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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国有资产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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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文章来源:中顾网作者:佚名点击数:3682 评论:0条更新时间:2009-7-13 9:32:52

资产评估

一、评估中介机构与评估委托方的归责

(一)行政责任。国务院91号令规定,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资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对该资产评估机构给予处罚。还规定,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国资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二)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2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三)民事责任。评估机构作为受托方,与委托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之间形成委托合同,适用《合同法》调整。对由于资产评估机构的过错,给国有资产占有方造成损失的,可依据《合同法》第406条的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评估机构在处理委托事项过程中,由于重大过失或故意,给国有资产占有方造成损失的,应由资产占有方追究其违约责任。

从另一角度来考虑,国有资产买受人出于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报告的信赖,做出并实施了国有资产购买行为,但因评估报告存在重大缺陷使其形成错误的判断,造成重大损失的,国有资产买受人是否可向评估机构请求损害赔偿?要解释这一问题可通过一个案例来进行:

浙江某鞋业厂(A1)为国有企业,其投资主体为浙江省某鞋业集团公司(A)。鞋业厂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常年亏损,企业难以维系。为甩掉历史包袱,鞋业集团公司努力为其寻找新婆家,后被江苏省某民营鞋业公司(B)相中。B公司长期以来欲扩大在浙江省的市场份额,想通过兼并浙江老厂的行为实现其市场战略意图。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A公司委托某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后鞋业厂净资产为245万元。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以评估确认值作为转让价款的依据,并签订了正式的国有资产转让协议,B公司一次性支

付了245万的转让价款。B公司进驻A1厂后,发现评估报告结果与实物资产情况相距甚远,评估机构未按国家评估规范进行实物核查,只是“闭门造车”,简单根据企业提供财务报表,套上某某计算公式,在一天内“计算”出评估值。A1厂的实际净资产仅为52万元,大多数实物资产都因国有企业常年管理失控而早已丢失。

B公司立即要求解除与A公司的国有资产转让协议,并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还要求评估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评估机构辩称,其与B公司未发生业务关系,评估机构也未从B公司处获得收益,B公司不应向其主张赔偿。B公司以侵权为由,坚持将评估机构告上法庭。

评估机构对B公司的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应从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切入分析。按照民法通则,构成一般侵犯责任要具备四个要件:(1)损害事实客观存在。国有资产买受人因评估报告不当,做出错误判断,给自身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这一事实客观存在;(2)行为违法性。评估机构未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等行政法规、文件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手续,其行为具有违法性;(3)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B公司的购买行为,出于对独立中介机构所出具报告的信赖,如未有该评估机构提供评估报告,B公司也不会支付对价。因此,可以认为,B公司的购买行为与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存在因果关系;(4)行为人的过错。评估机构搞“纸上评估”,存在严重过错,这是不争事实。对于评估机构执业过程中的归责原则,笔者认为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即以行为人——评估机构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为规避上述风险,评估报告常有下列声明:“本评估报告仅供贵公司为本次特定的评估目的使用,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评估行业管理机构审查,未经评估机构同意,本评估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向委托方之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评估机构意图以此来规避评估报告由委托人以外的第三方使用所带来的侵权责任。

二、评估方法对评估报告公信力的影响

通行评估方法有四种:(1)收益现值法,将被评估资产在剩余寿命内的预期收益用适用的折现率折现为评估基准日的现值,并以此确定被评估资产价格;(2)重置成本法,在现时条件下重新建造或购置一项全新状态的被评估资产所需的全部成本,减去该被评估资产的各种陈旧贬值(含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后的差额作为被评估资产现时价格;(3)现行市价法,按市场现行价格为价格标准来确定资产价值;(4)清算价格法,以清算价格为标准,对企业或资产进行价格评估。

上述四种评估方法各有利弊,收益现值法在未来年限收益不确定的情况下,将难以操作;重置成本法简便易行,但成本增加与价值增加之间未必具有必然联系,因此很难反映市场真

实价值;现行市价法如遇到同类物品交易实例太少,将会使评估结果缺乏参照;清算价格法的运用容易出现价格低估的情况。

在现实评估运作中,一份评估报告往往对不同种类的标的采用各异的评估方法,而且各评估机构在具体评估过程中采用的参数也不同,这将导致同一交易标的由不同评估机构评估得出的结果可能大相径庭。我们在实践操作中曾遇到一件有趣的案例:某有限责任公司的两家国有股东关系不佳,都要转让所持有公司的50%的股权,各自委托不同的评估机构在同一评估基准日进行评估,得出评估值分别为300万和600万,究竟采用何种评估结果引起了较大争议。

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为:(1)评估协会细化评估操作规范,使同一时点、同一标的的评估值在不同评估所之间趋于一致;(2)对账面原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要求由两家以上评估所共同出具评估报告,一来可仿照再保险的有关做法,降低评估机构间的恶性竞争,二来可降低因人为故意或过失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可能性。

三、或有债务影响评估结果的有效性

个别国有企业由于长期内部管理混乱,公章管理失控现象常有发生,这就造成许多或有负债未在账上体现。而评估机构的原始资料来源于委托企业,如委托企业未提供相应资料,评估机构便无从着手。问题比较突出的是对企业净资产的评估,净资产=资产-负债。这不同于简单的资产评估,提供多少实物就评估多少。如果负债未完全列入报表,将直接影响净资产评估值的准确性。

或有负债有时连现任企业经营者都不清楚,所以当委托评估企业未提供或无法提供真实、完整资料,致使评估报告失实,给评估报告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受损人是应当向资产占有方索赔还是应向评估机构索赔?举证责任在评估机构一方还是在受损方?笔者认为评估机构承担的责任应为过错责任,即需要受损方提出评估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其损失的有力证据。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出售时,出卖人对所售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损益状况等重大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影响企业出售价格,买受人就此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四、评估机构收费与评估结果的关系

评估机构的收费有国家统一规定阶梯标准,基本上体现“高估高收、低估低收”的原则。这一收费方式事实上诱导了评估机构高估评估标的,评估报告的公信力易于受损。

五、无形资产评估的障碍

我国1992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作如下表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无形资产的主要特点是:(1)依附性。无形资产不具有独立的物质实体,不占有空间,但又必须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表现其自身,这是有别于有形资产的重要特点。如土地使用权依托于土地,商誉混于企业的整体资产;(2)不确定性。无形资产价值受市场、经营等综合因素影响,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今天上百亿的无形资产,明天可能一文不值;(3)独特性。无形资产常是各有特点、独立成形,互相之间缺乏可参照性。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无形资产属法定评估范畴,但在许多实际工作中,无形资产未评估即出让的现象普遍存在,原因在于无形资产评估缺乏定性定量标准,即便评估也因与市场价值严重脱节,缺乏实用性。

但如任由无形资产未评估即出让的现象发生,可能会导致百年老字号的招牌拱手送予他人,造成国有资产的“无形”流失。

笔者认为评估不能解决的事情,留给市场机制去解决。不管评估值合理不合理,只要确定国有无形资产的出卖时点,交由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充分的出让信息披露,实行公开交易,用市场机制检验价格,这就能从制度上确保在这一特定的时点上,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六、评估结果的确认或备案

长期以来,对国有资产评估结果采取确认制,即《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确认评估结果。”以往,评估机构对行政部门的确认行为是喜忧参半,“喜”在有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相应的评估机构的自身责任似乎有所缩小;“忧”在评估过程有了确认程序,许多评估机构的结果被调整或修改,评估时间过程也相应有所延长。

笔者认为,在评估机构出具结果后确认程序,容易导致责任模糊。如评估报告的使用者认定经确认的评估结果有重大瑕疵,是对评估机构提起民事诉讼还是向评估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尚有争议。所幸的是,2001年12月31日,《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第14号令)出台后,国有资产评估确认制改为备案制。备案制减轻了评估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相应增加了评估机构的责任感,评估机构无法再用

行业主管部门的确认书来抗辩自身的过错。《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号令)更加明确了这一定位。

但需指出的是,《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是行政法规,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14号令)、《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号令)是部门规章,后者效力低于前者。以部门规章改变行政法规的规定,恐有不当之处。建议在适当时机,应以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对评估结果的处理方式重新加以明文规定。

七、评估过程中的非正常干预

笔者在从事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过程中,常遇到一类情况:某出让企业的净资产评估值迟迟无法出来,追问原因时,出让方称评估值要与交易价格保持一致,转让谈判的价格尚未谈妥,所以评估值无法出来。这类现象在当前国有资产出让过程中并不少见,资产占有方对评估机构的影响力或者说干预能力可见一斑。评估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使不少评估机构不得不迎合资产占有方的要求。但评估报告就像天平,如失去公正,必然倾向一方,使相对方的利益受损。而无原则的评估报告带来的影响,将会向炭菌热病一样迅速传播,大面积侵蚀评估行业的整体声誉。在倡导诚信经营的今天,评估机构应是首当其冲。

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便是改评估机构所谓“有限合伙”为无限合伙,评估机构从业人员对其执业行为承担无限责任。一次错误的评估可能导致评估机构合伙人倾家荡产,由此产生的威慑力将有助于增强和改善评估行业的整体公信力。

资产评估论文

浅谈资产评估方法中市场法的应用 1.资产评估方法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资产评估的三种基本方法是: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这三种方法各自从不同的途径评估资产的价格。市场法是从被评估资产替代物品的市场成交价的角度评估资产价值;收益法是从资产产出能力(或者说效用)的途径评估资产价值;成本法是从资产构建或者说成本耗费的途径评估资产价值。方法的多样性,提供了适当选择评估途径和有效完成评估任务的现实可能性。 1.1资产评估方法之间的联系 评估方法是实现评估目的的手段。从理论上讲,在相对完善的市场经济中,对于特定经济行为,在相同的市场条件下,对处在相同状态下的统一资产进行评估,其评估值应该是客观的。这个客观的评估值不会因为评估人员所选用的评估方法的不同而出现截然不同的结果。也就是说,如果不存在资产的构建成本与效用严重不对称的情况,运用三种方法评估同一资产的公允市价,其评估结果不应存在太大的差异。可以认为是正是基本评估目的决定了评估方法间的内在联系。而这种内在联系为评估人员运用多中评估方法评估同一资产,必须保证评估目的、评估前提、被评估对象状态的一致,以及运用不同评估方法所选择的经济技术参数合理。同时不能机械的将各种方法得到的评估结果进行简单平均或甲醛平均得出结论,而应根据评估价值类型以及不同评估结果对应的适用性,判断出一种结果作为评估结论。 国外评估行业的实践已经证明,三种基本评估方法本身并无优劣,不能简单认为哪种评估方法就比其他方法好,重要的是评估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断,选择与具体评估项目相适应的一种或多中评估方法;对同一项目而言,在评估目的既定的情况下,评估师首先应当考虑尽可能使用三种基本方法,根据所确定的价值类型、项目具体情况特别是数据资料的完备程度选择评估方案,并对评估方法选择的合理性进行说明;如果选择一宗以上评估方法,应当对分别得出的结论进行综合分析,合理确定评估结论。为此,基本准则要求评估师熟知、理解并恰当运用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基本评估方法;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评估方法,形成合理评估结论。 如果采用多种方法得出的结果出现较大差异,可能的原因有:(1)某些方法的应用前提不具备;(2)分析过程有缺陷;(3)结构分析有问题;(4)某些支撑评估结果的信息依据出现失真;(5)评估师的职业判断有误。建议评估师为不同评估方法建立逻辑分析框图,通过对比分析,有利于问题的发现。评估师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除了对评估方法做出取舍外,还应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据此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以便最后确定评估价值。 1.2资产评估方法之间的区别 各种评估途径和方法都是从不同的角度去表现资产的价值。不论是通过与市场参照物比较获得评估对象的价值,还是根据评估对象预期收益折现获得其评估价值,抑或是按照资产的再取得途径寻求评估对象的价值,都是对评估对象在一定条件下的价值的描述,它们之间是有内在联系并可相互替代的。但是,每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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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制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下文是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欢迎阅读!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办法》第二条所说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和国务院发布的 有关资产评估的行政法规。 第三条《办法》所说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国家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或接受捐赠而取得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形态的资产。 第四条《办法》第三条所说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包括: (一)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及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社会组织; (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 (三)各种形式的国内联营和股份经营单位; (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五)占有国有资产的集体所有制单位; (六)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 第五条《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该条

款所说的经济情形时,除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予评估外,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第六条《办法》第三条所说的情形中: (一)资产转让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偿转让超过百万元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非整体性资产的经济行为。 (二)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以承担债务、购买、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兼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 (三)企业出售是指独立核算的企业或企业内部的分厂、车间及其他整体性资产的出售。 (四)企业联营是指国内企业、单位之间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投入组成的各种形式的联合经营。 (五)股份经营是指企业实行股份制,包括法人持股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不上市)企业和股票上市交易的企业。 联营、股份经营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对联营及合股各方投入的资产进行全面评估。 (六)企业清算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宣告企业破产,并进行清算;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改组、合并、撤销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进行的清算;或企业按照合同、契约、协议规定终止经济活动的结业清算。 第七条《办法》第四条中所说的情形中: (一)抵押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本单位的资产作为物质保证进行抵押而获得贷款的经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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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 法 国有资产评估是指国有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国家政策和特定目的,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法定程序,采用科学的方法,对国有资产现时价格进行评定和估算。下文是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号)和《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xx]27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

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产评估 第四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五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四)向非国有单位投资,或设立公司涉及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

浅谈资产评估的应用

论文 浅谈资产评估方法中市场法的应用 申请人: 学科(专业):会计学 指导教师: 年月

摘要 资产评估是资本市场的中介服务行业。在资产评估工作中,市场法是三大基本评估方法之一,被较多地运用于机器设备、房地产等资产价值的评估场合。市场法最大的优点在于具有简单、直观便于理解、运用灵活,尤其是当目标公司未来的收益难以做出详尽的预测时,运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显然受到限制,而市场法受到的限制相对较小。此外,站在实务的角度上,市场法往往更为常用,或通常作为运用其他评估方法所获得评估结果的验证或参考。 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步伐的日益加快,市场条件更加完善,运用市场比较法就更为有效。本文仅以市场法与收益法、成本法的比较,突出市场法的优越性,最后以实例介绍市场法的实际应用。 关键词:资产评估;市场法;方法比较;方法应用 I

II

目录 1 前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 问题的提出 (1) 1.2 研究背景 (1) 1.3 研究意义 (1) 1.4 研究方法 (1) 1.5 论文基本结构 (1) 2分析资产评估方法之间的联系与差别 (3) 2.1 资产评估的方法 (3) 2.1.1收益法 (3) 2.1.2成本法 (3) 2.1.3市场法 (3) 2.1.4清算价格法 (3) 2.2资产评估方法之间的联系 (4) 2.2.1评估基本目的决定了评估方法间的内在联系 (3) 2.2.2多种方法评估方法得到的评估结果出现较大差异的原因 (4) 2.3资产评估方法之间的区别 (4) 2.3.1各种评估方法都是从不同的角度去表现资产的价值 (4) 2.3.2各种评估方法自成一体,评估结论也是从某一角度反应资产的价值. 4 2.3.3由于评估条件和各个方法的自身特点决定了各种方法的评估效率不同4 3 市场法较收益法、成本法的优越性 (5) 3.1市场法与成本法相比较 (5) 3.2市场法与收益法相比较 (6) 4 市场法的应用条件与具体评估方法 (9) 4.1市场法应用两个最基本的前提条件 (9) 4.1.1需要一个发育成熟、公平活跃的资产市场 (8)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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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于盘点人员不专业或不认真,使仓管员得以将残次物资冒充合格物资,用其他物品顶替盘点物品; 4、由于库管员职责不落实,不能提供真实的库存量,造成库存原材料和产成品积压或短缺,直接影响到公司的采购、生产和销售; 5、由于没有严格的领用消耗控制,库管员和采购人员与供应商串通,虚假出、入库,套取企业资金; 6、由于对退回的商品,没有严格执行验收入库制度,造成其他公司的商品冒充本公司商品退回,使企业成为其他公司商品的买单者,既造成浪费,又给企业增加负担。 (三)财务部门存在的问题及舞弊现象: 1、截留收入: (1)收款不及时入账,私自挪用; (2)收款不入账,私自侵吞; (3)截留单位的各种罚没收入,中饱私囊; (4)私自开设个人账户,截留收入和利息; (5)截留销售账外资产收入、销售废品收入、劳务收入等。 2、财务制度疏漏导致的问题及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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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某地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 第五条占有单位有其他经济行为,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第六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购非国有资产: (二)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 (三)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第七条占有单位有本规定所列评估事项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注册资产评估师及评估机构对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占有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八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九条经某地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由某地财政局负责核准;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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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广西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号)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并对全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按企业的产权关系分级管理的制度。 经自治区和各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自治区和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涉及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场外协议转让的国有产权资产评估项目,由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其他资产评估项目按照企业的产权关系分别由自治区和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 第五条自治区及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自治区

财务管理存在问题五大解决措施

财务管理存在问题五大解决措施 我国中小企业的数量已经超过1000万家,构成了我国市场经济的主体,是推动国民经济的重要力量。然而,由于中小企业特殊的经 营方式,使其在财务管理方面常常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数量已经超过1000万家,构成了我国市场经济的主体,是推动国民经济的重要力量。然而,由于中小企业特 殊的经营方式,使其在财务管理方面常常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一、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融资渠道严重不畅,资金严重不足。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初步建立了较为独立、渠道多元的融资体系,但融资难仍是影响中小企业发展的最重要的因素,也是最难于突破的瓶颈。金融机构的经营机制、信贷管理方式与中小企业融资需求不相适应。一方面,银行为了减少放贷风险,降低放贷成本,不愿意贷款给经营规模小、信用等级低、资信相对较差、信息不透明、经营业绩不稳定的中小企业;另一方面,中小企业融资时间急、频率高、金额小的特点与银行繁杂的贷款手续不相适应,往往是贷款到位,商机已过。 2、内部控制制度缺失,财务控制薄弱。 由于中小企业中很大一部分是民营企业,这些企业往往由一人或少数人控制,决策和经营管理的主观随意性较大,对于财务管理的理论方法缺乏应有的认识和研究,致使其职责不分,越权行事,造成财务管理混乱,财务监控不严,会计信息失真等。多数中小企业缺乏完善的内部财务控制约制度、稽核制度、定额管理制度、财务清查制度、成本核算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等基本的财务管理制度。 3、会计基础工作薄弱,财会人员素质偏低。 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着会计机构设置不健全,会计人员配备不合理的问题,有的企业干脆不设会计机构,全部会计工作委托会计事务所代理,或者任用自己的亲属当出纳,外聘兼职会计定期来做账,忽视了会计工作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作用。有的企业或只设会计机构,而不设财务管理机构,中小企业大多数财会人员都没有经过专门化、系统化的知识教育,没有会计专业技术职称,无证上岗的现象较多。 4、内部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落后,难以应用科学而又有效的财务分析工具。 我国绝大多数中小企业还是局限于传统模式下的核算体系,电脑只是办公室的时髦摆设,并不会运用财务软件及建立自己的微机网络。不会将各项业务事前取得的信息进行比较,做出正确的决策和预测,将隐患消灭。另外,中小企业由于内部和外部的各种限制而难于采用科学有效的分析工具进行财务管理,如现金流量贴现分析在中小企业中难于采用,原因有:其一,中小企业的管理资源匮乏,经营者未受过良好的专业训练不能使用科学的决策分析工具;其二,由于中小企业的组织机构简单和管理行为分界不清,经营者穷于应付日常事务而没有充足的时间运用贴现分析技术,企业采用简单的分析被认为是理性的经济行为;其三,贴现技术的分析成本过高;其四,中小企业关心的首要问题是生存,重视近期而不是中长期现金流动。 二、解决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问题的措施 1、加强相关法规建设,为中小企业快速和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服务环境。 中小企业的经营规模小、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差、资金经营的能力差,这从客观上要求国家通过稳定的融资机制给予适当的扶持。比如成立中小企业基金,包括特定用途基金、担保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互助基金等,其资金来源可以是各级政府金融机构及中小企业的入会费,管理上实行基金封闭运行,集中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以服务为宗旨的中介组织,担保费的收取,不能以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为代价。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财政部等部委不久前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就引导中小企业增强信用观念,改善其信用状况以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以及加快我国社会化信用体系的建设步伐等提出若干意见。这标志着我国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社会化信用担保体系过程中,要把建立信用担保制度和建立其它社会化服务体系(如小中小企业资信评估机构,中小企业投资及融资信息服务机构,中小企业联合会等)结合起来,为中

国有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

国有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 1991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 __ __令第91号发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二)企业租赁; (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由 __决定。 第六条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七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第九条持有 __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经 __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以下统称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占有单位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前款所列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办法,由 __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浅析我国资产评估事业的发展及意义

浅析我国资产评估事业的发展及意义 【摘要】资产评估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对我国的经济建设起着越来越重要的支持作用。本文从资产评估的起源入手,分析了资产评估的定义、方法及风险防范,阐述了资产评估对建设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资产评估;方法;风险 一、资产评估的定义及起源 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的定义,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其业务涉及企业间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破产清算、资产抵押以及财产保险、财产纳税等经济行为。 资产评估,起源于200多年前的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成熟,目前已经成为经济领域里重要的组成部分。1981年,国际评估委员会成立。1985年,第一次公布《国际评估准则》,并在日后多次修订和完善。 我国的资产评估起步较晚,无论是规模还是水平都与西方发达国家有很大差距。新中国成立后,由于长期实施计划经济,没有引入资产评估。直到上世纪80年代,实行市场经济后,资产评估也逐步发展起来,并日益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规范资本运作、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资产评估的方法 资产评估方法是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为了实现评估目的,估算资产价值而采取的技术手段。按分析原理和技术路线的不同可以归纳为四种基本方法,即市场比较法、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和清算价格法。下面分别加以介绍。 (一)市场比较法 市场比较法,即现行市价法。是根据目前公开市场上与被评估对象相似的或可比的参照物的价格来确定被评估对象的价格。市场法根据替代原则,采用比较和类比的思路及其方法,比较被评估资产与最近售出类似资产的异同,并将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调整,从而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因为采用市场法,评估资料及依据直接来源于市场,所以市场法是资产评估中最简单有效、最为直接、最具说服力的评估方法之一。然而市场法仅适用于市场化程度高度发达的领域,评估对象需要处在一个有效、公平的市场环境。有效是指市场所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可靠的,评估参照物在市场上的交易是活跃的。而公平是指市场应该具备公平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公司履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职责,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财务部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公司应履行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公司制订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建立、维护资产管理信息平台,加强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 二、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三、及时申报企业增减资本、投融资等重大事项。 四、依法经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五、执行司制定的投资收益管理办法。 六、制订国有资产管理与考核实施细则,并组织考核。 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内容 国有资产管理包括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和国有资本营运管理。

一、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包括产权管理(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权证管理)、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统计等。 二、国有资本营运管理包括国有资本变动、资产处理(资产处理方案、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有偿转让、资产出租、资产报废)、实物资产收益、对外捐赠和接受捐赠、投融资、投资收益、资产损失审批等管理。 第四章产权管理 一、产权界定。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产权界定的规定执行。 产权界定工作程序: 1、公司委派中介机构进行清理和界定,经清理、界定属于国有资产的部分,按规定由公司报财政部确认。 2、经认定的国有资产,要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二、产权纠纷调处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的规定执行。 三、产权登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产权登记管理的规定执行。 四、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并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按规定申办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等情况的,能够申请暂缓办理登记。在批准暂缓办理登记期限内,界定产权、处理纠纷,然后办理登记。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范本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一、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收集的资料,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是客观的,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方、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申报并经其签章确认;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三、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方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四、我们已(或者未)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我们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并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且已提请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 五、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企业名称+经济行为关键词+评估对象 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湘鹏程评字[2009]第0 号 湖南鹏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 )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该公司因(评估目的)而涉及的(被评估单位全称及其子公司)所列报的(资产——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企业、股东全部权益、股东部分权益)进行了评估工作。各被评估单位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责任,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基础上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本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实施了实地查勘、市场调查与询证,对委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0 年12月31日所表现的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如下: (一)委托方:委托方(AA); 被评估单位:被评估单位全称(BB)。

浅谈公司重组对资产评估的影响

浅谈公司重组对资产评估的影响 摘要:随着公司重组对资产评估行为需求的逐渐增大,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和评估过程的质量也会直接影响到公司重组合并后的运营和未来发展。本文解释说明公司重组与资产评估之间的关系,同时列出重组过程中评估人员在进行资产评估时所遇到的问题和错误的行为,并提出解决建议方案。 关键词:公司重组资产评估影响 一、公司重组与资产评估关系 (一)公司重组与公司整体资产评估 1.并购重组是公司发展的必然选择 随着我国经济市场的日益发展和完善,公司间的兼并、收购和公司重组等经济活动也逐渐增多,公司兼并收购后的企业整体资产评估是企业资产乃至于企业未来发展前景的基础,是资产或产权交易的前提条件。虽然对重组企业的整体资产评估非常的重要和基础,但在现实中却不能准确、科学的评估其价值,当然理论上评估人员有多种评估方法和评估途径,但却因为国内的资产评估市场正处于体系不完善、发展不成熟的上升阶段,所以评估结果也很难真实客观的反应重组企业的整体资产价值。 并购和重组是企业发展壮大的重要途径,也是公司进行资源优化配臵、技术创新再造、产品革新升级最有效也是必须经历的一条路,尤其是在世界经济趋向一体这样的历史趋势下,企业之间的竞争已经到了白热化的阶段,想要经受住这样的考验并在竞争中生存发展,只有通过并购重组这一方式并利用并购重组来扩大企业资本运作,增强企业实力,这样才不会被历史的大浪潮所淘汰,才能顽强的生存下来。 为了使并购重组后的企业在经营运作的每一个环节协调、默契,股东和经营管理者必须适当改变企业原有的经济和资本格局,打破原有不合理的资源结构,从而使并购重组后的企业顺利的运营并产生经营协同效应,并且使股东财富最大化。 2.公司并购重组中公司整体资产评估的作用 并购重组的实质意义是不同的企业在寻求发展的过程中所做的产权经营权的转移和合并行为。在运动过程中都涉及企业间的产权、股权、经营权等的让渡。然而无论这其间哪一种,其成立的基础都只有等价交换。所以在进行公司和企业之间的资产交易和权力让渡之前,必须首先进行公司整体资产评估。当然没有整体资产价值的评估,企业的并购活动也无法顺利完成。换股双方本身有一定的市场价值,但除换股双方本身具有的市场价值之外其他的价值类型都需要资产评估来发现其价值。企业进行并购前先进行的资产评估对于企业的并购重要性毋庸臵疑,而企业整体资产评估在公司并购中起到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 帮助并购主体界定和维护其合法利益;为资产交易提供价值尺度;优化企业的资源配臵;保证企业在并购过程中做到账实相符,维持资产的完整性和补偿性。 3.对重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的过程 (1)收购前的调研包括政策环境分析;主要内容有国家对重组企业所在行业

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

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 财务管理是对企业资金运动全过程进行决策、计划和控制的管理活动。其实质是以价值形式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全过程进行综合性的管理。财务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核心,其目标必须与企业的目标相一致。利润最大化是企业同时也是财务管理追求的目标。但利润最大化目标在长期的实践中已暴露出其不足。如由于没有考虑利润与风险的配比,往往使企业财务管理者因盲目追求短期利润的最大,而导致长期利润很低甚至为负数。所以确立一个合理的财务管理目标对企业的长远发展有重要的意义。 一、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信息失真 市场经济是利润导向的经济,这一时期企业已逐渐成立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具有了自主经营权,企业开始关注经营之道,特别是企业财务的管理,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全面性及正确理解与使用往往决定了企业的成败。企业财务的盈利目标一跃而为企业各种生产经营活动的总目标,企业会计由计划经济条件下的适应型、服务型转变为主导型、控制型财务,财务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方向、规模、结构产生主动的导向作用,生产经营活动的优劣是以财务目标完成的好坏来决定。财务信息不实,导致了财务预测与决策失误。因此,财务失真是造成财务管理混乱的主要因素。 (二)日常管理不严,财务控制薄弱。 企业财务控制薄弱主要表现是:第一,对现金管理不严,造成资金闲置或不足。第二,应收账款周转缓慢,造成资金回收困难原因是没有建立严格的赊销政策,缺乏有力的催收措施,应收账款不能兑现或形成呆账。第三,存货控制薄弱,造成资金呆滞。第四,重钱不重物,资产流失严重。 (三)财务管理人员素质不高,对工作重视不够 由于我国建立市场经济制度的时间比较短,企业还没有完全地按现代企业制度来运作。目前我国很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财务还停留在手工操作,信息化建设滞后,有些企业虽然引进了财务管理信息系统,但因财务人员素质低,业务水平差,使得成为摆设,没有真正地发挥其应有作用,我国目前有70%的财务管理人员是大专以下的文化,有些企业的会计人员没有从业资格证书,学习和技能水平很差,业务能力低下财务部门提供的会计信息比较粗劣,会计工作在企业理中的作用得不到体现。 有的企业对财会人员重使用轻培养,使得财会人员观念陈旧,只是缺乏。俗话说:“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一些有经验有能力

浅谈国有资产评估管理(doc 4)

一、管理制度改革 明确规定取消了财政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立项、确认的审批制度,并针对评估项目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财政部门的核准制或财政部门、集团公司及有关部门的备案制。有关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活动由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独立进行,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所在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二、行为规范改革 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评估机构在涉及评估全过程的行为提出了更严密的规范和要求。首先是对占有单位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各类经济行为作了更为科学、合理的划分,补充完善了有关法定评估的情形,并将占有单位以评估结果为基础的交易定价、应评而未评以及聘请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等行为都纳入监管范围;其次是明确要求评估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所规定的评估程序、方法和标准,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资产评估,特别是不得违规执业或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三、监管方式改革 进一步加强对资产评估活动的监管力度。财政部门今后对资产评估活动的管理方式将从以项目审核为重点转变为以制定政策法规和依法监督检查为重点,对评估项目执业质量及占有单位参考评估结果的定价行为进行抽查等将成为财政部门的主要工作内容和方式。这就要求财政部门转变观念,切实履行好对资产评估活动的监管职能,加大对评估各方违法行为的处罚,确保国有资产权益不受侵犯。

通过这次改革,转变了政府职能,减少了行政性审批,加强了评估管理工作的连续性,提高了行政效率,从源头上防止了可能出现的腐败现象,对于评估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具体表现为: 一、有利于评估行业的规范发展 评估机构及人员直接对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符合国际惯例,有助于评估机构及人员依法公正执业,提高执业质量和水平。中介机构独立承担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促进其严格依法进行评估、规范自身行为是非常重要的。走出这一步,将有利于我国评估业的健康发展。 二、有利于财政部门进一步转变职能 除极少量经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的评估报告须由财政部门核准外,其他评估项目均实行备案。改变重微观、重审批,轻宏观、轻规范的现象,集中精力制定政策,加强监督,既可提高行政效率、符合行政管理规律,又能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加强廉政建设。 三、加大并强化集团公司对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责任 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评估报告向财政部门备案,子公司以下企业的评估报告则由集团公司负责进行备案管理,在制度上使集团公司的评估管理职能、资产财务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得到了有机统一,促进其职能到位,有利于加强对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此次改革,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能推进中介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并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这次改革不仅仅是管理方式与手段的改革,更重要的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条所说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和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行政法规。 第三条《办法》所说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国家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或接受捐赠而取得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形态的资产。 第四条《办法》第三条所说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包括: (一)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及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社会组织; (二) 国营企业、事业单位; (三) 各种形式的国联营和股份经营单位; (四)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五) 占有国有资产的集体所有制单位;

(六) 其它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 第五条《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该条款所说的经济情形时,除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予评估外,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第六条《办法》第三条所说的情形中: (一) 资产转让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偿转让超过百万元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非整体性资产的经济行为。 (二) 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以承担债务、购买、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兼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 (三) 企业出售是指独立核算的企业或企业部的分厂、车间及其它整体性资产的出售。 (四) 企业联营是指国企业、单位之间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投入组成的各种形式的联合经营。 (五) 股份经营是指企业实行股份制,包括法人持股企业、部职工持股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不上市)企业和股票上市交易的企业。 联营、股份经营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对联营及合股各方投入的资产进行全面评估。

资产评估三种方法浅析

浅议资产评估三种方法及运用 资产评估作为新兴的社会经济活动,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各类产权主体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资产评估方法是实现评定估算资产价值的技术手段。资产评估方法可以归纳为三种,即国际上公认的三大评估方法: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了解资产评估方法及其内在联系,对于选择恰当的评估方法,进行高效率的评估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三种评估方法的基本含义 1. 市场法是将比较评估资产与参照交易资产的比较得来的,并根据参照交易资产的市场价格来衡量评估资产的价格,并进行调整。市场法的思路为在资产市场中寻找被评估资产替代品的市场价格,然后比较被评估资产替代品与被评估资产的差异,将这些差异进行比较分析,比较出两种产品的优势与劣势,调整两者之间的差异,准确的评估出被评估资产的价值。市场法是以供求价值论为基础的,以市场现行价格为依据确定资产价值的方法。运用市场法要求充分利用类似资产成交价格信息,并以此为基础判断和估测被评估资产的价值。因为任何一个正常的投资者在购置某项资产时,他所愿意支付的价格不会高于市场上具有相同用途的替代品的现行市价。因此,市场途径是资产评估中最为直接,最具说服力的评估途径之一。 2. 收益法是通过估测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判断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效用价值论是收益法的理论基础,即收益决定资产的价值,收益越高,资产的价值越大。一个理智的投资者在购置或投资于某一资产时,他所愿意支付或投资的货币数额不会高于他所购置或投资的资产在未来能给他带来的回报。资产的收益通常表现为一定时期内的收益流,而收益有时间价值,因此为了估算资产的现时价值,需要把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收益折算为现值,这就是资产的评估值。收益法服从资产评估中将利求本的思路,即采用资本化和折现的途径及其方法来判断和估算资产价值。能真实和较准确地反映企业本金化的价值,与投资决策相结合,易为买卖双方所接受。 3. 成本法是从现时条件下被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中扣减各项价值损耗,来确定资产价值的方法。生产费用价值论是成本法的理论基础,即资产的价值是由其在构建时的成本耗费所决定的。成本途径始终贯穿着一个重建或重置被评估资产的思路。如果投资对象并非全新,投资者所愿支付的价格会在投资对象全新购建成本的基础上扣除资产的实体有形损耗;如果被评估资产存在功能和技术落后,投资者所愿支付的价格会在投资对象全新的购建成本的基础上扣除资产的功能性贬值;如果被评估资产及其产品面临市场困难和外力影响,则投资者所愿支付的价格会在投资对象全新的购建成本的基础上扣除资产的经济性贬损因素。成本法是站在购买者的角度进行评估的,这种建立在“等价交换”基础上的评估思路使成本法在评估实务中有较强的适用性和直观性。 二、运用资产评估方法时的思路分析 运用市场法评估时可以采用的具体方法有直接比较法和类比调整法。运用成本法进行评估时,可以采用公式:评估值= 重置成本一实体性贬值一功能性贬值一经济性贬值,也可依据条件的不同采用公式:评估值= 重置成本×成新率。运用收益法时可以采用利润总额法、净利润法、现金净流量法。资产评估的具体技术方法本身没有属性,它们仅仅是一种技术工具,它们并不天然属于哪类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它们既可以服务于某一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也可以服务于多种

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12号令)和《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令8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金融机构(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区县负有国资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区县属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对区县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一)以下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核准。 1、经天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2、需经市国资委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设置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3、上市公司合并、分立及置换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4、市国资委认为需要进行核准的其他资产评估项目。 (二)除核准以外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1、实行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授权经营单位)及其子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子企业以下所属各级单位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授权经营单位负责备案,其中,子企业以下所属各级单位资产帐面值或评估值3亿元以上(含3亿元),或评估资产减值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 2、未实行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 3、各委、局所属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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