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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洋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试行)

上海海洋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试行)
上海海洋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试行)

上海海洋大学文件

沪海洋人[2008]10号

关于印发《上海海洋大学教职工

考勤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上海海洋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海洋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试行)

上海海洋大学

二ОО八年八月十九日

主题词:考勤制度通知

上海海洋大学办公室 2008年8月22日印发

校对:郑卫东(共印4份)

附件

上海海洋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试行)

(经2008年7月9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树立良好校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和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顺利开展。现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条:考勤制度

1.我校的考勤实行两级管理。在遵照上级、学校的有关规定下,各学院、各处室、各直属部门,必须根据学校有关规定,针对实际情况制订本部门考勤操作办法,并向本部门公布,报人事处备案,考勤结果作为年终考核及发放有关津贴的依据。

2.临港校区工作时间为8:30-17:00(中午午餐时间半小时)。军工路校区工作时间为8:00-17:00(中间休息一小时)。

3.全校各类人员实行上班考勤制度。周二下午为教职工活动日(政治学习、教研活动等)。

4.考勤要求

(1)我校临港校区实行校园一卡通考勤制度。校园一卡通刷卡考勤点一般应设在各学院、各部门办公室内。全体教职工必须如实考勤,各部门要加强监督,如发现考勤不实,冒名代刷,将扣除当事人及代刷者的有关补贴,并进行通报批评。

(2)各部门根据制订的考勤操作办法,定期公布签到、考勤情况。

(3)在规定的考勤时间内,不能按时到校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者,部门领导应予批评教育,并严格按照规定处理。

(4)校监察室(纪监审办)、人事处将对各部门的考勤、签到、人员到岗及上班情况进行抽查。对人员不到岗、不准时

上班的部门及个人,将按规定扣除部分有关津贴待遇,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将按规定处理。

5.经批准的病假、事假等各类假期中遇节假日、寒暑假应连续计算假期。产假遇节假日、寒暑假仅顺延轮休期。

第二条:请假手续和批准权限

1.教职工请假,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应将工作交待清楚方可离开。因患重病或急事来不及事先请假者,可请人代为办理请假手续,或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作旷工论。

2.假期满后,应即上班销假。如需续假应在假期内申述理由,办理续假手续。

3.请假在3天以内者(包括3天),由学院、部门领导批准。请假超过3天者,由各学院、部门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请假在7天以上者,由各学院、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报人事处批准。请假在1个月以上者,由人事处签署意见,报校长批准。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请假,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三条:各类假期的期限及工资待遇

(一)事假

1.连续事假不超过10天或全年事假累计不超过20天的,基本工资(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工资,下同)、津贴补贴(本市规定的津贴补贴,下同)照发。

2.连续事假超过10天或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超过天数,津贴补贴停发,基本工资按70%计发。

3.全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超过天数,津贴补贴停发,基本工资按50%计发。

4.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全部工资。

5.事假期间校内津贴(含绩效津贴,下同)每天停发1/21。

(二)病假

凡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必须请假治疗,经医疗机构或校门诊部证明必须休假者,可请病假并履行请假手续。

1.连续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照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津贴补贴停发,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津贴补贴停发,基本工资照发;

3.连续病假6个月以上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计发长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津贴补贴停发,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津贴补贴停发,基本工资按80%计发;

4.连续病假超过3个月者,复工时,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有试工期。病休6个月以上者试工期为3个月,病休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者试工期为1个月;在试工期内又患病累计休息15天以上的,停止试工,病假时间与试工前的病假合并计算;试工期满后,再次患病休息,病假时间重新计算。未经医疗机构同意自行复工者,所在部门应予劝阻;凡病假期间适逢寒暑假,病假时间应连续计算不再顺延。

5.病假期间校内津贴每天停发1/21。

(三)婚假

本人结婚,可给予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者,可享受婚假10天(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国定假日)。晚婚假期,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若一方系再婚,对再婚的一方给予婚假3天。凡一方在外地需到外地结婚的,经对方单位证明,可酌给路程假。婚假期间工资照发。超过婚假期限的天数,作事假处理。

(四)丧假

凡本人直系亲属亡故,给予丧假3天。祖父母、公婆、岳父母死亡须本人亲自料理的给丧假1天。丧假超过部分作事假处理。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酌给路程假。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探亲假

凡在本校工作满1年的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内与之团聚的,可享受以下待遇:

1.探望配偶,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30天(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路费按财务规定报销。

2.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假期为45天。路费按财务规定报销。

3.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往返路费在本人工资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份按财务规定报销。

4.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发。

5.教职工探亲应利用寒暑假。

(六)产假

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包括公休假日和国定假日)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凡多胎产或难产的,另增加产假15天;符合晚婚条件者,生育时增加晚育假30天。妊娠3个月内自然流产的,给予产假30天;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给予产假45天。晚育假期间如遇国定假日可顺延。产假期间适逢寒暑假,可顺延教工轮休假期。产假期间工资停发,根据生育保险规定享受产假待遇。

(七)产前假

妊娠7个月以上(28周),本人有困难,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申请产前假。产前假期间校内津贴停发,基本工资、津贴补贴按80%计发。不申请产前假的,可给予每天可在规定工作时间内休息1小时。请产前假前孕期还需休假的,按规定申请病假或事假。

(八)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本部门领导同意后,报校人事处批准,可以请哺乳假6个月,哺乳假期间校内津贴停发,基本工资、津贴补贴按80%计发。不申请哺乳假或哺乳假期满,在婴儿1周岁内每天照顾授乳。每天2次,每次单胎为30分钟,2次授乳时间可合并使用。

(九)节育假

人工流产休息14天,人流后放环休息16天,如继续休息按病假处理。子宫内放环(自手术日起算)休息2天,放环后1年内月经期间可休假1天(假期由各部门计划生育宣传员开出方有效,假期不能累计和积存),生育一胎后进行结扎手术者,男扎休息10天,女扎休息1个月。已婚夫妇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假期以及按医院通知进行检查所需的时间,都作公假处理,工资照发。

(十)旷工的处理

凡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或请假届满逾期不归者,或为取得假期弄虚作假者均作旷工处理。旷工期间停发一切工资福利待遇。如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聘用合同解除。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不符的,根据国家和上海市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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