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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 案例分析及解析

第三章贸易术语的选用

【案例1】

天津某外贸公司收到美国一客商函电,欲订购我格兰士微波炉300台,邀我报每台FOB SANFRANCISCO价。试问:如按《2000通则》报价,我应如何报价?

【解析】

1.美商是按《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去操作的。美商是有可能是要求卖方在出口国(中国)内陆指定地点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甚至在进口国(美国)指定内陆地点交货。按这一种价格术语的解释,卖方要自负费用,自担风险将货物送买方固定指定地点,这种报价对我不利,不宜接受。

2.每台XX美元FOB天津。

【案例2】

买卖双方签订FOB合同,卖方向买方出口一级大米300公吨,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于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运通知。货物运输中由于风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问卖方是否应该负责?为什么?

【解析】

卖方不应该负责。根据FOB贸易术语,买卖双方风险责任划分界限是以船舷为界划分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卖方自己承担。

【案例3】

我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一份FOB合同,出售油菜籽。合同规定:“3月份内装船”,“如果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买方负担相关仓租、利息和保险费”。事后,买方在3月份未能派船。卖方发出警告,如果4月28日前仍不能派船,卖方将撤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结果买方的船5月5日才到。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1)卖方可否拒绝交货?(2)卖方能否取消合同?(3)如索赔,应包括什么项目?

【解析】

(1)可拒绝交货,因FOB要求买方派船,但买方未能按时派船,违约在先

(2)能取消合同,因买方违约严重,构成根本性违约或违反要件

(3)索赔项目包括:28天仓租费、利息、保险费、其他意外损失等

【案例4】

某年,我外贸公司接到一份来自美国客商的定单。订购蜡烛2000支,采用CIF术语,凭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支付货款。由于蜡烛要在圣诞节前运抵美国,到货时间的迟早直接影响到商品的售价。因此,美客商在合同中又加列了如下条件:“11月份自中国口岸装运,卖方保证载货船舶于12月2日抵达纽约港。如载货船舶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如货款已负,则须退还买方。”问:如按此条件订立合同,还是真正的CIF合同吗?为什么?

【解析】

不是。在CIF后限定了“到货日期”这与CIF术语成交、风险划分以船舷为界的本意相违。CIF是“单据买卖”。只要卖方在装船后提供了齐全的正确的货运单据,买方不能拒绝付货款。

【案例5】

如按CIF出口,买方凭单付款,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触礁沉没,货物全部灭失,买方闻讯后,提出拒付货款。

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解析】

CIF是象征性交货,只要卖方提交单据符合要求,买方不得拒收单据或拒付货款。买方只能先付款赎单,再向责任方索赔,追回损失。

【案例6】

某年,我某外贸公司出售一批核桃给数家英国客户,采用CIF术语,irrevocable L/C支付。由于核桃的销售季节性很强,到货的迟早,会直接影响货物的价格,因此,在合同中对到货时间作了以下规定:“10月份自中国装运港装运,卖方保证载货轮船于12月2日抵达英国目的港。如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在买方要求下,卖方必须同意取消合同,如货款已经收妥,则须退还买方。” 合同签定后,我公司于10月中将货物装运出口,凭L/C规定的装运单据向银行收妥货款。不料,轮船在航行途中,主要机件损坏,无法继续航行。为保证如期到达目的港,我公司以重金租用大马力拖轮拖带该轮船继续前进。但因途中又遇大风浪,致使该轮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合同限定的最后日期晚了数小时这时,正好遇到核桃市场价格下跌,除个别客户提货外,多数客户要求取消合同。我外贸公司最终因这笔交易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试问:我外贸公司与英国客户所签定的合同,是真正的CIF合同吗?说明理由。【解析】

(1)该合同不是CIF合同

(2)在采用CIF术语订立合同时,卖方被要求保证货物的到达或以何时到货作为收取货款的条件的话,则该合同将成为一份有名无实的CIF合同

(3)本案中,“于12月2日抵达”实际上已经将装运合同修改为到达合同,所以不是CIF合同

【案例7】

我方某公司与英商签订一笔服装合同。合同按CIF伦敦即期L/C方式付款,合同和信用证中均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我方按时将货物装上直达轮,并凭直达提单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银行议付货款。该轮船中途经过某港时,船公司为了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服装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伦敦。由于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该批服装比原定时间晚了2个月到达。为此,英商向我公司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达提单,而实际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问(1)我方应否赔偿?(2)如何处理?(3)为什么?

【解析】

(1)我方不应赔偿。

(2)应让买方凭直达提单向承运人交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交涉。

(3)因为按CIF条件成交,买卖双方的风险转移以船玄为界,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玄后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所以,船方擅自转船造成的损失也应由买方承担。另外,CIF属象征性交货,只要卖方按合同规定在装运港将货物装船并提交全套合格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

区别下列贸易术语:

1、FOB shanghai

FOBST shanghai

2、FOB N.Y.

FOB vessel N.Y.

3、CIF London

CIF London Ex-ship’s Hold

4、CIF Hamburg

CIF Hamburg Landed

判断以下说法是否正确?

1、FOB Singapore 是指卖方在Singapore交货

2、CFR London 是指卖方在London交货

3、CIF New York 是指卖方在N.Y.交货

第四章合同的主体和标的

[案例1]

我方先后向中东某国家出口纯毛纺织品数批,货到国外后买方收货,从未提出异议。但数月之后,买方寄来制成的服装一套,声称用我毛料制成的服装色差严重,难以投入市场销售,因而要求赔偿。问对此应如何解决?

【解析】

(根据国际上通常执行的“纺织品一经开剪即不考虑赔偿”的原则,对买方所提的问题不能予以考虑)

[案例2]

我国内某单位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分最高含量为14%,杂质不超过2.5%。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抵达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具相应证书证明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10%以此要求我方赔偿15000英镑的损失。

请问:我方能否以该项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而不予理赔?为什么?

【解析】

不能不予理赔。

有案例资料可见,对于货物品质条款,卖方采用了双重表示方法。由此导致的合同争议卖方负责。

[案例3]

韩国A商在我沿海某地采取定牌来料加工某电器产品。成品返销韩国市场后,韩国另一B 电器生产厂商控告A冒用他的牌子。事后查明B厂商上述牌子在韩国和我国均已办妥商标注册。在上述情况下,A商应承担什么责任?我国厂家有何教训?

【解析】

这是一宗侵犯商标权的案件,韩国A商冒充韩国B商已经注册的商标,已构成侵权行为。B有权向法庭上诉,依法追究A的责任。

我国内地接受定牌生产的企业应注意严格审查定牌的商标是否属于当事人合法所有。并在定牌协议中明确规定,“如商标涉及工业产权,应由对方负责”。本例中,如果韩国B商在我国内地起诉,内地的加工企业也将受到中国法律的干预或制裁。

[案例4]

我国某进出口公司向美国商人出口一批瓷器300件,合同规定凭样品买卖,复验期为买方收到货物之后45天。美国商人收到货物后发现,有20件瓷器在造型和色彩上同样品相比存在很大差异,于是在收到货物之后的第25日向我进出口公司提出拒收全部货物并撤销合同的要求。

请问美国商人是否有此权利?为什么?

【解析】

美国商人无权拒收全部货物并撤销合同。

虽然我国进出口公司所交货物中有20件同合同规定(的样品)不符,但这并没有构成根本违约。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买方没有权利要求拒收全部货物并撤销合同。在该业务中,我国进出控诉所交货物中有20件与合同规定的样品不符,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买方有权利要求损害赔偿或要求交付替代货物或要求对这20件瓷器进行适当减低价格。

[案例5]

某自行车厂向菲律宾出口自行车,计3000辆。合同中规定黑色、墨绿色、蓝绿色各1000辆,不得分批装运。该厂在发货时发现蓝色的自行车库存仅有950辆,因短缺50辆蓝色自行车,便以黑色自行车50辆顶替蓝色自行车出口。

请问:该厂的这种做法合适吗?

【解析】

该厂这样做是不合适的。

卖方在交货时,应严格遵守合同的规定,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将由卖方承担。在本例中,该厂的这种做法将导致无法出口950蓝色自行车和1050辆黑色自行车,造成对合同数量条款的违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要求卖方进行违约救济。

第五章国际货物运输

[案例]

某公司国外出口大豆1000公吨,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装运期不晚于10月30日。10月15日、10月17日,卖方分别在大连、青岛各装5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只上,提单上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货港和不同的装船日期,问卖方是否违反了信用证的规定?

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案例1】

?某货物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然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由:

1.1000箱货被火烧毁;

2.600箱货由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

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毁;

4.拖船费用;

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

从上述各项损失性质来看,各属于什么海损?

【解析】

1、3是因火灾二造成的直接损失,属于单独海损;

2、4、5是因维护船、货共同安全,进行灌水灭火而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属于共同海损。

【案例2】

我方出口一批罐头到新加坡,投保一切险。货到新加坡时由于收货人地址不详无法交货,只能将货物随船运回,待我方将地址补充完整后再运往新加坡。但在返程中因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部分罐头生锈,货到后进口方只手下未生锈的部分。对于生锈的罐头,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解析】

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因为超过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属于交货不到险。特殊附加险别

【案例3】

某外贸公司与荷兰进口商签订一份皮手套合同,价格条件为CIF鹿特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生产厂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将手套的湿度降低到了最低程度,然后用牛皮纸包好装入双层瓦楞纸箱,再装入20尺集装箱,货物到达鹿特丹后,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货物湿、霉、玷污、变色,损失价值达8万美元。据分析:该批货物的出口地不异常热,

进口地鹿特丹不异常冷,运输途中无异常,完全属于正常运输。试问:

1.保险公司对该批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

2.进口商对受损货物是否支付货款?为什么?

3.你认为出口商应如何处理此事?

【解析】

1.保险公司不赔。因为是商品本身的内在缺陷造成了该批损失,属于除外责任,所以保险人对此不负赔偿责任。

2.进口商应支付货款。因为CIF条件是凭单付款,只要单据齐全,进口商便须向出口商支付货款。由于货物变质造成损失,本案的进口商付款后可凭检验证书向出口商提出索赔。

3.出口商负赔偿责任。由于货物不是因为运输条件不正常而导致变质,而是因为生产厂家的工序导致,故出口商对货物变质造成的损失应该负责。

【案例4】

某外贸公司按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平安险,6月初货物装妥顺利开航载货船舶于6月13日在海上遇到暴风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为2100美元。数日后,该轮有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到了部分损失,价值为8000美元。试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该如何赔偿?为什么?

【解析】

1.该船触礁所造成的8000美元的损失,属于意外事故造成的单独海损,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保险公司应赔偿。

2.触礁之前由于暴风雨造成的2100美元的货损,保险公司也应赔偿。因为,这是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也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

【案例1】

青岛某出口公司向韩国出口一批货物,付款方式为D/P90天,汇票及货运单据通过托收银行寄到国外代收行进行了承兑。当货物运到目的地后,恰巧当时该商品的市场价格上涨,进口商为了抓住有利时机,便出具信托收据,向银行借取单证,先行提货,但货售后买方倒闭。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在汇票到期时能否收回货款?

【解析】

我方在汇票到期时能收回货款。根据信托收据的性质,它是进口商银行给进口商提供的信用便利,与出口商无关。

【案例2】

我国某公司向国外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无误后,向卖方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开证银行表示拒绝。

问: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道理?

【解析】

有道理。

根据信用证的性质。它是独立与合同之外的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约束。只要提交给银行的单据满足单单相符和单证相符,银行就必须付款。

【案例3】

我国某公司向国外甲商号出口一批货物,甲商号按时开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该证由设在我国境内的外资银行乙通知并保兑。我方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全套合格单据送交乙银行议

付,收妥货款。但是,乙银行在向开证行索偿时得知开证行因经营不善已宣告破产。于是,乙银行要求我公司将议付的货款退还,并建议我方可委托其向甲商号直接索取货款。

问:你认为我方公司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解析】

不应同意该外资银行的要求。

因为它对该信用证进行了保兑,这时它就起到了独立于开证行付款责任,一旦开证行不能付款,该银行必须付款。

【案例4】

我方的一笔出口货款请银行按D/P即期托收,在托收申请书中,我方没有增加银行责任,该项托收货款被买方拒付,银行随即告知我方。时隔数周,我方向银行交代货物处理办法,此时,货物已有部分被盗,我方认为银行没有报管好货物,并要求赔偿,银行断然拒绝。问:银行这样做是否有道理?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解析】有道理。

银行没有义务必须将货款收到。与此同时,在没有得到银行的同意的前提下,银行没有义务对货物进行保管。其所产生的损失完全由我方自己承担。

【案例5】

买卖双方按CIF条件和信用证支付方式达成一项买卖粮食的大宗交易,合同规定“1-5月份分批装运,每月装运1万公吨”。买方按合同规定开出了信用证,卖方在1-2月份,每月装运10000公吨,银行已分批凭单付款。3月份卖方因故未按时装运,而延至4月份才装运出口。当卖方持提单等有关装运单据向银行议付时,却遭银行拒付,而且银行声称,原先约定的4-5月份的装运也已失效。试问,银行拒收单据,拒付货款和宣布以后各批失效有无道理?【解析】

银行拒收单据,拒付货款和宣布以后各批失效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做法。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明确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时期内分批装运,其中任何一批未按批装运,信用证对该批和以后各批货物,均告失效。

【案例6】

有一份CIF合同,以信用证方式支付。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不得迟于2010年8月5日,信用证的有效期为2010年8月31日。受益人于2010年8月28日向议付行提交签发日期为8月5日的提单,但遭到议付行的拒付。

问:议付行有无拒付的权利?为什么?

【解析】

议付行有权拒付。

根据UCP600的规定,虽然信用证的有效期为8月31日,但是提交单据的日期不得迟于货物装运后的21天。

【案例】1

香港A商行于10月20日来电向上海B公司发盘出售木材一批,发盘中列明各项必要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限。B公司于当天(20日)收到来电,经研究后,于22日上午11时整向上海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时整送达,香港A商行22日上午9时15分向香港电报局交发电报,其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10月20日电发盘撤销。”A商行的电报于22日上午11时20分送达B公司。

试问:

(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A公司是否已成功地撤销了10月20日的发盘?

(2)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否已订立了合同?

【解析】

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A公司不能撤销10月20日的发盘。在发盘已送达收盘人即发盘已经生效,但收盘人尚未表示接受之前这一段是时间,只要发盘人及时将撤销通知送达收盘人,仍可将其发盘撤销。如一旦收盘人发出接受通知,则发盘人无权撤销该发盘。

2.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已经订立。

【案例】2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寻购某商品,不久接到外商3月20日的发盘,有效期至3月26日。我方于3月22日电复:“如果把单价降低5美元,可以接受。”对方没有反应。后因用货部门要货迫切,又鉴于该商品行市看涨,我方随即于3月25日又去电表示同意对方3月20日发盘提出的各项条件。试问,此项交易是否达成?理由何在?

【解析】

交易未达成。

因为我方3月22日电是还盘,因为价格构成合同的根本性要件,按法律规定一项发盘一经还盘即告终止,何况原发盘人对还盘又未作答复。而3月25日电是对已失效的发盘表示接受,因此不能达成交易。

【案例】3

A向B发盘,发盘中说:“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及其信用证付款,请电复。”B收到发盘后,立即电复说:“我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但A未作任何答复。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解析】

双方的合同关系没有成立。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受盘人对货物的价格、付款、品质、数量、交货时间与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的办法等条件提出添加或更改,均作为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此时已经不是接受,而是还盘了。

【案例】4

一法国商人于某日上午走访我国外贸企业洽购某商品。我方口头发盘后,对方未置可否,当日下午法商再次来访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上午的发盘,那时,我方已获知该项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有趋涨的迹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解析】

我方可予以拒绝或提高售价继续洽谈。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对口头要约,须立即接受方能成立合同。【案例】5

我某出口公司向美国纽约ABC公司用特快专递做出一项发盘,规定有效期7天,特快专递寄发后3小时,公司业务员发现发盘价格有误,比内部掌握价格低20%,如该发盘为美方接受,将造成5完美元的损失。试问:在此情况下,我公司可采取什么补救措施?为什么?【解析】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发盘是可以车回到,但是撤回的通知必须先于发盘或于发盘同时到达受盘人。

我方可采取快速通信方式发出撤回或修改发盘的通知,是发盘在送达以前,通知受盘人撤回或修改发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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