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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观灯光照明设施维护规范试行

景观灯光照明设施维护规范试行
景观灯光照明设施维护规范试行

景观灯光照明设施维护规范(试行)

范围

为促进本市景观照明行业发展,规范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养护,提高维护保养管理水平,确保景观照明设施完好率,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景观照明及供配电设施维护、保养过程中应遵循的技术规范,维护项目,维护周期,应急保障以及维护文档及台帐管理等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在本市景观照明设施及与之关联的供配电设施(含线缆)。

景观照明设施、供配电设施的维护、保养,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上海地区及行业的相关规定。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GB 50343-2004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 7000.1-2007 灯具第一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DL/T 596-2005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DB31/T316-2004? 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亮灯率

在规定的亮灯时间内,实际亮灯数与应亮灯数之比的百分数。

等电位联结

为达到等电位,多个可导电部分的电连接。

避雷器

用于限制瞬态过电压和泄放电涌电流的电器,它至少应包含一个非线性元件。

光衰

指电光源经过一段时间的点亮后,其光强会随着时间推移而降低。

动态照明

通过控制照明装置的光输出变化,形成场景明、暗、色彩等变化的照明方式。

色温

当光源的色品与某一温度下的黑体的色品相同时,该黑体的绝对温度为此光源的色温。

设施养护

一般性规定

1.1.1 设施巡查

景观照明设施养护主要通过例行巡查方式完成,并应根据景观照明区域的重要性进行调整,养护周期见下表。

1.1.2 养护目的

设施养护主要通过对景观照明、供配电设施进行外观检查、仪表检测等方式,检查照明、供配电设施是否有污损、故障或者安全隐患,并进行及时处置,确保景观照明及供配电设施完好。

1.1.3 养护内容

景观照明及供配电设施的养护主要针对景观照明设施的日常运行和生产安全两部分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项:1)景观照明灯具养护,包括灯具外观检查、支架牢固度检查,光源光衰检测等;

2)景观照明供配电设施养护,包括配电箱的外观检查,内部电气回路,防雷接地可靠性检查等;

3)景观照明供电电缆养护,包括对供电电缆的连接紧密度检查,电缆绝缘检查及外观检查等;

4)景观照明灯具、供配电设施的日常清洁、保养等;

1.1.4 养护记录

1)在进行养护操作期间应做好相应的文档记录工作,对景观照明设施的外观、安全性、亮灯情况等进行检查,如实填写巡查记录表,并及时对巡查记录比对及归档。

2)当发现景观照明设施的运行状况改变以及发生其他状况时,应及时更新养护记录。

1.1.5 设施大修

1)应定期对景观灯光照明及供配电设施定期进行统一大修作业,大修宜每5至8年开展一次。

2)大修过程中对使用年限超过5年的照明、供配电设施应重点检查,对存在损坏、腐蚀及其他质量问题的设施设备,应及时更换。

景观照明设施检查及养护

1.1.6 景观照明设施检查

1)对处于使用阶段的景观照明设施,如灯具、光源、电器、支架等应进行定期养护;

2)对于灯具、支架及固定件的检查应在日间进行,主要包括检查灯具、支架是否有损坏,形变,腐蚀,脱落等情况;

3)对于景观照明设施的功能性检查应在夜间进行,主要包括检查照明设施是否存在不亮、光衰、闪烁、色差等情况;

4)对于LED等动态照明,应检查其色温及动态变化控制是否正常,是否存在闪烁,缺色等异常情况。

1.1.7 景观照明设施清洁

1)定期对景观照明设施进行清洁,定期扫除灯具上附着的污物、灰尘等,确保灯光照射亮度;

2)在进行灯具清洁工作时,需要确保回路处于断电状态,并需要注意灯具表面及周围环境是否存在油脂或其他易燃物品,如发现则应将其尽快清除。

1.1.8 灯具及支架保养

1)定期对灯具、底座,以及墙体的安装牢固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连接部件松动或脱落应及时紧固,情况严重时需要进行更换处理;

2)发现灯具、支架及底座连接处存在锈蚀的,应清除锈蚀并进行防锈处理,锈蚀严重的情况需要对连接件进行更换处理。

1.1.9 光源检测及保养

1)养护期间,应对景观照明光源的光衰情况进行定期抽检,并对光衰严重的光源进行更换;

2)根据照明光源的额定寿命,定期、批量更换光源,更换的光源应同原有光源标称指标一致。

供配电设施养护

1.1.10 景观照明配电箱保养

1)定期检查景观照明配电箱,重点观察配电箱有无变形,破损,水浸,小动物滞留等情况,如情况严重则需要及时通报修复;

2)定期对配电箱进行扫尘作业,一般每2周进行一次;

1.1.11 配电箱电气回路保养

1)对景观照明配电箱内电气回路应进行开箱检测,检查接地是否可靠、良好,接线螺丝有无松动,锈蚀等情况,并定期对配电箱内的接线端子进行紧固;

2)检查电压表、电流表、负载容量是否相符,工作指示灯是否正常,并检查电气回路保护装置是否正常工作,相应的断路器,熔断器、空气开关、避雷器等装置是否损坏;

3)检查接线端子是否存在过热氧化情况,配电输出是否存在缺相的情况,输出电流是否超过线路负荷;

4)检查配电箱内设施、线缆、端子标识、电器原理图、物料清单等资料是否完好、清晰,如出现问题应及时改正。

供配电线路养护

景观照明供配电线路由电缆、电缆沟(井)、电缆管(桥架)等构成,对供配电线路的养护主要是对上述部件的密封性、绝缘性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其稳定、可靠、安全。

1.1.12 供电电缆养护

1)检查供电电缆连接处是否有松动,护套是否有松脱、损伤及动物噬咬痕迹;

2)定期检查线路绝缘,要求导线绝缘电阻>500MΩ(兆欧),电缆绝缘电阻>1000MΩ(兆欧);

3)对于电缆接线盒则要注意检查其是否存在破损情况,特别对于室外使用接线盒,要检查其防水密闭性能是否符合要求。

4)对于破损的电缆应及时做好绝缘防护措施,损坏严重时应予以分段(全段)更换。

1.1.13 电缆沟(井)、桥架、管线养护

1)定期检查景观照明供电线路所涉及到的电缆沟、电缆井、电缆管以及电缆桥架等相关设备,确保其无损坏,移位,锈蚀、破损等情况;

2)定期检查电缆过境孔、穿墙孔等处防水密闭情况,确保其无渗漏情况发生。

1.1.14 电缆相关标识检查

1)定期检查线缆标识牌,确保其无损坏、脱落及模糊情况,并对损坏标识进行更换;

2)定期对线缆标识同最新的工程图纸进行核对,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应及时修正。

防雷接地养护

1)定期检查景观照明、供配电设施防雷接地装置,确保其结构符合原设计要求,并正常工作;

2)检查景观照明灯具、支架接地情况,确保其接地连接部无松动、脱落、断裂及锈蚀等情况;

3)检查景观照明、供配电设施的接地引线状况,确保其表面涂层完好无脱落;

4)检查室外照明配电箱体同接地桩连接是否牢固,接地桩是否存在腐蚀,

5)定期对室外配电箱的接地电阻测试,工作接地电阻及保护接地电阻不高于4Ω;

6)定期检查配电箱内的避雷器,查看其是否有损坏、失效的情况。

设施维修

一般性规定

1)景观照明及供配电设施维护施工应符合现行的国家相关规范(建筑、电气、消防),杜绝不规范操作;

2)维修过程中所选用的替换件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强制性标准,并具备3C认证,合法合规;

3)常用维修替换件数量应不小于已安装该类部件数量的3%,并应对备件消耗和流转做好记录,定期核对备件数量;

4)对于定制产品,除了有厂商和型号标识外,应有详细的资料对其技术规格、结构等进行说明;

5)实施景观照明设施维修的工程人员,数量应不少于2人,进行带电作业及高空作业时,必须持证上岗,并应采取保险带等安全措施。

景观照明设施维修

1)在进行灯具及光源更换时,相关技术参数应等同原灯具设施,对于同原有设备存在差异的参数,特别是色温、功率等方面参数,必须对其适用性进行评估;

2)灯具的维修及更换应确保其安装方式同原有灯具相同,确保安装牢固度、照明角度,照明质量符合使用要求。

供配电设施及线路维修

1)对供配电设施进行维修时,所使用的维修备件技术指标应同被更换的部件一致;

2)对于供电电缆出现损坏需要更换时,所使用的电缆指标应不低于原电缆,并应做好隐蔽工程,不得使用飞挂等布线方式;

3)如采用分段更换,则需要确保电缆接头处绝缘、防水性能符合安全要求。

保障与应急

重要节假日与活动

1)在重要节假日、重要活动保障前夕,应对景观照明设施、供配电设施进行全面检查;

2)需要根据重要节假日开灯保障任务有针对性的进行试灯,确保景观照明正常亮灯。

极端天气

1)在台风、暴雨、暴雪、雷电等极端天气前、后,应对景观照明设施、供配电设施进行例行养护;

2)需要重点对配电箱的保护回路、断路器、避雷器、接地装置等进行检查,并对配电箱外观及电缆孔密封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其防水、防雷性能;

3)安排专人值班、待命,做好应急抢修车辆、设备、材料的准备并以书面形式向相关部门提供值班抢修人员名单、联系方式。

防盗和防损

1)根据现场情况采取恰当的临时处理措施,如有带电的裸线暴露在外面,应切断该路供电,并采用临时绝缘防护措施确保安全,防止事故扩大,减小熄灯范围;

2)统计设施被盗、损坏数量,向管辖此地段的派出所报案、确认损失数量,将确认的数量书面上报相关部门备案,作为以后的恢复依据。

文档管理

1)应对之前项目建设期间及前个运维周期间留下的资料进行整理、核对工作,确保相应图纸、资料、文档、手册没有遗漏;

2)例行养护、巡检或者是故障维修、抢修等,均应做好相应的事件记录,时间记录应包括事件类型,事件描述,事件分析,处置手段,处理结果等内容,并应及时整理汇总;(见附录A)3)完成相应的例行养护、维修等工作后,应及时对相关过程文档进行汇总、归档,并应对维修过程中的设备更换记录进行整理;

4)当维修工作对原有设计结构造成改动时,应通过修改或者备注说明的方式对基础资料进行更新,确保景观照明设施基础资料的正确性;

5)供配电箱主要包括原理图、接线图、二次回路图、物料清单表等;景观照明供电线路则主要包括管线图、接线图以及线缆规格表等资料;

6)承接维护工作的单位应在其维护周期内对上述资料进行核对、整理及更新,并向业主单位及管理部门报备,确保其同现场情况相一致。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养护及维修记录

表A.1 设备备案表

表A.2 灯具安装及变更记录表

表A.3 配电箱(柜)安装记录表

表A.4 日常运行检查记录表

表A.5 定期检查记录表

表A.6 故障维修报告

景观照明设施维护规范

景观灯光照明设施维护规范(试行)

1 范围 为促进本市景观照明行业发展,规范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养护,提高维护保养管理水平,确保景观照明设施完好率,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景观照明及供配电设施维护、保养过程中应遵循的技术规范,维护项目,维护周期,应急保障以及维护文档及台帐管理等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在本市景观照明设施及与之关联的供配电设施(含线缆)。 景观照明设施、供配电设施的维护、保养,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上海地区及行业的相关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GB 50343-2004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 灯具第一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DL/T 596-2005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DB31/T316-2004? 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亮灯率 在规定的亮灯时间内,实际亮灯数与应亮灯数之比的百分数。 3.2 等电位联结 为达到等电位,多个可导电部分的电连接。 3.3 避雷器 用于限制瞬态过电压和泄放电涌电流的电器,它至少应包含一个非线性元件。 3.4 光衰 指电光源经过一段时间的点亮后,其光强会随着时间推移而降低。 3.5 动态照明 通过控制照明装置的光输出变化,形成场景明、暗、色彩等变化的照明方式。 3.6 色温

当光源的色品与某一温度下的黑体的色品相同时,该黑体的绝对温度为此光源的色温。 4 设施养护 4.1 一般性规定 4.1.1 设施巡查 景观照明设施养护主要通过例行巡查方式完成,并应根据景观照明区域的重要性进行调整,养护周 4.1.2 养护目的 设施养护主要通过对景观照明、供配电设施进行外观检查、仪表检测等方式,检查照明、供配电设施是否有污损、故障或者安全隐患,并进行及时处置,确保景观照明及供配电设施完好。 4.1.3 养护内容 景观照明及供配电设施的养护主要针对景观照明设施的日常运行和生产安全两部分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项: 1)景观照明灯具养护,包括灯具外观检查、支架牢固度检查,光源光衰检测等; 2)景观照明供配电设施养护,包括配电箱的外观检查,内部电气回路,防雷接地可靠性检查等; 3)景观照明供电电缆养护,包括对供电电缆的连接紧密度检查,电缆绝缘检查及外观检查等; 4)景观照明灯具、供配电设施的日常清洁、保养等; 4.1.4 养护记录 1)在进行养护操作期间应做好相应的文档记录工作,对景观照明设施的外观、安全性、亮灯情况等进行检查,如实填写巡查记录表,并及时对巡查记录比对及归档。 2)当发现景观照明设施的运行状况改变以及发生其他状况时,应及时更新养护记录。 4.1.5 设施大修 1)应定期对景观灯光照明及供配电设施定期进行统一大修作业,大修宜每5至8年开展一次。 2)大修过程中对使用年限超过5年的照明、供配电设施应重点检查,对存在损坏、腐蚀及其他质量问题的设施设备,应及时更换。 4.2 景观照明设施检查及养护 4.2.1 景观照明设施检查 1)对处于使用阶段的景观照明设施,如灯具、光源、电器、支架等应进行定期养护; 2)对于灯具、支架及固定件的检查应在日间进行,主要包括检查灯具、支架是否有损坏,形变,腐蚀,脱落等情况; 3)对于景观照明设施的功能性检查应在夜间进行,主要包括检查照明设施是否存在不亮、光衰、闪烁、色差等情况;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务规范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 —2008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务规范 2008- - 发布 2009- - 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山东省建设厅 DB37/T -2008 前言 本标准由山东省建设厅提出并组织起草。 本标准编制单位:山东省市政工程协会路灯照明专业委员会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市路灯管理处、枣庄市政工程管理处、滨州市路灯管理处、临朐县市政工程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善东、麻鹏飞、禹方烨、任锡智、唐元生、刘殿富、王佃栋。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务的定义、养护维修要求,施工安全、服务时限、管理责任及监督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养护维修服务。 2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CJJ45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CJJ89 高杆照明设施技术条件 CCJ/T3067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3定义 3.1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本规范所指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专用于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的灯光、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附属设备等设施。

3.2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 是指以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运行功能为目的的养护维修作业。 4道路照明标准要求 4.1 根据道路使用功能,城市道路照明分为机动车交通照明和人行道路照明两类。 4.2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的主要技术指标按快速路与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分为三级,并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城市景观照明工程技术规范

城市景观照明工程技术规范(表 摘要:为了规范和发展城市景观照明工程技术,照明学会组织有关单位的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成立了《城市景观照明工程技术规范》编制组。 1 总则 1.0.1 为使城市景观照明工程建设走向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技术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省市城市建筑物外景、道路、水系、桥梁、立交桥、广场、名胜古迹、公园、商业街、生活居住区、迎宾区、文化休闲区、橱窗、广告及标志等景观照明。 1.0.3 城市道路、体育场、栈场等功能性照明应符合相关专业性标准的规定。 1.0.4 在执行过程中,尚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0.1 灯具luminair 收集、分配或改变光能方向和分布的器具,包括除光源以外所有用于固定保护光源、调节光能的全部部件,以及与电源连接所必需的线路附件。 2.0.2 配光曲线luminous intensity distribution curve 是描述灯具的发光强度在不同方向上变化的曲线,根据灯具的特点它可以是一根或是一组曲线。通常配光曲线是以总光通量为1000 lm来绘制,因此当灯具的光通量不是1000 lm时,发光强度应根据光通量的比例加以修正。 2.0.3 照度(E) illuminace 被照面单位面积上得到的光通量,反映物体被照明程度,单位为勒克斯(lx)。 2.0.4 亮度(L) luminance 发光面在观察方向上单位投影面积发出的光强,是反映人眼对物体明亮感的参数,单位为尼脱(nt)。(1 nt = 1 cd/m2)。 2.0.5 泛光照明floodlighting 用单个或成组的投光灯从外面照射照明对象物,使其亮度和色调区别于周围环境的照明方式。 2.0.6 轮廓照明outline lighting 用白炽灯泡、串灯、霓虹灯管或其他线状、带状光源勾画建筑物轮廓的照明方式。

景观灯光照明设施维护规范试行

景观灯光照明设施维护规范(试行) 范围 为促进本市景观照明行业发展,规范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养护,提高维护保养管理水平,确保景观照明设施完好率,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景观照明及供配电设施维护、保养过程中应遵循的技术规范,维护项目,维护周期,应急保障以及维护文档及台帐管理等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在本市景观照明设施及与之关联的供配电设施(含线缆)。 景观照明设施、供配电设施的维护、保养,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上海地区及行业的相关规定。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GB 50343-2004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 7000.1-2007 灯具第一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DL/T 596-2005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DB31/T316-2004? 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亮灯率 在规定的亮灯时间内,实际亮灯数与应亮灯数之比的百分数。 等电位联结 为达到等电位,多个可导电部分的电连接。 避雷器 用于限制瞬态过电压和泄放电涌电流的电器,它至少应包含一个非线性元件。 光衰 指电光源经过一段时间的点亮后,其光强会随着时间推移而降低。 动态照明 通过控制照明装置的光输出变化,形成场景明、暗、色彩等变化的照明方式。 色温 当光源的色品与某一温度下的黑体的色品相同时,该黑体的绝对温度为此光源的色温。 设施养护 一般性规定 1.1.1 设施巡查 景观照明设施养护主要通过例行巡查方式完成,并应根据景观照明区域的重要性进行调整,养护周期见下表。

天津市城市景观照明工程技术规范

1 总则 1.0.1为使城市景观照明工程建设走向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技术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天津市城市建筑物外景、道路、水系、桥梁、立交桥、广场、名胜古迹、公园、商业街、生活居住区、迎宾区、文化休闲区、橱窗、广告及标志等景观照明。 1.0.3城市道路、体育场、栈场等功能性照明应符合相关专业性标准的规定。 1.0.4在执行过程中,尚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0.1 灯具luminair 收集、分配或改变光能方向和分布的器具,包括除光源以外所有用于固定保护光源、调节光能的全部部件,以及与电源连接所必需的线路附件。 2.0.2 配光曲线luminous intensity distribution curve 是描述灯具的发光强度在不同方向上变化的曲线,根据灯具的特点它可以是一根或是一组曲线。通常配光曲线是以总光通量为1000 lm来绘制,因此当灯具的光通量不是1000 lm时,发光强度应根据光通量的比例加以修正。 2.0.3 照度(E)illuminace 被照面单位面积上得到的光通量,反映物体被照明程度,单位为勒克斯(lx)。 2.0.4 亮度(L)luminance 发光面在观察方向上单位投影面积发出的光强,是反映人眼对物体明亮感的参数,单位为尼脱(nt)。(1 nt = 1 cd/m2)。 2.0.5 泛光照明floodlighting 用单个或成组的投光灯从外面照射照明对象物,使其亮度和色调区别于周围环境的照明方式。 2.0.6 轮廓照明outline lighting 用白炽灯泡、串灯、霓虹灯管或其他线状、带状光源勾画建筑物轮廓的照明方式。 2.0.7 内透光照明illumination with inner lighting sources 利用室内光源照明建筑物内体,通过门、窗、构孔透射光显示建筑艺术美的照明方式。 2.0.8 光污染1ight pollution 以不适当的强度、方向、色调或跳动变化进入视野,引起不适或影响人们正常活动感觉的非受控光能量所造成的环境现象。 2.0.9 眩光glare 直接进入视野的强光、视野内来自亮度或亮度对比过大物体反射的光称为眩光。眩光不但影响正常照明效果,而且造成视觉不适甚至崭时性视觉失能。 2.0.10 色温colour temperature 是一种度量光色的尺度,它以黑体在不同温度下的光色为基准,用黑体所处的绝对温度K来度量,单位开氏度(K)。 2.0.11 显色指数colour rendering index 在被测光源和标准光源照明下(在适当考虑色温状态下),物体呈现颜色的符合程度度量,通常以字母Ra表达。 2.0.12 灵敏度sensitivity 通过保护装置的最小故障量与保护装置所设定的动作值的比值。

景观照明设施维护规范

景观灯光照明设施维护规范(试行) 1 范围 为促进本市景观照明行业发展,规范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养护,提高维护保养管理水平,确保景观照明设施完好率,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景观照明及供配电设施维护、保养过程中应遵循的技术规范,维护项目,维护周期,应急保障以及维护文档及台帐管理等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在本市景观照明设施及与之关联的供配电设施(含线缆)。 景观照明设施、供配电设施的维护、保养,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上海地区及行业的相关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GB 50343-2004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 7000.1-2007 灯具第一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DL/T 596-2005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DB31/T316-2004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亮灯率 在规定的亮灯时间内,实际亮灯数与应亮灯数之比的百分数。 3.2 等电位联结 为达到等电位,多个可导电部分的电连接。 3.3 避雷器 用于限制瞬态过电压和泄放电涌电流的电器,它至少应包含一个非线性元件。 3.4 光衰 指电光源经过一段时间的点亮后,其光强会随着时间推移而降低。 3.5 动态照明

通过控制照明装置的光输出变化,形成场景明、暗、色彩等变化的照明方式。 3.6 色温 当光源的色品与某一温度下的黑体的色品相同时,该黑体的绝对温度为此光源的色温。 4 设施养护 4.1 一般性规定 4.1.1 设施巡查 景观照明设施养护主要通过例行巡查方式完成,并应根据景观照明区域的重要性进行调整,养护周期见下表。 4.1.2 养护目的 设施养护主要通过对景观照明、供配电设施进行外观检查、仪表检测等方式,检查照明、供配电设施是否有污损、故障或者安全隐患,并进行及时处置,确保景观照明及供配电设施完好。 4.1.3 养护内容 景观照明及供配电设施的养护主要针对景观照明设施的日常运行和生产安全两部分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项: 1)景观照明灯具养护,包括灯具外观检查、支架牢固度检查,光源光衰检测等; 2)景观照明供配电设施养护,包括配电箱的外观检查,内部电气回路,防雷接地可靠性检查等; 3)景观照明供电电缆养护,包括对供电电缆的连接紧密度检查,电缆绝缘检查及外观检查等; 4)景观照明灯具、供配电设施的日常清洁、保养等; 4.1.4 养护记录 1)在进行养护操作期间应做好相应的文档记录工作,对景观照明设施的外观、安全性、亮灯情况等进行检查,如实填写巡查记录表,并及时对巡查记录比对及归档。 2)当发现景观照明设施的运行状况改变以及发生其他状况时,应及时更新养护记录。 4.1.5 设施大修 1)应定期对景观灯光照明及供配电设施定期进行统一大修作业,大修宜每5至8年开展一次。 2)大修过程中对使用年限超过5年的照明、供配电设施应重点检查,对存在损坏、腐蚀及其他质量问题的设施设备,应及时更换。 4.2 景观照明设施检查及养护 4.2.1 景观照明设施检查

景观灯光照明设施维护规范试行

景观灯光照明设施维护 规范试行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景观灯光照明设施维护规范(试行) 1 范围 为促进本市景观照明行业发展,规范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养护,提高维护保养管理水平,确保景观照明设施完好率,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景观照明及供配电设施维护、保养过程中应遵循的技术规范,维护项目,维护周期,应急保障以及维护文档及台帐管理等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在本市景观照明设施及与之关联的供配电设施(含线缆)。 景观照明设施、供配电设施的维护、保养,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上海地区及行业的相关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GB 50343-2004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 灯具第一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DL/T 596-2005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DB31/T316-2004 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亮灯率 在规定的亮灯时间内,实际亮灯数与应亮灯数之比的百分数。 3.2 等电位联结 为达到等电位,多个可导电部分的电连接。 3.3 避雷器 用于限制瞬态过电压和泄放电涌电流的电器,它至少应包含一个非线性元件。 3.4 光衰 指电光源经过一段时间的点亮后,其光强会随着时间推移而降低。 3.5 动态照明 通过控制照明装置的光输出变化,形成场景明、暗、色彩等变化的照明方式。

景观照明管理规定.doc

景观照明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景观照明水平,美化城市夜景,优化人居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照明管理条例》等。 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辖区内城市景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景观照明,是指利用照明设施和技术。对城市夜景进行照明和美化 本规定所称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是指景观照明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监控设备、灯具、电杆、工作井、地下管线及其他附属设备。 第四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实用、节能、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城市景观照明的主管部门。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城市景观照明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建筑景观照明工作。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设置河流、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构筑物等景观照明,并具体负责实施景观照明互联和智能控制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城市景观照明工作,并承担建筑照明、设计、施工、验收、互连等工作。的投标 规划、财政、房地产、园林、公安、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工作。 第六条下列范围内应当设置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 (一)湟水河、南川河、北川河等标志性景观河流及其两岸或主要建筑物、建筑立面; (二)繁华商业区及广场周围的主要建筑、结构立面; (三)城市主干道两侧的主要建筑、结构立面; (4)公园、绿地、广场、车站、桥梁、公路出入口等市政公共设施; (5)体育场(馆)、影剧院、医院、博物馆、标志性建筑、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三星级以上酒店等公共场所; (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景观照明设施范围。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及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重点区域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和夜景建设详细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景观照明相关规划和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范围,支持城市景观照明设施

景观照明设施维护规范

景观灯光照明设施维护规范(试行). 范围1 确保景提高维护保养管理水平,为促进本市景观照明行业发展,规范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养护,观照明设施完好率,特制定本规范。维护周本规范规定了景观照明及供配电设施维护、保养过程 中应遵循的技术规范,维护项目,期,应急保障以及维护文档及台帐管理等内容。本规范适用于在本市景观照明设施及与之关联的供配电设施(含线缆)。景观照明设施、供配电设施的维 护、保养,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上海地区及行业的相关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

用文件, 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1第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 GB 50343-2004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第一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GB 7000.1-2007 灯具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 596-2005 (DB31/T316-2004? 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亮灯率在规定的亮灯时间内,实际亮灯数与应亮灯数之比的百分数。 3.2 等电位联结为达到等电位,多个可导电部分的电连接。 3.3 避雷器用于限制瞬态过电压和泄放电涌电流的电器,它至少应包含一个非线性元件。光衰3.4 ,其光强会随着时间推移而降低。指电光源经过一段时间的点亮后 3.5 动态照明通过控制照明装置的光输出变化,形成场景明、暗、色彩等变化的照明方式。色温3.6 当光源的色品与某一温度下的黑体的色品相同时,该黑体的绝对温度为此光源的色温。 4 设施养护 4.1 一般性规定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务规范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 维修服务规范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 —2008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务规范2008- - 发布 2009- - 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山东省建设厅 DB37/T -2008 前言 本标准由山东省建设厅提出并组织起草。 本标准编制单位:山东省市政工程协会路灯照明专业委员会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市路灯管理处、枣庄市政工程管理处、滨州市路灯管理处、临朐县市政工程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善东、麻鹏飞、禹方烨、任锡智、唐元生、刘殿富、王佃栋。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务的定义、养护维修要求,施工安全、服务时限、管理责任及监督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养护维修服务。 2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CJJ45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CJJ89 高杆照明设施技术条件 CCJ/T3067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3定义 3.1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本规范所指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专用于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的灯光、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附属设备等设施。 3.2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 是指以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运行功能为目的的养护维修作业。 4道路照明标准要求 4.1 根据道路使用功能,城市道路照明分为机动车交通照明和人行道路照明两类。 4.2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的主要技术指标按快速路与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分为三级,并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国家标准】DB11T 388-2015 城市景观照明技术规范(1~8部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编制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将中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DB)、企业标准(Q/)四级。 国际标准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理事会审查,ISO理事会接纳国际标准并由中央秘书处颁布; 国家标准在中国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法律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保障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及标准的协调配套等。 中国标准按内容划分有基础标准(一般包括名词术语、符号、代号、机械制图、公差与配合等)、产品标准、辅助产品标准(工具、模具、量具、夹具等)、原材料标准、方法标准(包括工艺要求、过程、要素、工艺说明等);按成熟程度划分有法定标准、推荐标准、试行标准、标准草案。 一份国标通常有封面、前言、正文三部分组成。 标准号:标准号至少由标准的代号、编号、发布年代三部分组成。 标准状态: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标准复审重新确认、修订或废止的时间,称为标准的有效期;又称标龄。 归口单位:实际上就是指按国家赋予该部门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各司其责,按特定的管理渠道对标准实施管理。 替代情况:替代情况在标准文献里就是新的标准替代原来的旧标准。即在新标准发布即日起,原替代的旧标准作废。另外有种情况是某项标准废止了,而没有新的标准替代的。 实施日期:标准实施日期是有关行政部门对标准批准发布后生效的时间。 提出单位:指提出建议实行某条标准的部门。 起草单位:负责编写某项标准的部门。

景观照明设施维护规范方案

景观灯光照明设施维护规(试行)

1 围 为促进本市景观照明行业发展,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养护,提高维护保养管理水平,确保景观照明设施完好率,特制定本规。 本规规定了景观照明及供配电设施维护、保养过程中应遵循的技术规,维护项目,维护期,应急保障以及维护文档及台帐管理等容。 本规适用于在本市景观照明设施及与之关联的供配电设施(含线缆)。 景观照明设施、供配电设施的维护、保养,除应符合本规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上海地区及行业的相关规定。 2 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GB 50343-2004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 GB 7000.1-2007 灯具第一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DL/T 596-2005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DB31/T316-2004 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亮灯率 在规定的亮灯时间,实际亮灯数与应亮灯数之比的百分数。 3.2 等电位联结 为达到等电位,多个可导电部分的电连接。 3.3 避雷器 用于限制瞬态过电压和泄放电涌电流的电器,它至少应包含一个非线性元件。 3.4 光衰 指电光源经过一段时间的点亮后,其光强会随着时间推移而降低。 3.5 动态照明 通过控制照明装置的光输出变化,形成场景明、暗、色彩等变化的照明式。

3.6 色温 当光源的色品与某一温度下的黑体的色品相同时,该黑体的绝对温度为此光源的色温。 4 设施养护 4.1 一般性规定 4.1.1 设施巡查 景观照明设施养护主要通过例行巡查式完成,并应根据景观照明区域的重要性进行调整,养护期见 4.1.2 养护目的 设施养护主要通过对景观照明、供配电设施进行外观检查、仪表检测等式,检查照明、供配电设施是否有污损、故障或者安全隐患,并进行及时处置,确保景观照明及供配电设施完好。 4.1.3 养护容 景观照明及供配电设施的养护主要针对景观照明设施的日常运行和生产安全两部分容,具体包括以下几项: 1)景观照明灯具养护,包括灯具外观检查、支架牢固度检查,光源光衰检测等; 2)景观照明供配电设施养护,包括配电箱的外观检查,部电气回路,防雷接地可靠性检查等; 3)景观照明供电电缆养护,包括对供电电缆的连接紧密度检查,电缆绝缘检查及外观检查等; 4)景观照明灯具、供配电设施的日常清洁、保养等; 4.1.4 养护记录 1)在进行养护操作期间应做好相应的文档记录工作,对景观照明设施的外观、安全性、亮灯情况等进行检查,如实填写巡查记录表,并及时对巡查记录比对及归档。 2)当发现景观照明设施的运行状况改变以及发生其他状况时,应及时更新养护记录。 4.1.5 设施大修 1)应定期对景观灯光照明及供配电设施定期进行统一大修作业,大修宜每5至8年开展一次。 2)大修过程中对使用年限超过5年的照明、供配电设施应重点检查,对存在损坏、腐蚀及其他质量问题的设施设备,应及时更换。 4.2 景观照明设施检查及养护 4.2.1 景观照明设施检查 1)对处于使用阶段的景观照明设施,如灯具、光源、电器、支架等应进行定期养护;

城市景观照明规划之道路照明

城市景观照明规划之道路照明 道路系统照明主要考虑行车道、沿街建筑、街道设施、人行道以及街道交叉口等的功能照明与景观照明。对于城市的某些道路,如迎宾路、商业街、重要道路等,仅有功能照明往往显得照明“分量”不足,因此,《亚彩景观照明》在这些特定的路段上,经常需要添加一些景观照明。道路是城市的骨架,是构成城市空间的主要因素之一,也是城市中最主要的景观照明线性空间。虽然道路的形态、功能和周边的载体“千差万别”,但只要抓住景观照明的表现重点,在分别处理好道路各部分的照明需求,加之沿线载体的恰当处理,就可以应对各种复杂的情况,塑造好道路的夜景观。 城市道路的主要功能是解决城市的交通通行,无论是功能照明还是景观照明设计,都应确保道路的通畅快捷。特别对于交通性道路,应重点考虑行车的要求,且注意标示和导向性问题,其功能照明均应满足城市照明总体规划和《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中相关技术指标。 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没有给出道路景观照明设计的相关技术指标,仅对商业街提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要求。商业街是道路中的一种特殊形态,也是非常重要的街道类型之一,因此规范中专门对商业街的景观照明提出了设计要求。商业街照明,不仅要处理好功能性要求,还需要渲染出商业街应有的环境氛围和景观效果,具体控制要求见前述商业街区部分的介绍。 此外《亚彩景观照明》对于城市照明总体规划中的亮化级和光彩

级道路照明,把功能性照明和景观性照明统一考虑,在机动车交通道路两侧的行道树、绿化带、人行天桥、桥梁、立交桥等处设置景观照明时,将景观照明和功能照明结合设计,景观照明必须服从功能照明的要求,并应合理选择景观照明的光源、灯具及照明方式。景观照明的亮度应与路面及环境亮度协调,不应采用多种光色或多种灯光图式频繁变幻的动态照明,应防止景观照明的光色、图案、阴影、闪烁等干扰机动车驾驶员的视觉。设置在灯杆上和道路两侧的广告灯光不得干扰驾驶员的视觉和妨碍对交通信号及标识的辨认。

景观灯具设施养护方案

景观亮化设施维修养护方案 纲要: ·建立健全完善的设备设施档案,实行一灯一档的档案管理 ·建立以养护中心为中心的机动原则,提高维修的及时率 ·灯具管理做到“三好”,“四会”,“五定” ·制定各系统的应急处理方案,有备无患 ·制定合理的经济运行方案,提高运行效益,节能降耗,节约运行成本 ·组织定期技能培训,不断提高维修保养技能,降低设备故障率。 一、路灯养护质量要求 1、按照道路照明设施的数量安排下达养护、维修计划,保证清平、水官高速公路路灯设施正常运行,确保亮灯率达到98%。 2、道路路灯维护必须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且认真执行“三三二五”制,即三票、三图、三定、五规程、五记录。“三票”指工作票、操作票、临时用电票,“三图”指一次系统图,二次回路图、电缆走线图,“三定”指定期维修、定期巡检、定期清扫,“五规程”指检修规程、试验规程、运行规程,“五记录”指检修记录、巡检记录、试验记录、事故记录、设备缺陷记录。 二、景观灯具管理原则和目标 1、景观灯具管理的原则 (1)预防为主,采取日常保养与计划性维修并重,使之时时处于良好状态; (2)做到用好、修好、管理好;维修人员会维修、会调试、会保养、会检查;定时、定量、定人、定点、定质的方针; (3)巡视养护人员与专业维修人员相结合,以巡视养护人员日常维护为主,专业维修人员定期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4)立和完善设备档案,并对设备档案进行有效的动态管理; (5)完善设备管理和定期维修制度,制定科学的操作规程,合理科学的维护计划; (6)修旧利废,合理更新,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7)规范供配电维修管理工作,确保中心正常用电。 2、日常维护管理原则

常熟市城市景观照明管理暂行办法

常熟市城市景观照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景观照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号《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参考《苏州市区景观照明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造景为目的的照明。各类单位自身照明和店家的广告、招牌、橱窗、店面等经营性照明不在其内。 第三条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建设景观照明区域、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一)方塔公园及周边区域、虞山公园及周边区域、市政府行政中心及周边、护城河、琴川河、南泾堂、西泾岸沿线两侧区域内的绿地、广场、桥梁、建(构)筑物和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 (二)海虞南北路、新世纪大道、珠江路、闽江路、方塔街—方塔东街、北门大街、西门大街、书院街、虞山北路、黄河路两侧的绿地、桥梁、广场、重要建(构)筑物; (三)尚湖、昆承湖、琴湖区域内的道路、桥梁、绿地、广场、建(构)筑物; (四)沿福山塘、青墩塘、白茆塘、横泾塘、元和塘、常浒河、山前河形成的滨河绿带; (五)城市主要出入口的互通立交、高架及对外连接通道两侧区域; (六)城区内的绿地、广场、游园、重要建(构)筑物,以及其他需要列入景观照明的区域。 第四条景观照明的设置和管理实行政府统一规划、业主负责设置、集中控制运行、规范维护管理。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委托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负责景观照明的日常管理工作。市规划、财政、公安、城管、城投、旅游、商贸、供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负责做好景观照明管理工作。市公用事业管理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部门和建(构)筑物产权人(以下统称业主)都有按本办法设置和维护景观照明设施的义务和权利。 第七条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应组织编制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新建、改建、扩建景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应当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用电应当与单位内部商业、办公等其他照明用电负荷分开。所需费用纳入建设成本,景观照明建成后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业主单位或开发商应当在办理规划许可前将景观照明详细规划设计报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审批。设计方案中须提供效果图、施工图等相关技术资料(书面和电子文档各一份)。 第十条属于第三条所列范围内的现有重要建(构)筑物,其业主单位应当根据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建设景观照明设施。 第十一条景观照明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第十二条业主单位应当按照经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实施。业主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报请市

城市景观照明一般设计规范

城市景观照明一般设计规范 1 总则 1.0.1 为使城市景观照明工程建设走向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技术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一般城市建筑物外景、道路、水系、桥梁、立交桥、广场、名胜古迹、公园、商业街、生活居住区、迎宾区、文化休闲区、橱窗、广告及标志等景观照明。 1.0.3 城市道路、体育场、栈场等功能性照明应符合相关专业性标准的规定。 1.0.4 在执行过程中,尚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0.1 灯具 luminair 收集、分配或改变光能方向和分布的器具,包括除光源以外所有用于固定保护光源、调节光能的全部部件,以及与电源连接所必需的线路附件。 2.0.2 配光曲线 luminous intensity distribution curve 是描述灯具的发光强度在不同方向上变化的曲线,根据灯具的特点它可以是一根或是一组曲线。通常配光曲线是以总光通量为1000 lm来绘制,因此当灯具的光通量不是1000 lm时,发光强度应根据光通量的比例加以修正。 2.0.3 照度(E) illuminace 被照面单位面积上得到的光通量,反映物体被照明程度,单位为勒克斯(lx)。2.0.4 亮度(L) luminance 发光面在观察方向上单位投影面积发出的光强,是反映人眼对物体明亮感的参数,单位为尼脱(nt)。(1 nt = 1 cd/m2)。 2.0.5 泛光照明 floodlighting

用单个或成组的投光灯从外面照射照明对象物,使其亮度和色调区别于周围环境的照明方式。 2.0.6 轮廓照明 outline lighting 用白炽灯泡、串灯、霓虹灯管或其他线状、带状光源勾画建筑物轮廓的照明方式。 2.0.7 内透光照明 illumination with inner lighting sources 利用室内光源照明建筑物内体,通过门、窗、构孔透射光显示建筑艺术美的照明方式。 2.0.8 光污染 1ight pollution 以不适当的强度、方向、色调或跳动变化进入视野,引起不适或影响人们正常活动感觉的非受控光能量所造成的环境现象。 2.0.9 眩光 glare 直接进入视野的强光、视野内来自亮度或亮度对比过大物体反射的光称为眩光。眩光不但影响正常照明效果,而且造成视觉不适甚至崭时性视觉失能。 2.0.10 色温 colour temperature 是一种度量光色的尺度,它以黑体在不同温度下的光色为基准,用黑体所处的绝对温度K来度量,单位开氏度(K)。 2.0.11 显色指数 colour rendering index 在被测光源和标准光源照明下(在适当考虑色温状态下),物体呈现颜色的符合程度度量,通常以字母Ra表达。 2.0.12 灵敏度sensitivity 通过保护装置的最小故障量与保护装置所设定的动作值的比值。 2.0.13 谐波harmonic

关于提升城市景观照明工作的意见

关于提升城市景观照明工作的意见 为提升我市城市景观照明管理水平,建设高标准的城市景观照明体系,现就提升城市景观照明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市党代会精神,以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工作导向,按照城市空间发展战略,加快建立与国际大都市匹配、体现成都文化特色的城市景观照明体系。推广绿色低碳环保照明,注重安全及光污染防治,展现“蜀风雅韵、大气秀丽、国际时尚”的城市夜景形象。用灯光展示成都世界文化名城的时代风貌,带动城市夜景文化经济和谐发展,让市民在美丽宜人的夜景环境中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 二、工作目标及原则 按照科学规划、分级实施、绿色低碳、安全美观的原则,编制景观照明专项规划,以城市核心区域、地标建筑、骨干路网立交、水系河岸、商业街区、旅游景点为重点控制区域,编制景观照明实施方案,新建城市建设项目同步配建景观照明设施,分区分期实施景观照明改造项目。健全城市景观照明建设和管理机制,建立专家评审机制,运用美学原理提升城市景观照明品质,打造动静结合、分时控制、和谐美丽、充满活力的城市景观照明效果。 (一)统筹管理,分级实施。建立统筹规划、统一考核、分级实施、分级管理的工作机制。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景观照明统筹规划、方案审查、监督考核;市级平台公司承担市级重要景观照明项目的建设工作,市级照明管理部门负责市管景观照明设施维护及集中控制管理;各区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根据景观照明专项规划,结合实际编制分区规划及实施方案,区政府负责区级景观照明项目的建设和维护管理。 (二)规划先行,建设协同。实现城市景观照明“三同时”,即景观照明专项规划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大型标志性建(构)筑物以及重要文物景点、广场建设项目,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规划范围内的城市大型标志性建(构)筑物以及重要文物景点、广场的景观照明设计方案,应充分通过专家论证,由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景观照明方案初审。重大景观照明方案需报请市规委会审议的,应经市领导同意后,报请市规委会审定。 (三)精细管理,科学考核。根据平时模式、节日模式及冬季、夏季亮灯需求,科学制定景观照明集中启闭方案,严格执行景观照明分时分段亮灯考核原则,将景观照明设施的设计水平、建设质量、日常维护、设施完好率、集中启闭等运行情况纳入综合考核评估,实现科学亮灯。 (四)科技创新,有序控制。推广使用绿色环保照明材料,在保持内光外透、泛光照明的基础上,鼓励数字投影、3D投影、光电玻璃等新技术的运用。采用视频探头远程监控、GIS(地理信息系统)、多媒体、物联网、单灯控制等现代控制技术,把主城区景观照明设施纳入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对重点景观照明设施实行集中控制,有序分级亮灯,提升景观照明智能集中控制水平。 (五)社会参与,多元建设。公共景观照明新建及维护改造年度计划、实施方案及维护经费预算,经市政府审定后分别列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规划范围内的

做好景观照明设施维护工作

做好景观照明设施维护工作 如何做好景观照明设施的维护工作 成都市城市照明管理处徐洪涛 俗话说:“三分建设,七分管理”。景观照明维护管理是城市照明管理单位代行政府相关部门职能,运用法制化、科学化的手段,对景观照明设施进行组织、检查、监督、协调和控制的全方位管理活动。 为了大体上恢复到建设时的照明水平,就需要更换光源、清扫照明的设施,使景观照明水平不致降的太低的维护工作就是景观照明设施维护。为进一步加强景观照明工作,使景观照明逐步规范化、科学化,力求在管理工作中不断更新,实现科学维护管理的目的,重视与加强景观照明工程的维修与管理工作已成为当前急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景观照明目前存在的问题: 从1999年开始启动景观照明工程至今,打造出琴台路、春熙路、红星路步行街、春江花月夜、宽窄巷子等景观照明亮点,亮化、美化了桥梁及广场、城市小游园重点楼宇建筑,景观照明成为城市重要节点,她不仅明晰了城市街区空间结构,增强城市的识别性,还大量运用先进的景观照明技术成果,采用高效的光源、灯具,注重节能。达到突出城市特色和美化城市夜景的目标,为改善投资环境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目前存在的问题:第一是建成时间长,照明设施残破、锈蚀严重,光源衰减的矛盾日益突出; 第二是只是在节假日亮灯,闭灯时间长,开灯时间短,造成开灯时,光源大量损坏,电缆线短路、断路现象普遍; 第三是设施遭盗抢的现象时有发生; 第四是无法统一启闭。 所以,在接到开灯任务时,必须加大人力物力一边亮灯一边检修,还要加大巡查巡检力度,处理设施设备的突发事故。 二、如何做好景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一)维护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景观照明设施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 景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对设施量、线路里程、光源、灯具规格型号、亮灯时间及规律都要熟悉,依据景观照明设施运行实际和规律,建立起一整套景观照明设施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这样,就会在维护管理方便、快捷,达到省时、省力,避免了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 (二)为使景观照明维护工作富有成效,必须制定一个切实有效的维护管理计划: 按照年度、季度、月切实做好景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计划,有计划地备足维修材料,保障维修(抢修)工作正常运行。建立景观照明设施巡查制度,并列入考核依据;定时、定点巡查照明设施,做到定岗定员,责任到人,巡查到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合同规定时间内,维护设施完整,保证景观照明设施达到国家规定的照度和亮度标准。 制定一个符合实际需要的维护管理计划,才能使该项工作得到社会的认可,也能让其他管理者实施这项维护工作,同时也便于未来的管理人员了解有效维护的重要性,保证维护工作的连续性。 (三)景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必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维护人员和照明设施无重大安全事故。首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抓好防火防盗安全工作,做好维护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二是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及奖惩制度;三是制定景观灯大面积灭灯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尽快组织抢修、抢险,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四是景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每年都要组织景观照明设施(设备)安全检查、检测工作,强化管理,落实责任,确保道路照明设施运行安全。 (四)加强规范景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定时定期检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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