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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病历的证据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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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病历的证据属性

作者:周晓莹

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3年第06期

摘要病历是反映医疗活动的基本依据,也是医患纠纷发生之后判断是非的核心证据。但目前我国对于病历的制作保全等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实践中病历被涂改、伪造等现象时有出现,使得病历作为证据的可采性降低,证据客观公正性受质疑,医疗诉讼耗时长,成本高,医患纠纷解决困难。因此,保证病历作为证据的可采性是还原事实真相,合理确定医患双方责任,确保医疗纠纷诉讼公正、高效进行的关键,同时也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关键词病历证据可采性医疗纠纷诉讼社会和谐

病历是医务人员对患者实施诊疗的全过程的专业性记录,是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风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通过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因此,病历中所反映的医疗信息是医疗侵权诉讼中最为关键的证据。豍证据的属性是证据区别于其它非证据事物的标志。豎证据的可采性作为证据的内在的本质属性,决定着证据能否在诉讼中被采纳。因此,本文从证据的可采性为中心,结合我国关于病历制作、保全和鉴定的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病历的“三性”的现实价值和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如何使证据具有良好的可采性,充分发挥病历的证据作用提出完善的策略。

一、病历和证据的可采性

(一)病历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一份客观、完整的病历是病人住院期间全部病情变化及诊断治疗过程的记录,是医护人员检查分析、诊断用药、手术治疗等医疗活动的记录,在处理纠纷、争议或诉讼中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规定,形成后的病历主要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关患者个人信息或与患者个人信息有关的客观部分,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察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和住院记录。这些材料属于客观病历,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另一类是医护人员的主观病历,包括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二)证据的可采性

证据的“可采性”(Admissibility of Evidence)是英美证据法律制度中的概念。但作为证据的内在的本质属性,可采性还是为各国证据法所认同的,并且取得了同样关键的地位。一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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