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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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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担保业务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有效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确保担保业务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业务是指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银行与公民、银行与企业之间等借款、融资活动中,所需要公司提供担保的业务。担保责任是指本公司作为担保人应与借贷双方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

第三条本公司办理担保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严谨、平等自愿、诚信经营”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坚持以合法性、风险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的审慎经营模式。

第二章担保业务范围

第五条公司担保业务主要范围是:借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其他融资性担保;兼营: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民间借贷;尾付款如约偿还担保等业务。

第三章担保业务受理条件

第六条担保业务应遵守的基本规定

担保资金用途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必需是合法、真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项目等。不准从事下列活动:不得吸收存款;不得发放贷款;不得受托投资;不得从事未经政府金融办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担保客户应具备的条件

一、公司类客户应具备的条件

1、企业依法设立。

2、企业生产、经营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借款人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还款能力强;出借人资金来源合法。

4、企业申请担保的资金用途明确合法。

5、在指定的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现金流量充足。

6、能提供合法、有效、足值、可靠的担保。

二、个人类客户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力能力。

2、依法经营,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政策。

3、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相对稳定的从业人员,本人具有固定的住所。

4、有具体的生产、经营、项目,用途合法明确。

5、遵纪守法,信用记录良好,无任何不良负债。

6、具有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7、在公司指定的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8、能提供合法、有效、足值、可靠的担保。

三、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1、申请担保金额不超过该企业、个人有效净资产的50%。

2、该企业、个人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3、对单个企业、个人的担保金额不超过本公司实收资本的10%。

4、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担保业务操作流程

第八条担保业务操作流程如下:

一、客户申请

二、业务受理

三、项目初审及资信调查

四、项目复审

五、出具担保意向书

六、签订担保合同及相关业务合同

七、办理抵押登记

八、担保收费

九、保后管理

十、代偿和追偿

十一、担保终结

第五章担保业务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凡符合本公司担保条件的公司和个人,可以向本公司提交《担保申请书》。申请人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业务部门受理后,应向担保申请人提供相应信息咨询服务,并对其条件和担保资金用途进行核实。

第十条担保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公司类客户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及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要求年检)。

2、法人代表证明书。

3、法人代表授权书及法人代表和委托人身份证。

4、公司章程。

5、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6、贷款卡及其回执单。

7、资信证明。

8、借款申请书。

9、申请借款和担保的董事会决议。

10、与借款用途有关的资料:购销合同、合作协议、项目可行性报告及主管部门批件。

11、生产、经营管理情况。

12、应提供当期及近三年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

明细表、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或有负债情况表。

13、其他相关资料。

二、个人类客户资料

1、有效身份(夫妻)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2、所经营实体营业执照。

3、担保资金用途证明,资金来源合法证明。

4、资产和有效收入证明(房产证、国土证及其他资产和收入证明)。

5、生产经营情况。

6、公司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反担保第三人应提供的资料

公司类客户应提供的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年检)及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要求年检)。

2、法人代表证明书。

3、法人代表授权书及法人代表和委托人身份证。

4、公司章程。

5、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6、贷款卡及其回执单。

7、资信证明。

8、借款申请书。

9、申请借款和担保的董事会决议。

10、与借款用途有关的资料:购销合同、合作协议、项目可行性报告及主管部门批件。

11、生产、经营管理情况。

12、应提供当期及近三年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或有负债情况表。

13、其他相关资料。

个人类客户应提供的资料

1、有效身份(夫妻)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2、所经营实体营业执照。

3、担保资金用途证明,资金来源合法证明。

4、资产和有效收入证明(房产证、国土证及其他资产和收入证明)。

5、生产经营情况。

6、公司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反担保方式为抵押或质押应提供的资料

1、抵押物、质押物清单及权力凭证。

2、抵押物、质押物评估报告

3、保险单。

4、公证书

5、董事会同意抵押、质押的决议。

6、抵押物、质押物为共有的,提供全体共有人同意抵押

的声明。

7、抵押物、质押物属国有企业的,提供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抵押物、质押物为海关监管的,提供海关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8、其他有关资料。

五、注意事项

1、提供的资料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2、法人代表受权委托需法人代表亲笔签字授权。

3、公司受理人可根据担保项目和客户的实际情况进行删选和添加。

第十一条公司业务部项目经理负责项目受理,核实客户提交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正式受理,建立客户档案,填写《担保项目受理登记表》、《担保申请人资料清单》、《反担保人资料清单》及全部资料作为《担保申请书》的附件。经公司担保受理人和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归档。

第六章担保项目的初审和资信调查

第十二条业务部确定第一调查人和第二调查人。第一调查人为项目负责人,负主要调查责任,第二调查人协办。分为三个阶段:资料审核、实地调查、综合分析。

第十三条项目初审主要是通过资料审核和实地调查,获取担保项目、项目承担企业(个人)及反担保人真实、全面的信息。

第十四条资料审核是项目初审的开始阶段,是对申请担保客户提供的资料、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和审核,以确定这些信息的有效、完整和真实性。基本信息来源于客户,及从与客户和项目有关的管理部门、金融部门、财税部门、供应商、用户之中获取。确定进行实地调查的重点。资料审核要点:

一、按“清单”要求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有效,要求提供的原件是否为原件,复印件是否和原件一致,复印资料是否加盖公章。各种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年检是否已办理手续。

二、有关各文件的相关内容要核对一致,逻辑关系要正确,通过对企业成立批文、章程、董事会决议、验资报告、合同、立项批文、可研、资信等级、环保及市场准入等具体文件的审核,了解借款人(担保申请人)和反担保人是否具备资格、合法合规。

三、财务报表是否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审计报告,是否是无保留意见报告,初步分析财务状况,记录疑点,便于实地调查核实。

四、对反担保人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审核与以上三项基本相同,重点是审核反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措施是否符合《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如房地产、土地)及有关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抵押物、质押物权属(权力凭证)是否明晰。

第十五条项目初审过程中,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与协办人(双人)应到借款人和反担保人及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实地调

查至少要进行一次。进行实地调查前,要列出调查提纲,明确调查目标,保证调查的质量和效率。实地调查要点:

一、访问企业(个人)、会见有关当事人,了解客户和项目背景、市场竞争状态销售和利润、资源的供应等情况;弄清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考察客户管理团队的整体素质(文化程度、主要经历、技术专长、经营决策、市场开拓、遵纪守法等方面),了解主要领导人的信用状况和能力;

二、访问主体为个人,了解当事人习性,对有不良习性者需进行深层次的考察。

三、对需进一步核实的材料,要求客户提供原件核对。

四、考察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判断企业(个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印证有关资料记载和有关当事人介绍的情况。

五、对财务报表调查审核的主要内容:

1、企业(个人)执行的会计制度及准则。

2、企业(个人)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备并有效执行。

3、审核企业(个人)是否做到了账款、账账、账证、账实四相符,核实资产、负债、权益是否有虚假。

4、审计报告有保留意见部分的情况。

5、企业(个人)的或有损失和或有负债情况。

六、察看抵押物、质押物。以房地产抵押的,要察看、了解抵押物的面积、用途、结构、竣工时间、原价和净值、周边环境等;以动产抵押、质押的,要察看、了解抵押物、质物的规格、型号、质量、原价和净值、用途等;以汇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出质的,要察看权力凭证原件,辨别真伪,必要时请有关部门鉴定。

第十六条综合分析是在核实资料和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对已经获取的信息进行分析、综合判断和评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借款人(担保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清偿债务意愿及是否能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二、经济环境对担保项目和项目承担方的影响,主要包括:项目产品在行业中的地位,产品经济寿命期,技术、工艺先进程度,市场结构和市场竞争能力,市场风险程度及政府的管制程度等。

三、借款人的还款能力。通过财务分析和现金流量分析,掌握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预测借款人的未来发展趋势。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1、偿债能力(财务杠杆比率、流动比率),2、盈利能力(盈利比率),3、营运能力(效率比率),4、资产质量,5、资金结构,6、预测近三年的发展趋势。新近流量分析是预计在未来的还款期间内,是否能够产生足够的现金流量偿还借款。

四、反担保人的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重点分析担保方式的可操作性,抵押、质押是否合法合规,与抵押物、质物的流动性相关变现的难易程度、交易成本和价格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五、基本风险度分析。业务部和风险部分别对企业(个人)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水平,收入来源和还款能力,担保措施,变现能力,以及行业政策和市场风险等进行分析。

第十七条项目初审结束,业务部项目负责人须向部门提交《担保调查报告》。《担保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借款人背景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

三、市场预测及销售分析。

四、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

五、借款用途及还款资金来源。

六、反担保情况。

七、与银行往来及或有负债情况。

八、综合分析该项目风险程度。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十、调查结论。

第十八条项目初审过程中发现企业(个人)有不良信用记录、出具虚假资料、违法违规等问题,或企业(个人)主动要求撤回担保申请,致使初审工作不能继续进行时,项目负责人应在《担保调查报告》中说明原因,填报《担保项目处理表》,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审批。项目负责人将处理结果告知客户。

因企业(个人)资料提供不全或企业(个人)要求暂缓处理影响项目初审工作的,亦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项目初审工作自正式受理开始,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完成,如果超过2个工作日,项目负责人应向部门负责人说明原因,部门负责人向总经理报告。

第七章担保项目评审与决策

第二十条担保项目的评审(详细评审)包括三个环节,即项目初审、项目复审和总经理办公会评审。

项目复审的重点是项目资料和《担保调查报告》,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正确性。

二、对反担保措施提出意见。

三、对企业(个人)的报送资料从法律角度加以审核。

四、对项目的风险度进行评价。

五、对企业(个人)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价。

评审意见和结论填写《担保项目评审意见书》。评审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完成。

第二十一条部门评审完毕后,将《担保项目评审意见书》连同其他资料一并提交评审委评审。项目评审委在不接触借款企业(个人)的情况下会同公司风险部、律师对项目进行综合公正的分析,并形成评审意见报总经理审核。

第二十二条担保审批权限(包括担保额度、担保期限、担保保证措施、担保展期及撤保的审批):单个企业或相互管理企业担保金额低于公司实收资本10%,单笔担保业务期限半年以内(含半年),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法人代表全权办理,超出授权范围的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对部门审核、会议评审中被否决的项目,决策机构(决策人)只能做“不同意担保”或“进行复议”的决定,而不能做“同意担保”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会议内容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参加会议人员对项目的意见及公司总经理最后综合意见。由行政人事部指定专人记录,会议形成的文书、资料归档保管。

第八章担保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五条项目正式批准后,由公司业务部项目负责人发函通知企业(个人)办理担保手续,通知包括以下内容:公司同意担保的决定、缴纳担保费用的金额、付款期限和方式、办理担保手续应备资料和其他准备工作。发函前要确认出借人的承借情况。

第二十六条业务部项目负责人经办担保合同签约手续,签约程序如下:

一、准备(或拟定)空白法律合同文本,包括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及其他须准备的法律文书。

二、由业务部、风险部、法律顾问审核上述合同文本,对需要调整和修改的合同条款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谈判,将修改意见填写在《合同审核表》中,报总经理审定。

三、公司经办人登记《合同登记表》,确定本公司出具合同的编号,填写合同内容并在经办人处签字。

注意事项:

1、借款人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出借人才能向借款人放款。

2、签订的《反担保合同》中以抵(质)押方式担保的,抵(质)押期限要长于借款期限6个月,借款期限需在保险期限内,投保总值不得低于抵押物、质物总值,保单要注明我公司为保险赔偿第一受益

人,保单正本须存放我公司。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保证期限为借款之日起至还清借款本息止。

四、涉及到股东代表、法人代表、董事会成员、共有人、反担保人(自然人)等签字盖章的情况,当事人必须当面签字、盖章,本公司至少应有二人在现场。

五、企业或个人签署《担保费认缴单》,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公司财务部门。

第二十七条办理完签约手续的项目资料,交业务部档案管理员统一管理。重要合同和证件:包括《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反担保合同》等须单独管理。

第九章反担保措施

第三十条对获得批准担保的企业(个人),必须落实反担保措施,包括财产抵押、财产或权力质押、保证金、个人名下资产证明、企业(个人)的保证反担保等,公司根据企业(个人)和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担保措施。公司原则上不接受保证反担保。

第二十八条企业(个人)提供抵押物、质押物的范围,按《担保法》的规定执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项目负责人负责准备抵(质)押登记资料和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抵(质)押登记资料包括:主合同、保证合同、

抵(质)押合同、抵(质)押登记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等。办理完抵(质)押登记手续后,应取得抵(质)押登记部门发放的《他项权利证书》或经抵(质)押登记部门签章的《抵(质)押登记表》等证明文件。

第三十条用不动产抵押,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70%;动产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50%;动产质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50%;股权、债券等权力质押,质押率(分别按投资额、债券面值计算)不高于70%。

第三十一条采用保证反担保措施的企业(个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必须具备《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资格。

(二)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三)连续2年盈利。

(四)企业(个人)资信和经济实力要优于借款人。

(五)企业(个人)在承保期必须参加保险。

第三十二条办妥抵(质)押登记手续后,经办人填写一式两份《担保借款业务联系单》,联系单上填写“已经与借款人办妥抵(质)押登记手续,请出借人见此通知后为借款人放款”,报总经理签批后

送出借人,出借人签章后可为借款人放款,督促借款人缴纳担保费。经办人将一份《担保借款业务联系单》和借款借据的复印件存档。

第十章担保收费

第三十三条担保收费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优惠费率。

第三十四条公司担保费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0%收取,同时视项目具体情况收取借款额度10%的风险准备金。

第三十五条担保费原则上应在借款合同生效之日一次性收取

或从风险准备本金中计提。若逾期支付,按银行罚息50%的四倍(民间借贷允许值)加收滞纳金。

第三十六条企业(个人)在应交担保费的当日签署《担保费认缴单》时,要确认担保费率和担保费金额。担保费由业务部负责计算和催缴,呈报总经理批准,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核实和收款。公司财务部门收到款项并在《担保费认缴单》上签字后,将《担保费认缴单》复印一份交业务部存档。

第十一章担保项目后期管理

第三十七条担保项目后期管理(保后管理),是指自出借人向借款人放款至担保终结过程的管理,包括担保项目检查、展期项目和逾期项目及撤保项目的处理等。

第三十八条担保项目的检查由业务部会同风险部共同负责,每个部门派出1人组成检查小组。检查前要制定检查计划。

保后检查分日常检查和重点检查。日常检查是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如担保金额、担保期限、反担保措施、风险等级等确定检查频率,日常检查至少每半个月要进行一次。重点检查是对借款封闭管理的项目、认为风险较大的项目及其他须特别关注的项目进行定期检查或全程跟踪。

保后检查的内容:

一、企业(个人)是否按借款合同规定支付利息。

二、债务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三、反担保措施中是否发生了新的不利因素。

四、其他须说明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须填写《担保项目检查表》检查报告和要求企业(个人)及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报总经理签批意见后与有关资料一并归档。

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企业(个人)存在的重大问题,须当日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书面报总经理,总经理召集有关人员进行专题讨论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及措施。

第四十条对所有担保项目,在担保到期日之前5日,由项目负责人填制《担保到期通知函》,通知项目承担企业(个人)。

第四十一条需要展期的担保项目,企业(个人)须在该担保项目到期前7日向我公司提出担保展期书面申请。业务部负责调查担保展期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担保项目展期(逾期)报告表》,报总经理审批。

对展期项目的担保须按照新项目的担保程序办理。

第四十二条对逾期的担保项目,由业务部写出检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担保项目展期(逾期)报告表》,报总经理审批。

对逾期担保项目的处理意见包括:

一、采用更为可靠的反担保措施。

二、建议撤保。

对逾期的担保项目按总经理办公会评审及审批权限办理。

第四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主动撤保:

一、担保借款未按担保申报时的用途使用。

二、项目承担企业(个人)提供虚假资料或具欺诈行为。

三、公司认为项目承担企业(个人)出现重大经营失误或市场、财务状况等方面出现较大潜在风险。

第四十四条项目撤保由业务部写出检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担保项目(撤保)处理表》,报总经理审批。对项目撤保按总经理会议评审及审批权限办理。

第四十五条已经结束的担保项目,应及时办理项目终结手续。担保借款到期后,业务部负责核实借款本息确已归还,并留存一份放款收回凭证复印件,办理注销抵押登记,将所抵押和保管的原件资料退还企业(个人),填写《免除担保责任确认表》报总经理核准。

第四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在办理担保业务过程中,应根据业务进度将完成内容及时填报担保业务动态表、担保项目检查表,登记台账。

第十二章代偿和追偿

第四十七条主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我公司代为清偿后,应依法进行追偿及提起诉讼。

第四十八条代偿和追偿方案由业务部和风险部共同负责制定并报总经理审定,项目负责人为具体经办人。

对主债务人与我公司签订抵押或质押合同的,可以抵押或质押财产折价或以其拍卖、变卖后的价值冲抵债务。

对设定反担保人的,应依法向反担保人追偿,凡担保人拒绝清偿的,应依法对主债务人及反担保人提起诉讼。

第十三章责任和罚则

投资业务流程及操作完整

投资业务流程及操作 一、投资方式:股权投资(合资合营),债权投资(资产抵押〉。 1、合资合营按实际投资比例划分股份(甲方的实际资金到位,乙方的实际资产评估),各自应得实际利润按股份比例分配。 2、债权投资:投资方收益为收取年固定回报率形式,借债方须以资产作抵押/. 二、投资对象: 高成长性的中小型企业; 项目优良的房地产企业; 以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 技术领先,具有自有知识产权,未来产品市场前景广阔,处于“种子期”、“导入期”或“扩张期”的项目。 三、投资领域: 机电一体化、电子信息、计算机领域、新材料、能源交通、环保节能、旅游、现代农业、新型建材、林业、化工、医疗设备、房地产、基础设施、生物制药工程、黄金采选、粉丝加工等高新技术产业。 四、投资业务流程与内部操作: 投资业务流程是投资业务开展的基础,业务流程的设计关系到投资项目的运作效益和投资的风险控制水平的高低。主要操作分以下七个阶段。 (一)接洽项目

1、提供咨询:由综合业务部业务接待主动向客户介绍、传递相关投资信息,说明本公司资金投放意向、投资的对象、条件、额度、期限、回报率等有关规定,洽谈、沟通、探讨投资项目的可能性,交流投资相关资料。 2、资格条件初审:主要包括法人名称、性质、所属行业、企业简介、经营年限、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法人代表及主要管理人员的品行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投资金额和期限、投资回报率、借债方资产抵押、投资项目的政府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报告等。 (二)项目审定 1、综合业务部初步立项,确定项目经理和协理责任人,负责对项目进行调研评估! 2、项目经理根据投资合作人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分类该项目所属行业,确认投资规模、投资回收期和回报率是否可行! 3、项目实地考察:针对具体项目提出调研提纲,有计划地展开考察调查,进一步分析产品方案、市场预测、投资估算、财务评价等。评估该项目的可行性、效益性、安全性,分析投资的风险点以及投资后的主要风险因素和防范措施。 4、评价报告:评价报告一般由客户评价、项目评估、投资回收期和回报率等组成。评价报告要求内容详细、数据准确、及时完整,字迹端正、清楚,要素齐全、准确无误。阐明是否同意投资的倾向性意见,提出是否正式立项的书面报告。 5、项目经理、协理责任人、业务部主任详细分析评估调查报告,做出初步结论,并签署意见。 (三)项目评审

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9.6

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9.6 内蒙古精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内蒙古精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促进业务有效发展,根据信贷管理制度及规程,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在本公司办理信贷业务必须提供有效担保,经董事会批准同意采用其它信用贷款方式的除外。 第三条担保的范围包括信贷业务、担保业务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信贷业务担保方式主要采用保证、抵押和质押。担保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采用两种以上的组合担保方式使用。 第二章保证人 第五条法人及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本公司规定。 二、经营状况良好,具有长短期偿债能力、财务状况正常、主要财务指标优良、收入来源稳定、现金流量充足,愿意接受本公司的信贷监督。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有不良信用记录,但原到期贷款、应付利息、应代偿债务已清偿;未涉及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经济纠纷。 1 第六条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包括:公职(机关事业、电力、通讯、邮电、民航、铁路、国有商业银行等)人员、具有本市户籍有稳定收入来源的企业管理人员、几大建材市场的联保经销商户等。 二、有固定住所。 三、有合法、充足的收入或资产,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愿意接受本公司的信贷监督。 四、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有不良信用记录,但原到期借款,应付利息,应代偿债务已清偿。 第七条保证担保人确定后的管理 一、根据贷后管理相关规定,对保证人定期进行检查核保; 二、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信贷业务合同内容的,应事先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三、借款人没有履行到期还款义务时,本公司除按照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催收并按约定直接加罚利息外,还应及时书面通知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并取得回执或其他法律认可有中断诉讼时效效力的证明。在债务没有完全清偿前,须继续催收,确保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不丧失。 四、发生异常情况可能造成保证人担保意愿降低,代偿能力降低或担保免除的,视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风险防控措施: 1、确认保证合同的效力和已担保额度,进行风险影响评估; 2、给予特别关注并跟踪事态发展; 2 3、加强监管力度,增加监管频率; 4、要求保证人停止有损本公司利益的行为; 5、通知借款人和保证人补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担保;

担保公司担保业务操作流程详细

担保业务操作流程(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担保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特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担保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担保业务程序 第三条担保业务程序如下: (1) 企业申请 (2) 担保受理 (3) 项目初审 (4) 项目评审 (5) 签订合同 (6) 抵押登记 (7) 担保收费 (8) 发放贷款 (9) 保后管理 (10) 代偿和追偿 (11) 担保终结

担保公司业务流程图 要求:企业提供《贷款申请书》并准备相关资料 责任人:担保业务部 目的:判断企业是否符合担保条件 要求:完成企业资料的审查 责任人:项目经理 2、担保业务部对申保企业进行初审 企业不符合担保要求、书面回复企业

担保责任自动解除担保公司履行代偿责任 制定追偿计划,实施追偿 担保业务程序细化列示: 企业申请-《委托担保合同》 - 企业提供担保申请材料 担保受理-《担保项目受理登记表》 项目初审- 确定第一调查人、第二调查人 - 项目初审基本内容 - 实地调查 - 担保调查报告

-《担保项目处理表》 项目评审- 资信评估部 - 复议项目评审 签订合同-《同意担保通知函》 - 准备空白合同文本(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 - 审核空白合同文本(担保部、综合部、律师、总经理),填写《合同审核表》 - 正式签订合同,填写《合同登记表》 - 填《担保费认缴单》 抵押登记- 准备抵(质)押登记资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及其他资料。 - 他项权力证书或抵(质)押登记表(登记机关签章) 发放贷款-《担保贷款业务联系单》 - 复印借款借据 担保收费 保后管理- 日常检查、重点检查 -《担保项目检查表》 - 保后检查报告 -《担保到期通知函》 - 担保项目展期(逾期)报告 - 业务档案管理 代偿和追偿- 代偿和追偿方案

招商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8页精选文档

招商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信贷业务担保的管理,提高信贷业务担保的可靠性、安全性、合法性,规范担保法律手续,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贷款通则》及有关金融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商银行信贷业务可接受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及保证金(仅适用于承兑、保函、信用证业务)。在办理具体业务过程中,可采取其中一种方式,也可多种方式并用。 第三条无论选取何种担保方式,必须注重申请人的第一还款来源,应把担保条件作为防范风险的措施,而不应作为还款的主要来源,也不能作为吸收存款的手段。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招行各类贷款、商业票据承兑及其它业务中的担保与反担保,但境外企业提供担保和我行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业务不在此限。 第二章保证方式的管理 第五条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第六条信贷业务的保证方式分为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两种方式,我行只接受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第七条信贷业务保证责任的范围与期限: 1、保证范围包括主债务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各种费用。 2、保证期限为保证合同签署之日起至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另加两年。 第八条保证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企业法人、非公益性的事业法人。具备清偿能力的法人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应取得法人书面授权; 2、具有较强的资产实力,净资产减或有负债的金额不低于担保金额; 3、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且具有比较稳定的发展前景,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指标合理,资信评价结果能够达到我行要求; 4、商业与银行信誉良好,无不良借款记录; 5、按照我行要求提供必须的经济技术资料和有关法律文件。 第九条优先接受的信贷业务保证单位包括: 1、国有商业银行地级以上城市的分支机构、非国有商业银行省会和原计划单列城市的分支机构;国际著名的商业银行在华分支机构; 2、省部级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的总部; 3、经同业银行部认可的、总行给予授信额度的国外银行出具的备用信用证; 4、具较强担保能力的大型优质企业。 第十条除《担保法》第八、九、十条规定的主体不能作为担保主体外,下列单位也不得作为我行信贷业务的保证人: 1、借款人为上市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自然人的,不得接受该上市公司提供的保证; 2、为开发具体的投资项目而设立的项目公司; 3、《招商银行信贷业务投向的若干规定》中禁止支持的企业。 第十一条信贷业务保证手续的办理程序。

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贷款与员工担保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贷款及员工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规范员工贷款行为,防范道德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规以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基本制度》的规定,制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员工”是指本行在册职工(不含退休、内退、病退职工和试用期、临时用工人员)、在岗合同制职工。 “员工贷款”是指员工向本行所辖办理信贷业务的有关网点申请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员工担保"是指员工以自己的信誉和财产(包括薪金收入)为保证为他人在本行的任一网点办理的贷款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员工贷款实行集中管理。本行指定由总行营业部办理全辖的员工贷款,其他网点未经授权不得办理。 第四条员工担保贷款实行贷前审批管理。各支行(部)发放员工担保贷款应在贷款前向总行授信管理部报送《员工担保贷款审批表》(表格见附件),总行授信管理部核对该员工贷款及担保的余额是否超最高限额,并予以回复。 违反本条规定发放的贷款视为超授权贷款。 第五条员工贷款的适用范围: 1.住房贷款以及自建房、房屋装修费用贷款; 2.购买汽车等消费贷款。

第六条实行员工贷款和员工担保总额的上限管理。 上限额度=员工贷款额+员工担保额。 上限额度标准如下: 1.总行领导班子最高额度为50万元(含); 2.中层干部(支行行长、副行长,总行机关部室正、副总经理)最高额度为40万元(含); 3.一般员工最高额度为30万元(含); 员工贷款额与担保额之和不得超过本条第1、2、3款规定的上限。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突破以上限额的,必须报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员工及其配偶均为本行员工(双职工)的,只能由其中一方办理贷款。上限额度参照第六条的标准。 对于既有员工又有他人担保的,其对外担保金额的计算以被担保贷款总额为准。 第八条员工贷款必须有符合条件的担保,不得向员工发放信用贷款。 第九条员工购(建)住房及购车等大宗耐用消费贷款期限原则上为中长期。信贷基础资料的收集参照总行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条员工贷款可执行基准利率。 第十一条员工贷款原则上应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购房、购车等具备条件的贷款必须采取受托支付方式。 第十二条存量中,员工贷款和员工担保已超过本办法规定限额的,到期收回后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或继续发

`担保业务操作流程

三、风险控制篇 风 险 控 制 篇

1、担保业务操作流程 第一步:客户提出申请 ?《委托担保申请书》 第二步:受理并调查 ?《担保项目受理登记表》 ?《业务受理通知书》(代评审费收取通知书) 第三步:项目初审 ?《调查报告》 第四步:风控部复审 ?《担保项目评审意见书》(复审期间该意见书依次由业务主办部 门、评审部门、主管副总签署意见) 第五步:评审委员会项目评审 ?《担保项目评审会议纪要》 ?《担保项目评审意见书》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办公会成员签署意见) 第六步:出具担保意向书 ?《担保意向书》 第七步:签订相关担保合同 (一)准备空白合同文本 ?《委托担保合同》 ?《承诺书》 ?《抵押反担保合同》

第九步: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银行固定模式) 第十步:收取担保费 第十一步:发放贷款 ?《担保业务联系单》 ?《贷款担保台账》 第十二步:保后管理 ?《担保项目检查报告》 ?《担保到期通知函》 ?《担保项目展期(逾期)检查报告》 第十三步:代偿和追偿 第十四步:担保终结 ?《还款凭证》(复印件,银行固定格式)《免除担保责任确认表》

2、客户风险控制制度、债权代偿及追偿制度、反担保措施等(一)担保的申请和受理 客户申请担保,需填写《担保申请书》,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企业的营业执照正本; 2.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3.组织机构代码正本; 4.组织机构代码副本; 5.国税登记正本; 6.国税登记副本; 7.地税登记正本; 8.地税登记副本; 9.企业银行贷款卡; 10.工商登记卡片; 11.开户许可证; 12.公司章程; 13.公司验资报告; 14.公司资信证明; 15.公司贷款申请书; 16.公司简介 17.公司本次借款用途及还款计划 18.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贷款的决议);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_____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担保行为,保证融资担保业务的安全,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业务风险,促进公司所属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积极稳妥地开展,根据《公司所属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公司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所属担保公司是指公司直接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担保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司监管部门是指负责监督管理担保公司的公司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业务是指《公司所属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经公司许可并且由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业务。第五条担保公司在开展担保业务中,从被担保人提出担保申请开始到担保业务相关权利义务终结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包括项目初审、项目评审、担保方案落实、风险监督与防范、风险化解与处置。

第六条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应当以审慎客观、风险分散、审核独立为操作原则,建立规范有效的担保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第二章担保的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担保公司的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固定经营场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2.行业符合国家政策、产业规划,不涉及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 3.获得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认可,有充分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4.公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对以下担保对象原则上不接受担保委托: 1、企业成立时间不到一年; 2、有资信不良记录者; 3、法定代表人或控股大股东有犯罪记录; 4、企业主要股东有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担保的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款的企业法人可直接向我公司或由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推荐提出书面担保申请。 第十条企业申请担保应按照担保公司要求填写《委托担保申请书》,同时应根据《融资担保业务资料清单》的标准提供以下类型文件,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1、企业和股东法律类型文件 2、企业和关联企业经营类型文件

融资性担保业务操作流程图

XX担保 担 保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2015年6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担保业务流程 (5) 一、担保业务流程 (5) 二、担保项目的选择与受理 (9) (一)担保项目的选择 (9) (二)受理条件 (9) (三)不予受理条件 (10) (四)慎重对待条件 (10) (五)担保项目的受理 (11) (六)担保项目的申请资料 (11) (七)担保项目资料的初审 (14) (八)担保项目初审的终止 (15) 三、担保项目的现场调查 (15) (一)现场调查人员的职责 (16) (二)现场调查应遵循的原则 (16) (三)现场调查考察的对象 (17) (四)现场调查的主要容 (17) 四、担保项目的资料核查 (18) (一)审查资料的完整性 (19) (二)审查资料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24) 五、担保项目的评估 (24) (一)申请担保企业资信评估 (25) (二)反担保措施评价 (31) (三)项目主要风险分析 (32) (四)担保项目的总体评价和评审报告的撰写 (34) (五)十五级评分 (35) 六、担保项目的决策 (36) (一)《项目评审报告》审核 (36) (二)项目评审委员会制度 (37)

(三)担保项目审批权限 (38) (四)担保项目评审会的执行 (39) 七、担保合同签署 (39) (一)担保合同的种类 (40) (二)签订担保合同 (40) 八、反担保措施设置 (40) (一)设置反担保措施的必要性 (41) (二)反担保物应满足的条件 (41) 九、评审费、担保费、保证金、定金的收取 (42) (一)评审费用的收取 (42) (二)担保费的确定依据 (43) (三)担保费费率的确定 (44) (四)担保费的收取 (44) (五)保证金、定金的收取 (45) 十、担保项目的放款及档案移交 (46) 十一、担保项目运营管理 (46) 十二、担保责任的解除与代偿 (48) (一)担保责任的解除方式 (48) (二)担保代偿前的核查 (48) (三)代偿后追偿权利的落实 (49) (四)担保责任解除后的手续 (49) 十三、担保代偿后的风险资产管理 (49) (一)代偿项目的管理 (50) (二)代偿资金的回收 (50) (三)代偿损失的核销 (51) 第三章附则 (52) 附件目录 (53)

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投资、委贷、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章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公司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促进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积极稳妥地开展,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所提供的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系指以自有资金及向金融机构融入的不超过本公司资本净额50%的资金,自主发放的投资、委贷及担保。其风险由本公司承担,并由本公司收回本金和利息。 本公司的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中小企业投资、委贷及担保、三农投资、委贷及担保、个人投资、委贷及担保、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等。 第三条按政策规定,公司70%的资金应用于同一借款人投资、委贷及担保余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投资、委贷及担保余额不超过公司资本金的5%。 第四条公司经营,以服务高新区中小企业和“三农”为宗旨。要求借款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偿债有保障,资产变现能力强、负债适度,信用记录良好。 第五条公司经营,以风险防范和控制为主线,金融创新和稳健经营并举。 公司内部决策建立横向制衡机制,投资、委贷及担保调查和审批分离。 公司原则上要求借款人必须提供足值、变现能力强的担保措施。 第六条公司经营原则为“自主、灵活、小额、分散”。公司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据规定程序对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自主进行评估和做出决策。 第章第二章投资、委贷及担保对象及条件第七条经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农户、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均可向本公司申请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主要对象包括: 1、处于创业发展初期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 2、处在城乡结合部,信贷服务不充分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

担保公司担保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担保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担保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XX担保有限公司 担保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一、总则 目的 为防范担保业务风险,规范担保业务的开展,明确有关各岗位职责,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担保有限公司业务持续健康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原则 本办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公司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开展业务往来。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担保人,系指本公司。本办法所称借款人,系指经过本公司担保而取得借款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本公司担保是指本公司与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时,由本公司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

任的行为。 本办法适用于****担保公司担保业务的开展。 二、基本流程 担保业务流程的五大阶段 担保业务基本流程包含五大阶段,即“申请受理”、“调查评价”、“审查审批”、“签约及担保费收取”和“保后管理”等五大阶段。 1.申请受理:客户提出担保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对客户进行资格审核。 2.调查评价:对受理的担保项目,主要从客户评价(资信情况)、业务评价(业务及经营状况)和反担保评价(反担保措施)等方面进行实地调研和风险评价。 3.审查审批:由项目评审委员会审批担保项目是否同意受理。 4.签约及担保费收取:经审批同意受理的项目,与客户、银行间签订一系列的担保合同,并完成反担保登记、担保收费等。 5.保后管理:包括对担保项目的检查、资金回收、代偿和追偿、担保终结等内容,在该项目终结后,完成相关档案整理、归档。担保业务流程的11个活动环节 担保业务的五大阶段,可具体细化为11个活动环节。 11个活动环节由“企业申请”、“担保受理”、“项目初

担保业务操作流程范例模板

担保业务操作流程 范例

担保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担保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 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 特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担保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担保业务程序 第三条担保业务程序如下: 1、企业申请 2、担保受理 3、项目初审 4、项目评审 5、签订合同 6、抵押登记 7、担保收费 8、发放贷款 9、保后管理 10、代偿和追偿 11、担保终结 担保业务程序细化列示: 1、企业申请-《委托担保申报表》; 企业提供担保申请材料

2、担保受理-《担保项目受理登记表》 3、项目初审- 确定第一调查人、第二调查人 - 项目初审基本内容 - 实地调查 - 担保调查报告 -《担保项目处理表》 4、项目评审- 资信评估部 - 复议项目评审 5、签订合同-《同意担保通知函》 - 准备空白合同文本( 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 - 审核空白合同文本( 担保部、综合部、律师、总经理) , 填写《合同审核表》 - 正式签订合同, 填写《合同登记表》 - 填《担保费认缴单》 6、抵押登记- 准备抵( 质) 押登记资料, 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及其它资料。 - 她项权力证书或抵( 质) 押登记表( 登记机关签章) 7、发放贷款-《担保贷款业务联系单》 - 复印借款借据 8、担保收费 9、保后管理- 日常检查、重点检查 -《担保项目检查表》 - 保后检查报告 -《担保到期通知函》

- 担保项目展期( 逾期) 报告 - 业务档案管理 10、代偿和追偿 - 代偿和追偿方案 - 提起法律诉讼 11) 担保终结 - 还贷收据复印件 - 注销抵( 质) 押登记 - 退还抵押、代管原件 -《免除担保责任确认表》 第三章担保申请和受理 第四条企业申请担保需填写《信用担保申请书》, 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借款人( 担保申请人) 应提供的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 年检) 及法人代码证; 2、法人代表证明书; 3、法人代表授权书; 4、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6、贷款卡及贷款卡回执单 7、资信证明 8、公司章程及公司合同 9、借款申请书 10、申请借款和担保的董事会决议 11、当期财务报表及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经合法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

贷款业务审批管理办法

贷款业务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贷款业务,明确责任范围,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业务操作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审批包括业务受理初审、调查、审查和审批环节。 第二章贷款初审 第三条初审由业务部负责。通过初审,获取贷款项目、申请人和担保人真实、全面的的信息,通过综合分析、比较、评价,形成初步意见。 第四条资料审核。对申请人提供资料、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和审核,以确定这些信息的有效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审核中发现的疑点是实地调查的重点。 第五条资料审核要点 (一)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复印件是否和原件一致,复印材料是否加盖公章,各种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应年检的是否已办理年检手续。 (二)有关各文件的相关内容要核对一致,逻辑关系要正确,通过对企业成立批文、合同、章程、董事会决议、验资报告、立项批文、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信等级、环保及市场准入等具体文件的审核,了解申请人和反担保人是否具备资格,经营是否合规合法。 (三)财务报表是否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审计报告,是否是无

保留意见报告,初步分析财务状况,记录疑点,以便实地调查核实。 (四)对担保人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审核与以上三项基本相同,重点是审核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措施是否符合《担保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属(权利凭证)是否明晰。 第三章贷款调查 第六条调查由业务部负责。实行双人、现场、尽职调查制度。进行实地调查前,要列出调查提纲,明确调查目标,确保调查的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调查要点 (一)访问贷款申请人及有关人员,了解项目背景、市场竞争范围、销售和利润、资源的供应,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考察企业管理团队的整体素质,掌握主要领导人的信用状况和能力; (二)核实材料,要求贷款申请人提供原件核对; (三)考察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判断申请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印证有关资料记载和有关当事人介绍的情况; (四)调查核实财务报表。 (五)察看抵押物、质押物。 第八条综合分析;在核实资料和实地调查的基础上,从风险防控的角度对已经获取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比较和评价: (一)信用风险分析。判断担保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诚信度,清偿债务意愿,及能否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担保行为,切实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其他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行为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公司所有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对外担保的各项工作制度,并对执行情况加强检查; (二)负责制定并审议本年度的担保计划和方案; (三)负责对外担保的决策并承担由担保行为产生的风险责任;

(四)审议对外担保的相关议案并作出相应决议,授权法定代表人签发对外担保合同,责成公司具体部门履约执行,并加强检查和日常跟踪、管理。 第五条公司财务审计部是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日常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核担保业务相关材料,具体办理对外担保相关手续; (二)建立担保事项台账,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用于抵押、质押的物品、权利和其他相关事项,定期监测、统计、分析、报告。 (三)建立完善的担保风险预警机制,适时监控被担保资金的使用状况、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责任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启动预警机制,采取应对措施。 第六条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应根据要求,协助财务审计部同做好担保业务的审查和全过程监控工作。 第三章担保对象 第七条公司担保对象包括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对没有产权关系、主营业务关联度不高的企业,原则上不得提供担保,确实需要担保的,在担保前报杭州市国资委审批。 第八条公司为所出资的全资、控股企业提供担保,以被担保企业的效益和偿债能力为主要依据确定对各企业的担保额度。对连续两年亏损、扭亏无望或资不抵债的全资、控股企业原则上不予担保。

保证金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

保证金业务流程及操 作规范

保证金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 一、接单 在保证金业务进行操作前一个月(必须掌控时间,否则不做)由业务部门和企业接触,了解企业需求;将业务信息传递给担保部和风控部,三个部门共同研究是否要接受这一笔业务;如果不接受此案则形成流单,由业务部门出面向企业回复拒绝;(在部门间共同讨论时必须形成一票否决,全票才能通过);如果全票通过则继续。 二、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三个部门至少各派一位人员和公司至少一位副总以上级别共同到企业去考察(考察队伍最少有四人组成且一旦组成就必须负责到该笔业务完美结束,中途不得换人);考察必须有以下几项内容(考察期间不得由企业招待吃饭及其他娱乐活动): 1 生产厂房及办公室内外拍照 2 生产设备及流水线拍照,至少和一名车间工人共同拍照并留下其姓名及电话;询问日加工能力及开工率,计算其日或月产值; 3 原料库的存料进行拍照;了解原料的源头、价格及总价值 4 和每一个部门至少一个人进行谈话,交换名片或互留电话;部门包括:生产部、采购部、销售部、财务部、品控部、研发部、行政部、总经办、集团办等 5 上月实际工资表及花名册对照(和新认识的人名及工资)

实地考察结束后,三部门再次共同讨论是否和该企业进行合作(讨论原则如前,以后不在赘述),否的话结束;是的话继续 三、要求企业提供资料: 1 法人和至少一位其他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2 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拍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工业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特殊行业准许经营资格证,企业其他荣誉证书和资格证书 3 企业背景和行业背景情况说明 4 由财务部提供近半年真实的财务报表,销售部提供销售报表 5 企业在贷款时向银行提供的所有的资料(最好由王经理提供都是哪方面的资料) 6 银行的授信表原件或拍照件 四、还款保障及第二还款计划 企业必须提供除承兑汇票以外第二种还款计划和质押,三个部门和企业负责人共同讨论,达成一致则继续,否则就结束该笔业务 五、签订借款协议,出保证金前准备工作: 1 以前贷款敞口还款存单 2 保证金账户存款通知书(客户经理或主管行长签字) 3 承兑汇票协议 4 承兑汇票面额及张数通知单 5 银行方面的确认,客户经理哪怕是口头的承诺(录音) 6 和企业签订汇票贴现利率,以防票开出后扯皮。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业务担保管理办法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贷款业务担保管理,控制贷款风险,促进贷款业务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款人在公司办理贷款业务应当提供担保,符合公司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 第三条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的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贷款业务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第五条公司贷款业务担保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第六条公司只接受负连带偿还责任的保证担保。 第七条贷款业务的担保遵循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原则。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办理的所有贷款业务。 第二章保证担保 第九条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和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可作为保证人。 第十条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 条件: (一)依法成立,从事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收入来源稳定,现金流量充足,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经济纠纷。 第十一条专业担保公司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二)实缴注册资本金在10000万元以上(含),国有性质的担保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含); (三)原则上按我公司要求存入了接受指定银行监管的担保基金,担保基金不低于担保贷款余额10,。 第十二条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成都市境内有固定居所; (三)有合法、充足的收入或资产,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 (四)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不得接受下列情形的法人、其他组织的保证担保: (一)国家机关提供的保证担保;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的保证担保; (三)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的法人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 (四)法律法规禁止和公司认为不适宜作为保证人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不得接受下列情形的自然人保证担保: (一)有逃废其他金融机构债务的; (二)担任有逃废债务行为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且对公司逃废债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三)有刑事犯罪记录的; (四)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和公司认为不适宜作为保证人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保证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担保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

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担保业务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有效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确保担保业务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业务是指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银行与公民、银行与企业之间等借款、融资活动中,所需要公司提供担保的业务。担保责任是指本公司作为担保人应与借贷双方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 第三条本公司办理担保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严谨、平等自愿、诚信经营”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坚持以合法性、风险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的审慎经营模式。 第二章担保业务范围 第五条公司担保业务主要范围是:借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其他融资性担保;兼营: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民间借贷;尾付款如约偿还担保等业务。

第三章担保业务受理条件 第六条担保业务应遵守的基本规定 担保资金用途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必需是合法、真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项目等。不准从事下列活动:不得吸收存款;不得发放贷款;不得受托投资;不得从事未经政府金融办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担保客户应具备的条件 一、公司类客户应具备的条件 1、企业依法设立。 2、企业生产、经营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借款人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还款能力强;出借人资金来源合法。 4、企业申请担保的资金用途明确合法。 5、在指定的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现金流量充足。 6、能提供合法、有效、足值、可靠的担保。 二、个人类客户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力能力。 2、依法经营,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政策。 3、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相对稳定的从业人员,本人具有固定的住所。 4、有具体的生产、经营、项目,用途合法明确。

贷款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贷款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贷款业务担保管理,控制贷款风险,促进贷款业务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款人在公司办理贷款业务应当提供担保,符合公司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 第三条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的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贷款业务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第五条公司贷款业务担保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第六条公司只接受负连带偿还责任的保证担保。 第七条贷款业务的担保遵循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原则。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办理的所有贷款业务。 第二章保证担保 第九条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和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可作为保证人。 第十条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从事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收入来源稳定,现金流量充足,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经济纠纷。 第十一条专业担保公司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二)实缴注册资本金在10000万元以上(含),国有性质的担保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含); (三)原则上按我公司要求存入了接受指定银行监管的担保基金,担保基金不低于担保贷款余额10%。 第十二条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成都市境内有固定居所; (三)有合法、充足的收入或资产,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 (四)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不得接受下列情形的法人、其他组织的保证担保: (一)国家机关提供的保证担保;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的保证担保;(三)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的法人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 (四)法律法规禁止和公司认为不适宜作为保证人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不得接受下列情形的自然人保证担保: (一)有逃废其他金融机构债务的; (二)担任有逃废债务行为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且对公司逃废债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三)有刑事犯罪记录的; (四)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和公司认为不适宜作为保证人的其他情形。

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作行为,有效防范融资担保业务风险,促进我行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定及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担保贷款,是指我行办理的由担保公司提供不可撤销担保的法人以及自然人贸易融资、项目融资、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业务。 第三条我行与担保公司的业务合作应遵循“平等自愿、积极审慎、诚实守信、审贷自主、合作共赢”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四条经营单位和总行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一、总行信贷管理部是我行担保业务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担保公司准入的受理与调查,《合作协议》与《资本金托管协议书》的订立,担保基金的监督管理与融资性担保贷款的额度控制,担保贷款的检查及担保公司的评估,向监管机关报送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统计报表和资料。 对于初次申请与我行建立合作关系的担保公司,应对公司的成立时间、资质证照、经营范围、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信用情况、公司财务状况、目前与他行合作情况和在保业务的金额等情况进行调查。 二、总行风险管理部是我行担保业务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担保公司准入条件的风险审查、合作协议的法律审查及担保贷款的风险审查等。 对于初次申请与我行建立合作关系的担保公司,应在受理调查的基础上对资料完整性、担保公司准入主体资格、担保公司履约能力、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水平和担保实力等进行风险审查。 三、风险审查通过的提交经营层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经审议同意合作的,将合作协议提交行长审签,并报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核准。 四、经营层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与我行合作的担保公司准入和协议续签审议。 五、各经营单位负责担保贷款的受理、发放和贷后管理等具体工作。经营单位在受理融资担保贷款后应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部书面(含电子邮件)报告担保贷款额度核准申请书,经信贷管理部核准并下达核准通知书后,方可进入调查审查的环节,未经总行报备核准同意,经营单位不得擅自发放融资担保贷款。 第五条异地分行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作按本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办理,并负责托管基金、担保基金、保证金的监督管理、担保公司信用额度和贷款总量的控制,担保贷款的检查与管理、担保业务的统计分析和报表报送。其合作条件经受理调查后报总行审批签订合作协议。 第三章合作准入条件 第六条凡愿与我行合作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具备(不限于)以下条件: 一、持有年检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融资性导报机构经营许可证》等经营许可证明; 二、在地(市)级范围内经营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其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在省内经营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3000万元;跨省经营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

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小贷公司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促进业务有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信人在***小贷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办理信贷业务应当提供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除外。 第三条担保的范围包括信贷业务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的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信贷业务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前述担保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第五条信贷业务的担保遵循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辖内自营本币信贷业务。 第二章保证担保 第一节保证人条件 第七条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和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作为保证人。 第八条辖内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担保机构除外)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信贷政策;

(二)收入来源稳定,现金流量充足,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愿接受公司的信贷监督;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原到期信用、应付利息、应代偿债务已清偿,未涉及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经济纠纷。 第九条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在辖内有固定居所; (三)有合法、充足的收入或资产,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愿意接受公司信贷监督; (四)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原到期信用、应付利息、应代偿债务已清偿。 第十条不接受辖内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跨省、市,提供的保证担保, 第十一条不得接受下列情形的法人、其他组织的保证担保: (一)国家机关提供的保证担保;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的保证担保; (三)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的法人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 (四)公司信贷政策禁止介入的法人、其他组织;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不得接受下列情形的自然人保证担保: (一)有逃废债务行为的; (二)担任有逃废债务行为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且对公司逃废债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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