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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的使用管理,切实改善施

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确保铁路运输,防止安全事

故的发生,根据《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铁建设〔2007〕139号),结合国家、铁道部和局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费是指为加强铁路建设安全质量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铁路工程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发生,切实保障铁路工程安全生产所需的费用

第三条安全生产费应建立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并全部用于合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支出范围

第四条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费必须在以下范围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支出

(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五临边”

1.“四口”

(未安装栏杆的平台临边、无外架防护的层面临边、升降口临边、基坑临边、上下斜道临边)等防护、防滑设施

2.施工场地安全围挡设施

3.施工供配电及用电安全防护设施(漏电保护、接地保护、触电保护等装置,变压器、配电盘周边防护设施,电器防爆设施,防水电缆及备用电源等)

4.各类机电设备安全装置

5.隧道瓦斯检测设备

6.地质监控设施

7.防风、防腐、防火、防尘、防水、防辐射、防雷电、防危险气体等设备设施及备品

8.起重机械、提升设备上的各种保护及保险装置

9.锅炉、压力器、压缩机的保险和信号装置

10.防治边帮滑坡设备

11.作业中防止物体、人员坠落设置的安全网、棚、护栏等

12.起重、爆破作业及穿越村镇、公路、河流、地下管线进行施工、运输作业所增设的防护、隔离、栏挡等设施

13.各种安全警示、警告标志

14.航道临时防护及航标设置等

15.安全防护通讯设备

16.其他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的支出

1.应急照明、通风、抽水设备及锹镐铲、千斤顶等

2.防洪、防坍塌、防山体落石、防自然灾害等物资设备

3.急救药箱及器材

4.应急救援设备、器械(包括救援车等)

5.救生衣、圈、船等

6.各种消防设备和器材

7.各种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8.其他救援器材、设备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1.特种机械设备、压力容器、避雷设施等检查检测费

2.聘请专家参与安全检查和评价费用

3.各级安全生产检查、督导与评价费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的支出

1.超前地质预报、重大危险源监控费用

2.水上及高空作业评估、整改

3.危险源辨识与评估(高路堑坚石开挖、瓦斯隧道、既有线隧道评估等)

4.重大事故隐患评估

5.应急预案措施投入

6.自然灾害预警费用

7.爆炸物运输、储存、使用时安全监控、防护费用及安全检查与评估费用

8.施工便桥安全检测、评估费用

9.其他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1.购置编印安全生产书籍、刊物、影像资料等

2.举办安全生产展览和知识竞赛活动,设立陈列室、教育室等

3.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

4.专职安检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专业培训

5.全员安全及特种(专项)作业安全技能培训

6.安全应急救援及预案演练

7.各种安全生产宣传支出

8.其他安全教育培训费用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特种作业人员(从事高空、井下、尘毒作业的人员及炊管人员等)体检费用

2.办理安全施工许可证

3.办公、生活区的防腐、防毒、防四害、防触电、防煤气、防火患等支出

4.与安全员有关的费用支出

5.其他

第三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安全生产费使用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项目管理机构的安全质量部是安全生产费使用管理的归口

部门。其职责是:

1.制订安全生产费使用管理办法

2.明确安全生产费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

3.确保安全生产费全部用于合同工程

4.对安全生产费的支付、施工单位的使用情况以及监理单

位的监管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施工单位职责: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使用管理制度,

2.明确安全生产费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

3.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费,不得挪用或挤占

4.按要求提报上阶段安全生产费使用情况及下阶段安全生产

费使用计划

5.接受项目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监理单位职责:

第四章安全生产费的管理

第八条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应根据签定的施工合同,明确

安全生产费总数额、预付数额、支付时限、使用要求等,采取先

申请、后审批、再使用的原则,确保专款专用。

第九条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应预付施工单位不低于该

费用总额的50%安全生产费用;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

的(含一年),应预付施工单位不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安全

生产费用,其余费用按照施工进度分阶段支付。

第十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

单位应在专业(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费的数额、预付数额、支付时限、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并按合同约

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拨付安全生产费。总承包单位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的使用负总责,并监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费

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申请开工前,必须提交施工安全生

产费组成项目、金额及使用计划的有关资料,经监理工程师及项目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实施。该资料的齐备应作为开工许可的必

要条件。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费管理制度,明确安全

生产费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并接受项目机构和有关

部门的监督。安全生产费应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十三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措施情况

及专款专用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

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项目管理机构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在每个支付阶段申请安全生产费时,应报送上一阶段的施工安全生产费的使用情况报告,并附支付、使

用记录。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在每个支付阶段前对上一阶段的安全

生产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评定,并记录核查、评定结果、登

记支付记录。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在核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规范要

求落实安全措施的,对该部分费用在该支付阶段予以暂扣、不足的予以追缴,并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再支付该

部分费用。

第五章安全生产费的支付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费的支付按4︰3︰2︰1的比例分阶段支付,支付方式:

1. 经审查各项安全措施符合开工条件预付40%的安全生产费;

2.待投资计划完成50%,支付30%的安全生产费;

3.待投资计划完成70%,支付20%的安全生产费;

4.工程竣工安全评价合格后支付10%.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费应存入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的共管专用账户,安全生产费的支取需三方签认方可办理。

第十九条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生产费预付。

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后,提出安全生产费预付书面申请,

提交经批准的安全组织措施及施工安全生产费组成项目、金额及分阶段使用计划等有关资料,经监理工程师及项目管理机构

审查批准,并上报安全质量管理监督站审查认定后,拨付费用

总额的50%。(合格拨付;不合格暂不拨付,待整改合格后拨付)

第二十条分阶段安全生产费的支付

1.施工单位在每个支付阶段申请安全生产费时,应报送上一阶段的施工安全生产费使用情况报告,并附经监理签认的支

付、使用记录。

2.提出下一阶段安全生产费支付书面申请,提交经批准的安全组织措施、施工安全生产费组成项目、金额及使用计划等有关资料,经监理及项目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并上报安全质量管理监督站审查认定后,根据合同进度予以支付。

第二十一条费用的审批程序

分阶段安全生产费的审批实行费用审批表联签制。施工单位需提报以下支撑文件

1.安全生产费书面申请

2.经监理单位签认盖章的安全生产费预算或费用计算表

3.经监理单位签认盖章的安全生产费使用计划,

上述附件报项目管理机构安全质量部专业工程师审查,经合同财务部项目工程师审核,合同财务部长对预算核定盖章,再由工程技术部部长签认,主管指挥长核准,报指挥长批准后,实行

联签拨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费或安全措

施落实不到位,由监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停止措施费划拨,同时

上报项目管理机构,据情况追究有关责任,并将施工单位的不良行为录入质量信誉评价档案,与其激励约束机制考评办法挂钩。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不审查和控制安全生产费专款专用,视为监理失职,由于监理单位不审查安全生产费专款专用和安全措

施检查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的,要追究有关责任。并与激励约

束机制考证办法挂钩。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武汉铁路局京九电化改造工程建设指

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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