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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瓶车使用管理办法

电瓶车使用管理办法
电瓶车使用管理办法

电瓶车使用管理办法-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电瓶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提高公司办事效率,满足员工工作方便,公司增设了电瓶车。为了保护电瓶车的使用寿命,方便日常工作,特制订以下管理办法。

(一)领用与管理

1、电瓶车列入公司固定资产,行政主管见证、电瓶车用车人实名领取。

2、电瓶车实行“谁用谁保管”的管理模式。使用过程中损坏应自行及时修理,发现损坏未修复者,在责令修复后再给予负激励50元。

3、电瓶车钥匙每日由用车人从行政主管手中领取,回来交回。

4、电瓶车行政部在车棚选定适当位置固定停放,每天的充电、应用情况由行政主管监督检查

5、遇有雨天、雪天、雾天等天气情况停止车辆借用。

(二)使用

1、电瓶车的操作严格按《使用说明》规定的程序进行,如有违规操作和野蛮操作者发现给予负激励50元

2、按照“谁用谁保管”的原则,用车人使用自管车辆,非特殊原因或未经主管批准,车辆不得调换和连续使用,否则负激励5元。

3、电瓶车停运后,除保养、清洗、更换电瓶外,必须立即入车棚,不得在非规定位置停放,否则负激励5元。

4、电瓶车仅限于市区范围,公司同事使用,如有拉运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其它大件物品或其他人员者负激励10元。

5、电瓶车实行限时使用制。夏令时的时间为:8:00时至17:30时;冬令时的服务时间为:8:30时至17:00时。(遇到突发情况未及时交回必须立即报行政部主管)否则未按时交回的给予负激励50元。

(三)用车人守则

1、遵纪守法、服从管理,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爱岗敬业,恪尽职守,维护公司资产,搞好本职工作;

3、时刻保持车辆的完好与整洁,回来立即在车棚规定位置停放,不得在露天过夜,否则负激励10元。

4、电瓶车用车人每天从主管手中领取电瓶车后,应检查电瓶车的性能,遇到跑水、漏电、不安全因素、异常情况等,必须在第一时间向部门主管领导汇报并协助处理。

5、每天领取电瓶车后用车人应做好车辆的清洁,给客户留下一个美好的印象。

浙江钱龙印业有限公司行政部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日

全国各地低速电动车政策大汇总(上)

全国各地低速电动车政策大汇总(上) 又到年中,纵观四轮低速电动车行业,标准未定,政策未出,前景似乎不是十分的明朗。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一直以来,整个低速电动车顶住来自各方的压力,层层突围,表现了强劲的市场生命力。那么在旺盛的市场生命力下,低速电动车在全国各地的的政策“待遇”究竟怎样呢?接下来中国电动汽车网将连续二期为大家盘点全国各省市低速电动车政策详情,为大家呈现出低速电动车行业政策全景。请各位看官按照各省首字母查找,行业政策大事,应有尽有。首字母A 省关键语句总结:满篇红中一点绿NO.1 省市: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21日发布《关于规四轮电动车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告》。通告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生产、销售无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质检报告的非法四轮电动车,严禁四轮电动车违规上路行驶,违反者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法规要求广大市民购买合法生产、销售的电动车,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做到不购买不符合车辆登记条件的各类电动车;已购买的消费者,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和司法途径等,开展相关维权活动。NO.2 省马市:马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26日发布《关于取缔上道路行驶封闭式三、四轮载人电动车的通告》。通告规定凡未纳入国家机动车登记围,未经公安交管部门核发

牌证的封闭式三、四轮载人电动车,一律不得在全市围上道路行驶。对销售封闭式三、四轮载人电动车的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并要求广大市民不要购买不符合机动车登记条件的各类电动车。NO.3 省市:2009年3月24日,发布《市电动汽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需要上道路行驶的电动汽车,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标准式样制作相关临时牌照,可加入电或电动字样,以区别其他车辆,便于管理。电动汽车的驾驶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机动车驾 驶相关证件。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前,为支持电动汽车产业的发展,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对电动汽车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规定。NO.4 省市:2014年5月12日上午,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全市开展封闭式三、四轮载人电动车整治联合执法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相关部门要细致开展工作,摸清底数,分清人员,区别对待;要完善方案,联合执法,综合施策;要坚持属地管理,县区统一行动,依法联合整治,确保社会稳定;要进一步建章立制,实现常态化管理。首字母B 及周边地区关键语句总结:国字号发声,春天还会远么?NO.1 地区:2013年9月17日,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联合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在细则中关于“统筹城市交通管理,防治机动车污染”一项中,细则

公司电动车管理制度

公司电动车管理制度 一、编制目的 为规范公司电动车辆的使用及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车辆管理总则 1、各项目负责人为电动车辆管理的直接责任人,电动车使用过程中 出现任何问题都有直接责任人负责。直接责任人可将电动车辆交给车辆监管人进行日常管理及使用。 2、公司电动车辆为办公所用,原则上不可公车私用,竣工后使用完毕必须立即交还公司或移交其他部门。 3、在驾车前应该仔细检查车辆是否有剐、蹭、碰撞、损坏、配件失窃、电量是否充足、轮胎充气是否合适等有关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或处理。未及时上报或处理者由驾驶人对使用后产生的后果负一切责任。 4、做好车辆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保持车况良好。 5、在行车过程中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做到安全驾驶,避免发生违法事故,严禁疲劳驾驶和酒后驾车。 6、实行定人定责制度,每位监管人必须保管好自己的车辆,如因自身原因保管不善导致损坏或丢失,由保管人自行解决。若非人为损坏, 报部门经理及公司领导审核后按规定统一进行修理。 7、每天给车辆充电,时刻保持电量满格,不能因个人原因导致工作受阻。

8、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个人原因配件损坏或丢失,由使用人自行承担维修费用,监管人有连带责任。 三、车辆的使用 1、车辆实行定人定责制度。 2、需求车辆者必须经过监管人同意才可以借用,签写《电动车使用登记表》,借用后对车量造成的损失应由监管人和借用人自己解决。 3、节假日、休息日钥匙交由部门领导代为保管,需要借用同样签写《电动车使用登记表》 4、如因紧急情况未能签写《电动车使用登记表》,在使用后24 小时内补齐手续。 四、车辆的停放 1、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做到整齐有序。 2、车辆使用后仔细检查车轮、车胎、电量、车闸等是否完好,做到不影响第二天的工作需求。 3、充电器由个人保管。 五、车辆的维护保养 1、每月15 日各使用人必须对所有车辆进行整体维护保养,并对车辆进行清洗。 2、电动车在使用前应注意检查车况是否良好,如轮胎气压是否充足,前后刹车是否灵敏,整车有无异响,螺丝是否松动,电池是否充足电。 3、在车辆刚启动时,应缓慢加速,避免瞬间急加速损伤元器件。为了延长电池、电机的寿命,在车辆启动、爬坡时应合理控制速把。

电瓶车使用管理规定

电瓶车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电瓶车的使用安全,使电瓶车的管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特制定电瓶车管理规定如下: 电瓶车使用管理规定 1、加强对电瓶车的管理,给客户提供一个良好的看楼条件,同时延长电瓶车使用寿命。 2、电瓶车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和驾驶。 3、电瓶车主要服务于业主和看楼客人,在未经主管级以上领导的批准下,严禁其它无关人员驾驶和 乘坐。 4、操作人员应定期对电瓶车进行检查和保养工作,如出现人为损坏和故障时,一切责任由操作员承 担。 5、操作人员必须在公司指定的范围内驾驶,严禁超出指定区域。 6、操作人员应按交通路线行驶,须熟悉各种交通手势,如因为驾驶者未按规定驾驶而发生交通安全 事故,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7、操作人员必须随身保管好电瓶车的钥匙,不得随意转交(转借)他人,如发生丢失事件,由操作 员负责赔偿损失。 8、如电瓶车发生操作人员无法排除的故障时,应及时上报领导通知相关技术人员检查维修,并做好 纪录。 9、严禁操作人员酒后驾驶,行驶时不得前倾后靠,东张西望以及思想不集中。 10、在停车区域内等候客人时,不准哼歌、吹口哨、玩手机、吃零食,听录音机以及看书报。 不准伸懒腰,跷二郎腿,随地吐痰等有损形象的事。 11、操作员要做到微笑服务,对待业主(客人)友善,热忱,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文明礼貌用 语。 电瓶车操作规定 12、操作员在操作前必须读电瓶车的说明书,并牢记游览车操作。 13、在进行操作前,应先确认车辆无故障后,例如检查电门锁是否在"关"的位置上,电源接插 件是否连上,电压是否正常后,方可进行工作。 14、控制电路的电源开关、右旋钥匙,就可以接通电源,电压表开始显示电压值。 15、操作员应注意显示电瓶车电压的变动情况,表内刻度,盘上有红区(严禁使用立即充电), 黄区(可以使用,最好补充电源),绿区(正常使用范围)。 16、电瓶车行驶过程中,在左右转弯时,应把方向灯打开,看一下倒车镜后是否有车,如无车 时方可转弯 17、操作人员应按交通行驶路线行驶,如在行驶路线中,遇到相应的障碍,应松开加速器的踏 板,放慢速度,然后踩刹车,障碍过去后,再缓缓踩下踏板加度行驶。 18、坡道停车时,应先踩住脚刹踏板,再拦紧车刹手柄,行车制动时,应先放下右脚的加速踏

广州市推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推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 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广州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建设,加强充电设施的规范管理,促进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和《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等文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规划编制、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行业发展、布局规划,以及行业指导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级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充电设施行业发展、布局规划,以及行业指导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质监、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安全监管、人民防空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做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充电设施分为个人自用、公共机构及企业专属、公共充电设施三类。

(一)个人自用充电设施是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门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设施; (二)公共机构及企业专属充电设施是指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营运车辆、专用车辆、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共充电设施是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配建停车场、加油加气站、高速服务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及增值服务的充电设施。 第五条鼓励积极利用城市现有场地和设施建设充电设施。适度超前建设个人自用、公共机构及企业专属、社会公共等各类充电设施。 第六条本市推广使用电动汽车及充电设施,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主体在本市投资建设和运营充电设施。 第七条市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级市)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等应当加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和使用规范等方面的宣贯,提高市民安全使用充电设施的意识。联系新闻媒体做好安全、规范使用充电设施和节约用电的公益性宣传。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八条充电设施及配套电网的建设与改造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适度超前、统筹安排、逐步实施”的原则组织编制市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并按照《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执行专项规划

山东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全)

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推进节能减排,规范低速电动车生产和使用管理,依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管理。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低速电动车有关地方标准的制定及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管、组织产品质量检测。山东省公安厅(以下简称省公安厅)负责低速电动车注册登记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企业法人自愿申请,经省经信委审核企业生产条件、省质监局检测产品质量,由省经信委对企业及其产品进行备案,公安部门对车辆进行注册登记的行为。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境内从事低速电动车生产的企业及产品管理。 第五条对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备案管理,采用发布《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低速电动车系指以铅酸蓄电池组、锂离子电池组、氢燃料电池组等为动力源,由功率不大于10KW的电动机驱动的主要用于中短途出行或景区、社区代步的四轮载客车辆。 第二章技术要求 第七条低速电动车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1000kg,乘员不超过4人,总质量不超过1200 kg,最高速度不超过50km/h。 第八条低速电动车的主要技术参数为:外廓尺寸(长×宽×高) ≤4600mm×1800mm×1650mm(4200X1700X1550);出厂时一次充足电经济续驶里程 ≥100km;百公里经济耗电量≤15kwh;侧倾稳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离地间隙≥150mm。 第九条低速电动车电池寿命,铅酸蓄、锂离子等电池应不低于完全充放电1000次,氢燃料电池应不低于2000小时。 低速电动车除以上技术要求外,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强制性标准。 第三章生产企业备案条件 第十条从事低速电动车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企业注册登记、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安全消防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具有与所生产车辆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能力; (四)具备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及试验验证能力; (五)具备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六)所生产的车辆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及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的要求; (七)具备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八)销售的产品有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提供机动车保险; 《低速电动车生产备案条件及考核要求》(以下简称《生产备案条件》)(见附件一)。第十一条企业申请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备案时,应向省经信委提供以下资料: (一)《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见附件二); (二)企业按照《生产备案条件》要求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安全消防等批准文件;

企业电动车管理规定.

电动车行使安全管理制度  一、编制目的: 为规范电动车辆的使用安全及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车辆管理总则: 公司为员工提供电动车存放区,员工应按指定点存放。  车辆存放时尽量上锁、防止车辆 在驾车前应该仔细检查车辆是否有剐、蹭、碰撞、损坏、配件失窃、电量是否充足、轮胎充气是否合适等有关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维修或处理。 做好车辆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保持车况良好。  在行车过程中,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做到安全驾驶,避免发生违章事故,避免疲劳驾驶和酒后驾车。 . 6.车辆使用后必须停放在指定位置。 每天给车辆充电,时刻保持电量满格,。  电动车上路时避免带人行驶。 必须戴安全帽行驶。 五、车辆的维护保养 2.每月20日各班组长必须集中对所有车辆进行整体维护保养,并对车辆进行清洗。 3.电动车在使用前应注意检查车况是否良好,如轮胎气压是否充足,前后刹车是否灵敏,整车有无异响,螺丝是否松动,电池是否充足电。 4.在车辆刚启动时,应缓慢加速,避免瞬间急加速损伤元器件。 5.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行驶中应尽量减少频繁刹车、启动,以节省电能。行驶中刹车时应松开调速把,以免损害电机及其它机件。下车推行时,应关闭电源,以防推行时无意转动调速把,车子突然启动发生意外。 6.充电时应注意,不要使用其它品牌的充电器,每个品牌的充电器与电池的性能是相匹配的,只有专用充电器,才能达到最佳充电效果。 7.充电器内含高压线路,不要擅自拆卸。充电时,充电器上不要覆盖任何物品,应放置于通风处,同时注意防止液体和金属颗粒进入充电器内部,防止跌落与撞击,以免造成损伤。 8.长期不用时,尽量每过一个月充一次电,要将电池里的电充满后存放,防止电量不足的状态下存放。 9.充电时要用配套的专用充电器。因电池配方与工艺不同,对充电器的技术要求也不一样,哪一种充电器充什么品牌的电池可以充满,都不尽相同,所以,不要混用充电器。 10.充电时,充电指示灯显示满电时不要立即停止充电,应再浮充2-3小时。

上海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

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 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交通委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有序发展,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消防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 市国资委市机管局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促进本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的充电设施,包括: (一)自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私人用户提供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法人单位及其职工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在住宅小区内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用充电设施,指服务于社会电动车辆的充电设施,包括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包含生产企业授权经营的整车销售机构(4S店)。 本规定所称的充电设施是指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第二章建设原则 第四条按照“自(专)用为主、公用为辅,快慢结合、分类落实”的原则,逐步在市域范围内形成以住宅小区、办公场所自用、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停车位、道路停车位、独立充电站等公用充电设施为辅的充电服务网络,在对外通道上形成沿放射状城际高速公路为主要轴线的公用充电设施服务走廊。 (一)在住宅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的自用、专用充电设施。 (二)在办公场所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电设施。 (三)在商业、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以及具备停车条件的道路旁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用充电设施。

30省市低速电动车管理政策汇总

30省市低速电动车管理政策汇总 电动车 新能源汽车新闻EV(高凯) · 2015-01-07 11:21 河南省 2014年12月27日,河南省低速电动车委员会成立大会在济源召开。会议上公布了《河南省汽车行业协会低速电动车标准》、《河南省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试行)》。低速电动车行业主要企业共同签署了《河南省低速电动车行业自律公约》。 河南省洛阳市:《洛阳市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于2014 年3月1日起实施。 1、购买低速四轮电动车的消费者需携带车辆出厂合格证、购买凭证、身份证明和保险记录表及车架号、电机号拓印件前往销售点,填写车辆上牌注册登记表并将登记备案资料提交给生产企业,生产企业按《办法》要求办理登记手续,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备案后将车辆牌照和行驶证发给购买者。 2、低速四轮电动车驾驶人员应取得由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C3及以上驾驶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 3、低速四轮电动车参照国家车辆管理有关规定每年进行年检。年检项目和标准由市公安局、市质监局针对车辆外观、底盘、制动、转向、灯光等方面确定,由生产企业负责实施。市工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每年1月至3月,消费者可前往各生产企业设洛阳市辖区的检测点年检。 4、一旦低速四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有关部门将参照机动车,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5、低速四轮电动车允许在我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城市区域内及各县(市)二级以下(含二级)公路及城市道路行驶,行驶时走机动车道并靠右侧行驶。

6、购买低速四轮电动车时,消费者应参照机动车,向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购买保险。年检时应审核保险购置情况,未按规定续保的,生产企业不得对车辆进行年检,未按时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低速四轮电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7、外地品牌低速四轮电动车也能办理牌照,前提是相关企业应到市工信局和市公安局对产品进行备案。 8、低速四轮电动车的报废期限为8年或行驶20万公里,报废程序参照国家车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河南省开封市:10月24日开封市出台了《开封市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及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四轮电动车整车装备质量不超过120千克,最高时速不超过50公里,四轮电动车的报废期限为8年或行驶20万公里,报废程序参照国家车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该办法,对发生交通事故的四轮电动车,相关部门将参照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河南省驻马店市:驻马店市出台了电动汽车管理试行办法,允许低速电动车上牌上路,并有条件的对车型进行补贴:前100台纯电动乘用车的购买者可获一次性财政补贴1万元,之后第101至480台每台给予5000元补贴。补贴车型限于驻马店市内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生产,并在电动汽车推广活动期间销售的纯电动乘用车。这就把范围锁定在河南银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汽车上。 河南省济源市:按照市政府要求,济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济源市公安局、济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研究制订了《济源市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及管理暂行办法》,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于2014年6月25日印发。《管理办法》共七章四十一条,从技术要求、备案管理、产品检测、产品销售管理、车辆运行管理等多个方面做出了相应规定。 河南省长葛市: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政府2014年10月15日印发《长葛市四轮电动车生产及管理试行办法。 安徽省合肥市:合肥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21日发布《关于规范四轮电动车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告》: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生产、销售无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质检报告的非法四轮电动车,违反者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严禁四轮电动车违规上路行驶,违反者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电动车使用管理规定讲解学习

电动车使用管理规定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五日工会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工厂电动车使用高效、规范、安全,切实加强对电动车及驾驶人员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厂区内部货物转运的电动车辆及驾驶人员。 第三条管理责任 (一)管理部负责订定、督导和执行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整改、处分; (二)使用单位负责电动车的管理、调度及日常保养; (三)司机班车辆修理人员负责对电动车进行定期保养; (四)总务部负责电动车售后服务联络、外修事务处理。 第二章驾驶操作规定 第四条电动车属工厂重要运输设备,须由使用部门指定专人驾驶,车辆钥匙及随车工具由指定人员保管,禁止随意借给他人使用。电动车驾驶人员 必须持有机动车辆驾驶证后方能上岗,因驾驶不当导致发生安全事 故,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条电动车行车前的检查工作 (一)检查电解液的水平高度,确保电解液高于极板10-15mm为标准值。若发现电解液缺少时,必须按照以上要求加入蒸馏 水后方能行车(使用免维护电池电动车除外); (二)检查轮胎气压和磨损情况,轮胎花纹的磨损不得超过1mm,超此极限必须更换轮胎; (三)检查电池连接线、电池极柱紧固情况,若有松动务必可靠紧固后再行车; (四)检查制动性能是否正常,观察制动液及油路系统的密封性,发现漏油、漏水故障必须完全排除后方能行车。 第六条电动车行车规则 (一)起步前打开车辆电锁,松开手剎(必须松到位),轻踩加速踏

板,让车辆平稳起步,尽量避免车辆急起步、猛加速、急剎 车; (二)电动车在未启动前不能转动方向盘,否则会影响方向系统性能; (三)尽量避免大雨天气出车,避免车辆因受潮或浸水而直接损坏车底大量电子元器件; (四)电动车在行车途中需要倒车时,必须先将车辆停稳,彻底松开加速踏板,待电机正向运转怠速结束后再拨方向开关到“倒 车”档位,然后缓慢踩下加速踏板倒车。严禁电动车正在前 进(或后退)时,突然改变方向开关而损坏相关轴承和齿轮 机件; (五)随时检查电量,确保电量充足,严禁电动车辆“亏电”行驶,车辆显示快到临界亏电时,必须停止使用,立即进行充电处 理; (六)电动车驾驶员驾驶时必须集中精神谨慎驾驶,不可麻痹大意,在行车中如发现车辆有异常声音出现,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通 知维修人员进行检修,不得私自拆修; (七)电动车长期不使用时,必须每半个月进行一次充电或进行半天行驶保养; (八)电动车使用完毕要停放在指定的充电位置,禁止将车辆乱停乱放,占用通道。驾驶员应对车辆进行必要的检查、清洁整 理,但不可用水直接冲洗车辆。 第七条电动车安全驾驶 (一)电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安全规则、遵守工厂限速规定,车速不得超过15km/h,严禁高速行车; (二)电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车辆限载重量规定,避免因超载行驶导致电机、电控的损坏; (三)电动车驾驶室不得人员超载,货箱内禁止载人、装载危险物品,装运物料时,应关好车门,防止物料散落; (四)电动车仅限于新老两厂内部货物转运,非特殊情况不得离规定区域。 第三章电动车充电操作

电瓶车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电瓶车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我矿施工的主井下井口东西绕道运输大巷因运输距离短,交岔点多,轻、重车辆周转困难,且人工推车的劳动强度大,效率低,暂用人员多。经矿领导同意,在该巷道内使用5吨电瓶车一部,运送矸石、材料等。根据现场的实际,运行的电瓶车不能行驶到各个迎头,只能在合适的车场内进行轻重车辆接车。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行车线路 1、一队把矸石车放到东部轨道大巷内的车场;电瓶车把空车及料车送到东部轨道大巷车场。 2、二队把矸石车放在西绕道北部车场,电瓶车把空车及料车送到西绕道北部车场。 3、三队把矸石车放到东绕道车场,电瓶车把空车及料车送到东绕道北部车场。 4、四队把矸石车存放到西绕道南部车场,电瓶车把空车及料车放到西绕道南部车场。 二、行车管理 1、运通工区当班跟班区长下井后去各开拓队察看矿车情况,了解各队生产安排,需要车皮数量及使用时间,根据各队生产情况合理分配车皮。 2、空车线车皮要及时拉走,不能积压车皮太多,各迎头重车必须及时拉出,运输不紧张时,必须确保各迎头无重车。 3、各队迎头不出矸时,迎头空车不得超过6车,否则处罚使用单位50元/车。

4、车皮供应必须按要求送至指定地点,否则处罚电瓶车司机50元/次。 5、电瓶车拉、送车时各队必须保持车场通畅,保证车皮可以及时顶进、重车及时拉出,不得拖延电瓶车运行时间。 6、各单位的空车、重车不得占轧道岔,妨碍其他单位出车,凡是占轧道岔妨碍出车的,则处罚岔妨碍出车的单位100元/次。 7、其它相关事项参照《提升运输管理办法(暂行)》第五章之规定执行,凡是发现与以上条款冲突的,则按以上条款执行。 8、其他未尽事宜,随时进行补充调整。 xx年九月三十日

电动车管理办法

物业园区电动车管理办法 一、目的: 加强、规范园区业主电动车出入、停放、充电管理,规劝、制止私拉电线行为,预防电动车充电而引起火灾事故发生,预防电动车偷盗行为发生,为各园区内电动车的管理提供实施措施。 二、范围:适用物业各部门、管理处 三、职责: 1、公司秩序部负责园区电动车管理办法的制定、审核、评定。 2、公司秩序部对管理实施效果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加强纠正整改。 3、各案场管理处负责电动车管理办法实施、培训学习。 4、各管理处部门工作人员负责住户宣传教育、合理管控、巡查巡检、有效管理。 5、各管理处对园区内住户的电动车丢失、乱停放、充电安全、防火安全负责。 四、程序: 防火安全宣传: 1、各部门、管理处根据自身园区特点,规范管理电动车做好前期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宣传条幅、宣传栏、短信、温馨提示、背景音乐等手段进行广泛宣传,提高业主对电动车的使用安全性、有效性管理。 2、开展园区业主座谈会,对楼栋、楼道内外私拉电线容易引发火灾的常识进行宣传,针对性的提出合理化整改建议。确实

加强电动车管理有效控制。 电动车进出门岗的管理: 1、各管理处统一购置电动车门禁出入卡,非机动车辆与机动车辆进出卡要有所区别。对进出电动车必须要核实凭卡出入。 2、门岗要严格执行收发卡制度,落实收发卡率100%。 3、秩序主管及秩序班长负责电动车充电的安全防火培训及监督工作。 4、秩序部对各案场门岗电动车监管工作实施检查,对 不符合标准的给以相应处罚,对做的好的小区实施奖励。 6、装修工人的自行车、电动车一律不许进入园区,要规划地点集中规范停放并管理。 电动车停放管理: 1、园区内不管是高层还是多层一楼单元内或地下室走廊、过道严禁停放非机动车辆。及时发现、引导业主将电动车停放在非机动车停车位。 2、管理处秩序部负责区域内看管电动车停放工作,并 登记核实进出住户的具体姓名,防止可疑人员实施电动车偷盗。 3、管理处秩序部设立的巡逻岗,要在24小时不间断加强巡查,特别是对集中停放电动车位置重点实施重点防范。 4、巡逻岗如发现电动车出现破旧、漏电、线路老化、损坏严重的车辆,应及时报告管理处并做好登记,由专人负责通知业主进行有效处理。 电动车充电管理:

机关单位电动车使用管理制度

机关单位电动车使用管理制度 一、编制目的 (1) 二、车辆管理总则 (1) 三、车辆的使用 (2) 四、车辆的停放 (3) 五、车辆的维护保养 (3) 六、车辆的维修 (4) 七、违规处罚及事故处罚 (4) 一、编制目的 为规范**单位电动车辆的使用及管理,确保电动车辆的有序高效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车辆管理总则 1、**处、**处处室负责人为所属科室电动车辆的第一责任人,为电动车辆的使用及管理负总责。 2、电动车使用过程中出现违章、事故等问题,驾驶人负主

要责任。 2、电动车辆为办公所用,原则上不可公车私用。 3、在行车过程中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做到安全驾驶,避免发生违法事故,严禁疲劳驾驶和酒后驾车。 4、做好车辆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保持车况良好。在驾车前应该仔细检查车辆是否有剐、蹭、碰撞、损坏、配件失窃、电量是否充足、轮胎充气是否合适等有关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或处理。未及时上报或处理者由驾驶人对使用后产生的后果负一切责任。 5、实行定人定责制度,每位监管人必须保管好车辆,如因自身原因监管不善导致损坏或丢失,由监管人自行解决。若非人为损坏,报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车辆管理制度统一进行修理。 6、每天给车辆充电,时刻保持电量满格,不能因个人原因导致工作受阻。否则造成的工作失误,按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罚。 7、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个人原因配件损坏或丢失,由使用人自行承担维修费用,监管人有连带责任。 三、车辆的使用 1、需求车辆者必须填写《电动车使用登记表》。经过监管人

同意才可以借用,借用后对车量造成的损失应由借用人自己解决。 2、节假日、双休日钥匙交由监管人保管,需要借用同样签写《电动车使用登记表》。 3、如因紧急情况未能签写《电动车使用登记表》,在使用后 24小时内补齐手续。 四、车辆的停放 1、车辆分别停放在***停车场,做到整齐有序。 2、车辆使用后仔细检查车轮、车胎、电量、车闸等是否完好,做到不影响第二天的工作需求。 3、充电器由监管人专人保管。 五、车辆的维护保养 1、每月15日各使用人必须对所有车辆进行整体维护保养,并对车辆自行进行清洗。 2、电动车在使用前应注意检查车况是否良好,如轮胎气压是否充足,前后刹车是否灵敏,整车有无异响,螺丝是否松动,电池是否充足电等。 3、在车辆刚启动时,应缓慢加速,避免瞬间急加速损伤元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电动车)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一、厂内的车间、仓库的安全出口门、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的宽度必须按规范设置。 二、所有的疏散出口、楼梯、走道必须配置相应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 三、上班时,生产车间、仓库应保证安全出口畅通,安全出口不得上锁。 四、车间、仓库应按规定存放物品,不得堵塞通道。 五、各部门负责人应按规定定期检查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是否完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一、公司消防设施器材由人事行政部管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器材。 二、对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建立档案管理。 三、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应定点存放、定人保养、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存档。 四、对全公司职工进行教育,要求员工爱护消防设施器材,对刻意破坏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 将要求赔偿,并提出惩处。 五、公司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 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等消防那轧器材、设施、并保持消防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一、公司消防科管理职能部门每月一次对各部门进行防火检查,对所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责令其 限改,并督察整改到位。 二、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每月组织一次消防安全会议,讨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火灾 隐患及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三、工厂各部门收到火灾隐患整改同时后,应抓紧督促有关人员落实整改措施,一时无法整改的部 门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四、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有关负责人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工厂安全责任人或消 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五、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工厂负责整改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做

电动车使用管理制度

电动车使用管理制度 一、编制目的:为规范公司车辆的使用、管理,明确责任,确保车辆的正常安全行驶特制定本制度。 二、车辆管理总则: 1、公司车辆为办公所用,不可公车私用,需求车辆者必须签写《车辆使用登记表》,使用完毕后,必须立即交还钥匙。 2、在驾车前应该仔细检查车辆是否有剐、蹭、碰撞、损坏、配件失窃、电量是否充足、轮胎充气是否合适等有关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或处理。未及时上报或处理者由驾驶人对使用后产生的后果负一切责任。 3、在行车过程中,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做到安全驾驶,避免发生违章事故,严禁疲劳驾驶和酒后驾车。并严禁带人行驶。 4、实行定人定责制度,使用人必须保管好车辆,使用期间如因自身原因保管不善导致损坏或丢失,由使用人自行解决。若非人为损坏,报上级领导审核后按规定统一进行修理。 5、车辆使用后必须停放在指定位置。 6、及时给车辆充电,使用人使用后发现电量剩余2至3格后及时通知车辆管理人充电,不能因个人原因导致工作受阻。 三、车辆的使用: 1、每日各保管人必须签写《电动车使用登记表》,内容包括:车辆编号、使用人、领用日期、工作内容、归还签字、归还时间。 2、需求车辆者必须签写《车辆使用登记表》,借用后对车量造成的损失应由使用人自己解决。 3、如因紧急情况未能签写《电动车使用登记表》,在使用后24小时内补齐手续。

四、车辆的归还: 1、每日使用后必须当天把钥匙交回。(因工作需要未能及时归还必须提前说明,事情解决后24小时内补齐手续)。 2.车辆归还后停放在指定位置,做到整齐有序。 3.车辆使用后仔细检查车轮、车胎、电量、车闸等是否完好,做到不影响下次的工作使用需求。 五、车辆的维护保养 1.每月20号对所有车辆进行整体维护保养一次,并对车辆进行清洗。 2、电动车在使用前应注意检查车况是否良好,如轮胎气压是否充足,前后刹车是否灵敏,整车有无异响,螺丝是否松动,电池是否充足电。 3、在车辆刚启动时,应缓慢加速,避免瞬间急加速损伤元器件。为了延长电池、电机的寿命,在车辆启动、爬坡时应用脚踏助力。 4、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行驶中应尽量减少频繁刹车、启动。行驶中刹车时应松开调速把,以免损害电机及其它机件。下车推行时,应关闭电源,以防推行时无意转动调速把,车子突然启动发生意外。 5、充电时应注意,不要使用其它品牌的充电器,只有专用充电器,才能达到最佳充电效果。 6、长期不用时,要每过一个月充一次电,要将电池里的电充满后存放,切忌不能在亏电的状态下存放。 违反以上各项规定造成的事故和损失由事故责任人承担。

福建省低速电动汽车示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_条据书信

福建省低速电动汽车示范运营管理暂行办 法 低速电动车广泛的定义可以涵盖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汽车等。下文是橙子收集的福建省低速电动汽车示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福建省低速电动汽车示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深入实施生态战略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12号)精神,大力发展绿色交通,缓解能源,环境压力,推进和规范低速电动汽车示范运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低速电动汽车系指以铅酸蓄电池组、锂离子电池组等为动力,由功率不大于10KW的电机驱动,主要用于中短途出行的纯电动四轮载客车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福建省境内从事低速电动汽车生产的企业及产品管理。对投资低速电动汽车生产的项目应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申请备案;对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实行准入管理,采用发布《福建省低速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省经信委负责低速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低速电动汽车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省质监局1 / 6

监督产品质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低速电动汽车道路交通管理安全要求。 第二章主要技术要求 第五条低速电动汽车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1450kg,成员不超过5人,总质量不超过1800kg,最高速度不超过70km/h。 第六条低速电动汽车主要技术参数为:外廓尺寸(长×宽×高)≤4600mm×1800mm×1700mm;出厂时一次充足电经济续驶里程≥100km;百公里经济耗电量≤15kwh;侧倾稳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离地间隙≥120mm。 第七条低速电动汽车电池寿命,电动汽车电池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铅酸蓄电池应不低于完全充放电500次、锂离子电池应不低于完全充放电1000次。 低速电动汽车除以上技术要求外,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第三章备案及检测 第八条由省经信委负责制定和颁布《福建省低速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明确低速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条件、申请及考核程序。 第九条本省范围内从事低速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必须向省经信委申请准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省经信委组织对其进行成产条件现场考核。通过低速电动汽车生产条件现场考核,经公示无问题的企业,2 / 6

电动车充电管理规定试行

电动车充电管理规定 为规范公司员工电动车的管理,给员工电动车的充电供方便,确保充电安全,公司本着以人为本,保障职工安全宗旨,特制定本规定。 一、人事行政部负责电动车充电处的管理,行政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行政部应定时进行安全检查。 二、本充电处只限本公司内部员工上下班车辆或公司内住宿人员外出车辆充电使用。特殊情况须报告人事行政部,经同意后方可使用。充电人员对充电器二芯插头至连接车体线路、车体本身和充电过程负全责。 三、本充电处只限电动车刷卡充电。充电人员不得更改线路和开关,若因更改线路、插座和开关,私接插座以及一座多充现象引起的火灾及其他伤害,造成公司及他人人身伤害及经济损失的由车辆所属员工负全部责任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四、电动车按规定充电时间停放充电。不充电或充电完毕的电动车尽量不放置在充电位置,以方便其它电动车充电。 五、停车棚充电处共有15个位置供充电,由行政部按时进行停车棚供电控制;因充电时间过长,充电器、电瓶、线路陈旧老化、电动车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灾及其他伤害,造成公司及他人人身伤害及经济损失的由车辆所属员工自行负责。 六、充电卡管理使用须知: 充电卡由行政部张三、李四统一管理充值,需充电员工可至行政部张三、李四处缴纳充电卡质量保证金50元/张,充电卡可进行充值为30元—100元金额,充电每小时扣费金额为1元,员工可长期持卡使用,卡内

金额不足可至行政部张三、李四处进行现金缴纳充值后可再次使用。 员工离职或不再需要充电卡使用,可持卡至行政部张三、李四处退还质量保证金50元/张及卡内余额。 充电卡为无记名、无密码使用,使用人须谨慎保管,如有遗失自行负责,公司将不再退还质量保证金。如需再次领卡充电使用须再次缴纳质量保证金。 由行政部工作人员每月盘点充电卡发放明细,保管人员遗失充电卡予以缴纳50元/张购卡金额。 七、员工在电动车充电前应进行安全状态确认,对充电器、插座、插头、线路进行检查,坚持做到多闻、多看、防止线路过热引发事故。行政部应重视日常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当即处理,无法当场解决的问题应向领汇报。 八、严禁在恶劣天气情况下充电,行政部将视天气情况,以安全为前提关闭充电处的总电源;具体停充电日人事行政部负责通知。大雨天气若未关闭电源,员工进行充电时,应仔细观察充电处有无漏水漏电现象,以防短路引起火灾及人身伤害事故,若应此原因引起的火灾及其他伤害,造成公司及他人人身伤害及经济损失的由车辆所属员工自行负责。 九、充电器应保证散热正常,禁止将衣物、塑料制品、易燃易爆等物品与正在充电的充电器接触。 十、人事行政部负责解释和完善本规定,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人事行政部 2017年10月28日

电动车使用管理规定

物业电动车使用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规范电动车的使用,加强电动车的管理,延长使用年限,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全体使用电动车的岗位人员。 三、电动车配备情况 四、驾驶人员守则 1.遵纪守法、服从管理,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爱岗敬业,恪尽职守,维护公司资产,做好本职工作; 3.熟读《使用说明》和《维修手册》,严格按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守则操作与维护; 4.时刻保持车辆的完好与整洁; 5.时刻铭记公司的服务宗旨,文明、安全驾车、礼貌服务。 五、车辆管理总则 1.公司车辆为办公所用,原则上不可公车私用,使用完毕后,必须立即归还; 2.在驾车前应该仔细检查车辆是否有剐、蹭、碰撞、损坏、配件失窃、电量是否充足、轮 胎充气是否合适等有关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或处理。未及时上报或处理者由驾驶人对使用后产生的后果负一切责任; 3.部门责任人应监督驾驶员做好车辆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保持车况良好; 4.在行车过程中,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做到安全驾驶,避免发生违章事故,在过弯道和过 减速带时,注意减速;在平时的驾驶过程中,注意保持正常的速度,不得超速行驶,更不得飙车;严禁疲劳驾驶和酒后驾车; 5.实行部门负责管理制度,每位使用人必须保管好自己的车辆,如因自身原因保管不善导 致损坏或丢失,由使用人自行解决。若非人为损坏,经部门负责人报公司领导审核后按规定统一进行维修; 6.车辆使用后必须停放在指定位置; 7.每天给车辆充电,时刻保持电量满格,不能因个人原因导致工作受阻;

8.电动车不得开出***区域,不得交给非专业人员试驾,(如遇客人要求试驾,我们应该礼 貌拒绝),若发现员工搭乘电动车者,将按照后面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9.行驶时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范驾驶; 10.严格按照处罚规定对违规现象进行处罚。 六、车辆的使用 1.在使用区域内如果道路泥泞,严禁使用电动车 2.每次领用人在使用前后按照规范填写《电动车使用登;记表》(见附件一); 3.车辆钥匙由各部门负责人持有,需求车辆者必须经过部门负责人同意才可以使用,并签 写《电动车使用登记表》,使用后对车辆造成的损失应由使用者进行责任追究承担; 4.节假日值班期间,车辆钥匙交给总值班负责人,车辆借用同样应签写《电动车使用登记 表》,经值班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使用; 5.如因紧急情况未能签写《电动车使用登记表》,须电话申请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使用, 在使用后24小时内补齐手续。 七、电动车警用装置使用的规范管理 配置有警报器、警灯、喊话器的电动车,未达如下情况,不得擅自使用: 1.使用部门:秩序维护部 2.使用区域:项目内 3.可以使用情况: 八、车辆的归还 1.每日使用后必须当天把钥匙交回。(因工作需要未能及时归还必须提前说明,事情解决 后24小时内补齐手续); 2.车辆归还后停放在指定位置,做到整齐有序; 3.车辆使用后仔细检查车轮、车胎、电量、车闸等是否完好,做到不影响第二天的工作需 求; 4.充电器由各部门负责人保管。 九、车辆的维护保养 1.各部门负责人有义务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查和清理,每月20日,部门负责人对车辆进行 定期检查; 2.电动车在使用前应注意检查车况是否良好,如轮胎气压是否充足,前后刹车是否灵敏, 整车有无异响,螺丝是否松动,电池是否充足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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