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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

一、针对当前本市法院在审理公司诉讼案件中遇到的若干问题,经调查研究,形成如下处理意见:

(一)处理股东权纠纷的相关问题

1 当事人之间约定以一方名义出资(显名投资)、另一方实际出资(隐名投资)的,此约定对公司并不产生效力;实际出资方不得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只能首先提起确权诉讼。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且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

2 股东起诉公司要求分配利润的,应视情况分别处理:对于已有分配方案的,可以根据股东出资的具体条件予以判决;对于是否分配及分配比例公司未作决议的,法院不宜直接裁判。

(二)股东诉股东大会决议无效并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中诉讼主体应如何确定的问题

1 股东大会决议是公司权力机关作出的代表公司意志的决策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因此,此类案件应以公司为被告。

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符的,法院应告知原告予以变更;原告不予变更的,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2 对于股东起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无效的案件暂不受理。

(三)处理股权转让纠纷的相关问题

1 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应当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工商登记只是股权变更的公示方式,不作为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要件。

2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他人转让股权的,根据《公司法》第 35条的规定,应当征得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同意;未经同意转让股权且合同签订后公司其他股东也不认可的,股权转让合同对公司不产生效力,转让人应当向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受让人明知股权交易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同意而仍与转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公司其他股东不认可的,转让人不承担违约责任。经其他股东同意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公司应当办理有关股东登记的变更手续,受让人得以股东身份向公司行使权利;公司不办理相关手续的,受让人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确权诉讼,不得向转让人主张撤销合同。

3 股东以优先购买权被侵害提起确认转让无效诉讼的,应以转让方为被告,受让方为第三人。

(四)处理股东责任纠纷的相关问题

1 公司债权人因公司股东存在滥用公司人格的失信行为导致公司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偿债义务,而以公司股东为被告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2 审理时,应当根据下列具体情况确定股东责任:股东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应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出资不足导致公司的注册资本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标准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规定的最低标准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标准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人人格否认),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 在确定股东责任时,应慎重认定相关事实:股东的一些瑕疵行为不能成为其承担公司责任的根据。对于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出资不足,但后来已经补足出资的;项目公司的股东,虽然初始出资不足,但在其后的项目运行中投入的资金超过了约定的注册资本的,均应该认定其已经出资到位。对于股东抽逃公司资产的行为,应以公司实际资产的不当减少为认定标准,股东将其股权转让于他人或以其股权投资于其他公司的行为,对公司的资产不产生影响;即使股东没有办理股权过户手续,也不能将其对股权的处分认定为

抽逃出资行为。对于在诉讼中否认公司法人人格,不是绝对地消灭公司法人人格,而只是在个案中相对否定公司法人人格,至于是否确定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五)控股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利益纠纷的相关问题

1 公司股东代表公司对控股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利益的不当行为提起诉讼的(股东派生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不应以其为非本案直接利害关系人而认定其不具备原告资格。

2 在审理时,应注意审查以下问题:第一,原告应是现任股东,被告应是作出不当行为的公司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交易的相对人。股东提起诉讼之后,法院应通知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第二,应查明公司的利益是否受到实际损害;被告是否实施造成权利义务关系严重失衡的不当行为;公司利益受到的损害与被告的不当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有关交易的相对人被列为共同被告的,应审查其是否为非善意;公司是否因为不当行为人所控制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第三,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和解的,若经查实该和解方案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或公司利益的,则对该和解方案不予批准而应继续审理。第四,原告诉请成立的,可以判令撤销有关的交易行为,或判令不当行为人与有关交易的相对人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判令公司对原告予以适当补偿。

(六)处理股东对公司清算义务的相关问题

1 有限责任公司由于下列情形解散或被撤销的,股东应对公司进行清算:第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第二,股东会议解散;第三,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的,债权人不应直接向其主张对公司的债权,只能要求其履行公司法规定的清算义务。

2 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不及时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公司财产流失、贬损的,或者以虚假清算报告或谎称已履行清算程序而将作为债务人的公司注销的,债权人有权向股东主张赔偿因此而产生的损失。

(七)股东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失踪、死亡后的公司清算问题

股东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失踪或死亡,公司面临清算的,清算责任人按以下原则确定:股东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负责清算;没有确定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互相推诿的,由法院指定监护人负责清算。股东失踪的,由其财产代管人负责清算;没有代管人或者代管人之间有争议的,由法院指定财产代管人负责清算。股东死亡的,由其继承人负责清算;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互相推诿的,由法院指定清算责任人。

二、针对近年来本市法院在审理公司诉讼案件中遇到的若干问题,为规范、统一执法,根据《公司法》、《合同法》、《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经调查研究形成如下处理意见:

(一)处理公司设立中民事责任纠纷的相关问题

1 因公司的出资人或发起人设立公司的行为所产生的对外债务纠纷,在公司成立之前的,比照合伙关系处理,由全体出资人或发起人连带承担责任;在公司成立之后的,则由公司承担。

设立公司的行为期限,应认定为始于设立协议或公司章程签订之日,终于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日。

设立公司的债务范围,应认定为设立公司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对于非必要费用公司可不予承担。

2 公司设立失败的,因设立公司的必要行为所产生的对外债务,应由全体出资人或发起人连带承担责任;对内则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负担。

因部分出资人或发起人欠缴出资或者其他过错导致公司设立失败,其他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的股东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负担已发生的设立费用以及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公司成立后,因部分股东出资不足或者出资存在瑕疵,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补足出资或者补正瑕疵出资,以及支付相应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不予起诉,其他履行了出资义务的股东代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支持。

(二)处理股权确认纠纷的相关问题

1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股权转让的受让人支持受让资金后,公司未向其签发出资证明的、未将其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或者未将其作为公司股东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的,出资人或者受让人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履行签发、记载或申请登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双方约定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且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的,如实际出资人主张名义出资人转交股份财产利益,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但双方末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亦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双方之间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在上述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发生的纠纷中,可以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 债权人向工商登记文件中的公司名义股东主张其承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按照约定向实际出资人追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在上述纠纷中,公司债权人将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作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判决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名义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系被他人冒名为股东的,不予承担责任。

(三)处理股东权益纠纷的相关问题

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请求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管理人员名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会议和董事会会议记录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公司限期提供。

股东请求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账簿的,应当说明正当理由,包括查阅的原因和目的,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主张撤销股东会议决议或者认定股东会议决议无效的,应当自股东会议结束之日起60日内提起诉讼,逾期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就公司合并、分立或者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项形成决议,并且在决议后股东所持股份难以转让的,在股东会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公司连续多年赢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盈余分配条件,而公司不予分配利润的,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持股份额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在股东会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在上述纠纷中,异议股东应自股东会决议之日起60日内与公司就收购股份进行协商;逾期协商不成的,异议股东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处理股权转让纠纷的相关问题

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并征求其是否同意转让的意见。公司和其他股东应于30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同意转让;公司和其他股东再起诉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转让人将转让股权价款用于补足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且可以追加受让人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受让人以转让标的存在瑕疵或者受到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 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将股权转让的,实际出资人按照约定请求名义股东赔偿其因股权被转让而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上述诉讼中,实际出资人以其为实际权利人为由主张转让行为无效,如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受让人系明知转让人为名义股东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处理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纠纷的相关问题

1 公司债权人有充分证据证明控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其利益,并要求控制股东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予以支持。

在上述诉讼中,控制股东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

控制股东可以是持多数股的股东,但不限于持多数股的股东。

2 对于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个人的独资企业,人民法院应认定企业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 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之间难以区分,导致公司无力对外清偿债务的,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的盈利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银行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公司的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等均由控制股东支配的。

4 控制公司滥用从属公司人格的,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的债权不享有抵销权,其欠从属公司的债务必须依法清偿;从属公司的其他债权人以从属公司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为由提起代位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针对近年来本市法院在审理公司诉讼案件中遇到的若干问题,为规范、统一执法,根据《公司法》、《合同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经调查研究形成如下处理意见:

(一)处理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中遗留股权纠纷的问题

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出现的由集体所有企业变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改制有较强的政策背景,而且改制后的企业经过工商登记注册已经运转多年,其股权结构应视为既成事实,不应轻易更改。因此,相关当事人要求重新确认对股份合作制企业享有股权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二)处理股权因被继承、析产或者赠与而与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产生纠纷的问题

继承人、财产析得人或受赠人因继承、析产或者赠与可以获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财产权益,但不当然获得股东身份权,除非其他股东同意其获得股东身份。未取得股东身份的继承人、财产析得人或受赠人将股份对外转让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三)处理多个股东之间行使优先购买权产生纠纷的问题

股东无论对内或者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均有优先购买权。在多个股东同时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如果公司能够形成股东会决议的,从其决议;没有股东会决议的,可按各个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配售。

(四)处理股权转让中以受让方对外投资超过该公司自身净资产的50%而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或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问题

《公司法》关于公司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50%的规定,属于对公司内部治理和资本维持的规定;该规定不应影响公司外部交易行为中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故一般应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有效,除非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五)处理董事、经理以公司财产对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进行担保的效力问题

《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财产对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是指董事、经理不得擅自而为;如果董事、经理经公司股东会决议而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该担保合同可认定有效。

(六)处理隐名投资人要求退股纠纷的问题

隐名投资人虽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但由于公司的成立起因于隐名投资人的出资,根据资本维持和不变的原则,隐名投资人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

(七)处理少数股东要求退股、解散公司或者解除合作协议等公司僵局类纠纷的问题

根据资本维持与公司维持原则的要求,股东一般不能单方要求退股或者解散公司;但对于确实已经陷入表决僵局和经营僵局、控制股东严重压制小股东利益以及严重违背设立公司目的等情况的有限公司,如果少数股东起诉要求退股、解散公司或者解除合作协议的,人民法院应慎重受理。在具体的救济过程中,应坚持适度行使释明权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和用尽内部救济的原则,即应该要求当事人首先尽量进行内部

救济,包括采取内部和外部转让股份解决;即便最终需要判决处理,也要对当事人进行释明,应该尽量通过要求公司或者控制股东收购股份而退出,一般不能采取解散公司的做法。在上述诉讼中,被告应为公司,同时应列控制股东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当事人未列入的,应告知其追加。

(八)处理少数股东剩余分配请求权纠纷的问题

1 公司解散、清算后,股东有权获得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如果公司经清算确有剩余财产而不分配,股东请求按自己的出资比例获得相应份额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股东直接要求分配未经清算的公司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对于已经解散而未清算的公司,股东要求法院先予清算、后再分配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03年6月12日

来源: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c18203661.html,/fg/detail231954.html

上海法院本部地址与立案庭地址(2015)

目前上海很多法院本部地址与立案庭地址不一致,为避免大家立案来回折腾,特向大家奉上最新各法院通讯录及立案窗口地址电话。 法院本部地址、电话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肇嘉浜路308号电话:63080000 立案窗口东兰路248号4号楼电话:64511123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辖: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虹桥路1200号电话:62751200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中山北路567号电话:56700000 上海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海市武进路527号电话:63648355 上海市铁路运输法院中华新路60号电话:51235588 上海市海事法院浦东新区迎春路567号电话:68567567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辖: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丁香路611号电话:38794518 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雅致路99号电话:64120000 立案窗口雅致路215号置业大厦三楼电话:64120000 徐汇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宜山路188号电话:64680966 立案窗口文定路209号,靠近凯旋路电话:54896200 长宁区人民法院上海市虹桥路1133号电话:52574999 金山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金山大道2288号

电话:57968100 奉贤区人民法院南桥镇解放东路199号电话:37190666 松江区人民法院南青路701号 电话:67735555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辖: 黄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延安东路1234号电话:53584777 立案窗口合肥路213号 电话:63856666 杨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河间路29号电话:35124588 立案窗口杨树浦路1360号电话:65430055 虹口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北宝兴路531号电话:56333300 静安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武宁南路448号电话:62718212 闸北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共和新路3009号电话:36034666 普陀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铜川路1433号电话:52564588 立案窗口铜川路1472号电话:62656265 宝山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989号电话:26078989 嘉定区人民法院嘉定区德富路1221号电话:59521000 青浦区人民法院青浦区城中北路55号电话:69201478 崇明县人民法院崇明县人民路25号电话:59611568

世贸组织(WTO)读书笔记之一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正当程序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规范表达 肖 波 内容提要:正当程序在国内法和国际法中都有广泛的法律实践,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我们也可以看到正当程序的多项原则在DSU和其他行为规则及组织程序中的广泛表达。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属性和正当程序是本质和形式的关系,正当程序的原理促进了争端解决机制的纠纷解决功能,同时可能也蕴涵着该机制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正当程序 争端解决机制 司法化 GATT/WTO的发达史,就是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司法化的历史,而正当程序的建立则是这种司法化过程的表征。在GATT成立之前,以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国际贸易秩序为例,世界贸易体制类似霍布斯所描述的自然无政府状态。但是GATT的缔约方没有象霍布斯或者洛克所指出的那样在国际社会建立君主专制或者有限政府,而是建立了一个通过一致同意进行决策的体系,这点倒像是卢梭所称的公意(至少在语义上)。作为一个法律体系,WTO是政府间契约的体现,是直接民主而非代议制民主。1因此,强求在国际社会推行国内法意义上的司法制度是不可能的。但是,努力使国际贸易争端能够得到公正、有效的解决,使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能够正当化、制度化、理性化并具有公信力,却是 GATT/WTO的不懈追求。这样的争端解决机制至少应该体现一些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这些程序要求,是WTO争端解决机制今天的生命力所在,也是其明天的发展契机和空间。 一、正当程序的原则要求及其司法适用 (一)国内法体系中的司法正当程序原则。 正当程序(Due Process)或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作为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最早是一个国内法意义上的概念,肇始于英国的自由大宪章,完善于美国宪法第5条和第14条修正案。1215年英王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承诺,"未经法律或陪审团的合法判决,任何自由人都不能被拘捕、囚禁、没收、驱逐、流放,或受任何其它形式的伤害",2其中"法律和陪审团的审判"即蕴涵了正当程序的意义。美国1791年的第5条宪法修正案和1868年生效的第14条宪法修正案,分别对"正当法律程序"做出了如下规定:"任何人不得未经由法律程序即被剥夺生命自由与财产";"各州亦不得未经由法律正当程序,即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国内法上的正当程序开始主要用于刑事司法程序中防止国君和政府对臣民和公民权利的非法剥夺;后来正当程序的范围逐渐扩展到民事审判以及其它法院、仲裁程序,甚至行政决策程序等。因此正当程序的目的也被学者更为宽泛地表述为:"防止政府专断,避免错误剥夺,允许人们对针对自身的指控能够知悉并应对,促进公共行为的合法性。"3随着美国司法实践的发展,正当法律程序的含义和范围不断扩大,被分为"程序性"( Procedural)和"实体性"( Substantive)两个方面:程序性正当程序从形式上要求程序本身要符合人们的公正感(如赋予当事人主体地位、申诉权等);实体性正当程序从实体上要求程序的结果和内容应公正合理,更关注裁决结果的公正。 在英美国家,对审判者而言,正当程序包括两条基本原则:中立原则和听审原则。4中立原则(bias rule)来源于拉丁法彦"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nemo debet esse judex in propria sua causa),5意味着案件的裁断者不能审理和自己利益攸关的案件、排除偏私,蕴含司法独立和法官独立审判之意味。听审原则(hearing rule)来源于拉丁法彦"听取另一方的意见"(audi alteram partem),要求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保障其知悉指控权、辩护权,要求法官能够同时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而对当事人而言,正当程序也是"任何其权益受到判决结果影响的当事人,都享有被告知和陈述自己意见并获得听审的权利。"6也就是说,合理的告知、获得庭审的机会、提出主张、进行抗辩等,是正当程序的题中之义。这就是参与原则。国内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作为程序主体平等参与诉讼,共同决定程序的进程影响诉讼的结果;诉讼的进行是程序主体选择、决定程序,即程序自治的结果。基于美国的正当程序分析框架,这三条原则属于程序性而非实体性的正当程序。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几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几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意见》 的通知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文字号】沪高法[1999]52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9 【实施日期】199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几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高法[1999]528号)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1999年7月23日,本市召开了《全市民事审判质量讲评会》,会议针对当前民事审判中需要明确的问题进行了研究讨论,对一些具体问题达成了比较一致的认识,形成了《几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意见》。该意见于1999年9月15日由我院审判委员会第48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供你们在审判时参考执行,同时请你们将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及时报告我院。 几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意见

目前新类型民事案件大量涌现,由于立法的相对滞后性和某些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给审判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难,鉴此,在国家和地方立法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明确之前,我们对以下几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暂先提出如下意见,供参照实施。 一、精神损害赔偿 目前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赔与不赔的尺度,赔多赔少的标准等缺乏统一明确的规定,实践部门认识也不尽一致,法律权威性和社会效果不好,我们认为: 1.精神损害赔偿具有补偿性与惩罚性双重特征。公民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生命健康等权利遭到侵害时,必然会造成财产上的损失。同时也会导致精神上的创伤,引起痛苦等感受,运用法律手段,尤其是民事救济手段,责令侵害人向受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费,能使受害人精神上得到安慰,物质上得到补偿,同时责令侵害人支付一定的赔偿费也是对侵害人应有的制裁,能够使其从错误中汲取教训,遵纪守法,尊重他人,如果偏重于其中一项而忽视了另一项,那么对于公民的保护就是不完整的,不充分的。 2.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应随意扩大。从目前《民法通则》第120条和最高法院公布的案例看,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可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仅限于对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生命健康权五项权利造成侵害而引发的案件,对于侵犯公民其它人身权利的,法律、司法解释均未明确。因此,我们倾向于在法律、司法解释允许的范围内给予当事人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不明确的,先不考虑。 至于在一些相邻纠纷、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提出诸如噪音污染引起精神焦虑,合同期待利益丧失引起精神痛苦等损害赔偿请求的,一是没有法律依据;二是后果一般不严重;三是通过责令停止侵害或赔偿经济损失等其他民事救济手段足以弥补损害,所以此类纠纷一般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2021年高二政治上册 3.3.1 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教案 沪教版

2019-2020年高二政治上册 3.3.1 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教案2 沪教 版 一、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了解人民法院的职权、司法原则、任务及其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2.过程与方法:学生通过网络、图书、报刊等途径,收集有关人民法院的相关资料以及开展工作的典型案例,通过教师讲解与学生自主学习相结合以及质疑和探究学习的方式理解和掌握人民法院的相关基础知识。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通过学习,使学生了解我国的司法机关是维护正义和保证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增强守法的自觉性。 二、教学准备 教师准备:搜集有关人民法院的声像、图片等资料;制作课件等。 学生准备:预习本框知识,有条件的学生可检索、查阅有关人民法院的相关资料(如《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以及收集典型案例。 三、教学过程 立法机关 【图片展示】中央国家机构组织系统简图(省略) 师:这是一张我国中央国家机构组织系统简图,在图上我省略了部分机构名称,有谁能说出这些1、2、3、4、5处分别应该填什么? 生: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最高人民检察院;3—最高人民法院;4—国务院;5—

中央军事委员会 【教师归纳】 师: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之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务院被合称为“一府两院”。(补充: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8月27日表决通过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 而国家司法机关是我国国家机关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包括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国务院下属部门中的)公安机关等也是我国司法体系的组成部分。司法机关是维护正义和保证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国家司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法治社会的一项根本原则。 师:今天我们就来一同了解我国司法机关中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 (一)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板书) 【图片展示】法徽 师:这是一枚法徽,大家如果平时看过《庭审纪实》、《案件聚焦》等栏目的话,会发现法官都佩戴这样的一枚法徽,我们把它放大地观察一下,从法徽的图案中,你能说出这里面包含了哪些含义吗? 生1:麦穗和齿轮象征着我们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沪民终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执行案外人):李忠文,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执行案外人):李卫东,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定邦,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 负责人:周捷,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晓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晔。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上海超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杨德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杨德凤,女,197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张月生,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张雅玲,女,199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上海国际机电五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杨德凤,经理。 上诉人李忠文、李卫东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嘉定支行)、上海超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强公司)、杨德凤、张月生、张雅玲、上海国际机电五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案外人执行异某之诉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初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上诉人李忠文、李卫东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定邦,被上诉人建行嘉定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晓玲、潘晔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超强公司、杨德凤、张月生、张雅玲、机电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忠文、李卫东上诉请求:(2017)沪02民初817号民事判决没有法律与事实依据,应予撤销,并终止对嘉定区安亭镇方德路XXX号XXX-XXX号第2层房产(以下简称系争房产)的执行。事实理由:1、两上诉人与机电公司就系争房产存在真实的买卖关系。首先 ,李阿木依据联建商用房协议(以下简称联建协议),从机电公司处取得13-14号整幢房产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浦民三(知)初字第72号原告上海百兰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大野美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师坤,上海市世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瑞?,上海市世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鹤蛋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大?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拥军,上海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磊,上海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百兰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大鹤蛋品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高师坤、王瑞?、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大?正?及委托代理人徐拥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百兰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诉称,自2007年5月起位于上海市临沂北路200号的东樱花苑内的?SAKURA?便利店内,销售着生产者为被告、商标为??王?的鸡蛋,在该鸡蛋的包装盒里及鸡蛋售货架边上放臵了一张以?上海大鹤蛋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大?正??和?有限会社AVIAN 会长大?正??的名义发布的、用日文书写的题目为《向承蒙惠顾的各位顾客致歉并报告》的声明书。在位于上海

市水城南路29号的?新鲜组合食彩馆?便利店内销售的??王?鸡蛋包装盒内也有同样的声明书。在该声明书中被告声称的以下内容采用捏造事实或混淆视听的方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1、夏振煌未经被告同意在中国申请注册了??王?商标。原告认为,此内容给消费者造成夏振煌在中国注册商标的行为侵犯了被告及有限会社AVIAN的商标权或恶意抢注的误解,但夏振煌注册商标的行为完全符合中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且夏振煌是原告的负责人,其在2005年12月19日申请注册??王?商标后一直由原告使用至今。 2、??王?品牌的鸡蛋是由被告生产的,并从被告的GP中心出货,提出鸡蛋产品是以怎样的目的生产的、由谁生产的,均需要进行溯源管理。原告认为,此内容系捏造事实,被告自2006年3月成立以来,在上海无任何养鸡场,被告的经营范围中也没有鸡蛋生产的经营项目,被告在鸡蛋的生产和加工过程中只是挑选、清洗、包装鸡蛋;根据欧盟食品法的规定,食品、饲料、供食品制造用的家畜等,在生产、加工、流通各个阶段必须确立食品信息溯源,而被告最多只是在对加工销售环节进行管理,被告使用的溯源管理一词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告是在对从生产到销售的整个环节进行管理,更进一步误解为被告是??王?鸡蛋真正的生产者。 3、??王?商标原先是由日本法人从15年前开始经过其多年的努力确认品质后打造出的品牌。原告认为,此内容纯属混淆视听,事实上,原告为在上海建立??王?商标的鸡蛋的商品声誉,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在多家

上海各区县人民法院地址电话一览表

上海各区县人民法院地址电话一览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肇嘉浜路308号电话:6308000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辖: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虹桥路1200号电话:62751200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中山北路567号电话:56700000 上海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海市武进路527号电话:63648355 上海市铁路运输法院中华新路60号电话:51235588 上海市海事法院上海市杨树浦路1360号电话:65191144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辖: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丁香路611号电话:38794518 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闵行区雅致路99号电话:64120000 卢湾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合肥路213号电话:63856666 徐汇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宜山路188号电话:64680966 长宁区人民法院上海市虹桥路1133号电话:52574999 金山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金山大道2288号电话:57968100 南汇区人民法院上海南汇区惠南镇城西路155号电话:58024700 奉贤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奉公路9501号电话:57417490 松江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松江区文诚路80号电话:67735279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陆家嘴法庭浦东新区源深路161号电话:58214483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六里法庭浦东新区德州路111号电话:58741454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桥法庭浦东新区金桥路1490弄4号电话:50701257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外高桥法庭浦东新区高桥镇学前街80号电话:58670582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川沙法庭浦东新区川沙镇华夏东路1458号电话:50922990 闵行人民法院民一庭闵行区水清路800号电话:64120000 闵行区人民法院颛桥法庭闵行区颛桥颛盛路333号电话:64890333 闵行区人民法院七宝法庭闵行区沪松公路460号电话:64780088 闵行区人民法院浦江法庭闵行区浦锦路15号电话:64110027 卢湾区人民法院五里桥法庭卢湾区中山南一路1109弄1号101室电话:63032905 金山区人民法院朱泾法庭金山区朱泾镇人民路电话:57311051 南汇区法院周浦法庭南汇区周浦镇繁荣路沪南公路口电话:68131971 南汇区人民法院芦潮港法庭 南汇区芦潮港镇果园桥车站东首电话:68281063 奉贤区法院奉城法庭城中心镇城协路北侧、政苑路东侧电话:57520275 松江区法院泗泾法庭松江区泗泾镇江达南路4号电话:57610943

最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沪一中刑再终字第3号 精品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沪一中刑再终 字第3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沪一中刑再终字第3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岳峰,男,198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高中文化,无业,原住本市虹口区虬江路208弄27号。 因本案于2019年5月8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依法逮捕。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世峰,1984年2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高中文化,无业,原住本市黄浦区徽宁路622号107室。 因本案于2019年5月8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依法逮捕。 原审被告人董志诚,男,198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高中文化,无业,原住本市浦东新区下南路526弄10号101室。 因本案于2019年5月8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依法逮捕。 原审被告人戴滢,男,198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高中文化,无业,原住本市黄浦区方斜路370号。 因本案于2019年5月8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依法逮捕。 原审被告人王红梅,女,原一、二审认定198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阜阳市,初中文化,无业,原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老庙镇和庄村王大庄42号。 因本案于2019年5月8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依法逮捕。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列五名原审被告人犯抢劫罪一案,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2019浦刑初字第1041号刑事判决。 判决后,原审被告人岳峰、张世峰不服,提出上诉。 经本院审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沪一中刑终字第663号刑事裁定,驳回岳峰、张世峰的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3月27日原审被告人王红梅以原判认定其犯罪时年龄与真实年龄不符,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上海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海金融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沪74民终1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杰,男,198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翠兰,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韩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建国,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开屏,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丁新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建国,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开屏,女。 上诉人徐杰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上海分公司)、被上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6民初29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徐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翠兰,两被上诉人平安上海分公司及平安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建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徐杰的上诉请求: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投保书中列明的询问事项即为重要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徐杰明知涉案被保险人顾静芬患有甲状腺结节,没有任何依据;一审法院认定涉案被保险人对相关询问事项没有如实告知,明显有误;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方提供的重要证据即涉案保险代理人的证人证言未予采纳,遗漏本案重要事实;一审法院将无法判断真实性的瑕疵证据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显属不当,该证据不能证明涉案解除合同的通知已送达至上诉人方的事实成立。故此,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亦有不当,导致相关判决结果明显不公。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徐杰的一审全部诉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律师费均由被上诉人方承担。 两被上诉人平安上海分公司及平安公司共同辩称,上诉人徐杰在投保前已患有XXX疾病症是事实,在涉案投保过程中,被上诉人方已尽到调查及告知的义务,而投保人却未能尽到如实告知义务,被上诉人方据此按约依法解除涉案保险合同,并无不当。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徐杰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平安上海分公司及平安公司依据《人身保险合同》(合同号PXXXXXXXXXXXXXXX)“豁免C16”条款承担重疾豁免保险费责任,所豁免的保险费总额人民币22,230元(以下币种同),“豁免C16”无需继续交费,本案诉讼费、律

最新-(2019)沪二中刑终字第658号 精品

(2019)沪二中刑终字第658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沪二中刑终字第658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 原审被告人白某某。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白某某、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二○○九年九月三日作出2019闸刑初字第595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新民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及原审被告人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根据证人朱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查询汇款通知书,通讯记录和手机截取短信,公安机关搜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图、工作情况,上海市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收据,上海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等证据认定,2019年7月下旬,被告人白某某到广东省汕头市购买冰毒,因携款不够,遂多次通过手机联系向被告人李某某借款二万元,并让李某某将款划入其随身携带的妻子朱某某的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同时将帐号以短信发送给李某某,且答应回沪后以毒品抵扣。 同年7月25日李某某委托张某某将人民币二万元划入朱某某账号为601428391106913的帐户中。 同年7月29日22时许,李某某接白某某电话后到本市三泉路银都一村某号402室白某某暂住处取到三包毒品欲离开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缴获二包冰毒晶体5455克、一包冰毒片剂919克。 随后,公安人员进入该住处卧室将白某某抓获,并查获九包冰毒晶体19779克、二包冰毒片剂1869克。

法律文书信用卡诈骗罪刑事判决书(20XX)黄浦刑初字第143号

三一文库(https://www.wendangku.net/doc/1c18203661.html,)/公文写作/法律文书 信用卡诈骗罪刑事判决书(20XX)黄浦刑初字第143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XX)黄浦刑初字第14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卜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的陈述;被害单位某银行上海分行提供的信用卡申办资料、用卡明细、催收记录、出具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且有退赔部分赃款的表现,依法可从轻处

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卜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缴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卜某回到社会后,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并不断提高法制意识。同时,还必须提醒你: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将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2014-2015年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融资租赁案件审判白皮书

2014-2015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融资租赁案件审判白皮书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

2014-2015年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融资租赁案件审判情况通报 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得到了迅猛发展。2015年8月26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确定加快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行业发展的措施,更好服务实体经济;8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从而奠定了我国在今后一段时间大力发展融资租赁行业的总体基调。融资租赁行业迅猛发展的同时,也给立法和司法带来了诸多挑战。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1月25日通过的《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融资租赁法(草案)》则仍在征求多方意见中,反映了国家对完善融资租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体系的决心,但争议纠纷依然越来越多地进入司法领域。现将黄浦法院2014-2015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审理情况作如下通报。通过对黄浦法院2014年以来受理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统计分析,梳理总结案件数据及审理中所折射的突出问题及内在众因,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对促进融资租赁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有所裨益。 一、融资租赁案件审判基本情况 (一)案件整体情况 1、案件数量增长迅速,持续高位运行

2014年全年及2015年前三季度,黄浦法院金融庭共受理融资租赁案件447件,其中2014年200件,同比增长25%,2015年仅前三季度已达247件。案件数量每年增长迅速,并保持在高位运行。(近年收结案数增长情况详见图表1) 2、多种交易形式并存,法律关系复杂 目前我国融资租赁市场在符合融资租赁基本结构和基本特征的基础上,已衍生出多种交易形式。从受理的案件情况来看,所涉及的交易形式主要有三种:(一般)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厂商租赁。其中涉(一般)融资租赁案件151件,占43.77%;涉售后回租案件82件,占23.77%;涉厂商租赁案件112件,占32.46%(详见图表2)。特别是厂商租赁,多表现为当事人签订有《回购合同》,出租人在起诉时往往要求回购人(通常为制造商或经销商)承担回购义务。但由于回购关系的法律性质尚无定论,各方当事人法律关系错综复杂,致使相关案件的审理争议颇大。实践中,绝大多数上诉案件均系由回购

上海市法院系统联系一览表

上海市一中院、二中院管辖范围、邮编、电话等一览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肇嘉浜路308号邮编:200031 电话:6308000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辖: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虹桥路1200号邮编:200336 电话:62751200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中山北路567号邮编:200070 电话:56700000 上海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海市武进路527号邮编:200085 电话:63648355 上海市铁路运输法院中华新路60号邮编:200072 电话:51235588 上海市海事法院浦东新区迎春路567号邮编:200135 电话:68567567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辖: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丁香路611号邮编:200135 电话:38794518 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雅致路99号邮编:201100 电话:64120000 卢湾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合肥路213号邮编:200025 电话:63856666 徐汇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宜山路188号邮编:200030 电话:64680966 长宁区人民法院上海市虹桥路1133号邮编:200051 电话:52574999 金山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金山大道2288号邮编:200540 电话:57968100 南汇区人民法院惠南镇城西路55号邮编:201300 电话:58024700 奉贤区人民法院南桥镇南奉公路9501号邮编:201400 电话:57417490 松江区人民法院松江区文诚路80号邮编:201600 电话:67735279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陆家嘴法庭源深路161号邮编:200135 电话:58214483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六里法庭浦东新区德州路111号邮编:200126 电话:58741454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桥法庭金桥路1490弄4号邮编:200136 电话:50701257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外高桥法庭高桥镇学前街80号邮编:200137 电话:58670582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川沙法庭川沙镇华夏东路1458号邮编:201200 电话:50922990 闵行人民法院民一庭闵行区水清路800号邮编:201100 电话:64120000 闵行区人民法院颛桥法庭闵行区颛桥颛盛路333号邮编:201108 电话:64890333 闵行区人民法院七宝法庭闵行区沪松公路460号邮编:201101 电话:64780088 闵行区人民法院浦江法庭闵行区浦锦路15号邮编:201112 电话:64110027

对恢复执行案件几个问题的认识-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对恢复执行案件几个问题的认识 薛林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执行案件大量增加,执行工作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多年来,案件执行难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老大难问题,而近年来,执行工作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即“执行乱”,这不仅影响了执行难的解决,而且扩大和加深了执行难的难度,究其原因,既有执行法律不完善、不健全、可操作性差等因素,又有对执行案件具体细微问题,如恢复执行问题、执行救济问题、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问题等认识不统一因素。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就执行工作中涉及到的案件恢复执行问题作相应探讨,以期在此具体问题上有所认识、有所提高,对此规范运作有所裨益。 恢复执行,是指执行案件中止执行或发放债权凭证终结某次执行程序后,因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恢复案件执行程序,以及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活动。恢复执行程序亦可称为后续执行程序,标志着执行程序停止一段时间后的再次启动。[1]目前,由于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中止执行案件、债权凭证案件、执行和解案件恢复执行问题缺乏系统、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各地法院在认识和操作上也不尽相同,实践中在这方面还出现了一些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形象。对这个问题加以研究,使之依法规范进行,是刻不容缓之事。 [1]参见冯继华、丁孝军“案件恢复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在《中国法院网》2003年6月7日。

一、恢复执行案件的类型及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恢复执行的案件包括:中止执行的案件、和解案件、申请领取债权凭证的案件。 (一)关于中止执行案件的恢复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234条第1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是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申请执行权利,如果权利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法院就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中止执行。 二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案外人对于执行标的提出一部或全部权利主张属于执行异议。对于执行异议,执行员应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中止执行。 三是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在执行程序中,如果申请执行人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继承;如被执行人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承担义务。在尚未确定其继承人时,中止执行。 四是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中因撤销、解散、合并等原因而终止的,依法应由其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参加执行。如果在其终止时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担人的,执行就难以继续进行,中止执行。 五是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本项中的其他情形指哪些情况,《民诉法》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上海二中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6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工作年度报告(2016年) 目录 前言 一、狠抓第一要务,努力提升履职能力 二、推进司法改革,重点解决短板瓶颈 三、拓展多元化解,协力维护稳定大局 四、探索管理创新,积极夯实工作基础 五、增强发展后劲,切实服务综合治理 六、推进队伍建设,着力激发内生动力

前言 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关键之年,是推进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也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攻坚之年。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面临速度换挡、结构调整、动力转换节点,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日趋复杂,社会矛盾纠纷呈现许多新的形态和表现形式。受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影响,法院案件数量持续大幅攀升,案件中蕴含的社会风险增多,审判执行、司法改革、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都面临新情况新问题。 2016年,我院在市高级法院党组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认真贯彻上级有关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以“防控风险、服务发展、破解难题、补齐短板”为抓手,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全面加强队伍建设,积极探索矛盾纠纷的多元分流和妥善化解,取得了新的可喜成绩。 一、狠抓第一要务,努力提升履职能力

2016年共受理各类案件22017件,审结22100件,同期结案率达100.38%,收、结案数较去年同期分别上升8.50%和8.46%,均创历史新高。 在2016年审结的各类案件中,按照审级划分,一审案件占8.48%,二审案件占65.7%,再审案件占0.35%。按照案由划分,民事案件占60.85%,刑事案件占7.22%,行政案件占6.46%,申诉审查和申请再审案件占3.42%,国家赔偿案件占0.06%,执行案件占9.69%,非诉执行审查案件占0.23%,减刑假释案件7.9%,其他案件占4.17%。 (一)加强刑事审判工作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孟动、何立康网络盗窃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孟动、何立康网络盗窃案 (2006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第11期出版) 裁判摘要: 一、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电子文件如果与案件关联,并在与其他证据印证后能够客观地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依法可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二、行为人通过网络实施的虚拟行为如果对现实生活中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应当受刑罚惩罚。 三、秘密窃取网络环境中的虚拟财产构成盗窃罪的,应当按该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对应的实际财产遭受损失的数额确定盗窃数额。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对应的财产数额,可以通过该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交易价格来确定。 四、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种类繁多的公私财物,盗窃公私财物的种类不同,认定盗窃既遂、未遂的方法就会不同。审判实践中,不存在唯一的具体案件盗窃未遂认定标准,应当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等三个条件,结合盗窃财物种类等具体情况,认定盗窃犯罪行为是否未遂。行为人在网络中盗窃他人的虚拟财产,只要盗窃行为已实现了非法占有该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所对应的被害人财产,理当认定犯罪既遂。至于行为人是否对赃物作出最终处理。以及被害人事后是否追回该虚拟财产,均与行为人已完成的犯罪形态无关。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动,男,24岁,山西省介休市人,2005年9月23日被逮捕,捕前系广东省广州市现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电脑维护员。 被告人:何立康,男,22岁,山西省介休市人,2005年9月23日被逮捕,捕前系山西省太原市第四空间网络中心管理员。

上海法院通讯录

上海法院通讯录 名称地址邮编总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肇嘉浜路308号200031 63080000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虹桥路1200号200336 62751200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中山北路567号200070 56700000 上海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武进路527号200085 63648355 上海市铁路运输法院中华新路60号200072 51235588 上海市海事法院浦东新区迎春路567号200135 68567567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辖地址邮编总机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丁香路611号200135 38794518 陆家嘴法庭源深路161号200135 58214483 六里法庭浦东新区德州路111号200126 58741454 金桥法庭金桥路1490弄4号200136 50701257 外高桥法庭高桥镇学前街80号200137 58670582 川沙法庭川沙镇华夏东路1458号201200 50922990 闵行区人民法院雅致路99号201100 64120000 民一庭闵行区水清路800号201100 64120000 颛桥法庭闵行区颛桥颛盛路333号201108 64890333 七宝法庭闵行区沪松公路460号201101 64780088 浦江法庭闵行区浦锦路15号201112 64110027 卢湾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合肥路213号200025 63856666 徐汇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宜山路188号200030 64680966 长宁区人民法院虹桥路1133号200051 52574999 金山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金山大道2288号200540 57968100 朱泾法庭金山区朱泾镇人民路201500 57311051 南汇区人民法院惠南镇城西路155号201300 58024700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年劳动争议纠纷典型案例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17年度劳动争议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一 黎某等十七人与上海某塑料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通过向用人单位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借力等多方联动方式调处纠纷,不仅切实有效地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现,也为依法、有序、稳妥地调处和化解群体性劳动纠纷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探索了路径。 【基本案情】 外来务工人员黎某等17人原均系上海某塑料公司职工。因厂房拆迁,2017年4月,黎某等人分别与上海某塑料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因公司拆迁,劳动者与公司协商一致确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7年3月31日解除,公司一次性支付黎某等劳动者相应的补偿款;该补偿款待有关部门将厂房拆迁款全额拨付至公司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双方就劳动事宜再无其他争议等。后因上海某塑料公司迟迟未能与动迁公司达成拆迁协议,亦未能向黎某等劳动者支付上述补偿款。为此黎某等十七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相应补偿款,并得到裁决支持。现上海某塑料公司仍以未获得动迁补偿款为由起诉要求不予支付黎某等十七人补偿款而引发诉讼。 【调处结果】 该批案件事实清楚,在案件审理中,上海某塑料公司对黎某等职

工主张的离职补偿款数额并无异议,也同意支付,但表示因其与动迁部门尚未最终签约而短期内无力支付。因该批案件涉及人数较多,且考虑到已临近春节,为了能让黎某等职工回家安心过年,法院并未简单的一判了之,而是以案结事了为目标,发扬司法为民精神,积极寻求解决办法。后在法院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多方共同努力下,黎某等职工终于在节前拿到了盼望已久的补偿款,为表示感谢,他们向法院和当地政府特意赠送了锦旗。本市多家媒体对此专门进行了报道,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好评。 【典型意义】 尽管该批群体性案件事实清楚,法律适用简单,但法院在案件的处理中并没有就案办案,一判了之,而是秉承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实现案结事了效果的理念,准确抓住解决纠纷的根源,并积极主动地向当地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借力,通过多方联动的方式,最终在举国欢庆的新春佳节来临之前合力调处了该批矛盾纠纷。该调处群体性矛盾纠纷的实践,不仅充分彰显了司法为民宗旨,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切实保障了民生权益,也为劳动争议及群体性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发展与丰富提供了有益的尝试与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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