硝酸盐;

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 5 项增至53 项,增加了甲醛、三卤甲烷、二氯甲烷、1,2- 二氯乙烷、1,1,1- 三氯乙烷、三溴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 二氯乙烯、1,2- 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

苯乙烯、2,4,6- 三氯酚、氯苯、1,2- 二氯苯、1,4- 二氯苯、三氯苯、邻苯二甲酸二(2- 乙基己基)酯、丙烯酰胺、微囊藻毒素-LR 、灭草松、百菌清、溴氰菊酯、乐果、2,4- 滴、七氯、六氯苯、林丹、马拉硫磷、对

硫磷、甲基对硫磷、五氯酚、莠去津、呋喃丹、毒死蜱、敌敌畏、草甘膦;修订了四氯化碳;

——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 项增至20 项,增加了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铝;修订了

浑浊度;

——放射性指标中修订了总α放射性。

——删除了水源选择和水源卫生防护两部分内容。

——简化了供水部门的水质检测规定,部分内容列入《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增加了附录A。

——增加了参考文献。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

为准备水质净化和水质检验条件,贾第鞭毛虫、隐孢子虫、三卤甲烷、微囊藻毒素-LR 等4 项指标延至2008 年7 月1 日起执行。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东省卫生监督所、浙江省卫生监督所、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城镇供水排水

协会、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银龙、鄂学礼、陈昌杰、陈西平、张岚、陈亚妍、蔡祖根、甘日华、申屠杭、郭常义、魏建荣、宁瑞珠、刘文朝、胡林林。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蔡诗文、林少彬、刘凡、姚孝元、陆坤明、陈国光、周怀东、李延平。

本标准于1985 年8 月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

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

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SL 308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

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活饮用水drinking water :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3.2 供水方式type of water supply

3.2.1 集中式供水central water supply :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

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

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3.2.2 二次供水secondary water supply :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

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3.2.3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sm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 areas :日供水在1000m3 以下(或供水

人口在 1 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

3.2.4 分散式供水non-central water supply :用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未经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

方式。

3.3 常规指标regular indices :能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的水质指标。

3.4 非常规指标non-regular indices :根据地区、时间或特殊情况需要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

4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证用户饮用安全。

4.1.1 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 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4 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1.5 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

4.1.6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表 1 和表 3 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出厂水中消毒剂限值、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中消毒剂余量均应符合表 2 要求。

4.1.7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质因条件限制,部分指标可暂按照表 4 执行,其余指标仍按表1、表2 和表3 执行。

4.1.8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可适当放宽。

4.1.9 当饮用水中含有附录 A 表A.1 所列指标时,可参考此表限值评价。

表1 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

指标限值

1、微生物指标①

总大肠菌群(MPN/100mL 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耐热大肠菌群(MPN/100mL 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大肠埃希氏菌(MPN/100mL 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菌落总数(CFU/mL )100

2、毒理指标

砷(mg/L )0.01

镉(mg/L )0.005

铬(六价,mg/L )0.05

铅(mg/L )0.01

汞(mg/L )0.001

硒(mg/L )0.01

氰化物(mg/L )0.05

氟化物(mg/L ) 1.0

10

硝酸盐(以N 计,mg/L )

地下水源限制时为20 三氯甲烷(mg/L )0.06

四氯化碳(mg/L )0.002

溴酸盐(使用臭氧时,mg/L )0.01

甲醛(使用臭氧时,mg/L )0.9

亚氯酸盐(使用二氧化氯消毒时,mg/L )0.7

氯酸盐(使用复合二氧化氯消毒时,mg/L )0.7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度(铂钴色度单位)15

1

浑浊度(NTU- 散射浊度单位)

水源与净水技术条件限制时为 3

臭和味无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无

pH (pH 单位)不小于 6.5 且不大于8.5

铝(mg/L )0.2

铁(mg/L )0.3

锰(mg/L )0.1

铜(mg/L ) 1.0

锌(mg/L ) 1.0

氯化物(mg/L )250

硫酸盐(mg/L )250

溶解性总固体(mg/L )1000

总硬度(以CaCO3 计,mg/L )450

3

耗氧量(CODMn 法,以O2 计,mg/L )

水源限制,原水耗氧量>6mg/L 时为 5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mg/L )0.002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 )0.3

4、放射性指标②指导值

总α放射性(Bq/L )0.5

总β放射性(Bq/L ) 1

①MPN 表示最可能数;CFU 表示菌落形成单位。当水样检出总大肠菌群时,应进一步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水样未检出总大肠菌群,不必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

②放射性指标超过指导值,应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判定能否饮用。

表 2 饮用水中消毒剂常规指标及要求

消毒剂名称与水接触时间

出厂水

中限值出厂水

中余量

管网末梢水中余量

氯气及游离氯制剂(游离氯,mg/L )至少30min 4 ≥0.3 ≥0.05

一氯胺(总氯,mg/L )至少120min 3 ≥0.5 ≥0.05

臭氧(O3 ,mg/L )至少12min 0.3

0.02

如加氯,总氯≥0.05 二氧化氯(ClO2 ,mg/L )至少30min 0.8 ≥0.1 ≥0.02

表 3 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

1、微生物指标

标限值

贾第鞭毛虫(个/10L )<1

隐孢子虫(个/10L )

2、毒理指标

<1

锑(mg/L )0.005

钡(mg/L )0.7

铍(mg/L )0.002

硼(mg/L )0.5

钼(mg/L )0.07

镍(mg/L )0.02

银(mg/L )0.05

铊(mg/L )0.0001

氯化氰(以CN- 计,mg/L )0.07

一氯二溴甲烷(mg/L )0.1

二氯一溴甲烷(mg/L )0.06

二氯乙酸(mg/L )0.05

1,2- 二氯乙烷(mg/L )0.03

二氯甲烷(mg/L )0.02

三卤甲烷(三氯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该类化合物中各种化合物的实测浓度与其各自限值的比值一溴甲烷、三溴甲烷的总和)之和不超过 1

1,1,1- 三氯乙烷(mg/L ) 2

三氯乙酸(mg/L )0.1

三氯乙醛(mg/L )0.01

2,4,6- 三氯酚(mg/L )0.2

三溴甲烷(mg/L )0.1

七氯(mg/L )0.0004

马拉硫磷(mg/L )0.25 五氯酚(mg/L )0.009 六六六(总量,mg/L )0.005 六氯苯(mg/L )0.001 乐果(mg/L )0.08 对硫磷(mg/L )0.003 灭草松(mg/L )0.3 甲基对硫磷(mg/L )0.02 百菌清(mg/L )0.01 呋喃丹(mg/L )0.007 林丹(mg/L )0.002 毒死蜱(mg/L )0.03 草甘膦(mg/L )0.7 敌敌畏(mg/L )0.001 莠去津(mg/L )0.002 溴氰菊酯(mg/L )0.02 2,4- 滴(mg/L )0.03 滴滴涕(mg/L )0.001 乙苯(mg/L )0.3 二甲苯(mg/L )0.5 1,1- 二氯乙烯(mg/L )0.03

1,2- 二氯乙烯(mg/L )0.05 1,2- 二氯苯(mg/L ) 1 1,4- 二氯苯(mg/L )0.3 三氯乙烯(mg/L )0.07 三氯苯(总量,mg/L )0.02 六氯丁二烯(mg/L )0.0006 丙烯酰胺(mg/L )0.0005 四氯乙烯(mg/L )0.04 甲苯(mg/L )0.7 邻苯二甲酸二(2- 乙基己基)酯(mg/L )0.008 环氧氯丙烷(mg/L )0.0004 苯(mg/L )0.01 苯乙烯(mg/L )0.02 苯并(a) 芘(mg/L )0.00001 氯乙烯(mg/L )0.005 氯苯(mg/L )0.3

0.001 微囊藻毒素-LR (mg/L )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氨氮(以N 计,mg/L )0.5 硫化物(mg/L )0.02 钠(mg/L )200

表 4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部分水质指标及限值

限值

指标

1、微生物指标

菌落总数(CFU/mL )500

2、毒理指标

砷(mg/L )0.05

氟化物(mg/L ) 1.2

硝酸盐(以N 计,mg/L )20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度(铂钴色度单位)20

3

浑浊度(NTU- 散射浊度单位)

水源与净水技术条件限制时为 5 pH (pH 单位)不小于6.5 且不大于9.5

溶解性总固体(mg/L )1500

总硬度(以CaCO3 计,mg/L) 550

耗氧量(CODMn 法,以O2 计,mg/L ) 5

铁(mg/L )0.5

锰(mg/L )0.3

氯化物(mg/L )300

硫酸盐(mg/L )300

5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

5.1 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 3838 要求。

5.2 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T 14848 要求。

6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

6.1 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要求应按照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执行。

7 二次供水卫生要求

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处理要求应按照GB 17051 执行。

8 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

8.1 处理生活饮用水采用的絮凝、助凝、消毒、氧化、吸附、pH 调节、防锈、阻垢等化学处理剂不应污

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 17218 要求。

8.2 生活饮用水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和水处理材料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 17219 要求。

9 水质监测

9.1 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

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9.1.1 供水单位的水质非常规指标选择由当地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协商确定。

9.1.2 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CJ/T 206 执行。

9.1.3 村镇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SL 308 执行。9.1.4 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结果应定期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水质检测结果的内容和办法由当地供水

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商定。

9.1.5 当饮用水水质发生异常时应及时报告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9.2 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

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9.2.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对各类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

9.2.2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饮用水监督、监测方案。

9.2.3 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范围、项目、频率由当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10 水质检验方法

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应按照GB/T 5750 执行。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表 A.1 生活饮用水水质参考指标及限值

指标限值

肠球菌(CFU/100mL )0

产气荚膜梭状芽孢杆菌(CFU/100mL )0

二(2- 乙基己基)己二酸酯(mg/L )0.4

二溴乙烯(mg /L )0.00005

二噁英(2,3,7,8-TCDD ,mg/L )0.00000003

土臭素(二甲基萘烷醇,mg /L )0.00001

五氯丙烷(mg/L )0.03

双酚A (mg/L )0.01

丙烯腈(mg/L )0.1

丙烯酸(mg/L )0.5

丙烯醛(mg/L )0.1

四乙基铅(mg /L )0.0001 戊二醛(mg/L )0.07 甲基异莰醇-2 (mg /L )0.00001 石油类(总量,mg/L )0.3 石棉(>10mm ,万/L)700 亚硝酸盐(mg/L ) 1

多环芳烃(总量,mg /L )0.002 多氯联苯(总量,mg /L )0.0005 邻苯二甲酸二乙酯(mg/L )0.3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mg/L )0.003 环烷酸(mg/L ) 1.0 苯甲醚(mg/L )0.05 总有机碳(TOC ,mg/L ) 5

萘酚-b (mg/L )0.4 黄原酸丁酯(mg /L )0.001 氯化乙基汞(mg /L )0.0001 硝基苯(mg/L )0.017 镭226 和镭228 (pCi/L ) 5

氡(pCi/L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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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文件【新版】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 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 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 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 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SL 308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 卫生计生委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活饮用水drinking water 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3.2 供水方式type of water supply 3.2.1 集中式供水central water supply

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 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 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3.2.2 二次供水secondary water supply 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3.2.3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sm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 areas 日供水在1000m3 以下(或供水人口在 1 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 3.2.4 分散式供水non-central water supply 用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未经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 3.3 常规指标regular indices 能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的水质指标。 3.4 非常规指标non-regular indices 根据地区、时间或特殊情况需要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 4.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证用户饮用安全。 4.1.1 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 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4 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1.5 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 4.1.6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表 1 和表3 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出厂水 中消毒剂限值、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中消毒剂余量均应符合表 2 要求。 4.1.7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质因条件限制,部分指标可暂按照表 4 执行,其余指标仍按表1、表2 和表3 执行。 4.1.8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 准,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可适当放宽。 4.1.9 当饮用水中含有附录 A 表 A.1 所列指标时,可参考此表限值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l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及其水源水水质卫生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生活饮用集中式供水(包括自建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 2 引用资料 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l7051—1997) 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1993 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Addendum to Volume 2,1998 3 定义 3.1 生活饮用水: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水和生活用水,该水的水质必须确保居民终生饮用安全。 3.2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3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供水方式。 3.4 自建集中式供水:除城建部门建设的各级自来水厂外,由各单位自建的集中式供水方式。 3.5 二次供水:用水单位将来自城市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生活饮用水经贮存或再处理(如过滤、软化、矿化、消毒等)后,经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4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4.1.1 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 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2 生活饮用水水质规定 4.2.1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见表1。 表1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 项目限值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色度不超过15度,并不得呈现其它异色 浑浊度不超过l度(NTU)①,特殊

国家饮用水标准报告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二○○一年九月一日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及其水源水水质卫生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生活饮用集中式供水(包括自建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 2 引用资料 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 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1993 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Addendum to Volume 2,1998 3 定义 3.1 生活饮用水: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水和生活用水,该水的水质必须确保居民终生饮用安全。 3.2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3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供水方式。 3.4 自建集中式供水:除城建部门建设的各级自来水厂外,由各单位自建的集中式供水方式。

3.5 二次供水:用水单位将来自城市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生活饮用水经贮存或再处理(如过滤、软化、矿化、消毒等)后,经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4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4.1.1 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 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2 生活饮用水水质规定 4.2.1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见表1 表1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

注:①表中NTU为散射浊度单位。②特殊情况下包括水源限制等情况。③CFU为菌落形成单位。④放射性指标规定数值不是限值,而是参考水平。放射性指标超过表1中所规定的数值时,必须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以决定能否饮用。

国家饮用水标准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最新) 前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574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5749-85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水质指标由GB 5749-85 的35 项增加至106 项,增加了71 项;修订了8 项;其中: ——微生物指标由 2 项增至 6 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 修订了总大肠菌群; ——饮用水消毒剂由 1 项增至 4 项,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 ——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 项增至21 项,增加了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锑、钡、铍、 硼、钼、镍、铊、氯化氰;并修订了砷、镉、铅、硝酸盐; 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 5 项增至53 项,增加了甲醛、三卤甲烷、二氯甲烷、1,2- 二氯乙烷、1,1,1- 三氯乙烷、三溴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 二氯乙烯、1,2- 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 苯乙烯、2,4,6- 三氯酚、氯苯、1,2- 二氯苯、1,4- 二氯苯、三氯苯、邻苯二甲酸二(2- 乙基己基)酯、丙烯酰胺、微囊藻毒素-LR 、灭草松、百菌清、溴氰菊酯、乐果、2,4- 滴、七氯、六氯苯、林丹、马拉硫磷、对 硫磷、甲基对硫磷、五氯酚、莠去津、呋喃丹、毒死蜱、敌敌畏、草甘膦;修订了四氯化碳; ——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 项增至20 项,增加了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铝;修订了 浑浊度; ——放射性指标中修订了总α放射性。 ——删除了水源选择和水源卫生防护两部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向居民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规范和卫生要求以及对水源选择、水源卫生防护、水质监测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包括自建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 2引用标准 GB 5750-85《标准检验法》。 GB 17051-1997《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 1993。 3定义 本规范采用下列定义: 3.1生活饮用水: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用和生活的水,该水的水质必须确保居民终生饮用安全。 3.2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3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供水方式。 3.4自建集中式供水:除城建部门建设的各级自来水厂外,由各单位自建的集中式供水。 3.5二次供水:用水单位将来自城市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生活饮用水加压、贮存、再处理(如过滤、软化、矿化、消毒等)后,经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4生活饮用水水质规范和卫生要求 4.1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4.1.1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2生活饮用水水质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供水单位的出厂水和管网水 4.2.1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见表1。 表1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 项目限值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色 色度 不超过15度,并不得呈现其它异色 浑浊度 不超过1度(NTU)①,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度(NTU)臭和味不得有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不得含有 PH 6.5~8.5 总硬度(以CaCO3计) 450 (mg/L) 铝 0.2 (mg/L) 铁 0.3 (mg/L) 锰 0.1 (mg/L) 铜 1.0 (mg/L) 锌 1.0 (mg/L) 挥发酚类(以笨酚计)0.002 (mg/L)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0.3 (mg/L) 硫酸盐 250 (mg/L) 溶解性总固体 1000(mg/L) 耗氧量(以O2计) 3 (mg/L),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mg/L② 毒理学指标 砷 0.05(mg/L) 镉 0.005 (mg/L) 铬(六价) 0.05(mg/L) 氰化物 0.05(mg/L) 氟化物 1.0 (mg/L) 铅 0.01(mg/L) 汞 0.001 (mg/L) 硝酸盐(以N计)20(mg/L) 硒 0.01(mg/L) 四氯化碳 0.002 (mg/L) 氯仿 0.06(mg/L)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不少地区水源短缺,有的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严重,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1985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已不能满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需要。为此,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原有标准进行了修订,联合发布新的强制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下称“新标准”)。 2007年7月1日,由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强制性国家标准和13项生活饮用水卫生检验国家标准将正式实施。这是国家21年来首次对1985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标准》进行修订。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是保证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协调下,由卫生部牵头,会同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卫生、供水、环保、水利、水资源等各方面专家共同参与完成了该项标准的修订工作。 新标准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加强了对水质有机物、微生物和水质消毒等方面的要求。新标准中的饮用水水质指标由原标准的35项增至106项,增加了71项。其中,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饮用水消毒剂指标由1 项增至4项;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放射性指标仍为2项。二是统一了城镇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三是实现饮用水标准与国际接轨。新标准水质项目和指标值的选择,充分考虑了我国实际情况,并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的《饮用水水质准则》,参考了欧盟、美国、俄罗斯和日本等国饮用水标准。 1985年出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里,饮用水浑浊度的指标是“3-5”,新《标准》则将之提高到“1-3”,也就是说,抛开一大堆老百姓看不懂的理化指标不说,最直观能感受到的,是水色将更为清亮。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 根据原卫生部《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106号),浙江省卫生监督所、中国饮料工业协会、国家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舟山市卫生监督所等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起草组工作。起草组分析了国内外包装饮用水相关标准及安全指标要求,在《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 19298-2003)及《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 17324-2003)的基础上,整合修订形成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该标准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4年12月24日批准发布,自2015年5月24日起实施,标准中对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要求(4.1和4.2)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1 关于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饮用的包装饮用水,即:密封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包装容器中,可供直接饮用的水,不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天然矿泉水将另行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 2关于原料要求 包装饮用水的原料有两种主要来源:一是公共供水系统,二是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又可分为地表水和地下

水。 3关于“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当添加使用硫酸镁、硫酸锌、氯化钙、氯化钾等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时,需在产品名称的邻近位置标示“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等类似字样。对仅使用加工助剂(如氮气)的,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可不标示加工助剂,也不需标识“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等类似字样。 4关于包装饮用水的名称 包装饮用水的名称应当真实、科学,不得以水以外的一种或若干种成分来命名包装饮用水。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包装通则》(GB 7718)的规定,应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包装饮用水的产品名称不得标注“活化水”、“小分子团水”、“功能水”、“能量水”以及其他不科学的内容。 5关于微生物指标 本标准保留了大肠菌群指标,新增了铜绿假单胞菌指标,不再保留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计数、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及志贺氏菌指标。 菌落总数、霉菌、酵母属于卫生指示菌,一般情况下不会影响公众健康,而过度控制卫生指示菌和杀菌可能导致饮用水中溴酸盐含量

(2020)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

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 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 GB 17321-1998 hygienic standard of bottled purified water for drinking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瓶装饮用纯净水的定义、卫生要求及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瓶装饮用纯净水。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4789.2-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的测定 GB 4789.3-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的测定 GB 4789.4-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1-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溶血性链球菌检验GB 4789.15-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菌检验GB 574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50-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GB 7718-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T 8538-1995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 14881-94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17323-1998 瓶装饮用纯净水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瓶装饮用纯净水bottled purified water for drinking 以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为原料,通过电渗析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蒸馏法及其他适当的加工方法制得的,密封于容器中且不含任何添加物可直接饮用的水。 4卫生要求 4.1 原料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指标 4.3 理化指标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GB 5749—2006 代替GB 5749-85 2007-07-01实施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Standard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 前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本标准与GB 5749-8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水质指标由GB 5749-85的35项增加至106项,增加了71项;修订了8项;其中: ——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修订了总大肠菌群;——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 ——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增加了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锑、钡、铍、硼、钼、镍、铊、氯化氰;并修订了砷、镉、铅、硝酸盐;

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增加了甲醛、三卤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三溴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2,4,6-三氯酚、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丙烯酰胺、微囊藻毒素-LR、灭草松、百菌清、溴氰菊酯、乐果、2,4-滴、七氯、六氯苯、林丹、马拉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五氯酚、莠去津、呋喃丹、毒死蜱、敌敌畏、草甘膦;修订了四氯化碳; ——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增加了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铝;修订了浑浊度; ——放射性指标中修订了总α放射性。 ——删除了水源选择和水源卫生防护两部分内容。 ——简化了供水部门的水质检测规定,部分内容列入《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增加了附录A。 ——增加了参考文献。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为准备水质净化和水质检验条件,贾第鞭毛虫、隐孢子虫、三卤甲烷、微囊藻毒素-LR等4项指标延至2008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 生标准 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l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及其水源水水质卫生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生活饮用集中式供水(包括自建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 2 引用资料 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l7051—1997) 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1993 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Addendum to Volume 2,1998 3 定义 生活饮用水: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水和生活用水,该水的水质必须确保居民终生饮用安全。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供水方式。 自建集中式供水:除城建部门建设的各级自来水厂外,由各单位自建的集中式供水方式。 二次供水:用水单位将来自城市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生活饮用水经贮存或再处理(如过滤、软化、矿化、消毒等)后,经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4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生活饮用水水质规定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见表1。 表1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 项目限值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色度不超过15度,并不得呈现其它异色 浑浊度不超过l度(NTU)①,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度(NTU) 臭和味不得有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不得含有 pH — 总硬度(以CaCO 3 计) 450(mg/L) 铝(mg/L) 铁(mg/L) 锰(mg/L) 铜(mg/L) 锌(mg/L)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 (mg/L)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 硫酸盐250(mg/L) 氯化物250(mg/L) 溶解性总固体1000(mg/L) 耗氧量(以O 2计) 3(mg/L),特 殊情况下不超 过5mg/L② 毒理学指标 砷(mg/L) 镉(nlg/L) 铬(六价) (mg/L) 氰化物(mg/L) 氟化物(mg/L) 铅(mg/L) 汞(mg/L) 硝酸盐(以N计) 20(mg/L) 硒(mg/L) 四氯化碳(mg/L) 氯仿(mg/L)

2012年最新饮用水标准

2012年最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全文 201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SL 308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 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活饮用水 drinking water 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3.2 供水方式 type of water supply 3.2.1集中式供水 central water supply 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3.2.2 二次供水 secondary water supply 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3.2.3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 sm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 areas 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 3.2.4 分散式供水 non-central water supply 用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未经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 3.3 常规指标 regular indices 能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的水质指标。 3.4 非常规指标 non-regular indices 根据地区、时间或特殊情况需要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 4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证用户饮用安全。 4.1.1 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 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4 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1.5 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 4.1.6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表1和表3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出厂水中消毒剂限值、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中消毒剂余量均应符合表2要求。

国家饮用水标准

国家饮用水标准 生活饮用水是人类生存不可缺少的要素,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生活在城市里的居民,其生活饮用水的来源是由自来水公司集中供给的。一般而言,水质的好坏决定于集中供水的水质质量,个人是无法选择的。因此,为了能确保向居民供给安全和卫生的饮用水,我国卫生部颁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它是关于生活饮用水安全和卫生的技术法规,在保障我国集中式供水水质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生活饮用水是指人类饮用和日常活用水,包括个人卫生用水,但不包括水生物用水以及特殊用途的水。制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根据人们终生用水的安全来考虑的,它主要基于三个方面来保障饮用水的安全和卫生,即确保饮用水感官性状良好;防止介水传染病的暴发;防止急性和慢性中毒以及其他健康危害。控制饮用水卫生与安全的指标包括四大类: 微生物学指标 水是传播疾病的重要媒介。饮用水中的病原体包括细菌、病毒以及寄生型原生动物和蠕虫,其污染来源主要是人畜粪便。在不发达国家,饮用水造成传染病的流行是很常见的。这可能是由于水源受病原体污染后,未经充分的消毒,也可能是饮用水在输配水和贮存过程中受到二次污染所造成的。 理想的饮用水不应含有已知致病微生物,也不应有人畜排泄物污染的指示菌。为了保障饮用水能达到要求,定期抽样检查水中粪便污染的指示菌是很重要的。为此,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规定的指示菌是总大肠菌群,另外,还规定了游离余氯的指标。我国自来水厂普遍采用加氯消毒的方法,当饮用水中游离余氯达到一定浓度后,接触一段时间就可以杀灭水中细菌和病毒。因此,饮用水中余氯的测定是一项评价饮用水微生物学安全性的快速而重要的指标。 水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饮用水的感官性状是很重要的。感官性状不良的水,会使人产生厌恶感和不安全感。我国的饮用水标准规定,饮用水的色度不应超过15度,也就是说,一般饮用者不应察觉水有颜色,而且也应无异常的气味和味道,水呈透明状,不浑浊,也无用肉眼可以看到的异物。如果发现饮用水出现浑浊,有颜色或异常味道,那就表示水被污染,应立即通知自来水公司和卫生防疫站进行调查和处理。 其他和饮用水感官性状有关的化学指标包括总硬度、铁、锰、铜、锌、挥发酚类、阴离子合成洗涤剂、硫酸盐、氯化物和溶解性总固体。这些指标都能影响水的外观、色、臭和味,因此规定了最高允许限值。例如饮用水中硫酸盐过高,易使锅炉和热水器内结垢并引起不良的水味和具有轻泻作用,故规定其在饮用水中的限值不应超过每升250毫克。 毒理学指标 随着工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化学物质对饮用水的污染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根据国外的调查,在饮用水中已鉴定出数百种化学物质,其中绝大多数为有机化合物。 饮用水中有毒化学物质污染带给人们的健康危害与微生物污染不同。一般而言,微生物污染可造成传染病的暴发,而化学物质引起健康问题往往是由于长期接触所致的有害作用,特别是蓄积性毒物和致癌物质的危害。只有在极特殊的情况下,才会发生大量化学物质污染而引起急性中毒。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20180802

水质106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 749-2006) 2016-01-11 文科_360阅 8129 转 77 转藏到我的图书馆微信分享: GB 5749—2006 代替GB 5749-85 2007-07-01 实施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Standard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 前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 5749-8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水质指标由GB 5749-85的35项增加至106项,增加了71项;修订了8项;其中: ——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修订了总大肠菌群; ——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增加了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锑、钡、铍、硼、钼、镍、铊、氯化氰;并修订了砷、镉、铅、硝

酸盐; 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增加了甲醛、三卤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三溴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2,4,6-三氯酚、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丙烯酰胺、微囊藻毒素-LR、灭草松、百菌清、溴氰菊酯、乐果、2,4-滴、七氯、六氯苯、林丹、马拉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五氯酚、莠去津、呋喃丹、毒死蜱、敌敌畏、草甘膦;修订了四氯化碳; ——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增加了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铝;修订了浑浊度; ——放射性指标中修订了总α放射性。 ——删除了水源选择和水源卫生防护两部分内容。 ——简化了供水部门的水质检测规定,部分内容列入《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增加了附录A。 ——增加了参考文献。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为准备水质净化和水质检验条件,贾第鞭毛虫、隐孢子虫、三卤甲烷、微囊藻毒素-LR等4项指标延至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2020年《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Sanitary standard for drinking water GB 5749-85 1985-08-05批准1985-08-06实施 1 总则 1.1 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向居民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生 活饮用水,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1.2本标准由供水单位和规划设计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各级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在新建、扩建、改建集中式给水时,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卫生、环境保护、规划、城建和水利等单位共同研究用水规划,确定水源选择、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方案,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经卫生防疫站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卫生防护和经常管理,由供水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委派当地有关单位研究决定。 各级公安、规划、卫生、环境保护等单位必须协同供水单位,按标准规定的防护地带要求,做好水源保护工作,防止污染。 1.3本标准适用于城乡供生活饮用的集中式给水(包括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和分散式给水。

2 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 2.1 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应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量。

2.2 集中式给水,除应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化处理设备外,不论其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均应有消毒设施。取地下水直接供入管网的一次配水井,必要时,还应有除砂、防浑浊设施。 有关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必须严密。且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防止倒虹吸。用水单位自建的各类贮水设备要加以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污染。 2.3 凡与水接触的给水设备所用原材料及净水剂,均不得污染水质。新材料和净水剂均需经过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审批,并报卫生部备案。 2.4 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否则,责任由连接管道的用水单位承担。 2.5 集中式给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取水、净化、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质量。 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必须严格进行冲洗、消毒,经检验浑浊度、细菌、肉眼可见物等指标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2.6 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每年不少于一次。如发现有传染病患者或健康带菌者,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2.7 分散式给水应加强卫生管理,建立必要的卫生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经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85和06的区别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与GB 5749-1985的区别: 1.主要修订内容 1.1增加和修订了部分指标的卫生要求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水质指标由GB 5749-1985的35项增加至106项,增加了71项,修订了8项,其中常规指标42项,非常规指标64项,详见表1。 1.1.1 微生物学指标 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等4 项;修订了总大肠菌群1项; 1.1.2 毒理学指标 毒理学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增加了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锑、 钡、铍、硼、钼、镍、铊、氯化氰等11项;修订了砷、镉、铅、硝酸盐等4项; 毒理学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增加了甲醛、三卤甲烷、二氯甲烷、1,2- 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三溴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环氧氯丙烷、氯 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二氯乙酸、三 氯乙酸、三氯乙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2,4,6-三氯酚、氯苯、1,2-二氯 苯、1,4-二氯苯、三氯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丙烯酰胺、微囊藻毒素-LR、灭 草松、百菌清、溴氰菊酯、乐果、2,4-滴、七氯、六氯苯、林丹、马拉硫磷、对硫磷、甲 基对硫磷、五氯酚、莠去津、呋喃丹、毒死蜱、敌敌畏、草甘膦等48项;修订了四氯化碳 1项; 1.1.3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由15项增至20项,增加了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铝等5项;修订了浑浊度1项; 1.1.4 放射性指标 修订了总α放射性的指导值; 1.1.5 饮水消毒剂 由1项增至4项,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等3项。 1.1.6 资料性附录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将28项在我国有参考意义,但资料尚不足以列入正式标准的指标 作为水质参考指标纳入资料性附录,其中微生物指标2项,无机物指标2项,有机物指标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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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Sanitary standard for drinking water GB 5749-85 1985-08-05批准 1985-08-06实施 1 总则 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向居民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由供水单位和规划设计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各级卫 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在新建、扩建、改建集中式给水时,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卫生、环境保护、规划、城建和水利等单位共同研究用水规划,确定水源选择、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方案,认真审查、设计, 做好竣工 验收,经卫生防疫站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卫生防护和经常管理,由 供 水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委派当地有关单位研究决定。 各级公安、规划、卫生、环境保护等单位必须协同供水单位, 按 标准规定的防护地带要求,做好水源保护工作,防止污染。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供生活饮用的集中式给水(包括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和分散式给水。 2 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 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应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量。

集中式给水,除应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化处理设备外,不论其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均应有消毒设施。取地下水直接供入管网的一次配水井,必要时,还应有除砂、防浑浊设施。 有关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必须严密。且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防止倒虹吸。用水单位自建的各类贮水设备要加以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污染。 凡与水接触的给水设备所用原材料及净水剂,均不得污染水质。新材料和净水剂均需经过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审批,并报卫生部备案。 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否则,责任由连接管道的用水单位承担。 集中式给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取水、净化、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质量。

全球饮用水水质标准

全球饮用水水质标准 人类对饮用水安全的关注 饮用水的安全性对人体健康至关重要。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微量分析和生物检测技术的进步,以及流行病学数据的统计积累,人们对水中微生物的致病风险和致癌有机物、无机物对健康的危害,认识不断深化,世界卫生组织和世界各国相关机构纷纷修改原有的或制订新的水质标准。了解和把握国际水质的现状与趋势,对于我们重新审视和修订已沿用多年的现行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满足新形势下我国城乡居民对饮水水质新的需求,加强对人体健康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饮用水水质标准的现状 目前,全世界具有国际权威性、代表性的饮用水水质标准有三部: 世界卫生组织(WHO)的《饮用水水质准则》、欧盟(EC)的《饮用水水质指令》以及美国环保局(USEPA)的《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其它国家或地区的饮用水标准大都以这三种标准为基础或重要参考,来制订本国国家标准。如东南亚的越南、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香港,以及南美的巴西、阿根廷,还有南非、匈牙利和捷克等国家都是采用WHO的饮用水标准;欧洲的法国、德国、英国(英格兰和威尔士、苏格兰)等欧盟成员国和澳门则均以EC指令为指导;而其它一些国家如澳大利亚、加拿大、俄罗斯、日本同时参考WHO、 E C、USEPA标准;我国和我国的台湾省则有自行的饮用水标准。 三部重要的水质标准 世界卫生组织制订的《饮用水水质准则》作为世界性的权威水质标准,是各国制订水质标准的重要参考,并随着全球经济的迅猛增长和人类对健康的日益重视而不断发展。考虑到全球多个国家地方社会习俗、经济、文化、环境的差异,因而水质指标较完整,但指标值并非是严格的限定标准,各国可根据本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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