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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安徽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安徽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安徽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安徽大学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学制和修业年限

第三条我校本科教育标准学制为4年。

第四条本科教育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设置3至6年弹性修业年限,相关规定如下:

1.学生一般应在4年标准学制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完成学业。

2.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不少于3学年、提前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3.学生可以申请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因出国(境)留学等学业原因或身体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连续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休学并保留学籍;休学时间一般以学年为单位,累计不超过2次,累计时长不超过2学年。

4.休学并保留学籍时间计入最长6年的修业年限之内,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新生应持安徽大学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说明理由并提交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假期一般不超过2周;未请假、请假未准或逾期2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事由之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校在新生报到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正式学籍和“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电子注册、发放学生证;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且不予退费;对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由本人申请,所在院(系)和教务处签署意见,经分管校长批准后准许保留入学资格1

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学籍;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返家治疗,不办理手续者,取消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医疗费用等均由学生自理,不享受本校在籍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在校生必须遵照学校规定办理报到和注册手续后方获得和存续学籍;注册条件、程序等事宜规定如下:

1.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在校生须在每学年开学前一周内,按照学年学费、住宿费、教材代收代支费等规定费用标准足额存入学校统一发放的银行卡中,财务处扣取后向学生所在院系提供收费凭证。

2.教务处根据学生缴费信息,在教务管理系统中进行学籍电子预注册。

3.在校学生每学年、学期在规定期限内,持学生证在本人所在院系办理报到和确认注册手续后方存续学籍。

4.学生学籍经电子注册和确认后,其教务系统相关信息通道方自动打开,学生可根据需要进行个人信息资料查询、选课、考试等;教师和管理人员遂可对其进行学籍管理,打印学生名册、录入学生成绩等。

5.未按学校规定缴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教务处依据学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向教育部信息平台进行新生和在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未经学籍注册的学生不能上报毕业生电子注册数据。

第十条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包括以下情况:

1.因请假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

2.办理休学手续后,休学期未满且未经批准即返校者。

3.未按规定缴清学费、住宿费者。

暂缓注册学生须提交报告,说明情况并附相关证明(所在地政府证明、病假附医院证明),办理请假或延迟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2周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各院(系)教学办公室在每学期开学后1周内,接收并汇总请假、暂缓注册学生名单并向教务处报送备案。

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特殊情况可申请分学期缴费、注册;学校按照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为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选课与考勤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根据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简介的要求进行选课,并按照教学进程安排完成学业;学生非经选课不得参加听课和考试,不能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三条学生在一至四学期内每学期选课一般不超过24学分,对上学期成绩在专业年级排名前10%的学生,选课可放宽至30学分;从第五学期开始,所有学生选课放宽至30学分;在规定时间内,学生可以调整本人所选课程。

第十四条学生必须按时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课程和其他规定环节教学活动,不能按时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第十五条学生请假3天以内的,通过班长携相应证明交由辅导员审批;请假3天以上至1周的,由院、系教学办公室审批;请假1周以上的,由院长或系主任审批并送教务处备案;学生请假1天以上,应当填写请假单,经审批后,将请假单送院、系教学秘书存查,假满到教学秘书处销假。

第十六条对多次迟到、早退或旷课的学生,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据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四十三条和《安徽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安徽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相关条款处理;学生缺席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活动的学时数,正常上课期间以8课时/天计,实习(实践)环节以4课时/天计(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五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安徽大学考试纪律,持学生证和其他规定证件,参加规定课程和教学环节考核(以下统称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学生可在课程考核结束1周后,通过网络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查询考核成绩。

第十八条学生旷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学时数1/3或缺交课程作业、实验报告达1/3的,该课程的授课教师可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学生应予重修;授课教师另须将有关情况通知学生所在院、系,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九条学生有作弊等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视其违纪情节,由学生管理部门依据《安徽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安徽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给予批评教育及其他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考核可采取考试、考查等形式;课程考试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记分,课程总评成绩以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占一定比例;考查或实践性环节课程成绩可按五级分制记分,即优秀(95)、良好(85)、中等(75)、及格(60)、不及格(60以下)。

第二十一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

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考核、鉴定一般每学年1次;对违纪学生,按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结合“体育俱乐部”教学相关规定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课学生,应持校医院证明,经体育教学部审核和教务处批准后,可根据考勤和课内教学等情况获得学分。第二十三条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课程(不含选修课程和实践环节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准予免费参加补考1次;补考及格可获得相应课程“及格”等次学分(学籍表标注并按60分记载);各教学单位应在学期第2周之前安排补考完毕。

第二十四条学分制成绩记载实行学分绩点制,课程绩点是评价学生课程成绩高低的重要指标,是学生综合测评、申请辅修、毕业和获得学位的重要依据,课程考核成绩与课程绩点的换算关系如下:

第二十五条平均学分绩点GPA(Grade Point Average)是综合评价学生成绩高低和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计算公式是

第二十六条交换生、转学生或根据校际跨校修读课程协议在我校学习的学生,其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我校相关院系初审、教务处审核后,依据相应办法予以承认。第六章重修、辅修、免听与免修

第二十七条重修及重考规定如下:

1.违规、违纪、旷考、补考不及格学生,一律重修。

2.请假缓考、选修课程、实践环节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应予重修;其中选修课程选择重修之外,也可改修其他规定的课程或放弃,重修课程考核成绩按实际成绩评定记载。

3.学生如对某门课程考核成绩不满意(及格,但课程绩点较低),可以选课重修;重修课程考核成绩按最后一次实际评定成绩记入学籍档案。

4.重修学生须按规定办理申请、缴费手续,重修课程学分费标准按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未经办理重修申请与缴费手续或未履行选读某门课程规定程序的学生,不能进入该课程听课、考试、考核成绩录入等环节。

5.重修方式,一般随下一年级或其他专业开出的同类课程听课,但其课程学时不得少于原计划学时,考核考试随听课班级同时进行;特殊专业课程组班重修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对量大面广的公共基础课重修课程,可由教务处与有关教学单位统一组织,滚动开课。

第二十八条辅修规定如下:

1.学校鼓励学生选择主辅修和攻读辅修双学位,前3学期学生凡修满本专业60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在

2.5及以上,均可以在第4学期申请辅修第二专业。

2.学生修满本专业课程学分,辅修修满第二专业课程25学分及以上者,颁发辅修证;修满第二专业课程50学分及以上(含毕业论文学分)者,可申请第二专业学士学位;辅修证书颁发、第二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及其他相关事宜依据本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以及《安徽大学本科生辅修第二专业实施细则》等规定执行。

3.辅修第二专业课程学分不能冲抵主修专业“学科专业教育模块”任何课程学分。

第二十九条免听与免修规定如下:

1.学生一般不可免听课参加选定课程考试。

2.对自学能力较强,在此前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3.2及以上者,除政治理论课、实践性教学环节等特殊不可免修课程外,每学期可以申请不超过两门课程免听。

3.申请程序为在开学一个月内,到所在院、系填写《安徽大学免听课申请表》,提出免听课充分理由,任课教师同意后,经开课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才可免听课、参加考试和获得学分。

4.重修课程因时间冲突,学生不能坚持全程听课,应当提出申请,经院、系和任课教师同意后,可以部分免听或全部免听,但须与任课教师保持联系并完成教师布置的学习任务和参加课程考试;未办理免听手续,任课教师有权取消其参加重修课程考试资格。

5.学生已取得我校认可的相应课程学分,可以申请免修。申请程序为,学生填写《安徽大学课程免修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所在院、系及教务处审核、批准后,予以承认;独立开设的实验课不可以免修。

第七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在标准学制前两年内申请转专业(具体规定详见《安徽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转学:

1.符合招生章程“高分转专业”规定条件的一年级新生。

2.第一学期考核成绩等条件符合学校及转出、转入院系规定的学生。

3.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学校其他专业学习并完成学业的;其中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4.学生确有特长,本人申请并经学校考核证实,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5.学生确有特殊困难,本人申请并经学校考核证实,不转专业、转学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三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转学:

1.入学未满1学期新生或标准学制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学生(符合招生章程规定的高分转专业情况除外)。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拟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拟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3.已有一次转专业、转学经历者。

4.招生时确定为国防生等定向、委托培养者。

5.艺术类与非艺术类互转者。

6.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7.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及转入学学校体检标准者。

8.应予以退学者。

9.受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学生及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二条申请转专业、转学学生一般应在每学年开学前按以下规定办理:

1.校内转专业的,按照《安徽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执行;一般由符合条件学生本人申请、经所在院(系)同意、拟转入院(系)同意、教务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长审批。

2.学生在本省内跨校转学的,由本人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经所在院、系及教务处审查、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3.学生跨省、跨校转学的,由本人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商转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按照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区公安部门。

4.跨境转学,按国家留学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1.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时间1/3以上者。

2.一学期请假(包括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

3.因特殊原因或困难须中断学业,本人申请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4.休学时间单位及修业年限按本规定第四条执行。

第三十四条休学程序及相关事宜规定如下:

1.学生填写《安徽大学学籍异动申报表(休学)》,持有关证明(包括家长意见),经所在院、系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后,发给休学证明书。

2.院(系)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生所在院(系)发给学生休学通知,再按规定办理手续。

3.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往返交通费自理。

4.因病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5.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该学生不享受其他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五条学生自费出国(境)留学,经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同意,分管校长审批,6年最长学制之内,可申请休学并保留学籍1年并按国家留学相关规定办理手续;期满之前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学校将作取消学籍和取消电子注册处理;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其他待遇。

第三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须在次学年开学前(选课结束前)向学校书面提出复学申请;特殊情况复学学生须提前2周向所在院(系)和教务处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应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并根据选修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三十七条复学申请须经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休学一年期的学生须转入下一年级同专业学习;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院(系)、教务处研究报经分管校长批准后,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八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如要报考其它学校,必须先办理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取消学籍手续。

第九章告诫、退学警告、退学

第三十九条教务处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籍审核并发布审核通知,其“告诫、退学警告、退学处理”均为学籍管理措施。

第四十条学生一学期不及格课程总学分大于等于10,但小于14,予以告诫。

第四十一条学生一学期不及格课程总学分大于等于14,予以退学警告。

第四十二条对受告诫、退学警告的学生,由教务处发出告诫、退学警告通知书,由院、系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及家长签字后,通知书原本送回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

1.退学警告次数累计达到3次者。

2.告诫、退学警告次数累计达到4次者。

因以上两种情况退学学生即因学业成绩不及格按学籍管理规定需退学者,在本人申请、家长担保、院(系)同意并获得学校批准的情况下,可在校试读1次;试读后如再次发生告诫或退学警告者,予以退学。

3.休学期满2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或连续休学2年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4.开学后,超过学校规定2周期限未注册而无正当事由且未履行规定手续者。

5.报到并注册后,未请假离校或请假未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者。

6.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在最长6年修业年限结束未完成学业者。

7.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8.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四十四条退学处理程序及相关事宜规定如下:

1.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系填写报表,院、系领导签署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长审核批准。

2.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证明书)送达退学学生本人,同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取消学籍电子注册。

3.退学学生,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入学前是在职职工的,回原单位由原单位按规定安排。

4.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依照《安徽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办理。

第四十五条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不可以申请复学。

第十章毕业与学位授予、提前与延期、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六条学生毕业前,学校对其在校期间的表现作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品德修养、学业成绩、遵纪守法等方面。

第四十七条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在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达到所在专业本科毕业要求的学生,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本科毕业证书;修完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实践环节并取得规定学分,基于主修专业教育部统一印制防伪毕业证书,依主、辅修次序予以标注;对无学籍学生不颁发任何形式学历证书。

第四十八条对准予毕业的学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安徽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对已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且系统辅修完跨学科门类专业所有课程、完成所有实践环节并取得相应学分者,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颁发辅修第二学士学位证书(第二证);证书使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防伪证书,注明“第二专业”;如主、辅修专业属同一学科门类、授予学位相同,一般不再另授辅修专业学位证书。

第四十九条学校鼓励提前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应修基本学分、且满足毕业其他相关要求的学生申请提前毕业,相关规定如下:

1.提前毕业的时间,依据本规定第四条执行,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2.提前毕业学生按本科教育4年标准学制、培养方案应修基本学分要求缴纳学分费和其他规定费用;对提前毕业的期限,在缴清专业学分费基础上,可酌情减免专业学费。

3.拟提前毕业的学生,需提前一年(拟提前一年者在第五学期的11月之前,拟提前半年者在第六学期4月之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由学生所在学院进行审核、批准后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定出提前毕业的修读计划,报教务处备案。

4.获准提前毕业学生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满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随同期毕业学生颁发。第五十条4年标准学制学习结束,未能修满年级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最低学分要求者为延期毕业学生,相关规定如下:

1.已获得总学分在150学分以下的,留校编入相应专业下一年级继续修读,否则将作为自动退学处理。

2.已获得总学分在150学分以上的,本人选课后可申请免听,经院系同意、教务处批准,可参加相应学分课程重考。

3.延期毕业学生自第5年开始应按学校规定标准缴纳专业学费和其他规定费用,其中须跟班学习者,另按照相关规定另缴纳住宿费。

4.延期不超过最长6年学制。

第五十一条结业及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1.学生4年标准学制修业期满,至少获得本专业毕业所需总学分的3/4,且其他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申请结业。

2.学生在学校规定最长6年学制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获得规定的各模块学分和毕业总学分,但也未达到退学规定者,准予申请结业。

3.结业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4.最长6年学制之内,允许欠缺6学分以下结业生申请返校重考1次;考试通过,可予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但不授予学位。

5.结业学生重考不单独命题、考试,考试随在校生的期末考试(或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同时进行,并应在该门课程开课时报名登记。

第五十二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核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学生入学后,修满本专业毕业所需总学分四分之三的,允许报考次年的硕士学位研究生。

第五十四条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第五十五条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实行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学生应当积极配合学校做好毕(结)业信息采集工作;学校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六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予以追回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告证书无效、取消电子注册。

第五十七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辅修证书和第二学士学位证书应妥善保存,如有遗失,经本人申请、公告遗失、学校核实等规定手续后,学校可再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等效。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学校行政主要领导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直接主管责任人,承担领导、协调和监管责任;教务处、学生处负责人承担组织实施责任;院系行政负责人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

第五十九条教务处主管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课程成绩管理、审核和学籍异动处理等相关工作;在校生、毕业生因需办理学籍和成绩证明,须使用教务处统一

印制的证明文本和安徽大学中英文成绩单并加盖安徽大学学籍专用章后方为有效。

第六十条艺术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按《安徽大学艺术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执行,“文典学院”及其他培养类型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另文规定。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安徽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安徽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

附件:

安徽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以学生为本”教育理念,进一步推进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改革,同时也为进一步规范本科生转专业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安徽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转专业工作组织及其职责

(一)学校转专业工作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领导,教务处具体负责,职责为:制定转专业工作管理办法,确定工作日程,审批院系工作方案与转出、转入学生资格及名单等。(二)院系转专业工作由院系领导及相关人员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包括:制定本院系转专业实施方案,包括转出与转入接收条件、考核内容、考核方式等;接受学生咨询与报名;组织考核;报告拟接收学生名单等。

第三条各院系须加强有关专业调研及相关社会需求的预测工作,加强对学生专业选择的指导;在充分尊重学生兴趣爱好和专业潜能的基础上,如有出现报转专业人数不平衡、无法全部满足学生选择需求的情况等,各院系须采取学生GPA排名即已修完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名等遴选办法,确保公平与公正。

第四条转专业的类型及申请条件

本细则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本科教育的全日制学生,具体类型及申请条件分列如下:(一)新生转专业

新生入学报到注册后,符合当年招生章程规定的转专业考分及其他相关条件的学生可申请转专业。

(二)定额转专业

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提交转专业申请,经考试选拔合格的在定额内办理转专业手续:

1.第二学期的在校生;

2.第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本年级、专业排前20%的学生(学生所选修学分不得低于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学分);

3.选修课、必修课全部及格;

4.通过转入专业所在院系的选拔、考核。

(三)其它转专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转专业:

1.学生确有特长,并能提供充足的理由,由所在院系推荐,转入院系考核证实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确认,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3.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经学校审核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4.学生申请“降转”即志愿转入比所在专业录取投档分更低的有关基础学科专业下一年级的。第五条转专业的办理程序

(一)新生转专业

新生报到入学后,在开学第一周或有关文件规定时间内,根据学校公布的各院系转专业的名额和条件,申请并报名和填写相应表格,转出院系同意后,转入院系考核同意,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长审批。

(二)定额转专业

1.第一学期期末,各院系向学校提交工作方案,包括:拟接受专业和人数、接收条件、考核方式及建议考试科目等,教务处审核后再统一向全校发布。

2.第二学期第2周为各院系接受转专业学生报名时间。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填写《安徽大学学生学籍异动申报表──转专业》(一式2份,学生只可选择1个转入专业作为本人志愿),提出申请,转出院系同意后,送交拟转入院系。

3.第二学期第3周为拟转入院系审核资格和考核时间,申请学生凭学生证和身份证参加转专业考核。

4.第二学期第5周拟转入学院根据考核结果,提出转入学生名单,签署意见后,将同意转入学生的《安徽大学学生学籍异动申报表──转专业》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学校审批后将结果通知转出和转入院系,并在校园网上公布。

5.转专业的学生第三学期按转入专业进行选课学习,第一、二学期所选修的原专业课程可作

为跨专业选修课程。

(三)其它转专业

拟转专业学生填写《安徽大学学生学籍异动申报表──转专业》,在新学期开学之前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院系考核同意、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长审批,在学期前两周完成有关手续。第六条院(系)转出比例一般不超过该专业上年度招生人数的20%、转入学生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该专业上年度招生人数的5%。

第七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1.实行学分制院系,标准学制3年级以上学生或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二分之一及以上学生;

2.实行学年学分制的艺术学院,修业满2学年的;

3.已转过1次专业的;

4.文科转理工科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徽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的。

第八条申请转专业学生须负担必要的测试、考核费用,转入后须按转入专业、年级学费标准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学生收取转专业费。

第九条学生转专业后,必须严格遵照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完成学业,相同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学分可以抵认,原专业课程学分可作为选修课学分认定,学生另必须补修转入专业所缺相关课程,必须取得转入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后方能毕业。

第十条转专业学生原专业的必修课要求不低于转入专业相同课程的,可以认定已获得的成绩和学分,否则应予以补修;原专业所修的其他课程转为新专业的跨专业选修课程的认定由转入院(系)负责,教务处审核。

第十一条院(系)内转专业、校内外合作项目专业、文典学院等特殊类转专业工作参照有关条款执行,有关院(系)的转专业方案须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事先凭有关证明(因病请假须附学校医院证明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并报教务处备案,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特殊原因需超过两周者,应当事先经教务处批准,假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并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向学校申请入学时,须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本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2021年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欧阳光明(2021.03.07)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创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职教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对象为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的学生;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学校可取消其入学资格。可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报到注册。 第三条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应在二个月内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包括入学资格,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学校应在三个月内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报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凡按专业大类招收的学生,新生入学后可不按专业方向注册。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由学校进行处理。 第二章成绩考核

第六条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考核成绩应按学期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条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考试和考查的科目由各校根据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考核方式、考试题目由各校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 第八条操行评定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操行评定每学期或每学年进行一次,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操行评定不合格者,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九条实操训练、课程设计、综合实验、实习等和结合专业的生产劳动均应进行考核。 第三章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条学生转学、转专业均应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其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1、转专业,由学校审核批准。 2、转入其它学校者,须经原学校及转入学校同意,同一地区的,报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省内跨市的,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省的,须报两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接受普通高中或其它同层次学校转入的学生。 第四章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并发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一、学籍的取得与保持 1、根据地方政府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定,学校招收常住户籍在本辖区内达到小学毕业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历的适龄儿童。 2、新招收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入学通知书》,到学校按规定程序完清报名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凭学生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或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周。 3、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取得相应的一个由教育局下达的全区统一编排的学籍编号。 4、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凭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证明到校请假。不请假者,视为旷课。未经请假而无故逾期四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5、实施义务教育,凡辍学学生经动员仍不入学,由学校向学生家长或单位发出《限期复学通知书》,敦促学生复学。学生自动离校,经 动员仍不能复学者,学籍注销。 6、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不能同时在其他学校取得学籍。 二、转学、借读 7、学生因常住户口随家长迁移或其他特殊原因,在本校就读有困难的,可向学校申请转学,并按下列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1)学生或学生家长持《转学申请书》(需经班主任签字)、变更 后的《户口簿》(或户口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学校教务处提 出转学申请。 (2)学校审核,符合转学条件者,填写《初中学生转学联系表》并转教务处主任和校长签署意见。 (3)将《中学生转学联系表》报经区教育局教育科审批。 (4)持经教育局审批同意的转学联系表与户口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在征得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原校开具有关证明,到转入学校报到注册,插入适当的班级学习。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提高教育质量,教育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国家、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十条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以下是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范本,学校可以进行参照,也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新生人学,必须持本学校寄出的《录取通知》、《人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日期内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报到者,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人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医疗单位证明经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并返回当地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1个月即8月20日前向学校学生处申请入学,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9月10日前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如下一年度该专业同学制班不招生,则不予保留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返校报到,交费注册上课。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提出正当理由并出具相应证明,经批准后

方可缓期注册,否则当旷课论处,未经批准逾期2周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须经补考后才能决定升、留级的学生,可预先报到,待决定升、留级后再补办注册手续。 在籍学生,一律不予办理更改姓名手续。 第五条新生人学后,在1周内,由所在系将新生注册名单汇总到学生处统一办理学生证。 第六条凡取得本校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一经发现,由学生处取消其在本校的学籍。 二、考勤与纪律 第七条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与纪律。第八条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考试、实习、实验及学校规定的其他集体活动,未经批准不按时参加者,均以旷课论处。 学生出勤、缺勤按学时计算;缺勤时数按实际上课、劳动、集会学时数计算。离开学校,1天按4学时计算。 第九条学生请假必须填写请假条,请假1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5天以内者,需经班主任签署意见,由系主任批准,6天以上由班主任签署意见,系主任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事后补假无效(急病或者紧急事故除外);考试期间一般不准请假。学生请假期满,需按时销假。 第十条因故迟到、早退应向任课教师说明原因。无故迟到或早

深圳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深圳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凭《深圳大学录取通知书》并按 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 须于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及所在街道、乡镇或原单位的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须经教务处批准,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后逾期者,除因不可 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办理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入学体检复查由深圳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组织进行。对患有疾病包括新患 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通过治疗在一年内 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两周内办理 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 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按下一 学年新生入学标准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对体检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内到校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并 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未经注册的学生,学 校将撤消其选课资格。 一学生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由注册人员在学校注册系统中为学生注册并在学生证 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证和学生证有效凭证。 二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事先请假病假须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说明请假 时间。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因病确需续假者,凭县级以上医院证 明办理续假手续。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三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超过两周以上含两周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者,视为学生放弃 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学生证遗失者,经学院同意后,可先注册,补办学生证后,缓期办理验证手续。 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注册后学生因病、事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四章课程选修与免修 第五章主、辅修和双专业、双学位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八章退学 第九章考勤与处分第十章毕业、结业和肄业第十一章自费岀国留学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和《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 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来函向学校本科生招 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 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休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 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退回生 源地,情节恶劣者,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凡休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暂不予注册。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 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校医院签署 意见,报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 交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由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取得学籍者,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学生遗失学生证应向所在学院(系)办公室报告遗失原因,并提交补办学生证申请,由学院(系)办公室统一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登报声明作废(登报费用由学生支付),并按规定补发学生证。若补发后找到原学生证应主动交回教务处处理。学生证只作在校学生本人身份证明之用,持证人不得私自涂改,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弄虚 作假和一人持多证,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七条学生必须在每学年按学校规定准时交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不符合其他注册 条件的不予注册。每学期开学前两天为学生注册时间。学生必须按时持学生证到学院(系)办公室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旷课1 天按5 学时计,下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中山大学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管理规定》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因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学院(系)办公室对未准时回校注册的学生,要分别按病、事假或旷课记载,于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天向教务处报告学生到校注册情况。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各专业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学生应当按照所在专业的教学计划和 培养方案规定的年限和学分要求,完成必修和选修课程的修读。 必修课是指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

XXXX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XXXX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 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新生入学,应当由本人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载明的材料,按录取通知书载明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申请延期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延期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准假后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因患病、创新创业实践等原因,可以申请保留 -1-

入学资格。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患有疾病的新生,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证明),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新生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国家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2-

清华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

清华大学本科学籍 管理规定

清华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 ( 3月修改稿) 第一章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凭清华大学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入学体检复查由清华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根据《清华大学招生体检标准》进行。对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校医院诊断经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暂不予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即回家治疗,并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校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

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学生必须于每个春、秋季学期开学前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年秋季学期须缴齐当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六条本科学制四年(建筑学学士学位学制五年),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七条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 第八条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四年制本科培养方案的最低总学分一般为170学分,五年制建筑学专业为190学分(各专业总学分要求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第九条学生每个春、秋季学期取得的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应不少于13学分,否则将按本规定第三十八条处理。

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一、入学 1、新生入学,采取开学时以通告形式将开学通告张贴到街上及学校附近的各村各组,使新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接到入学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户口本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入班学生都无条件地要定案,定案后学校教导处应立刻批准取得学籍,编列正式学籍号。学生学籍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新学籍号。 3、新生入学后,接任的班主任老师要填写好新生基本情况表和该班学生花名册,上交学校教务处。 4、学生的学籍卡内容由学校教务处组织相关人员负责填写,所有栏目要填齐。学籍卡中的填写要实事求是,要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学籍卡由教导处保管,学生毕业后,学校应把学籍卡归档备查。 二、转学 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变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发给转学证明书,再凭接收学校的“接收证明”,然后由教导处办理转学手续,连同本人学籍簿一并转出。 2、转入学生须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过教导处考核通过,凭原所在学校的转学证明方可办理插班手续,由教导处统一安排插入指定班级。 三、休学、复学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

(2)患传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 (3)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十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医疗单位的证明),由学 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区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 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复学时, 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 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4、学生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相关证明的,可向学 校提出申请提前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复学。复学时, 学校可视其学力程度和个人志愿安排到合适的年级学习。 注意:期中考试后不再办理休学证明。 四、留级 义务教育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案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规范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案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xx学院新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须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各系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学校医院组织健康复查。政治思想品德和身体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予以新生电子注册;待新生电子注册成功后,正式取得xx学院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由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由学校招生部门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并在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原单位或回家治疗,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两周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以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交清学费或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编辑/作者:上传时间:2007-10-28 15:53:47 访问量: 44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山东大学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学校实行学分制。根据学科专业不同,我校标准学制分为四年制、五年制、六年制,以及七年本硕连读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可提前一年或推迟两年毕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标准学制二年。 第四条学校实行按学科门类(或学院、专业)招生制度。一般二年级以后实行专业分流。第五条我校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暑期学校作为正常教学的有益补充。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宿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山东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

东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东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期限来校报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 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应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医院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体检复查发现患有严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短期治疗(一年之内)不能达到新生健康标准的,取消入学资格;短期治疗可达到新生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所在院(系)签署意见,经学生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在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时间计入弹性学制年限内。 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将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学生应当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一周交齐本学年应交费用后方可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不注册者不能参加学校安排的教学活动,不能使用学校教学资源。

家庭经济确有困难者,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考勤、考核和成绩记载 第五条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请假或者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应予退学。 第六条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请假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批准,送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查;二天以上一周以内由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一周以上由院(系)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批准,审批材料留系存查。学生外出进行实习、军训、社会调查等活动期间,请假由带队教师批准。学生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关请假手续;或因不遵守校纪而造成自身或他人人身伤害,或遇意外事故,一切责任由当事者自负。 第七条学生应当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以百分制或者五级记分制记载,获得60分(及格)及以上者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并根据成绩等级确定学分绩点(详见《东南大学学分制管理办法》)。考核成绩及学分绩点归入学生档案。 第八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详见《东南大学学生行为规范综合考评实施细则》)。体育成绩的评定详见《东南大学体育教学及考核规则》。

初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范文

初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范文 三、到注册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就读的初中学生,称“暂读生”。 对经教育主管部门直接批准安排的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对现役军人、部队转业干部子女应优先照顾入学;对残 疾学生,应特殊照顾。 四、休学和复学: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区、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向学校提交 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填写休学证明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批准后,可予休学。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持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确需休学的,应持区(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经学校校长、教导主任和班主任 签字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学生休学期满,须按期复学。复学时,首先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和原休学证明信及医院建议 复学证明,经学校审查同意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重新注册,方可复学。 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得中途退学或辍学,确实丧失学习能力的,必须由家长申请,并提交区(市)级以上医院的证明,经教 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方可开具退学证明,准予退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发给毕业证书,只能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对未参加毕业考试或中途离校者,一律不发给毕业证书,可发给学历证明。 学历证书遗失一律不予补办。必要时本人可向毕业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实原始档案后,可依据有关规定如实出具证明信。 六、普通中学编班人数:初中每班人数按照区教育局的有关要求进行,特殊情况由区教育局基教科科同意再行办理。

七、请假:1.在校生每学期开学时,应按时到校。因病、因事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办理请假手续;超过一个月未到校,而又没办理请 假手续者,学校不出示任何证明。 2.平时请假: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到校上课者,要凭医院诊断和家长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一日由班主任批准; 请假一周至两周之内由教导处批准; 请假两周以上由校长批准。 一、入学管理 1、新生入学,采取入学通知书制,并将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 或其监护人的手里,接到入学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送子女或 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好一式三份的新生花名册,一份学 校教导处存档,一份上交中心校存档,一份上缴县教育局。 4、学校必须给每个学生建立一份义务教育学籍卡,由学校教导 处负责管理,在管理中不允许出现学生学籍不清或分离的现象。 5、学生的学籍档案的内容由班主任负责用黑色钢笔填写,所有 栏目要填齐。学籍档案中的学生成绩和综合性评价要事实求是,要 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学籍档案应由教导处专用学籍档案柜存档。学生毕业后,学校应把学籍档案归档以备查考。 1、用黑色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必须字迹工整,出现错误不能剔涂,姓名、出生年月日必须与户口相符,不得弄虚作假。凡无档案的,一律不承认学籍,不发毕业证书,不准报考上级学校。 2、学生档案材料包括: (1)新生入学名册表; (2)初中学生花名册(加盖县教育局学籍章);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年修订)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大学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新生入学应当持我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和《录取通知书》,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资格期限为1年,学生在提交申请后,应当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对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由招生部门确定,教务处备案。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民大校发﹝2009﹞8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施学分制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学籍管理 一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录取为本校的学生必须持《中央民族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期来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说明原因。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含)。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退回原家庭户口所在地;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认为在一年内可治愈并达到体检标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因身体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下一学年开

学前持入学申请书、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和学校指定医院开具的身体康复诊断证明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并应在批准后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离校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必须按时凭学生证到各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准、或者履行请假手续逾期两周(含)不到学校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第六条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须按学校有关收费规定缴纳费用,未缴纳费用者,不得注册和修习课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学制、学分与课程 第七条标准学制为4年的,学习年限为3-5年,标准学制为5年的,学习年限为4-6年。实行双学期制,每学年分为两个标准学期,一般每学期为20周,根据当年春节日期有所调整。学生毕业时间为每年的7月份。 1.学生不能在标准学制内完成学业,可提出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的学习年限不得超过一年。 2.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在标准学制最后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向院系提出申请,并填写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表,经院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逾期不予受理。

学籍管理制度

彭婆镇东高屯小学学籍管理制度学籍管理是学校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稳定学校教学秩序,实现学生有序流动,有效控制辍学的必要措施。为了维护我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施义务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管理 我校每届新初一招生必须按照区教体局当年招生政策、计划招生,录取的新生一律凭入学通知书、小学生档案及户口簿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凡不符合条件的,一经查出,取消学籍。 1、新生入学,采取入学通知书制,并将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其监护人的手里,接到入学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应立刻批准取得学籍,编列正式学号。学生学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原学号。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好一式三份的新生花名册,一份班主任留用(班主任变动时,学生花名册要移交),一份学校存档,上报县教体局一份。 4、学校必须给每个学生建立一式三份义务教育学籍卡,

分别由学校、区教体局教育负责管理,在管理中不允许出现学生学籍不清或分离的现象。 5、学生的学籍档案的内容由班主任负责填写,所有栏目要填齐。学籍档案中的学生成绩和综合性评价要事实求是,要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学籍档案应一式两份,一份学校政教处留存,另一份报区教体局教育股存档。学生毕业后,学校应把学籍档案归档以备查考。 二、学生档案管理 1 、用蓝黑或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必须字迹工整,出现错误不能剔涂,姓名、出生年月日必须与户口相符,不得弄虚作假。凡无档案的,一律不承认学籍,不发毕业证书,不准报考上级学校。 2 、学生档案材料包括: ( 1 )小学毕业生登记卡和入学通知书; ( 2 )初中学生学籍簿(加盖县教体局学籍章); ( 3 )初中学生卡片; ( 4 )中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 ( 5 )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登记卡; ( 6 )学生体格检查表; ( 7 )初中毕业生登记表(加盖县教体局学籍章); ( 8 )初中档案中所有材料。 3 、学生受校级以上奖励或处分其有关证明材料存入档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体现因材施教理念,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结合学校实行完全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本科各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五年),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制度,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三至六年(五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四至七年)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实施完全学分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所在院(系)书面或电话请假。未请假超过入学时间两周者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

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新生因患病或应征入伍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对于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文中“医院”均指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为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新生每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次。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行为及其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须附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生每学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年秋季学期,学生须缴纳相关费用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未办理缴费手续者不予注册。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学校核准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或不能按时注册者,须向所在院(系)办理请假手续,获得批准后,可以延期注册。未请假、超过开学注册时间两周者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者,视为放弃学籍,予以退学处理。 第八条未注册者不得参加该学期的教学环节和考核,已学习过程无效,考核成绩不予认定。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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