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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法律业务指引

广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法律业务指引

(经广州市律师协会四届第十三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广州市执业律师从事房地产法律业务的规范化,限制不正当竞争,防范执业风险,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房地产业务,主要包括:涉及房屋土地为标的物的建设、买卖、租赁、使用、物业管理、金融、修缮及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方面的法律顾问、非诉讼及诉讼业务。

第三条本指引所述的各项业务的从业主体,须为已取得律师执业证的执业律师。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不得独自从事房地产法律业务,但可协助执业律师工作。

第四条执业律师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努力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本指引旨在为执业律师从事房地产法律业务提供最基本的指引,执业律师还应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丰富及完善各项业务操守。

第六条本律师协会的会员,均可申请参加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的各项业务活动。在执业活动中遇到的各类房地产法律问题,会员本人可申请律协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就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讨;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认为需要研讨的,应组织召开有关业务研讨会。

第七条本律师协会在处理本会会员执业纪律和纠纷案件时,涉及房地产法律业务的案件,参照本指引。

第二章公司法律顾问业务

第八条公司法律顾问业务主要包括以下各项:

(一)常年法律顾问:指执业律师接受房地产公司或房地产中介公司、建筑公司、拆迁公司或物业管理公司的委托,并通过书面合同确定的、为期一年以上的,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

(二)项目法律顾问:指执业律师接受房地产公司、建筑公司、拆迁公司或房地产项目法人或项目投资者等的委托,并通过书面合同确定的,专为指定项目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

第九条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审查委托人合法持有的下列文件原件:

(一)公司法律文件(通用):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通用)

2、企业资质证书;(通用)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注册资本金或投资的验证报告;(通用)

4、公司章程;(通用)

5、董事会名单;(通用)

6、法定代表人证明书;(通用)

(二)业务法律文件:

1、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项目类)

2、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项目建设许可证或(项目类)

3、土地使用人已缴清出让金的发票或(项目类)

4、土地使用证或相应的权属证明或(项目类)

5、房地产权证(房产已建成并通过确权的);(项目类)

6、房地产项目使用验收的各项合格证;(物业管理类)

7、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物业管理类)

8、物业移交确认文件;(物业管理类)

9、法律、法规规定的物业资料;(物业管理类)

10、物业管理公约(物业管理类)

第十条从事常年法律顾问业务的,应建立律师业务档案,每次工作的工作记录应归档备案,每月应有工作记录或拜访委托人的工作情况记录。

第十一条从事项目法律顾问业务的,应建立律师业务档案,并将每次工作的工作记录归档备案。

第三章其它非诉讼法律业务

第十二条业务范围非诉讼法律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出具法律意见书;

2、代理仲裁;

3、代为起草合同、参加合同洽谈;

4、见证商品房的预售、买卖;

5、代理房地产交易;

6、代办房地产抵押;

7、代理房屋租赁;

8、代理房屋拆迁;

9、受委托协调各类涉及房地产的纠纷。

第十三条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

(一)从事该项业务的一般程序:

1、详细阅读委托书所列的委托事项(委托事项如不明确、具体,要求委托人修改);

2、发出律师费报价单;

3、委托人确认律师费报价;

4、收集相关的法律、法规;

5、审阅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资料;

6、进行必要的调查;

7、对所涉重大争议问题进行研究;

8、起草及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法律意见书一般应具备下列内容:

1、受托事项;

2、受托时间;

3、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资料;

4、律师实际进行的调查情况;

5、法律依据及法律意见;

6、律师执业证编号及其亲笔签名;

7、律师事务所盖章。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前应详细阅读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和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

(四)出具法律意见只能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作依据。地方政府的行政规章和政府主管部门实际执行状况应当作为备注说明,不得作为提供法律意见的依据。

(五)涉及本市重大项目或出具确认项目无效的法律意见时,应征得本所所务会或指导合伙律师的书面批准。执业律师本人认为有需要的,可提请律协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进行研讨。

第十四条代理仲裁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订的《律师参与仲裁工作规则》执行。

第十五条参加合同洽谈、起草合同

(一)从事受托起草合同业务的一般性程序:

1、报价及确定律师收费;

2、请委托人书面确认其要求合同必备的商业条件;

3、收集相关的法律、法规;

4、审阅委托人提供的商业条件和业务文件(可根据需要,要求委托人补充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5、起草合同;

6、向委托人提交合同讨论稿并向其解释重要条款。

(二)受托参加合同洽谈前,应准备的主要工作:

1、合同草案中各项非商业条款的法律依据;

2、合同双方可能有争议的条款及其可能援引的法律依据。

(三)受托参加合同洽谈应注意的事项:

1、律师一般仅对涉及委托人权利、义务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不干涉当事人的纯商业条件。

2、律师不仅要注意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而且要注意可履行性。合同用语应准确,无歧义。合同条款之间应环环相扣,没有脱节和遗漏。

3、律师提出建议,而当事人不予接受的事项,亦应作好记录备查。

第十六条合同见证业务

(一)从事合同见证业务的一般性程序:

1、确定律师收费;

2、与要求合同见证的各方签订委托合同,订明委托事项;

3、审查及核对合同各方经营文本或个人身份证原件,并留存各方复印件存档;

4、要求各方(自然人除外)出具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存档;

5、如非法定代表人(自然人除外)签约,须要求各方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存档;

6、审查合同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文件及有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

7、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向各方解释合同主要的条款,并做出会议纪要;

8、留存签约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其签名字样存档;

9、亲自目视各方代表(如一方或双方为自然人,应由其本人亲自到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

10、向合同各方出具《律师见证书》。

11、留存合同原件一份和合同相关法律文件复印件存档。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执业律师不得出具见证书:

1、合同一方或双方不能提供证明其为合法签约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的;

2、合同或合同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况,而当事人拒绝修改合同的。

第十七条房地产的预售合同见证业务

(一)执业律师在该项业务中应根据本《业务指引》第十六条审查卖方预售、出售的合法性及其有效法律文件;审查买卖合同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向合同各方解释合同条款;在当事人或房管部门有需要时,向其出具《律师见证书》。(二)从事该项业务,执业律师可依据合同约定向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收取律师见证费。但该收费条款必须向买楼方作特别说明,并由买楼方签字确认。(三)执业律师从事房地产预售见证业务的,须要求卖方(发展商)提供下列法律文件:

1、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凭证或减免土地出让金的审批文件;

2、土地使用权证书;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4、按提供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的证明;

5、工程施工合同;

6、有效期内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7、资金来源证明;

8、委托人的营业执照及其资质证书。

(四)律师还应审查预售物业有无被查封、冻结、抵押等限制转让的情况。

第十八条代理房地产转让

(一)一般性程序

1、报价及确定律师收费;

2、由委托人出具委托书同时签署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必须明确房地产转让登记手续由谁负责办理。

(二)执业律师代理委托人从事房地产转让交易业务的,须要求出售方提供能证明证实下列情况的法律文件:

1、房地产证或权属证明书;

2、属于预售房屋,应要求售楼方提供权属证明书或本《业务指引》第十七条(三)所规定的法律文件;

3、代理收楼的应向开发商索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与售楼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相核对。

4、转让成片开发土地的,应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三)律师应审查转让的房地产有无被查封、冻结、抵押、共有等其他限制转让的权利附着的情况。

第十九条代理房地产抵押

(一)一般性程序

1、报价及确定律师收费;

2、由委托人出具委托书同时签署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必须明确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由谁负责办理。

(二)代理委托人从事房地产抵押业务的,应要求委托人提供下列法律文件;

1、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付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书;

2、债的合同或凭证;

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及抵押人内部审批同意抵押的证明。

(三)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不得在银行办公场所内,或担保公司办公场所内、或房地产交易场所内设立临时性或长久性办事机构、办事点招揽业务。也不得在上述地点代表抵押权人或担保人设立临时性或长久性办事机构、办事点招揽业务。

(四)审查有无限制和法定不准办理抵押的情形。

第二十条代理房屋租赁

(一)一般性程序

1、报价及确定律师收费;

2、由委托人出具委托书,同时签署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二)代理委托人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须要求出租人提供下列法律文件:

1、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证明其产权的其它证明文件;

2、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

3、租赁许可证。

(三)审查出租房屋有无被限制出租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代理房屋拆迁

(一)一般程序

1、报价及确定律师收费;

2、由委托人出具委托书,同时签署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二)代理房地产拆迁业务时,律师须要求拆迁人提供下列法律文件:

1、在有效期内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2、委托拆迁的委托书及拆迁资格证;

3、拆迁工作人员的拆迁工作证;

4、拆迁公告;

5、永迁房的产权证明;

6、临时安置房的租用证明或产权证明。

第四章诉讼业务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诉讼

一、房地产诉讼的主要类型:

(一)、房地产合作纠纷房地产合作者之间因履行合作合同发生纠纷,包括合同效力纠纷、合同条款含义纠纷、合同履行中的违约纠纷等,如无仲裁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房地产拆迁纠纷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拆迁人或被拆迁人是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

2、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应注意,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3、当事人因履行拆迁协议发生纠纷的,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房地产买卖(转让)纠纷

1、买卖双方因买卖合同的效力、或因履行合同而在质量、装修标准、期限、面积、配套设施是否完善等方面发生纠纷,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买卖任何一方认为国家主管机关在颁发证照方面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均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房地产租赁纠纷

1、房地产租赁双方因租赁合同的效力或履行租赁合同发生租金、租赁期限、租赁条件、房屋维修等方面的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2、涉及转租的,应根据原租赁合同和转租合同的约定确定诉讼当事人;3、国家主管机关不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件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对国家主管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15日内向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房地产中介纠纷

1、房地产中介包括地产代理、房地产评估、建筑监理等,中介机构均需专门资质。如中介机构对国家主管机关不批准资质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因房地产中介合同的效力或履行合同发生纠纷,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房地产中介机构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物业管理纠纷

1、因物业管理合同发生的纠纷,通常由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进行诉讼;

2、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发生纠纷,根据具体案情,确定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发展商作为诉讼当事人。

(七)、楼宇买卖按揭纠纷

1、楼宇买卖按揭纠纷其实是贷款纠纷。当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因贷款合同的内容发生纠纷,属于楼宇买卖按揭纠纷。

2、如果房屋买卖合同同时附有楼宇买卖按揭合同,律师在代理房屋买卖纠纷时,不要轻易支持购房人单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因为会对按揭合同的履行产生重大影响。在诉讼中,律师应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八)、房地产抵押纠纷因抵押业务各方当事人就抵押合同之效力、释义、履行等发生纠纷而产生的诉讼。

(九)、房地产建筑纠纷

1、房地产发展商或企业、个人与建筑承建商之间因建筑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而发生的纠纷。

2、注意对双方资质、证照、政府相关部门验收报告、批文等的审查。

3、注意合同法对建筑承包商的法定抵押权的保护(但建筑承包商带资建设部分除外)。

二、代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下列案件因政策性很强,接受委托须特别慎重:

1、因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决定引起的房产纠纷;

2、属于落实政策的房产纠纷;

3、属于归土地管理部门处理的房地产边界纠纷;

4、属于房地产行政部门处理的其他纠纷。

(二)、房地产纠纷案件由于民事关系和行政关系交织,所以较一般民事纠纷复杂,特别是案由的确定、责任的认定比较复杂。律师要本着对客户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态度,客观分析案件诉讼和胜诉的可能性;

(三)、凡是被告请律师,可以接受聘请。但原告在起诉前请律师,律师对是否接受聘请应持相对慎重的态度;

(四)、集资房纠纷、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发生的房屋预售纠纷,法院一般不予受理。退房退款的诉讼请求通常较难以实现,此节是律师需要特别注意的;(五)、大楼盘的业主多人诉讼时,情绪和场面容易失控,律师要善于因势利导,鼓励当事人调解解决,切忌推波助澜和挑讼。

(六)、房地产的诉讼一般适用专属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有关房地产企业的资质的行政诉讼和有关按揭纠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即贷款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收案程序

(一)、与客户洽谈并收集必须的资料

1、了解基本案情;

2、收集以下资料:

①证明主体资格的资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各类企业资质证书;

②证明行为许可的资料。包括投资、土地使用、规划、拆迁、预售等许可文件;

③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关系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来往函件等;

④证明己方守约对方违约的资料。包括财务文件和各种交接文件等;

⑤房地产的背景资料,包括房地产是否已经被法院查封、是否抵押、以及是否有其他共有人等权属方面的资料。

⑥如果收集当事人的资料为正本,应当与当事人办理文件交接手续。

(二)、办理委托手续

1、由律师事务所与客户签订委托合同。此节须注意的是:

①必须由律师事务所与客户签订委托合同,而不允许任何个人与客户签订委托合同;

②客户方应由客户本身签名盖章。如果是代理人办理,则必须有委托书;

③约定事后收费的,应明确收费的条件、期限及委托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等;

2、客户签发委托书。应注意委托书的授权范围不应超越委托合同的授权范围。(三)、收款并开具发票

1、收现金的,最好由客户的经办人直接交给律师事务所的财会人员,并核实是否有假钞;

2、收支票的,如果事前需要先开发票,应在发票上注明收支票及支票号码;3、任何业务,都必须开具发票,否则将可能受到法律制裁。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诉讼,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实施。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指引由广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完整版)2018建设与房地产法规(01856)

案例分析一 【案由概述】 2003年3月,陈杰以被拆迁人委托代理人名义与北京海润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称海润房地产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领取全部房屋拆迁款。陈丽丽与陈杰系兄妹关系,陈丽丽声称陈杰是在未获得自己授权委托的情况下与海润房地产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为此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 陈丽丽诉称:海润房地产公司委托顺城拆迁公司对法华寺一带进行拆迁,我父母所遗留的房屋在拆迁范围之内。该房屋虽由陈杰个人经营饭馆,但产权属于我与陈杰、陈明、陈雅丽共有。但二被告公司在没有其他共有人授权的情况下,与陈杰达成拆迁协议,并将全部拆迁款交给陈杰。现起诉要求确认陈杰与海润房地产公司所签合同无效,三被告支付我拆迁款312500元,并负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被告辩称】 海润房地产公司辩称:陈丽丽的户口确系落在被拆迁房屋但其实际并不在此居住,经我们多方寻找均未能与其取得联系,而只有陈杰在被拆迁房屋内居住并经营饭馆。陈杰以被拆迁人代理人的名义与我公司签订了拆迁协议,但其确系未向我公司提供其他被拆迁人的委托手续。另外,顺城拆迁公司系接受我公司的委托对法华寺地区进行拆迁,其在此次拆迁中的行为均是代表我公司实施,故其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现我公司可以同意与被拆迁人重新签订协议,但前提是陈杰必须将拆迁款先返还我公司。 顺城拆迁公司辩称:我公司是接受海润房地产公司的委托对法华

寺地区进行拆迁,即拆迁行为并非我公司的行为,且我公司也未与陈杰签订任何协议。另外,拆迁时我公司曾多方寻找陈丽丽,但确系没有能够与其取得联系,现我公司不同意陈丽丽的诉讼请求。 陈杰辩称:被拆迁的房屋系我父母购买并由我扩建而成,故扩建部分的产权应归我所有,且我一直在被拆迁房屋内居住并经营饭馆,陈丽丽已明确表示放弃对被拆迁房屋的继承权,现我不同意陈丽丽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事实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3年3月16日,陈杰以被拆迁人委托代理人的名义,与海润房地产公司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该协议所列明的被拆迁人为陈明、陈杰、陈雅丽、陈丽丽。庭审中,海润房地产公司明确表示,签订协议时陈杰未向其提供陈明、陈雅丽、陈丽丽的委托手续。当日,陈杰将房屋拆迁款1250000元全部领取,上述款项中含电器移机费925元、搬家费1859元、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139425元。庭审中,陈明、陈雅丽、陈丽丽均认可陈杰个人在被拆迁房屋中经营饭馆,海润房地产公司认可顺城拆迁公司在对法华寺地区拆迁行为,均是接受海润房地产公司委托所实施。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拆迁补偿款领款凭证在案佐证。 问题: 一、本案房屋征收补偿的权利人有哪些?为什么? 二、本案被告陈杰的代理行为属哪种代理?其与海润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的效力如何? 三、狭义的无权代理主要有哪几种情况?本案属其中的那种?何

广州市实习律师管理办法

广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 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 请律师职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 》以及《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 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习人员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实习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 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本市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律师执 业机构实习的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协会的职责) 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的管 理制度,依法保障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工作监督)开展实习人员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提交材料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首次申请实习提交材料) 首次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 务所应当向广州市律师协会提交具备以下条件的书面材料及附件: 一)设立满一年; 二)具有 3 名以上符合本办法条件的指导律师; 三)管理规范, 内部规章制度健全, 具有供实习人员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 办公条 件; 有满足实习人员需要的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 未受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 受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已满六个月; 八)受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已满一年。 第六条(形式审查标准) 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广州市律师协会 提交以下材料。以下材料一式一份,复印件材料应统一用 A4 纸复印,字迹清 楚,由律师事务所核对原件,签署“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核对 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一)《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审核登记呈报表》原件; 二)申请实习人员填写并由律师事务所签署的 《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 习申请 表》原件; 三)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与申请实习人员签订的 《广东省申请 律师执业 人员实习协议》原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 已参加当年度年审注册并获通过;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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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FS-QG-32225房地产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Legal Affairs of Real Estate Group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某房地产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的指导思想: 1、简洁实用,可操作性强。 2、法律工作原则由各公司负责,集团负责指导,重大事务备案。 3、通过加强合同流转管理,加强法律风险控制。 4、通过印章管理,强化合同管理的执行。 5、强化法务人员素质,依靠公司内部法务,外聘律师为辅。 6、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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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起诉状通用版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房产纠纷起诉状通用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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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人员使用广州市律师协会新网站系统的具体说明。

附件:实习人员使用广州市律师协会新网站系统的具体说明。 一、实习人员的账号密码: 1、已经取得实习证的人员 登录账号:实习证号。 初始密码:123456 2、未取得实习证号 登录账号:资格证号 初始密码:申请实习证时所设密码。 二、实习申请流程 注:1、申请实习时,系统将验证申请人的实习资格及实习机构、指导律师的资格; 2、申请执业人员测试题必须为本人亲自操作,如发现非本人操作的,律师事务所及拟申请实习的人员一并从

重处理。 三、实习人员的信息勘误 注:实习人员必须以纸质文件的形式提交勘误申请到市律协会员部进行审核。 四、实习变更申请 实习变更申请的类别有:实习类别变更、延长实习期限、变更指导律师、变更实习机构(转所)、申请注销实习。 操作流程如下:

注:实习人员必须以纸质文件的形式提交勘误申请到市律协会员部进行审核。 五、填写实习日记 实习日志填写须知:实习日志的填写只能补充填写最近一周的日志,超过一周的不予补填。(7月1日—8月1日作为过渡期,可以在这期间补录填写之前的实习日记)。专职实习需要填写实习日记150天,兼职实习需要填写50天。 具体操作如下:点击实习管理中的“实习日志”,进入实习日志管理界面,如下图所示:

出实习日志填报窗口,下图所示: 填写记录日期和日志内容后(指导意见为选填),点击“提交”按钮,即完成记录该天的实习日志。 六、填写实习鉴定

填报实习鉴定表和参与律师业务情况。点击实习管理中的“实习鉴定”,进入实习鉴定管理界面,如下图所示: 如实习成绩已出,且满足结业条件,则表格下方会出现实习鉴定表。如需要填写参与律师业务情况,则点击“添加参与的律师业务”按钮,弹出“填报新的律师业务”对话框,如下图所示: 填写律师业务信息后,点击“提交”按钮,完成律师业

房地产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房地产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攀枝花李明华律师担任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一、项目前期阶段 (1)律师在本阶段可以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参与和项目土地方及有关合作各方的项目合作谈判,并负责起草合作开发协议书、合作开发合同、备忘录和相关法律文件; 2、参与项目运作方式和运作方略的法律策划,为项目合作的法律风险提供法律建议; 3、参与项目公司的成立,并负责起草项目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 4、参与项目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过程始终,包括但不限于征地方案的确定——征地过程中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方案、拆迁补偿协议的法律审查——选择拆迁公司并审查拆迁公司的资质——拆迁委托协议的起草和签订——国有土地危改项目拆迁补偿协议的起草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签订等有关项目土地使用权取得或变动的全过程; 5、项目前期法律手续的办理,其中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公司或综合性开发公司成立的手续办理; 6、取得项目的特别程序:参与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投标、拍卖、挂牌交易过程,协助开发公司取得项目开发权;

7、属于项目转让的,按照并购的程序,完成项目转让的尽职调查、确定收购模式与程序、完成相关项目(资产)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或收购协议等类似文本的起草工作; 8、见证相关协议的制作; 9、项目立项、规划审批、建设开工许可报批等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报批、报建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草拟和法律审查等。 (2)本阶段比较容易出现的法律问题: 1、合作开发协议的商谈过程和协议的签订过程中,由于缺乏法律把握,在合作的方式上,出现违反法律规定或其它事项,导致合作开发协议无效; 2、对于合作各方来说,由于协议的内容缺乏可操作性,最后导致合作各方权限、职责不清,合作过程中出现相互不配合,最后导致项目开过程中出现法律问题; 3、项目拆迁过程中,由于拆迁前期协议的不完善,导致后期遗留大量法律纠纷,其中包括与被拆迁人之间、与土地方之间、与拆迁公司之间出现不应有的纠纷,并常常因此延误项目开发进程; 4、由于对于法律程序的不熟悉,导致公司成立、政府报送手续延误,从而延误整体开发的进展; 5、开发项目的整体运作方式自始有瑕疵,给项目开发遗留后患; 6、其它不可预见的法律问题。

房地产法务

房地产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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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律业务是万新主要服务领域之一,万新对各类房地产业务,包括新类型的地产、物业项目和运作方式提供专业性意见,亦能对任何可能的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和专业对策。 1、为投资商提供政策、法律可行性分析; 2、协助当事人拟订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作开发方案; 3、协助当事人办理房地产项目立项及其他各种政府批准手续; 4、协助当事人办理征地、出让、转让手续; 5、起草、审核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出让、转让合同等; 6、协助当事人制定拆迁政策,确定拆迁单位,处理拆迁纠纷; 7、草拟、审核委托拆迁协议、拆迁安置文告、拆迁安置协议等; 8、协助当事人编制工程招投标文件; 9、起草、审核工程建设承发包合同,原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10、监督工程及设备合同的履行; 11、协助当事人制定销售、租赁方案,选择代理商、广告商等; 12、草拟、审核预售契约、销售合同、租赁协议、代理销售协议、广告协议、管理公约及其他有关文件; 13、楼宇预售、买卖、按揭的法律文件的制作和登记手续,房地产交房、入住法律服务,组建业主委员会; 14、安排签署预售契约、租赁协议、管理公约等,为签约提供律师见证; 15、就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或房地产实物抵押融资的法律可行性及按揭申请人资格向有关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 16、草拟、审核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 17、协助管理公司组织产权人大会,建立业主管理机构,起草、审核物业管理公约、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及其他法律文件; 18、受理各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施工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

广州律师协会第九届乒乓球锦标赛竞赛规程.pdf

广州市律师协会第九届乒乓球锦标赛 竞赛规程 一、主办单位 广州市律师协会 二、竞赛日期:2019年11月16日(全天) 参赛运动员应于当日8:30前抵达比赛现场参加开幕式。 三、竞赛地点: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体育中心西门亚残博物馆三楼 四、竞赛项目: 1、单项:男子单打青年组(1974年10月1日之后出生)、男子单打中年组(1974年9月30日之前出生)、女子单打(因女子单打中年组报名人数不足,并入女子单打青年组)。 2、团体赛:混合团体赛(女子双打、混合双打、男子双打、女子单打、男子单打,团体赛报名至少4人报名,运动员不得兼项)。 五、参赛资格: 比赛当日前已领取执业证/实习证者可报名参赛。 六、竞赛办法: 1、各参赛运动员须在8:30到达现场报到,并参加开幕式。 2、单项比赛采用单淘汰赛制,三局两胜制,每局11分(比赛中双方比分为10:10时,先连续得2分为胜)。 3、混合团体赛第一阶段采用循环赛制,小组前二名出线;第二阶段淘汰赛前抽签确定对赛位置(每小组的第一名,抽取不同组的第二名参加淘汰赛;对手确定后,再抽取比赛场次。)决出最终名次。混合体团体赛均采用五场三胜,每场三局两胜制,每局11分(比赛中双方比分为10:10时,先连续得2分为胜)。小组赛五个项目比赛不论胜负,均进行比赛;淘汰赛阶段任一代表队先赢得三场单项比赛即为该团体赛获胜方,比赛结束。混合团体赛出场顺序:女子双打-混合双打-男子双打-女子单打-男子单打;每场比赛开赛前15分钟,由双方队长填报运动员出场名单,名单一经交换不得更改。

4、参赛运动员必须携带执业证/实习证备查,如发现冒名顶替者则取消队员及所在队伍参赛资格。 5、各队必须按照已编定的比赛台号和轮次参加比赛,除第一次按编定的时间外,以后出场时间,按上一场比赛结束后时间算起,迟到5分钟作弃权处理。比赛进行过程中请勿随意离开赛场。 6、运动员需提前15分钟到达比赛场地报到,团体比赛需要提前填报运动员出场名单,运动员迟到5分钟作弃权处理。 7、赛会及裁判长有权根据赛程进度,调动运动员到指定台号进行比赛或用多台同时进行一个团体比赛,各队运动员须配合裁判员做好相关工作,保证比赛顺利进行。 七、竞赛纪律: 1、参赛单位有义务遵守本竞赛规程; 2、参赛选手有义务接受裁判员、比赛对手的资格检查工作; 3、比赛场上运动员应服从裁判员的判决,如有不同意见可向裁判 或仲裁申诉,由裁判长当场裁决; 4、裁判长裁决有异议时,为最终裁决。参赛单位及队员必须服从最终裁决; 5、遵守赛场的有关管理规定。 八、奖励办法: 1、男、女子单项比赛奖励各组别前八名; 2、混合团体赛奖励前三名队伍。 九、场地、器材、服装: (一)比赛采用双鱼牌乒乓球台。 (二)比赛用球为双鱼白色三星40+新材料球。 (三)比赛服装自定,但衣服的主体颜色不能为白色。 十、健康要求: 各参赛队应自行准备队医,球员伤病自理,各参赛队应为上场球员购买相应的保险及必要的保护器材。  十一、本规程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属广州市律师协会,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律师办理房地产法律业务操作规程

律师办理房地产法律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执业律师从事房地产法律业务的规化,限制不正当竞争,防执业风险,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的房地产业务,主要包括:涉及房屋土地为标的物的建设、买卖、租赁、使用、物业管理、金融、修缮及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方面的法律顾问、非诉讼及诉讼业务。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述的各项业务的从业主体,须为已取得律师执业证的执业律师。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不得独自从事房地产法律业务,但可协助执业律师工作。 第四条执业律师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努力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本操作规程旨在为执业律师从事房地产法律业务提供最基本的指引,执业律师还应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丰富及完善各项业务操守。 第二章公司法律顾问业务 第六条公司法律顾问业务主要包括以下各项: (一)常年法律顾问:指执业律师接受房地产公司或房地产中介公司、建筑公司、拆迁公司或物业管理公司的委托,并通过书面合同确定的、为期一年以上的,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 (二)项目法律顾问:指执业律师接受房地产公司、建筑公司、

拆迁公司或房地产项目法人或项目投资者等的委托,并通过书面合同确定的,专为指定项目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 第七条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审查委托人合法持有的下列文件原件: (一)公司法律文件(通用):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通用) 2、企业资质证书;(通用)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注册资本金或投资的验证报告;(通用) 4、公司章程;(通用) 5、董事会;(通用) 6、法定代表人证明书;(通用) (二)业务法律文件: 1、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项目类) 2、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项目建设许可证或(项目类)3、土地使用人已缴清出让金的发票或(项目类) 4、土地使用证或相应的权属证明或(项目类) 5、房地产权证(房产已建成并通过确权的);(项目类) 6、房地产项目使用验收的各项合格证;(物业管理类) 7、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物业管理类) 8、物业移交确认文件;(物业管理类) 9、法律、法规规定的物业资料;(物业管理类)

广州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期满考核指引

广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期满考核指引 第一条【总则】为完善我会实习人员期满考核规则,规范实习人员期满考核工作。根据《广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广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期满考核指引。 第一章申请考核 第二条【申请人】本指引所指的申请人是根据《广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在我市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后向我会申请期满考核的实习人员。 第三条【申请条件】申请人员必须在实习证载明的实习期满后方可向我会提出面试申请。 第四条【申请材料清单及要求】申请期满考核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州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原件一份,内容应体现下列内容: (1)辅助办理的案件应体现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10 次接待当事人、不少于3 次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案卷整理归档的实际操作及参与的诉讼、仲裁或者非诉法律事务代理的活动记录; (2)“个人总结”部分详实、准确,并由本人签名;

(3)“指导律师意见”应由指导律师本人撰写并签名; (4)律师事务所对实习人员的“品行鉴定”及“执业能力鉴定”应由事务所进行评价,并由所主任或负责人签名,加盖事务所公章; (二)实习期间的工作日志复印件一份;同时应提供在实习鉴定书中“实习期间辅助办理律师业务情况”中列明的案件材料复印件一套并由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及骑缝章,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 (1)已结案的诉讼案件,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合同、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以及裁判文书; (2)未结诉讼案件,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合同、起诉状、答辩状或代理词; (3)法律顾问服务的,提供工作记录或归档的材料; (4)非诉讼业务应提供证明本人参与服务的材料,以及证明本人参与辅助办理法律事务的材料。 除考核小组认为需要核实外,上述材料将在考核完毕后退还。 (三)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一份; (四)《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一份; (五)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申请人社保《个人缴费历史信息》和《养老年帐户信息》复印件各一份或者《广东省

房地产法律事务规定(二)

房地产法律事务规定(二) 房地产公司法律事务规定(二) 为加强公司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制度,保障法律事务工作合法有效地进行,根据有关法律精神,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之法律事务包括日常法律事务和特殊法律事务。日常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日常法律文件,资料的建立、存档、保管、签发等;特殊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各部门在其日常管理活动中所签定的管理性合同,如雇佣合同、医疗保险合同等; 2、各部门在其管理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现有员工、离退休员工、辞退职人员做出任何形式的处理决定,涉及或有可能涉及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处理决定; 3、公司任何形式的投资行为,包括资产购买、出售、置换,对外担保、贷款等行为; 4、公司重组、改制、合并、分立、收购或被收购、破产、清算等; 5、以公司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处理案件; 6、以公司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仲裁案件。 二、公司法律事务由法务部联合律师事务所集中管理。特聘的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由其集中处理公司委托之法律事务。具体委托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为公司建章立制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并提出审校意见; 2、为公司制定可参考的合同文本,为公司与外界签订的合同、协议、意向书提供修改意见; 3、参与公司债权债务的清理、重组工作; 4、参与公司重大交易或重大投资项目的法律事务工作; 5、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意见或其他形式的咨询服务; 6、作为公司代理人统一组织管理以公司为一方当事人的的仲裁、诉讼案件; 7、负责公司对外的法律事务,负责联络司法仲裁机关及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工作。

房地产纠纷案例 案件类型的列举

房地产纠纷案例 陶娟律师通过多年的法律实践,发现我市房地产纠纷的主要类型有: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该类纠纷主要是购房人与开发商因买房发生的纠纷,主要 1、开发商预售,逾期向购房人交房; 2、开发商不能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为购房人办理产权证; 3、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面积增大或减少; 4、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及配套设施与卖房宣传资料不一致; 5、开发商与购房人只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未签订规范合同; 6、开发商一房二卖或又卖又抵押; 7、商品房质量有问题; 8、购房人不按期领取钥匙; 9、商品房被包销人包销后出现纠纷如何承担责任; 10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后,银行贷款如何处理; 11、因房地产政策发生变化购房人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城市房屋确权与所有权登记纠纷 该类纠纷主要是多人均主张拥有房屋所有权,引起原因有历史原因、一房二卖、财产分割等。如一房二卖,A开发商将房屋顶给建筑商B,B将该房卖给C,C交钱并入住。开发商A又将该房卖给D,D交钱并办理产权证,该房所有权是谁的? 三、相邻权纠纷 该类纠纷主要是房屋相邻的两方,因一方的原因影响了对方的采光、通风、通行等引起的纠纷。 如一高层建筑建好后影响了周围一栋房屋三层楼以下住户的采光权,这些住户要求该高层建筑商赔偿。 四、物业管理纠纷 该类纠纷主要是业主与小区物业公司发生的纠纷,主要有欠交物业费纠纷、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纠纷、物业公司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私自处分业主共用设施、设备纠纷。 如小区的道路和空地是业主共有,但物业公司却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在道路上设广告牌、在空地上建筑房屋,与业主发生纠纷。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纠纷 该类纠纷主要是因农村在发包土地、分配宅基地时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完备造成的,又由于近来农村土地增值快从而引发大量纠纷。

房地产项目法律服务要点

房地产项目法律服务要点 一、前言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对律师的法律服务的要求和工作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般的给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在房产企业出现纠纷的时候,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法律服务方式已经越来越适应服务的需求。因为房产项目的特点是:资金运作高度集中;房地产企业所面对的客体十分复杂,在各个阶段需要与不同的对象打交道。在项目的筹划、审批、立项阶段,需要面对各个不同职能的政府机关和部门;在项目建设的实施阶段,需要与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各类的材料供应商打交道,项目建设必须依靠设计院,监理、建设工程公司;在项目的销售阶段,则需要面对各种各样具有不同诉求的业主;项目完成交付时,存在与物业公司等机构打交道。与这么复杂的市场主体打交道,是无法避免交易的各种风险和法律争议。因此,市场需要有精通业务的房地产专业律师为他们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这也是房产企业、行业走向规范、有效、良性发展的必经之路。北京、上海、深圳这些城市早在2000年左右就已经出现了一些专业为房地产企业提供服务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香港,不论开发商还是楼宇买卖,其资金交付都是通过律师进行收支结付的。要买房找律师,其真正的涵义不仅仅是由律师只做一些法律文件,更重要的是,不论房屋买卖发生钱款数额大小,其资金的支付、监管都是律师来执行。这正是香港房地产市场成熟化的一个标志。 据我所知,国内北京的律师较早提出了房地产项目整体法律服务的概念。项目代理的律师取费比较高,一般按项目总投入的0.5点左右不等收取。2002年我一

个朋友在北京开发项目,当时让我推荐律师,我推荐了北京一个律师去谈。律师提出按项目代理,0.8个点取费,1.5亿左右的项目投入,120万律师费。我的朋友很吃惊。在浙江请一个法律顾问,当时的行情一般也只有2-3元钱,大的企业5-10万,北京怎么那么贵,想不通。其实,北京已经形成这样的市场,部分大的成规模的房产企业也接受了律师对项目整体起了法律服务、法律服务整体打包服务这样的概念。近几年,杭州的一些大的房产企业也推崇这样的做法。据我所知,像绿城、耀江这样的大企业,每年的律师费支出都在100万元以上,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都组成专业的团队,为他们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我本人进入律师行业十年左右,这个期间恰逢中国房地产发展的黄金十年,市场经历了从开始到繁荣的过程。我们比较早的介入了房产法律服务这个领域,早在2001、2002年期间就推出了房地产项目、法律项目代理的概念,并成功地代理了十几个项目的整个过程。比如杭州的“国兴嘉园”、“绿洲花园”、“嘉里中心前期”、建德的“新安明珠”、台州的“杭州大厦现代购物中心”、长兴的“龙山雅苑”、杭州的“金色年华”等项目。通过几年的时间,反响很好,所代理的楼盘最后实施都很顺利,纠纷就压缩到最小化,开发商对我们的服务普遍很认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也积累了一些经验和想法,在此和大家交流。 二、项目法律服务的基本内容 服务一个项目,从项目筹备开始,到销售、交房起码3-5年,有的时间更长,出于成本摊消、折旧等税务方面的考虑,很多项目从建设到清盘,可能会到10年左右。象绿城的桂花城项目,02年就交付使用了,但直到07年才清盘。

广州市律师协会收费标准

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时间:2008-12-05 作者: 浏览597次字体【大中小】 粤价〔2006〕298 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 号)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 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 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民利民,加强内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 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分类管理。我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和司法厅共同制定(见附件)。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基准价及浮 动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省律师协会可以制定收费的计价指引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参照执行,并报省物价局、司法厅备案。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业务能力;

常见房地产纠纷及解决方式

常见房地产纠纷及解决方式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工作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房地产纠纷,这些纠纷处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个人利益或公司利益。本文将从一个法律人的视角,将常见的房地产纠纷予以归类,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及法律依据,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房地产纠纷的种类 房地产纠纷是指因房屋产权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由其引起的其他房地产纠纷的总称,其中以因房屋产权引起的纠纷最为常见。 房地产纠纷以不同的标准可作如下分类: 1.按纠纷涉及标的不同,可分为土地纠纷和房屋纠纷。 (1)土地纠纷,是指当事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其他有关土地的权利归属问题发生的争议。这类纠纷按其内容不同又分为土地确权纠纷、土地侵权纠纷和土地行政争议纠纷。 (2)房屋纠纷,是指当事人基于房屋的权利义务所发生的纠纷,具体包括:房屋产权纠纷、房屋转让纠纷、房屋租赁纠纷。 2.按照纠纷的法律性质不同可分为房地产行政纠纷和房地产民事纠纷。 (1)房地产行政纠纷是指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管理权过程中与管理对象发生的纠纷。这类纠纷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因房地产管理机关行使管理权而引起的争议,主要是因行政处罚引起的争议,例如行政机关认为被处罚人违反批准程序,非法占用、使用、处分土地而被处罚,被处罚人不服处罚而引起的争议;另一种是因房地产管理机关不作为而引起的争议,如当事人因房地产管理机关拒绝发给土地使用证、拒绝对房地产进行产权登记、对用地申请不予答复等。 (2)房地产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有关房地产权利义务纠纷。在所有的房地产纠纷中,凡以财产权争议为主的纠纷主要属于民事纠纷,但处理纠纷的途径不限于民事诉讼,还包括行政调处和仲裁。 3.按照纠纷所涉及的民事权利的性质不同,可分为房地产物权纠纷和房地产债权纠纷。 (1)房地产物权纠纷,是指当事人因对房地产所有权及其相关的财产权而发生的纠纷。常见的纠纷形式为:土地使用权纠纷、房屋所有权纠纷、房地产他项权利纠纷、相邻权纠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等。 (2)房地产债权纠纷,是指公民、法人因房地产交易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等。 二、房地产纠纷的解决方式 房地产纠纷的主要有三种解决方式:

广州市律师协会收费标准[详]

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时间:2008-12-05 作者: 浏览597次字体【大中小】 粤价〔2006〕298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物价局省司法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国律师法》在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分类管理。我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和司法厅共同制定(见附件)。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省律师协会可以制定收费的计价指引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参照执行,并报省物价局、司法厅备案。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房地产企业并购法律实务分析

房地产企业并购法律实务分析 作者:佚名日期:2010年06月27日来源:本站原创【字体:大中小】 核心提示: 前言自我国取消福利分房以来,我国的房地产行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但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不断深化,银根收缩,一批小型房地产开发商虽然有地,却无法贷到资金进行开发,而实力较强的大型开发商,却遭受土地不足的 前言 自我国取消福利分房以来,我国的房地产行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但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不断深化,银根收缩,一批小型房地产开发商虽然有地,却无法贷到资金进行开发,而实力较强的大型开发商,却遭受土地不足的困扰。 自2005年以来,房地产行业发生了多起并购案例,如香港路劲基建有限公司入资顺驰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万科收购南都,万通先锋置业与东兆长泰投资有限公司达成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同意就东兆长泰在京、津、渝三地的房地产项目开展全面战略合作等,无不显示我国正面临房地产企业并购大潮的到来,客观上也促使我国从事公司并购业务的律师更多的关注房地产企业并购的法律事务。 一、房地产企业并购的模式 房地产企业的并购的目的在于土地和资金:有土地无资金的小型房地产开发商,如果得不到资金的及时注入,将面临生死的考验;有资金实力但无土地的房地产企业,出于优势企业内在需要发展的战略考虑,需要取得土地使用权,以获得更大的发展;不具备房地产开发建设资格的投资型公司,亦欲投资房地产项目而获利。 从公司并购模式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房地产整体开发项目转让 房地产开发项目,一般是指已经批准立项,已取得完备的土地使用权证,并在土地上作了一定投资,完成了土地上的三通一平和勘探、设计等基础工作,经过报建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已具备开工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因此,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的标的实质上为: (1)土地使用权; (2)涵盖了转让方所取得之立项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一系列行政许可的建设开发权。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转让应具备如下条件: 1、转让方和受让方都应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但受让方受让项目后并非用于经营开发而自用情形除外; 2、转让方已经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已交付了土地出让金。如果是划拨土地,应当办理了有关批准手续并补交了土地出让金; 3、转让方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4、项目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取得的,房屋建设开发投资应达到25%以上。 而项目转让需要办理的法律手续包括: 1、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2、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的备案手续,具体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更名手续,具体由规划管理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4、向原立项审批部门办理项目建设者更名手续。

房地产法律顾问合同

房地产法律顾问合同 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中的一个重要支柱行业,向来受到政策关注以及资本追逐,政策风险、商业风险、法律风险与企业的发展相伴相生。你知道房地产法律顾问合同是怎样的吗?以下是第一范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地产法律顾问合同范文,欢迎参考阅读。 房地产法律顾问合同范文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______(简称甲方)为依法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特聘请重庆市第三律师事务所(简称乙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乙方接受聘请。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各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指派律师为甲方的法律顾问,根据法律给甲方提供法律帮助,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为甲方提供如下法律帮助: 1.为甲方业务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 2.经甲方授权参加签订或审查甲方与他方所协商的经济合同; 3.为甲方审查(含日、英、德、俄、法文)或草拟中文法律业务文书; 4.通过上述业务活动,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宣传。 三、乙方所派律师只为甲方法人提供法律帮助,无义务为甲方的职工提供法律帮助。 四、乙方律师办公,平时有事可随时联系。 五、甲方应给乙方指派的律师提供参加甲方召开的有关业务会议的机会,为乙方律师执行职务提供方便。

六、甲方指应定专人承担本单位具体的法律事务性工作并与乙方律师经常联系。 七、每年由甲方向乙方付给法律顾问酬金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士在内一次付清。 八、乙方律师为甲方担任代理人进行诉讼或非诉讼事件活动,按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重价非发(1991)230号文件规定的收费国法另行收费。 九、乙方律师为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所需的法律顾问交通费应由甲方负担。其金额为_____元。 十、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年。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 十一、如合同的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对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十二、合同文书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地产法律顾问合同范文2 甲方: 乙方: 甲方在XX镇开发销售“XX广场”楼盘项目,需要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经过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法律服务工作内容项目:

家律师事务所简介

十八家律师事务所简介 广州市律师协会 广州市律师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由广州市全体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组成,是广州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行业实施行业管理和提供服务。 广州市律师协会始建于1988年,1988年9月23日召开了第一次广州律师代表大会,宣告广州市律师协会正式成立。这次代表大会的召开是广州律师制度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广州市律师协会自1994年第三次律师代表大会开始进行了多次改革,律师协会从以往依附司法行政机关开始逐步独立走向自律性的行业化管理;律师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理事全部由经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执业律师担任。2003年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上,更确立了代表常任制度,行业自律性管理的特性进一步得到强化和落实。 广州市律师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广大会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民主、规范、务实、廉洁的原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做出贡献。 广州市律师协会现任会长是黄永东律师,副会长有庄伟燕(女)、张平、黄建水、邢益强、文震殊、肖胜方,秘书长为朱宝莲律师,广州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和广大律师,在律协领导的正确带领下,为法治广州的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 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 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8年,是广州市番禺区首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所以优质的服务理念、科学规范的管理体制,现已发展成为番禺区执业律师最多、规模最大的综合型律师事务所。 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拥有1500平方米办公场地,办公环境宽敞、优雅。本所现有执业律师20多名,律师助理及行政管理人员40多名,下设行政部、法律业务部、房地产事务部和二手楼按揭中心。而根据各律师的专业特长结合本所业务领域,法律业务部还分设民事法律组、刑事法律组、房地产法律组、公司和金融法律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组、行政法律组、知识产权法律组以及教育系统法律组等八大专业法律组。 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一直以顾客至上、服务至上的宗旨为海内外客户提供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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