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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济南市“十三五”基础测绘规划的批复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济南市“十三五”基础测绘规划的批复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济南市“十三五”基础测绘规划的

批复

【法规类别】测绘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济政字[2016]65号

【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1.26

【实施日期】2016.1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济南市“十三五”基础测绘规划的批复

(济政字〔2016〕65号)

市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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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是什么-

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是什么?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在这个信息化社会,政府掌握着大量的信息,其中很多信息和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比如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医疗等价格听证等。公民通过查阅信息,可以及时把握本地政策走向。那么,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是什么?我们通过本文做个学习了解。 一、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是什么? 1、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加强行政审批项目调整信息公开,推进审批过程和结果公开,着力做好行政许可办理情况的信息公开。

2、推进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2017年,各省级政府要全面公开省本级“三公”经费。争取2018年之前实现全国市县级政府“三公”经费全面公开。 3、推进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市县级政府要全面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退出信息。 4、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重点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热点问题、重点整治工作、执法检查等信息公开。 5、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重点推进空气质量、水质环境、建设项目环评等信息的公开。 6、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公开。推进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公开工作。2018年,实现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全面公开。 7、推进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着力推进涉及教育、交通运输、农民负担、医疗、房地产市场、旅游市场等价格和收费监管信息的公开。 8、推进征地拆迁信息公开。着力推行征地信息查询制度,推进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调查结果、初步评估结果、补偿情况等信息的公开,实行阳光征收。 9、推进以教育为重点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扩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范围,加大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力度。

济南市12345热线情况介绍

济南市12345热线情况介绍 一、热线定位 1、市长公开电话,代表市政府接受市民求助和建议,有权督办所有局的工作。是代表政府受理人民群众通过12345专线电话、手机短信和市长电子信箱向市政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等事项的服务热线,是群众表达诉求的重要渠道,是政府与广大人民群众沟通的重要平台。开通市民服务热线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践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是政府联系人民群众、倾听群众呼声、改进政府工作的有效途径,是开展为民服务、优化发展环境、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有效途径。 2、市民服务热线,为市民提供范围宽广的各种服务,宣传语为“12345,服务找政府”。12345热线受理范围如下: 咨询类:对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行政审批等规范性文件的查询; 求助类:对日常生活中供水供电、供暖供气、房产物业、道路养修、社会保障、医疗服务等方面的诉求; 投诉类:对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职责、办事程序、工作方式等方面的投诉,对环境污染、噪音等事项的举报; 建议类:对热线工作和政府部门及工作方法、办事效率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对涉及军事、司法机关范围的,市民应直接向这些单位信访投诉部门反映;诉求事项已进入司法程序的(法院两审或已判决),应直接向市人大常委会或上一级司法机关反映;涉及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紧

急求助,市民应直接拨打110。 3、泉城名片。“12345”市民服务热线开通以来,通过电话、邮件、短信等渠道集中受理群众诉求,为群众解决了很多生活困难,努力打造成人民群众联系党委、政府“最重要、最畅通、最便捷、最信任”的渠道,成为泉城形象的新名片。 二、热线来历 1、12345济南市民服务热线 2008年9月26日,12345济南市民服务热线正式开通。该热线在原“市长热线”的基础上,整合了12315、12319等38条热线,人工受理座席增加到30个,24小时值守,全天候受理市民诉求,最多时一天接听电话超过1万个,成为全市最繁忙的公共服务热线。力争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答复”,为济南市民解决更多民生问题。 原济南市长公开电话开通20年来,处理市民诉求几十万起,帮助群众解决了一些困难,同时,也存在“一人一条线,办公处理系统功能落后,不能24小时全天候接听和处理群众来电诉求”等问题。为了更好地为市民服务,济南市政府决定,以市长热线为基础,对全市的热线进行整合。 12345济南市民服务热线的宗旨,是将“市长热线”、“12319城市公用热线”、“12365产品质量投诉举报热线”、“95598彩虹热线”、“82051190小白热线”等38条热线进行整合,是集电话、短信、邮件为一体的公共服务综合平台。整合后,38条热线仍将独立存在,

政府信息公开论文

当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二十世纪中叶以来,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掀起了促进政府透明化的改革浪潮,政府信息公开成为其中的热点和趋势。随着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以及国民民主意识和政府信息需求的增强,政府信息公开也逐渐被提到议事日程,并在全国范围内初步开展。 目前,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尚处于起步阶段,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从中央到地方,广泛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构建工作,在软件硬件方面加大投入形成各种媒介,拓宽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并且制定了各项制度,规范了工作流程和方法,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保证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效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已纳入政府部门工作考核。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 从政府建设的趋势而言,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是顺应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之路。政府信息不仅是政府活动的重要资源,更是社会的宝贵财富。政府信息资源的管理有效利用的前提是政府信息开放和公开。 1.保障了人民的知情权。知情权是信息公开的直接理论基础。“知情权”其基本含义是指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尤其是政务信息的权利。

2.政府信息公开能保障公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就在宪法上确立了人民主权的原则,肯定了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而人民权力的正确行使是以政府信息公开和人民对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的知晓为前提的。因此,政府信息公开反映了保障公民权利的内在要求。 3.政府信息公开能有效监督政府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政务信息公开,要求将政务内容、权力运作过程等向公众公开,这就给予了人民群众以知情权,加大了权力行使的透明度,把权力行使过程臵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使人民群众能够充分了解政府的计划、工作程序、办事结果、政府内部的工作纪律,为人民群众进行有效监督提供制度保证。 4.政府信息公开能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信息资源共享。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有助于社会公众通过公开的、公平的、合法的渠道及时获取政府信息并加以利用,最大限度地减少信息阻塞、信息浪费的现象,使政府信息能够适时地转化为社会物质财富。同时,制定信息公开法还可以促使政府依照法定义务提供其拥有的信息资源,社会公众可以依据法定权利要求政府提供信息。这将有助于减少和避免信息资源的闲臵与浪费,促使实现资源共享,满足社会各界对资源的需求。 5.政府信息公开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制约权力滥用。如果把政府公权力的行使由个别人、少数人知情变为多数人知情,就能规范行政行为,把腐败案件的发生率降低到最低限度。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网上大厅及电子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网上大厅及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监察 【发文字号】济政办发[2010]80号 【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8.30 【实施日期】2010.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网上大厅及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实施 方案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0〕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网上大厅及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八月三十日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网上大厅及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市行政审批服务网上大厅及电子监察系统的开发建设工作,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服务理念,围绕打造廉洁高效济南,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以市行政审批物理大厅为依托,覆盖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的网上审批综合服务平台,实现全市行政审批工作全流程网上审批、全过程实时监控和全方位资源共享,着力打造具有济南特色、群众满意、全国一流的网上政府。 二、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 1.信息公开的原则。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全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信息(涉密信息除外)要依法在行政审批服务网上大厅予以公开。 2.网上运行的原则。全面推行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网上在线办理和实时监控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济政办发[2004]29号 【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9.01 【实施日期】2004.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4]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九月一日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4)10号)和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发(2004)14号),保留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审核以市政府及其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承办国务院、省政府文件。 (二)受理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公文,提出审核处理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三)负责市政府会议的会务工作,组织安排市政府领导的重要政务活动。 (四)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对市政府部门之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决定。 (五)负责市政府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上级政府、本级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督查落实。 (六)负责政府系统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组织办理和督促检查。 (七)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处理需要由市政府直接处理的重要事件、重大事故及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 (八)负责或者参与有关重大接待活动,承办上级机关和驻济部队、单位、院校等有关的协调服务事宜。 (九)负责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的指导、收集和编报,负责全市电子政务的规划、建设、管理、协调和指导,负责全市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负责《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的编辑发行。 (十)负责市政府的值班工作,负责市政府机关的行政后勤、安全保卫和政务档案、印信、机要、保密、文印等管理服务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打击走私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全市无线电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南京市政府令第264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明确指导思想全区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各政府机关)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认真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执行《规定》。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要求,结合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电子政务建设,全面贯彻落实《规定》。妥善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合理界定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严格按照公开方式和过程做到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各类政府信息。 二、健全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按照《规定》要求,区政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政府办主任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区政府办、监察局、法制办、档案局、人事局、发改局、财政局、物价局、教育局、卫生局、建设局、劳动局、民政局、规划局、环保局等组成,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席会议定期召集例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处理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务。各街道及各部门、各单位应建立

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落实责任部门和专业人员各政府机关要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门机构、落实专门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原则上,各单位办公室(或综合部门)为本单位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责任部门,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同时,要精心挑选懂政策、素质高、业务熟的同志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相对固定工作人员。 (三)建立工作制度各政府机关要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抓落实的工作制度,由一把手担任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具体操作的同志为直接责任人,建立健全内部工作制度与工作机制,做到职责明确、措施得当、运作规范、奖惩分明,保证信息公开及时准确,申请受理规范公正。在抓好本单位信息公开的同时,还要加强对所属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和下级政府部门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三、落实具体工作 (一)梳理信息信息梳理是信息公开的前提和基础。按照《规定》要求,各政府机关业务部门要对本单位政府信息进行全面梳理,将信息划分为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和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类。重点抓好各自职责范围内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公开,对已公开的政府信息要进一步清理更新,保证所发布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各政府机关在公开信息时,分管领导和保密部门要严格把关,确保信息内容完整、界定准确。对信息是否公开不能确定时,要加强研究、查明依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

济南市12345热线情况介绍

一、热线定位 1、市长公开电话,代表市政府接受市民求助和建议,有权督办所有局的工作。是代表政府受理人民群众通过12345专线电话、手机短信和市长电子信箱向市政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等事项的服务热线,是群众表达诉求的重要渠道,是政府与广大人民群众沟通的重要平台。开通市民服务热线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践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是政府联系人民群众、倾听群众呼声、改进政府工作的有效途径,是开展为民服务、优化发展环境、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有效途径。 2、市民服务热线,为市民提供范围宽广的各种服务,宣传语为“12345,服务找政府”。12345热线受理范围如下: 咨询类:对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行政审批等规范性文件的查询; 求助类:对日常生活中供水供电、供暖供气、房产物业、道路养修、社会保障、医疗服务等方面的诉求; 投诉类:对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职责、办事程序、工作方式等方面的投诉,对环境污染、噪音等事项的举报; 建议类:对热线工作和政府部门及工作方法、办事效率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对涉及军事、司法机关范围的,市民应直接向这些单位信访投诉部门反映;诉求事项已进入司法程序的(法院两审或已判决),应直接向市人大常委会或上一级司法机关反映;涉及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紧急求助,市民应直接拨打110。

3、泉城名片。“12345”市民服务热线开通以来,通过电话、邮件、短信等渠道集中受理群众诉求,为群众解决了很多生活困难,努力打造成人民群众联系党委、政府“最重要、最畅通、最便捷、最信任”的渠道,成为泉城形象的新名片。 二、热线来历 1、12345济南市民服务热线 2008年9月26日,12345济南市民服务热线正式开通。该热线在原“市长热线”的基础上,整合了12315、12319等38条热线,人工受理座席增加到30个,24小时值守,全天候受理市民诉求,最多时一天接听电话超过1万个,成为全市最繁忙的公共服务热线。力争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答复”,为济南市民解决更多民生问题。 原济南市长公开电话开通20年来,处理市民诉求几十万起,帮助群众解决了一些困难,同时,也存在“一人一条线,办公处理系统功能落后,不能24小时全天候接听和处理群众来电诉求”等问题。为了更好地为市民服务,济南市政府决定,以市长热线为基础,对全市的热线进行整合。 12345济南市民服务热线的宗旨,是将“市长热线”、“12319城市公用热线”、“12365产品质量投诉举报热线”、“95598彩虹热线”、“小白热线”等38条热线进行整合,是集电话、短信、邮件为一体的公共服务综合平台。整合后,38条热线仍将独立存在,并配合12345市民服务热线处理问题。

政府公开与数据开放 政府信息公开未来发展的两个方向

本讲座选自张楠副教授于2015年6月5日在RONG 系列论坛之四——大数据与诚信社会研讨会上所做的题为《政府公开与数据开放:政府信息公开未来发展的两个方向》的演讲。 张楠: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府研究所副教授,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主任,电子政务实验室副主任,中国发展规划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主要从事电子政务与网络治理、智慧城市发展理论与规划方法、公共大数据与政策信息学等方面研究;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城市中国计划等项目,参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研究;在中英文重要期刊及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50余篇,出版中、英文专著各1部。 张楠:谢谢主持人,谢谢各位嘉宾。 在中国我们现在呼吁小政府、大社会,但是我们现状还是大政府、小社会。所以我们的政府就是权威。我们诚信的社会首先需要一个诚信的政府,当我们判断政府诚信不诚信的时候,信息公开是基础。只有我们看到了公开的政府信息,才能判断他是不是言出必行,是不是达到了给公众的承诺。因此今天和大家交流的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两个方向,政务公开和数据开放。

《信息公开条例》从2008年出台到今天近七年了,现在国办正在紧锣密鼓地推进《信息公开条例》修订的相关工作。信息公开这七年有成绩,也有问题,也走到了今天这样一个十字路口。首先,信息公开条例的积极意义在于它给了公众一个有法规保障的通道,公民可申请或者要求政府公开若干信息。信息公开的进展还包括: 第一,在公开渠道方面。各级地方政府在网站上都有相应的栏目,信息公开工作的媒介日益丰富,包括2010年以后兴起的新媒体、社交媒体上的信息公开。 第二,主动公开方面。内容范围、数量上是逐年增长的态势。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意见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意见 来源 课件w .5 Y K J.O M 4 为有利于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条例施行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体制问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在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下,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 二、关于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问题

(三)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要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四)根据法律、行zd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三、关于发布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问题 (五)行政机关在制作政府信息时,要明确该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六)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凡属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七)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八)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zd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信息公开案例分析

政府信息公开案例分析 【案情】 2012年3月23日,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退休职工刘红刚向济南市国资委递交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济南汽车配件厂改制的十三条信息。 济南市国资委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的《告知书》中,告知第一条、第三条信息可供查询,其余的十一条信息以其它理由不予公开,并约定4月16日在龙奥大厦接待室进行信息公开查询。4月16日上午,国资委法规处魏守祥等四人,允许刘红刚看了信息公开申请第一条、第三条的文件,刘红刚当场要求复印公开的信息却遭到拒绝。其余的十一条信息被以各种理由没有公开。无奈,刘红刚又递交了《再次申请信息公开说明》并要求一周后公开。由于国资委没有及时公开信息,刘红刚于2012年5月2日到济南市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复议。行政复议的目的:1、要求将国资委公开的文件复印。2、要求公开其余的十一条信息。 2012年5月3日刘红刚收到济南市国资委的《告知书》,称其余十一条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不予公开。主要内容为:“一、‘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济国资企改(2005)120号文件,关于济南汽车配件厂改制重组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批复’,该信息存在可提供查阅。二、‘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济南汽车配件厂国有资产处置意见的批复’,经核查该信息不存在。三、‘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济国资产权(2005)112号文件,关于企业改制资产评估项目予以核准的函(附评估结果汇总表)’,该信息存在可提供查阅。四、‘济南汽车配件厂人员安置和补偿金说明或就业安置金说明’,经核查该信息不存在。五、‘济南市人民政府济政土字(2006)172号及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文件济国土资发(2006)183号,济南汽车配件厂国有土地置换协议’,该文件从文号上看不是我委制作,从你们申请的内容看,该信息可能与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有关,如需要建议你们向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咨询相关问题。六、‘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北京弘毅投资创业中心及北京弘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之济南汽车配件厂产权转让协议’,该信息属于一般民事合同并涉及第三方,其信息查询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七、‘济南汽车配件

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

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 1、政府部门及领导重视程度不高,导致公开内容的表层化。 我市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畴部门共70个,包括50个市直部门、15个乡(镇)、3个办事处、2个开发区。把部门分成市直、乡镇办两部分,把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两大部分。市直部门主动公开信息10大类,乡镇办主动公开信息7大类。从这两年公开的情况看,政策法规类信息占30.5%,规划计划类占信息6%,业务管理类信息占11%,动态类信息占16%。从这组数据中可以看出,政策法规类信息占全部信息比重近三分之一,由于这类信息在上级网站大部分可以查到,我们把它归类为表层信息,而公众最想知道的本级政府的意图和指导思想类信息仅占6%,公众急需了解的具体实施意见和措施类信息只占11%。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这可能与政府和领导的认识程度和重视程度有关。探究思想根源,不外乎“三怕”思想在做怪:一怕麻烦,不想公开;二怕担责,不愿公开;三怕失利,不敢公开。具体体现在:第一、个别部门及领导服务观念淡薄,公开怕麻烦,不想公开。领导者的思想还停留在计划经济年代,习惯于对政府信息的掌控,愿以“父母官”

自居,认为政府信息自然是就由政府掌握就行了,没有必要什么都向外公布。如把这些信息梳理、发布,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信息公开了,公众知道了,弄不好会引来诸如上访会造成社会不稳定等不必要的麻烦,所以政府相关部门及领导会编出各种借口不向公众公开政府信息。2010年7月,某企业职工吕某,到某部门申请政府信息,要求出具书面答复,工作人员只给予口头答而不肯出具书面文书,后经主管部门协调,才出具了书面答复,而书面答复与其之前的口头答复内容不符,据查,此申请与工作人员并无利益关系,仅是服务观念淡薄,怕麻烦所致。第二、部门领导责任意识不强,公开怕担责任,不愿意公开。推行信息公开,部门领导是第一责任人,他不但有责任把信息公布开来,更有责任界定信息的涉密与否,而对信息密级的确定是要参照一定的标准和法律依据的,稍有不慎就可能出现泄密。而信息公开要求又是软约束,仅仅是号召,做为部门不公开责任会小些,一旦公开了,反而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这是一种费力不讨好的事,所以宁可不公开也不愿承担看似不必要的责任。第三、公开了会失去某些优势和利益,不敢公开。政府部门掌握信息,就拥有了信息掌控权,信息优势代表着一定的权利,致使本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私有化,封闭信息有助于掩饰某些既得利益,由于受利益驱使,致使部门及领导不愿把这些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济南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中心2019年登记管理信息公开

济南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中心2019年登记管理信息公开 一、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济南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中心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旅游路17199号 法定代表人:尚晓伟 登记管理部门:济南市编制办公室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二、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2019年,环评技术审查中心认真贯彻落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夯实基层党建工作。一是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严格落实“一岗双责”,把旗帜鲜明讲政治作为根本要求,以政治建设引领中心党建工作的开展。二是加强组织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支部书记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支部委员会成员“一岗双责”的党建责任体系,严格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主题党日、党费收缴管理等组织制度。进一步规范党员教育和台账管理。三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坚持民主集中、择优任用,用好管好干部。按期进行了支部换届选举,选出了新一届支委会成员,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了审查中心工会组织。组织党员干部参加国家、省、市各级环保管理、业务技能、党建知识、预算绩效等多层次、多方位的培训,全年累计培训20人次,合计培训210学时,有力提升干部人才素质和业务能力水平。四是加强纪律和作风建设,严格落实八项规定。开展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专项整治和中央八项规定“回头看”等活动,引导广大党员提高责任担当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把宗旨意识转化为贴近群众和服务群众的实际行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切实把“一岗双责”落到实处。组织评审工作一线人员观看警示教育片、参观廉政教育基地,进行警示教育,结合评估工作特点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梳理和查找中心廉政建设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推行环评诚信建设和阳光评审活动,认真学习并自觉履行环评行业自律公约,环评审查中和企业签订廉政协议,有效制约腐败和不廉洁问题的产生。 (二)强化履职尽责,严格技术把关,为环评审批提供技术支持。中心全体干部职工刀刃向内,紧紧围绕市局重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环评“放管服”改革、“一次办成”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相关部署要求,勇于担当,创新工作,配合业务处室出台优化营商环境环评审批12条便民措施,通过采取优化审查流程、开辟绿色通道、提前介入指导、全链条跟踪服务等多方式进一步提速增效,努力提高技术审查工作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圆满完成了各项环评技术审查任务,有力的促进了建设项目环评手续的顺利办结。截止12月底,审查中心共审查通过190个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同比增加30%),出具审查意见190份,包括45个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87个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和58个辐射类环评报告表项目的技术

政府信息公开的价值与意义

政府信息公开的价值与意义 随着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施行,对于公众来说,政府信息公开还是比较陌生的,那么为什么要公开政府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有如下四大意义: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保障公民知情权、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客观要求、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反腐倡廉长效机制、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从1998年作为立法研究课题立项,到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走过了“十年破冰”的漫长历程,这对向来追求立法效率的行政法规而言,可谓十分罕见。2002年11月,广州市率先出台了第一部推动政府信息公开的政府规章——《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此后,上海、河北、深圳、杭州、重庆等地政府以及国土资源部等中央部委纷纷推出了相关的法规、规章等等。从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来看,从1766年瑞典制定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出版自由法》以来,美国1966年制定《信息自由法》,日本1999年制定《行政机关拥有信息公开法》、俄罗斯1995年制定《信息、信息化与信息保护法》,英国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初就开始了信息公开的努力,用了近三十年的时间到2000年才制定出《信息公开法》。目前,世界各国已经制定出台了68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所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制定也是大势所趋,是信息化时代的必然产物。 一、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十七大报告在阐述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时指出,要“全面认识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深刻把握我国发展面临的新课题新矛盾,更加自觉地走科学发展道路”。上述这“五化”中,比以往多了一个“信息化”,并且排在了“工业化”之后。所谓信息化,是指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开发利用信息资源,促进信息交流和知识共享,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的历史进程。我们知道,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信息技术的创新和信息网络广泛普及,信息化已成为全球经考,试大网站收集济社会发展的显著特征,并逐步向一场全方位的社会变革演进。进入21世纪后,信息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更加深刻。一方面,广泛应用、高度渗透的信息技术正孕育着新的重大突破。信息资源日益成为重要生产要素、无形资产和社会财富。信息网络更加普及并日趋融合。信息化与经济全球化相互交织,推动着全球产业分工深化和经济结构调整,重塑着全球经济竞争格局。同时,互联网加剧了各种思想文化的相互激荡,成为信息传播和知识扩散的新载体。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信息化的飞速发展,信息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据统计,我国目前有80%的信息控制在政府部门手中,包含着众多行政管理信息、市场信息、服务信息、宏观决策信息等。公开以上信息,对于企业和个人考察社会、分析市场,进而科学地安排生产、生活,合理配置资源都具有重要的参考、指导作用。 二、保障公民知情权、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客观要求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各级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权力的行使主体,其权利只能是来源于人民,最终还必须回归于人民。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加快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建设。完善人民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保障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各级政府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完善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社会

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范围有哪些

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范围有哪些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明确了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范围: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范围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明确了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范围: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提到政府信息公开原则,耳熟能详的一句话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对此需说明两点:第一,所谓“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是一个通俗的说法,不是法言

法语。《条例》第5条的表述是:“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第二,这一通俗的说法总体上是符合法律本意的,但需要作具体的辨别和界定。 政府信息可以分为两类——公共信息与个体信息。 所谓公共信息,是指行政机关依职权制作的,适用于不特定多数人的信息。《条例》第10、11、12条所列举的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除个别项目外,都属于公共信息。对公共信息,应当“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公共信息原则上都应主动公开,其不公开的例外情形有两类:一类是国家秘密;另一类是可能危害公共利益,如《条例》第8 条所规定的“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所谓个体信息,是指行政机关依职权制作或者获取的个人信息、企业信息,这类信息首先是个人的、企业的信息,这是第一性的,然后才是政府信息,这是第二性的。因这类个体信息往往属于或者可能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因此,行政机关对这类信息应该“以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例外”。个体信息原则上不予公开,其公开的例外情形也是两类:一类是经权利人同意后,依申请公开。操作中需要明确

市房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内部审查及发布工作流程图

附件1 市房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内部审查及发布工作流程图

附件二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年第号 : 本单位于年月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受理回执》年第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本单位将在年月日起提供你所申请的信息,届时请: 到以下地点获取; 注意查收邮件。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本单位将向你(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在年月日前到上述地点办理缴费手续或将费用汇至以下帐户:。 特此告知。 单位印章 年月日联系人:联系电话:

非本单位政府信息告知书 年第号 : 本单位于年月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受理回执》年第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本单位的掌握范围,建议向单位咨询,联系方式为。 特此告知。 单位印章 年月日联系人:联系电话:

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第号-不告 : 本单位于年月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受理回执》年第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 □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公开后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对于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本单位不予公开。 特此告知。 单位印章 年月日联系人:联系电话: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回执 存根 (________)第号(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单位)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报/传真/当面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_________________信息,本机关予以受理。根据有关规定,本机关将: □当场予以答复; □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前予以答复。 (单位印章) 年月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回执 (________)第号(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单位)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报/传真/当面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________________信息。 经审查,你(单位)的申请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的申请,本机关将: □当场予以答复; □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前予以答复。 (单位印章) 年月日

大数据时代下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化的风险与对策研究

贵州广播电视大学 行政管理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毕业论文题目:大数据时代下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化的风险与对策研究 分校(站、点):年级:学生姓名:学号:指导教师:完成日期:

目录 引言 (6) 一、大数据时代下政府信息公开化的概述 (6) (一)大数据的概念 (6) (二)政府信息公开化的含义及其特点 (7) 二、大数据时代下政府信息公开化的发展现状及应用 (8) (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 (8) 2、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力度加大 (8) (二)大数据技术在政府中的应用 (9) 三、大数据时代下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化的风险 (10) (一)管理风险 (10) (二)安全风险 (10) 四、大数据时代下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化的应对策略 (11) (一)法律层面: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体制 (11) (二)政府层面:支持和利用大数据技术 (11) (三)公众层面:加大公开力度 (12) 结语 (12)

大数据时代下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化的风险与对策研究 摘要:大数据具有强大的价值所在,在各行业领域已经被广泛应用。政府信息公开在大数据时代要继续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对于大数据所带来的风险要进行有效的防范。本文进一步分析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针对大数据技术在政府中的应用、大数据时代下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化的风险以及大数据时代下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化的应对策略进行了分析研究。 关键词:大数据;政府信息公开;风险;对策 引言 随着全球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全球范围内进入了以掌握数据为基础的大数据时代。通过对数据的掌握,分析数据间的关系,能够对决策的判断做出正确的指示,避免了因经验不足而不能决策的缺点。另外,还可以对海量数据分析预测将要发生的可能性。然而,政府所掌握更为广泛和权威的信息,具有一定的资源优势,政府可以利用大数据的发展,将电子政务建设进一步优化,为社会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将政府的服务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但是我国政府各部门之间分割管理现状和各地经济发展程度差异,导致我国政府在建设统一信息管理方面没有有效的资源共享机制,使政府信息公开受到一定制约,本文主要探讨了大数据时代下政府信息公开的一些看法。 一、大数据时代下政府信息公开化的概述 (一)大数据的概念 所谓大数据,并没有特定的概念,一般是指的不能通过各种软件工具提取、存储、搜索、共享、分析和处理的大量的、较为复杂的数据集合。 随着我国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各个行业为了加快发展,已经实现了利用信息技术存储相关信息的手段。政府对信息技术的应用则主要体现在政务信息化方面,建设了电子政务管理体制,全国各地区都设立相关体系,但是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程度差异、政府管理不到位、各部门之间的分割管理造成了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建立不完善。

济南市行政执法数据公开办法

济南市行政执法数据公开办法 第一条为增强我市行政执法透明度,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促进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公开行政执法数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开行政执法数据,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条下列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单位为行政执法数据的公开主体: (一)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二)市、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

(三)市、区县人民政府主管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市、区县人民政府主管的其他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单位。 第五条公开主体负责统一公开本部门和其下属具有行政执法权单位的行政执法数据。 公开主体下属具有行政执法权单位包括: (一)公开主体的分支机构; (二)公开主体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 (三)公开主体主管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四)公开主体依法委托的组织; (五)公开主体主管的其他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单位。 以市、区县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其行政执法数据

由具体实施部门负责公开。 第六条公开主体应当向社会公开其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数据。 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和其他具体执法行为。 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前款规定,制定统一的公开模板,确定具体的公开内容和要求。 第七条行政执法数据每年度公开一次。 第八条各公开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在市、区县政府门户网站和本部门网站正式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数据。 市、区县政府门户网站的管理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各公开主体做好行政执法数据公开工作。 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公示行政执法数据信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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