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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电线电缆实施细则

编号:(X)XK06-001 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18-××-××公布 2018-××-××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发证产品及标准 (1)

第三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 (4)

第四章产品检验报告 (11)

第五章证书许可范围 (11)

第六章获证企业后置现场审查 (12)

第七章附则 (13)

附件1 电线电缆产品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14)

附件2 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置现场审查办法 (35)

附件3 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置现场审查报告 (40)

附件4 本实施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 (41)

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的后置现场审查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电线电缆产品由各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发证。

第二章发证产品及标准

第四条本细则发证产品定义、范围及单元划分:

(一)定义

电线电缆是用以传输电(磁)能、信息和实现电磁能转换的产品。

(二)分类

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电线电缆产品包括架空绞线、塑料绝缘控制电缆、挤包绝缘低压电力电缆、挤包绝缘中压电力电缆、架空绝缘电缆5个产品单元,具体见表1。

按企业标准生产的电线电缆上述产品,属于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范畴或适用范围的,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取证,标准情况具体见表2。

(三)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细则规定的电线电缆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细则规定的电线电缆产品。

(四)本细则中电线电缆产品单元划分,见表1。

第五条本细则发证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见表2。

表2 电线电缆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

注: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置现场审查应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第三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第六条依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2013年5月1日实施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1号令)的要求,6kV及以上(陆上用)干法交联电力电缆制造项目为限制类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442号),在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个省、市试行,禁止新建6千伏及以上(陆上用)干法交联电力电缆制造项目。

第七条企业因改制、重组、兼并、收购或生产地址迁移而申请挤包绝缘中压电力电缆(干法交联)产品单元时,需提交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文件,企业改制、重组、兼并、收购法律文书,被改制、重组、兼并、收购企业生产许可证注销说明。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受理挤包绝缘中压电力电缆(干法交联)的生产许可证新发证。

申请挤包绝缘中压电力电缆(干法交联)生产企业还应提交产业政策承诺书,并说明原有的干法交联生产线的条数。

第八条凡生产电线电缆产品的企业应具备本条款规定的基本生产条件,内容包括: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重要原材料等,具体要求见表3-1至表3-3。

表3-1 企业生产电线电缆产品应具备的生产设备

注:1.本表为企业应具备的基本生产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性能精度要求。

2.企业获证后带“*”的设备发生变化,以及交联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变化后一个月内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许可范围变更申请。

注:本表为企业必备的检验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性能精度要求。

表3-3 企业生产电线电缆产品重要原材料表

第四章产品检验报告

第九条产品检验报告包括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接受政府监督检验报告。

按照企业申报的产品,不同的产品单元应分别提供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省级及以上政府监督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报告覆盖原则:

1、架空绞线产品单元,型线同心绞架空导线检验检测报告覆盖圆线同心绞架空导线检验检测报告;

2、塑料绝缘控制电缆产品单元,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检验检测报告覆盖聚氯乙烯绝缘电缆检验检测报告;无卤低烟阻燃电缆检验报告覆盖阻燃电缆和非阻燃电缆检验报告;提供检验检测报告的电缆芯数应大于所申请芯数的1/ 2;

3、挤包绝缘低压电力电缆、挤包绝缘中压电力电缆和架空绝缘电缆产品单元,高电压等级电缆检验检测报告覆盖低电压等级电缆检验报告;橡胶绝缘电缆(硫化)检验报告覆盖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交联)绝缘和聚氯乙烯绝缘电缆检验报告;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交联)检验报告覆盖聚乙烯绝缘和聚氯乙烯绝缘电缆检验报告;无卤低烟阻燃电缆检验报告(任意阻燃类别)覆盖阻燃电缆和非阻燃电缆检验报告;铝合金导体电力电缆检验报告覆盖铜、铝导体电力电缆检验报告;

4、架空绝缘电缆产品单元,高电压等级电缆检验报告覆盖低电压等级电缆检验报告;

企业获证产品单元内增加参数范围的,应提供所增加参数最大规格的检验检测报告(无需进行后置现场审查)。

第五章证书许可范围

第十条企业申请的发证产品通过材料核实、符合本细则规定要求的,由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确定产品生产许可范围。

第十一条产品生产许可范围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产品许可范围示例见表4:

表4 证书产品明细内容示例

注:如果企业申请的产品名称与细则中的产品单元名称不一致时,按细则中的产品单元名称发证。

第六章获证企业后置现场审查

第十二条申请发证、证书延续、许可范围变更(许可范围变更的情形含:生产地址迁移,增加生产场点、生产线、产品单元、交联方式发生变化等)需要进行后置现场审查的,企业应在后置现场审查前做好准备。

第十三条后置现场审查时,企业申请取证的产品应正常生产,相关人员应在岗到位。

第十四条审查组现场对企业申请材料及证照等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审查组现场按照《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置现场审查办法》(见附件2)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完成《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置现场审查报告》(见附件3)。

第十六条审查判定原则

(一)审查组应对后置现场审查办法的每一个条款进行审查,并根据其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的程度分别作出符合、不符合的判定。

(二)对判为不符合项的须填写详细的不符合事实。

(三)审查结论的确定原则:

后置现场审查按产品单元审查,未发现不符合,审查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审查结论不合格则后置现场审查不合格。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机械产品审查部联系方式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设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质量工作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22号院

邮政编码:100037

电话:010-********

传真:010-********

电子信箱:cmifzhjj@https://www.wendangku.net/doc/1014728819.html,

联系人:张京京,杨洁华,李燕霞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2018年月日起实施,原《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作废。

附件1

电线电缆产品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表1-1-1 架空绞线产品—钢绞线

注:产品标准一经修订,检验机构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进行检验。

表1-1-2 架空绞线产品—铝绞线、成型铝绞线、钢芯铝绞线、铝芯成型铝绞线、钢芯成型铝绞线、

防腐钢芯铝绞线、防腐钢芯成型铝绞线

注:产品标准一经修订,检验机构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进行检验。

表1-1-3 架空绞线产品——铝合金绞线、成型铝合金绞线、钢芯铝合金绞线、钢芯成型铝合金绞

线、铝合金芯铝绞线、铝合金芯成型铝绞线

注:产品标准一经修订,检验机构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进行检验。

表1-1-4 架空绞线产品——铝包钢绞线、铝包钢芯铝绞线、铝包钢芯成型铝绞线、铝包钢芯铝合

金绞线、铝包钢芯成型铝合金绞线

注:产品标准一经修订,检验机构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进行检验。

表1-2-1 塑料绝缘控制电缆产品——聚氯乙烯绝缘控制电缆(阻燃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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