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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解除国家行为不法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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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解除国家行为不法性的情形

作者:汪茜范玲

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4年第02期

摘要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问题一直是当代国际法的重点问题之一。50多年来,国际法委员会一直致力于国家责任条款的编撰。2001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第53届会议通过了《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以下简称《国家责任条款》草案),并于联合国第56届大会上通过该草案。2004年联合国大会要求各会员国政府提出有关意见,并于2008年、2011年两次大会上请秘书长收集、更新国际性法院、法庭和其他机构提及条款的裁判,请各

会员国政府提供关于本国的实践的资料。我国政府对此也高度重视,理论界众多学者以此为课题进行研究。

关键词国家责任国际不法行为国际组织责任

《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经过50多年的制定、修改,经历了联合国大会的二读程序之后,草案共分四个部分,59个条款,集中体现了国际法的强制性,只要存在国际不法行为,就发

生国家责任,并必将导致国际赔偿等责任要求。豍但草案第一部分第5章还是规定了解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况,包括:同意、自卫、对一国际不法行为采取的反措施、不可抗力、危难、危急情况。第三部分第2章又单独规定了反措施的实施条件和限制。

一、解除国家行为不法性的一般情形

(一)同意

“同意不构成侵权”原则在国际法上也同样适用。草案第20条规定,经同意可以解除不法性的行为只是“特定行为”。除了条约义务可能因为当事国同意而终止外,豎一国同意另一国可以不履行个别义务,但是不代表取消该国的初级义务。比如一国允许另一国军用飞机飞过其领空,并不取消该国尊重他国领土主权的义务,当然同意必须是有效的、明示的。

(二)自卫

《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21条规定:一国的行为如构成按照《联合国宪章》采取的合法自卫措施,该行为的不法性即告解除。《联合国宪章》(以下简称《宪章》)第51条承认各成员国在受到武力攻击时,自卫权是“自然权利”。豏根据《宪章》规定,一国可以采取自卫行动要满足三个条件:受到他国武力攻击之后,安理会采取行动之前;联合国会员国立即向安理会报告采取自卫的办法;会员国的办法不能影响安理会形式职权。

需要注意的是,在他国没有进行武力攻击或以武力相威胁之前,一国是否可以进行“外科手术式”的攻击,把武力的威胁扼杀在萌芽中。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违反《宪章》精神的。《宪章》的目的和宗旨是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促进各国的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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